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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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篇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查报告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查报告

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根据市、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我对一年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按照做学习型干部的要求,我在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各项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的同时,深入学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收送钱物的规定》,严格按照区委常委会六项廉政承诺,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根据区委领导分工,我分管农村、宣教、统战工作。对自己分管部门,我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管是参加会议,还是检查指导工作,都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分管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统一安排,经常检查,加强考核。我明确要求各系统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政治、组织、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四大纪律,牢固树立敬业、服务、团结、纪律、形象等五种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同级、群众、党外、舆论五项监督,筑牢拒腐防线,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运用刘贵正等典型案例,在分管系统内深入开展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了监督和管理: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服务功能;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行为;严肃人事纪律,公道正派用人。

年初,按照区委的要求,我与分管各部门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分系统安排部署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春季作风整训和两个《条例》学教活动以及科级干部培训班、党外干部培训班,在各系统分别讲授了以“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课。在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或日常的工作交流中,专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平常掌握和群众反映一些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对2名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对3名干部进行了提醒谈话,对新提拔的5名科级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针对个别干部脱岗打牌、公车私驾、无所作为等问题,我认真进行调研摸底,明确提出了“五抓五增强”的工作思路和具体要求(一抓学习,增强政治意识;二抓业务,增强创新意识;三抓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四抓纪律,增强廉洁意识;五抓形象,增强开放意识),并在各项工作中狠抓了督促落实。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分管各口干部职工的廉洁勤政意识得到增强,思想作风明显转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清正廉洁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质,也是党和人民的基本要求。我深知一切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意味着责任,意味着奉献,也深知清正廉洁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我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时刻牢记“公生明,廉生威”的古训和陈毅元帅的《手莫伸》的告诫,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行动中,认认真真学习,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慎欲、慎情、慎独,时时处处做好表率,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在原则面前不乱开口子,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到基层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轻车简从,不打招呼,不随便吃宴请。尽量不参加不必要的应酬和庆典活动,从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和打牌赌博活动,也从未接收下属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钱物。我只有一处自己购买的商品住房,不存在多占公有住房的问题。自己的工作用车是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使用的,不存在超标准违规用车的问题。对身边的家属和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绝不允许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经查,我的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的同志都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团结的模范。善于听取大家的不同意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果断决策,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分管部门领导的作用,放手让其大胆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了与同志们的协商、沟通和联系,从不搞“唯我独尊”、“一言堂”,营造了团结和谐、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坚持做到对上讲服从,对内讲团结,对下讲服务,自觉维护了班子的团结和区委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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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贯彻执行《劳动法》等“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等“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区人民政府向二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报告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执行情况

1、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机构不断健全

区委、区政府成立了以书记、区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实施《劳动法》领导小组,各级政府把此项工作均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劳动服务机构,健全劳动监察体系,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一是成立了劳动就业服务局和劳动监察大队机构,职责明确;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所、失业保险所、医疗和生育保险所等劳动保障体系;三是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市场管理等服务体系;五是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出台了大祥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一系列的实施办法。这些机构的建立和办法的出台,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2、广泛宣传发动,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一是利用干部政治学习日和召开大小会议组织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税收征管法》、《统计法》及其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168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181号令等。特别是以来,我区每年都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上街宣传2场次以上,4年的上街宣传活动共发放有关宣传资料10万余份,接待咨询群众5万余人次,今年,劳动部门组织全体工作人员上街宣传2次,接待来访咨询群众1万6千余人次,发放有关宣传资料3万余份,及时解答了群众提出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同时,每年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四法”知识竞赛活动一次以上,并将《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纳入了普法范畴。二是加大了《劳动法》培训力度。今年,我们对区辖600多家用工单位的法人、政工劳资人员等共800余人进行了一次劳动法律、法规系统培训;三是采取定点宣传、悬挂汽球、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学习资料、安排全区13个乡镇(场)办事处出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劳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这些活动,基本上做到了让《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全区用工单位逐步规范了用工行为,促进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3、严格执法监督,劳动用工日趋规范

一是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部门自20以来,不断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年来,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用工单位3000余家,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者投诉案件80余起,为劳动者裁定劳动工资60余万元,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的押金10万余元,帮助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人,为企业员工和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00余万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6起,让7名童工重返校园;对阻扰劳动执法检查的用工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0起;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办案率为100%。同时,区政府每年还组织劳动、公安、工商、工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用工单位如建筑工地、餐馆、网吧、酒吧、美发店进行了综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以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劳动者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强化社会保障,五项保险稳步发展

①从自我做起,从劳动系统抓起。自五大保险启动以来,我区就把劳动系统所有机构及人员纳入社保范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如:劳动部门二级机构原劳服公司属差额拨款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属自收自支单位,当时共有11人,工资都无法保证,加入社保时,无论是单位所交部分还是个人所交部分的基金都十分困难,为了落实《劳动法》,我们克服重重困难,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在督促单位和个人一次性交清所有社保基金时,要求以后不管资金如何困难,都按时足额交纳应交部分,决不允许拖欠。②从健全养老保险规范操作抓起。企业养老保险于1993年启动,当时仅有两家集体企业(拉丝厂、电风扇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管理极不规范,直到年才开始规范操作,并取得明显效果。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做好扩面工作。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由原来的2家增加到7家,参保人员由93年31人增加到1884人;灵活就业3472人,其中已参保246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效果明显;在《劳动法》颁布实施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式启动,参保人数为1882人,基金收缴406.9万元,到底,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达3485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216万元。③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于元月启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现平稳运行。20参保人数为3097人,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51万元,大病互助金24万元,参保人数与基金逐年增加,截止6月底,参保单位75个,参保职工总数4125人。④失业保险工作迈出新的一步。2002年底成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正式启动失业保险工作。20参保人数为1200人,其中劳动部门二级机构事业单位20人全部纳入失业保险,截止206月底,已将区属37个事业单位、9个企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畴,参保人数为2122人,已征缴失业保险基金117万元;年上半年征缴44.53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78.15%;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中,粮食系统失业人员85人发放其失业保险金17.25万元,并代发协保、退养人员生活费3.21万元。

