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塔斯基的逻辑后承概念定义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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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塔斯基的逻辑后承概念定义的论文

篇1:浅析塔斯基的逻辑后承概念定义的论文

浅析塔斯基的逻辑后承概念定义的论文

“逻辑后承”是逻辑学的核心概念。早在1936 年以德文发表的《论逻辑后承概念》一文中,塔斯基就专门且明确地讨论了这个概念。他借助所谓的“科学语义学”(即模型论语义学)的技术给出了逻辑后承概念的定义,并认为他的定义最能符合我们关于通常的后承概念的直觉。尽管受到塔斯基的影响,模型论方法已经成为逻辑学家们研究各种逻辑性质的重要工具,但塔斯基对逻辑后承的模型论定义在外延上是否等价于直觉上的通常的后承概念,这一点仍然存在争议。埃彻门第批评塔斯基的定义缺乏外延恰当性,既有“过度(overgeneration)”问题也有“不及(undergeneration)”问题(Etchmendy,1990,148,150)。这两方面的问题皆归咎于该定义对逻辑后承的错误的还原,即把逻辑后承概念还原为具体论证的保真性,这致使它无法为论证的逻辑有效性提供独立的概念性保障(Etchmendy,,267)。本文将针对埃彻门第的批评,围绕外延的恰当性和概念分析的恰当性这两个方面为塔斯基的定义提出辩护。

一、塔斯基的模型论定义

塔斯基对逻辑后承概念的定义起点在于合乎我们关于通常的后承概念的直觉。在他看来,如果一个语句X 是从语句集K 逻辑地推出的,那么通常在直觉上,不可能K 中的语句都是真的而X 却是假的。逻辑后承的必然性决定了它是形式的,即“这种关系不能以任何方式被经验知识所影响,……后承关系不能因在这些语句中指称对象的指示词被指称其他对象的指示词所替换而受到影响”(Tarski,1936,212)。这意味着,这种关系在前提集K 与结论X 之间成立,必须独立于K 中的所有语句和作为结论的语句X中的非逻辑常项的涵义,而仅仅依赖于其中出现的逻辑常项的涵义。只要逻辑常项被选定,无论如何对其中出现的非逻辑常项做相应的替换,都不会改变后承关系。如果语句X 是从集合K 逻辑地推出的,那么不仅要求并非K 中的所有语句都为真而X 却为假,还要求对于K 中所有语句和X 的如上替换结果也应如此。这样,塔斯基就得到了逻辑后承的必要条件:

(F)如果在集合K 的语句中和在语句X 中,(除纯粹的逻辑常项之外的)常项被其他常项所替换(类似的记号在所有地方都被类似的记号替换),如果我们用‘K′’表示由K 得到的语句集,且用‘X′’表示由X 得到的语句,那么语句X′必须是真的只要集合K′中的所有语句都是真的。(Tarski,1936,212)条件(F)还不足以定义逻辑后承,因为它并不同时构成逻辑后承的充分条件,除非我们假定表达K和X 的语言包含了足够充分的非逻辑常项(符号)。但事实上这种假定并不总能成立。为此,塔斯基建议寻求其他工具,即语义学的工具。在塔斯基那里,转向逻辑后承的语义学定义很自然。因为语义学能够提供的工具就是满足概念,而这个概念在其《形式化语言中的真概念》(1933)中已经获得了严格定义。因此,通常的后承概念的直觉就可以被重新表述为:如果一个语句X 是从语句集K 逻辑地推出的,那么通常在直觉上,不可能论域中对象的所有序列都满足K 中的语句而不满足X。结合定义(F),就可以得到如下表述:任何能够满足K* 中所有语句函数的序列也能满足X*。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非逻辑常项短缺的问题以及为了表达必然性,这里的“K*”、“X*”不再是对K 中所有语句以及语句X 中的非逻辑常项进行相应替换后得到的某个语句,塔斯基把它们分别规定为将非逻辑常项直接替换为相应的变元而得到的语句函数的集合和语句函数(sentential function)。其实,满足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是针对“一个给定语句函数被对象或对象序列满足的概念”,而真概念或语句的满足概念则以此为基础。借助满足概念,我们只需要对前面的表述稍加修改就可以得到逻辑后承的一个新定义:

(S)语句X 是由语句集K 逻辑地得出的,当且仅当如果K* 和X* 等分别是由语句集K 和语句X 得到的语句函数集和语句函数,则所有满足K* 中每个语句函数的对象序列都满足语句函数X*。塔斯基没有提到定义(S),大概是因为这个定义还不够简洁、不够直观。正是借助语句函数以及基础的满足概念,塔斯基引入了模型概念①。如前所述,令K 为任意语句集、X 为任意语句,K* 为由K 得到的语句函数集,X* 为由X 得到的语句函数。任意满足集合K* 中每个语句函数的对象序列都被称为语句集K的模型;任意满足X* 的对象序列都被称为X 的模型。在此基础上,塔斯基给出了逻辑后承概念的更为简洁直观的模型论定义:

(M)语句X 是由语句集K 逻辑地得出的,当且仅当集合K 的每个模型都是语句X 的模型。

由模型概念的定义不难看出,(M)与(S)是等价的。在这里必须要强调的是,塔斯基的定义(M)是以(S)为基础的,前者较之后者而言仅仅在字面上更有利于体现“模型论方法”的特征,而对逻辑后承概念的模型论定义的实质则在定义(S)中得到了充分表达。这意味着,在塔斯基的定义中,模型概念并不是必要的,而仅仅是作为简化定义的一个工具而已。同样,也不需要借助真概念。(语句函数的)满足概念才是必不可少的,是塔斯基的定义的核心。

鉴于满足以及模型等概念均已得到严格定义,定义(M)显然不再包含任何模糊的概念,塔斯基自信地认为:“每个理解上述定义之内容的人都必须承认它与[逻辑后承概念的]日常用法是相当一致的。这一点相对于它的其他后承概念而言将变得更加明显。”(Tarski,1936,213)模型论方法的优势在其他逻辑性质的刻画上也得到凸显。与逻辑后承联系最为紧密的逻辑性质就是逻辑真:语句X 是逻辑地真的,当且仅当所有对象序列都是它的模型。虽然塔斯基的定义因其突出的优势已经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广泛接受,但批评之声依然存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批评来自埃彻门第,他列举了塔斯基的定义面临的几个问题,以此质疑其恰当性。接下来,本文将分别针对其中两个最为关键的问题进行讨论②。

二、“过度”问题

尽管定义(M)被视为是模型论定义的典范,但埃彻门第还是指责塔斯基的定义会直接导致“过度”问题①,这是因为塔斯基的定义预设了一个固定不变的量词论域。在埃彻门第看来,这也是塔斯基的定义与标准模型论的定义的重要区别所在:现代的标准的模型论语义学考虑到了量词论域的变化及其“与其他因素的解释之间的关键的依赖性”,“没有这种依赖性,塔斯基的定义将绝不会得到标准的结论,即使将量词处理为非逻辑常项”(Etchmendy,1988,69~70)。

所谓“过度”指的是塔斯基的定义会把许多并非逻辑有效的论证判定为逻辑有效。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借助塔斯基对逻辑真概念的模型论分析。首先,根据语句函数的形成机制,如果一个语句不包含任何非逻辑常项,那么它的语句函数就是它本身。接着,根据塔斯基的真之定义,即一个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所有对象序列都满足它,如果这个语句是真的,它就会是逻辑地真的,因为它的语句函数(也就是它本身)被所有对象序列满足。于是可以得到这样的推论:所有以其自身为语句函数的真语句都是逻辑地真的。这样一来,我们很容易会发现,在包含全称和存在量词以及等词的一阶语言中,所有仅仅表达数量的语句都为逻辑真理,例如“至少有一个对象(埚x(x=x))”、“至少有两个对象(埚x埚y(x≠y))”……(Etchmendy,1990,74,111);对一阶语言中的任意真语句的二阶存在概括也都是逻辑地真的,例如如果“Fa”是真语句,“埚F*埚x(F*x)”就是真的,而且还是逻辑地真的②。以这些逻辑真语句为结论,我们不难构造很多论证,无论其前提或前提集是什么,按照塔斯基的定义,这些论证都将名正言顺地归入逻辑后承概念的外延。但这些语句直觉上并不是真正的逻辑真理,它们是“关于世界的实质的、非逻辑的断言”(Etchmendy,2008,272)③,以它们为结论的论证直觉上也并非逻辑有效的。反例很容易找到:考虑以“恰好有一个对象”为前提、以“恰好有两个对象”为结论。根据塔斯基的定义,它是逻辑有效的,但很明显至少存在一种情形能够使得前提为真且结论为假。

按照埃彻门第的分析,造成上述“过度”问题的原因是,塔斯基在定义中预设量词的论域始终保持不变,即是由所有对象构成的集合。只要像现代的标准的模型论语义学那样考虑到量词论域的变化,上述“过度”的反例就不难被排除(Etchmendy,1990,116)。由于考虑了论域,标准模型论的模型就是由论域与对象序列构成的有序对(其中论域D 与对象序列s 都是可变的)。一个语句是逻辑真理,当且仅当所有这样的有序对都是它的模型。如果埃彻门第的观点正确,那么塔斯基使用的模型就是局限于以全域U 为论域的一类特殊的有序对,即(其中,只有对象序列f 是可变的)。由这类有序对决定的逻辑真理和逻辑后承难免会较为宽泛。

现在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塔斯基的定义是否确实预设了一个不变的全域。虽然塔斯基在《论逻辑后承概念》(1936)一文中并没有谈到论域,但在给真概念定义时,他给出了两种真概念和满足概念的定义,一种是绝对的,一种是相对的。后者需要考虑论域,即“在个体论域a 中为真”以及“在有k 个元素的论域中为真”。他认为“在演绎科学的方法论中……相对性特征的真概念比绝对概念起着更大的作用,并以之作为其特殊情形”(Tarski,1933,199)。这说明塔斯基并没有忽视不同论域对语句真值的影响。至于他在定义逻辑后承概念的时候是否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不得而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塔斯基1953 年再次讨论模型论时明确考虑了论域的变化①。他将模型R 定义为由非空的论域和对象序列构成的有序组,即R=,并借助模型分别定义了逻辑后承和逻辑真:“一个语句Φ 被称之为一个语句集合A 的逻辑后承,当且仅当在每一个A 中所有语句在其中被满足的[模型]R 中,A 被满足;它被称为逻辑地真的,当且仅当它在每个可能的[模型]中被满足。”(Tarski,1953,8)在这里,塔斯基并没有对U(即“R 的世界(universe)”)做出限定,更有趣的是,塔斯基还考虑了“坌x坌y(x=y)”这个反例,他说:“这个语句明显表达了世界只包含一个元素的事实;尽管在这个语句中没有非逻辑常项出现,它也不是逻辑公理,因为它不被所有的[模型]满足。”(Tarski,1953,18)可见,即使塔斯基在1936 年所使用的模型是论域不变的,那么至少到了1953 年,塔斯基已经纠正了这个错误。何况,他并没有提到1953 年的这种定义是对早期工作的纠正或者补充,相反,他还在注释中提醒我们,关于满足、真、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形式定义和细节讨论参考他的早期工作。所以,我们不能把塔斯基的定义看作是新的定义,而应该把它看作是更明确的定义或更清晰的重述。这样一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塔斯基1936 年对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模型论定义与1953 年的定义即标准的模型论定义是一致的。

三、“不及”的问题

埃彻门第认为,塔斯基的定义仅仅“对于带有逻辑上独立的原子语句的命题语言而言是有用的。某些重要的修补也可以令它对一阶语言(带有逻辑上独立的谓词和函数符号)以及与它们紧密相关的特定语言有用”(Etchmendy,2008,281)。这意味着,对于这些语言之外的那些论证是否真正是逻辑有效的,塔斯基的定义无法做出甄别。因而,塔斯基定义的逻辑后承概念与通常概念在外延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前面所讨论的“过度”问题是外延恰当性问题的一个方面,它可以通过考虑论域的变化得到解决,而且塔斯基的定义本身包含了这种考虑。现在我们需要讨论另外一个方面,即“不及”问题。

