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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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

篇1:试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保证国家职能顺利发挥的物质基础。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其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有些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仍停留在旧体制上,已经不能适应事业单位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因此,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理论研究与创新,思想认识不足

由于缺乏理论研究与创新,对思想认识以及工作思路而言,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认识及重视程度均不足

目前,对国有资产的 “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重使用、轻监管”的现象仍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明显存在。这些单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同时思想认识不够清晰。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国有资产的闲置、损毁、丢失甚至流失,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率及其保值增值效果。

2、事业单位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艰巨性的认识,无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所面临的挑战为:在参与各种社会经济与市场竞争活动中,作为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主体,如何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来评价各事业单位的市场活动与行为。这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的情况与问题,这就要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去面对及解决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及管理等因素,做到服务功能以及监督职能均到位,从而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与管理的服务性,并将二者结合起来。

(二)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职能定位不明晰

面对总量不断增大、范围不断增多、流动性不断增强的事业单位资产,很多单位对此缺乏宏观、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难以履行其职责,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并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而导致了监督管理职能的缺失。当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时,就会导致部分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定位不明确而相互推诿扯皮。由此可见,仅靠各部门间的自觉性与道德修养,而缺乏对各职能部门对国家各种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以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这显然是不够的。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还将导致各部门间相互攀比、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而增加协调难度,降低工作效率。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一些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并不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单位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这些单位诸如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尤其在经营性资产管理上,重组、改制、关停并转、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等方面又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三产”经营管理人员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单位内部也未建立业绩考核体系,导致这些人员并没有激励约束机制来进行约束。在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的要求下,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部分管理制度,但各项制度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未能真正贯彻执行,这种管理体制将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危害单位的权益。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为: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使用。而实际情况是,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并未形成完善的管理系统,而且出现管理职责及效能缺失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不够到位

在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的全过程中,国资管理部门受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并未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同时也未对单位购买、报损、报废、出售财产报批进行全程跟踪检查,不清楚单位的实有资产底数。

篇2:中小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论文

中小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论文

一、中小学国有资产的概述

(一)中小学国有资产的定义

中小学国有资产的定义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定义:即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指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资产。

(二)中小学国有资产的特征

国有中小学的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学校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在会计核算、使用和管理上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中小学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小学的资产,中小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获取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它的表现特征为:

1.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

2. 使用目的的服务性。

3. 资金的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

4. 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三)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中小学国有资产是保证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特别是近几年以来,伴随中小学办学规模的逐年扩大,国家对基础教育事业的投入持续增加,中小学资产也一直着保持持续、快速的增长速度。中小学资产数量急剧增加,总量日益庞大,质量稳定提高的现状也就对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作为一名普通中学的财务工作者,通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日益感觉到: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国家对学校的投入不断增加,国有资产总量和比重也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学校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也日益复杂,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不断出现。因此,如何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创新不断改革,建立起一套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合理、处置优化、监督公正和管理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适应新时期中小学发展的要求,已显得十分必要。

二、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的目前主要问题

同其他的行政事业单位一样,中小学也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闲置浪费、效率低下、配置不均、使用不公、管理不善、甚至流失严重、挪用资金等一系列问题。上半年,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这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摸家底工作,它对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事务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有价证券)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同时也对各家单位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资金方面往来等进行了全面清查、清理。这次检查有效的促进了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也进一步的暴露了中小学目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国有资产的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而且也加大了学校运行成本。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家底不清、信息失真

家底不清、信息失真特别是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距胜远。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有物无账”或是“有账无物”,财务资产核算中表现为不清晰,账面只反映资产总值,不按照资产性质、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或者只记载金额不记载实物数量,甚至漏记、漏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近几年来,许多学校都大量新建了教学楼、学生宿舍、现代化田径操场等,但经常会出现建筑物实际已投入使用几年,财务上仍然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现象,从而导致固定资产不能按时入账。因此,单位会计也就无法准确反映资产数量的多少,难以核算资产价值的增减。

2.多年来,学校一直执行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固定资产不能提取折旧,账面价值是单位按购买时的实际入账价值。一些资产虽然有效使用期限未满,但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随着这些设备的经济性的贬值,已逐渐丧失其实际使用价值,但在单位的资产账户中仍然以其原价值反映,从而造成单位资产价值的严重不实。例如,学校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购置的一些教学仪器、电脑、语音设备等多数已不能适应现在的教学要求而不再使用,但其帐面价值仍然很高,严重背离实际情况。

(二)闲置浪费、效率低下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闲置浪费、运营效率低下的现象在很多单位普遍存在。长期以来,国家对学校的投入主要为财政拨款,学校占有并使用国有资产却无须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的购建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长期分散在各单位手中。由于可以无偿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各单位总是想方设法多向财政要资金,尽量多占用国有资产,很少考滤本单位实际需求与使用成本以及最终效益。最为典型的就是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的盲目购置、重复购置。如近年来学校都将多媒体教学引如课堂,适当的安装一部分多媒体设备也确实很有效的提高了教学效果,但在目前财政资金对教育投入依旧紧张,有的农村学校甚至连基本教学条件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再权衡其高昂运行维护成本和最终效益,个别学校是否有必要在每个教室都装一套多媒体设备也就值得商榷了。

(三)配置不均、占有失衡

造成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低的原因也就是各单位对办公资源存在配置不合理,管理不科学,使用行为约束力软弱。各级事业单位之间往往会出现国有资产占用量差距较大,同级单位不同部门之间也会有资源配置不均使用不公苦乐失衡的问题。有些单位资产占用过剩、闲置浪费;有些单位资产占有不足,只得不断向上级申请经费购买。上级部门在分配经费时,由于缺乏合理、统一的配置标准或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靠的是“长官意志”,资源分配的结果难以准确的反映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具体到基础教育,就是教育资源特别是硬件资源配备水平差异非常明显,原本就由于经济条件、地理位置以及历史原因等,一些城市、发达地区的重点学校往往集中了大量的优质的教学资源,校舍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等更新速度较快,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广大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无论是教学楼还是教学仪器、教学设备与前者相比较都可以说是相当落后甚至是简陋,但是从实际的经费投入情况前者依然优先后者,所得的投入往往更多、更好,甚至于前者更新淘汰下来的设备都远先进于后者的在用设备,从而进一步的损害了教育原本应有公平性和加剧了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管理不善、流失严重

