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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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法运用

篇1: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法运用

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法运用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评说学界对民间法的争议和观点,阐述了研究民间法的意义和价值。立足于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学理与方法,探讨了民间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运用和实践的可能与机制。

关 键 词:国家法,民间法,法治,乡土社会

目前学界关注民间法到了十分热火和强劲的地步。然而,系统、全面地对民间法进行阐述和分析,真正写出有历史的厚度、有理论的高度和有法律实证分析通俗度的专著还并不多见。本文借鉴和采用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一些观点和方法,在全面掌握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强调对历史的尊重,强调理论与现实的结合,强调传统与现代的打通,强调突出问题意识和学术创新,强调回到中国特定的历史语境中,着力对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的价值与地位,运作与实践提出一些核心的、重点的问题来进行思考。

一、研究民间法的意义和方法

在西方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看来,法既是一种抽象逻辑,但更是一种社会经验。法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它的概念体系,而在于它的实际社会运作。在他们看来,“法有许多的面”,国家并不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除了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非国家法,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显然。“民间法的法的内涵是与社会学法学和人类学法学的法观念相一致的,或者说,正是这些法学理论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法为国家的专利这种比较僵硬的法观念的批判和突破才使民间法概念的诞生成为可能。”1

从历史的视角看,在中国的历史语境里,特别是在传统的乡土社里,中国人的行为更多的是被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规范秩序内,甚至内化为乡民内心深处,成为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无形的指令模式2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感兴趣。从现实情况看,国家在推行法治的进程中,虽然我们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以及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但这些努力似乎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人们的价值偏好。在现实社会中,许多人依然偏好“民间法”来解决问题,特别是由于国家法自身的缺陷和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人们总是感叹国家法律很不起作用,“很多制定出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敏锐地指出“长期以来的法学研究,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官方法典为依据,但却忽视了中国社会存在的多层次的习惯法规和多元的权力体系,一句话,人们专注于‘官方的’,轻视了‘民间的’。这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3苏力先生也提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奕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4显然,对国家法理性建构神化的失望与破灭,对法制在实践中运作的担忧、无奈与反思,对潜藏于主张理性设计的法律思想中的某种乐观主义、精英主义的畏惧或反弹。推动着一些学者跳出“法律出自于国家”的思路,从社会的立场来观察和思考真正意义上的法和对社会真正管用的法。这也验证了法律的生命力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法治的重点不在国家而在社会。

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习惯、惯例以及民间法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和排除。民间法是非常有条件地进入到国家法律的视野,习惯或惯例要经受十分的挑剔,其地位也是十分的边缘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国,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强调重要的问题是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人民,采用全民普法式的集体规训,在很多人的潜意识深处,有一种对所谓落后、保守的民间法进行自上而下的征服和改造的企盼,在所谓“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 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县”、“依法治村”的模式进行简单的格式化。支持这种想法的背后,实质是具有明显的制定法中心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的烂漫色彩,这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单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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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浅谈周易与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本土文化思考的哲学论文

浅谈周易与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本土文化思考的哲学论文

摘要: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

全文分为哲学论、方法论和结语三大部分。哲学论部分通过对易经的解读论述其中蕴含的天人合一、阴阳五行体系、象形思维理论等哲学思想,以确立本文的哲学基础架构。方法论部分主要通过对绝对统一、相对统一和物极必反这三大规律的阐释,表述易经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进而联系到法学领域分别做具体论述。本文通过研读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制化有所思考。

关键词:天人合一;族群意识;法治进程

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方文化伴随坚船利炮敲开中国的大门,对国人的思想产生急剧的冲击。清末礼法之争后,传统的东方文化因为不能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因此彻底败下阵来。

然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客观进入并未能植入中国人民的骨髓,因为他们认为这与他们世代赖行的信条不符,法律移植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法律亦然。与此同时,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一波接一波的思想革新,让儒家道家等本土文化阐释的道德精髓被随同所谓“四旧”彻底革除。但令革命者们没有意识到的是他们革掉了四旧也革掉了他们自己的根!中国社会的变革真切的印证出伯尔曼先生所讲的“本土族群意识的失落”,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真空”。