5、落实就业政策,就业工作强力推进

2002年9月,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我区就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千人就业与再就业动员大会,开展了宣传《劳动法》万人签名活动。紧接着一方面宣传劳动法规条例,另一方面对全区就业与再就业人员作了一次登门入户调查摸底,当时面临企业破产和改制,就业与用工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我区积极采取“三抓”举措:一是抓组织机构的建立,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服务机构;二是抓社区平台建设,为就业与再就业搭建鹊桥;三是抓劳动力市场建设,拓宽就业渠道。自年以来,全区实现城镇新增就业9888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542人,“4050”人员再就业1760人,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13472人;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5479本,免费再就业培训3281人。

6、健全工会组织,依法维权效果明显

①积极宣传贯彻新《工会法》。全区各级工会组织,掀起学习宣传《工会法》的热潮。2002年4月定为全区新《工会法》宣传月,下发了宣传月活动安排计划的通知,印发了各类宣传资料1100多份。组织了区委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进行了专题学习。年内开展了一次《工会法》100题竞赛活动,全区各级工会共组织干部职工5000余人参赛。近几年来共举办工会干部和职工骨干学习班5期,参加培训人数达700多人次,区普法办将《工会法》纳入了普法范围。各基层工会也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知识竞赛等形式,努力在职工队伍中宣传和普及《工会法》知识,促进了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会法》的了解与认识。

②狠抓基层工会组建工作。为抓好工会组建工作,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年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刘家齐为组长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20我们及时调整了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乡镇(场)办也相应成立了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做到认识到位,层层负责。二是以区委、区政府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通知》,给基层党委、政府明确了组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与要求。三是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签订工会组建工作目标责任状,将任务落实到各单位,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考核评分,按工作好坏给予奖惩。坚持“边组建、边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确保工会组建工作稳步推进。四是搞好督查,促进发展。每年都由区委副书记、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带领区委办、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区总工会负责人下基层督促检查,并下发通报、表彰先进、督导后进,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组建工作。五是搞好指导服务。为了确保组建质量,我们将工会组建所需的资料、表格、组建工作的有关程序等打印成册,下发到每个需要组建工会的企业,增强了企业组建工会的积极性。为了规范规模较大企业工会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我们按照有牌子、有章子、有办公场、有经费、有规章制度、有工作计划、有会员档案、有活动记录的“八有”要求搞好规范化建设,并从工会经费中拿出几千元资金,统一制作了工会牌子、各种规章制度牌下发到各基层工会,有效地提高了组建工作的'质量。六是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工会组建进行上门走访。近年来,区内规模较大一点的企业区工会至少上门一次,有的多达5、6次督促企业组建工会。如长城大酒店,今年上门4次找其总经理,要他依法尽快组建工会,他被我们精神感动,正在组建。我区的工会组建工作卓有成效,年年受到市总工会表彰。2001年底,我区共建工会146家,工会会员5438名。到2005年6月30日止,我区共建基层工会324家,会员发展至10185人。2001年底,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的仅7家,到2005年6月,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112家,增加105家。进城务工人员建会15家,入会306人。

③积极行使维权职能。一是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全区各级工会及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大力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采取签订责任状、完成任务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责任到人等措施,目前,全区已有121家国有集体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已建工会企业的92%,共有7122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签订率为90%。非公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86家,普及劳动合同达80%以上;覆盖职工2368人,履约78%。二是大力发展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全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有142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14家;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有128家,全部为区属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基本做到了重大问题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如城南园艺场,近年来每年召开1―2次职代会,土地责任制调整、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重大问题,都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真正体现了职工当家作主的精神。三是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区总工会一名副主席被聘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兼仲裁员,积极主动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近年来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625件,处理各种劳动争议60余起,为80余名打工者要回劳动报酬100余万元。区无线电二厂职工张克明等4人对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做除名处理不服,我们及时入厂调查,主动与主管部门协商,最后会同劳动仲裁部门一起,给予妥善解决。还会同劳动部门开展执法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近几年来共检查用人单位400多家,责令补签劳动合同多人;查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6家,责令取缔;责令20家单位退还用工押金3万元。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利益。

7、加强统计执法,统计工作扎实有效

近年来,我区始终坚持以《统计法》为工作准则,统计工作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①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用《统计法》促进各统计对象的统计基础工作。近年来,我区结合“四・五”统计普法工作,加大对统计调查对象关于《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先后制作宣传横幅1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120余份,对各单位的法人及统计人员进行重点宣传,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了统计工作。同时,我们对重要调查对象的统计基础工作也进行规范,要求报表单位报送统计表必须规范,既要签字盖章,还要保证报送及时和数据准确,主要数据应建立台帐,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参加省、市组织的继续再教育。

②以统计执法为突破口,使《统计法》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今年7月份开始,组织两个组,邀请人大和监察局的有关领导,开展近一个月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到目前为止,检查了14个单位,发出《统计查询书》13份,要求各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为使《统计法》的有关内容落到实处,我们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把宣传《统计法》和业务培训指导融于其中,一方面对被检对象指出他们在具体统计工作中不符合《统计法》的行为,并告之改正方法;另一方面,在具体数据检查核实过程中,我们耐心细致地讲解统计指标的含义、构成、来源以及填报的方法,要求统计数据做到准确无误。