一些学校对资产管理职能弱化,资产的浪费与流失情况严重。有的学校只有固定资产总账而没有明细账或是即使建立了明细账也形同虚设;有的学校没有建立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和定期的财产清查制度。导致资产的丢失毁损现象严重;账卡、账物、账账难以相符;没有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随意报废或是变卖,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处置,有的甚至固定资产报废也不做核销处理。除此以外,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还包括:

1.“非转经”所导致的资产流失。部分学校在前几年大办实体和第三产业过程中,把国有资产无偿划拨集体使用,既不缴纳资产占有费,又不缴纳资产租赁费,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个别人利用职权索取资产使用者的“好处费”

2.资产处置不规范导致的资产流失。个别学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随意处置或私自作价处理,将非法所得转入单位“小金库”,甚至装入个人腰包。

篇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论文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问题

1、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

在传统管理体制之下,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存在着不记折旧、不评估、不核算、存量不清、产权混乱、账实不符的现象。有的单位疏于管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有的利用国有资产办企业、开公司,账外设账;有的单位利用占用的土地违规违法投资开发建设;有的单位国有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等等。如许多单位资产原始资料不全,房地产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甚至两证全无,“自留地”和“小金库”的资产更不能明确。近几年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改建,部分单位办公用房拆除,开发商将房屋建成使用后一直因未给原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使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一夜之间变为乌有,账面未能正确核算。政府转让或出让一部分固定资产涉及部门单位没有及时进行核销处理,造成账实不符。

2、“非转经”管理不善

利益的驱动使单位加速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步伐,不仅增强了单位对国有资产尽可能多的占有欲望,而且由于分散管理运作“非转经”资产,加上体制方面的原因,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高、待遇偏低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问题:一是“非转经”后所有权虚位问题更加突出,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容易造成流失。二是“非转经”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补偿严重不足。作为经营性资产,其价值补偿是在营运中不提或少提折旧,而所创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三是“非转经”后资产经营效益低下。“非转经”后财务监督滞后,大部分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四是收益分配中严重向个人倾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效益收入、租金收入均被提供这些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视为集体所有,甚至作为福利,进入单位的“小金库”,背离了“非转经”以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初衷。

3、资产利用率低

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被人为地夸大了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差别,而忽略了资产的共性。资产的购建、管理和处置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基本上是脱节的,无法形成系统的责任制度。

4、国有资产产权模糊

原则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该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但实际上,目前仍实行的是分散管理体制。资产的购建预算掌握在各单位手中,造成资产际占用权、处置权等全部落在各个占用单位,要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资产配置基本上不可能。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加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最大化地控制资产的相关信息。资产所有者和资产实际占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直是资产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完善的资产管理没有便捷的信息流载体是不可能取得实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于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加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助于更完整地掌握资产的相关信息,从而有利于所有者和管理者强化对于资产的监控,实现由“金字塔”型管理向“扁平”型管理的'过渡,减少管理级次,提高管理效率;有助于强化对于资产生命周期全程的跟踪管理;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共享,增进交流和协作,从而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相符。

2、加强“非转经”资产的管理

建立“非转经”资产专项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专项管理。坚持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占有国有资产的价值,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营合同须经内部审计,产权转移必须严格报批。对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对经营性资产要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准确进行成本核算。自办产业的承包方案中要明确单位投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对完成承包任务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单位、自办产业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经营严重亏损的承包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和采购制度,是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个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这个匹配的过程就是编制资产预算的过程。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制度既可有效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也可为细化部门经费预算提供直接依据,从而解决现行资产配置各自为政、随意性大等问题。在资产配置的具体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作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设置和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这一部分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和授权管理人设置不明晰,不能成为完整的市场主体,严重地妨碍了这一部分资产进入市场,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必须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机构势。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实行资产的产权登记和产权鉴定工作,负责资产流动的处置工作,负责资产营运的收入管理和基金管理工作等。

参考文献

1、方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透视及对策研究》,《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

2、刘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迫切性》,《辽宁经济》,第6期

3、初小瑞:《盘活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岛议》,《理论学习》,20第10期

篇4:浅谈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同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我国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管理,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全面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迁,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也应随之变动。而明确财务管理目标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理论界对我国企业应选择什么样的财务管理目标仍有争议,主要代表性观点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较低、外部宏观经济变化对其影响大等因素的存在,使其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与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均不适应的情况,导致其在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事业单位存在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方面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专项资金的管理。一是把关不严,供应范围过宽。由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在核拨专项资金前,项目缺乏必要的论证,使资金和应办的项目脱节,从而在各级财政的预算、决算中几乎所有的支出科目都列有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带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缺少“度”的限定。(2)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年度终了,对全部会计核算进行清理结算和账务结账是编报年度决算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单位决算报表准确、真实、完整的一项基础工作。突出表现在:单位财务没有及时清理结算,往来款项往往由于跨年度,导致责任不清,形成呆账坏账。

1.2 事业单位存在预算管理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对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投入表现积极,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研究相对不足,造成投资的所有者缺位,资金使用管理薄弱,导致资源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少数单位超支浪费现象严重,超标购买小汽车、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进行高档消费,致使单位的会议费、招待费、车辆燃修费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众形象。

预算执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如支出控制不严,超支浪费现象仍然存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时常打打“擦边球”,用项目支出来弥补基本支出经费的不足,用于维持日常公用支出,没有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经费支出缺少计划性,超范围支出时有发生。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特别是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树立讲求效益的理财理念,重使用而轻管理,对项目资金实际使用绩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

