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辞退问题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蔡亨源源不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 辞退问题(共含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蔡亨源源不断”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劳动法 辞退问题

篇1:劳动法 辞退问题

本人于5月开始在某私立学校任教,期间曾签过2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已于12月到期,到期后至今未签过合同,也无任何人和我谈及劳动关系的问题,现在是6月,学校决定裁减人员,将我裁下,而且要求在2天内办好离职手续并离开学校,且赔偿金按每年500元支付(之前一年内的月平均工资约1300-15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学校坚持的话,我是应该找劳动部门还是法院进行裁定?

[劳动法 辞退问题]

篇2:关于劳动法辞退补偿问题

在两天之内公司告诉我们要辞退我们,他们的理由是公司破产了,现在他们说的赔偿金是一年工龄的是800,两年的是1600,不知道这样的安排是合法的么?如果不合法那么正确的补偿应该是怎样的?(我们现在每月的工资是1400)希望大家帮帮忙..

[关于劳动法辞退补偿问题]

篇3:劳动法关于辞退的问题

我在合同期因重大疾病不能胜任原岗位要求单位给予调换岗位,但单位答复让我病好再上班,无法照顾,有病看病但病假超过六个月算自动离职。请问是正确的吗?

[劳动法关于辞退的问题]

篇4:劳动法因病辞退问题询问

当事人与三一重工有签订合同,在三一工作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被派驻往上海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因压力太大,导致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目前在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公司因病将其辞退,并不负担医疗费用,而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在医院无法安心治病,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法所规定的保障。特寻求帮助。

[劳动法因病辞退问题询问]

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篇6:劳动法辞退赔偿

劳动法辞退赔偿2015

新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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