本文的初衷是为通过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化有所思考。

一、哲学论

易经的哲学思想博大精深,我们在这里仅进行概括的体系整理以期对于整篇文章的论点进行理论支撑。

(一)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思想

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整体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它从不是只从天一方面来说的,也从不只是从人一方面来说的,必须从人与宇宙自然两方面共同着眼。

天地自然是生命之源,人与天地自然是统一的,不可分离。天地间的万物均“统”之于天,天与地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天具有统治地位,万物必须顺天而行。正所谓“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1]。人与天地自然是相互感应的,人在获得自然界提供给人生存所需的一切生存条件的同时,更需要“裁成”、“辅相”自然界完成其生命意义,这样也就达到了人的生命目的。

(二)阴阳五行体系思想

在这里首先要提到一个意象,就是“道”。在这里我们不必过深的讨论道的涵义,我们只要知道道是万事万物的本质,是一种超经验的客观规律存在即可。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当然遵循一套自己的演绎规律。这套规律是无极生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演万物,五行之理蕴含其中。无极和太极是道最初时的两个表象,天地初开,一切皆为混沌,是为无极;阴阳交合,阴阳二气生成万物是为太极。一阴一阳谓之道,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是辩证的,阴和阳即是两仪。

(三)象形思维理念

象形思维理念是周易卦象的最显著特点,通过探讨我们将发现许多对中国法治有裨益的东西。我们力求用周易中的四象来演绎一下法律的发展运行过程:这四象分别是从太阴(==)到少阳(―、)到太阳(==)到少阴(、―)的循环过程。阴爻和阳爻合称为两仪,它们是事物的两个相反的极端,二者相互转化,互为体用,同生同灭。实际上四对两仪所做的具体分化,在太阴和太阳之间增加少阴和少阳这两个过渡过程。由四象的运转过程我们可以观察到后文将要提出的绝对统一(道法自然)、相对统一(天人合一)、物极必反、混沌发展这四大规律。

法律中最基本的两者对峙,即是权利、义务两者对峙,两股力量交合对抗,实现平衡。在法领域中,如果把法律高度抽象为一种客观的规律―――“道”的话,那样我们可以将权利看作阴爻“CC”,义务看作阳爻“―”,一阴一阳谓之道。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应该是符合易学习惯的。阳是绝对的理性、绝对的领导和正义,阴是绝对的感性、绝对的顺从和包容,阳在前而阴在后,是后天社会整体男权观念的表现。现代社会由于文明程度的提高呈现出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对女性及弱者方权利保护的侧重,进而法律的两爻先义务后权利逐渐转变为先权利后义务,即所谓的权利先于义务的“权利本位”思潮。法律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公民接受的规则的集合,公民的义务的履行是需要强制力的保证才能更好地进行的。人是利己性的客体,因为人有利己性,人都期望并追求享受更多的权利履行更少的义务。但人的后天的社会发展伴随社会公权力的急剧膨胀使得人们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威胁,这是违背人的天性的。因此社会民主势力为达成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逐渐更加重视对权力的研究和对规范的制定。

二、方法论

(一)经过思考在这里力求揭示出《周易》其中蕴藏的三大逻辑规律

1.绝对统一律道家主张“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就是规律,就是第一动因、就是宇宙,万物再道中存在、生长和运动,与道和谐是用不着费力气的。”[2]太极之“道”,是绝对统一的“道”,也就是未分化的世界,是“无、有”化存在,是世界的基础和本源。“有”、“无”也是相对的,“道”、“太极”才是绝对的。意识是自我化意识,而非对所谓客观实在的反映性认识。自然无为“,无为”,是指人的行为的绝对合“道”性,完全遵循自然规律,不假人为;是指至高无上的“道”是完全绝对不变的存在;是指万物皆有“道”,万物齐一,本质无差别的世界。[3]2.物极必反律祸兮福所依,祸兮福所伏。否极泰来,泰的时候,已经潜伏否的因素。否的时候,也含有泰的转机。[4]无极生太极,太极衍万物,万物返璞归真太极,太极还无极。无中生有,有中藏无。“无”不是虚无,是对过去的整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使无序变有序,可以对人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这“无”是“有”的本源,这“无、有”是人的真正本质。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完全对立与同一都意味着存在的消亡,非常态,不为所求。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在“无、有”中也即物质(客观实在)、无意识中,通过“反存在”相互转化,生生不息。[5]3.相对统一律“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世界是人天一体的开放系统,“天”是本质,人是万物之一现象,与天之精微可以相通、和谐、互相转化。可以说,天道是我,我是天道,我与天道同在,天道与我同在。我从天道中来,存于天道之中,宿于天道之门。天道自然,至公至明顺天者生,逆天者亡。人必须顺应于天,才能作用于天。天道造就我,我是天道的一部分,天人感应,他充分注意从整体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世界,天是生命之源,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