8、突出服务重点,税收征管日益规范

近来年,我区税务部门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基本工作思路,严格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工作质量逐年得到提高。年在邵阳市执法检查评比中,我区国税分局被邵阳市法制办评为先进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动全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依法行政,保障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税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并在全区开展税收征管月、税收征管事活动,将执法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一同进行检查考核,提高了执法人员素质,增强广大群众的纳税意识。

在规范税收征管的同时,重点加强了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在企业改制期间,在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共为企业减免税款192万元,有力扶持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改制后,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力度,制度上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政策上大力扶持,使我区税收逐年递增,如酒厂集团2003年7月改制,2003年上缴增值税、消费税2179万元,2004年上缴两税2398万元,2005年1―6月已入库两税1368万元,预计全年实现两税2600万元。在促进再就业方面,鼓励下岗职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实现再就业,从2003年起共为952户个体工商户办理了减免税,减免各项地方税收310多万元,减免办理税收证件工本费4.2万元。其中有307户享受税收优惠时间超过两年,经营已步入正轨,基本具备了纳税能力,有135户经营规模扩大,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区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人民的期望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今年7月1日―8月1日,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就贯彻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全区所辖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进行抽样检查,我们共检查了387家企业,3000余名工人(含农民工),通过检查,发现有些企业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1、劳动保险观念不强。所有被检单位中只有步步高超市和百威酒店2家入了社会保险,未加入社保的占99%以上。有些企业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仍然存在,占16%。劳动者的劳保待遇有50%的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情况比较普遍,加班不加工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仍有发生。

2、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90%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未形成气候,各项就业服务手段尚不完善,促进就业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虽在劳动部门落实,但在有些专项补贴方面,尚未落实到位。

3、企业工会组织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企业统计机构奇缺,工作质量不高,统计报表不是很实。

4、税收征管还存在很多漏洞。一些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导致偷税、漏税,企业发票管理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私人办酒席,酒店就不开具发票等。

5、执法环境不很优。部分用人单位习惯旧的用工体制,对实施《劳动法》新的条例不理解,税收执法、统计执法都存在着问题,对执法检查抱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极个别的态度十分恶劣,甚至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处罚时,说情的多,打招呼的多,有的甚至利用优化经济环境的牌子施加压力,导致处罚难以到位。

三、下步打算

1、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让法制宣传渗透城乡,更加深入人心,从而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利用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开辟专栏,进行专访,扩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覆盖面。要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依法行政、劳动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学习,认真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竞赛,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法》等“四法”提供有力的保障。

2、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级执法部门执法工作是否真正落到实处,查出问题限期整改。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抽查企业是否真正按法办事,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遏制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真正体现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统计机构,提高统计质量,确保统计报表准确无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真实依据。

3、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切实改善执法条件。要严厉打击干扰执法部门执法的不良行为,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断加强执法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执法办公条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加大力度,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

篇3: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按照省局党组关于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条例》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市局党组非常重视,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党组会、中心组学习日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到《条例》的颁布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对于建立和建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全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特别强调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等重点地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市局党组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局党组提高对《条例》贯彻落实重要性的认识,将《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紧抓好;二是要求系统人事干部在自身学好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县(市)、区局对《条例》学习的监督检查。市局党组还组织全系统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人事干部和全体党员参加的《条例》知识考试,收到较好效果;三是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考核县市局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发现严重违反《条例》问题的,年终考核视为不达标,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促进了《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加深了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的认识,使班子成员掌握《条例》、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

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

近年来,市局党组严肃认真地落实了《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共提拔、调整、任用干部共21名,全部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形式,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格掌握不走样,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遵守不变通,严格执行了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落实了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制,进一步加强了组织监督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达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目的。特别是今年二月份,市局党组结合系统科级领导班子人员和领导队伍建设的实际,根据省局“三定”方案的要求,本着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有利于队伍稳定的原则,拿出21个副科级领导干部空缺职位,在全系统进行了公开选拔,此次干部选拔任用,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严把五关。资格审查关,不符合报名资格的一律不得报名。全系统共有211人报名,经过人事、监察部门的'资格审察,有5人不符合报名条件,取消报名资格;成绩关,笔试成绩达不到报考职位1:3比例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成绩达不到报考职位1:2的不得进入民主测评阶段;民主测评关,民主测评票达不到50%的党组不予讨论;党组讨论关,党组成员一人一票,然后根据各环节积分,从高到低决定人选;全程监督关,这次公开选拔干部,邀请省局派驻监察组,全程参与监督,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二是严格程序。从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任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严格民主。把干部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凡是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的一律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四是严格监督。此次公选工作,对公开选拔的每个环节全部张榜公布,将全过程置于全体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整个选拔工作公开透明、严密有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拓宽用人视野、扩大选拔任用中的民主、为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激发领导干部增强进取意识等到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次公选工作在系统内外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反应选出的干部政治业务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认为市局这次选拔干部是公正的、是成功的、群众是满意的,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是充分的,从而在系统内部竖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创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任用干部的氛围。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情况

市局党组严格执行《条例》,按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在《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省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实施办法;面试实施办法;考试面试登统程序、民主推荐和考察任命实施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任前公示、任职试用、考察预告制度,从而增强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透明度,完善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和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特此报告

