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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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

篇1: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环境立法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不足。

一、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失衡

首先,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是于法有据。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有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保障。翻开我国立法法,该法的第34条和第58条,明确赋予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然而,我国在法律层而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权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换言之,公民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作用非常渺小,主要是因为公众参与制度机制并未完善,空有制度文本,而缺乏实际落实。

(二)参与主体的方式单一

依据现行的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控告权与救济权。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意见征询是从上至下,由上级立法部门向下征集相关意见,至于是否真正采纳了公民的意见或者建议,公众很难知晓与确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与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的环境立法参与程度是十分低。而公众大多数能够影响环境立法,大多数是限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然,大多数时候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相关救济的渠道与权力。

二、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披露范围尚不规范

虽然,早在我国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与频率远不能满足公众的对于环境信息的需求。甚至可以说,当前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十分不透明的状态,并未做到信息公开与透明,尤其是公开的内容不够细化。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与《概密法》的规定,立法部门仅仅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列为不公开信息的范围。目前,小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存在侵害。而对公众的公开信息申请,有的搪塞,有的`置之不理,有的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二)责任机制与救治机制不合理

我国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渠道主要是用行政方式。比如对于范围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与付款。然而,目前的罚款上限与罚款的力度,相比于违法企业单位所获取的利润,是九牛一毛。可以说单靠罚款,已经无法阻挡部分违法企业顶风作案,无视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有所加剧,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种局面是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监管与管理的短板。同时,我国对于救济途径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一)环评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条文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这个条文在现实环境中难以具备操作性,是一种宏观}h},或者可以称之为口号性的条文。这也造成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太过宽泛,在实际运用时对于环评的主体范围就显得模糊不清,不具备操作性。目前,一些听证会或者是由民众参与的会议,邀请的与会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民众。要么是被代表,要么邀请的民意代表并未保护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沦为举手投票的机器。环境评估中的公众主体随意扩大化,也不利于立法效率提高与立法资源的节约。

(二)环评的范围不广泛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参与项目规划中的环评,而在综合利用相关环节,却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依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实际上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其实并不多,如政府决策中涉及到环境影响等情形就未作出规定。相反,是用列举的方式对一些项目要进行环评做出了规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较而言,我国的环境评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要进一步细化。

(三)环评的时间介入晚

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公众介入环境评估的具体时间,最早应该是在规划草案或者是建设项目报送审批之前。除此两种阶段,在其他阶段公众都是无权参与的。而相较于英美等国,公众参与的是整个环境评估的各个阶段。同时,在具体环境评估过程中,施工建设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较大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府职能部门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公众参与环境评估只是象征性或者是程序性的过程,对于环境评估的最终结果并未过多的话语权。

在我国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以公众力量弥补环保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也以公众参与对环保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倾向予以约束。

篇2: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探讨论文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探讨论文

摘要:目前,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获得了各国的认可,并且在各个国家都开始实行,确保了公众参与环境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使得环境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积极地邀请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不仅可以使环境的行政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也可以使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以更好地保障生态环境的平衡。希望本文对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重要性;完善措施

环境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都在探讨的问题,针对环境实施保护,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共识。为保障环境可以得到良好的保护,就需要合理的建构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依据该制度来确保公众可以更为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以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1可有效地遏制坏境违法行为的出现

环境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与政府有着一定的关系,然而,环境问题涉及到多个层面的内容,执法机关在进行环境监督的过程中,也无法做到针对所有的环境问题实施监督,所以,建构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依据该制度来更好地防止环境违法问题的出现,有效地弥补执法机关在监督上的缺陷,防止环境问题更加深入的恶化。另外,我国的环境执法机关本身建立的时间就较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出了放纵的姿态,再加上一些利益的诱惑,执法机关屡屡出现违法的行为。而面对这样的状况,公民逐渐意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其环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地转变,其作为权利的执行者以及权利的拥有者,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今社会的发展。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方式就是在这一趋势下发展得来的。在环境管理中,公众积极地参与,所具有的优势更为明显。第一,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两者高度地结合在一起,可以确保环境决策所依据的资料更加地可靠,这样可以使得环境管理中的政府行为得到优化,确保环境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第二,在环境管理中融入公众,可以使得社会资源进一步得到节约,从而确保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力和人力的支持。第三,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中,可以使得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职能得到有效的补充,使得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地改正。