(二)三大规律在法律上的应用

1.绝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易经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是由道衍生而来的,而万事万物又都是到在现实生活中的外在表现,万事万物的运行都遵循道的轨迹。公正、平等、秩序、正义、自由这些法哲学意象当然也是道的表现形态,他们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正面性―――视为“阳”。偏私、特权、混乱、邪恶、禁锢也都是道的表现形态,它们也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负面性―――视为“阴”。

黑格尔告诉我们“存在即合理,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因为理性不仅仅是主观的理性,而且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归根到底要符合自己的本质,所以合乎理性的东西一定会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只有真正合理的.东西才能成为称为现实,因而一切现实的东西当然就是合理的。”[6]我们必须尊重天道,否则法律必将残缺不全!如何才能做到尊重天道?首先,要理解天道至公,道法自然。具体到法律领域,如果将法律抽象为天道的一面的话,那么作为法律人必须摒弃我们研究法律时经常走入的一个思维上的误区,真正的正义并不是单方的推崇阴阳的其中某一面,而贬低或漠视-24-面。对法的正面价值的过度追逐而忽视对负面价值的深度探究,必然造成法律的畸形发展的,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是不能更绝对不能得到完善的制度和真理。因为从方法论上,研究者已经陷入形而上学的误区,根本违背天道无私和道法自然的规律!价值观上的消极面是客观的必然;法律绝对不是围追堵截,法律必须因势利导!在没有恶的领域,善无从谈起的;在没有罪的国度,绝对不存在罚。!2.物极必反律的法律应用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不断的变化发展的,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法律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作为天道的具体态,当然遵从物极必反的规律。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在情理、道德、伦理、私密等诸多领域显得捉襟见肘,法律具有它的局限性。

在以上诸多领域中,法律的过度进入会不利于事态的缓和和事情的解决,有时甚至会激起社会的反感和厌恶,形成了所谓的去法律化和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调控的。所以,对于过去那种摒弃法治、否定法治功能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我们固然要从根本上予以批判,但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只要实行法治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思想同样是十分幼稚和有害的。事实上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了西方的深刻反思。比如海外学者余英时就曾指出’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等不良影响,他理智而深刻的指出,上述现象均属社会病态而绝非现代社会所要追求的目标。”[7]汉谟拉罕・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们在注重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注重法治同时所带给我们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律的机械化和极端化,这样才能趋吉避凶,不偏不倚,使我国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3.相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

易经告诉我们的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观念,放置在法学领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命题:法合人性则兴,法灭人性者亡。“基本的人性就是人的生存、尊严、名誉、亲情、自由和发展等需求倾向,它普遍的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和地理等依据。人的本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和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和躯体。认为压制人性中的恶、扶持人性中的善而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是以人性为基础的。”[8]法作为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必然性的遵从以天人合一为内容的相对统一律。这就要求人类生存在法治的大环境中,必需要遵从法治并作用于法治。正如易经所讲的“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人与法应该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我们在考虑法律问题时,必须要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而不是用局部的、解剖的、分析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和谐法律观,法与人的和谐与平衡。

三、结语

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正所谓饮水思源,今天的族群意识失落必须回归自然回归本源。解铃还需系铃人,用我们自己的经典解决自己的问题。没有任何一本书籍比易经更能阐释东方哲学的真谛;没有人比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没有人能拯救中国法治,我们只能靠自己,历史具有有相似性但绝不相同!因此,中国法治必须从根上改革,族群意识也必须从源头上唤醒,希望本文所作思考的能对中国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篇3: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说来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这样就不难理解,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仪,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些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制原则.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所谓法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

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并认同,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除此之外的任何观点和看法都势必具有方法论上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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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治进程中的社会与国家

