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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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篇1: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内容摘要】企业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阐述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及作用,分析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论述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

【关键词】企业 行政管理 问题 对策 探讨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企业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因此,充分认识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分析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探讨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有着极为重要意义。

一、企业行政管理地位及作用

1、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而产生,是行政管理理论在企业中具体运用。企业行政管理区别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在其广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也都不同于其他方面,具有相当特殊性。企业行政管理更注重内容和实质,尽量减少繁文缉节,而且相对比较直接地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即更讲究实效。企业行政管理往往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对行政管理诸多制度、程序、环节、形式、图表、文件等进行剪裁和调整,使之变得精练、实用、简洁、便利、省时、省钱。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灵活性,。

因此,在现代企业中,行政部门是企业重要管理部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是企业有效运转重要前提,也是经营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一个切入点。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企业行政管理存在于企业管理之中,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而企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如政治环境因素能

影响企业发展,争取有利企业政治环境就是行政管理任务之一。同时,解决员工思想问题,解员工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员工思想为企业营造良好内部环境也是行政管理一个重要职责。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除经济实力以外,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上。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行政管理正确引导与配合,企业通过行政管理,才能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使企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接受先进管理理念与经营管理技术,并转化到生产中,使企业充满活力,在激烈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2、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作用

企业中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企业行政人员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琐碎、不起眼事务。但是,这些事务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这棵大树上枝枝叶叶而已。概括起来说,行政管理在企业中主要有管理、协调、服务三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协调是核心,服务是根本。概而言之,行政管理实质就是服务。企业专门行政管理部门(通常称为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部之类)担负着企业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是行政管理工作中一个部分、一个环节,是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中一个小系统。企业行政部门担负着种种行政事务工作,使领导和员工从繁重、琐碎行政事务和生活琐事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轻装上阵,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之中,企业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探讨公司组织架构,任用公司各级干部,实施公司经营方针,解决公司所面临重大问题等等。 企业行政部门还必须在“管理”、“协调”和“服务”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管理”方面来说,企业行政部门不能满足于在日常事务层次上做好领导“参谋和助手”,还必须在公司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思考,并且高屋建瓴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成为领导不可缺少“高参和臂膀”。

从“协调”方面来说,企业行政部门担负着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关系、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非业务关系重任。企业行政部门对企业内部各部门间关系协调,是以对计划分工执行和控制为基础。在执行计划控制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协调,以调整好企业整体计划实施。同时,还应该对各部门在执行工作计划过程中在日常事务上所发生矛盾冲突进行调解,使企业各部门之间能够团结和协调一致,维持企业稳定和正常运行。企业行政管理另一项协调任务,是协调本企业同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非业务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是非业务,是因为企业运行是在各部门明确分工基础上才得以健康而稳定地进行。其主要内容是在维护企业基本权益基础上,发展同社会各有关单位友好交往,缓解矛盾冲突,从而为企业争取一个好生存环境。

从“服务”方面来说,企业行政部门要甘当幕后英雄角色。因为行政服务干得再出色,毕竟是服务于企业最终目。行政部门工作,特别是后勤服务工作,永远不要奢望成为企业关注”中心”。否则,就影响企业各方面工作,影响企业最终目实现,企业行政管理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 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经济利益服务,反对“为管理而管理”;必须坚决摈弃形式主义,切实讲究实效;必须大力讲究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必须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可能采取灵活变通方式方法,一切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原则,反对泥古不化、因循守旧;最后,企业行政管理最终要落实到确立服务观念,克服老爷作风和衙门习气,切实搞好服务上来。

总之,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许多企业在行政管理中还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因此,分析企业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这对于探讨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是很有意义。

二、现行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两种极端问题

1、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游击作风”

在企业行政管理中,往往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完全摈弃“机关习气”,完全凭主观意愿办事“游击作风”。主要表现在企业中没有系统完整规章制度、上下左右明确分工、没有明确而充分逐级授权和环环相扣工作程序;或无章可依,或有章不依;凡事完全看老板或各级负责人当时意愿,一拍脑袋决定任何大小事项,没有科学研究、决策、落实程序;决策只凭当时灵机一动,正确与否全凭运气。机构、部门、各级负责人都形同虚设,上级对下级大小事务插手过多,搞得下属无所适从。往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忙得昏天黑地,干部员工却有劲使不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总觉得干部员工拿得太多,做得太少;干部员工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肚子怨气,怪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自己。这样不但无法调动干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易于造成领导与被领导双方隔阂与对立。由于没有制定出成文“公道”和“规矩”,造成企业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你争我夺,辩论不休;或遇事不议,或久议不决,或决而不行,或行而不果;重复讨论,重复决定,重复劳动;朝令夕改,朝秦暮楚。使企业处于一片“打乱仗”状态,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员工士气,造成人、财、物极大浪费。