1.3 事业单位存在资产管理有漏洞

货币资金管理有漏洞,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事业单位的会计、出纳等不相容职位没有严格分离,有的岗位互串,单位对出纳工作监督不到位,很少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大额开支使用现金支付,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部分单位仍然存在。公款私存首先表现在资产配置不合理,人均资产相差悬殊。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国有资产的不同地区、不同级次、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配置水平差距较大;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脱节,缺乏约束,一些单位不顾实际需要,重复购置或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性能,超编、超标配置使用资产。有的单位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或者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单位不按要求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或者是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致使总账与明细账不相符、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相符。

1.4 事业单位存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的问题

有的单位资产管理粗放,责任人不落实,长期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盘点,没有按照会计凭证进行登记,或者是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帐外资产,致使总帐与明细账不相符,账面资产与实际不相符,久之则造成资产不实,家底不清,资产管理混乱,导致国有资产的毁损、变质和流失。

会计核算不符合制度要求,内控制度不健全。许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自行设臵和随意使用、混用会计科目,造成会计核算不伦不类、会计信息大量失真。有的单位经常有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出未按规定通过银行结算,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还有些单位为了方便,全部银行印签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内控制度随意性强。

1.5 财会人员素质较差

近年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大规模开展,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稳步提高,但也有部分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学历层次较低,没有受过系统的会计理论知识训练,平时不注重学习提高,理不清科目、账簿、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有一些会计人员虽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但长期忽视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会计法规,总按自己的习惯进行帐务处理,因此,对于一些新出台的会计制度及核算要求不了解,或者理解不准确。此外,还有一些会计人员尽管对一些基本的会计核算规定还算了解,但是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对一些明摆着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不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权,甚至为违法违纪行为出谋划策。这些职业素质差、能力不高的会计人员阻碍了单位财务管理应发挥的作用。

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策

2.1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要建立起岗位分工制和轮换制,特别对于不相容的岗位,如会计和出纳,不能让一个人担任,而且对于同一个岗位,同一个人担任的时间应有一定的期限,到了这个期限,就应当实行轮换。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水平。会计科目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个总账、明细账、流水账等会计账目之间要相互勾稽,内容清楚,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会计报表等资料也要根据相关规定来制作,符合《会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的`会计资料能够真正为企业各项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数据。

2.2 加强单位预算管理

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要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年度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各项收支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支出要考虑合理性,做到出有凭,入有据,费用报销具有实效性,做到监督有力。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三公经费支出做到,严格按照三公经费预算标准执行,报销金额与票据符合,对于不合理的开支完全杜绝。

2.3 建立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内部审核监督人员。严格财务管理程序,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加大预算执行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并定期开展内部财务检查, 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全面审查,向单位行政办公会或职工大会通报检查结果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事业单位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同时,要主动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要认识到内部监督有其局限性,来自外部的财政、审计、税务、纪检以及上级部门的财经监督可使单位管理更加规范和合规合法,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加强监督,掌握资金流向,把各种专项资金管好、用好。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堵住各种漏洞,防治腐朽。要特别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预算外资金来源、金额和去向等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核查,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考核,防止预算外资金滥收和违规使用等现象。

2.4 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杜绝无证上岗;定期不定期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奖罚分明;要使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制度化,公开化,实行依法行政。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必须条件,有效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够做到财尽其效,物尽其用,使财务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2.5 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对那些不称职,工作能力差的会计人员进行调整,这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根本。在财务队伍中普及法律知识,强化财会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电算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必须树立新观念,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证国家财经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保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培养实事求是,一丝不苟,工作严谨的职业习惯,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更新会计知识,提高财务工作技能,从而使各项会计工作都符合会计工作规范。

3、结束语

加强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是促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我国对财政、税收、投资等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要求之高,难度之大,成效之显著,令人瞩目。而这些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新体制的有效运行,都与会计基础工作密切相关,都要通过财务会计来运作、反映和监督。经济和社会每前进一步,都离不开财会工作者扎实有效的工作,否则,就不会有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也不可能健康、高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珽.浅析我国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对策[M].金融经济, 20期

[2]魏青峰,杨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初探[J].电力财务会计,15期

[3]高振斌.论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务管理创新[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2期

篇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为民理财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以《办法》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和运作往往偏重于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对事业资产关注不够。至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均从不同角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具体监管职责不很清晰,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中,存在着职责交叉和管理的真空,使得事业资产监管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十分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当前形势下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必要举措。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应主要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核心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实现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在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发挥,也限制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拓展政府理财领域,通过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健全的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也将快速增长。从完善事业资产管理体制入手,强化对事业资产的监管,可以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应从降低政府和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做起。因此,必须强化节约意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事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对现有存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要准确把握《办法》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应当是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另外,《办法》附则中明确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各级”是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辖的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办法》是全国性的,对全国各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各类”是指包括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类型众多,从涉及的行业来划分,有教育类、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卫生类、经济建设类、农林水气类,等等。从经费来源划分,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大类。尽管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有其各自特殊的活动规律,但作为事业单位,其在资产管理上存在共性要求,均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四,《办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这是因为,虽然事业单位本身和其举办资产来源均属于国有,但在事业单位的业务和经济活动中必然也会涉及一些非国有资产,而这些“非国有资产”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第五,《办法》附则中规定了属于上述范围,但不适用本《办法》的特例。即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则应执行行政办法。

三、主要特点

《办法》与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办法》构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三个管理主体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按照新的体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对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考虑到事业单位性质及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这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灵活性。

--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以往资产管理的突出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资产管理的规范,也限制了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办法》突出强调了资产管理应坚持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在多个条款予以了具体体现。如规定限额以上资产购置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批方可纳入预算;规定资产处置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等等。

--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针对事业资产普遍存在的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办法》强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并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权,体现了优化事业资产配置、整合事业资源的要求。

