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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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篇1: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改革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核算,财政部曾于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的变化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市场的公平规则,少数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

(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篇2: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请欣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 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

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nbsp;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 债权认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 本准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

发布时间:年1月18日

发布文号:财会字[2001]7号

篇3: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现值

[论文摘要]: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文以20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为依据探讨了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准则问题。

一、债务重组定义

国际上对债务重组所下的定义从总体来讲反映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广义的债务重组,一种是狭义的债务重组。广义的债务重组认为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的才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的是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

新准则[3]把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而旧准则[2]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适用其他准则;

⑵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子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则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因此将债务重组的定义恢复为准则的定义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虽然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在文字上与19准则的定义[1]一样,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年准则的适用范围广,这是由于债务重组定义对“让步”的判断标准不同,1998年准则未采用现值计算,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做法,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现值更能真实反映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利得和损失,现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各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样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指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的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将其定义为:“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恢复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意义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①公允价值更能体现某一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②有助于全面反映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正确分析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的性质不同应分开核算,只有公允价值的运用才能清楚地将其区分开来。

恢复公允价值,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新的会计准则中由于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部分引入公允价值,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应引用公允价值计量。

恢复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我国企业要开展世界贸易,就要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认为能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新准则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几十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同时,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地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往往是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而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科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实际操作时能做到的只能是选择最接近公允价值的计量,尤其在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公平市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探求公允价值的情况。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样现值利率的取得也会存在具体困难。这些都给公允价值计量留下可选择的空间。在日前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还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指标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合理的情况下,不排除因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此进行利润调节和会计造假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目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目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然而就如98年准则,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这就需要修改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它的损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而对当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把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从补充资料的净利润项目中扣除,这样对净利润调整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会是真实的数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中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相一致。因此为了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净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

4、结语

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是在2001年修改1998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修订,它更能反映现实经济运行的特点,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为其体,更其有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论文

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论文

市场的深入,一方面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1998年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借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成本――权益原则。

(2)我国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

(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

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

(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债务的剩余期限内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

(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比较复杂:在计算有效利率或重组债权损失时,原则上不考虑或有收益。或有收益于实现时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组日该或有收益重现的可能性权大,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则可以将该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总额中以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如因此而减少本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在该减少范围内的或有收益实现时,应冲减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不作利息收入,超过部发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规定。

(六)关于披露

对于债务人的披露,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则对于上市公司,其应作为非常项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对于其他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美国第15号公告还要求债务人披露如下内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台湾准则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类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篇5: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对比研究,着重阐述了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与合理性,其主要表现在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方面。

同时,也分析了新准则产生的影响。

最后,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重组损益

财政部于6月I 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企业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自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该准则自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慢慢地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准则,对该准则又作了修订,并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深入,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处理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以及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使我国真正拥有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我国又于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称之为新准则),自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贯彻和实施,对加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

1.新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新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而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

新准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的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

提法虽有变化,但概念却元实质性变化。

但是,这两个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按新准则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在会计实务的操作中有了参考的具体标准。

同时,也与《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相统一。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

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这与《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中的或有资产不予确认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从而保持了会计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3.引入最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

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

(2)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炼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

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4,重组收益确认具有合理性。

旧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在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重组收益。

债务人重组收益计人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判断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应该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要看其经济实质: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而债务重组业务并非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只是偶发性事件。

因此,应归属于非经营性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而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债务重组收益并非资本的增值,它是企业收益的组成部分之一,理应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果。

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虽然可以防止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却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一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

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转让资产收益,计人当期损益。

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这一改革将其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地计入利润,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也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因此,新准则对重组收益确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

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3项披露要求:①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②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③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债务重组双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债务人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

而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收金额。

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资料。

二、新会计准则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会计计量方法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

新准则的突出变化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

所以,执行新准则后,债务重组活动将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利润。

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不会产生利润。

如果用于债务重组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距大或债权人让步大,则其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就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假设201月1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公司6个月期、不带息的120万元商业票据一张。