2、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衙门习气”

许多企业行政部门“机关作风”较重,这些企业行政管理干部,完全不考虑企业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特点,完全照搬党政机关行政管理那一套,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主要表现是:繁文缛节、按部就班;清规戒律、条条框框;文牍主义、官样文章;公文旅行、笔墨官司;纸上谈兵、咬文嚼字;高高在上、颐指气使;脱离实际、不讲实效。这样企业行政管理,既浪费精力,又浪费时间;既浪费人力,又浪费钱物;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僵化死板,不近人情;把一个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变成旧时代“衙门”。这同样造成极大浪费,降低工作效率和员工士气,影响企业效益。

以上在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桎梏,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不容回避问题。

篇2:探讨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性的论文

作为一项制度,法律能够让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离开了它,社会的治安就会混乱,国家的尊严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法律是以国家机制的角色而存在的,它引导着群众规范自己的行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国家秩序的保障,要求重视法律的作用,以此来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目的,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以民法为例展开分析,理清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联系。简要地阐述行政法和民法的概念,除此之外,还研究怎样有效推动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实践,怎样使民法理论在行政法中得到实践。

一、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的联系概述

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最大的不同是,它们的应用范围有差别,行政法的关注点在行政,它在公法的范围之内,主要用来调节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间的关系,而民法规范则是调整或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属于私法的一种,这种不同是由于它们的主体差异形成的,两者同属于基本法体系。在实际运用中,两者又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如果民事诉讼纠纷事件的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后,民法规范就很难尽善解决,这就需要借助行政法来进行协调。

行政法的适用是在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与其相关的行政法律监督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进行体现的,一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一般行政法;第二,特别行政法。这两种法律形式都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共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争议,从这方面来讲,在民法规范中所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在行政法中也可以适用,例如法人制度等。

二、有关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的解析

(一)有利于推动私法理论的实践

纵观我国当今的法律体系,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实践显得极为关键,它可以有效缓解当前社会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对缺少的私法精神起到补充作用。具体表现就是在现行经济体制下,过度的国家观念会导致大大削弱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在社会身份上也只能是作为国家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格的体现也就会受到忽视,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有利于贯彻一些私法精神,增强群众的社会作用。

(二)推动行政法新理论的合理运用

在社会发展相对较为和谐平稳的状态下,社会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一致性和行为之间的协调配合性,使得行政主体的服务和与其相关合作逐渐成为了行政法的`新理论。过去传统的服从命令模式己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取而代之的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平等性关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规范可以更好的在行政法体系中科学适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三)防止和减少权利寻租行为的出现

当前很多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对自身有利的特别行政法,这种现象就是常说的寻租行为。这种特别法一般是有一定执行范围的,如果将其直接作为一种“法”的话,就会改变依法行政的本质,会有很强的专制性色彩。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寻租行为的发生,就要适当的应用民法规范,实现民法规范和行政法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的完善现行行政法规体系。

(四)行政法中的司法现象存在

降低民法诉讼的成本也是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体现,基于此,就要根据形势发展将司法和行政两者充分融合,这种融合也会促使行政司法现象的产生。众所周知,在行政仲裁和调解中,都是针对于民事争议来讲的,并不是所谓的行政争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司法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将民法规范作为最基本的参考依据,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将民法规范适用在现行行政法中,实现两者的作用互补。

三、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意义

(一)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意义

如果当行政法规范有缺陷,而民法规范比较完善时,需要在解决相应矛盾时运用民法规范:立法者能力不足。行政法涉及面广,且较为多样、复杂,因此,法律疏漏不可避免,为弥补疏漏、顺利化解纠纷,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裁断时应用民法等其他规范。我国宪法中一项基本要求是:情况相同解决方式相同,情况不同解决方式应不同,若情况相同,其处理办法却不一样,则会违背宪法规定,若是因有关规定欠缺,致使此类结果出现,裁断者就应当寻找相似条文来加以解决,所以说,为维护宪法秩序,行政裁断者有义务在需要时应用民法规范。