所谓“不及”,指的是有些直觉上有效的论证却不属于塔斯基所定义的逻辑后承概念的外延。按照埃彻门第的观点,当一个推理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逻辑常项还依赖于一些非逻辑的、实质的表达时,就会产生“不及”问题(Etchmendy,2008,278)。例如,a 是哲学家,所以a 是人。这个论证是有效的,但它依赖于“哲学家”和“人”这两个实质谓词的涵义。这种反例可以被称为实质论证,但是一般我们可以将它们看作是缺少或者预设了相关前提,只要添加对于这些实质语词的相应定义或说明作为前提,它们完全可以还原为形式论证。更普遍的“不及”的问题与围绕一些实质的哲学概念建立起来的论证及其逻辑系统有关,例如模态逻辑、信念逻辑、认知逻辑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下,被研究的后承关系都不被看似正确的塔斯基的刻画所承认”(Etchmendy,2008,280)。不难看出,这些逻辑中的论证的有效性除了依赖于通常的真值函数的逻辑联结词之外,还依赖于“必然”、“相信”以及“知道”等概念的涵义。例如,根据埃彻门第的举例,判定Bela ( φ)是否逻辑地推出埚x(x≠a∧Belx ( φ)),取决于φ 是否被唯一一个人相信。造成上述“不及”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塔斯基提供的模型概念被认为是只适用于外延性的语言,它无法为这些内涵性的概念提供恰当的'刻画,甚至按照外延性的标准,像“可能”这样内涵性的概念根本不能被当作逻辑常项。因此,无论Φ→□Φ 还是□Φ→Φ,塔斯基的模型论定义都无法分辨其是否有效。

埃彻门第认为塔斯基的定义只局限于使用外延性的模型,但他忽视了塔斯基的定义有两个核心特征:(1)强调逻辑后承的形式特征;(2)强调保真性,确切地说是保模型性。无论哪一个特征都适用于描述模态语言中的有效论证。塔斯基在定义中引入模型概念目的在于刻画这两个特征,他并没有将模型概念限定为外延的或内涵的。由于塔斯基考察的都是一阶语言中的论证,所以他作为例子给出的模型都是外延性的,它直接由论域和对象序列构成,即R=。当刻画命题语言中的论证时,模型RP的论域就是真值集合,而对象序列就是各个真值的有序排列;当刻画谓词语言中的论证时,模型RQ 的论域就是个体对象的集合,而对象序列就是对象的排列。模型概念同样可以扩展到内涵性的语言。Gómez-Torrente 指出:“对这样一种语言,存在某种关于模型和关于在模型中为真的标准的克里普克式的定义,因而就可将模型论的逻辑真定义为在所有模型中为真。”(Gómez-Torrente,2008,345)为了能够刻画必然概念,克里普克引入了可能世界和可及关系。于是,针对命题模态语言的模型被定义为三元组:RM=,其中W 是可能世界的集合,R哿W×W 是可及关系,V 是赋值,它是从原子语句集合到(W)的一个函数。如果原子语句的顺序是p1,p2,…,pn,…,对于每个原子语句的赋值V(pi)就是一些可能世界的集合,令其为Wi哿W,那么模型RM 则可以被写为或者。这个标准的内涵性的模型除了比外延性的模型多了可及关系以及将论域理解为可能世界而非对象的集合之外,没有其他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模型,外延性的模型也可以看作是R 为空关系的情形。借助可能世界的模型,命题模态语言中的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定义则可以具体化为:命题模态语言的语句X 是由命题模态语言的语句集K 逻辑地得出的,当且仅当集合K 的每个标准的克里普克模型都是语句X 的标准的克里普克模型;命题模态语言的语句X 是逻辑地真的,当且仅当所有标准的克里普克模型都是X 的模型。信念逻辑、认知逻辑等都是模态逻辑的近亲,适用于它们的模型都可以借助对可能世界语义学的适当修改来刻画。这些刻画仅仅改变了模型的类型,而没有改变塔斯基对于逻辑后承的定义,即没有改变“形式的”和“保模型的”这两个特征。

四、概念分析的恰当性

通过对模型概念的讨论,我们能够发现,塔斯基的定义在外延的恰当性并没有面临什么严重的问题。但是埃彻门第对这种定义依然不满意,他认为即使上述塔斯基的定义在修正之后能够避免上述反例,“修正后的说明依然遭受相同的概念性缺陷的困扰。它还是无法提供概念性的保障使得所有满足定义的论证实际上是有效的”(Etchmendy,2008,273~274)。所谓的“概念性的错误”是指无法为论证的保真性提供概念性的保障。之所以无法做到,是因为塔斯基将逻辑后承关系(逻辑有效性)还原为了每个具体论证的后承关系(即具体的保真性),即“如果相关的论证类中的每个论证都是保真的,一个论证就是逻辑上有效的”(Etchmendy,2008,265)。埃彻门第将塔斯基的定义称为对逻辑后承和逻辑真概念的“还原性分析(reductive analysis)”,并论证说这种概念分析缺乏恰当性。

概念分析的不恰当性体现为:(1)真正有效的论证其保真性得不到独立的保障(Etchmendy,1990,93),“没有对保真性的独立保障,逻辑后承将会是一种完全松散的关系”(Etchmendy,2008,270)。如果一个论证的有效性在于它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保真性,而这又取决于所有具有相同形式的具体论证都是保真的,那么这就等于说一个论证自己需要为自己的保真性提供保障。显然,这不是一个论证的有效性的真正的保障。(2)由于缺乏独立的保障,这种概念性分析将使模型论的逻辑后承概念无法满足人们的认知要求。也就是说,一个真正有效的论证,根据其前提的真实性,我们能够预见结论的真实性,而且我们寻求有效论证的目的往往正是为了达到对结论的真实性的认知。还原性论证使得我们实现目的前就要认识到结论的真实性。埃彻门第还进一步地分析说,还原性分析的错误体现为“混淆了逻辑后承的外部特征和它们的内在原因”(Etchmendy,2008,264)。具体有效的论证是逻辑后承关系的外部特征,它之所以是有效的,还是因为它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逻辑后承关系,导致它们具有逻辑后承关系的因素才是真正的内在原因。

埃彻门第的批评基于一个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塔斯基的模型论定义是以真概念为基础的,它“预设了一个语句在一个模型中或一个解释中为真”(Etchmendy,1988,68;2008,265)。塔斯基实际上并没有将任何逻辑性质“还原为关于真概念的良好理解”(Etchmendy,2008,265)。埃彻门第产生这种误解很可能是受定义(F)的影响。在这个定义中,塔斯基的确将从语句集K 到语句X 的论证的逻辑有效性还原为K′到X′的保真性,但他已经因为非逻辑常项的不足问题而放弃了这种定义。就定义(S)或者(M)而言,真概念并没有在定义中发挥作用。塔斯基绕过了真,而直接诉诸满足①。从K 到X 的论证是不是逻辑有效的,取决于所有K 的模型是不是X 的模型,而这又取决于所有满足语句函数集合K* 的序列是否满足语句函数X*。严格来说,如果塔斯基的定义包含了某种概念性的还原,那么情况也刚好与埃彻门第的看法相反,具体论证的保真性被还原为它的保模型性,最终又被还原为相应的论证形式的保满足性。塔斯基的还原路径图示如下(令K 到X 的论证为KX, 为还原关系):

KX 的逻辑有效性KX 的保真性KX 的保模型性K*X* 的保满足性

第一步还原是对通常的后承概念的直观。按照这种直观,塔斯基做了后面两步的还原。由于塔斯基的定义关注的是论证的逻辑形式,为了明确一个论证是否逻辑有效,不是要考察别的具体论证,而是要将具体的论证转变为论证形式。根据塔斯基的真之理论,只有语句才有意义因而才有真假,语句函数是没有真假的,这样一来就不可能存在埃彻门第所谓朝向具体论证的真实性的还原。埃彻门第认为塔斯基对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还原性分析失败了,而事实是,塔斯基的定义其实根本没有采取埃彻门第所理解的那种还原。

五、结论

塔斯基对逻辑后承概念的定义奠定了模型论方法研究逻辑性质的基础。虽然埃彻门第对模型论定义的外延恰当性和概念分析的恰当性提出了质疑,但本文也证明了塔斯基的定义与标准的模型论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也考虑到论域的改变以及模型的不同类型,因此可以很好地处理“过度”和“不及”的问题。本文还证明了埃彻门第的批评乃是基于误解。塔斯基的定义并没有将逻辑后承概念还原为真概念而是将之还原为模型以及满足概念,因而即使该定义是对逻辑后承概念的分析性还原,它也并非埃彻门第所指责的那种还原。塔斯基的定义是对逻辑后承概念的恰当刻画。当然,还需要提醒的是,它的恰当性隐含一个预设,即人们关于通常的后承关系的直觉是,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是保真的。如果保真性的后承概念并非通常的后承关系的本质特征,或者说,人们关于“逻辑后承”一词的通常使用已经超出了保真性①,那么塔斯基的定义就不再是恰当的。这时大概只能说:“塔斯基的通常概念虽不是某种普遍的、无所不包的后承概念,但它毕竟是清晰的,即是在公理理论中得到应用的概念”(Jané,,3)。如果我们承认塔斯基对通常的后承关系的描述,那么塔斯基的定义就是逻辑后承概念的恰当刻画。

篇2:塔斯基对于“真理”的定义及其意义论文

塔斯基对于“真理”的定义及其意义论文

波兰数学家、逻辑学家塔斯基(AlfredTarski,1902—)1933年在《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对于“真理”(Truth)的语义学定义。它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逻辑经验主义和后来的分析哲学的意义理论,并且导致理论语义学的正式建立。本文试图简单地评介建立这个定义的前因、方式及其后果。

一.为何要从语义角度定义“真理”

一般说来,语义学(semantics)是研究语言的表达式与这些表达式所涉及的对象(或事态)之的关系的学科。典型的语义概念是“指称”、“满足”、“定义”等等。“真理”这个概念的涵义是极其丰富而且多层次的,历史上对于它的讨论和定义无论从学科角度还是从思想流派的角度看,都是很多样的。但是,如果把它放到语言学系统中来讨论,那么将它作为一个语义学的概念,即作为某些语言表达式(比如陈述句)与其所谈及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处理,确实不失为一种简便自然而且容易精确化的讨论方法。

然而,语义概念在学术史上的地位一直是不明确的或者说是很奇特的。一方面,这些概念深植于人们的语言活动中,要完整地表达思想尤其是有关认识论、方法论的观点,它们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几乎所有要以普遍的和充分的方式来刻划它们的意义的努力都失败了。更糟糕的是,包含这些语义概念的论证,不管它们在别的情况下显得如何正确,却可能导致反论或悖论,比如说谎者悖论,因而使得许多人,包括早期逻辑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对它们极不信任,认为要前后一致地使用和定义它们是不可能的,在严格的科学中应该禁用这类概念。

罗素19发现的关于集合的悖论不但导致了所谓数学基础的危机,而且引起了人们对于各种悖论的极大兴趣。罗素的工作表明,悖论并不是表达方式上的故弄玄虚,通过发现和解决悖论,可以更深刻地认识语言和各种表达系统的逻辑基础,甚至会促使一门新的科学或理论的建立。“应该强调指出,悖论对于建立现代演绎科学的基础起到了杰出的作用。正如类的理论方面的悖论、特别是罗素悖论(所有非自身分子的集的集的悖论)是在逻辑和数学的不矛盾形式化方面成功尝试的起点一样,说谎者悖论和其他语义悖论导致了理论语义学的建立。”[i]