篇4:全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查报告

全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查报告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干部任用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市委常委一班人带头学。利用市委常委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时机,及时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选拔任用干部程序图》制成匾牌,分别挂在常委会议室和组织部会议室,便于及时提醒,遵照执行。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又把《干部任用条例》与《意见》相结合进行学习,使市级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市委的示范带动下,全市45个党委和16个党组都能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了上下协力,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两结合,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是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学。全市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济宁市委《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及时印发竞赛题多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竞赛活动。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有了充分的'了解。

三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深入学。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行了专题学习,并围绕《意见》提出的几个突出问题和要求开展专题讨论,引导全体组工干部结合我市实际思考和探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创新做法,从而增强了全体组工干部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自觉性。

二、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形成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从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态度鲜明,勇于接受监督。市委认为,一个地方“吏治”清浊,首先取决于这一级党委用什么样的态度选拔使用干部:处以公心则清,处以私心则浊。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市委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谁发现市委在用人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搞任人唯亲、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以领导者个人好恶划线,都可以举报。只要反映问题属实,市委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市委常委会向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作出了廉政承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向市委常委跑官要官的一律不接待,不推荐,不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纪检、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同志要注意观察。”市委旗帜鲜明的态度,有效杜绝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7月至今,全市累计调整交流科级以上干部141人次,到龄离岗67人,没有收到一封反映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群众来信。

2、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市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首先,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经营会管理,政绩比较突出的年轻干部进入了领导班子。其次,市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职数来配备干部,并根据岗位的职责和干部的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第三,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必备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党校、行政院校培训经历。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此条件选任干部,而且新提拔的干部均是经单位民主推荐、组织部审核在册的科级后备干部。

3、严格程序,把好“五关”,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是严把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考察的必经程序,坚持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同时积极创新推荐办法。市委坚持每次调整、考察领导班子都要由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各方面代表进行民主推荐和评议。对民主推荐得票低,民主测评不过关,群众不信任的干部不予提拔。201

篇5:《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以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周密部署,及时对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进行了自查。同时,为了配合搞好这次检查活动,积极开展《劳动法》专项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一、**区贯彻《劳动法》主要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认识欢迎光临517878秘书网 www.517878.com统一,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企业党、政、工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总的来看,我区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人员到位,工作扎实,效果明显。《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劳动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

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区委、区政府始终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常议常抓。

1、为贯彻实施好《劳动法》,区上成立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和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抓具体工作落实。为依法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数企业还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三个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了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同时,针对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特点,我们狠抓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一是从提高仲裁员、监察员素质入手,制定了《仲裁员职责任务》、《劳动保障监察员守则》、《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处理程序》、《监察员仲裁员岗位责任》等工作制度,并与每一位仲裁员、监察员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二是强化对仲裁员、监察员的定期考核和培训,从机构成立以来,多次派遣仲裁员、监察员参加了省上举办的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班和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参加人员全部通过考核并取得了上岗资格,逐步建立起了一支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劳动争议、劳动监察队伍。目前,我区共有专职仲裁员5名,兼职2名,专职监察员4名。三是抓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热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排忧解难,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下大力气狠抓《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培训。我区把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通过组织全区性的大型宣传活动、开展知识竞赛、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劳动法》。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发放各种宣传材料3.6万份。与此同时,还注重抓好培训工作,抓住“三五”、“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把《劳动法》培训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集合起来,把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把知识讲授与经验交流结合起来,仅“四五”普法期间,全区共开办《劳动法》、《未成年工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班38期,培训人员近6000多人(次)。

(二)认真做好《劳动法》监察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以建立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有关约定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的,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今年以来,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排查本辖区内建设等行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用工情况及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狠抓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目前,辖区内共有各类用人单位2700户,职工20746人,其中:国营企业1户,职工116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股份制企业209户,职工4360人,签订劳动合同3248人,签订率达到了69;私营企业512户,职工6380人,签订劳动合同2834人,签订率为45;个体工商户1978户,职工8890人,签订劳动合同2567人,签订率为30。

2、以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为重点,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近年来,我区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优势,进一步明确任务,以查处非法职业中介、非法使用童工、拖欠社会保险费及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等行为为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案件专查

篇6: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情况汇报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情况汇报

各主席团成员:

我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就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做一简要汇报,请予审议。

一、强化法律宣传,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采取召开会议、书写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进村入户、执法检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特别是大家普遍关心的新土地法中关于征占赔偿标准及农民建房的相关知识,进行了重点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二认真组织有关业务干部学习《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章,使其深刻领会其内涵,保证在执法及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过程中能正确引用条款,掌握分寸适当;三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促宣传,通过实际的执法效果给群众上土地法宣传课,能过典型事例教育群众学法守法。

二、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耕地。

1、实施“阳光”工程,公开办事程序。通过公开栏对农民建房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及周一周四坐班制,方便群众办理土地手续。

2、加强耕地保护,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与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城市化进程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严把申报关,对农民建房建设占地的,严格按照用地标准及程序办理。对每一件农户的申请,按照“三到场”要求均要到现场勘查、测图,审核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严格把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关。

3、强化土地整理开发。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支持,在月亮坡碗厂沟、刁家湾等地方对荒山荒坡进行梯级开发,并予以沟、池、路等设施配套,新增耕地500余亩。同时对沿山分水岭、月亮坡、山门口等土地进行了整理,并引进业主发展经果林,为附近群众增产增收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目前正在争取对襄渝铁路以西,城镇周边的土地进行整体进行改造,若获通过,届时全镇土地状况将会大大改观。