(二)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正当性探析

(1)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共通点,私法和公法间的共通处在于:①权利及义务关系为私法和公法中的核心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国家可作为法律主体,其和民众间也可以存在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②私法、公法的很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均有共通点,像债权、物权的规定,私法和公法间共通点较多;③不管是行为,还是事件,法律原因的规定性质上不存在质的区别,且分类也比较相近;④对法律关系主体、客w、目的及其制约对象的规范,私法及公法间共通处较多,行政纠纷在某些时候可直接应用民法规定的前提保证之一就是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这些共通处。

(2)民法规定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符合法治及民主原则。首先,关于民主原则,若是直接应用民法,必定符合民主原则,而若是类推应用民法,则有可能不合民主原则,不过,这种应用民法的方法并没有与立法主旨相悖,和“权力分立”的要求不冲突,而是在弥补法规的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法条和立法初衷并不完全吻合,是立法者的欠缺所致,若类推应用民法规范,乃是填补欠缺,符合民主原则;其次,关于法治原则:①类推应用具备合法性,法院和行政机关有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法律理念,弥补法律疏漏,若类推应用,有效避免随意裁判,也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②类推应用民法,不违背安定性的标准。为达成立法旨意,立法者常规定类型概念、不清晰概念、简略条文;同时,会留有解释空间于某些规定中,就是说,法律工作者应在符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或解释。因此,和法律解释一样,法院或行政机构是为明晰立法主旨而进行类推应用,不违背法的安定性。

四、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表现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中,很多原则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也是人们生活工作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行政法中也是可以发挥特定效用的,这样就可以看出在民法规则中适用的规范原则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二)民法债权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1)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适用。行政法中的债权关系与民法债权关系两者存在极大相似之处,因此两者在根本的性质上也基本相同。所以,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能有效适用。但是,由于行政法的债权关系属于公法权利范围,而担保权属于债权关系的附属权利,因此也属于公法权利范围,这使得担保权在行政法中还存在强制力,能够通过行政权利来强制完成。

(2)民法债券中的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在行政法中适用,在行政法合同中,其中必有一方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合同中在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等权益上具有优先权,这点要求与普通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行政合同的优先权益应用前提需达到双反意见一致才可实行。这一点与民法规范的合同实行也存在共同点,因此,债权合同签署中,民法合同中的原理能够适用于行政法合同当中。

(3)民法规范中的合同履行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在行政法中,债权合同大部分会存在二人或多人共同承担金钱债务的义务现象,这在民法规范中也十分常见,但是,在行政法中,其关于行政法的连带债务并未有相关条例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民法当中的合同规范就可适用于行政法当中,并且具有弥补与完善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法当中的债权关系因公法因素存在强制力,因此在针对适用方向上无法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行政法当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规范能够适用于行政法,且能够弥补与完善当下行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及不完善之处,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总结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法当中的一般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等具有约束的规定范围,在适用时判断法律关系及法律内容,根据行政法的特殊需要来进行选择性适用。

篇3:浅析行政法中怎样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论文

浅析行政法中怎样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论文

加快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加快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在行政法的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能够让创新有法可依,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管理水平,也能够走出一条符合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道路。在行政法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深化经济、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民主化,发展新行政法制的必然要求。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能,而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下,合理的利用管理的经验、资源,进行管理活动的创新,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法是社会管理活动最重要的依据,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使得管理活动有据可循,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以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1.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

社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城市的社会管理、农村的社会管理、社区的管理,还包括社团组织的管理、社保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这些社会管理的活动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创新,不同领域的社会管理会面临不同的创新课题,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也比较广泛。

2.社会管理创新及创新系统的启动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的工作下,进行总结和改革的过程,依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将一些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运用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中,使得社会管理的工作方法得到改进和改革,建立一套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以实现事前制定的创新计划,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活动的过程,只有存在社会管理时,才能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

1.重视人民的利益

任何社会管理层面的创新,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照顾到群众的利益,减少管理活动给人民造成的损失,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将管理的目的进行转换,从维护社会稳定转换到维护人民的利益上来,使人民群众得到管理活动的好处。