从另一个角度看,演绎科学本身的发展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首先,是形式化公理方法的建立。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可说是一个实质公理系统的例子,这一类公理系统的公理一般是表述某一类已事先给定的对象的直观自明的性质。但是,由于非欧几何的发现并且在欧氏几何中找到了它的模型,也就是说使它的真理性建立在了欧氏几何的真理性之上,使人们认识到对于空间特性的刻划可以有形式不同但具有真值联系的多个表达系统。[ii]

另外,数理逻辑的建立使形式逻辑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自身的规定性”(黑格尔常常批评旧形式逻辑缺少这种规定性)或一套自足的语法系统,逻辑推理不再仅仅是输送外来内容和真值的毫无本身意义的空洞框架;每个语句的真值都有着本系统内的根据甚至某种判定方法,并且出现了属于该系统本身的重要问题——一致性、完全性、公理的独立性等等,而这些问题都与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或真值)问题密切相关。

由于一开始对形式化公理系统的特性还认识不足,尤其是因为囿于休谟数学观的框框,对于演绎科学真理性的回答首先是形式主义的而不是语义学的。维特根斯坦仅仅依据命题演算的某些形式特点而认为所有的逻辑规则都是重言式,[iii]其真理性在于它们是严格的同语反复,穷尽了一切可能,实际上“什么也没有说”。[iv]这一片面看法极大地影响了早期逻辑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如石里克、卡尔纳普。在数学界,这种倾向也体现在希尔伯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学派中,并随后导致了重大转变。为了在数学领域中完全消除产生悖论的根源,希尔伯特提出了著名的“希尔伯特方案”或证明论,即要将数学公理系统相对相容性(一致性)的证明(比如证明非欧几何相对于欧氏几何、欧氏几何相对于实数论、实数论相对于自然数论的相容性)变为绝对或直接相容性的证明;在这种把握“绝对”的证明活动中无法再利用任何一种还需要解释的推演工具,因此证明论中数学或逻辑公理系统的基本概念都应是无意义可言的符号,公理是这些符号的机械组合,无所谓真假,数学相容性的证明变为不需要内容的纯形式符号的推导,完全可以按一个机械的模式在有穷步内进行和完成。但是,在这个富于启发力的方案指导下工作的哥德尔,却发现了所有能包括形式数论在内的系统如果是相容的,则是不完全的,即总可以在它们中找到一个语义上真的句子,它和它的否定在本系统内都不可证;因此这类系统的相容性在本系统内是不可证的。而要去证明这一类系统相容性的元理论必不能比这些对象理论更简单,而是更强更复杂也就更“靠不住”。所以在纯形式的和有穷方法的前提下,数学系统绝对相容性的证明是不可能的。

塔斯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哥德尔几乎同时)从理论语义学或逻辑语义学角度回答了演绎科学基础研究中提出的这样一些问题。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发表于1931年,塔斯基关于真理定义的主要思想于1929年已完成,并于1930年在波兰做了学术演讲。《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这篇论文于1931年3月由卢卡西维兹送交华沙的科学学会,但由于外部原因使出版拖到1933年,这也使得塔斯基可以借鉴哥德尔的成果并对这篇论文做了部分补充和修改。[v]

二.怎样定义语义的“真”

1.悖论与语言层次

从边沁(1748-1832)起,不再将词而是将句子作为意义的基本单位。弗雷格则认为一个句子的意义就在于它的真值条件或成真条件;正因为如此,句子和组成它的词才有了可传达的客观意义,而不仅仅是洛克等人所讲的带有主观经验色彩的“观念”。塔斯基为了避免心理因素的影响和表达歧义,就将他的真理定义的对象规定为语言系统中的语句,更严格地说,是陈述句。

他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定义为讨论起点。“我们希望我们的定义与经典的亚里士多德的真理概念所包含的直觉尽可能地相似——即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一书里这段著名的话中所表达的直觉:‘将所是的[或所存在的]说成不是的[或不存在的],或将所不是的说成是的,是假的;而将所是的说成是的,或所不是的说成不是的,是真的。’”[vi]根据这个定义,“雪是白的”这个语句的真值条件就是:如果雪是白的,此语句就是真的;如果雪不是白的,此语句就是假的。因而下面这个等式成立:

语句“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

将它一般化,即得到一个(T)等式: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

在此式中,P代表“真的”这个词所涉及的语言中的任何一个语句,X则代表这个语句的名称。

但是,塔斯基认为亚氏的这个定义尽管在直觉上是对的,但是它的表达形式有严重问题。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其形式的前提下构造一个类似说谎者悖论的语言:

印在本页这一行上的这个语句是不真的。

当我们问“这句话是真还是假”时,矛盾就出现了;因为从其肯定可以得出其否定,从其否定又可得其肯定,因此它是一个悖论。

经过分析,塔斯基认为毛病出在可以构造出这类语句的语言系统上。这类语言系统不但包含了它的表达式,而且包含了这些表达式的名称和象“真的”这样的语义学词项,尤其是它能够不受限制地把这样的语义学词项用于其中的任何一个语句;简言之,这样的语言系统具有在内部断定自己语句的`真值的能力,塔斯基称之为“语义上封闭的语言”。自然语言也属于这种语言。

因此,为了保证语义概念在使用中的一致性,去掉产生悖论的根源,在讨论真理定义或任何语义学问题时,必须禁用这类语义上封闭的语言,而用不同功能的两种语言来代替:第一种是被谈及的作为讨论对象的语言,称为对象语言,第二种是谈及第一种语言的语言,称为元语言。我们就是用元语言来为对象语言构造“真语句”的定义。元语言中不但要有对象语言的所有表达式的名称,而且还有对象语言所没有的语义学的词项,所以元语言比对象语言从本质上更丰富,也可以说,元语言中包含有更高逻辑类型的变项。因而对象语言可以在元语言中得到解释,但元语言不能在对象语言中得到解释。塔斯基已证明,这样一种“本质上的[更]丰富性”对于构造满意的真理定义是一个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vii]元语言可以分为两种:句法(syntax)元语言和语义元语方。只谈及对象语言的语言表达式的元语言称为句法元语言,比如一般逻辑教科书上谈到某个演绎系统的语法部分(原始符号、形成规则、变形规则等等)的语言;不仅涉及对象语言的语言表达式,而且谈及这些表达式所涉及的对象的元语言称为语义元语言,比如谈到某个演绎系统的语义部分(真假、可满足、普遍有效等等)的语言。[viii]作为构造这样两种语言的两个著名例子,我们可以举出卡尔纳普的《语言的逻辑句法》(1934年)和塔斯基的《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1933年)。

2.真理定义所要求满足的条件——形式上正确、实质上充分

塔斯基认为,为了保证定义在形式上的正确,除了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之外,还必须说明这两种语言的结构,即将这两种语言都形式化和公理化,保证其中每一个表达式的意义从其形式上就可以被唯一地确定。所以,塔斯基认为要在自然语言中正确地定义真理是不可能的。

对于元语言还需多做一些说明:元语言的基本词项除了一般的逻辑词项和与对象语言的词项意义相同的词项之外,还要有从形式结构上描述对象语言的所有表达式及其关系的词项,以使我们有能力在任何情况下为对象语言的任一个表达式构造元语言的名称。自然,元语言的公理也要相应地反映出这三类词项的性质。此外塔斯基对于元语言还有另一个更带有哲学含义的要求,即“(涉及对象语言的)语义学词项只能经过定义而被引入元语言中”。[ix]“在这个构造中,我将不使用任何不能事先被归约为其他概念的语义概念”。[x]他希望通过在元语言中构造这个定义,能够把以前一直含混不清的“真理”或“真语句”概念“归约为纯粹的逻辑概念、被考察的语言的概念和语言形态学的特殊概念”。[xi]也就是说,归约为任何逻辑学家和分析哲学家也都要承认的在逻辑上形式上完全站得住的那些概念,从而证明语义概念可以像那些“分析的”概念一样毫无矛盾地使用,语义学可以成为语言形态学(themorphologyoflanguage)的一部分。

对于真理定义的另一个条件是要求它是“实质上充分的”(materiallyadequate),,即涉及某个对象语言的所有(T)等式都要作为这个定义的结果而被推衍出。[xii]在这些出现在元语言中的格式为“X是真的,当且仅当,P”的(T)等式中,“P”代表对象语言中任何一个已被翻译到元语言中的语句,“X”则代表这个语句的名称。

为什么要提出这个条件呢?首先,既然这个定义要把语义概念归约为非语义概念,那么就必须在语义概念可能出现的一切场合都有办法把包含这类概念的语句置换为不包含语义概念的语句,即穷尽被定义概念(如“真”、“满足”)的一切可能的情况。其次,是为了回答演绎科学特别是证明论中提出来的“可证性”与“真理性”的关系以及“排中律”是否成立等问题。一般人的直觉很容易接受这样一个古典排中律式的看法:任何一句话或者说一个判断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即它的否定是真的)。且不管所谓“形而上学”,就是在数学中也有一些命题或判断的本身被证明是无解的,而且“说谎者悖论”一类的命题对这种信念更是严重的威胁。于是实证主义者和有穷主义者出来说:根本不存在这类柏拉图式的从本体论上就保证了的理念的“真”,或者更进一步,也根本不存在康德式的从认识论上被保证了的有先天综合能力的范畴的“真”或感性直观的纯形式的“真”,而只有所谓“证实的真”或“分析的真”。这种倾向由于数学基础中悖论的发现而得到加强并在直观主义[xiii]学派的有穷主义中达到极点;他们认为真正的数学命题只存在于有穷构造中,因而拒绝使用涉及到“实无穷”的排中律。他们这种看法得到F.考夫曼和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赞同,希尔伯特虽然出于保护一大批数学成果的目的反对直观主义排斥排中律的主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悖论的发现和这种从某一方面看来很合理的主张的影响,在他提出的“方案”中也要把涉及实无穷的数学系统的相容性归约为只涉及有穷构造的数学系统的相容性。卡尔纳普在《语言的逻辑句法》中所持有“算法论”(句法论)基本上也属于这种观点。然而,奇怪的是哥德尔、塔斯基等人却发现了有些形式化命题不可证或在有穷步内不可证但明明白白是个真命题。怎样解释这种“真”与“可证明”的复杂关系呢?哥德尔宁愿做柏拉图式的“客观真理”的解释,塔斯基则显然认为对于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问题,做柏拉图式的解释是太宽了,做出了过多的本体论的承诺,而做有穷主义的或证明论式的解释又过窄了,没有把一切真命题都包括进来。他的真理定义的一个目标就是要使这个定义包括所有那些演绎科学中从形式上、逻辑语义上或用中世纪的逻辑术语,从“实质指谓”(suppositiomaterialis)上可以判定其为真的命题,而且只包含这类命题;因此,他称这个条件为“实质上充分的”(或译为“确切的”、“适当的”)。