法治进程中的社会与国家

摘  要:吕世伦教授在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有深入的研究。吕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原理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社会与国家在经历了一个分与合的往返运动之后,国家最终要溶于社会之中,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吕教授对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现今的中国可以说是一个有契约的社会,但并不能认为中国存在一个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吕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倾向,这种倾向的形成不能从单一的因素来理解,而必须从经济的、政治的、地理的、文化的多种因素和多重角度去理解。这种国家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中都有留存。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反对国家主义。吕世伦教授认为,在当前的中国,必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反对腐败,建立“廉价政府”。国家回归社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人类的最终归宿,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国家,回归,国家主义,法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政治学和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一个制约国家公权力的“私域”逐渐形成,这已成为伴随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事实,这一事实成为中国法治的基础。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思想都有精深研究的吕世伦教授,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给予了深切的关注。社会与国家这一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自然也不会脱出他的理论视野。吕世伦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此问题上的论述为指导,将此问题置于整个社会历史的脉动之中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并关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明起源形态与多样化的文明发展路径,但文明的发展是主流蛹动与多样化进程的统一。中西方经历了社会与国家间不同的合一与分离的往返运动,但人类的最终归宿是国家溶于社会,大同世界的到来。只有在此基础上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未来趋向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从近代对二者关系的.系统研讨开始,在西方形成了两种大的理论流向,一是“社会高于、先于国家”的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是“国家高于、先于社会”的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近年兴起的理论研讨中,也有两种理论影响较大。那就是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和90年代初的市民社会理论。前者主张以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工具,自上而下推动现代化。 [1]后者则认为在中国应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2]吕世伦教授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独到之处,但二者的共同缺陷是没有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原理是什么。而离开这一基本原理,就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规律与未来发展趋向。吕教授认为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颠倒的思辨法哲学体系的批判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是我们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必须立基于马克思关于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和“蛹化”的历史过程的科学分析,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及其未来命运。

吕世伦教授认为,必须按照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分离与合一的往返运动过程。社会与国家“蛹化”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国家从氏族中产生。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特殊权力,但它却以普遍形式出现,表现出“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异化为一种虚幻的普通利益与社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特别是官吏攫取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已有同时又披上合法外衣,导致国家对社会的吞噬。2,在古代奴隶制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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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刘仁文

1月5日 10:19 刘仁文

时下,“法治”这个题目正被以空前的深度和广度在全社会加以讨论,然而,与这种热闹气氛形成对比的是,很少有人对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给予应有的关注,其原因或许如梁治平君所言:“在中国的知识界,・・・・・・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版,第335页)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因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麦考密克语),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丹宁语),而对于国家而言,“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孟德斯鸠语)。

一部好的法律必是用词准确、逻辑严谨、内容与形式俱佳的文献,它不仅给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给读者以美感和享受。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尔玛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和启迪。相反,一部语言粗糙、语法不全的法律,将不仅成为“法学幼稚”的佐证,而且会引起法律解读和法治运作的不必要麻烦,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以修订后的刑法为例,一方面,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则上没有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致使原有的一些语言硬伤得以延续下来(但是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确实是需要加以考虑的,由此看来,一个不经意的语法毛病,还真有可能给后来的法律修订者带来不小的难题,有时可能就不得不让它成为永久的`遗憾了),另一方面,由于修订草案出台仓促、修订班子对法律语言的鲜有关注(实际上,包括许多参与起草和论证的刑法专家在内,即使想关注,他们又是否具备这方面的理论素养呢?),造成新刑法漏洞百出, “一些条文内容逻辑不严密,一些文字表述有语法问题”(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法学〉〉第10期),“有的条文法律用语模糊导致罪状难以理解,有的条文重复规定或者自相矛盾”(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版,前言)。来自司法实践的信息表明,当前新刑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困惑,大多与立法用语的模糊不清有关,这又应验了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的一句话:“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不幸的是,刑法中的此类语言缺陷绝不是个别现象,相反,它是我国当前整体立法水平和法律面貌的一个缩影。从宪法到各部门法,从基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到法规,语法不周、逻辑不严谨,或者语义不清、用词不当、标点符号欠妥,或者句法不凝练、表述冗赘等,不说俯拾皆是,至少也是不乏其中。此种情形对法治的危害,如果说在目前法治的初始阶段还不严重的话,那么,随着法治向更高层次演进,其危害必将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立法如此,司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以法院的判决书为例,在西方法治先进国家,一份判决书往往就是一篇说理透彻、论证严谨、法理气息浓郁的高水平论文,而在我国,判决书制作粗糙、论证空疏、说理乏力早已成不争事实,很多判决书常常对最需要加以详细论证的判决理由一带而过,随即套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等格式化用语,此种判决书的公信力可想而知。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下达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已明确将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作为司法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法官的语言功底就必须得到提升。