2.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自治

以前的社会管理是将强权施加到群众的身上,造成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随着管理理念的更新,社会管理更加倾向于管理服务,这也是我国管理工作正在实施的理念,但是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之下,服务的理念也会受到冲击,必须要进行转变,当前管理理念的转变要更倾向于培育社会组织管理的主体,尽量让社会实现自治,让社会处在一种自律的状态下,使得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社会管理,同时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3.将管理理念制度化

在管理理念的更新环节中,除了要强调以人为本之外,还要将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制度化,将其落实到真实的各类法规和制度中,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可行的依据,便于具体的操作,这样在进行社会管理工作时,会更加有据可循,会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1.理顺管理各方的关系

当前,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较多,管理的权限还存在许多交叉重叠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矛盾纠纷,使得管理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让群众感觉到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因此,要理顺社会管理各方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首先要坚持党和政府的主体地位,即使进行社会自治管理的方法,也要以党和政府的管理为基础,同时要强调政府公共财政的更多投入,扶持社会自治、自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作用,使得管理的效率提高。

2.提升管理效率

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要严格以行政权利为导向,使得管理工作不超出行政法的范围,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的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的融合。

3.加强民生建设

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民,人民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和扶持,这不仅是我国政府的职能要求,同时也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只有解决了群众的问题,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实施策略

1.解决人口问题

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较多,这种情况下,使得社会管理的难度较大,社会管理经常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在创新工作中,要公平的对待流动人口,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环节进行帮助和扶持,减少他们的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2.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

在社会中还有许多特殊人群,他们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而且青少年在其中的比例也非常高,对待这部分人群,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要有良好的措施、有先进的方法、有完善的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3.加强重点区域的管理

我国的许多城市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城中村的居民逐渐成为市民,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还有一部分城中村的居民还没有改变,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较差,其中的矛盾问题也比较突出,对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特殊的地区,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环境,健全基层管理组织、延伸公共服务的触角,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五、总结

总之,在社会管理的工作中,往往会面临较多的困难,陈旧的管理机制无法应对新的问题,因此,要适时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在行政法的范围内,探索新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效率,而且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的潮流中,探索社会管理创新也符合当前的局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让社会管理更加有效。

篇4:行政法领域中法律责任竞合的理解论文

行政法领域中法律责任竞合的理解论文

案例

A公司主要生产各类民用风机产品,其生产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进风离心通风机,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暖通、制冷空调用轴流通风机,屋顶通风机等产品于12月3日取得了编号为“XK06—015—00465”的制冷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12月2日。A公司从未取得任何防爆通风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的各类离心通风机时没有取得能效标识。后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发现A公司于202月上旬生产8台离心通风机是应B公司要求生产,产品上均用白色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为防爆变频离心风机箱的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其产品金属铭牌标注内容为:“HTFC—I系列低噪声风机箱,生产日期均为年1月,制造单位为A公司”;上述8台离心通风机均未标注能效标识。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上述产品合同金额为16370元,因产品被查处时A公司尚未发出,故未产生任何利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8台未取得许可生产的防爆离心通风机产品;三、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前述案例中对于是否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存有相当大的争议,无论是作为执法部门的质监局,还是作为被处罚单位A公司,抑或是司法审查部门人民法院,观点都是不尽相同。之所以需要对违法行为的数量进行最终认定,因为最直接的影响便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较为间接的影响是执法部门对于“一行为触犯数法律”还是“多行为触犯数法律”的判定。我们知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担负着《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职责,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有些企业往往存在着多个违法行为,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二种情形:一是企业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且标的物不尽相同;如某企业同时存有产品质量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计量器具逾期未检定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等。二是企业存在多个违法行为,而标的物相同;如某企业同一批产品同时存有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又属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还冒用了QS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那么回归到本案例中,A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标的物是同一批次的8台离心通风机,违法行为包括无防爆通风机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而无能效标识,显然本案中A公司存有多个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领域中“一事不再罚”中只有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情形时,就要考虑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于数个违法行为触犯数部法律规范的情形,实践中各地乃至各行政部门的做法纷繁不一,有的采用“数行为并罚”的.处理方式,有的分开单独立案处理,互不相干,还有的则适用“吸收原则(重吸轻)”,也有的一直在适用“并科处罚”的模式。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中处罚适用,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做到及不放纵违法行为,也不致使行政处罚过于严苛,建议对数个违法行为触犯数种规范行为,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并科原则为辅的处理模式,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不能相互吸收。