年10月2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债务,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

该批产品市价为90万元,增值税率为17%。

产品成本为80万元,这部分存货的损失准备为5000元。

B公司未计提相关坏账准备。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A公司(债务人)的分析如下:

计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20万元一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80万元-0.5万元)79.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17%)15.3万元=25.2万元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相比,债务人当期确认收益25.2万元,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利得14.7万元(120万元-90万元-15.3万元=14.7万元),资产转让收益10.5万元。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21.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本公积: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减少25.2万元)。

利润总额: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所得税费用:8.316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33%,设所得税率为33%)。

净利润:16.884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67%,设所得税率为33%)。

B公司(债权人)的分析如下:

债务重组日,资产价值减少14.7万元,确认重组损失(120万元-90万元-90万元×17%)=14.7万元,利润减少14.7万元,净利润减少9.849万元。

可见,新旧准则不同方法核算的差异,对企业的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均产生较大影响,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更加相关可靠。

三、对新准则的建设性建议

1.准则中应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法不妥,因为在这一会计事项中虽然是由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引起的,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获得部分债务的豁免,但同时债权人也要做出让步,由此发生了债权重组损失。

所以,在这一会计事项中不仅涉及债务人,而且涉及债权人。

不仅债务人重要,债权人也同等重要。

因此,该准则应叫做债务、债权重组会计准则。

另外,在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应增加“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

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中明细核算,可以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2.准则应将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新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

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

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

所以,准则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应作出规定,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即债务重组损益。

3.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成本,却不代表本身价值,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

新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同样引入了公允价值和现值的概念。

关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但在我国市场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要依靠职业判断,又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为了确定公允价值,提高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

同时,在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从企业内部而言,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没有可以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时候,企业必须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计价的技术,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加强思想认识,积极地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和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与系统。

篇6: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事项探讨论文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事项探讨论文

摘要:企业债务重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费的发布造成部分企业经济财务出现困难,原本采用旧准则,然后把债务重组中所现差额归到当期损益科目,对其进行盈余管理,进一步控制利润行为不会再实现。文章以企业债务重组事项差别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阐述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出现问题。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近些年以来,债务重组情况在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已经屡见不鲜,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在实践中开始应用,并且还在深入发展。新会计准则处于不断完善与修订之中,所做调整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从内容上进行大幅度调整,与之前相比,还是做了较大调整。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已经引起社会相关人士大范围关注,而且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进行总结,并且提出相应建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旧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账面价值可以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进行非资产偿还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施核算,按照国内采用的新国际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好是可以引入国内会计核算体系中的,而且是进行会计核算方式修改的重点。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指的是市场价值,这项资产会在将来的现金价值中作为资产重组或者是负债重组来进行会计核算。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从债务重组计量属性方面还是做出部分调整,不再是将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属性,引入公允价值之后进行会计核算。

二、新旧准则差异分析

(一)重组方式方面

新出会计准则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将范围进行缩小,重组的方式也有所辩护:第一,把原有会计准则的账面价值现金应偿还债务与非现金资产应偿还债务进行合并,成为资产偿还方式;第二,对于旧会计准则中提到的其它重组方式可以将债务偿还的期限延长,而且会适当的增加一定利息,对于本金的数额会减少,总体来说就是压缩成本,减少本金与利息的一种新型方式。

(二)会计处理方式方面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规定要将债务人重组之后的收益归入“资本公积”科目,最终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会计准则针对债务人来说,如果债权人有所让步,则债务人就可以将重组之后的收益归于当期损益,作为企业利润。从上市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出现当期利润的增加情况,此时每股收益会有所提升。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之后的收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收益归于“资本公积”,防止企业人员用资本公积对经济亏损进行弥补。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影响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加入WTO世贸组织之后,上市公司经济交易额处于上升状态。但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晚,政策与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率低,经营管理不当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带来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重组损益方面