写到这里,不由得想起两件事情:一是1954年宪法制定时,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曾特聘叶圣陶、吕叔湘两位文字专家为语文顾问,遇到文字上的问题,都请他们推敲;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大师治学录〉〉中曾有关于吕叔湘先生的介绍,提到吕老曾被选为五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在立法中就一些法律草案进行文字上的把关。

由此得出的启发是: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法律语言建设应当靠两方面的力量来完成,一是法律人自身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致力于语言修养的提高;二是语言学家们也不能不关心法律人所作的工作,将法律语言排除在他们的视野之外。只有经过法律人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努力,法律语言才能成为但丁所推崇的那种“理想的语言”、“纯净的语言”,为国家法治建设和语言文字建设作出双重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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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城市化研究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若干问题思考

城市化研究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若干问题思考

城市化研究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若干问题思考   城市规模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的命题。我国历来强调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政策(简称规模政策),但是实施的过程却往往与之背道而驰,大上海已经够大了,偏偏又划出了浦东开发区。进入90年代以来,各大城市无不进行城市规划的大调整,而其总用地规模、大体上与经济规模一样的翻一番。一些大城市的规划目标要进入特大城市行列,据说有20多个城市的规划目标是 国际化大都会 ” 。还有为数不少的中等城市规划目标要进入大城市行列。因此, 规模政策 ” 变成了一句空话。其实,推动城市规模发展的动力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活力、区位优势的显现和投资环境改善的一种合力,是难以阻挡的客观现象,对于即将迈步进入小康社会的、有12亿人口的大国,尽管城市化的主渠道是走发展小城镇的道路,但在一个省区范围内有一、二个特大城市,有一批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作为经济支撑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也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以不切实际的空想去代替科学的预测,更不能以大规划之名而行大肆炒卖土地之实,或叫做 吃祖宗老本,花子孙的钱 ” 。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弹性规划,留足余地,阶段明确,分期实施,集中建设,紧凑发展。

城市化过程有起点也就有终点,不可能无限止的发展。从总体而言,当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总的城市(城镇)用地规模也就变化不大了。因此,城市规划必须从区域着眼,分析各种规模级城镇吸纳人口的可能性,同时科学预测其相应实现的阶段性。这种规划还应该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互匹配,而不是二张皮。所以,若讲控制规模实质必须付以明确的时空观念。时间应界定在我国城镇水平接近或达到70%左右,即将进入变化曲线的第二个拐点的时间,空间则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既保证我国粮食的基本自给,又使城市可以弹性发展,进行平衡和布局,寻求可以拓展的备用空间范围。最近江苏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把村镇建设规划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结合起来加以划定的工作,亦称 二区 ” 划定工作,很值得各地借鉴。

布局问题。城市的布局应该有二层内涵。一是指大的地域空间内的城镇分布均衡性问题。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条件优劣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必然出现城市分布疏密差异的不均匀性。我国东部沿海省区工农业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加之较早获得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因此近年来城市化速度也较快,同时这些地区人口密度相对较高,因此城市分布密度和规模趋向高密也是必然的。现在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出现所谓都市绵延带的新课题也是必然的。而大西北地区由于地广人稀,经济发展也受一定条件制约,即使今后城市化水平较高时,城市的分布密度也还会是偏低的。因此并不存在必须在全国范围同步解决城市布局平衡的问题。如果实行大规模的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强制调整人口分布密度,实践证明收效甚微,甚至是得不偿失的。随着发达地区本身产业层次的升级,低层次产业必然发生梯度转移,与这种转移相伴随的结果,或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均匀性。