那么具体到前述案例,我们该如何适用处罚的方式呢?首先违反的数部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二部规范中除了罚款种类有共同外,其他的处罚种类并不一致。该市给予A公司的行政处罚种类包含三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产品以及罚款。也就是说A公司的二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二部法律规范,总体上采取了并科原则,但对其中的罚款采用了吸收原则。同时本案中考虑到A公司尚未销售出涉案产品、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以及迅速有效开展了离心类通风机产品能效标识的办理等情节,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三、违法行为间关系与法律责任竞合

对于同一标的物的数个违法行为间存在的吸收或牵连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法律责任是否存在竞合。借鉴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牵连犯”,我们认为行政法领域中所谓吸收和牵连关系,是指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彼此存有密切的联系,如前一违法行为是后一违法行为的所经阶段,后一违法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是“择一从重处罚”,即重罚吸收轻罚,不实行并罚。例如某企业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危化品包装物,不销售,只做本企业包装品使用,显然有两个违法行为,即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和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但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后一违法行为是目的,前一违法行为是方法,后一违法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应当择一重罚。

回到本文讨论的案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理解是二个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应当直接采用并处罚则。我们认为,该案中二个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首先该企业无无防爆通风机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即生产防爆通风机产品的资质都没有;其次该批次产品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而无能效标识,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能效标识,实际上包含于前一违法行为之中,该违法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应当择一重罚。但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是法理上的一种理解思路而已,争议较大,故质监部门并未采纳笔者的该种思路。

篇5:论行政法的特征论文

论行政法的特征论文

【摘 要】记叙事情,除时间要素外,就是空间要素。事情的发生、发展、人物的活动,都有一定的空间。在空间轴上,有地球上的某一点,人物生活的地点。行政法主要由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诉讼法等构成。本文以上述三法为切入点从而具体探讨行政法的空间要素。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诉讼

行政法主要由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监督法、行政诉讼法等构成。而行政行为法无疑是行政法的核心分支。首先,来探讨行政行为法的空间要素。

一、行政行为法的空间要素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的空间要素

行政主体的空间要素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合法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部、委、厅、局,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第二个要素就是必须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组织是非常庞大复杂的组织系统,到底谁具有主体资格,要看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要确认某个组织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主要在于看它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行为内容的空间要素

行政行为内容的空间要素即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哪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法律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行政行为程序的空间要素

行政行为程序的空间要素即行政行为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如行政主体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空间要素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空间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即其应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诉讼主体的构成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有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空间要素由于行政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起作用是不同,从而使其空间要素也有差异。也由于其权利义务不同,他们的诉讼地位就不同。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如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显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这些人被称为诉讼主体;而另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同行政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加诉讼仅仅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他们虽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不会对行政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直接影响,这些人被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空间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空间要素另外一个重要方面的把握,是要区分行政诉讼的空间要素和行政复议的.空间要素。如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国家行为案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空间要素存在紧密的联系:如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第二种是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种是情况是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空间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空间要素存在于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设定权利和义务。设定权利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利和权能。第二,变更权利和义务。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改变相对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或使相对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第三,消灭权利和义务。消灭权利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依法消灭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利和权能。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之撤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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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

[3]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4]包蕾、余韬.《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的障碍与路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制论丛)(4).

篇6:行政法相关论文

行政法相关论文分享

摘 要:本文对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进行了介绍,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途径,以助于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治 现状缺陷 实现途径

一行政法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被认为是实现法治工程总体目标的关键。实现行政法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立法的公开化。

立法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导致了破坏行政法治的现象。因此,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一是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二是将立法听证会制度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三是向市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四是设置专门的立法咨询机关、咨询程序。其次,创新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回避”和立法责任承担制度。

2。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

良好的行政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行政法律应反映和表达广大人民的意志。只有这样的行政法律才能够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得以切实履行。

(2)行政法律应符合客观规律。只有行政法律符合客观规律,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任何背弃客观规律的法律都会影响人民的权益。一方面,政府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方式的行政法律,改善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制定的行政法律必须与WTO的规则相符,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行政法上保障我们在国际往来中应享有的权利。

