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税式支出概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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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税式支出概念论文

篇1:重新认识税式支出概念论文

重新认识税式支出概念论文

重新认识税式支出概念论文

摘要:传统概念认为税式支出是给予不同的纳税人以不同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种界定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的税式支出概念的内涵不仅包括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还应当包括特殊管征待遇形成的财政支持等。

关键词:税式支出;征管方式;表现形式;政策目的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thought that the tax type disbursement is gives the different taxpayer by the different reduction of tax favorable treatment, this kind of limits have certain one-sidedness, the complete tax type disbursement concept#39;s connotation not only includes the tax rate reduction with tax amount reducing, but must include the special tube to draft the financial support which the treatment forms and so on.

key word: Tax type disbursement; Collection way; Manifestation; Policy goal

一、传统意义的税式支出概念

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理论学界正式提出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或直译为税收支出)这个概念以来,国际国内的学者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曹立瀛先生在《西方财政理论与政策》一书中的解释可认为是一般的定义:税收支出是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对于某些纳税个人、企业,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不直接给予现金)。其所以称为税收“支出”,是因为这类优惠和其他政府支出的项目一样,作为开支,列入预算。

这种解释代表了理论界的主流,倾向于从税收收入的损失这一角度来定义。在具体研究上,传统定义税式支出则主要从表现形式上进行分类。主要有四类:一是税收减征。税收减征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其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二是税收免除。税收免除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三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四是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思考

本文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税式支出概念并不全面。所谓“支出”即是给予“补助”,税式支出就是在税收领域给予纳税人以隐性的资金补贴,因此,只要事实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或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可以视为税式支出。

上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让政府看到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政府在调控经济的过程中越发认识到自身在经济中的大有可为,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随之成熟和发展。税收做为重要的经济政策,更是当仁不让地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式支出从根本上来说是政府的一种经济政策,出于调控经济的目的,可以设定各种税式支出形式。因此,税式支出种类应当从经济政策目的来分类。

1.基于产业宏观调控的税式支出。经济学将各种产品分为优值品与劣值品。政府对各种产品同样有自己的认识。从有利于国家职能发挥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不同的产业采取不同的价值倾向,分别制订不同的税收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税收政策给予充分关注,不仅在税收收入上对此类产业有很大的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特殊待遇。比如行业的汇总纳税,为此类企业节省巨额的财务支出,提供企业内部资金调配的便利,事实上等于财政为其提供隐形的财政支持。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产业,国家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优惠待遇。国家需要特别扶持的产业,如进口替代产品、出口替代产品、幼稚产业、正外部效应产业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提供特殊优惠。

2.基于纳税人身份的税式支出。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看似违背平等原则,但是在世界各国都事实上存在着,而且从政策制订者的本意来看,无不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公平,或者基于某种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目的。在我国,下岗工人、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等,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在英国、美国,二战爆发后为了鼓励妇女就业,补充男劳动力的不足,特意制订了针对家庭妇女就业的税收扣除和宽免办法。

3.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税式支出。非平衡发展的.战略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是采用这种非平衡发展的战略,先后划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种层次的开放区域。为吸引资金,主要是外资在这些区域的注入,国家制订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不同优惠制度。

4.特殊征管方式形成的税式支出。传统概念上的税式支出注意到了因税款的故意放弃而形成的支出。但是没有考虑到因为征收方式的改变,纳税人可能因此减少费用支出。由此,为纳税目的本应支付的费用,也就是纳税成本减少了。和其他纳税人相比,事实上等于得到政府在纳税领域的补贴,也就是应当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目前在特定行业和企业中实行的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事实上使得相关纳税人大量地减少财务支出,或者少纳税款,在税收领域取得与相似或相同行业竞争者的不平等待遇。

我们知道,税收负担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税收的超额负担和税收成本。税收成本又涵概了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根据英国学者桑德福(Sandford)的论述,纳税成本不仅指个人或公司支付的律师和会计师的咨询顾问的开支,以及雇佣职工办理纳税申报事务的开支,而且还包括一些非货币的无形花费,例如时间价值、精神负担等。因此,纳税成本虽然很难估计,但其数字肯定比征收成本大得多。根据桑德福对1973年英国税收情况的统计和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1970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成本,约占税收收入的2.5%至4.4%.而在美国,根据穆斯格雷夫的估计,纳税成本比征收成本大几倍。198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9400万件,其中2900万件采用分项扣除法,费用达30亿美元。其中6500万件不分项列举,而采用标准额扣除法,纳税成本32亿元。纳税成本在总额上是巨大的,但是不同的计算方式产生的纳税成本上的差异也是巨大的。因此,纳税成本在税收和经济中的影响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应当加强因特殊管征方式形成的税式支出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

5.基于社会福利目的的税式支出。政府的终极目标是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以提高社会福利目的而制订的税式支出政策很容易为人民所接受。例如对于免征额的规定。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当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但属于税式支出,它是对所有人普遍施行的税式支出,不对谁形成特别优惠,但实质上是政府对部分税收的放弃,目的是为了普遍提高社会的福利。

6.税收空白形成的税式支出。由于应开征而未开征税种,而使部分潜在纳税人受益,在理论上也可以归入税式支出范畴。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世界多数国家都已经开征,因为其在理论上被认为属于良税,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加速流动。但是在我国仍然属于空白,这样就为富裕阶层留下税收空间,无形中成为政府给予的补助。

三、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定义

综合各家学者论述,所谓税式支出,是在现行税制下,对于某些纳税个人、企业,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激励性、照顾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率税额优惠和征管待遇,由此形成相同或相似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的差异。政府为此而有意牺牲部分的收入,形同给予纳税人财政补贴。其所以称为“税式支出”,是因为和政府其他支出的项目一样,应当作为开支,列入预算。

篇2: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认识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思考

本文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税式支出概念并不全面。所谓“支出”即是给予“补助”,税式支出就是在税收领域给予纳税人以隐性的资金补贴,因此,只要事实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或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可以视为税式支出。

上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让政府看到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政府在调控经济的过程中越发认识到自身在经济中的大有可为,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随之成熟和发展。税收做为重要的经济政策,更是当仁不让地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式支出从根本上来说是政府的一种经济政策,出于调控经济的目的,可以设定各种税式支出形式。因此,税式支出种类应当从经济政策目的来分类。

1.基于产业宏观调控的税式支出。经济学将各种产品分为优值品与劣值品。政府对各种产品同样有自己的认识。从有利于国家职能发挥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不同的产业采取不同的价值倾向,分别制订不同的税收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税收政策给予充分关注,不仅在税收收入上对此类产业有很大的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特殊待遇。比如行业的汇总纳税,为此类企业节省巨额的财务支出,提供企业内部资金调配的便利,事实上等于财政为其提供隐形的财政支持。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产业,国家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优惠待遇。国家需要特别扶持的产业,如进口替代产品、出口替代产品、幼稚产业、正外部效应产业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提供特殊优惠。