3.定义的构造

一个语言系统可以包括无穷多个语句,为了使“实质充分”的条件得以实现,就必须提供一个方法使得我们可以从简单的有限的语句构造出无穷多个语句。但塔斯基发现:从那些带量词的形式化语言的形式构造的角度看来,复合语句一般不是由简单语句(不包含自由变项的语句函项)复合而成,而是由简单的语句函项(其中包含自由变项)复合而成。[xiv]比如在塔斯基用来作为构造真理定义的一个具体例子的类演算(thecalculusofclasses)中,某一个复合语句如∩1(i1,1+∩1∪2i2,1)(意思是“对于任何类a,aa;或者有一个类b,使得ba”)并不是由“∩1i1,1”和“∩1∪2i2,1”通过析取(+)构成,而是由语句函项“i1,1”和简单语句“∩1∪2i2,1”的析取再加上全称量词“∩1”而构成。因此,我们只有先定义简单的语句函项和由简单语句函项构造复合语句函项的运算,然后将语句作为语句函项的极端情况,即其中不带自由变项的语句函项处理。塔斯基用递归方法定义了语句函项,即先定义(描述)最简单结构的语句函项(比如ik,l,意思为“类a被包含于类b”;k和l的值是自然数,代表类变项),然后定义从较简单的语句函项构造出复合语句函项所凭借的运算,比如否定、析取、加量词。但是,一个语句函项无所谓真假,比如我们不能说“X+3=5”是真或是假,而只能讲它能被什么对象所满足,例如“2”。因此,“某个语句函项被某些对象满足”的概念就作为第一个语义概念、即涉及到表达式与其对象的关系的概念而被引入,定义这个概念成为塔斯基工作中几乎是最重要的一环。

(这里要提醒一下:对于“满足”和其后“真理”的定义是在元语言中给出的,因此下面提到的对象语言的各种表达式都已被翻译成元语言了。)

出于技术性的考虑,[xv]塔斯基实际上用的是“某个语句函项被对象的某个无限序列所满足”的概念。为了使定义明晰,塔斯基将对象语言的所有变项都用自然数加上了附标,因此一个语句函项中的自由变项和约束变项都是带有附标的,比如类演算中的语句函项∩2i1,2;对象的一个无限序列就是该语言所涉及的对象按附标大小顺序排列而成,比如由类演算中所有的类按附标排列成一个无限序列。一个语句函项x能否被对象的一个无限序列f所满足,取决于与x中自由变项vi相应(即有同样附标)的对象序列中的项fi。如果按照定义fi满足vi,那么这个对象的无限序列也就满足该语句函项。[xvi]

塔斯基还是用递归方法来定义“满足”:

定义22:序列f满足语句函项x,当且仅当,f是类的一个无限序列并且x是一个语句函项,而且它们满足下面四个条件之一:(1)有自然数k和ι使得x=ik,l并且fkfl;(2)有一个语句函项y使得x=y并且f不满足函项y;(3)有语句函项y和z使得x=y+z并且f或者满足y或者满足z;(4)有一个自然数k和一个语句函项y使得x=∩ky并且每个与f至多在第k处不同的类的无限序列都满足函项y。[xvii]

(说明:在塔斯基所使用的类演算的元语言中,“i”的意思为“被包含于”;“y”的意思为“非y”;“y+z”的意思为“y或z”;“∩ky”的意思为“对于所有vk(附标为k的那个变项),表达式y都成立”;“∪ky”的意思是:“有一个vk使得表达式y成立”。)

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可以把“某个语句函项被对象的某个无限序列所满足”这样一个语义概念的每一个例子都还原为或归约为对象语言的某些表达式及其关系,因而满足了“形式上正确、实质上充分”的条件。比如:类的无限序列f满足语句函项i1,2当且仅当f1f2;满足语句函项i2,3+i3,2当且仅当f2≠f3;满足语句函项∩2i1,2当且仅当f1是空类;满足语句函项∩2i2,3当且仅当f3是满类。并且,我们可以利用条件(4)提供的加全称量词的运算而由语句函项构成语句,即对语句函项中出现的每个自由变项都加以约束。因此,我们可以直接用“满足”概念来定义“真语句”。

从条件(4)可以看出,一个约束变项要么就被所有的对象序列满足,要么就不被任何对象序列满足。而一个语句中只包含有约束变项,所以,塔斯基给出了这样一个类演算中的真语句的定义:

定义23:x是一个真语句——符号表示为xTr——当且仅当x是一个语句并且类的每一个无限序列都满足x。[xviii]

塔斯基接着证明了,只要元语言比对象语言在本质上更丰富,按照这样一个程序来构造一个关于对象语言的形式上正确实质上充分的定义总是可能的。在1944年发表的《真理的语义学概念及语义学基础》中,他更简明地概括了这个定义:“一个语句如果被所有的对象满足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xix]

4.这个定义的特点

首先,作为上面讲到的“满足”概念的一种极端情况,即被所有的对象序列满足或不满足,这个真语句的定义同样是“形式上正确和实质上充分”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把“某某语句是真的”这样一个包含语义学中“真”的概念的陈述归约为[翻译为]由其意义是完全清楚明确的概念构成的陈述,即归约为不包含任何[明显的]语义概念的对象语言的表达式及其关系,而且从理论上讲在一切场合都可以进行这种归约,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个定义得到或推论出涉及对象语言每一个语句的所有(T)等式。这就表明,你对于对象语言的了解程度与你对于涉及这个语言的语义真理的了解程度从逻辑上是等价的。如果你理解了对象语言并能使用它,你也就理解了关于这个语言的真理性并能使用“某某语句是真的”这样一类陈述;如果你还不理解对象语言但可以分辨它的符号,你也可以在元语言的(T)等式中给出它的真值条件。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即不能把(T)等式误认为塔斯基给出的定义本身。通过上面的叙述已很清楚,(T)等式只是这个定义所产生的结果,每一个具体的(T)等式只是一个对于“真”的片断定义,它们的全体或逻辑合取才与上面那个“定义23”等值或外延相同。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这个定义的第二个特点,即每一个语句的真值是与整个语言系统的构造方式密切相关的。一个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它能被所有对象满足。“雪是白的”这句话的真值并不象经验主义所说是依赖于经验中的“雪”和“白”或者某个孤立的“事件”,那样的“雪”和“白”是主观的、无法传达的和死无对证的。可以想见,一个没有语言思维结构或概念结构的人或生命,无认论经验多少次“雪”,也不会懂得“雪是白的”,更无从谈其真假。有人曾把(T)等式理解为“‘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事实上是白的。”塔斯基坚决地纠正了这一似是而非的错误看法,指出某个(T)等式并没有提供断定任何特定语句尤其是经验语句的充要条件,因此与所谓“经验证实”无关。它告诉我们的是“‘雪是白的’是真的”与“雪是白的”这样两个语句在逻辑上是等价的。[xx]“雪是白的”这句话真正的逻辑形式是:“对于一切事物而言,如果它是雪,则它是白的。”这一点在形式化语言中更为明显;一个语句是否被所有对象满足,在还没有追究整个语言系统的真理性之前,完全取决于它在某个语言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即这个语言的构造方式给予它的结构特点。因此,一个语言系统中的一切语句尽管在形式上不同,但却可以按照这个真理定义区分为真假两类。一切真语句都被所有的对象满足从而构成一个严格的真语句类或真语句的集合。

这个定义的第三个特点是在元语言中利用了更强的逻辑手段。塔斯基用“满足”概念定义“真”,而对“满足”这个概念使用了递归定义,这种定义方式在对象语言中是不允许的。塔斯基同时申明,不使用递归定义而使用正常的定义也是可以的,但这样就必须在定义项中引入更高逻辑类型的变项。[xxi]

有必要说明一下:这样一个对于真语句的语义定义与对于真语句的结构定义(structuraldefinition)是不同的。所谓真语句的结构定义就是指给出一个可行的“判定方法”,依据这个方法,我们可以判定某个语言中的每一个语句到底是真还是假(但这种判定也可能涉及无穷多步),而不仅仅是给出它们的真值条件,因此这是一个更具体的定义。而且在建立这样一个定义的时候,不需要利用更高逻辑类型的变项。比如在命题演算中可以给出这样一个结构定义,利用真值表我们可以将它变为一个外延相同的语义定义。[xxii]塔斯基在《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中也给出了一个类演算的真语句的结构定义,不过又附加了一些公理。但是,在大多数人们感兴趣的形式化语言中(包括狭谓词演算),是无法给出这样一个定义的,而语义定义则在任何一个本质上比对象语言更丰富的元语言中都可以做出。

因此,我们可以说塔斯基这个定义的第四个特点是它具有普遍性。

篇3:逻辑哲学论的世界概念研讨论文

有关逻辑哲学论的世界概念研讨论文

《逻辑哲学论》,作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代表作品,被维也纳学派奉为“圣书”,同时也被整个哲学界誉为“奇书”。全书由七个命题及其展开构成,用名言警句式的语言主要表述了三方面的内容:

(1)世界和语言:图像论;

(2)命题和基本命题:真值函项理论;

(3)世界和世界之外:划界理论。《逻辑哲学论》开篇第一句话是“1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1]45结尾倒数第二句是“6.54他必须超越这些命题,然后才能正确看世界。”

一头一尾均出现“世界”一词,并且前者是定义式命题,后者是目的式命题,遥相呼应,可见“世界”概念在全书中占据相当重要位置,是维特根斯坦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据点。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本文将对《逻辑哲学论》的“世界”概念进行维特根斯坦式的解读:

一、对称与非对称

《逻辑哲学论》第一部分讲世界和语言的一一对应关系,一方面对象构成原子事实,原子事实构成事实,事实构成世界;另一方面,名称构成原子命题,原子命题构成命题,命题构成语言。就世界而言,维特根斯坦在书中有如下三个耐人寻味命题:

(1)“2.04存在的原子事实的总和即是世界。”

(2)“2.06原子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即是实在。”

(3)“2.063全部的实在即是世界。”

按照形式逻辑递等原则不难得出:存在的原子事实等于存在的原子事实和不存在的原子事实。相等关系的右边为何无端多了一个“不存在的原子事实”呢?世界究竟是由存在的原子事实构成还是由存在的原子事实和不存在的原子事实构成?换言之,世界包括一切发生的事情与原子事实如何对称?这是个问题。

接下来我们集中考察不存在的原子事实,弄清楚不存在的原子事实到底是什么。我们尝试着借助图像和命题来解决这个问题。图像和命题虽然不是一个东西,图像可以看作是事实与命题之间的一个中介物,但是它们二者具有着相当的相似性,在英语表述中显得尤为清楚,例如:“2.11Thepicturepresentsthefactsinlogicalspace,theexistenceandnon-existenceofatomicfacts.图像描绘了逻辑空间的事态,既原子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6]50“4.1Apropositionpresentstheexistenceandnonexistenceofatomicfacts.图像表述原子事实的存在与不存在。”[7]86

图像和命题对事实的关系十分接近,从中还可以发觉,两者都仅就形式而言,而不包含和影射具体内容。图像所能表述的是种可能性,命题所能表述的也只是种可能性,当然,在图像和命题背后,是深层的逻辑的普遍有效性。正如书中命题所言:“2.224单从图像本身不能发现它的真假。”[8]55“6.1232逻辑的一般有效性,我们可以称为本质的一般有效性,这跟偶然的一般有效性,例如命题‘人必有一死’是相对立的——即使这些命题是真的,也只能发生在很幸运的情况下。”

图像和命题的一般有效性是偶然的,所以在事实世界中,在语言世界中,图像和命题是可以描绘或描述不存在的原子事实的。直截了当地讲,不存在的原子事实是可以有图像和命题的表达方式的。

那么,为何有“存在的原子事实等于存在的原子事实和不存在的原子事实”呢?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想要表达的思想在于不存在的原子事实是个“无”,但不是没有,无是有意义的。我们考察一下英语词源学就会明白维特根斯坦的“不存在的原子事实”。例如:“nothing”,nothing并不是表示没有,而是no-thing,即没有事物,它以thing为逻辑前提。换言之,nothing表示一类事物,即没有事物,外延极大,内涵极小,以至无。同理,不存在的原子事实,即non-existenceofatomicfact,它也不表示没有,而是没有存在的原子事实,它以existenceofatomicfact为逻辑前提。换言之,non-existenceofatomicfact代表一类存在的原子事实,即不存在的原子事实,外延极大,内涵极小,以至无。因此,世界跟原子事实,更进一步,跟存在的原子事实的关系是包含非对称性的对称性。非对称性是就原子事实自身内部来说的,严格意义上讲,存在的原子事实不能简单地等于存在的原子事实和不存在的原子事实的叠加,不存在的原子事实是个无,无并不是没有。但是,从整体上看,世界和原子事实又是对称的。世界其所有即原子事实其所有,特别是不存在的原子事实恰恰给世界保留了一个无限的领域,亦大亦小,亦庞杂亦单纯。表面上是最矛盾的部分却成为深层上最合理的因素。我们弄清楚了作为无的不存在的原子事实的合理有效性,那么接下来值得追究的问题就是:导致无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儿?