1.2可以使环境行政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在环境管理中,公众积极地参与,能够有效地降低环境决策的失误率。就实际情况而言,人们在理性上有着局限性,不会对环境决策作出准确的判定,并且会在环境决策中,融合一定的主观因素,这样就会使决策具有主观性,而这样的决策无法充分地考虑到各种措施,另外,在专业知识的掌握上,以及在价值观的把控上,也会相应地受到环境决策的影响。而为保障环境决策可以带来积极的影响,并且保障环境决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需要制定出具体的公众参与制度,使得公众与环境之间形成紧密的关系,从而获取更为全面的信息,针对环境状况做出更加精确地判断,这样可以使得政府做出的环境决策更加的切合实际。另外,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使得各级利益团体可以有效地依据公众参与制度这一平台,实现利益团体之间利益的均衡,从而使得在环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地消除,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得到更为有效地实行,这样会使得环境行政效率进一步地得到提升。

1.3可以有效地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够进一步地使得人们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合理地将公众参与制度融合到环境决策中,能够结合群众的观点,及时有效地发现决策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了解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解决,使得环境保护更加的贴合民意。就这一点来说,所作出的环境决策很容易受到公众的认可,一般来说,公众对于自己的付出,总会持有一种珍惜的态度,这样就会使其更加珍惜自己所作出的环境决策,使其能够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以更好地保障环境决策的有效执行。而就相关的研究数据可以充分地表明,与民众生活相贴近的环境知识,公众对其有着更加深入的了解,例如垃圾污染以及有机食品等。一般对这些环境知识的了解程度均在5成以上。但是,针对人们生活相脱离的环境知识,人们了解的程度相对来说较低,一般在5成以下。针对调查所得的数据可知,公众在针对环境保护知识进行获取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途径就是互联网以及电视媒体两种。相较于传统的报刊杂志来说,这两种知识获取途径更加的直接和全面,所以,要想能够使得公众可以更好地融合到环境保护中,就需要做到从实际出发,积极地参与,这样才能够获得更全面的环境知识,确保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2公众参与制度内容

公众参与已经被确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写入教材中,具体内容为:“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等参与环境管理、环境决策的权利”。但是,徒有原则做理论指导,没有具体的制度做支撑,公众参与依然只是一句空谈,没有现实意义。目前诸多学者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众说纷纭,无法定论。但从其本质与特征来看,有3点内容得到学者们一致认同,分别是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其中,环境知情权是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知悉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的权利。而环境参与权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集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和环境公益诉讼于一身的集合性权利。环境参与权主要包括参与环境立法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行政听证权和环境监督权。另外,环境救济权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环境公益诉讼。它的.公益诉讼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方式

3.1依据法律确定公众的环境权

在目前的我国的民主政治中,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民主政治的需求,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情况,有效地确保了环境保护中,民主理念的融合。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在进一步地提升,而且还依据宪法不断地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改进和更新,使得公民的参政议政愿望得以有效地实现,确保了环境管理成本可以得到有效地降低,促进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构建。

3.2确立民间环保机构一定的法律地位

我国为了能够使公众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在民间设置了的相关的环境保护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的设置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没有赋予其一定的法律职能,其法律地位也并没有确立,这样就使得该机构形同虚设。解决这问题,需要相关的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出具体的社团组织法,并对民间环保机构的相关文件实施条款的完善,同时赋予其专属的职能,严格地依据其本身的特性以及活动规范等,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民间环保机构法律条例。由于我国的民间环保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所以,其成立的条件在规定上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另外,需要合理的选取民间环保机构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的配置,针对机构的纪律、业务范围等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构建出更加完善的民间环保机构,同时这些机构要积极地进行环保工作,针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和我国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依靠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已经不能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引进环境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实现的最终途径,更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实现的程序性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两种属性,在法律体系中应保持独立的地位。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弥补我国在环境救济权方面的空白。

4结语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不仅能够使得环境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同时也可以使环境行政的效率进一步地提高,保障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可以得到有效地提高,虽然我国已经建构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并有效地实行了该制度,但是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环境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为了能够使得环境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就需要不断地对公众参与制度实施完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公众参与制度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瑞.论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缺失[J].理论视野,(9):34-37.