2.基于纳税人身份的税式支出。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看似违背平等原则,但是在世界各国都事实上存在着,而且从政策制订者的本意来看,无不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公平,或者基于某种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目的。在我国,下岗工人、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等,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在英国、美国,二战爆发后为了鼓励妇女就业,补充男劳动力的不足,特意制订了针对家庭妇女就业的税收扣除和宽免办法。

3.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税式支出。非平衡发展的战略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是采用这种非平衡发展的战略,先后划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种层次的开放区域。为吸引资金,主要是外资在这些区域的注入,国家制订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不同优惠制度。

4.特殊征管方式形成的税式支出。传统概念上的税式支出注意到了因税款的故意放弃而形成的支出。但是没有考虑到因为征收方式的改变,纳税人可能因此减少费用支出。由此,为纳税目的本应支付的费用,也就是纳税成本减少了。和其他纳税人相比,事实上等于得到政府在纳税领域的补贴,也就是应当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目前在特定行业和企业中实行的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事实上使得相关纳税人大量地减少财务支出,或者少纳税款,在税收领域取得与相似或相同行业竞争者的不平等待遇。

我们知道,税收负担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税收的超额负担和税收成本。税收成本又涵概了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根据英国学者桑德福(Sandford)的论述,纳税成本不仅指个人或公司支付的律师和会计师的咨询顾问的开支,以及雇佣职工办理纳税申报事务的开支,而且还包括一些非货币的无形花费,例如时间价值、精神负担等。因此,纳税成本虽然很难估计,但其数字肯定比征收成本大得多。根据桑德福对1973年英国税收情况的统计和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1970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成本,约占税收收入的2.5%至4.4%.而在美国,根据穆斯格雷夫的估计,纳税成本比征收成本大几倍。198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9400万件,其中2900万件采用分项扣除法,费用达30亿美元。其中6500万件不分项列举,而采用标准额扣除法,纳税成本32亿元。纳税成本在总额上是巨大的,但是不同的计算方式产生的纳税成本上的差异也是巨大的。因此,纳税成本在税收和经济中的影响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应当加强因特殊管征方式形成的税式支出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

5.基于社会福利目的的税式支出。政府的终极目标是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以提高社会福利目的而制订的税式支出政策很容易为人民所接受。例如对于免征额的规定。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当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但属于税式支出,它是对所有人普遍施行的税式支出,不对谁形成特别优惠,但实质上是政府对部分税收的放弃,目的是为了普遍提高社会的福利。

6.税收空白形成的税式支出。由于应开征而未开征税种,而使部分潜在纳税人受益,在理论上也可以归入税式支出范畴。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世界多数国家都已经开征,因为其在理论上被认为属于良税,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加速流动。但是在我国仍然属于空白,这样就为富裕阶层留下税收空间,无形中成为政府给予的补助。

三、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定义

综合各家学者论述,所谓税式支出,是在现行税制下,对于某些纳税个人、企业,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激励性、照顾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率税额优惠和征管待遇,由此形成相同或相似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的差异。政府为此而有意牺牲部分的收入,形同给予纳税人财政补贴。其所以称为“税式支出”,是因为和政府其他支出的项目一样,应当作为开支,列入预算。

篇3:税式支出概念的重新认识

摘要: 传统概念认为税式支出是给予不同的纳税人以不同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种界定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的税式支出概念的内涵不仅包括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还应当包括特殊管征待遇形成的财政支持等。

关键词:税式支出;征管方式;表现形式;政策目的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thought that the tax type disbursement is gives the different taxpayer by the different reduction of tax favorable treatment, this kind of limits have certain one-sidedness, the complete tax type disbursement concept's connotation not only includes the tax rate reduction with tax amount reducing, but must include the special tube to draft the financial support which the treatment forms and so on.

key word: Tax type disbursement; Collection way; Manifestation; Policy goal

一、传统意义的税式支出概念

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理论学界正式提出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或直译为税收支出)这个概念以来,国际国内的学者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曹立瀛先生在《西方财政理论与政策》一书中的解释可认为是一般的定义:税收支出是在现行税制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对于某些纳税个人、企业,或其特定经济行为,实行激励性的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不直接给予现金)。其所以称为税收“支出”,是因为这类优惠和其他政府支出的项目一样,作为开支,列入预算。

这种解释代表了理论界的主流,倾向于从税收收入的损失这一角度来定义。在具体研究上,传统定义税式支出则主要从表现形式上进行分类。主要有四类:一是税收减征。税收减征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其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二是税收免除。税收免除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三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四是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篇4:不包括税式支出的预算,不是完整的预算

不包括税式支出的预算,不是完整的预算

首先,传统财政理论一直是把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政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而提出税式支出概念后,从税收优惠这一侧面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仅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且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从而在更深层次上揭示了税收优惠的实质,为财政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的财政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其次,在传统的财政运作模式下,对税收优惠所造成的财政收入损失没有数量分析,对税收优惠的效果缺乏科学缜密的评估,政府预算报告所提供的资料和政府实际活动是有差异的,或者说,政府预算报告是不完整的。用税式支出的观点来看待税收优惠,将量化的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范畴,将使政府预算更加完善,从而完整地反映了政府的活动,增强了预算的透明度,并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支出,而且表现为提供税收优惠这样的间接支出。

第三,税式支出概念的提出强化了人们对于税收优惠的成本意识,更加重视税收优惠的效果,有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

第四,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范畴还引致其管理方式的转换。既然是一种支出,就需要按照支出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需要有合理的预算,并进行严格的评估、分析和控制,还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秩序,税式支出预算制度随之产生。

正是由于税式支出理论具有以上优点,因此,其一出现就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广泛应用于各国财政实践,而且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在中国建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任何一种新的理论、新的制度的发展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就是在税式支出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也曾有动议取消税式支出预算制度。所以,在一些国家出现摇摆和怀疑,应视为正常的现象。税式支出理论的根基在于不论何种税收制度均会存在例外的税收优惠规定,而这些优惠必然会形成财政损失,所以有必要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加以控制,从而要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并最终将其纳入预算。显然,税式支出制度的建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实践证明,建立较为完善的税式支出制度也是可能的。至于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技术问题,只能在实践中逐步解决。毫无疑问,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统计、评估方法的确立与应用,数据的捕捉,都面临各种困难,因此,改革初期既不能求全责备,也不能因噎废食,需要逐步探索,不断完善。说到底就是先进国家进行税式支出分析所用的方法和数据,也只是相对准确、比较科学,不可能尽善尽美。

为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按照税式支出理论,建立和实施税式支出管理制度,这一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确定何种目标,同样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目前多数国家仍停留在统计、分析和反映阶段,还未实现对税式支出的全面、有效控制,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在我们看来,这些国家还处于税式支出制度发展的过渡阶段,与完善的税式支出制度尚有一定距离。一般认为,完善的税式支出制度至少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应用的各种方法科学合理,数据资料准确;二是纳入预算管理;三是形式对税式支出的全面有效控制。其中,第一条是基础和前提,第二条是形式和手段,第三条是所要达到的目标。其道理在于,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准确的数据,评估、分析和管理就成了无本之木,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就难以实现全面有效控制,而不能实现控制的目标,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效力就要大打折扣。在这里之所以强调要纳入预算管理,在于这一方式是现代社会政府和全体人民全面监督、管理政府财政的唯一法定有效形式,即目前只有通过预算才能实现对税式支出的全面控制。正如一位著名的税式支出学者所说,不包括税式支出的预算,不是完整的预算。