因为新会计准则中尝试加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经过确认之后,势必会影响其它财务状况。举例来说,债务人在用存货对债务进行抵偿的过程中,债权人用公允价值将存货入账,其自身价值就会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相对减少,当期净利润与所得税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不过从本质上来说债务人利益得到提高,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盈余管理方面

现阶段公允价值计量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上市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对公允价值进行变动,控制企业债务重组之后的损益情况,进而调整利润与其他损益科目。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管理不当,就会出现上市公司亏损,导致出现偿还问题,为能够保留上市资格,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意见一致,经过债务重组,对于部分或是全部债务进行豁免,从而对二者利润进行控制。因此,上市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下,可以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实施英语管理,以求自身利益能够最大化。

(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

新准则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说明,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条件,排除了当债务人并没有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进行清算或者改组的债务重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和小股民的利益,避免部分上市公司想借助债务重组获得不正当利得,一般股民对于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有了更加准确的掌握。四、结束语总之,企业应该利用好债务重组的机会,克服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采取多方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的资产运营效率,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虽然获得一些良机,但是也还存在一定弊端,需要大家共同克服。

作者:衡睿杰 单位: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明欣: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6).

[2]李为词.企业债务重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分析[J].涉外税务,2010,(8).

[3]张国富.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差异探讨[J].会计研究,,(12).

篇7:新旧会计准则比较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论文

【摘要】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的,是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

既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又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本文针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会计准则;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20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新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

本文就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2月15日,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体系崭新亮相,这是一套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又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体系,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重大影响。

从新旧准则比较来看,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1、修改会计目标

旧准则主要强调会计活动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目标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有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在这种会计目标的指引下,财务报告的目标也相应调整。

新会计准则认为:企业财务报告必须为报告使用者作出科学决策提供相关、真实、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

这种目标的调整,使得一切财物活动方向更明确,能够保证优势资产获得最大效益。

2、修订基本准则

此次修订仍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财务报表概念框架”主要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而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是坚持已被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所接受的做法――将《企业会计准则》定位为基本准则。

这样不仅有理念的特点,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

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此外新准则的名称被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突出强调了会计准则的地位,条文内容也做出了较小的变动。

3、完善会计一般原则

旧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有12项,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新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想,将旧准则的“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现其实质内容。

同时还对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中;根据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上通行惯例的要求,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旧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些修改和调整都是坚持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原则,是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是一种明智也是必然的选择。

4、调整适用范围

旧准则要求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都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这是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向有关部门编制财务报告,统一、全面管理。

从实际操作来看,管理范围过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困难多;且从成本—效益原则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直接审查所有境外企业财务报告,所以新准则做出了合理的调整,删除了旧准则的上述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准则中规定。

5、重新定义会计要素

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做出重大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新会计准则依此报告,摒弃了许多旧概念和旧名词,还引进了很多国际准则中的新概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比如在收入确认条件上,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体现谨慎性原则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首次引入金融工具的概念、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等,同时兼顾了实施新准则的突破性与稳定性。

6、计量基础的变化

旧准则只是在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这种计量基础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历史成本计量使得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及时性,财务报告过度关注历史、成本和利润,忽视未来现金流和价值,无法满足现代企业财务决策要求……新基本准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把权责发生制原则改为了记账基础,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引入会计准则中,为新形势下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规范的指导,业务核算能够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信息,突现其财务信息的决策辅助功能。

7、变革合并会计处理办法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这种理论的改变直接带来实际操作的相应变化。

在合并报表的定义上,新准则基于“控制”概念进行定义,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理念,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这就增大了合并的范围,并且消除了原先一些对于规模以及特殊行业的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并财务报表能够真正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变革会计准则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内容涵盖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会计计量属性和财务报告体系等内容,较原基本准则有较大的完善,可以说此次会计准则的变革是中国会计史上的里程碑,涉及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宏微观的利益和决策选择,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还是审计人员、政府部门,其影响都是巨大的。

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许多国际上通用的概念,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会计准则在本质上实现了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这些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紧跟时代脉搏,随时掌握新的变化,不断修正具体实施细则,为应付例外事件制定应对措施,保证财务活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解决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矛盾,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