[2]崔华平.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J].环境保护,(24):88-91.

[3]张盼.论环境知情权[J].经济师,(6):81-83.

[4]李健民.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几点思考[J].环境,2012(S2):110-111.

[5]陈润羊,花明.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广州环境科学,(3):30-33.

篇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探析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探析

通过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涵与理论依据,说明了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必要性.通过研究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制度与经验,并据此提出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议.

作 者:郝慧 Hao Hui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2 刊 名:环境保护科学  ISTIC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 年,卷(期): 32(5) 分类号:X3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权   公众参与机制  

篇4:公众参与下环境保护论文

公众参与下环境保护论文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涵义

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提出“参与式民主”概念后,该词被广泛使用于基层民主领域,如工作场所、社区管理的民主和校园学生运动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步兴起。俞可平教授是较早就涉足公众参与研究的学者,他认为,公民参与又称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生活的一切活动。就其涵义,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2国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据此可认为是我国实行环保民主和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过程和文件。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全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的空白,将为国家层面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开创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3.1逐步完善环境权的立法

公民环境权是环保领域的基本人权,是环境诉讼的根基,应当于《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修订宪法需要等待时机成熟。鉴于对确立环境权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章,这样既满足了迫切需要,又在运行中为修订宪法进行实践,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分为总则、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三条。《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政府与公众参与相关的职责;环境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方式、渠道、途径和程序;公众环境责任和义务;明确违反公众参与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教育与传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条例》的颁布是新常态下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现实需要和具体实践。

3.2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环境保护、教育、文广新局、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事务。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具有行业、专业代表性以及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定期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培训,制定社会监督工作方案,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3.3政府、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一是政府环保领域的信息公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向民众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环境信息,从而实现民众对环保执法的监督。政府发布环境信息的方式可以为:通过政府网站、公报、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定期或者根据情况及时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二是企业环保领域的信息公示。由于企业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让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是有必要的。企业发布环境信息的途径可以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单位名称、地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等。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以外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成份、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3.4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和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探索。如第二十九条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3.5发展民间环境保护团体

公众、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成立一个第三方的组织,对协调沟通公众参与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政府机关,要对民间环保组织予以支持引导,对各类环境保护组织进行培训,多层次的搭建政府与公众座谈与对话的平台。其次,进行环保工作不单需要政府的投入,还需要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加入,给环保事业带来勃勃生机。《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监督信息公开情况,收集整理已经公开的环境信息,开展调查评估活动。针对环保社会组织不发达现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咨询、培训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活动。

4结语

公众关注环保,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情况却并不可观。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环保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全面参与渠道,以促进环保工作的发展。

作者:赵长军单位: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

篇5:浅析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浅析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结合相关规定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提出了建议.作 者:钱峥嵘    QIAN Zheng-rong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武汉)研究生学院,武汉,430072 期 刊:环境科学与技术  ISTICPKU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30(z1) 分类号:X32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    缺陷    完善   

篇6: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基于国情而建立了不同的机制,在对各国公众参与机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应当明确公众范围,确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方式,并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公众参与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作 者:饶世权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610031 刊 名:资源与人居环境 英文刊名:RESOURLES INHABITANT AND ENVIVANMENT 年,卷(期):2007 “”(8) 分类号:X3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主体   被动式行政性参与   公益诉讼  

篇7: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现状论文

1.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现状

1.1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一项依据,从而避免拟议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的前10多年中,相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只字未提。中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得益于国际金融组织的推动,1991年我国实施了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该项目首次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随后公众参与开始得到重视。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5条、第11条、第21条分别对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仍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直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诞生。该办法于3月18曰起施行,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具体范围、参与程序、方式、期限以及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措施等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至此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渐走向正规,有了更加明确的公众参与程序,增强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

1.2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1.2.1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低