目前,我国在税式支出管理上刚刚起步,此前不能说对税收优惠没有管理措施,但大都带有临时、专项和过渡性色彩,缺乏系统、科学的管理制度。而且,由于我国的税制仍处于变更之中,税收法治环境还不健全,税收统计、评估工作基础薄弱,因而在我国建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的困难远比发达国家大。但是,这也恰恰从反而证明在我国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面临的现实不仅表现在税式支出规模大、种类繁多、数额不清,而且由于税收法治程度不高、管理不严,越权减免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税式支出制度加以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必须以纳入预算管理为最终目标,从一开始就要为此而设计和安排。当然,在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上,则可以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总的原则是由简到繁、由浅入深、不断提高、逐步规范,具体来说,应先建立估算和统计制度,其次完善评估分析方法,最后实现预算管理和控制。

我国税式支出规模应大幅度削减

一个完整的税式支出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社会经济目标在税收上规定的各种优惠条款,二是为管理和控制已有的.税收优惠采取的各种法定措施。我国目前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是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整体问题,必须首先解决。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带来的弊端至少有三点:一是税收优惠过多导致普惠制,而普惠制的效力要远低于特惠制。我们知道,税收优惠是通过不同于一般税收条款的例外规定来实现政府的某种政策意图,其功能的发挥在于其特别性。如果这种特殊的例外性的政策过多的话,使得多数部门和群体都可以享受,也就变成了一般性条款,这样不仅政府的税收损失大量增加,而且政策目标难以实现,成本效益比较的结果是得不偿失。以目前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为例,虽然中央政府为实现西部大开发出台了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做调整,两者相抵消,则西部投资的吸引力大为削弱。大幅度削减税收优惠,实行简洁的税制,这是一个世界潮流。刺激经济增长只能通过规范的税制改革实现,而不能靠新开各种减免税口子,这是历史和国际经验。我国在税收优惠上的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来很可能引起更大的问题,造成积重难返。现在美国就是这种局面,各届政府都知道弊端何在,但任何实质性的改革都引致有关利益集团的反对,改革基本上是雷声大雨点小,已成“尾大不掉”之势。二是破坏了促进各类纳税人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强化了纳税筹划的动机,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从而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制造了障碍。三是扭曲了依法治税的环境,损害了税制的合理布局和设置,使税制更为复杂化,为有关单位越权减免税提供了诱因和可乘之机。当前我国税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各个税种都实行了减免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违背税制设计原则的,如增值税是一种层层抵扣的链条式税种,本不宜实行减免税,但却实行了大量优惠措施,并有扩张之势,这显然属于不当之举。

目前中国刚刚加入WTO,这对于我们清理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至于削减税收优惠的方式,一种是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对税收优惠进行清理和规范,但这种选择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并往往被理解为增税措施,推行起来困难较大。因而,更适宜对个别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不宜作为全面的措施。另外一种是通过税制改革自动消化现有的税收优惠,

用新税制替代旧税制以后,使得适应原有税制的各种税收优惠的条件不复存在,从而自然而然地取消这些税收优惠。举例来说,目前我国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实行了许多税收优惠,这与现行所得税和增值税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而通过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改革,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关于税制改革和清理税收优惠的关系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应进一步强化税制简化的要求,同时要尽可能缩减税收优惠范围。这里需要转变一个观念,就是不要以为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解决任何问题,不要以为税制可以照顾所有人的利益和让所有人满意。这是因为,税收公平只能是相对的,漫无边际地追求公平目标只能使税制日益复杂,税收优惠越来越多,从而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降低,影响市场竞争环境,导致新的、甚至更大的不公平。另外,税收只是政府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手段,并不是全部,一些可以用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用税收优惠的办法反而弄巧成拙。

篇5:《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2月实施

第一条 为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加强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增强税收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放弃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间接、隐性的财政支出。

第三条 在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财政牵头、税务配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应加强对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强化督导考核。

第六条 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等。

第七条 税式支出分为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起征点减免税等。

第八条 税式支出信息主要包括:

(一)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

(三)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

(四)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优惠对象等测算信息。

第九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建立“技术支撑、渠道畅通、内容完备、报送及时、部门共享”的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税式支出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税式支出管理需求。

第十条 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税部门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指提供无法确定具体享受对象的税式支出普惠政策信息的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三)其他掌握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税式支出信息作为会计信息,应遵循“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填报规范、报送及时”的采集原则。

第十二条 税式支出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采集、报送税式支出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税式支出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信息涉密的,应及时与同级财税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对应报未报的事项,协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依法使用和保管税式支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区分不同税式支出对象,分别确定不同的信息采集流程和管理主体。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由当地国税、地税主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管理。

(二)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管理。

(三)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季或年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税式支出进行分析论证,客观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和政策效应,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式支出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的原则,做到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动态信息与静态信息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二十条 税式支出效应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效能发挥及预期宏观调控目标实现情况;

(三)税式支出审核审批情况;

(四)税式支出的规模总量、支出分布及资金配置结构等情况;

(五)根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求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税式支出效应评价包括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和综合评价。

(一)日常评价,是指财税部门按照既定指标对税式支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分析并形成评价报告。

(二)专项评价,是指财税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求,选择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进行专项分析并形成评价报告。

(三)综合评价,是指财税部门对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税式支出管理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分析评估,按照规模总量和分布、支出结构等内容进行效益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定期将税式支出效应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有关税式支出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和配合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应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定期督导通报制度,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五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当与税收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各级财税部门应将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岗定责,加强考核,强化落实,严格奖惩。

第二十六条 税式支出管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月1日至12月31日。

篇6:《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2月实施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税式支出管理工作,推进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2月29日

篇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税式支出

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而对某些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给予的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优惠待遇而形成的政府收入放弃。它是以减少税收收入形式进行的政府财政支出。税式支出作为一个财税概念和一项行政措施是本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的。1968年,美国财政部根据美国税收实践,首次提出税式支出概念。 1973年,担任美国财政部长助理的斯坦尼·s·萨里在《税收改革的途径一书》中正式使用了“税式支出”一词,论述了有关税式支出的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 1974年,美国联邦预算法案将这一概念作为新的联邦预算中的一部分,应用于预算政策分析。1975年以后,美国各级预算都包含税式支出项目,并从法律上规定把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正式组成部分。美国的税式指出理论与实践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目前,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荷兰、新西兰、爱尔兰、比利时、日本、印度等国都建立了税式支出预算,并利用国家预算对税式支出进行控制。