沿着世界与语言对应关系的道路继续往前走,就到了对象和名称。对象是原子事实的最基本要素,在原子命题中名称代表对象,所以名称也成了原子命题的最基本要素。原子命题包括两部分:逻辑常项和变项。逻辑具有自明性,退而求其次的原因在于“5.4731——逻辑之所以是先天的,就在于我们不能非逻辑地思考。”[10]137与之对应,原子事实也是一样,包括常项和变项。常项是原子事实的本质,一般形式,即世界的逻辑本质。变项则对应不同的对象,而“3.203名称指谓对象。对象是名称的指谓。”

指谓在维特根斯坦那里用英语表示为meaning。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象有没有意义(这实际上已经牵涉到世界划界的问题了,这也是笔者将在下文中讨论的焦点),还是举例说明吧。譬如:上帝注视我们。能够写出来,说明这个命题、这个事实是有意义的。当我们进一步追问:它是存在的原子事实?还是不存在的'原子事实?这已经不取决于“上帝注视我们”,而取决于“上帝”等对象。按照维特根斯坦的原意:“1.1世界是所有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12]43世界是诸如“上帝注视我们”这样的原子事实、事实构成的,包含非对称的对称性。追究事物、对象何以保证原子事实不是个无,这也属于划界的问题。所以:

二、可说和不可说

有关于“世界”概念的讨论,在《逻辑哲学论》中真值函项部分并未直接过多涉及。真值函项理论主要解决的是语言命题的问题,把复杂命题的变项看成一级一级的基本命题,基本命题的真假决定着复杂命题的真假。在全书的第三部分,即世界和世界之外:划界理论中,给世界划定界限成了全书的一个终极目标。

给世界划界,道出世界和世界之外的分界线,我们依靠什么工具呢?维特根斯坦说:“5.6我的语言的界限意谓我的世界的界限。”[13]157“5.61逻辑充满世界:世界的界限也是逻辑的界限。”[14]157“5.63我是我的世界。(小宇宙)”[15]157根据以上三个命题,我们不难得出两个结论:

(1)逻辑界限=语言界限=世界界限;

(2)世界的界限是我的界限。结论一表达语言转向中的逻辑原子主义思想;结论二表明了唯我论观点。那么,有关世界划界的分析笔者将在下文中从两条结论导向的两条道路入手予以论述。

第一步,有必要弄清楚逻辑和语言两者的具体内涵。逻辑,这是分析哲学赖以成就其一切的基础。一切能够表达的东西,都是逻辑形式能够给予描述的。语言,这是分析哲学建构理论时所凭借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语言集中地表达为命题,命题与事实相对应。“6.124逻辑命题描述世界的框架,或更准确地说,是展现世界的框架。这些命题没有‘涉及’任何问题。他们先假定名字是有指谓的,基本命题是有意义的。这就是它们跟世界的关系。”

命题6.124说明的也是逻辑和语言的差别,说到底逻辑的一般形式比命题的一般形式更根本,逻辑先验地蕴涵在命题之中,而命题呢,有待于判断,尽管命题也很可能是重言式,正如前文所述命题“人必有一死”一样,它固然也具备一般有效性,但跟P=P相比较,只能是偶然的一般有效性。所以逻辑比命题根本,语言必须符合逻辑。这样一来,语言也就不是我们日常所用的语言了。我们能表达一切能够表达的东西,这些东西是被我们用符合逻辑语言地说。“5.61我们不能思考我们不能思考的东西,因此也就不能说我们不能思考的东西。”[17]157

人的说、思考、想都是合乎逻辑的,正如计算机语言中词与物对应一样,并非乱说、乱思考、乱想。这样的语言是相当有限的,现在解决前文遗留下来的事例“上帝注视我们”,上帝作为世界之中的对象是否可说成为了问题,上帝是不可说的,在世界内无意义,导致了相关的原子事实不存在。这样的对象很多,构成这样的命题也很多,“6.421很明显伦理是不能表达的。伦理学是超验的。(伦理学和美学是一回事。)”[18]187

他们都超出了语言逻辑的范畴,不能被逻辑地表达,我们不能在逻辑世界、语言世界中找出个“上帝”,也找不出一个“善”来,当然,具体的善的行为,例如牵盲人过马路,这是可以用逻辑语言说出的。

在逻辑和语言的条件下,世界是分成了两部分的,即:可说的和不可说的。能够用逻辑语言说出的,是世界之内的,它能保证存在的原子事实,保证原子命题有意义,因为至少赋予名称以指谓的对象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世界之外的是我们无法用逻辑语言说的,属于逻辑无法到达的领域,它存在与否,我们不知道,我们无从知道,因为我们只能逻辑地表达、思考。一切形上之物,有关伦理的、美学的等等我们是无可企及的,即不可说之域。这就是世界之界限。当然,这里还遗漏了一条容易忽视的“边”,即界限本身。它可说与否?维特根斯坦在有关唯我论的部分进行了分析。

维特根斯坦在书中这样说:“5.62事实上,唯我论所指谓的是非常正确的,只是它不能说出来,而只能显示出来。”[19]157

逻辑的界限、语言的界限是世界的界限。我是有关逻辑语言的操作者,我的世界即我所描述的那世界,这里的“我”即“5.641哲学意义上的‘自我’不是这个人本身,也不是人的身体或心理学研究的人的灵魂,而是个形而上学意义的主体,是这个世界的界限而不是它的一部分。”[20]159

很明显,结合5.62和5.641,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我”是世界的界限本身,也不可说;

(2)不可说的可以自己显示出来。就正如他自己列举的“眼和视野”的例子一样,眼给我们展现的是世界的无限丰富,无穷开阔。“6.4311正如我们的视野是没有极限的,我们的人生也是无限的。”

但我们终究不能看到自己的眼睛。唯我论的“我”开启无限的视野,这就是世界;而“我”呢,站在世界和世界之外的分界线上,惟有自己呈现;视野以外呢,是无穷的未知领域,人无能为力的领域。我们唯一能认识到的是世界,对于那世界之外的,防止僭越,即“7不可说的,只可不说。”

篇4:《逻辑研究》的科学概念与纯粹逻辑学的论文

关于《逻辑研究》的科学概念与纯粹逻辑学的论文

摘要:现象学开始于对科学的本质之追问。胡塞尔将论证视为科学的本质,而逻辑学是研究论证形式的学问,所以在胡塞尔看来,逻辑学跟科学就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他将逻辑学了解为“科学论”。在胡塞尔的想法中,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基础,它“提供知识批判地了解纯粹逻辑学所要求的‘明白性与清晰性”。文章的目的就在于指出胡塞尔思想中科学与逻辑学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显示科学概念在现象学起源上的中心地位。

关键词:现象学;认知;科学;逻辑学

Abstract:Phenomenology originates from the inquiry into the essence of science. Husserl considers demonstration as the essence of science, and since logic is the study of the forms of demonstration, there is, for Husserl,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gic and science. He understands logic as “the theory of science.”According to Husserls conception, phenomenology is the foundation of logic, giving “all the ‘clearness and distinctness needed for both an understanding and epistemological critique of pure logic.”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indicate the inseparable connection between logic and science in Husserls thought, so as to demonstrate the central place of the concept of science in the origination of phenomenology.

Key words: Phenomenology; knowing; science; logic

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01307

现象学往往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它是完全无视科学研究的,甚至是违背科学的。造成这一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从胡塞尔开始,很多现象学家都反对自然主义①,而科学一般又被单纯地理解为自然科学,尤其是在英语世界。但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特别是此书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中,我们可以看到,现象学其实开始于对“科学的本质”②和“科学的可能条件”(Hua XVIII: 238) 之追问,只不过胡塞尔对科学的了解与现在一般人对科学的了解并不一样。现在一般人谈到科学,首先想到的是实验。但胡塞尔却不这样想,他的科学概念来自欧洲科学的另一个传统。对于胡塞尔而言,科学的本质不是实验,而是论证。我们不要忘记,胡塞尔原来是一个数学家。对于他而言,欧基里德 (Euclid) 之几何学系统无疑是科学最早的典范。

由于胡塞尔将论证视为科学的本质,因此对他来说,逻辑学跟科学就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逻辑学的可能性就是科学的可能性。逻辑学是研究论证形式的学问,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而如果论证构成科学的本质,要是没有普遍有效的论证形式,也同样不可能有科学,或至少没有普遍有效的科学方法。因此,胡塞尔把研究对象为论证的逻辑学了解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而在胡塞尔的想法中,现象学就是逻辑学的基础,它“提供知识批判地了解纯粹逻辑学所要求的‘明白性与清晰性”。③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指出胡塞尔思想中科学与逻辑学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以显示科学概念在现象学起源上的中心地位。

胡塞尔从“认知”(Wissen) 概念开始他对科学的规定,他说:“正如其名字所指,科学指向认知。”(Hua XVIII: 27) 单单从字面关联我们就可以看到, 这句话的意思是:科学跟认知有关。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德语里是很明白的;在英语翻译中,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也是可以看出来的;但在汉语里,如果我们按照惯常的翻译方式,却看不到有什么字面联络。由此,一些人也许就会觉察到,惯常的翻译方式是有问题的,而这些人当中的一部分人也可能会注意到,不好的翻译不仅阻碍我们对文本的阅读,而且还妨害我们对事情本身的了解。

在上面那句话中,“科学”用来翻译“Wissenschaft”,这是对此词的惯常译法,而“认知”我用来翻译“Wissen”。德语“Wissenschaft” 根本就是以“Wissen”为元素所构造出来的一个语词(Wissenschaft),所以两者的字面关联是很明白的,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英语以“science”来翻译“Wissenschaft”,以“knowing”来翻译“Wissen”,“science”与“knowing”的字面关联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明白了。但如果读者稍微懂得一点拉丁语,则还是可以看到两词的关联的:“science”源自拉丁语名词“scientia”,而“scientia”出自动词“scire”,其意义正相当于英语的“to know”。所以,从“science”这个字本身,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它跟“knowing”是有关的。胡塞尔所说的字面关联,在英语翻译中也是可以成立的。在汉语中又如何呢?我们是否可以说:从字面上就看到“科学”跟“认知”有关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否就表示胡塞尔的论断缺乏普遍性呢?在汉语中“科学”与“认知”没有胡塞尔所断言的字面关联,问题其实出在“科学”这个惯常译法上。汉语原来是没有“科学”一词的,它是近代为了翻译欧语的“science”或“Wissenschaft”而构造出来的。这个构造的缺陷在于,它的字面意义与以它来表达的事情并不对应。“Wissenschaft”与“science”笼统来说是指求知活动以及此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而“科学”的字面意义则是分科的学问。因此,我曾提出在有必要时以“格知”取代“科学”来作为“Wissenschaft”或“science”的翻译,以显示其本来的意义。梁家荣:《本源与意义:前期海德格尔与现象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25页。例如,当我们把胡塞尔的话翻译为“正如其名字所指,格知指向认知”时,即能明白显示其字面关联。