--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过去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来规范和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一概念。这主要是考虑:一是“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往较难界定,且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二是部分资产虽然已用于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账面中仍然反映为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只是资产的使用方向发生了变化,本质上还是非经营性质,有别于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办法》不再采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强调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要求。

--实现了对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全面管理。《办法》包含的资产范围不仅指实物资产,也包括非实物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还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形态的资产管理。《办法》涵盖的管理内容也比较全面,既包括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个不同环节的管理要求,也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增加了对事业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资产管理的突出特点和要求。

四、管理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是互为前提和基础,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一方面,财政预算是资产形成的主渠道,预算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事业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持运转和价值补偿主要依靠预算安排来实现,其增量更直接来源于单位的年度预算。预算安排的不合理,将造成资产配置的不公平,导致资产的闲置浪费,降低资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资产存量是核定单位预算的重要基础,资产管理水平影响着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在准确掌握单位资产存量、建立科学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才能结合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单位资产收益、资产配置、资产消耗等预算。

--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所有权是财产主体对财产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是财产权的核心。占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以占有权为前提,不占有就不能使用。当所有权与财产分离后,所有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收益权可以由法律规定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享有。对国有企业来讲,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政企分开的要求;而对事业单位来讲,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政事分开的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来行使,占有使用权由事业单位行使,二者必然要求分离。

--关于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将资产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做了详细规定和阐述。从单位内部管理的角度看,资产管理也不能脱离财务管理,并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实物与资产账、资产账与财务账都应衔接一致。

--关于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进行的全面管理。价值管理侧重于以货币形式记录单位占有、使用资源的规模、消耗和结构,与经费的收支紧密相连;实物管理则是从资产具体形态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入手,对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管理、维护。在配置环节,实物资产既要能满足工作和业务活动需要,又要经济、节约,资产价值要及时准确入账,按制度规定真实予以反映;在处置环节,实物资产的毁损、灭失都要证明齐全、手续齐备,资产价值则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在资产使用环节,不仅要考虑实物形态的资产运行和维护,同时要考虑其价值链条。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还涉及国有资产权益、收益的财务管理。

五、管理体制

《办法》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关于“国家统一所有”

事业资产是以国有资产初始投入,并由国家财政资金不断补偿积累形成,因此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资产的国家所有和国家提供。

--关于“政府分级监管”

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事业资产实施监管。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着所有者权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分离后,一级政府一级财权,每级政府都承担着对等的财权和事权,每级政府都要为本辖区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满足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管理支持,所以,政府分级监管是财权和事权统一的体现,也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体现,是资产管理的内在规律的要求。

--关于“单位占有使用”

事业单位拥有对本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和事业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在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下,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随意干涉事业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但是,事业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并不意味可以任意安排资产的使用方向。国家配备给事业单位资产是保证其完成事业发展任务的重要资源,单位若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则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

--事业资产管理的配置、使用、处置

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全国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办法》涵盖的管理内容比较全面,包括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不同环节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侧重就资产处理的几个主要环节及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一、事业资产的配置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根本宗旨是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配置的主体可以是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自身。配置方式或途径主要有购置和调剂两种。

(一)事业资产配置的标准制定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财政部门需承担“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的职责。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制订,应把握三点基本原则:(1)分类制订。由于事业单位涉及行业多、资产类型复杂,制定配置标准时应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等多种类别来分别制订;(2)以资产信息报告和资产使用绩效为基础。配置标准应该在全面、准确、详细收集资产实物量、价值量信息,科学评价资产使用绩效的基础上测算、修正后生成;(3)为预算管理精细化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及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促进预算安排的科学合理和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事业资产配置的标准体系。

(二)事业资产配置的必要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是否需要配置资产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已有资产。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配置资产,或者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成本过高。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已有资产的情况下,如果市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满足事业单位需要,并且购买该产品或服务的支出比购置所需资产的支出更加经济,应通过购买市场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事业资产的整合和共享共用

我国事业单位占有大量的事业资源,但重复建设、共用共享程度低、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不断加大社会事业投入的同时,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事业资源重复、分散,使用效率低下问题,才不会造成大规模的浪费。

当前,推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面临着许多困难,如体制的局限,部门、单位、地方之间的利益局限等。《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 (四)款及第八条第(五)款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方面的职责。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优化本部门事业资产配置,促进本部门事业资产共享共用;事业单位则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四)事业资产购置的审批手续

《办法》区分不同资金来源渠道,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思路,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明确了不同的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无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都应先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方可列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一上”草案。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资产购置的预算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统筹财力综合考虑。具体程序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为解决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与预算管理相脱节的问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的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然后,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配置的方式进行审核,根据现行资产状况决定是以购置的方式,还是以调剂或共享的方式来配置资产。

--为保证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资源配置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避免事业单位盲目扩张,《办法》第十七条对事业单位利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他资金是指《办法》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资金,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办法》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和保障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应用来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国家允许利用事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是基于弥补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不足和许多事业单位自身具有创收能力、可以通过投资等方式来满足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的现实考虑。

当前事业单位经营行为较为普遍,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违背了政策初衷,暴露出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事业单位经营行为的审批程序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指《担保法》、《土地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及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鉴于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事项较多的现状,为体现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率并重的要求,按照《办法》的第十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考虑到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等复杂情况,且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办法》没有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现行财务制度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统一规定。今后将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事业资产处置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也列为资产处置的一种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包括事业单位的全部财产,即不仅包含实物资产,而且包含无形资产,以及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货币性资产。因此,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范围也应延伸到事业单位全部财产。

(一)处置的原则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资产的公开主要是指国有资产出售要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公正是指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公平是指要对每一个购买者给予相同的待遇,不能有歧视和特殊的优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等要逐步市场化。应通过竞价、多方案比较,选择、确定受让者,以实现转让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对于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或转让。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等单位的主要资产的处置,直接影响到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且处置过程易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办法》规定,上述资产无论其金额大小,一律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近期财政部将另行出台具体的资产处理办法,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进行详细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基本思路是:

--房屋建筑物

对房屋建筑物处置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物报废,事业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附有关材料后报主管部门批复,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需提前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在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建设规划要求需拆迁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批复,如市政规划建设需要处置的、基建立项需原地拆除重建等。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转让,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规定履行报批。

为充分体现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责任,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对按照上述思路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建筑物处置事项,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授予主管部门一定的审批权限,即限额以下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后应当加强收益的监缴,保证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

--土地

土地资产的配置和处置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管理、处置较为复杂,也较特殊,国家相关的法律、部门行政法规均有规定,具体处置要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土地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资产,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进行前置性审批(审核)。即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处置此类资产事项后,事业单位才能办理土地处置手续。没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申请办理土地处置事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这类资产的审批(审核)只是代表资产所有者对该资产是否应该处置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和决定,并不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决定。

--车辆

车辆处置事项比较普遍,相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物来讲较容易操作,具体也可以分两种情况审批。一是对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各车辆占有、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处置,各车辆占有、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批(附有关材料)。其中规定限额以下的授权主管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益要上缴财政专户。

--货币性资产损失

在前面已予以表述,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

(三)非特定资产的处置审批

对于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非特定资产,《办法》按拟处置资产金额的不同,明确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同的审批权限。即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与1995年的17号文件相比,《办法》除考虑资产“单位价值”外,还增加了“批量价值”的要求。这里的价值指的是事业单位资产的账面原值。

从事业单位来讲,非特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广播电视发射机、采编设备,计算机、体育器材、检查设备等专用设备、专用仪器等。特别要强调的是,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出售、转让行为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同样,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部分类别的资产有规定使用年限和强制性报废规定的,《办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专用设备,或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报废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设置前置审批程序,各占有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但非正常报废的资产,须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理应由国家根据发展和改革需要来作出相应规定。《办法》重新对资产处置收入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所以这样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改革要求对资产处置收入作出新的规定。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非税收入是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有资产收益又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要求应加强管理。从当前看,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相应分别实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资产处置的要求。资产管理薄弱是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根源之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津补贴发放客观上要求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由于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滞后,近几年来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及其收入的管理不太规范,如将处置收入违反规定用于职工补贴等,这些问题都应加以规范。

《办法》207月1日实施后,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办法》要求尽快出台具体办法。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后,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起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的监管,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事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及监管责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对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制等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今后的工作思路等进行讲解。

一、产权登记

《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从而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是国家,参与者是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

(一)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施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起点和基本手段,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区别于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的主要特征。首先,通过产权登记,可以强化各单位资产的产权意识,明晰单位资产的产权关系,即事业单位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只有占有、使用权;其次,能够明确权利和责任。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登记,确定了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第三,在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可以作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的重要法律凭证。产权登记是实现产权清晰的重要途径,只有清晰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才能为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奠定基础。通过产权登记,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是确保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有力手段。

(二)办理产权登记单位的范围。根据《办法》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除外。

(三)产权登记的定期检查。 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单位的基本情况的变化,使政府管理部门能够随时掌握事业单位资产的真实状况,为各项资产管理活动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考虑到年检的工作量较大,《办法》未对检查期限作统一要求,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灵活安排。

二、产权纠纷及处理

(一)产权纠纷的含义。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二)产权纠纷的处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产权纠纷处理意见,作为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依据。协商依然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一)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事项。《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事业单位不需要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后,该部分资产的流向、用途等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而,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不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包括独资企业)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等行为,不会影响国有资产权益归属,它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都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几种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特殊情况。(1)涉及股权投资的资产评估。事业单位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用)》(国资办发[]23号)中的有关规定评估股权投资,即“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其资产和负债,全面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2)所投资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比例变动时,需要对占有单位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对于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3)转让产权(股权)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股权)是指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有偿出让的行为。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股权)时,需要对所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4)收购非国有资产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 事业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一般包括: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情形。事业单位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时,需对非国有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事业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资产时需对拟收购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一般是指非国有单位以其存货、固定资产等抵偿其所欠事业单位债务的情形。事业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非国有单位用以偿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四、资产清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一)资产清查。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是指预算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财产的工作。“资产清查”的内容与过去的“清产核资”基本相同,但《办法》没有沿用“清产核资”概念,主要是从便于区别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体现事业单位不需要核定资本金来考虑的。

资产清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工作需要统一部署进行的资产清查;另一种是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而开展的资产清查,比如转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等等。在资产清查的组织架构方面,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工作统一部署开展的资产清查,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但应履行有关立项手续。

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如为了摸清事业单位资产家底,财政部即将在全国部署开展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如科研院所转企改制过程中,为了摸清资产底数、核实、核定资本金,需要开展资产清查;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目前正在进行的科研院所改制、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都要对相关的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二)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进行动态监管,体现了信息化时代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并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信息化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是基于信息化管理所获得的基础数据来实现查询、统计、分析并辅助决策。构建有效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就是要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固化为数字化的管理程序,实现对事业资产的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其次,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进行管理与报告,目的是实现对事业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体状况,避免“前清后乱”,从而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为整合事业资源,实现事业资产共享、共用和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再次,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是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绩效考评的要求。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事业资产管理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利用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预警等功能,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把管理工作者从具体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既有利于业务交流,又实现了管理上的革命。对促进事业资产、资源共享共用、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均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事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办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代表国家管理政府公共财产,从完善、加强事业资产管理体制的角度等方面提出加强事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和宏观管理要求,明确资产监督、管理的方向并制定有关制度。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事业资产的属性和特点,提出本行业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事业单位和具体资产管理人员,结合单位实际和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事业资产管理、监督的责任机制和运行机制等,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形成“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者”这一监督管理机制。

需要明确的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作为事业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承担者,从形式上看是根据事业单位的报告来分析和发现问题,但从维护国有资产、财产安全的角度、从提高公共服务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从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角度、从绩效的角度等等看,都必须要求保证事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否则一切将无从谈起。《办法》在第四十九条提出了原则要求,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六、事业资产管理将出台的文件及行业办法