就某一特定地区而言,确实存在一个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问题。因为不同规模级的城镇发挥的能级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希望的是最大限度地综合发挥各级城镇的效益,因此,要寻求合理的分工,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效益的抵消。每个城市发展的规模,还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如水资源、土地资源 ―― 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制约,环境容量的制约等。城镇与区域内可能形成的基础设施网络关系密切。如陆路、水路、航路等交通条件,通讯条件、电力供应条件等。还有城镇本身的特色产业、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等等是否有优势条件等。所以,城镇处于特定的空间,赋予特定的发展目标,造就一个有机的、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体系,这就是加快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所在。

城市的结构形态问题。如果讲实行城市 “ 规模政策 ” 难度较大,是由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观经济推动力的作用,那么,城市的空间结构形态却是可以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来加以引导的。我国很多大城市实际是在中等城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传统的扩展模式是以原有城市核心区为中心向周边不断辐射扩散,每隔若干年调整一次城市规划,不断的吃掉周边的郊区和农田,就像摊大饼一样,愈摊愈大。这种模式造成的后果是,一原有城市内部的基础设施每隔若干年就要扩建或更新,马路一扩再扩,房屋拆了建、建了拆,人行道 挖挖填填、填填挖挖 ” ,旧的管线拆不了,新的管线不断挤进有限的地下空间,陷入一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循环之中。二,由于是一张大饼,周围开发度较高、效益较好的农田菜地必然不断被蚕食,即使到远郊去复垦地也难以收到原有的效益。三,人们成天穿梭忙禄在混凝土森林之中,与大自然愈来愈疏远。四,城市的历史文化在不断的拆拆建建之中逐渐泯灭,依稀可辨的也只能是在重重高楼包围之中茕茕孓立的个别古建筑或宅院,既不协调也毫无情趣可言了。五,不间断的旧城改造,容积率和密度不断地提高,致使城市不堪重负。特别是作为城市市区中心的黄金地段,被折腾的强度往往也是最高的,环境污染,交通阻塞,使人有窒息之感。

因此,城市发展能否寻求新的结构形态,而且体现在城市规划中去,是摆在城市领导者和规划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主张城市化道路以大、中城市的发展为主体的学者,特别强调城市的规模效应,而且城市愈大规模效应愈为突出。对这一命题也要辩证分析。在一定发展历史阶段,上述结论应该是对的,因为城市是集聚的产物,而规模效应与集聚机理是密切相关的。但作为城市发展仅仅是以传统的空间集聚方式为模式,那么,发展到极端必然会向其相反方向转化。因为这种连片空间的集聚必然构成愈来愈大的封闭体系,集聚所带来的正面效应逐渐为同时产生的负面效应所抵消,甚至后者超过前者。为克服这种现象,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几位城市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先驱者,提出过改变城市结构形态的明智之见。例如俄国的彼得・克鲁泡特金在《田野・工厂和车间》一书中指出 新的快速交通和通讯手段的出现,以及地区的并网发电等,会使小的社区在主要技术设施和便利方面与过分拥挤的城市相媲美 ” 。 “ 小城镇里的人们可以直接接触,并享受城市和乡村两者的优点。 ” 英国的.埃比尼泽・霍华德最早提出的 花园城市 ” 的构想,美国著名的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先驱刘易斯・芒福德在评价霍华德时指出 他提出一种新的城市发展形式来医治城市市中心的脑溢血病和城市边远地区的瘫痪病。 ”“ 霍华德懂得,缓解城市的拥挤情况,不是靠大城市的郊外居住区所能解决的,而应该把城市的所有功能疏解开来。他拒绝向郊区发展这种临时性的过渡方式,而要寻求一种城市与乡村稳定持久的结合,而不是脆弱的连结。