从接下来的句子我们就可以看到,胡塞尔这里所谓“认知”,是指“认知行为”(Wissensakt),也就是我们的一种心理行为。科学与认知行为有关,但却不等同于认知行为。胡塞尔认为,“科学只有在它的文献中才具有客观的存有 (objektiven Bestand)” (Hua XVIII: 27) 。求知者把他们研究的成果写成文献,以此方式科学可以“绵延超过个人、世代以及国族”(Hua XVIII: 28)。透过阅读文献,后来者再次把科学转化为个人的认知行为。因此可以说,科学产生于个人的认知行为,最后又再次过渡到个人的认知行为。在这个意义下,胡塞尔说:“科学[格知]指向认知”,或“科学[格知]以认知为目的”(Hua XVIII: 28)。

胡塞尔认为,在严格的意义下,认知是伴有明证 (Evidenz) 的正确判断,这时候我们“拥有真理”(Wahrheit),它是我们的判断行为的对象 (Hua XVIII: 28)。判断是对某一事态 (Sachverhalt) 之设定或否定(设定或否定S是P),正确判断就是“符合真理的” (mit der Wahrheit übereinstimmend) (Hua XVIII: 28) 设定或否定。但认知并不能单单以正确的判断来界定;换句话说,不能单单因为我们对某一事态具有符合真理的判断,就可以说我们认知某事。因为,我们的判断可能只是碰巧符合真理的,它可能只是出于猜测或“没有根据的意想”(Hua XVIII: 29),这时候我们只是猜到,而不是认知某事。胡塞尔用“明证”这个概念来区分认知与碰巧猜到。胡塞尔说:“明证是正确性最完满的标志,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对真理本身的直接觉察 (Innewerden)” (Hua XVIII: 29)。但严格而言,明证不仅仅是正确性的标志,否则它就不足以区分认知与猜到,因为后者也是正确的,即也是符合真理的。两者的差别在于,认知是正确的判断,并且伴有明证,而猜到也是正确的判断,但没有明证。所以,明证应该是使认知成为认知而有别于猜到的东西。明证应该是认知的根据,胡塞尔说:“在最终根据上,任何真正的认识 (Erkenntnis)在胡塞尔的`使用上,认知 (Wissen) 与认识 (Erkenntnis) 同义,参看Hua XVIII, 29。,尤其是任何科学的认识都建立在明证上,明证伸展多远,认知概念也伸展多远。”(Hua XVIII: 29)

但什么是明证呢?胡塞尔于此将之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lichtvolle Gewiheit) (Hua XVIII: 28),似乎明证就相当于确定性。在《纯粹逻辑学导引》的较后部分,胡塞尔则说:

当我们现在落实一个认识行为,或以我更喜欢的方式来表达,我们活在一个认识行为中,那么我们就“专注于对象性东西” (dem Gegenstndlichen),它恰恰以认识的方式被这个行为所意指和设定;而如果它是最严格意义下的认识,也就是说,我们伴有明证来判断,那么对象性东西就是以本原的方式 (originr) 被给予的。事态现在不是单纯以意想的方式 (blo vermeintlich) 站向我们,而是现实上在我们眼前 (vor Augen),而于此对象本身作为它所是的东西,即恰恰如此而非别的,正如它在认识中被意指的那样:作为这些属性的载体,作为这些关系的环节,等等。(Hua XVIII: 232)

于此,“伴有明证”(mit Evidenz) 似乎是指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胡塞尔所谓“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就是指在直观 (Anschauung) 中被给予。这个对明证的说法,在《逻辑研究》的第二卷中得到印证。例如,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说:“判断的一切明证都预设了在直观上被充实的含义。”(Hua XIX/1: 77)

总的来说,胡塞尔对认知的看法,大致相同于传统的看法。传统上将知识界定为“有理据的真实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真实信念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正确判断”,而“有理据的”这一规定则是为了排除单纯出于猜测的真实信念,其作用大致相当于胡塞尔所谓“明证”。但当胡塞尔将明证描述为“充满光亮的确定性”的时候,他似乎混淆了确定性与根据。一个人对于他的判断没有感到足够的确定性,并不就表示他的判断没有根据。经典的例子是缺乏信心的学生Jonathan Dancy,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 Oxford: Blackwell, 1985, p.24.,他知道某个问题的答案,而且也可以举出证据,但在老师面前却没有自信,对自己的答案不是很确定。假设他的答案是正确的,而且是有根据的,他可以说出理由,只不过是很胆怯地说,难道我们就会说他没有知识?有根据与没有确定性似乎是可以并存的,而相反来说,个人的确定性似乎并不能拿来做理据。

胡塞尔认为科学在文献中才具有客观存有,但他却不认为把任何我们知道的东西写下来,这都是科学(格知),他说:

但现在属于科学概念和其任务的,不仅是单纯认知。……显然所要求的东西更多,即:理论意义下的系统连结 (systematishe Zusammenhang),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论证前后的衔接和排序。(Hua XVIII: 30)

科学不是零零碎碎的知识的集合。科学(格知)是知识,它由知识组成,但不是把一句又一句表达知识的命题拼凑在一起就是科学。Hua XVIII, 233: “Denn nicht jede Zusammenfügung von Wahrheiten zu einem Wahrheitsversbande, die ja auch eine ganz uerliche bleiben knnte, macht eine Wissenschaft.”科学作为知识的组合,它与随意拼合在一起的知识集合不同,在于组成一门科学的知识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结构。这一关系使得一门科学具有统一性,让它成为一个系统。组成一门科学的不同命题之间的特定关系,就是“论证”(Begründung),胡塞尔说:“因此,论证连结的统一性属于科学的本质,在其中论证本身连同个别的知识,这些论证连同我们称为理论的更高论证复合,都获得系统的统一性。”(Hua XVIII: 30)换句话说,论证连结的统一性亦即其系统性,就是科学的标志,是让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

胡塞尔相信,科学的系统性不是我们凭空杜撰的,而是实事本身所要求的。“真理的国土不是无序的混沌,它由法则的统一性所主宰。”(Hua XVIII: 31) 客观的事态原来就具有系统的统一性,我们只是发现它,并在科学中将它反映 (widerspiegeln) 出来 (Hua XVIII: 31)。科学的系统连结反映客观的连结 (objektiver Zusammenhang),而客观的连结又可以细分为两方面来说:“实事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Sachen) 与“真理的连结”(Zusammenhang der Wahrheit) (Hua XVIII: 230231)。实事的连结就是有关个别事物的连结,而真理的连结是有关事态的连接。胡塞尔认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在认知行为中被给予我们的,只有透过抽象我们才可以区分两者。胡塞尔对这个区分的论述不是很清楚,他的意思似乎是,当我们在认知行为中,对象以本原的方式被给予我们,这时候认知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事物,而真理“被个别化”(vereinzelt)于其中(Hua XVIII: 232);然后,我们对这个个别的东西进行“理念的抽象”(ideirende Abstraktion) (Hua XVIII: 232),这时候理念性的 (ideal) 真理本身就取代个别事物而成为我们认知行为的对象。个别事物是具体的, 而真理是理念性的;以传统的哲学术语来说,真理是共相 (universals), 而个别事物是殊相 (particulars)。一个真理可以体现或个体化于众多的个别事态中,这时候个别事态就是观念性的真理的实例。

我们在上面指出,明证是科学的最终根据,但事实上只有对于“一组相对来说极其有限的原始事态”(Hua XVIII: 31),我们才具有明证。其他为数众多的真理我们只有通过论证才能发现。也就是说,我们从某些已掌握的知识出发,然后通过特定的程序,来达致未被发现的真理。“有无限众多的真理,没有此类方法上的程序,就永不可能转化为知识。”(Hua XVIII: 32) 所以,论证程序对于科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胡塞尔将科学知识规定为“出于根据的知识”(Erkenntnis aus dem Grunde),换句话说,对某东西具有科学知识,就是知道它的根据。胡塞尔说:“认识到某东西的根据,即意谓洞察到它的状态的必然性。”(Hua XVIII: 233) 某事态的根据就是它的充分条件,如果A是B的充分条件,那么只要有A,就必然也有B。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区分了“根据”与“前提”,他说:“所有根据都是前提,但不是所有前提都是根据。”(Hua XVIII: 235)。两者的分别似乎在于,前提与结论只有“实质涵蕴”(material implication) 之关系,而根据与出于根据的东西则还具有因果关系。传统上一般以“法则”(Gesetzt) 概念来表达这种必然性。所以胡塞尔认为,认识到某事态的根据,即相当于洞察到它是“法则性的”(gesetzmig) (Hua XVIII: 233)。说B是法则性的,就是说它的出现有其根据,有其必然性。在此情况下,关于它的真理就是必然的真理。

胡塞尔认为真理有两种,一种是个别真理 (individuelle Wahrheit),另一种是一般真理 (generelle Wahrheit) (Hua XVIII: 234)。个别真理关于“个别个体的现实实存”,对之作“出于根据的说明”(Erklrung aus Gründen)——也就是科学说明——就是显示它在特定先决情况下的必然性。一般真理不涉及现实存在,对于一般真理要诉诸“一般法则”(generelle Gesetzte),并通过“演绎的过程”来论证。这样的论证过程最后必然会推演到“不可再被理证的法则”(nicht mehr begründbare Gesetzte),即本身不能再从更一般的法则演绎出来的法则。这种法则胡塞尔叫作“基本法则”(Grundgesetze) (Hua XVIII: 234)。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它的统一性就是由基本法则和从它们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组成的法则集会之统一性。以现在的术语来说,胡塞尔所谓“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 (axiomatic system),基本法则就是其公理 (axioms),它的最早典范无疑就是欧基里德的几何学系统。David Woodruff Smith, Husserl, London: Routledge, , pp.4849.

如上所言,胡塞尔将科学规定为“出于根据的认识”。换句话说,科学是由说明或论证所构成的。胡塞尔认为一切说明都要诉诸理论,而理论的核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则。基于其说明之功能,胡塞尔又将之称为“说明原则”(Eklrungsprinzipien) (Hua XVIII: 236)。如果一个理论的所有说明原则具有统一性,那么这个理论就具有统一性。如果一门科学是完全由这样的理论所规定的,那么这门科学就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胡塞尔提到这样的科学的几个不同的名称,包括:抽象科学(他认为不太合适)、理论科学(不是在一般跟实践科学和规范科学相对的意义下,而是在其理论具有统一性的意义下)、法理科学 (nomologische Wissenschaften) (因为统一它的就是基本法则)、说明的科学 (erklrende Wissenschaften) (Hua XVIII: 236)。

胡塞尔突出真理的理念性,以及强调“理念的抽象”在科学中的作用,似乎与一般人对科学的印象很不一样,难免让人以为他纯粹是纸上谈兵。但其实自然科学家本身在反思科学方法时,也同样会用到“本质”和“抽象”这些概念。例如,牛津大学的化学教授厄金斯 (Peter Atkins) 在他的科普作品《伽利略的手指》(Galileos Finger)中 ,对科学方法的说明就跟胡塞尔的很类似。厄金斯说:

我们已经开始看到,科学透过抱持越来越大的抽象来阐明。现在的脉络也如是。当我们把钢铁抽掉而剩下蒸汽机之抽象,我们就获得所有变化来源的表象。也就是说,要是我们直观 (look at) 一个蒸汽机的本质,它抽象的热,以及忽略它实现 (realization) 的细节……我们就找到一个覆盖所有事态范围的概念。科学就是这样的:科学从现实中过滤出它的本质,它的宏大理念 (ideas),然后在自然的其他地方找出相同的幽灵 (phantom spirit)。Peter Atkins, Galileos Fing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110.