三、抓好安全稳定,办好实事工程

1、制定科学的安全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观音岩、刁家湾、水朝门、狮子脑等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点确定了专门的监测人员。今年春,通过监测网络就及早发现了刁家湾滑坡险情,及时采取了应急措施,对涉险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对事故点进行了72小时不间断监测,直到地质状况趋于稳定,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强化矿山安全管理,督促业主严格按操作规程开采,始终做到“安全生产,质量第一”。并不断加强技改,采用切割取石,禁炮作业,既提高了效率,又降低了安全隐患。

3、积极做好禄市大道遗留问题处理。大道征地欠款27万元,但因政府财力有限,拖延至今。致使一些不理解甚至不怀善意的人,就此事不断形成上访,给全市的稳定局面造成不良影响。党委政府多次上门做好协调说服工作,但效果不大。考虑到拖欠农户款项已久,党委政府的确应该正视这个问题。今年上半年,于是向农户做出了两年内付清拖欠款项,力争一年内付清的承诺。通过信贷及处理盘活资产等多途径努力,在今年12月初,拖欠农户的土地款项全额付清。圆满解决了禄市大道这一最大遗留问题。

3、争取政策扶持,将红尘找水,土地整理,农改项目等利民惠政策引至禄市开发建设,仅就利用上级政策,给缺水群众打机压井170余口,整理土地1500亩,新增耕地540亩,修建蓄水池3口,配套水渠、便民路13.5千米。极大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存在的不足及以后的发展方向

一是国土所工作人员少,变动大,工作量大,工作缺乏连续性,现有工作人员对以前情况不熟,工作被动;二是群众保护耕地意识不强,时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现象发生。三是总体规划编制较早,多年没有修订,有的地方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四是体制的原因,国土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本身工作自成体系,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难度较大。

鉴于此,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法》的宣传力度,继续加大对国土方面的财力人力投入,加强国土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继续强化土地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严禁侵占基本农田,同时要深入开展土地治理整顿,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控巡查长效机制。

篇7:贯彻执行法规工作汇报

贯彻执行法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执法检查,这充分表明了省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来说也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省执法检查组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受党工委、管委会的委托就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主要工作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了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湄洲岛建立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依据《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我们重点对八个保护区实施保护。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设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海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了生态环境。我区从开始,每年实施主题绿化工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3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万平方米。通过造林绿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了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采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被移送拘留15天,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主要做法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开展湄洲岛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试运行,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严格管理,打击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请求协调解决的问题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管委会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关于明确打击非法采砂适用法律条款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4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引用的罪名是原刑法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刑法修订后,该罪名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已变更为第343条“破坏矿产资源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相应修改。鉴于湄洲岛周围海域已被市政府划为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和禁采区,为此,建议在该条例未修改前,对未经批准在湄洲岛海域开采海砂的,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加大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海砂资源。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原稿

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

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05月10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首先,欢迎各位莅临湄洲岛进行执法检查指导,这次省、市人大联合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视察检查。这充分表明了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湄洲岛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湄洲岛基本概况

湄洲岛位于台湾海峡西岸中部的湄洲湾口,是海上和平女神妈祖的故乡、闻名遐迩的妈祖文化的发祥地。全岛陆域面积14.35平方公里,人口3.8万,年均气温21℃,海岸线长30.4公里。1988年被辟为福建省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千年氤氲的妈祖祖庙是2亿妈祖信众心仪神往、魂牵梦萦的朝拜圣地,被誉为“东方麦加”,在海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对台湾同胞具有异乎寻常的吸引力,构成了湄洲岛开发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独具特色的人文资源。湄洲岛地理优越,海陆交通便捷,离大陆仅1.8海里,东距台湾台中港72海里,南达厦门港100海里,北抵福州马尾港70海里,自古以来就是闽台民间交往的桥梁,已拥有轮渡码头、3000吨对台客运码头一类口岸等便捷的对外交通设施,以及通达全岛各地的公路网。大自然赐予湄洲岛得天独厚的滨海资源,岛上分布着13处金色沙滩和5公里长的海蚀地貌,拥有各类风景名胜20多处。碧海蓝天、金沙绿林、青山怪石交织成一幅幅俊秀多姿的画卷,是旅游度假、滨海观光、休闲保健的理想乐园。

湄洲岛以旅游业、海洋渔业和种植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在以旅游业为动力,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种植业的基础上,开展以旅游养岛,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大力挖掘旅游资源,完善服务行业。,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亿元,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66万人次,全社会旅游收入达1.4亿元,全区财政收入51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99元,全区11个行政村全部实现小康,正向宽裕型小康目标迈进。

二、执法主要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防止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旅游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了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我们根据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编制的《莆田市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并予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置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供游人观赏。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创造生态实现效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我区从20开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2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000平方米。通过绿化美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偷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做法与措施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各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论证,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精心管护,刹住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多方筹资,确保生态建设。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我区通过深化改革,配套优惠政策,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各方投入的投融资体制,积极筹措资金。采取中央及省拨一点、市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另外,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生态旅游,增加海洋生态保护投入,保证海洋生态保护费用到位,特别是保证开展专项整治违法破坏海洋资源行为的经费,确保海洋生态得到长效保护。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成立湄洲岛海洋监察大队。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成立湄洲岛海洋监察大队,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补助湄洲岛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费用。湄洲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共需投入1000万元,近年来,湄洲岛已投入100万元,资金缺口大、加上本岛财政困难,请求中央、省各补助400万元,不足部分由湄洲岛自筹解决。

今后,我们将以这次省、市人大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为契机,在人大监督和指导下,在省、市各级政府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不段加大工作力度,搞好管理和服务,狠抓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把海洋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逐步把湄洲岛建设具有海岛特色的旅游生态岛。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篇8:新桥镇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