篇8:“支出”和“付出”论文

“支出”和“付出”论文

持刀挟持并伤害出租车司机、劫持出租车、抢劫现金及高值易套现财物,甚至公然拒捕袭警……这是5、6月间在兰州市城区频频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梅军、齐涛的罪恶“表演”,他们的演技虽然不算高超,但却给金城出租车业带来了恐慌和不安全感。作为出租车司机被抢劫案件的主侦部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的领导对这些案件非常重视,责成刑侦大队限期破案,分局督办,刑侦大队当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迅速展开了工作。经过齐心协作、不懈努力,几番波折,专案组终于在7月22日、25日分别将齐涛、梅军抓获,进而破获此类案件数十起,不仅狠狠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给出租客运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治安氛围。

歹徒虽然已被绳之于法,但是通过综合分析本案的侦破过程,我们不难看到,相对于破案的收益来说,我们的侦破成本结构的不合理和反常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妨导入这样一个公式:实际侦破成本=必然成本+额外成本+偶然成本,必然成本包括侦查部门为侦破案件必须耗费的最低限度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是破案的必要条件,可简称为“支出”;偶然成本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由于意外、不可抗力、工作失误、自身素质及其它偶然因素的出现和发生而造成的损失;额外成本则是指由于偶然成本的出现,为弥补损失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偶然成本和额外成本的总和可简称为“付出”。一个理想的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趋近于最低必要限度,“付出”则应趋近于0。而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实际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付出”,二者都应在必要和合理的限度之内。在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付出”远远大于“支出”,造成不合理的破案成本支出,也正是本案一波三折的内在原因和主要原因。不妨让我们深入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去,看看这种反常的、不合理的侦破成本结构是如何具体形成的。

专案组在研究分析了这一系列抢劫案的'特性和共性之后,果断串并案,并制定实施了侦查方案,一、在易发案地及租车地、抛车地进行走访、摸排;二、带领受害司机在这些地段进行寻找;三、对被抢劫的赃物进行监控,尤其是手机。但是,这些工作尽管做得很扎实,量也很大,面也很广,案件的侦破却并无进展,相反,在这期间,仍有案件在不间断地发生。6月20日晚又连续发生了两起案件后,专案组根据案犯作案的时间规律,经过反复勘查地形,制定了守候抓捕方案:确定四个守候点,一个流动巡逻点,每点四名干警,时间定在了6月26日晚。当晚,在局领导和大队各位领导的统筹布署下,大规模的守候行动开始了,刑侦大队全体干警全部都参加了这场战斗。自晚22时30分开始,守候至27日凌晨0时30分许,这二名劫匪果然又租了一辆车来到“三五一二”厂西大院巷道内抢劫,正在这二人已将司机控制住准备将车劫走时,在此巷道内的守候小组尤如神兵天降,将这二名劫匪堵在了车内。如果此时就顺利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那么此案的“支出”和“付出”都是在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实际侦破成本结构还是趋于合理的。

也许是胜利来的太突然,让守候民警放松了警惕,违反了查缉战术的操作规程,将二犯罪嫌疑人堵在车内,坐在司机座上的犯罪嫌疑人梅军用花言巧语麻痹了民警,突然开门夺路而逃,而在助手座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齐涛利用民警分神的一瞬间,也冲开了车门准备逃跑,但守候在另一侧车门的民警反应机敏,将他一把揪住,齐涛手持利刃捅向民警,民警反应机敏向后一躲,刀捅在了下巴上,齐涛趁机一脚踹倒民警后也逃之夭夭。突然的变故加上专案指挥员对守候安排考虑不尽周密,点与点之间失去联系,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确切位置,造成梅军、齐涛二人袭警逃跑后各守候点一片混乱。由此可知,偶然成本的产生正是因为我们自身的失误,包括①、指挥者对现场紧急状态出现的准备不足、仓促应战和顾此失彼;②、守候民警错误的判断和明显失误的缉捕战术实施;③、接应守候民警接受指令不明造成配合失误。而这三点失误的深层次原因还得从自身素质的养成和发挥上好好挖掘。

这次抓捕虽然没有成功,但却让狐狸露出了尾巴。齐涛在

[1] [2]

篇9:交付概念论文

交付概念论文

“交付”的其概念基础是“占有”,由占有界定的“交付” 概念反映了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中,原占有人针对特定的人主动放弃占有,新的占有人主动取得占有的过程。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这三种观念交付同现实交付一样,包含了占有的主动放弃和另一主体主动获得占有的这个基本框架,现实交付是对这个模式的一次应用,而观念交付是这个模式的多次应用。追溯罗马法以来有关“交付”的原因理论的分析,大致可以确定,“交付”概念中必然包含转移占有的意思,且当交付与物权相关时,“交付”概念同时包含转移占有的意思和转移物权的意思。

在物权法中,“交付”这一个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法律理论不断积累和继承的过程中,“交付”一词被不断发展和改造,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理论,构成民法上的交付制度。当民法开始区分物权和债并在立法中形成独立的债法和物权法后,“交付”概念的地位上升变成了连接债法和物权法,把概念化的物权变动与实际的物的支配者变动统一的工具。

一、“交付”与占有

现在关于交付的概念大致都是用“占有”、“直接占有”或“事实管领力”来界定交付。如:“交付原来谓物上现实的直接管领力之转移即为直接占有之转移”,“交付是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转移。”由占有转移构造的交付同时包含了原占有人放弃占有和新占有人获得占有的行为。现实交付下,原占有人具备直接占有事实,即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是交付的前提。占有的这种事实管领力在罗马法中已有论述。

对物的实际控制,往往和物的性质有很大关系。如尼古拉斯所言,为取得一本书的占有,需要具备比占有一堆薪柴更高的实际控制。“对一块土地的占有控制,除了进入该土地的某一部分,并且想着对整个土地加以控制外,我难道还能有其他什么办法么?”在这里“体素”的要求被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只是罗马人依旧坚持占有需要体素。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是“纯意志(animo solo)占有。”假设张三拥有的海滨别墅,常年都是空着的,此时,占有的体素完全告缺。这时候李四闯入进行占有的时候,李四既具备占有的体素也具备占有的心素,可是他却不构成占有。

罗马人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更愿意接受的一种表面上正确的论据是:那些因“心素”而保留的东西,只因心素而丧失。后世法学和立法中,占有无论如何界定,基本都没有脱离罗马法上的这种对占有的理解。即,占有需要人与物实际的联系,而不仅仅是观念的联系。这种实际联系,有时表述为“持有”,如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有时被表述为一种“力”,如德国民法表述为一种管领力。

基于对占有概念所包含的人与物的关系,通说认为占有的要件大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有人与物相当确定的关系。耶林的占有理论中将人与物的关系分为场所关系和占有,仅仅有人与物的场所关系的是单纯的事实,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有持有的意思而建立的人与物的关系才是占有。这种确定的人与物的关系,必然内在包含持有意思。如果仅仅是为了一时对物的接触,如借看他人的地图以便寻找路途,一时触摸他人的狗等行为均不属于占有。