(3)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完整。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要素,是法的细胞,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在制定行政法律时,政府应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使每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完整地具备这三个部分,尤其是对法律后果部分的制定要明确具体。

(4)行政法律规范应协调统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协调统一,低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不得与高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相抵触,同层次不同部门的行政法律文件也应协调统一。

3。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现行行政体制,特别是执法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碍,这个体制上的障碍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将只能是一句空话。《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提出了前述两个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如何科学稳妥地推进各项措施,保证改革不流于形式,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必须遵循科学原则,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这样才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4。改进政府管理手段。

政府要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依靠公众信息网,实现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公共行政业务的网上办公,提高政府办公的透明度和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界定部门职能。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清理多头行政管理机构,正确处理省级部门与基层政府的关系。要严格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等问题。

5。确立执法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意味着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空间和时限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现代的行政程序以民主为基础,兼顾行政效率。设计合理的程序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保障。行政程序为情报公开、听证、咨询等民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原则、步骤、方式。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就是民主制度的实施过程。设计合理的程序,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控权机制,其中包括相对人的权利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程序对权力的控制。通过法定的合理的程序限制行政权的肆意,促使“合理性”的形成,具有“事中防范”的积极意义。

二实现行政法治不仅需要政府主动作为,而且需要强化司法监督。

1。强化司法监督。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从而大大缩小了司法监督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三类: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规章的行为,制定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按照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到国务院都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撤销的权力。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目前有关法律的精神看,可以不予考虑而无撤销的权力,因此大大缩小了司法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人大的监督。就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的'监督是力不从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有“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限性。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问题涉及宪法制度,本文不加深入。不过,在保留人大的最终监督权的前提下,赋予法院对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撤销权”,以便与《行政复议法》相衔接,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

2。逐渐完善其他监督机制。

从上可以看出,强化司法监督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但强化司法监督并不排除其他监督机制。司法监督也有其缺点,如滞后性、程序繁琐、司法人员对行政业务不熟悉等。因此,逐渐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也是必要的。其一,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这个手段,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消除行政活动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加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改变目前监察机关从属于行政系统的状况,使之从属于权力机关系统,使其地位更具权威性,从而使监督更加有效。其二,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关键是使人大的监督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使监督落到实处。一方面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行为特别是政府高级官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在权力机关内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其三,进一步加强大众传媒对行政权运作的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对行政行为的报道,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大众传媒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舆论监督中的重要和有效的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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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篇7:行政法论文

一、人性预设的基础理论作用

社会学问题都具有各自的人性假设基础,而法律无论是从具体的法律条文还是从法理层面都应该是以它所认定的人性假设作为基础和引导的,人性的预设是它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出发点和逻辑推理的前提。不同的人性假设理论构成了不同的行政管理理论的原点,也构成了不同的行政法理论的基础。

二、不同人性论下的行政法

对于人性这个复杂而广泛的问题,很多中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与论证。而所谓人性论,是指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思想和理论。

第一,性善论下的行政法。

在中国,长久以来,有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孔子重视人的作用,但他的思想中有浓重的天命成分,孟子虽也有浓厚的天命思想,认为有意志的天是世界的主宰,但是他同时又认为人皆有四心,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皆可以成为尧舜,从而引出了他在政治管理上的仁政思想。孔子和孟子的这种性本善的人性论观点,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善良的,人是有道德的并且可以接受道德的约束。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孔子提出“自省”“自责”,孟子提出“推恩”“行善”“修德”。从现在的行政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主体,性善论下是要求官员们能够注重修身,内省,道德自律。同时在选任官员上也是将人的道德品行视为第一位的东西,在品行端正的前提下,再考察人的才能。而国家的行政行为,与其说是对国家的管理,不如说是对伦理道德的践行。行政活动的归宿点,对人,在于人格的完善,对社会,则在于保持它的和谐状态。基于性善论的观点,政府也可被假设为一个有道德的善的人,那么它应该是公正无私,慈善博爱的利他主义者。如此一来,其在政治制度上的设计必然是非约束性的。对于行政相对人,则是以人为本,注重教化。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权力寻租与民争利,经济建设中的“政府失灵”和日益增多的政治丑闻等,已经证明性善论也许是值得怀疑的。以此为基础的一系列行政理论,行政文化也就失去了支撑点。