(一)今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将出台的文件。财政部将按照工作安排,针对资产管理各环节将分别制订详细的配套制度,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使用办法、处置办法、评估办法、清查办法、收益办法、产权纠纷调处办法、产权登记办法、信息报告制度等一系列文件。

在财政部有关办法出台前,地方、部门可根据单位和各地情况出台暂行办法。待财政部有关办法出台后,地方和部门要遵照执行。近期,财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将尽快制定出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分别制定的行业办法。对境外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及一些特定的事业单位、以及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将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进行分别制订。

七、“规定限额”的确定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各地财力也不尽相同。从中央和地方来看,事业发展中资产的保障力度因各种情况也有区别,中央和地方以及不同地方之间资产的规模、结构、管理要求、管理重点等都有所差异。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出发,应该是财政部制定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应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来具体确定标准。为此,《办法》中对有限制性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均用“规定限额”予以表述,并明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中均体现了这一思想。

中央级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具体限额,财政部将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级实施办法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资产规模增长等具体因素。

篇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中央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中央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中央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中央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文件,应抄送相关的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备案,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使用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研讨论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研讨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方法。文章针对基于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首先详细介绍了基于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理论,进而分析了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优化完善事业单位预算与国有资产结合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预算管理毕业论文

1基于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近年来,在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更加强调坚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要求在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以及调剂处置等多方面,都要求进一步地将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预算的系统规范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效益水平。目前在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上,更加注重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资产配置方面的作用,通过预算计划,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流程、管理责任、信息化管理等进行约束和规范,并且进一步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的精简,对于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账账相符与账实相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以及公共预算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与预算的结合管理方面,同样存在着较多的制约问题。

2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在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未能充分体现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一些事业单位基于预算工作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未能在其中充分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有的管理中仅仅是强调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可靠,而对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以及绩效情况等重视不够,特别是在科学合理的优化利用财政资金配置使用国有资产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举措。正是由于预算管理中对于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的缺失,导致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不高以及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流程框架不够完善。在将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方面,部分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过程中,受到国有资产管理档案不完善、国有资产配置信息不准确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资产的配置方面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为了减少存量财政资金,不合理的配置造成出现了国有资产存量的问题,资产规模较大,财政资金效益未能充分体现。(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的动态信息管理方面,对于国有资产的报损以及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全面,甚至存在着账面与实际资产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此外,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也缺乏相对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致使事业单位的预算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预算管理的约束力较差,不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3基于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进研究

(1)准确定位预算管理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结合管理的基本目标要求。结合预算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首先应该明确管理的基本目标要求。整体来说,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核心的目标要求是在资产配置管理方面科学合理的安排国家的公共财政资金。其次,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应该注重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绩效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目标,实现财政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此外,还应该重点确保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要尽可能地减少闲置资产问题,增加国有资产的经营创收。

(2)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编制水平。将预算与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体管理水平,最基础的工作就是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的编制水平。在预算的编制上,可以将国有资产预算具体细分为非经营与经营性国有预算资产两类。对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该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来确定,确实需要增加资产配置的,应该设置预算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配置;在所有资产的处置预算管理上,应该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对于事业单位的一些专用设备,在预算的规划设置上,可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的,则应该增加租赁预算项目,不必购置。在经营性国有资产预算管理方面,则应该按照国有资产的原值、折旧率等计算折旧额等,进行资产预算的具体细化编制。

(3)优化事业单位预算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设置。将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最关键的在于将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对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财政经费以及国有资产运行维护经费等,需要单独作细化处理,以便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细化。其次,应该注重将管理流程的优化,特别是对国有资产的购置、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预算,采取责任化管理的措施,确保各项预算管理措施得到全面的落实。此外,在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方面,还应该按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的细化预算编制定额,严格按照定额标准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4)完善基于预算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的制度是确保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遵循和指导,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该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完善制度建设:在预算管理标准方面,应该与事业单位的实际发展等相结合,形成预算管理与单位发展的联动管理机制;在资产管理标准方面,应该分资产的配置、资产运行维护费用、资产折旧标准、资产利用效率标准等几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管理方面,应该按照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为预算管理提供有效支持。此外,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应该注重进一步的健全完善激励约束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核定来进行预算管理绩效考核,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准确的评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效益情况,对预算主体责任单位进行奖惩管理。

4结论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管理中均应该遵循预算管理的理念,科学合理的构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框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水平以及执行力度,以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谭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45-53.

[2]刘正华.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云南的研究与实践[M].昆明:云南人学出版社,:51-65.

[3]李明太,李春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理论模式分析[J].商业时代,2012(17):94-95.

[4]谢忐华.国有资本预算经营与管理前沿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9:新时期事业单位税收问题分析及对策

新时期事业单位税收问题分析及对策

新时期事业单位税收问题分析及对策

赵东海

一、新时期事业单位概述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体而言,主要是指担负着国家某一方面事业任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物质生产单位,如报社、出版社、疗养院所、文体娱乐场所等。这些事业单位虽然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科学技术文化素质、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迄今为止,中国全部事业单位有130多万个,其中独立核算事业单位95.2万个。纳入政府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近3000万,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0%以上。一般地说,可以把现有中国事业单位分为如下三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监管、资质认证、质检、鉴定及机关后勤服务等类的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服务相关的活动。三是承担着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咨询、协调一类的活动。但是,从实际运作看,其性质则极为复杂。譬如,有的享受着事业单位的待遇,却完全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拥有比一般政府部门大得多的行政权力;有的挂着事业单位的牌子,却直接从事着如企业一样的经营活动;有些并非法定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却实际上拥有由主管部门直接和间接转移过来的行政职能;有些单位全部或者大部分受国家财政资金供养,却仍然变相地从事着收费性经营活动;等等。