第二个方面是需要从外部可以认识。第三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判断支配关系要依据社会观念。这种观念可以是基于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比如手握一本书,坐在椅子上。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观察,比如将车钥匙交给某人,此人便依据对钥匙的占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窃取钥匙的人则不能根据对钥匙的占有而取得对车的占有。第四个方面,占有取得应该包含支配的意思。那种单纯以某一方面,诸如,物理占有或者内在占有意思,而判断是否构成占有的说法是极不妥当的。

占有概念,同所有的法律概念一样,是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所以,法律对占有的概念常有扩大或者缩小。德国民法确立的间接占有制度中,间接占有人对物没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是仍然成立占有。在占有辅助人存在的情况下,虽然他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但不构成占有。

二、“交付”概念的内在结构

由占有界定的“交付概念”反映了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中,原占有人针对特定人主动放弃占有,新的占有人主动取得占有的事实。“对特定人”放弃占有使得交付人区别于抛弃人。双方都必须“主动”与占有概念本身的构成有关。罗马法始,构成占有丧失需要同时丧失“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而“占有心素”的丧失只能基于占有者的意思。“移转占有”中需要意思,转移持有中也需要转移持有之意思,因为人的行为是由人的意思支配的。

简易交付中物的实际控制者变成了现实交付中的交付接受人。由于德国法上存在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此处且区分二者作分析。当交付人为间接占有人时,简易交付的结果使交付接受人的占有性质由直接占有变为一个不存在对应的间接占有的占有。交付人只需抛弃间接占有,对应的交付接受人便因对方抛弃间接占有而使自身的直接占有变为不存在间接占有制约的占有人。

简易交付的另一种情况可能是:交付接受人的“占有”不属于占有而仅仅是持有。如张三拿李四新手机欣赏,李四立即决定将手机卖与张三,这种交付只能是通过简易交付完成。在占有辅助人出卖物与占有人时,也是一种简易交付。如果交付接受者不是间接占有人,也不是持有人。如有人将自己所有之物卖于占有人并作为占有辅助帮其持有。这种情况下交付人放弃占有的方式是:改自我持有为为他人持有意思即可以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中包含了间接占有,占有改定中的交付人并没有放弃占有,只是将占有性质改变。

交付人是放弃自主占有,针对被交付人改变了原来的占有性质,在交付和被交付人之间建立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关系。指示交付中,交付人保持对物的占有,他放弃占有中的意思要素,指示第三人为被交付人占有标的物。交付不过就是被交付双方确定的返还请求权的变动,是放弃占有和取得占有的合意。

可见,观念交付同现实交付一样,包含了占有的主动放弃和另一主体主动获得占有的这个基本框架,现实交付是对这个模式的一次应用,而观念交付是这个模式的多次应用。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结构内在统一。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不同,现实交付定义为转移直接占有,外在具有转移持有的一些特点。但是无论何种交付,内在都包含交付人和接受人双方占有意思的变化。保尔/施图讷认为现实交付中存在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现实交付的要件包括:原占有人让与占有,取得人取得占有,当事人有转移占有之意思表示。究竟交付概念中包含的转移占有的意思,是不是意思表示仍物公论,可以确定的是观念交付和现实交付中都包含意思要素。

三、“交付”概念结构中的意思要素

“交付”概念结构中包含的意思是移转占有的意思,实际主要是对占有中“心素”的一种放弃和取得。“交付”概念中的意思究竟是简单的意图还是意思表示?这种争论是从交付是否需要“原因”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展开的。“在罗马法上,人们并未从交付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角度来界定交付的效果”而是“通过‘原因’的要求来控制所有权移转的效果。”自罗马法开始基于交付“原因”与所有权变动之间的关系的评价,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要因主义和无因主义。罗马法上关于“要因”和“无因”的论述片段不少,最明显的矛盾体现在以下两个片段中。

第一片段是盖尤斯的法言,他说:“根据万民法,交付给我们的物为我们所有。因为没有什么比尊重想将其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权的意志(Voluntas)更符合自然的公平(naturalis aequitas)。”讨论交付问题时此段被引用很多,直接说明了交付的法律效果。

第二片段:D.41,1,31,pro. “保罗《论告示》第31卷,单纯交付(nudatraditio)永远不会使所有权移转;若先有出卖或者其它正当原因(justa causa)而后据此为交付,则会使所有权移转”。此段反映的意思有二:一是交付并没有使得所有权直接移转的效果,要达到此效果必须有“正当原因”。二,是“正当原因”应该在交付之先,至少在逻辑关系上应该在交付之先。

二片段的矛盾之处是:交付要达到转移物的所有权转移是否需要原因。如果交付需要原因才可以达到转移所有权的效果,那么至少在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就是一个不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行为,“交付”概念中包含的意思只是一种自然意思。如果交付是一个不需要原因自身可以引起法效果的行为便可能是一个法律行为,“交付”中包含意思表示。

格鲁克(C.F Glueck)在对保罗的法言进行分析时讲到:“所谓交付,是所有人或保有让与权利的人,依债权债务关系而把物的占有移转给我的事实,称为取得行为或者取得形态。只有实施了该交付,受让人才能取得所意欲取得的物权。基于权源而享有债权,只不过赋予债权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交付的‘人的权利’。”他的另一段说明也许更有意义,他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为事实上的交付在时间上通常是分离的,即迄至债务依交付而被清偿前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债权债务也有可能依履行它的行为本身而成立,如赠与和事先没有约束关系的消费借贷便是”。

格鲁克实际上说明了,交付与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同“时间上,债的成立与交付的分离”相关。赠与和消费借贷这种无先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是依据履行行为而产生的。其论述的内在逻辑是交付需要原因,即使在赠与与消费借贷的场合也是一样,不过是这种原因和交付融为一体了。交付行为一方面设立了债,一方面履行了债。

萨维尼认为交付行为不是设立了债,而是设立了一个契约,“交付,就其性质而言,是一个真正的契约;正当的原因,不折不扣地指的正是这个契约。”针对保罗的法言,他在1853年《作为现代罗马法之一部分债权法》的第二卷中谈到:“交付,通常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为之。例如,出租、寄存和以物设定质权等,均有交付。但在这些场合,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但在买卖、交换(互易)、赠与和消费借贷的场合,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便发生转移。这种场合中的交付和前一种场合中的交付的本质差异在于:在这种场合,出卖人有打算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而在前一种场合,则没有。因此得出结论:交付,是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思的合致而使所有权转移的。无该意思的合致,标的物的所有权便不转移”。

无论格鲁克还是萨维尼其实都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交付同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要达到所有权的转移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原因。格鲁克认为“转移所有权”原因包含在先期原因之中的,萨维尼认为某些情况下,交付行为本身就是“原因”,是当事人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就此而论,我们可以说“交付”概念内包含的意思其实有两种:在与所有权或者物权无关的场合,“交付”概念内包含的意思仅仅是一种自然意思,即转移占有的意思;在与所有权或物权相关的场合,其内在的意思是所有权或物权转移的意思,“交付”既包含转移占有的意思,又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