胡塞尔将逻辑学视为“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胡塞尔认为,论证连结的统一性构成了科学的本质。胡塞尔进而指出,论证具有三个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成为可能:

第一,论证具有“固定架构 (feste Gefüge) 之特征”(Hua XVIII: 32)。这似乎是指,在所有具体论证中,论据(已知的东西)和结论(要被论证的东西)之间都具有某种固定的、不能随意更动的关系或结构。不是所有已知的东西都可以拿来论证其他东西,而论证过程也有一定的步骤,这些步骤不是可以任意改变的。

第二,在不同的具体论证之间,具有“某种共同性” (etwas Gemeinsames) (Hua XVIII: 33)。具体的论证在内容上可以千变万化,无穷无尽。但如果我们撇开内容上的不同,却可以发现,很多不同的具体论证都具有相同的“论证形式” (Begründungsformen),而具体论证的数量可以是无限的,但论证形式的数量却是有限的。这些数量有限的论证形式是具有法则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论证具有这样的论证形式,只要它的前提是正确的,那么它的结论也必然是正确的,无论这个论证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论证形式的有效性是跨越不同科学的,也就是说,有限数量的论证形式具有普遍有效性,无论在什么科学中都是有效的,这些论证形式“与一个具体规限的知识领域没有任何本质的关系” (Hua XVIII: 34)。

基于论证所具有的以上特点,就有可能存在一门科学论。按照胡塞尔的想法,这个学科所探讨的并不是现实上被称为“科学”的知识是什么,它所研究的是“科学之理念”(die Idee der Wissenschaft),他说:

逻辑学将要研究,什么是属于真实的、有效的科学本身的,换句话说,什么构成科学之理念,以此我们就可以衡量,经验上已有的科学是否符合它的理念,或者它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它的理念,在哪里违背它的理念。(Hua XVIII: 41)

科学是人类心灵为了某个特定目标而创造的,这个特定的目标构成了科学之理念。逻辑学包含建立那些一般命题,它们指出具有哪些特点的连结或步骤是符合科学的理念或最终目标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逻辑学就是一门“规范的科学”(normative Wissenschaft),因为它厘定了科学的“基本尺度”(Grundma) (Hua XVIII: 41),并以此尺度衡量现实上哪些宣称为“科学”的学问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

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一开始就指出,当时对于逻辑学的争论,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逻辑学是一门理论学问或是一门实践学问(一门‘技术论)”(Hua XVIII: 23)。胡塞尔本人认为,作为一门规范的科学,逻辑学自然会扩展为技术论 (Hua XVIII: 42),探讨实际上有哪些可行的方法可以让我们符合科学的规范,有哪些技巧可以方便我们着手研究,以及如何避免非常容易触犯的错误,等等。例如,笛卡尔有名的《谈谈方法》(Discours de la Méthode) 就可以被看作是一部技术论作品。逻辑学包括技术论是不成问题的,但胡塞尔认为,关于逻辑学的性质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把逻辑学界定为技术论是否切合它的本质特征”(Hua XVIII: 46)。对于这个问题,胡塞尔是持否定意见的。

首先,胡塞尔认为,所有规范的科学都以理论的科学为基础,他说:“任何规范的学问以及任何实践的学问,都基于一门或多门理论的学问,因为它的规则必须具有可以与规范化(应然)的思想分开的理论内容,对这些理论内容的科学研究是由那些理论学问所负责的。”(Hua XVIII: 53) 按照胡塞尔的区分,规范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应当有什么”(was sein soll),而理论的学问所探讨的是“实际有什么”(was ist) (Hua XVIII: 53)。对“应当有什么”的探讨涉及好的性质;因为说“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就相当于说“只有勇敢的战士是好的战士”。因此,我们必须具有对“好的战士”的某个概念,才能做关于“应然”的判断。胡塞尔认为,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应然判断都包含可以与规范内容分开的理论命题,他说:

任何形式为“一个A应当是B”的规范命题,都包含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A,它是B,才具有属性C”,在其中我们以C来显示“好的”这个给出尺度的谓词的建构性内容。这个新的命题是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它不再具有任何规范化的思想。(Hua XVIII: 60)

胡塞尔的分析并不是很详细,但单从他以上的形式化表达看来,他似乎还没有充分证明规范命题总是包括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以胡塞尔本人的例子来说明,“一个战士应该是勇敢的”这个规范命题,包括这样的理论命题:“只有一个战士他是勇敢的,才具有‘好的战士这个属性。”但如果这样一个命题具有“好的”或其他“给出尺度的谓词”,那么这个命题是否可以称为一个“纯粹理论的命题”,却仍然是有问题的。

无论如何,胡塞尔认为作为规范学问的逻辑学要以理论学问为基础,这是没有疑问的。余下的问题只是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样的学问。当时流行的看法是,逻辑学的理论基础是心理学,这一想法一般称为“心理主义”(Psychologismus),其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逻辑学家弥尔 (J. S. Mill)。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导引》就是以打击心理主义为目标的,这是此书的中心部分。我们于此不能详细讨论胡塞尔的批评。简单来说,胡塞尔严格区分了进行逻辑演绎的心理行为以及此类心理行为所指向的逻辑对象。胡塞尔拿算术运算来做类比。算术运算无疑是心理行为,但这并不表示心理学是算术的理论基础。算术所研究的是数字,而不是运算这种心理行为。作为运算对象的数字和运算这种心理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胡塞尔说:

“5”这个数字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运算,它也不是我或其他某个人对“5”的表象 (Vorstellung)。从后一角度来看,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从前一角度来看,它是一个形式的理念类 (ideal Spezies),这个形式在特定的运算行为中,在对象方面、被建构的集合方面,得到具体的个别实例 (konkrete Einzelflle)。在任何情况下,不把它掌握为心理经历的部分或面向,从而不把它掌握为一个实在的东西,都是没有矛盾的。(Hua XVIII: 174)

胡塞尔所谓“理念类”,可以借助传统的“共相”概念来了解。“理念类”是相对于“具体的个别实例”而言的,前者相当于共相,而后者则相当于殊相。当我们看到5个人的时候,这时候这5个具体的人作为一个集合是我的感知行为的对象。就以它是一个有5个人的集合而言,它是“5”这个数字的一个“具体个别实例”。但“5”这个数字本身却不等于这个有5个人的集合。“5”这个数字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体个别实例,例如:5个人、5个苹果、5头牛,但“5”这个数字却只有一个。无论我们看到5个人、5个苹果或者5头牛,只要我们对它们作为一个具体集合进行“理念的抽象”,那么“5”这个数字就成为我们的心理行为的对象,所以胡塞尔说“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5”这个数字本身并不是具体的东西,胡塞尔将它称为“形式类”(Formspezies) (Hua XVIII: 174),它是理念性的(ideal),而不是实在的(real),胡塞尔相信形式类是完全独立于它的具体个别实例的。算术所研究的是理念性的形式类,而不是具体的心理行为。算术命题“5+2=7”所陈述的是“5”、“2”、“7”这些数字本身的关系,而不是特定具体对象的性质。胡塞尔认为逻辑学跟数学一样,研究的是形式类。逻辑学所研究的是逻辑对象本身,而不是逻辑演绎行为,理念性的逻辑对象跟实在的演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心理学不能作为逻辑学的理论基础。逻辑学应该有其本身独立于任何经验学问(探讨实在界的学问)之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胡塞尔就叫作“纯粹逻辑学”,以别于也包括在逻辑学之内的技术论。

《纯粹逻辑学导引》最后一章题为“纯粹逻辑学之理念”,这是胡塞尔对纯粹逻辑学这门理论学问的规划,其中他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三大任务。如上所言,胡塞尔认为科学的本质是论证,所以论证的可能条件就是科学的可能条件。因此,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固定纯粹的含义范畴、纯粹的对象范畴以及它们法则性的复合”(Hua XVIII: 244)。简而言之,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厘定构成论证的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胡塞尔称为“范畴”。胡塞尔把范畴又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含义”,另一类涉及“对象”,大致相当于现在逻辑学术语所谓的“内涵”(intension) 和“外延”(extension)。属于含义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概念、命题、真理以及基本的衔接形式,包括连言的 (konjunktiv)、析言的 (disjunktiv)以及假言的 (hyposthetisch) 衔接形式,也就是现在所谓的“逻辑连词”。属于对象方面的范畴,胡塞尔列举了对象、事态、单一、众多、数字、关系、衔接等等 (Hua XVIII: 245)。并且他指出,对于所有这些基本概念我们都要探索其“本源”(Ursprung),但不是心理学意义下的,而是“现象学的本源”(Hua XVIII: 246)。

纯粹逻辑学的第二大任务是研究“以这些范畴为根据的法则和理论”。在含义方面而言,它探索“推理理论”,也就是一般所谓“论证形式”。而在对象方面而言,它包括基于“众多”概念的“纯粹的众多性学说”(reine Vielheit)以及基于“数字”概念的“纯粹的数字学说”(reine Anzahlenlehre) 等 (Hua XVIII: 247)。之所以称为“纯粹的”,是因为这些理论涉及的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而是一切可能的对象。

纯粹逻辑学的第三大任务是“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论或纯粹的流形论(Mannigfaltigkeitslehre)”。我们在上面指出,对胡塞尔而言,一个系统上完满的理论就是一个公理系统,它由公理和从公理演绎出来的一般法则所构成。胡塞尔似乎认为,只有一定数量的理论形式是可能的。这些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念性的对象,胡塞尔称为“可能的知识领域 (Erkenntnisgebiet)”或者“流形”,后者是一个从数学而来的概念 (Hua XVIII: 250)。虽然胡塞尔将之称为“知识领域”,但我们必须注意实际上它不是由任何具体对象所组成的实在领域,也许我们可以说它只是空的架构,所以胡塞尔称它为“可能的知识领域”,而对于研究它的理论他称为“纯粹的流形论”。这门学问研究一切可能的理论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这门学问能够成功建立起来,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任何现实上的理论都是它所研究的理论形式的“个别化”(Singularisierung) (Hua XVIII: 251)。

篇5:分析病毒营销的产生机制与概念定义论文

分析病毒营销的产生机制与概念定义论文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种类繁多,广告手段多样化,企业间竞争激烈,企业营销成本不断增加,而人们的注意力分散碎片化,硬性的传统式广告已无过去绝对权威地位。在互联网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病毒营销应运而生,企业通过将信息或服务提供给用户,使用户有二次分享的动力,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传播,使传播的内容像病毒一般产生裂变式扩散,快速传播。病毒营销是传统的人际传播与互联网的结合,由于人际传播情感沟通作用明显,能减少人们对营销的抵抗感,将人际传播的优势与互联网传播的优势融为一体。在社交媒体兴起的今天,病毒传播的主要阵地有向社交媒体转移的趋势,且企业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能够减少营销的无用成本,其作用效果具有精准性。

一、历史脉络

哈佛心理学家于1967年通过一项名为连锁信的实验,证实了“六度分割现象”的理论,即如果你想认识一个陌生人,只要通过中间六个人就可以实现,说明一个人与陌生人之间只要通过6个人即可产生联系。该理论说明了“弱纽带”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存在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六度分隔理论”说明,营销信息能通过口碑大范围的传播,因为社会中的每个人背后都有自己的人际关系网。

“六度分割理论”是病毒营销理论出现的理论基础。

20世纪末“整合营销传播”理论由美国的营销学大师舒尔茨提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营销即传播,传播即营销”,指出了营销学与传播学两者之间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关系。营销能通过一切的传播手段,塑造一致的“形象”。

而病毒营销的正式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贾维逊(Steve Jurvetson)及德雷伯(Tim Draper)着作的《病毒营销》一文。他们将病毒营销定义为“基于网络的口口传递”。他们通过Hotmail的实践,给人们提供免费的邮箱地址,并刺激人们向朋友们发送该信息的动力,使更多人使用免费邮箱服务,结果取得了巨大的营销效果。

中国第一个病毒营销案例,是唐伯虎系列的小电影式的广告。这个广告入选了2005年年度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案例,被认为是中国现代营销传播史上一次空前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工作人员将小电影广告通过一些百度员工发电子邮件给朋友,和在一些小网站上挂出连接,鼓励人们将看到的小电影分享给亲朋好友,在一个月之内取得数以万计的下载量。该视频通过网络快速地蔓延传播。