中国事业单位形成及演进至现状的原因极为复杂,但大体上说两个方面起了关键作用。一是基于提高政府效率和减少财政负担的目的,必须尽量减少政府机构和行政人员,但同时又必须提供不断增长和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这是导致中国事业单位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大的主要原因。二是基于解决经费短缺窘况和保障既有利益的目的,必须创造性地开展业务活动,但同时又必须保持现有的体制构架。这是导致中国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职能繁杂、行为混乱的主要原因。

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占着国家资源、受着财政支持,却没能充分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积极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反而利用事业单位性质上非政非企又亦政亦企的模糊空间,最大限度地运用、享受着政府部门与企业两者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游离于政府部门所受的行政约束和企业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之外。其结果是扰乱了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许多事业单位甚至成为了腐败现象滋生的良好土壤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渠道。

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国家赋予的某方面事业任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国家或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考核,主要看赋予的事业计划是否完成,拨入的各种款项是否按预算及规定的项目使用等等。国家拨付资金的目的是通过事业单位创造社会效益,不要求创造多少经济效益,不需要投资回报。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逐步进入市场成为大势所趋。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国家或主管部门对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各种资金补贴将逐渐减少直至取消,因此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将会发生很大变化。

二、事业单位存在的税收问题分析

历史上,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一直比较薄弱。同时,不少事业单位一般都掌握有或这或那的行业特权和优势,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往往会有很多上级部门的说情,从而出现税务部门执法不力的情况。上述原因导致事业单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事业支出与纳税扣除的界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不少财务人员不知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导致事业单位未按税收规定调整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比较普遍。主要问题有:一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保证事业结余不能为负数的基础上,将所有的支出都归入到应税收入支出项目中来归结利润,虚减了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单位在计算分摊支出金额时,虚减收入总额,使分摊费用增大,人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新购置固定资产实行核销办法,一次性在事业支出中核销,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而不是以折旧、摊销的形式分期在税前扣除,多列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工资费用列支表面上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而实际上在事业支出中大多以补贴、奖金、加班费等形式多发工资性补助。四是业务招待费的不是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基数,而是以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作为计提列支的基数,提高了列支标准,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显着提高,极大地剌刺激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这些部门中不少个人如医生、教师、电台和电视台的主持人等都已成为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收入至今还没有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重点,偷逃个人所得税严重。主要问题有:一是工资薪金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少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如学校,他们认为财政在发工资的时候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他们自己以加班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就忽视了,没有并入工资计交个人所得税。二是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事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方面。目前有不少事业单位一方面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一方面又从事着如企业一样的经营活动,既存在着应税收费项目,又存在着非应税收费项目,一些事业单位将应税收费收入混同在非应税收费收入中,逃避上缴国家税收。如:新闻宣传单位以协办费代替广告费收入、体育部门以训练费代替租金收入、学校以学历教育收费代替非学历教育收费等,还有的将取得的经营收入通过接受其它劳务等方式进行抵扣,抵减应税收入,如收取出租场地收入以应付劳务费来抵扣,造成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都逃漏了应纳税收。

四、使用票据方面。事业单位使用票据既有财政部门的票据,也有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还有使用上级部门配发的票据。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使用不到位,且从财政部门取得收据较为容易,为了避免纳税,不少事业单位是尽量回避使用税务票据,从而给税务部门核查税收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规范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对策

事业单位,作为我国一个庞大的单位体系,随着整个事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税收增长空间会很大。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强化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是实现事业单位税收成为我国税收收入新的增长点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首先要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事业的合理组织方式,然后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通过分类调整,决定其归属。对具有很强公益性,需要由政府直接承担其发展责任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拨款,由财政部门管理;对承担公益性相对较弱,不宜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则转为非赢利机构,财政不再拨款,交由税务部门管理,税务部门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这些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和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的需要;对目前虽定位为事业单位,但其活动与政府职能基本无关的,可以通过直接转制为企业或与企业合并重组,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这部分单位交由税务部门来管理,实行的是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其效率并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社会事业机构形成规范的支持方式,发挥财政与税务部门各自的监督、约束以及调整职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问题。

二、强化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对纳入税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纳入税收管理的范围。要做到:第一,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纳税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纳税服务,如建立税务登记提示制度,纳税申报提示制度等,()将事后处理改为事前提醒,减少纳税人的无知性不遵从。第二,取消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规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费收入都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来收取,在计算应交税金时再把免税收入部分予以剔除。通过发票将收入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第三,建立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切断利用权力寻租的条件和环节,保证税收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支持,目前主要是通过制定对不同的收费项目、收入来源征免税政策来实现的,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名目繁多,收入来源复杂,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的随意性比较大,加大了征管工作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建议一,对提供符合营业税应税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普遍征税,即不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来认定是否征免税,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项目来决定是否征税,在确认标准上与其他经营企业一致,这样一方面税务机关在认定上容易操作,防止纳税人在收费名称上做文章,浑水摸鱼,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建议二,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的标准。对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应实行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的标准,依照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如工资标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建议三,国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对已征税单位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国家需要直接支持其发展的事业单位,征税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其事业支出的需要全额核拨经费;对国家不宜直接举办的需要通过非赢利机构组织去完成某项社会事业的单位,税务部门可以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办法支持这些单位的发展;对其活动与政府职能基本无关的事业单位则实行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不再退还已交税款。

篇10:浅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转制问题

浅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转制问题

随着又一轮工资改革热潮的'兴起,我国有大量的事业单位面临运作机制转换的问题.由于传统的事业单位诸多方面与市场化活动存在着差距,使得这一转换过程艰难而又复杂.根据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并予以帮助十分必要.