” 如果在世纪之初城市规划的先驱者心目中的理想城市还难以变为现实,那是因为人类还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的支撑,还无力摆脱那种机械的、连片空间集聚的无奈。那么,面临新世纪的到来,特别是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高速发展,如高速公路网、高速铁路网、信息高速公路网以及门类齐全的各种服务网的建设已不是神话。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地球变小了,而人们的活动空间却变大了。城市规划工作的回旋余地和视野也就得以大为展开。单纯实行 规模政策 ” 所难以达到的目标,完全可以通过城市结构形态的调控来加以实现。笔者认为理想的城市实际应该是区域内的城市群,它们依靠现代网络结构来加以支撑,各种适度规模级的城市和城镇合理分布的网络的结点上。形成城乡之间不仅协调,而且具有相对稳定的关系。各城市或城市组团的内部功能明确,配套齐全,与外部网络互为输出入系统。变封闭体系为开放体系(或称开敞体系)。如果讲控制规模,就应该着力控制老城市的中心区规模,改造旧城主要在城市质量上、文化底蕴上下功夫,而切忌盲目在数量上作打算。发展城市新的组团,要严格保护和合理调整周围的农田、果园和林地,城郊的农、林、牧业应该较早实现高效、高质,成为 都市农业 ” 。这种形态,非但不被城市所排斥,恰恰是构成城市良好生态的有效组成。建设步骤上要集中力量逐个进行,使之建成一片、配套一片,发挥一片的效益.

作者:范存举(广西城市科学研究会)

篇7:城市化研究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若干问题思考

范存举(广西城市科学研究会,南宁,530012)

城市规模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的命题。我国历来强调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政策(简称规模政策),但是实施的过程却往往与之背道而驰,大上海已经够大了,偏偏又划出了浦东开发区。进入90年代以来,各大城市无不进行城市规划的大调整,而其总用地规模、大体上与经济规模一样的翻一番。一些大城市的规划目标要进入特大城市行列,据说有20多个城市的规划目标是“国际化大都会”。还有为数不少的中等城市规划目标要进入大城市行列。因此,“规模政策”变成了一句空话。其实,推动城市规模发展的动力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活力、区位优势的显现和投资环境改善的一种合力,是难以阻挡的客观现象,对于即将迈步进入小康社会的、有12亿人口的大国,尽管城市化的主渠道是走发展小城镇的道路,但在一个省区范围内有一、二个特大城市,有一批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作为经济支撑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也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以不切实际的空想去代替科学的预测,更不能以大规划之名而行大肆炒卖土地之实,或叫做“吃祖宗老本,花子孙的钱”。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弹性规划,留足余地,阶段明确,分期实施,集中建设,紧凑发展。

城市化过程有起点也就有终点,不可能无限止的发展。从总体而言,当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总的城市(城镇)用地规模也就变化不大了。因此,城市规划必须从区域着眼,分析各种规模级城镇吸纳人口的可能性,同时科学预测其相应实现的阶段性。这种规划还应该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互匹配,而不是二张皮。所以,若讲控制规模实质必须付以明确的时空观念。时间应界定在我国城镇水平接近或达到70%左右,即将进入变化曲线的第二个拐点的时间,空间则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既保证我国粮食的基本自给,又使城市可以弹性发展,进行平衡和布局,寻求可以拓展的备用空间范围。最近江苏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把村镇建设规划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结合起来加以划定的工作,亦称“二区”划定工作,很值得各地借鉴。

布局问题。城市的布局应该有二层内涵。一是指大的地域空间内的城镇分布均衡性问题。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条件优劣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必然出现城市分布疏密差异的不均匀性。我国东部沿海省区工农业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加之较早获得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因此近年来城市化速度也较快,同时这些地区人口密度相对较高,因此城市分布密度和规模趋向高密也是必然的。现在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出现所谓都市绵延带的新课题也是必然的。而大西北地区由于地广人稀,经济发展也受一定条件制约,即使今后城市化水平较高时,城市的分布密度也还会是偏低的。因此并不存在必须在全国范围同步解决城市布局平衡的问题。如果实行大规模的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强制调整人口分布密度,实践证明收效甚微,甚至是得不偿失的。随着发达地区本身产业层次的升级,低层次产业必然发生梯度转移,与这种转移相伴随的结果,或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均匀性。

就某一特定地区而言,确实存在一个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问题。因为不同规模级的城镇发挥的'能级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希望的是最大限度地综合发挥各级城镇的效益,因此,要寻求合理的分工,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效益的抵消。每个城市发展的规模,还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制约,环境容量的制约等。城镇与区域内可能形成的基础设施网络关系密切。如陆路、水路、航路等交通条件,通讯条件、电力供应条件等。还有城镇本身的特色产业、旅游资源、历史文化等等是否有优势条件等。所以,城镇处于特定的空间,赋予特定的发展目标,造就一个有机的、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体系,这就是加快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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