新桥镇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

统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晴雨表”,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决策依据。新桥镇党委、政府一贯重视统计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积极推进依法治统进程,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职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数据准确及时,镇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对统计工作实行考核的管理办法》(新政发23号),从今年开始每年对各村委会和涉及统计工作的站所进行统计工作考核,镇长委托分管统计工作的副镇长抓统计执法自检自查工作的落实。今年6月初,在政府中心工作比较繁忙的情况下,仍然安排镇统计站和镇企业办工作人员一起到各村委会检查指导“三上墙”和“五统一”。在召开全镇干部职工学习会时两次学习了《统计法》的'相关重要内容和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作用及其必要性,并在每周一的学习和汇报时把统计执法纳入了汇报内容。通过大会讲、小会提,从领导到职工,各村委会及涉及统计报表的站所都重视《统计法》贯彻工作,今年的违反《统计法》相关规定的现象明显减少。

二、精心组织,认真自查。

为了严肃统计法纪,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统计工作在基层顺利开展,镇政府抽调了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人大专干、统计站长、企业办主任、农经站站长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分管统计的副镇长亲自挂帅,组成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统计站检查了至20第二季度的畜牧业生产、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秋收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夏收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以及20年报;企业办和农经站检查了相应报表。通过认真检查后发现,今年的《统计法》执行情况较去年有很大改观,数据出差错笔数下降,迟报现象减少,没有拒报统计资料行为,各项规章制度较往年更规范、健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在检查的报表中:

1、  畜牧业年第三季度水牛累计出栏原上报了880头,检查核实应为879头,原因是顶头村委会上报了94头,而实际情况是93头;2004年第二季度禽蛋本季产量原上报11吨,实际数是13吨,原因是先“四舍五入”后相加得11吨,先把小数相加后“四舍五入”得13吨。

2、  2003年秋收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表中,兴隆村委会稻谷面积原上报320亩,实际情况是330亩。原因是10亩雷响田因旱灾没有收成,文书就没有统计在内,但由于没有上报灾情,按统计口径仍要统计在内。

3、  2004年第1、2季度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表中,大白菜和圆白菜面积不相符,原因是部分村委会统计口径不统一,把法定耕地外的“非耕地”纳入了统计。

4、  存在不同程度的迟报情况。桃苴3次(文书已更换);有家3次(文书已更换);小蒙恩3次(文书已更换);新桥2次;长冲2次;冷水2次;林业站1次;水管站 1次。

三、查出问题,严肃处理

针对查出的这些问题,检查组向镇政府作了汇报,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政府全会上已作了批评。村文书在换届时作了相应调整。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村委会距离镇政府路程远近不一,路程远的村委会文书报送报表时多是请别人带,若是报表有问题就会给查询核实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报表时间也难以保证。要是州、县财政能适当解决文书报送报表的路费,这个问题就能解决。

2、现行《统计法》对村级基层统计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比如人员和机构的设立)。

篇9:劳动法相关

我6月进了一家私企上班,一直到12月让我签合同,合同为两份,公司那份我签了也盖章了。我自己这份没签也没盖章,然后2月24号申请辞职,公司说合同上说辞职需要赔2个月的工资。后来协商说不需要我赔2个月工资,只要求我这个月的工资一分钱不要。请问,合同算不算生效,还有就是,这几个月没有缴过保险。。。如果我告这家公司,能有几成把握拿到属于我的工资。。。。保险是否会给补上。

[劳动法相关]

篇10:《劳动法》

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定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定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可以部分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19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定立,具备以下条款: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纪律,终止的条件,违反的责任。

第21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25条: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

篇11:劳动法

我现在有着呢一个情况

老板欠我们四个多月工资没给

多次索要未果

没有有劳动合同

属于雇佣关系。

[劳动法]

篇12:劳动法

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20劳动法]

篇13:关于劳动法?

朋友介绍进的厂,…老板自己也认识,来之前说是做到年底,现在因家里有事情,要回家早点,。。去辞工不批,要走必须自离。。我能不能去找劳动局…。没有签合同………不要复制答案…谢谢合作

[关于劳动法?]

篇14:关于劳动法!

想请教劳动法高手:

我朋友是一家合资企业的职员,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合同到期.但是公司却在十一月九号才口头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按照法律这是否属于违法的?因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这位朋友是否续签,这样我朋友跟本没有时间再短短几天内去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且在任职期间表现不错,没犯任何重大错误.请问企业这样做属于违反劳动法吗?如果是,应该如何赔偿?

谢谢!非常紧急!

[关于劳动法!]

篇15:劳动法

最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在完成劳动人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劳动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民主管理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特别的措施。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劳动法为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篇16:劳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篇17:质监局贯彻执行计量法情况汇报

质监局贯彻执行计量法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领导来我局视察指导工作,x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身为x技术监督局、计量局,目前,有职工60名,下设监督与法制科、综合业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办公室“三科一室”及稽查队、计量测试所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三个事业机构,主要承担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工作。其中,计量工作是我局核心工作之一。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不断加大计量工作力度,积极履行职责,将计量工作融于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中去。现将x质监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情况汇报如下。

计量在中国历史上称为“度量衡”。中国古代用人体的某一部分或其他的天然物、植物的果实作为计量标准,如“布手知尺”、“掬手为升”、“过步定亩”、“滴水计时”来进行计量活动。公元前2,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计量学在历史上首次引起重视。随着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计量学得以不断完善,而且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计量种类,实现了计量事业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中国计量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进入了标准化和国际化的新阶段。