第二,性恶论下的行政法。

其一,西方。在西方历史上,人性本恶思想是占据主流地位的人性思想。有持幽黯意识的观点认为,人不可能在世界上体现至善,权力到了人的手中非常容易滥用成灾。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美国政治学家麦迪逊也说:“人不是天使,因此需要有政府管理人。而政府也不是天使,因此需要分权制衡。”在这种观点下,在行政法领域就形成了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限制的理论。许多学者将行政法界定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法律。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执行宪法的部门法,它担当着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任。但是如此一来在人性本恶的假设下,就不但要控制政府的权力,还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和违法行使。行政法的功能应该在于保持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总体平衡。所以具体来说,为了使政府更有效的为全体人民和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必须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但是行使这种职权又要严格的限制在法定的授权之内,不能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

其二,中国。在中国,管子对人性的看法虽然也是人性本恶,但是他却同时认为可以对其加以引导。管子曾说过“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恶害”,认为在自然属性上,人都是追求利益,趋利避害的。同时管子又承认人是有需要的,一方面人的情感是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为转移的,另一方面,情感也会反过来决定需求的强度。而且,人的需要是否满足和在何种程度上得到满足,也会影响政治统治的成败。所以在物质生活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人的好利性还是存在。因此顺应人性来制定政策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性恶论的思想坚持人的道德与自律不能作为行善的保证,必须依靠外在的法律来迫使人们抵制人性上的缺陷。基于这种对人性的不信任,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

第三,善恶并存论下的行政法。

有一种新滥用权力理论,其实是对现代行政权力扩张,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的不合理使用的回应。其基础仍然是人性自私,趋恶倾向使权力有可能被滥用,但是它强调的是合法范围内的不合理。这一理论其实是建立在人性善恶并存论的基础上的。对于这样的滥用职权的纠正办法就是去恶存善,既承认人性中本善的一面,又不否认恶的存在。

笔者认为,性善论的观点缺乏足够事实支持,而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前提,无论是人性本恶论,还是善恶并存论,只要有恶,就不能让我们建立起足够的对人性的信任,也不应该让我们去承担这样的风险,那么就必须在性恶论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分权制衡的体系,而制度真的是高于人性,人类社会靠得住还是制度的约束,而不是人性的自律。行政法还是要更多的去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尊严,去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

篇8:行政法论文

一、依法行政

在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给出了这样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因此,我认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是行政法的生命,是行政法的基本,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其含义包括:

(一)、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程序正当

在行政法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了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1、信息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在公开之列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3、公务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公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时,但由于其他的原因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回避。如行政处罚中已经参与了某一案件调查的人员,由于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时,可能已经对案件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固定的看法,就不适合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三,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提出的,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包括:

1、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的履行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如《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典型做法

四,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诚实,即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无论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欺骗2、信用,即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规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论,权责统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有权必有责。试想一想,如果行政机关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那么结果会是什么样呢?结果只能是权力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讲,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

第二,权责必须对称统一。即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否则,如果权力过大责任过小,则虽有责任但不足以约束权力,反之责任过大权力过小,则职业风险太大导致人人都不愿涉足行政管理领域,公共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责权不对称,存在有职无权、有权无责的普遍现象。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使每个执法人员的职务、职权和职责明确,努力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

第三,用权受监督。杰斐逊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谈论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锁链限制他们,防止他们作出伤害人的事情”。这表明对权力实施监督的重要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即使法律责任设定得尽善尽美,也将导致;第四,违法要追究。违法要追究是保障权利运行规范正确、责任落实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违法行为得到追究,才能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落到实处。

六,总结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 其次,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响力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需负责,那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会。 再次,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我国有着较长期的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相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建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篇9: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摘要:

行政法的适用规则是诸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其他相关制度不能包容的,而应当与其他行政法制度相并列。在理论上构设行政法适用标准时,应贯穿以下规则,即现时考虑优于立法背景考虑、缩小解释优于扩大解释、一致性优于多样性、社会认同优于利益体现等。