作 者:李琦  作者单位: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100029 刊 名: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PLANNING LABOUR ADMINISTRATION 年,卷(期): 10(1) 分类号:F406.15 关键词:组织运作   公平与效率   人员评价   风险意识  

篇11: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论文

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论文

【摘要】

高职院校因其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其资产管理工作一直备受关注。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院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方式陈旧等问题一直难以的到有效解决。随着高职院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其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等内容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为促进高职院校国有资产实现科学化管理,本文对当前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最后提出了相应改进策略。

【关键词】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拥有各类高职院校近千余所,国家所投入的资产数额高达数万亿元,并且每年都在增加。虽然,高职院校都需要国有资产的维持和保障,但对于这些资产的管理却缺乏重视,管理中存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配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基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高职院校产生的重要影响作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一、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高职院校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国有资产的保障,因此资产管理工作也就早已存在。国有资产为高职院校正常办学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也是国家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义重大。一方面,高职院校有对国有资产合理使用负责的义务。高职院校的重要资金来源就是国家财政支持,因此高职院校应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负责,进行管理自然不言而喻。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决定了高职院校既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同时也应对其负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得以有效利用。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专门针对高职院校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提出有关要求。因此,高职院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是法律所要求的,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其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的有效渠道。近年来,由于面临强大的办学压力,各大高职院校都希望能够通过完善自身的内部管理来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而国有资产的强化管理不仅可以为高职院校节约大量的办学成本,同时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彰显院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从而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广大高职院校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管理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下面便对高职院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资产管理意识淡薄,资产管理观念落后

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是我国高职院校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通病。长期以来,高职院校都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育,相比高水平的升学率与就业率,资产管理工作不值一提。因此,一些高职院校在实际资产管理中,常常是应付了事,不够深入。一些高职院校在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中,主要精力往往放在前期采购上面,对于后期的管理却缺乏足够重视,导致每年都会出现大量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有些在资产管理上做得比较好的高职院校,它们在管理中通常也会将重点放在资产的使用以及监督上,对如何提高资产利用率以及减少资产亏损少有过问,管理观念缺乏全面和创新。

(二)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多头管理造成资产流失

我国的高职院校的前身多半都是中专学校或成人学校,由于办学规模一般都不大,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往往也比较随意,不够健全。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存的上千所高职院校当中,设立专门资产管理部门的仅占不到10%。现实中,后勤部门都充当了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与此同时,一些高职院校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由于缺乏明确的思路,将管理工作分派给多个部门来负责,存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高职院校存在多头管理的实际案例就是,国有资产的申领、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全部交由不同的部门来负责,这样一来就很容易造成工作内容的交叉重复,谁都想叉手但出现问题又无从追责,个个极力撇清关系。长期管理过程中,还会存在旧账不更新、新账不备案的情况,这些都是高职院校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存在多头管理的具体表现。

(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低

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来讲,一直以来都不太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管理中存在明显的应付现象,资产管理制度化水平较低。虽然有些高职院校在制度建设中还比较先进,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方案,但是制度内容却存在明显的东拼西凑现象,缺乏对实际情况的考虑。高职院校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中,不仅缺乏较为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也不高。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为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转变与革新。然而,我国高职院校因为缺少信息化技术的引进与应用,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信息化设备一直比较缺乏,管理流程不够清晰、管理信息缺乏实时性、人工管理仍占主体地位等现象仍然存在,信息化水平一直处于比较低的状态。

(四)资产配置不合理,无形资产重视不够

当前,一些高职院校的资产配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有形资产占据多数,无形资产相对较少。对于高职院校来讲,由于其资产来源集中在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在资产的使用上往往缺乏合理性,一味的追求效益而占用大量的国家资产,资产浪费现象极为严重。在资产的.配置方面,高职院校所关注的通常是效益,而不是成本。为了提升院校的名气,总是倾向于利用更多的资金用于建设更大规模的校区、引进更加一流的教学设备等等,而不去关注这些国有资产到底有多少真正得以有效利用,盲目购置、重复购置现象尤为突出,最终造成有形资产占据较大的比例,而实际利用率却极低。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著作权、科研成果等一系列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只有得以补偿有形资产,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并取得回报,但是我国高职院校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一直不够,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院校知名度较低。

三、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增强资产管理意识,创新资产管理理念

在高职院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中,管理意识的强弱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增强管理意识,首先应该从增强高职院校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一旦国有资产管理出现问题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以及院校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高职院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严格管理的科学化意识。不仅要具备足够的管理意识,高职院校还应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力求不断创新,摒弃落后的管理方式,结合管理工作的变化情况制定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而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质量。

(二)健全资产管理机制,提升资产管理队伍素质

在高职院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管理机制建设不容忽视。健全资产管理机制,首先应该设立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应该避免职责的交叉,力求实现效率最大化。其次,健全资产管理机制还应该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化的人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因为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一般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胜任相关管理工作。由此看来,在高职院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中,管理者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非常重要,因此,高职院校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资产管理队伍,强化对管理队伍的培训与日常管理,提升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建立一支能力强、水平高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三)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是高职院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力制度化保证。管理制度的科学合理,能够有力推进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要建立起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一般要经历科学的论证以及反复的实践。资产管理制度通常要包括资产购置制度、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制度以及资产记账制度等内容。其中,资产购置制度应力求科学、合理,减少不必要资产的浪费与损失;资产使用管理管理制度应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既不浪费也不过度使用;资产处置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资产而言,确保这部分资产能够及时收回,降低损失;资产记账制度则主要是对资产全部使用的流程和细节进行记录,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和备份工作。

(四)强化预算管理,提高无形资产重视度

强化预算管理,要求高职院校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在资产使用之前就要完成较为细致的预算方案,对于必须进行购置和采购的资产使用部门应该明确使用的金额,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使用部分应该预留足够的空间,保证资产可以足够使用。无形资产因为具有有形资产所缺少的独特作用,高职院校应该提高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只有同时实现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科学规范管理,才能真正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因此,无形资产也应得到高职院校的有效保护和使用。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国有资产管理对于高职院校的重要意义,同时在我国高职院校当中存在很多普遍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这些资产管理问题的长期存在,已经对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迫在眉睫。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高职院校应该在给予足够重视的前提之下,应从思想观念、人员队伍建设、资产管理制度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并且寻求不断的改进和创新,方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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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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