篇10:大学生月支出调研论文

大学生月支出调研论文

摘 要: 文化消费是当代大学生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人生观、价值观等有重要影响。作者通过调研了解浙江师范大学的文化环境和文化背景,了解学生的文化消费情况,包括文化消费所占支出比例、文化消费内容,并据此提出文化消费的原因、文化消费层次及文化消费观念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总结大学生在文化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形成正确的文化消费导向,为大学的文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大学生文化消费 现状 建议

一、大学生文化消费的定义

文化消费就是指用文化产品或服务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一种消费,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观光等方面,是指对精神文化类产品及精神文化性劳务的占有、欣赏、享受和使用等。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文化消费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呈现出主流化、高科技化、大众化、全球化的特征。

目前,在校大学生正处于学习知识、接受教育、储备能量的特殊阶段,是准生产者,所以在校大学生主要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高校培养人才这一特殊职能决定了大学生消费结构主要表现为对知识的、精神的、文化的消费,从而使精神文化消费成为大学生生活消费中的主要部分。

大学生文化消费是指大学生为满足个体的文化生活需要对文化产品及文化性劳务的占有、欣赏和使用等。其实质是对社会及他人提供的精神财富,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消耗,前者如音像制品、文化用品、娱乐用品及通信产品等,后者如文娱表演、音乐演奏、文艺晚会等。由此可知,精神文化消费的涵盖范围是很大的,尤其是对于处于学习知识、接受教育、储备能量的特殊阶段的大学生而言,精神文化消费更是其生活消费的重要而核心的内容。

二、文化消费现状分析

通过对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的问卷调查的数据,学生访谈的资料,以及校园周边文化产业经营者的访谈资料的分析,发现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的文化消费趋于多样化,但是分布不平衡,文化消费的意识不够浓厚,存在一定的消费矛盾。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在进行文化消费时注重时事,并且对自身文化消费的不足有一定的认识,能正确认识到文化消费的意义。

通过具体分析,实地调查,概括总结,我们对大学生的文化消费分析如下。

1.文化消费呈现多样化,但文化消费结构不合理。

调查发现,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的文化消费倾向于网络的消费,对书籍的消费远远落后于网络,浙江师范大学图书馆资源丰富,但是消费人群少,网络消费却居高不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文化消费的结构不是很合理,个人文化消费观不是很成熟。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的书籍消费主要集中于考研、考级、公考等类图书,消费结构不是很合理。

由图1可见,大学生文化消费的组成比例不合理,文化消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及周边产品上,对书籍、报纸等的消费量远落后于网络消费,致使文化消费结构比例失调,文化消费结构存在一些问题。大学文化资源相当丰富,但是对部分学生缺乏一定的吸引力,无法完全满足学生的需要。

2.注重时事方面的文化消费,但文化消费意识不够浓厚。

如图2,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消费文化用品费用占总费用的5以下的同学占65左右,直接反映了学生的文化支出所占比例少,文化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学生平均要每月或者几个月买一份报纸(如图3),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在报纸这方面的文化消费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同时,分析数据还发现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对书籍的需求不高,没有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当然,这个情况和现在网络资源的充分发展有一定的关系。

以上情况说明大学生文化消费者的支出比重小,对于文化消费的关注度不够,对于文化消费没有清晰而正确的认识,文化消费呈现出一定的滞后趋势,消费意识不强。

3.能够清楚认识到文化消费的意义,但文化消费观存在一定局限。

多数的学生在选择旅游地的时候会选择风景优美的,而不是文化底蕴深厚的。浙江师范大学学生上网主要是看电影或是听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文化消费,但是这种文化消费观念缺乏一定的正确性。

如图4所示,浙江师范大学的绝大部分学生都认为文化消费的`意义是提升个人的文化修养,说明他们对文化消费的作用有正确的认识,能认识到文化消费的意义,对自身的文化消费选择起着积极的指引作用。

大学生对于文化消费的意义及文化消费对自身的意义有清醒的认识,但是自觉执行性不够,无法做到正确地进行文化消费,从而提高自身的修养。

4.文化设施相对较好,但文化氛围有待于进一步的创设。

浙江师范大学的文化资源丰富,文化设施相对比较完善。但是,现有的浙江师范大学的文化消费氛围不太能够符合同学的要求,通过对浙江师范大学周边的文化经营者的访谈了解到,浙江师范大学的文化氛围总体较为浓厚,对同学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学校提供的文化设施资源比较充足,但无法满足同学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同学对学校的文化氛围不是很满意(如图5),当前的文化水平无法完全满足同学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要。

三、大学生文化消费的建议

通过对问卷数据及访谈内容的分析,对那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积极调整文化消费的结构,达到文化消费平衡。

对于文化消费结构的不平衡,要引导学生养成多方向的文化消费习惯,积极引导学生面向其他方面的文化消费,如书籍、报刊、广播的等方面的文化消费,使大学生的文化消费不仅仅停留在网络上。

丰富文化消费的内容,不是单一的网络文化消费,大力发展其他文化产业,加大宣传力度,使大学生意识到学校丰富的文化资源,使其的文化消费结构日趋合理,文化消费达到一个平衡。

2.增强文化消费的意识,形成正确的文化消费观。

为解决文化消费意识淡薄,要加大文化消费的宣传力度,使同学们对于文化消费有清楚的认识,更加深刻地了解正确的文化消费,有意识地远离错误的文化消费。与此同时,要加强引导,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自觉进行有益的文化消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增强文化消费意识。

在加强学生意识的基础上,要提升学生的思想境界,使学生了解文化消费的意义,开设一些与文化消费相关的课程,建立学生合理的文化消费观。同时,更应鼓励学生进行文化消费的实践,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3.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观念。

建议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通过课堂教育、网络教育、名师讲座等形式帮助学生确立适合自身的文化消费结构,培养大学生合理科学的文化理财观,增强学生把钱用在刀刃上的意识,从而强化文化消费的意义。

开展一系列的文化活动,使大学生的文化消费向高雅发展,丰富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积极宣传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

精神文化消费需要引导,需要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有关部门应加大投资力度,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学校的文化设施水平,为同学们的文化消费提供良好的资源支持,给大家一个好的文化环境。

同时,学校有关部门要与同学一起共同努力,重视文化消费,使学校形成良好的文化消费氛围,使文化环境更有助于同学的发展进步。此外,学校还应积极扶持学校周边的文化产业,使之能长久、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为同学们的文化消费提供良好的场所。

5.解决文化消费的矛盾,增强现有文化资源的吸引力。

大学生文化消费主要集中在网络消费上,大部分大学生都喜欢免费的文化消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像图书馆这类免费的文化资源却少有人消费。这就形成了文化消费的矛盾:不喜欢有偿消费,但是消费的人多;喜欢无偿消费,但是消费的人少。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关部门应该在丰富无偿文化消费资源的同时,增强这些文化资源的吸引力,并结合大学生的文化消费特点及爱好,发展网络文化资源,将网络文化消费与其他文化消费如书籍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解决文化消费出现的矛盾,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石城.当代大学生消费文化分析与对策研究[J].科技风,,(02):43-44.