今天,计量已经成为所有科学赖以发展的支柱,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基础,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计量更是无处不在:买布用尺,称米用秤,量血压用血压计……“准确”是对所用计量器具的最基本要求。而计量的失准,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可以说,离开了计量,我们的日常生活寸步难行,人的每一天都与计量相伴,人的一生都与计量相连。计量关爱着每个人,计量呵护着每一天。

质监部门作为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早在70年代就在辖区实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当时,开展计量工作主要停留在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修上,其监督管理依据也只有《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地方性法规。到1986年7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此,《计量法》成为了质监部门履行计量监管职能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计量工作中,我局立足职能,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出发点,以计量行政执法、服务民生、服务企业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我市计量工作提升,有效推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大力宣传《计量法》,力求《计量法》深入人心

为宣传好《计量法》,我们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好“一个节日”、搞好“一个讲座”、开展“一项活动”,多措并举,点面结合,力求《计量法》深入社会各个层面。

一是抓好节日宣传工作。,第二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世界计量日”。每年的五月二十号,我们充分利用这一节日前后一周时间,悬挂大型标语,组织计量工作人员走上街头,散发宣传材料,宣传《计量法》等相关法规,为市民免费加测血压表,讲授计量生活常识。今年“5.20”期间,免费接受咨询60余次,为群众免费检测计量器具100余台。

二是搞好一个讲座。每年都在临清电视台举办专题计量知识讲座,对群众关心的电表、水表、血压计,“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计量标示问题进行详细介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量知识,强化计量法制意识。

三是积极开展计量进校园活动。制作图文并茂的计量常识画册,计量人员进课堂,上讲台,面向广大师生普及计量知识,联合医疗机构对学生开展免费视力筛查活动,帮助广大学生增强计量意识,关心计量生活。

二、履行职责到位,确保量值传递可靠

做好量值传递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尤其按照《计量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工作的计量器具都必须强制检定。如大众所熟知的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水表、电表、压力表、血压计、ct机、x光机等计量器具都需要强制检定,我局立足职能,依法依规,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我市量值传递工作。

(一)突出计量检测实验室建设,为量值传递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平台。计量测试所是我局面向社会承担计量量值传递工作的`重要技术机构。该所现有实验室面积270平方米(恒温实验室220平方米),拥有各种检测设备120余台套,建有23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项定量包装商品检验项目;实验室划分为长度室、出租车计价器检定室、压力室等十一个工作室;开展有长度三项、燃油加油机、血压计、压力表、出租车计价器等二十几项计量器具的检测工作,各实验室检测配备合理充足,基本满足了我市现有检测工作的需要。

(二)突出抓好民生计量,服务百姓生活。深入开展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按照周期对涉及到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出租车计价器、台秤、电子汽车衡、血压计等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对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民用四表”进行首次检定,今年以来,我局共检定电表XX余块,出租车计价器290余台,加油机xx00余台,各类衡器1200余台件,血压计600余件,确保消费者利益,为广大消费者营造良好的计量环境。

(三)突出抓好工业计量基础性工作,提高企业计量意识和能力。一是深入企业生产车间、实验室,严控计量环节,对企业在用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服务。二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台账,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管理体系。近年来,累计为企业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20多项。三是对企业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备案,掌握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确保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四是加大对企业的计量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加强计量管理的自觉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主动做好计量器具的配备、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根据企业的需求,组织企业计量人员学习班,帮助企业制定计量管理标准,提高企业计量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四)突出能源计量,力保节能降耗。节能降耗是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之一,为此,我们把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作为工作的新抓手和新推手,一是帮助高耗能企业建立节能减排计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节能降耗。指导12家重点耗能企业完善了《山东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的建设。定期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企业用水、用电、用煤等方面把好节能降耗关。二是帮助42家企业通过了能源效率标示备案工作,提高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抓好《计量法》的行政执法,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计量法》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对此,我局依法开展了各类计量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一是依法对加油机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用加油机是否按照强制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加油量是否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内,严防加油机作弊行为。二是依法对新建小区“民用四表”开展计量检查,查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首次检定,保障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三是春秋两季,对农资产品进行计量检查,严防农资计量坑农害农。四是对超市商场的计量器具和商品进行计量检查,严防短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五是打造计量投诉和服务通道。设立了“12365”计量投诉服务热线电话,所谓“12365”是指:一年12个月365天,天天为社会提供计量案件的受理和维权服务。热线电话的设立,既为人民群众举报计量作弊行为打造了绿色通道,也有效宣传了计量职能。20xx年以来,我局共查处计量类违法案件23起,其中办理涉及加油机类案件12起;“民用四表”类案件8起;电子汽车衡擅自破坏铅封案件1起,超期未检定案件2起。

随着时代发展,计量作弊的手段也不断提高,为确保执法水平与时俱进,今年上半年,我们邀请到全国质检系统执法打假“办案能手”王二锋同志来局做了为期3天的讲座,面对面学习计量执法经验,破解计量作弊伎俩,打击计量违法行为。通过学习,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有效提高,办案效果显著,例如,在加油机执法领域中,今年以来,我局成功查处了4起加油机芯片作弊案件,遏制了加油机芯片作弊的泛滥,净化了我市加油市场。《中国质量报》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山东、河南、河北等11个兄弟县局来我局学习经验。

以上是我局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开展的主要工作。通过这几年的扎实工作,我市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计量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自身也越来越重视计量工作,广大消费者的计量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我市的计量工作在聊城市八县市区中连续多年名列前茅,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也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一是宣传还没做到家喻户晓,企业的计量意识和百姓的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二是由于技术、机制等因素,电表、电话计费器等一些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尚未实质性介入。三是针对b超机、心电图、ct机等设备的“医用三源”的监管工作,近几年也在加强,但是由于涉及部门比较多,致使“医用三源”定检工作存在一些阻力,监管工作不尽人意。下一步,我局将总结经验,扬长补短,确保把《计量法》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全力提高计量执法和服务水平,为我市发展大局提供计量技术支撑,为我市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再做新的贡献!