在新会计准则之前,企业名义上按照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但事实上因为会计制度比较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所以更多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而忽略了作为执行规范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将准则与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予以结合,融为一体,消除了两者偏废其一的可能性,为企业财务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同时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时候,明确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计算、调整,解决了会计与税法不统一带来的业务处理上的麻烦,提高了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对财务风险的双刃剑作用

新会计准则通过规范确认条件和制定严格的记账方法等规定,使得企业财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减小了主观臆断的空间,有利于财务稳健和风险防范,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但同时,新引进的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概念,如公允价值等,因为还没有形成程序性的确定模式,许多企业可能借此理论和实务的磨合期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操作数字游戏,套取不当得利,违背新准则制定的精神和目标,长期内可能影响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可比性,失去决策意义,增加财务风险,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已经为我们的财务活动构建了明确的理论和实务上的框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正确运用新会计准则是企业上下全体人员甚至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探讨、研究的问题。

从不同的相关主体来讲,我们应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微观上讲,新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对会计职业判断增多,企业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放眼国际,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逐步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完善知识框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对知识层次提出的更高要求。

其次,新会计准则的出台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作为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影响主体,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决策,及时调整旧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同时扩大在世界范围内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稳定和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此外,作为主要的推动者――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既严谨又灵活的政策指导和行政指令,调动财政资金做好新旧准则转换的基础工作,发挥宏观调控的优势,扶持企业会计政策的变革。

同时,严肃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借此扰乱市场经济、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对突出的业绩先进者及变革的积极响应者给以奖励,调动全社会合理采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逐步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参考文献】

[1] 张玉华:浅议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

[2] 饶景丽:探讨我国企业新会计准则的革新[J].现代服务中国科技信息,(24).

[3] 黄怀泽:浅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J].企业导报,2009(4).

[4]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实务应用[M].企业管理出版社,.

[5]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

[6] 王伟:浅谈新会计准则变更及其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6(18).

[7] 殷枫:新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其经济后果[J].中国农业会计,2006(11).

[8]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篇8: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1、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5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4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4)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1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1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2、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1)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1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2)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1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3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1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9: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为避免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刚性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实践中,负债企业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申请破产。其二就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上下的债务重组两种。本文中的债力重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成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的'债转股,而且,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 (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6)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企业间的债务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负债企业的债务危机,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消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负债企业。

篇10: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基本准则》是政府会计领域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实施《基本准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将带来以下显著变化:

一是将进一步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基本准则》要求按收付实现制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进行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对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示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全面、规范地会计处理,不断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二是将夯实单位财务管理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实施《基本准则》,有助于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各项预算管理要求,规范收支行为,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全面、真实反映增量和存量资产的状况,夯实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完善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增强公共管理意识,实现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将准确反映单位运行成本,科学评价单位绩效。

《基本准则》要求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耗费,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并要求编制收入费用表,合理归集、反映单位的运行费用和履职成本,从而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四是将全面反映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提高单位财务透明度。

《基本准则》要求单位在编制决算报告的同时,还要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内的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各部门还要按规定合并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部门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部门整体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和公开。《基本准则》的实施,将显著提升单位财务透明度。

篇11: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摘要】,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进行了修订;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研究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以及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债务重组;分析;影响

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夸大清偿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条件,并突出清偿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清偿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清偿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进账,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进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进账价值”。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公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进和用度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以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清偿务重组利得可以计进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进),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二、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进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进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进当期损益。    (一)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由于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由于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治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用度,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本钱。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恰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进步资产利用率。

(二)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预备金,损失预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本钱。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用度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进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进步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进步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进步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假如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活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12: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论文

【关键字】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范围 控制

【摘要】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新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

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为明确合并范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6条标准,从而奠定了合并范围的基础。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了不重要的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明确了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20的《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合营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界定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它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不出现而不断地加以补充和修。直到今年2月,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出台,才标志着我国有关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因为该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能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1]。