公众能否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参与意识。当前公众对环境保护和环境问题认识不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很弱。有些人不参与也不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有的甚至对环保措施和项目不管是否有危害都持抵制态度。有时候环境报告公示的内容过于专业,很多公众受教育程度较低,受环境保护知识水平的限制,无法或者很难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造成参与质量低下,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1.2.2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效力有限

公众参与的时间滞后,一旦决策部门在审批时认为公众所提意见或者发现问题对于避免项目的重大环境影响有意义而导致项目或者行动搁浅,项目投资者所付出的成本太大。审批项目的决策者极可能为了经济的发展和顾及投资者的利益而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使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流于形式4。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要求在确定范围阶段就及早进行公众参与。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将制作环评大纲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独立程序,并明确规定在此阶段就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这样环评单位在编制报告书时,就可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去,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从而避免发现问题太晚而影响决策。

1.2.3 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力量薄弱

环境保护NGO作为公众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以贴近公众、熟悉公众、能反映公众的利益和愿望、并有专业技能参与为特征,因而对政府制定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NGO都可以充当公众的代言人,对专项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意见,以阻止可能危害公众利益和国家长远环境利益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实施。但我国环保性的NGO多属于政府支持的民办组织,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也不利于NGO自治性的发挥。

1.2.5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和程序不完善

目前我国流域中的很多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公众参与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扶植和资助,参与的内在动力未被充分调动起来7。我国的公众参与多为政府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形式,参与主体多为受影响的个人,没有专门的代表公众利益的团体和组织,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与之抗衡。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只有涉及到公众自身根本利益的时候,公众才会表达一下自己的立场,如果不涉及公众自身的根本利益,公众很难将自己独立的立场充分表达出来,使得公众参与很容易流于形式,导致参与的效果不明显。

2.澳大利亚公众参与的成功经验

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创造了鼓励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流域水污染控制等环保项目中,社区参与和社区承诺是公认最有效的方式。社区参与程序可以看作是在环保和自然资源管理的设计、实施和影响监测中运用的一个技术包,它起始于使目标群体知情,继之以对需要承诺的社区进行赋权,直到社区能坚持实现所希望的结果。这个技术包由五个行动阶段组成:告知阶段、咨询阶段、参与阶段、合作阶段、赋权阶段。

告知阶段:社区知情的方式包括已经准备好的描述事实的传单、出版物以及相关的报告,还包括互联网、公共展览、媒体传播和官方公告等。

咨询阶段:当对公众进行咨询的时候,希望得到他们的反馈,可以采用焦点小组、实地调研、公众会议、建立必要数据库等方式,以便做出基于实据的决策和政策设计。

参与阶段:通过研讨会、投票表决,建立针对社区的倾听渠道,最终社区各群体可以采用正式的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表达他们对目标项目的支持。

合作阶段:组建多个市民顾问小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对核心的利益相关者以及脆弱群体要组织单独的小组会议进行磋商和认同,这个阶段的目标是确保最终决策是通过参与式的方式达成的,因此当地相关的所有权拥有者将会支持这个项目。

赋权阶段:社区可以成立公民评判委员会来代表社区进行决策,采取投票方式让人们支持他们各自的偏好。社区得到的赋权包括:更新关键数据库,更新现象描述、更新进展以及影响的指标数据。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决策、管理和政策实施行为。

在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环境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以及对于公众意见必须在规定期限、由规定级别的官员作出反馈的机制,从法律上保证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积极性。社区代表委员会在公众参与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委员代表的产生过程必须公平和透明。社区代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方式、权利、义务等必须明确。

3.社区磋商小组

3.1 社区磋商小组的建设体系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使用自然资源的制度和文化背景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在澳大利亚,政府没有集权地位,其权力范围被私有化的市场所制约,土地和水方面也是以私人所有权为主。尽管有上述的不同点,然而对环境负责的行为是全民的事业,在这一点上中澳之间没有区别,同样对于利益、目标、战略和个体行为方面的关注,在两国也是共同的。澳大利亚社区参与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该致力于提高公众参与的主体性意识,使得公众参与不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公众参与不再是一种被动盲目的行为,而是一种主动、自愿的行为。社区成员作为资源拥有者和使用者,他们自主拥有资源时的激励力量是任何别的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在环境治理中将社区排除在外,将导致失败。结合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状,设计出一种新的公众参与模式即社区磋商小组。