篇18:乡镇工会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乡镇工会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xx县人大常委会:

《工会法》修订颁布实施后,xx乡基层工会联合会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积极组织全乡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工会法》,真正达到了“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现将《工会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后,xx乡基层工会联合认真分析乡情,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断加大宣传贯彻力度,结合工会工作实际,依法构建有效机制,突出维护职能,狠抓工作落实,积极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工会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不断推动全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工会组织建设明显加强

充分认识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基础性和长期性,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最大限度的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截至目前,我乡共有83名会员。通过两条途径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一是依托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林业、水利、农科等单位,在成立基层工会之时,就把在本单位务工的农民工直接组织到工会中来。已建立有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坚持做到同时招工,同时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二是在私营企业成立工会。在县、乡两级工会的指导下,xx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工会,把在厂内务工的农民及时吸收到工会中来。拿到工会会员证的他们高兴地说:“想不到俺农民也能加入工会!以后有工会撑腰,心里就踏实多了”。

在以上两条途径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倡多途径、灵活多样、点面结合、宜单则单、宜联则联、因势利导、别具一格的建会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工会会员管理中推行流动会籍管理制度。农民工凭县总工会统一核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到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办理会员接转手续,实现农民工工作关系到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到哪里,以便为农民工维权和服务提供组织保证。

(二)不断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大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xx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十分重视职工的生产条件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环境对人体的危害。林业、水利、农科等单位把德才素质优秀的农民工放到领导岗位,在评优表先评模中,农民工和其他工人一样进行同等条件评比;坚持实施帮扶救助机制,通过帮扶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经常组织农民工外出学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要求,坚持“抓机制,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抓培训,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抓落实,务求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实效”的思路,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

(四)切实加强职工业余文化建设 在每年的“七.一”建党节,工会组织积极融入到乡党委、政府主办的文体活动中,不断丰富乡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进一步增进团结与友谊。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由于缺乏经费保障,工会组织在帮助解决困难职工生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与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上有一定的差距。

2、企业组建工会难度大。一是一些领导认识的偏差。在工会的组建上,考虑更多的是投资环境,忽视职工组建工会的正当要求;二是一些企业经营者怕花钱、怕找麻烦。担心建立工会后不仅要拨交经费,还给自己找了个对头;三是职工自主入会意愿不强,工会组建缺乏内在动力。加入工会无利益驱动,没有吸收会员的硬措施,使职工入会积极性不高;四是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工会组建成为无源之水。如《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但究竟属于基层工会还是地方工会,法律定位没有明确,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如人员配备、经费留成比例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五是工会干部的地位和经营者的地位实际上不平等。所以在职工权益维护上显得软弱无力,有依附于行政和上级领导的现象。

3、存在着“一张纸”工会。部分单位虽然工会组织健全,有上级工会的批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会工作停顿,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是典型的“一张纸”工会。

(六)意见和建议

1、坚持不懈地抓新《工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工会法》,维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工会工作健康发展,必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大力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党对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企业各个层面树立“劳资双赢”的.理念,消除业主的思想顾虑,增强尊重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工会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职工群众的团结意识,使贯彻《工会法》,做好工会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行动。

2、加大督查力度。建议人大和相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每年组织一次对《工会法》的执法大检查,对在《工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纠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考核内容,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检查,这样才能使工会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3、坚定不移抓建会。要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和贯彻落实《工会法》为契机,大力推进建会工作。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建会的路子,加强协调,努力保障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真正使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良好格局,最大限度的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通过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一是完善职代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二是坚持企务公开制度,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热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焦点、企业廉政建设的关键点,继续作为企务公开的重点。三是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强工会干部培训,推动工会工作健康发展。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好人才强国战略,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意识,积极组织参加工会干部培训。

二、工会经费收缴使用情况

针对各类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贯彻“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工作原则,使工会经费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结余。

(一)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2002年至2005年,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如下:总收入为11574.14元。其中:县总工会拨入活动经费1400元,乡财政补助经费6490元,会员会费收入2651.99元,其他收入1032.15元。

三年总支出为9939元。其中:上交县总工会经费3800元,职工活动费4900元,其它支出1239元。

截至2005年底,经费结余为2036.17元。

(二)存在的困难

1、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一是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工会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困难为由拒交工会经费。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收缴问题一直是个难点,认为工会经费是额外负担,是一种摊派,甚至认为是对工会的恩赐、施舍。三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个人上缴工会费比例是工资总额的2%,而财政补助经费又不能按时拨付到位,导致个人工会费收缴难度非常大。

2、工会经费未能实现专户管理。工会经费的管理没有按《工会法》规定的,实行专户管理,虽然单独建帐,但工会没有专户。

3、财政补助经费不到位。由于乡财政困难,未能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拨付工会经费,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会活动次数较少。

(三)意见和建议

1、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办法》。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保证,经费不能正常和按时上交,工会工作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对恶意拖欠和拒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确实上缴有困难的单位,经过上级工会认定后,必须签订分期上缴协议。明确规定会费上缴比例,特别是农民工会费上缴办法,从制度上保障会费收缴。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加大征收个人上缴会费工作力度。

2、实行工会经费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工作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并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逐步提高财政补助经费。将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增长速度,制定科学合理的递增机制,从经费上保障工会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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