病毒营销理论出现早期,中国电信推出家庭亲情号套餐,即使用电信号的客户每月可交5元,与其他使用电信号的亲朋好友组成一个短号群,在群里的用户之间可以免费互打电话。当一个用户被人拉入免费互打群中时,与其他好亲朋好友组成一个新的免费互打群的意愿会升高,所以中国电信的业务会不断扩张,客户数量通过客户的自愿组群而产生裂变式的增长。在这种传播过程中,用户既是受众,也是传播者,用户数量实现自我裂变式的增长。这样的营销手段不只是囿于品牌传播,提高知名度,而是将传播的内容转化成了实际的经济效益,实现了消费点的转移。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互联网O2O时代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由于社交媒体聚集了大量流量,且互动性强,是利用人际关系为基础的传播平台,病毒传播与社交媒体相结合成为最具潜力的营销机制,通过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设计具有接近性,高传播力的传播内容,能够使传播速度呈几何倍数的增长。

二、产生机制与概念定义

病毒营销是互联网时代的市场营销方法,“病毒式”的传播是手段,而真正的目的是营销。病毒营销顾名思义,是企业想要传播的信息如同病毒一样,具有超强的扩散性与裂变性,信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人际之间口碑传播。病毒营销有快速,大范围,较低成本,精确性高等特征。在网络之外,人们称此种营销为“口头营销”,“媒体影响”,“网络营销”等等;在互联网虚拟的网络平台上,关系营销与口碑营销相结合,使病毒营销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是一种强大的营销手段。有学者指出,病毒营销是是一种创造潜力的战略,能够使信息的曝光率与影响力呈裂变,几何式增长,它能够刺激个人将企业想传递的内容扩散到自己的人际关系网中。

张巨才提出,信息爆炸是病毒营销传播诞生并日渐盛行的客观需要。传统媒体影响力下滑;消费者被赋权,其自我意识与权力意识增大与觉醒,为病毒传播的蓬勃发展提供了主体内在需求,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使其在传播信息内容方面更具有主动性;IT技术的发展,各种手机移动端使传播成为更为简易的事;营销内容的娱乐化倾向为病毒营销的传播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社会化媒体,传统媒体把关人对信息的垄断能力,议程设置能力减弱。公民被赋予了信息发布的渠道,网络技术日趋发展,技术门槛降低,公民使用发布信息能力素养提高,人人都是信息发布者,人人都可成为公民记者。美国学者迈克尔·高尔德哈伯在1997年发表的题为《注意力购买者》的一文提出“注意力经济”理论,他提出,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并不稀缺,而人们的注意力有限,因此稀缺的是人们的注意力,稀缺的注意力能转化成财富。

如何能吸引稀缺的注意力?有学者指出,在新媒体盛行的时代,新媒介的传播就是关系传播,传播是在传播关系的建构和传播主体的互动之中进行的,现代社会是社会关系的整合,关系通常是按照自身的意志来修改传播的内容,即人们传给别人的信息内容是根据两者关系进行一定修改的,一种被传播的内容能说明一种关系,因此,在网络社会产生的是新的社会关系。学者格兰诺特在1985年提出了著名的“嵌入理论”,他认为,经济的行为是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而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就是核心的社会结构,嵌入的网络机制就是信任。在利用人际关系进行病毒营销时,关系的强弱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关系强弱包含的维度有互动的频率,感情强度,亲密程度,互惠交换四个维度。因此,对病毒营销的相关方案设计与效果测量,可参考这四个维度。

三、相关维度分析

张宁认为现有的关于病毒的研究分为三类:一是关于病毒营销基本理论和运作介绍,如病毒营销战略六项基本要素;二是对病毒营销案例依据其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如电子商务等领域;三是实物操作角度阐述。近几年与传播学视域进行病毒营销的研究增加。

电子商务专家领域的专家Ralph F.Wilson博士曾经指出有六项基本要素构成了病毒营销策略,它们分别是:(1)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如通过分享能为自己挣取积分,如;(2)提供无须努力的向他人传递信息方式,如网络上一键转发;(3)信息传递很容易从小范围到大规模的.传递,如将信息分享到微信群中,再由群友转发到其他群中;(4)利用公共的积极性和行为,如转发分享的内容具有公益性;(5)利用现有的通信网络,如现在4G网络的发展,能提高网速与扩大覆盖面;(6)利用别人的资源优势。六个要素的整合应用到病毒营销中,要素越多,效果越好。

应斌提出,病毒营销相对于传统营销方式的优势在于,病毒营销呈几何数式增长,传播速度快于传统营销;病毒营销可以提升资源的利用率,使顾客向其他人推荐,使用他人的资源,形成营销信息和网络的自我繁殖,提高营销效率和效果,属于个性化消费;病毒式营销的信息以人际传播或口碑传播为主,口碑传播更易使目标客户产生信赖感,传播内容的可信度高;社会化人际传播通过传播主体对信息的加工,依靠关系,具有精准性,是平民文化内容,成本低快捷互动。而传统营销模式以企业自身为核心,通过企业的策划和实施来传播营销信息,但精准性不强,属于大众消费;客户的增加是自身的培育,且利用自身资源成本较高,其营销模式是以广告为主;传统人际传播通过语言,姿态,神情,文字等方式进行传播。

赵静认为病毒传播中病毒营销传播给消费者的信息将主要的营销目的隐藏起来,将产品与品牌信息“改头换面”,不是能引起消费者抵抗性解读的硬性广告,抛弃了传统强调,重复的方法,减少消费者抵抗与逆反心理,在这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情感。

杨景越认为,病毒营销的特征有信息传播呈几何数式的增长;高效精准的信息接收;并寻找易感人群。低廉可控的传播成本。病毒营销探寻的是如何能够最大化地整合外部传播资源,将企业的营销信息通过消费者自我扩散快速地传递出去。经过方案的规划和设计,信息源和传递渠道的设计,原始信息发布和推广,效果跟踪管理等步骤,是实施病毒营销的主要步骤。

病毒营销概念提出至今,其发展的趋势之一是从单向的传播到双向的传播,传受者双方的界限变模糊,例如,2010世界杯期间,嘉士伯啤酒公司制作小视频,讲的是中国队靠麻将,中国功夫等赢巴西队等,视频退出两周,在各大网站的播放量就超过了580万次,这是一种单向的传播机制,受众接受信息并传播出去,并未发挥大的主观能动性。另一双向传播的列子是:在2015年12月,“主要看气质”一句话入选由华中师范大学国家语言监测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15年度十大网络用语”,这句话的火爆是因为台湾某女歌手的搞怪专辑造型被网友评为“主要看气质”,在乐视,联想,顺丰,美的等众多知名企业的推动下,许多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自己自拍并附上“主要看气质”这句话,并通过点名接龙等方式邀请好友参加,成为商家与普通民众共同打造的营销大戏。

病毒营销发展的趋势之二是从简单的戏谑到正能量与收益共赢。2014年,“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这句话在网络上的风靡,使蓝翔技校知名度暴涨,百度指数已经在15 000左右,民众调侃的是蓝翔技校十几年不变的简单粗暴的宣传语,网络上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抗争,人们在社交媒体上聊天或发内容使广泛运用这句话,形成调侃戏谑的文化语境。同样在2014年底,“冰桶挑战”的活动在互联网上迅速成为热点,被好友点名参与的人被要求用一桶冰水浇遍全身,并将过程拍摄下来上传到互联网上,或者选择捐出100美元给“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病人,完成任务后在社交媒体上点名自己几个好友参加挑战。通过裂变式的传播,人际关系的推动,此活动仅在美国就筹集善款1.15亿美元。“冰桶挑战”将公益,社交媒体,人际传播,病毒营销相结合,使更多人认识关注到这一罕见病,取得了正能量与收益的双赢。

病毒营销的趋势之三是传播渠道从单一的网站到微博微信。早期的病毒传播是通过网站进行,如上述“Hotmail邮件广告”,“小电影视频”等等,到今天两微一端不断发展,社交媒体渗入人们生活,聚集了大量的流量,社交媒体成为人们网络生活的主要内容。病毒营销的传播主渠道从网站转移到了社交媒体的微博微信。因社交媒体具有更强的互动性,方便人们一键分享转发评论,更符合病毒营销快速分享的特点。且社交媒体具有强关系,用户通告亲朋好友转发而获得信息,再将自己觉得值得分享的信息转发至自己另外的关系网中,其沟通具有人性化,强情感交流,能够更好地克服顾客逆反心理,具有裂变式地传播效果。今年来取得巨大传播效果的案例,如以上所提到的冰桶挑战,朋友圈网络用语等等,都是以社交媒体作为平台进行引爆的。

四、总结与前瞻

病毒营销具有精准性,能够嵌入消费者喜欢的内容中,引起目标人群的共鸣,内容有趣独特,传播方式简单,能瞬间抓住人群的注意力,同时,其传播成本较低,摒弃了传统的单向传播方式,人人都是接受者,人人都是传播者。

1. 社交媒体与病毒营销的结合是营销发展的大趋势。在020时代,病毒营销借助社交媒体能取得更大的利用空间,多对多的裂变式传播,形成社交网络圈,近年兴起的微商裂变式发展,朋友圈集赞送门票等等病毒营销方式,说明了病毒营销的手段越来越趋于多样化,且都呈现出与社交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能给人们带来切实优惠与利益的病毒营销能取得好的营销效果。对于利用社交媒体进行营销,是将人际关系融入以内,鼓励用户利用自己的关系平台进行营销,通过积累用户群,建立品牌高知名度,产生使用黏性,培养忠诚客户,使用户同样也成为营销的传播者。传统营销方式的效果具有难测定性,不可控性,且对营销的效果难以进行即时的监测。病毒营销借助社交媒体的平台,能够及时地监测营销效果,并对营销方案进行改进。例如通过流量监测,点赞数,评论意见等等,都具有较好的反馈效应。并且针对其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有需要时进行危机公关。

2. 病毒营销应借助大数据进行分析策划。近年来兴起的大数据技术是通过收集以及分析全部的海量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意味着数据来源的多样化,数据量的庞大,处理的快速性。利用大数据,能在碎片化的社会受众获取一手资料,达到精确定位的目的。在互联网时代受众碎片化,又通过媒体的受众细分策略使具有相同的需求与兴趣爱好的受众重新聚合。将大数据运用在病毒营销的执行当中,切实提升病毒营销的效果。在互联网上人际关系,社会活动,地理位置等人的一切活动都可以转化成信息数据,帮助使用者进行决策,调整策略。

3. 进行病毒营销时,应把握一定的度,避免强迫用户进行传播或出现绑架用户使用的情况。近年来微信朋友圈的文章分享是病毒传播的重要方式,人们将公众号上自己喜爱的文章或视频等内容进行转载进行二次传播,扩大公众号的影响力,但也出现了一下“道德绑架”的情况,例如出现“不是中国人不转”,“不为父母转的父母会多病”等等语句,这样的内容虽会迫使一些人们不得不转载,但引起人们的反感,一些用户会进行投诉,虽有短时间流量,点击量或转载量,但难以取得长期持续的效果,并降低媒体本身的公信力与质量,对其建设会有负面影响,短期的效应无异于饮鸩止渴。

张巨才说,品牌传播是大多数的病毒营销的主要内容,对即时的实际收益有限,简而言之解决的是提升知名度的问题,而且消费者积极主动的传播,也只是是传播效果呈现的表现形式。他主张病毒营销应该在适当的传播时机进行关注点改变,例如是消费点转移与营销提升,使价值能够真正呈现出来。在互联网社交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病毒营销的方式以及内容都得到了多样化发展的可能,对病毒传播进行消费转移与营销提升方面的研究,仍然有所欠缺,对于上述几方面的实证研究,将是未来相关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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