3.1.1 社区磋商小组人员的产生与组成

社区磋商小组成员可以是社区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社区小组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般3-5人组成。社区小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有利益相关的居民或每户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名投票选举。

社区磋商小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国家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熟悉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

3.1.2 社区磋商小组的职能

向所在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环境意识;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对区域内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居民手册、规章制度等);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环境方面的议事,行使表决权。

3.1.3 社区磋商小组的运行模式

(1)摸底调查。初步调查污染企业或规划的基本情况,了解其对本社区影响程度与范围,并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宣传与征求意见。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向社区成员宣传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社区的影响,听取社区成员对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3)对社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并总结,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并公示。

(4)代表社区参与多方利益协调机构开展谈判。

(5)向社区通告多方利益协调机构谈判过程及谈判结果。

3.2 社区磋商小组的运行模式

研究小组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雅浦村开展了CCG运行模式的试点研究,以雅浦村衣业面源、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水产养殖污染控制为切入点,开展了以衣民为主体的雅浦村CCG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活动,并得到地方环保局、妇联组织和社区的大力支持。

社会评价是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或波及地区,乃至全社会)社会的影响和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10。目前在我国社会评价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有强制性要求,可以通过对评价人员进行社会评价方面的培训,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实现对项目社会影响的评价。雅浦村试点项目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内容。

3.2.1 雅浦村CCG的组成和培训

项目组在常州召开了CCG成员征求意见小型会议,从雪堰镇环保站及现有的雅浦村委、村小组组长和妇女队长中推荐构成CCG。项目组设计了CCG培训前工作调查表,设计相关问题,对培训人员的环境意识、环境能力建设和对培训的要求进行调查。根据对CCG人员环境意识和能力建设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雅浦CCG成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培训工作应与CCG成员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学员学习的知识能得到很好的应用,在培训工作中,我们加强了与CCG成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众参与方式的培训,培训方式通俗易懂。

3.2.2 雅浦村CCG模式公众参与的程序与方法

3.2.2.1 项目信息告知

通过培训使CCG成员对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有所了解,并将雅浦村CCG人员分成4个项目活动小组,包括生活垃圾组、生活污水组、水产养殖组和衣业面源组。项目组及CCG成员就拟开展的4个试点项目工作计划、目标、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研讨,制订了详细计划,并考察了雅浦村柑橘种植、水产养殖、生活垃圾处置与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现场。

3.2.2.2 问题诊断

4个项目组与雅浦村CCG成员一起开展行为与环境污染认知、污染控制方法与措施方面的调查,对污染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目前雅浦村在这四个方面的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2.2.3 编制行为手册

在现场考察和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雅浦CCG4个活动小组分别编制了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公众参与行为手册。

3.2.2.4 内部通告,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项目活动小组内部讨论的基础上,向CCG成员分发手册,并征求他们对行为手册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形成了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公众参与行为手册。

3.2.2.5 宣传

在征求雅浦村CCG成员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雅浦村CCG对公众参与行为手册进行了修改,向雅浦村村民分发项目研究成果,制作了宣传展板,进行公开展示。

3.3 雅浦村CCG试点项目的成果

3.3.1 雅浦村公众参与程序

雅浦村的公众参与程序是建立在当地衣民或居民的基础上,依托建立CCG来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这些模式为太湖流域其他想建立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地区提供了很好的模板。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如下:①信息告知;②CCG或者社区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③CCG对社会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的公示和反馈。

3.3.2 建立雅浦村环境污染控制和公众参与行为手册

在对雅浦村开展以村民为主体的CCG公众参与社会环境影响评价模式试点的同时,形成了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公众参与行为手册。手册从污染现状、污染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对衣业面源、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控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进一步规范了居民的环境行为。

3.4 试点研究的经验与教训

(1)由于中国的广大衣村地区,居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基础知识和人才的储备。而CCG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在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相对低下,缺乏技术支持的地区,建议CCG适当引入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人员进入,为相关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2)在CCG运行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经费开展相关工作,但中国还未形成有效的支撑体系,缺乏相应的机制,建议由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