[2]丁景良,何世潮.当代大学生文化消费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0,(03):120-122.

[3]叶育新.当代大学生文化消费特征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05):70-72.

[4]权立枝.当代大学生精神文化消费状况及其教育引导[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04):101-103.

[5]米如群.影响当代大学生精神消费的不良因素及其对策刍议[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2):126-127.

篇11:支出税分析的论文

(一)避税与反避税

现代支出税如果允许纳税人在标准支出税的基础上自由选择前后纳项目,容易产生避税机会,影响垂直公平。

1.避税分析

支出税存在以下避税机会:(1)资本收益避税。标准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全额算入税基,财产产生的收益也自动算入了税基,不存在所得税课征资本收益税的复杂性。但前后纳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不算入税基,财产收益就没纳入税基,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项目上选择前纳方式的话,股份、不动产等财产收益就能避税;(2)利用税率预测避税。如果现在税率较高,未来税率还有降低空间时,转让资产(或从银行取出存款)采取在标准方式下购入资产(或用前后纳方式借入)可以扣除,如果将来转让时税率下调了就能减轻税负。相反如预测未来税率上升,采用前后纳方式购入资产(或用标准方式借入),现在纳税比未来纳税的负担轻;(3)纳税期限内两方式交叉交易避税。富裕阶层可以利用前后纳方式的短期资产操作减少避税。比如在标准方式下100工资算入税基,选择前后纳方式购入100资产(扣除不可)短期升值后卖出105(不算入),再以标准方式购入资产105(可以扣除),资产收益5避开了税收。当然只能是拥有高储蓄和借入能力的富裕阶层利用之法避税。

2.反避税的思考

针对以上避税方式,提出以下反避税思考:(1)尽可能缩小纳税人自由选择前后纳方式的范围,将可产生收益的资产列在标准方式之下;(2)将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收益算入相反的税基;(3)对不得不列入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如:古董、美术品等资产设置特别资本收益课税制度;(4)对前后纳方式下的借入设置上限。

(二)遗产和赠与的外理

以上讨论是假定为终生所得等于终生消费,将储蓄也视为消费,但现实存在遗产和赠与,忽略资产转移有失税收公平。可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资产转移扣除加以解决。从常理看,遗产和赠与属消费资金来源,应该算入继承人的税基,而财产转移人等于放弃了消费,应该可以扣除。但如果允许扣除,可产生避税机会。因为在标准方式下购入的资产(或储蓄)可以扣除,如果该资产作为遗产或赠与转移时又可扣除,一代代转移下去,财产可以永远非课税化。为了防止避税,应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转移者扣除。

(三)支出税的特别优惠措施

支出税必须继承现行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否则得不到纳税人支持。比如一些国家为了发展资本市场,将股份收益作为非课税优惠对象。导入支出税后,即使纳税人购入股份时选用了标准方式(可以扣除),在出售时(应该算入)也必须给予减税优惠,如果不将股份投资收益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收益,就不能体现政府扶持直接金融市场的政策意图。另外所得税实施的社会保障支出非课税以及支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必须继续实施。可见,为了弥补所得税的缺陷而产生的支出税在现实条件制约下,仍然得保留所得税的“不公平”措施。如此一来,现代支出税方案也许仍是非现实性的。

(四)支出税的征管和避税

支出税不专门设置资本收益税,也就不存在折旧、通胀调整等麻烦,税收成本相应也减少,符合征税简明低成本原则。但在资产和借入上,支出税比所得税的征管更细。扩大前后纳方式范围,虽然可以减化税务,但为了减少避税现象,征管成本仍会增高,也就不见得优于所得税了。

因为支出税将资产买卖(储蓄的存取)和借入偿还都列入税基,纳税人的申报量比所得税高,工薪所得的泉源征收几乎失去意义,征税越依靠纳税人申报,逃税的可能性自然也越高。另外,支出税税基明显比所得税狭,为了获取等量税收,税率设置应该高于所得税,高税率会增强逃税心理。但不可否认支出税能将一部分“地下经济”纳入了税基,所以也许不需要提高税率也能取得等量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宫岛洋,《租税论的展开和日本的税制》。东京都丰岛区:日本评论社,1994年第五版。

2.刘军主编,《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8月第一版。

篇12:支出税分析的论文

摘要:支出税是以消费为税基的直接税,是所得税的代替税。标准支出税的实施因欠缺可行性而告终,1974年美国学者W.D.Andrews提出“前后纳方式”(非标准方式)的解决方案,给支出税实施带来希望。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的混合型,但现代支出税细节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使公平性和实施可行性受到质疑。

关键词:标准支出税、前后纳方式、现代支出税

一.支出税(ExpenditureTax)的概述

(一)支出税的历史

耶鲁大学的欧文费雪(Fisher)于20世纪初发表的资本所得理论中最早涉及到支出税相关理论。1942年美国财政部曾提议导入支出税,但遭反对没能实施。1955年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大学尼古拉斯卡尔多(NKaldor)发表了《支出税》一书,分析了支出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优于所得税,并提出了具体设计和导入方法,受到了空前重视。几年后在印度和斯里兰卡导入了支出税,但因实际操作的不可行性很快停止了实施,标准支出税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缺点。上世纪70年代未,美国学者提出以“前后纳方式”弥补标准支出税缺陷的方案,为支出税实施寻找到突破口,支出税一度又成为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中心议题。

(二)支出税的特征

支出税的特征可以从以下角度把握:(1)支出税以消费为税基。可称为消费型所得税,或现金流量型所得税。支出税是以消费税基优势论为理论基础,为弥补所得税缺陷而设计的所得税替代税;(2)税基比所得税简明。以水池比喻,税基采用流出量而不是流入量,是市场评价的消费额,是实际消费能力而不是潜在消费能力;(3)注重效用。评价公平的基准应该是效用而不是收入,因为即使是等量收入也因人而异不能保证效用的同一性,消费税基比收入税基更能表明效用;(4)终生规划。消费税基优势论着眼于以利率为媒介进行长期的消费或储蓄的决定构造。是以人一生的合理消费计划,即将现在所得的一部份储蓄起来(节约现在的消费)确保未来的消费,或相反将未来所得的一部分以担保形式借入(节约将来的消费),以确保现在消费的行为作为对象。支出税税基研究的是人一生超长期的所得、消费和税负,与只关注一定期间(一般为一年)的所得和税负的所得税形成鲜明对比。

(三)支出税取代所得税的理由

根据以下理由,可以认为支出税优于所得税,也比较容易导入支出税。(1)所得税的高税率和资产所得税不利于储蓄;(2)所得税的储蓄课税影响人们对一生的消费进行规划,而支出税允许扣除投资和储蓄,有利于人们合理安排一生的消费。在高龄化社会下,人们有必要根据自己一生的收入能力安排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个时期的储蓄和消费;(3)支出税可以缓和及消除所得税制存在的固有缺陷;(4)现行所得税的一些课税要素与支出税相同,导入支出税障碍小。