一、控制权——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

前两次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促使了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而企业兼并的实质是对经济资源控制权的重新整合。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在于对经济资源控制权进行可靠反映的要求。另外,兼并浪潮中形成的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公司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已成为一个经济联合体。因此,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满足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即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经济资源。由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原因及其目的可以看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必须以控制权为依据,因为控制权是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

我国的《暂行规定》指出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体现了将控制权作为合并范围确定依据的基本理念。新准则又进一步明确了“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并对控制的内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更加明确地强调了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并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二、控制权标准之一:数量标准

1、数量标准的计算原则——加法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是控制,而判断控制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数量标准。从数量标准来看,控制权对应的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大于50%,即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时,被投资企业应该纳入投资企业的合并范围。但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持股三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持股比例可直接获取。而后两种情况下持股比例要通过计算才能取得。其计算方式有两种: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我国《暂行规定》在控制权数量标准的规定上采用了加法原则。加法原则的立足点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通过自己控制的股权的主导影响控制和支配了子公司的少数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加法原则考虑的是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非乘法原则所强调的绝对持股数额,从而弥补了乘法原则的不足。因此,其采用加法原则是可取的。而新准则也继承了这一优点,继续在控制权的数量标准的规定下选择加法原则,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控制的实质内涵。

2、措辞的变化——变“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为“半数以上表决权”

在对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进行规定时,《暂行规定》的措辞是“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而新准则的措辞是“半数以上表决权”。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的措辞更加规范、严谨,也更加符合控制的实质。其原因在于:首先,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分,二者虽然都是权益性资本,但前者有表决权而后者没有表决权。因此,权益性资本不等同于表决权资本,拥有某个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不一定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只有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才能对其实施控制。其次,在一股一权的情况下,“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和“半数以上表决权”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直接控股时二者含义基本相同,而在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间接控股时含义则存在明显差异。在间接持股情况下,子公司是母公司控制的二级控股公司,在孙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完全按照母公司的意志来投票表决,所以子公司在孙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母公司就在孙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而母公司在孙公司拥有的权益性资本则是母公司实际通过子公司间接在孙公司的权益数额,需要用母公司在子公司拥有的权益数额和子公司在孙公司的权益数额按乘法原则进行计算。再次,正如前面所述,企业集团的形成是以控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企业集团中的某个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关键是看母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了该公司。判断这一条件是否满足的数量标准就是母公司是否拥有该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而非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在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这样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来贯彻母公司的各项意图,从而达到控制孙公司的目的,进而控制整个企业集团。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也正是运用表决权杠杆作用,通过间接控制,形成了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整个市场将处于全流通的状态之中,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会日趋分散,此时的控制已不能简单理解为“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很可能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另外,控制正从形式和内容上朝着更加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只有把握“半数以上表决权”,才能把握控制的实质。而我国的《暂行规定》虽然形式上是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进行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已是以“半数以上表决权”为标准。正是由于这种理论与实际间存在矛盾,新准则对其进行更正也就在情理之中。

三、控制权标准之二: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控制权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存在法定控制权标准和实质控制权标准之分。其中,法定控制权是母公司依据法律文件或协议规定而具备的控制权,而实质控制权则是拥有表决权股份不超过半数但由于被投资公司股权分散等原因而在事实上可以实施控制权,二者均是在不满足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控制权。

1、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在法定控制权标准方面,新准则并未对《暂行规定》中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规定进行修改,二者的规定基本一致,即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但是在实质控制标准方面,新准则相比《暂行规定》有了很大进步。《暂行规定》出台之时,我国证券市场因建立不久而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另外,我国会计界因职业水平不高而职业判断能力较差。因此,《暂行规定》中没有引入实质性控制权标准是符合时宜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给年轻的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可转换债券和其它含有潜在表决权在工具也已经或将要出现。而将这些因素包括在实质性控制标准之内,也已是国际惯例。因此,新准则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于实质性控制标准将赋予会计人员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母公司很可能根据子公司业绩的好坏而有意改变符合实质控制的条件进而进行利润操纵,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同时会计人员也必须更加提高自身的职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2、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在控制权的质量标准上,旧准则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暂行规定》包括: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另外,《复函》还规定:

(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标准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2)对于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但是,新准则却没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相反,新准则规定要 “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的子公司,现在也要纳入合并范围。这主要在于:首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迫使母公司倾其全力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显然是不合情理的”(黄世忠,)。其次,许多企业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因而跨行业的企业合并也就司空见惯。如果将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显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再次,假如母公司有多家子公司未达到10%的标准,但其总计数已大大高于10%标准。如果将这些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将歪曲重要性原则,从而使合并报表信息不完整且不准确。

另外,新准则将《暂行规定》中暂时性控制和削弱性控制的规定取消,关键在于暂时性控制中“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的规定比较含糊,会给人留下操纵的空间。而削弱性控制规定的情况不能表明控制不存在,母公司在投资之前本身就会考虑该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是否受到限制。

合并范围是决定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标准,能够满足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根本要求。正是基于合并范围如此重要的作用,新的会计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相信新的规定可以使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常勋.2002.财务会计四大难题.立信会计出版社

黄世忠.2002.论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合并问题.会计研究.1

张秀烨..从“控制权”实质看会计报表合并理念的选择.会计之友.3

储一昀,.林起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析.会计研究.1

杨绮.2004.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思考.财会月刊.11

篇13:无形资产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主要变化论文

无形资产在新旧会计准则中的主要变化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针对2001年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无形资产的定义;

(2)商誉的处理;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约束性的影响,因而如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从而更完整地、公允地、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进而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等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评估和决策需要,显得尤为重要。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2006年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对其进行了修订,下面就分别从上述几个方面讨论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本文中引用的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原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新会计准则”,以示简约和区别。

一.原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 无形资产定义的问题

原无形资产准则认为,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认为,无形资产指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原无形资产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不区分是否可辨认,即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也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商誉。而国际会计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也就是说,不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如商誉。两者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会计准则可以把商誉放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予以规定,而我国原无形资产准则还没有类似准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就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无形资产准则继承了这一做法,但国际会计准则是将商誉放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规范中。因而原准则不如国际会计准则那么完善,而且在实务操作中对商誉的处理也存在着矛盾,这一点将在下面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问题中提到。

2形资产范围的问题

这主要指的是商誉的问题。原无形资产准则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同时第7条又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原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又规定,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导致了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在实务操作中会有很大的麻烦,又容易被人为的操纵,导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出现偏误,不利于投资者以及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使用和作出经济决策。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原会计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使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但从会计确认和计量角度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1)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看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造成企业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虚减当期利润,也可能使企业当期的盈利转为亏损;而在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后,由于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没有计入成本,从而使得每期摊销的费用减少,进而又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另外,若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费用化,企业管理者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标,会不适当地削减研究开发支出,这不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不符合配比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合理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内予以确认。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在依法申请取得前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而仅仅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资本化,这显然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得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后,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分摊的成本远远少于实际获得所耗费的总成本,与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配比产生了差异,不符合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目的是让企业未来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它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该项费用支出也理应与未来收益相配比。

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问题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

二.新会计准则中的修订

由于原会计准则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新的会计准则对此作了一系列的修订,相应地体现在以下几点:

1、无形资产定义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只包括可否辨认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从而排除了商誉,这样就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使得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确定、计量和报告同国际上的通例具有了可比性,也有利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无形资产范围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只包括可否辨认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从而排除了商誉。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这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经济社会化和全球化的要求,也解决了原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修订

参照国际准则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原准则中,对于研究开发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作费用化处理,待研究开发成功后,申报相关专利时,对于发生的专利费和律师费等才作为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许多不利影响,所以此次准则修订,将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区别对待:对于研究开发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是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该规定操纵会计信息,财政部在运用指南中对有关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而且把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从而将无形资产作了重要的分类,因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摊销方法和摊销额都会有相应的变化。这一个改变主要是和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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