4.结论和建议

经实践证明,试点项目成果能够较为真实、广泛地反应出雅浦村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衣业面源和水产养殖方面存在的问题,让公众充分、及时地了解自身的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规范居民的环境行为,争取将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雅浦村CCG的环境意识和执行能力以及雅浦村村民的环境意识得到了提高。从实践上证明了,CCG公众参与工作程序与方法是可行的、符合实际的。

由于中国的广大地区,自然特征、经济特征及居民的文化水平存在很大差异,CCG在实际建设中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主要环境问题等实际情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在不同环境问题上引入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可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设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磋商小组体系。

篇8:试析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原因

试析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原因

摘要: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但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原则性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及零散的保护环境的公众参与权之规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参与意识都很薄弱,从我国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现状出发,分析了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探讨完善公众参与的对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作 者:刘永芹    薛耀华  作者单位:河南省沈丘县环境保护局,河南,沈丘,466300 期 刊:空中英语教室(新教师教学)   Journal:STUDIO CLASSROOM 年,卷(期):, “”(6) 分类号:X520.2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问题    原因   

篇9:也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也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公众自身生存环境,弥补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入手,介绍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作 者:戴茂华 曾璋勇  作者单位:戴茂华(东华理工大学,文法艺术学院)

曾璋勇(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刊 名:大家  PKU英文刊名:GREAT MASTER 年,卷(期): “”(12) 分类号: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完善  

篇10:论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

论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最有力的支持之一,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的发育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水平.从公众参与的内涵及法律依据着手,说明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并分析目前中国公众参与的现状:虽然环保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还很低.通过分析其原因,指出只有建立健全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才是推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

作 者:韦芳 胡迎利 万涛 Wei Fang Hu Yingli Wan Tao  作者单位:赣榆县环境保护局,江苏,赣榆,222100 刊 名:环境科学与管理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 32(10) 分类号:X24 X197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环境权益  

篇1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

摘 要:在《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救济的落实,并使行政执法活动引起的大量争议无法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树立政府权威,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复议委员会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

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因而在承办具体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行,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

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②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衔接好;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

2 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典范,结合我过的国情,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建设,以此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维护法律公正统一。

2.1 在性质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准确和明确的定性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且明确的定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看,首先,行政复议从性质上分析,政复议都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复议的启动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动的监督;再次,从行政复议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单向监督行为。从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职责所在。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救济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盘司法化道路,行政复议不必通过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来体现救济性质,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机构的独立并有严格的程序。

2.2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2.3 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实行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听证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篇12:浅析我国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缺陷论文

医疗设备档案是指在购买、存储、使用和维修医疗设备时所产生的重要数据和材料;医院设备档案管理就是指对以上重要数据和材料的管理。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析我国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缺陷。

医疗设备是医院的整体实力和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也是评价医疗单位是否具有医疗、教学和科研实力的重要标准。设备档案管理是医疗单位中设备管理的基础,也是医院档案管理的核心部分。强化设备档案的管理有助于高效使用和维护医疗设备,也有助于提高医疗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一、我国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缺陷

(一)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观念不够强烈

思想才是行动的先导,必须要加强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意识,人们才能队识到我国的医疗设备档案管理水平仍然还有待提高。不过相对于过去来说,医院的全体职工越来越重视设备档案管理工作,这显然与他们在实践中感受到“医疗设备档案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工作效率的高低”这一重要经验息息相关,然而,这种意识还亟需深化。

(二)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没有始终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当前我国各大医疗单位主要集中力量于医疗技术的提升、科研实力的增强和人才的培养方而,而相对疏忽了后勤事务的精细化管理方而。另外,医院主要聘请兼职人员管理各科室的医疗设备档案,同时各兼职人员还要在各个科室做相应的人事调整,对于编制职员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又繁多复杂,更无法集中管理某项工作,这就使得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人员前后不一、参差不齐,进而导致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没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最后使得管理的安全性都失去了保障。

(三)医疗设备档案的收集不够完善

由于医院对于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费用有限,导致档案管理只能配备基本的计算机,且计算机的更新和升级也受到限制,软件方而也非常的落后。这就使得医疗设备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技术停滞不前,从而导致医疗设备档案的收集不能依赖于网络,而要依赖于人力收集,这难免会导致档案收集的不够完善。