二.支出税的类别与税基

根据计算税基的不同,支出税分类为标准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前后纳方式)和现代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是为了解决标准支出税缺陷而产生的,现代支出税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结合运用型。

表1支出税与所得税的税基比较

税类别

税基构成标准支出税

(标准方式)前后纳方式

(劳动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劳动所得算入算入算入

资产

(储蓄)资产购入(储蓄)

资产所得:

资产转让:原值

利得扣除

算入

算入

算入扣除不可

不算入

不算入

不算入扣除不可

算入

不算入

算入

负债借入

返还:本金

支付利息算入

扣除

扣除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不可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

资产购入:包括银行储蓄

资产所得:利息、股红、租赁收入

资产转让:包括取出储蓄

(一)标准支出税

支出税税基是消费的资金泉源,而不是消费支出。税基=资金流入-非消费资金流出,既将现金资产作为消费资金源泉,税基包括工薪收入、资产和负债三方面(参考表1),计算采用资金流量法,比较容易理解。标准支出税税基计算:(1)工薪所得算入税基;(2)收入存入银行时可以扣除,取出储蓄时算入;(3)购入资产可以扣除,卖出资产变现时算入。避开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课税的通货膨胀调整、折旧等复杂性;(4)资产所得算入;(5)如果规定住宅等耐久固定资产作为资产处理的话(也有主张住宅应该归类为消费),在取出存款(或借入资金)作为购买资金时算入,购买了住宅后可以扣除,算入与扣除刚好抵消,避免了税基异常膨胀;(6)负债在借入时算入税基,偿还时可以扣除。如果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可以扣除,算入和扣除抵消,税基不会过分膨胀。(二)前后纳方式

标准支出税理论上容易接受,但实施困难。(1)税务机关必须掌握纳税人的资产(储蓄)和负债信息,如果得不到金融等机构和纳税人的配合就无法实施;(2)资产(储蓄)和负债的变动性极高,泉源征收难度大,需要依靠纳税人申报;(3)评估住宅等耐久财产的非现金推定所得十分困难。针对标准支出税的缺陷,1974年美国税法学者W.D.Andrews提出:即使将资产(储蓄)和负债项目从支出税中去除,税基(税负)也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谓去除并不是非课税,而是将资产(储蓄)和借入的税基计算改成恰好与标准方式相反的前后纳方式(参考表1)。前纳的意思是提前纳税。在前后纳方式下购入资产(包括储蓄)改成扣除不可,相应资产所得和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取出储蓄)改成不算入。与标准方式相比,购入资产(或储蓄)时税基增大,等于提前纳税。负债的计算也与标准方式相反。借入资金变成不算入,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变成扣除不可(等于后纳税)。采纳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开上面提出的三点实施困难。

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免纳税过分集中。比如在前后纳方式下,储蓄不能扣除,分期储蓄购房资金(集中性消费还包括: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大学入学费等)等于分期纳税,防止税负过于集中,而从银行取出的购房资金不再算入税基,等于自动实现税负分散化。另外,购房贷款不算入,但偿还资金不得扣除,等于过后纳税,因偿还债务多是分期逐步偿还,所以后纳方式也可以分割税负。这种自动分割税负的'功能,在累进税率下具有重要意义。

前后纳方式对资产(储蓄)和负债无需记录、申报和监督,具有构造简明,征税成本低,维护纳税人稳私权等优点,使支出税有了实施可行性。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的混合型。

与综合所得税对比,前后纳方式处理资产所得和债务利息支出的方法与综合所得税相反,不将资产所得纳入税基,也不允许扣除债务利率支出,所以前后纳方式已经不是所得税,只能称为劳动所得税或前后纳方式支出税。与标准支出税相比,前后纳方式完全脱离了支出税形式,仅在终生劳动所得等于终生消费上相同。前后纳方式是为了提高实施可能性,是标准支出税的特别措施。在前后纳方式下,纳税与消费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比如工资存入银行未作为消费资金时,标准方式可以扣除,而前后纳方式不能扣除。从消费与纳税的时间不对称性看,全面采用前后纳方式的劳动所得税与标准支出税属不同类的税,但根据前后纳方式的产生理由,可以认为劳动所得税是标准支出税的变种,至少是与综合所得税不同性质的税。

(三)现代支出税

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的混合型。前后纳方式使支出税具有了实施可能性,但如果完全采用前后纳方式,就变成了劳动所得税,而现代支出税并不完全导入前后纳方式,因为标准支出税的一些重要基本要素应该保留。哪些项目应该保留,或改为前后纳方式,或干脆让纳税人自由选择成为现代支出税的核心问题。目前现代支出税对选择前后纳方式的提案大约分为两类,一是不予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二是给予限制,规定项目。前者可以顺利实施支出税,但存在公平问题,而后者在实施可能性上存在问题。

篇13:仿制药研发支出会计核算探讨论文

仿制药研发支出会计核算探讨论文

一、研究阶段与支出阶段划分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开发阶段的支出需同时满足准则规定:“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等五个条件可以予以资本化。虽然会计准则给予了以上说明,但是在实际仿制药研发业务过程中,对于仿制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如何划分需要结合仿制药研发业务过程进行分析。所谓仿制药是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该类药物国内已批准生产或上市销售,经过国内外广泛使用,其安全性、有效性已经得到较充分证实。仿制药的研发过程包括产品信息调研、前期准备、项目立项、处方工艺研究、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中试产品)、药理毒理研究、申报资料的撰写整理、申报现场核查、临床研究、申报生产。通过仿制药研发业务流程我们可以看出,仿制药研发支出投入需要明确哪些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化处理,哪些支出可以作为资本化处理。如何划分研究阶而段和开发阶段为仿制药研发支出会计核算处理的重点。不同制药企业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可以结合公司业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以将获得临床批件为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依据,结合预估的研发项目成功的可能性来确认费用化与资本化时点。相应研发支出核算流程也是以是否取得临床批件作为费用化与资本化时点进行梳理。

二、研发支出会计核算处理

(一)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

在仿制药取得临床批件之前,可以划分为研究阶段,仿制药研发过程中发生产品信息调研、处方工艺研究、质量稳定性研究、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整理等以及与之相关领用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人员工资支出、试验检验、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维修、折旧等费用。

(二)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

仿制药项目取得临床批件,预估研发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很大时,可以划分为开发阶段,将取得临床批件之后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此阶段包括开发该研发项目时耗费的材料、人员工资支出、注册费、设备折旧费以及为使该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包括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

(三)若开发阶段研发费用资本化以后出现研发失败的情况

即便是取得仿制药临床批件,研发费用资本化后,也可能因为市场、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导致仿制药取得生产批文失败的情形。可以在确认失败的当月,将已经资本化的支出由“资本化研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三、结束语

对于仿制药企业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各个制药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从而进一步规范其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制度,使研发费用核算更趋合理,更能反映公司业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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