一、浅析行政法中合理原则的适用

如何正确的适用合理性原则是我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性原则包含有如下的含义。第一,必要性,是指在实施行政行为已达到所欲追求的行政目标时,该行政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也即不得不采取行政行为。第二,最小损害性,即所要采取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各种可行的行政手段中对相对人损害最轻的一种。在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中,首先我们应该以合法性原则为第一要则,在合法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多种相关的因素,排除不合理的因素,正确的实施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并不是当然冲突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当然应以合理性为原则,不合理的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适用条件的变更而逐渐被废止,剩下的就是相对合理的部分,但是又因为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社会的复杂性,很多合理的部分由于情势变更慢慢便得不合理,但这些都是暂时性的问题,并不必然引起矛盾。

行使行政权力,尤其是在对以老百姓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中,贯彻好合理行政的原则要求,有助于减少社会的摩擦和冲突,缓和社会矛盾,软化公权力,保护好私权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在行政权的实施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合理,怎样才算合理。合理性适用中,最难把握的就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就是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实施者在选择所要采取的多种手段以达到行政目标时,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最小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那种。合理性的第一要义是利益的权衡,当公权与私权的利益相悖时,我们所考虑的具体因素是哪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样的境遇,不一样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研究分析,注意个案的差异性,不可一概而论,不能用同一种方式来适用所用的问题。在社会中,由于人们的价值观,民族,风俗传统,生活方式等等的差异,合理在不同的人群中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们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最大限度的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

第二,以人为本。在权衡利弊时,我们要以人的利益为本位,人的权利和利益是首要的,在行政自由裁量中,我们始终要把握好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可取可不取的条件下,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宁可牺牲一些公权,限制一些公权,以达到以人为本的立法中所应有的意旨与精神,这样也有助于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第三,以一般理智健全人认为合理为标准。关于合理标准的问题,关乎行为合理的程度,合理可以是轻度合理,一般合理,非常合理,那这就取决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形态和不同人群的世界观价值观,在承认差异性的同时,我们还要找到一个大多数人的标准来作为合理的尺度,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公平。

第四,事前和事后的合理性评价。事前的合理性评价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所涉及,具体体现为在决定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及有关参与人的陈述权和建议权,该权利可视为是一种事前的合理性评价。事后的合理性评价是对事前合理性的一种约束和监督,当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作出时,该行为是否合理并不是行政行为实施者的个人感受,行政法律行为是相互性的法律行为,当行政行为实施后,来自于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反馈,也是评价该行为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当事后的反馈多为负面时,行政实施者就应该主动的考虑该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理,并可以自觉做出变更,这种做法有助于减少行政相对人因为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而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成本,也节约了行政受议和受诉机关的办案资源,使整个行政行为更加的合理,形成一套自我监督完善的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合理行政原则的有效实现。

合理行政原则以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具代表性,以此例具体分析,当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应注意以下的原则:第一,合宪合法原则。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我们首先要遵守的是合法性原则,只有在守宪守法的前提下,才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依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必要前提。第二,必要性。例如,在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时,才能谈得上在行政处罚时进行自由裁量,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采取时,或者并不一定要进行行政处罚时,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也就更谈不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平衡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衡平公权力和私权利,力求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寻求相对的公平正义。第四,正当的目的和动机原则,行政实施者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出于正当的目的,动机要合理,不得违背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公序良俗。第五,相关联系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我们要考虑合理的相关因素,对于与该行政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第五,公正正义的精神。每个社会都会形成自己的一套特有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评价体系,当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要以人们心中的良知与正义为最根基的衡量标准,在这个最根基的标准的基础上再考虑其他的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二、结束语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管理职能的不断完善,行政权已经日益扩大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对人们的权利进行着限制和制约,行政实施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注意衡量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合理行政,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篇10: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4500字论文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

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因而在承办具体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行,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

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②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衔接好;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

2 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典范,结合我过的国情,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建设,以此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维护法律公正统一。

2.1 在性质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准确和明确的定性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且明确的定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看,首先,行政复议从性质上分析,政复议都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复议的启动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动的监督;再次,从行政复议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单向监督行为。从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职责所在。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救济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盘司法化道路,行政复议不必通过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来体现救济性质,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机构的独立并有严格的程序。

2.2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2.3 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实行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听证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2.4 理顺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

这需要把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通盘考虑。①不要把行政复议行为作为一种普通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行政复议机关因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原因作出撤销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受理或不做实质审查。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作被告。无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还是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得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打消顾虑,更好地发挥作用。③为提高效率,避免烦琐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因罚款,涉及财产关系的裁决,补偿决定,收费通知等类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变更,而不得作出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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