二、根据上述缺陷的有效改进方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医院的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确实有不足之处需要改正。针对上述缺陷,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应该尝试下列改进方法:

1.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加快医疗设备档案的现代化管理进程。强化医疗单位各个工作人员的医疗设备档案管理意识,定期开展相关学习活动和理论考试,对于学习和考试结果设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另外,加大对该方而的物资投入,购进和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先进设备对医疗设备档案进行管理,减小档案管理的工作强度,节约人力资源。与此同时,一定要备份档案资料,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避免档案损坏或丢失。

2.制定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归档条例。根据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划分医疗设备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内容。广泛收集医疗设备档案资料后,各种医疗设备的档案必须严格按照归档条例归档,决不能错归、乱归和不归。每一种医疗设备的档案管理都具体分配到具体部门甚至具体的负责人,管理工作精细化,不含糊,不模糊。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尽量不出现“一管多”和“多管一”的现象。至于管理医疗设备档案的兼职工作人员,一定要安排定期的培训和讲座,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从而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工作质量。

3.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有机结合,提高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效率。在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不能疏忽对传统的纸质档案的管理,应该是两者融合并进,相辅相成。虽然档案的信息化会给工作者带来很多便利,但当电子档案检索不到或者是不慎丢失时,纸质档案还可以发挥关键作用,因此,纸质档案也应该合理管理。

篇13:我国现行刑法治理言论不当存在的缺陷分析论文

我国现行刑法治理言论不当存在的缺陷分析论文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言论不规范的刑罚是有明文规定的,针对国家发表不当言论:会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的规制。针对社会发表不当言论,公民可能因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触犯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针对个人或企业发表不当言论,人们常常会陷入侮辱、诋毁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的规制范围。但是在言论犯罪的规定上,刑法还有漏洞和缺陷存在的`。

1. 我国《刑法》更多的是站在公民言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的角度上来思考的。但是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上,打击国家公务人员侵害民众的言论自由的规定就很少,刑法对于人民不当的言论自由是有很多的条框来限制和打击,但是需要肯定的言论自由,却保护的少之又少。

2.对侵犯国家利益煽动性言论限制规定的漏洞。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国家法益的煽动性言论大多没有规定很严重的规定,这种门槛低、漏洞多的法律模式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罚在言论自由和国家秩序的价值衡量上,对于言论表达并没有抱以更多的“宽容”的态度。

3.我国《刑法》中没有给言论表达设置例外条件以达到出罪效果。面对故意言论犯罪的行为,但是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级别的,对于报道虚假事实的,在网络上造谣的,匿名诋毁他人的,在网上黑他们的制造者,这些对他们造成一定困扰的行为,国家应该设法给其制造犯罪陷阱,而不是让这些恶风逃遥法外。

篇14:我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措施论文

建立良好的林业生态环境一直都是我国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目标,其不但有利于水土保持、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及防风固沙,同时还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然而,随着经济与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有许多林业资源都被过度开发,如今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若想改善这一现象,就必须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来发展林业,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林业资源的使用与发展达到平衡状态。以下笔者就结合实际来简单谈一谈如何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希望能够对我国林业的发展有所助益。

1 我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所取得的成效

我国自1998年实施林业资源保护以来,无论是退耕还林工作、沿海防护林建设工作还是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非常显着的成效。目前我国的人工林保存面积稳居世界第一位,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质量及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年价值都持续增长。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使得我国的湿地生态系统也逐渐完善,部分地区的湿地都得到了很大改善,沙地土地植被覆盖率亦连年增长,同时沙漠植物种类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此外,我国还开展了一系列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建设工程,成功构筑了许多良好的生态屏障。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约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了 21.63%,森林蓄积量约 151.37 亿立方米,森林每公顷蓄积量约89.79立方米,森林植被总碳储量约84.27亿吨。

这些数字都说明了我国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浅析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公共管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的论文

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分析

疯狂圈钱缘于制度缺陷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调查报告

我国的政党制度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教案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浅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论文(锦集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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