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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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篇1:也论《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也论《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部门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而言,必将促进其管理

创新和职能转变,推进行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有限的

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必须做到“管其所管,放其所放”。在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上,《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规定了“三优先”原则,即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中,市场优先;在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社会自律优先。

在实践中,不少运政机构喜欢用审批进行事前监管,而不擅长事后监督;行政许可不够透明,缺乏相互监督制约;习惯于发文件、下指令、搞整顿,甚至管了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务,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人大、省政府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其前置许可项目必须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修正并执行。除了《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规范,运政机构采取事后监督能够予以规范的,都要取消行政许可。即便是明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技术检验,改变行政许可不透明的状况。

二、运政管理方式必须向规则导向型转变

现行的运政管理方式主要以权力导向型管理为主。过去,我国道路运输业主要以部门规章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往往是自己设定许可,自己执行,自己收费。一些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未对许可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行政许可范围,甚至擅自增加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随着《行政许可法?返氖凳?这种权力导向型管理必须向规则导向型管理转变。一是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在管理的方式上要彻底转变,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之间,重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之间,重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之间,重事后监督;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强调服务。三是实现行政许可、监管处罚、行政收费、技术检验的“四分离”。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内设部门之间必须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和严密的衔接制约机制。在工作环节上,下一个环节要对上一个环节进行复核、确认后才能办理,在制度上杜绝违法行政现象发生。

三、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必须是透明的

透明有两个涵义:一是公开,二是参与。过去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主要以部门规章来规定许可事项和具体条件,存在着规定比较笼统,人为因素过多,许可条件和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等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政机构有义务公布许可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数量和期?薜墓娑ㄎ淳??嫉?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运政机构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知道,特别是让运输经营者知道。行政许可的条件必须规范、明确、公开,不能在许可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如何受理、如何申请、审查的内容、听证的范围、审批的决定、监督检查也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经营者有权查阅。总之,运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还应当将本机关的通信地址、监督电话、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的机构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以便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

运政机构必须公示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经营者申请许可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这是《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现行运政许可的重大挑战。所有的审批事项,不仅要进人政务大厅受理,而且必须加快电子政务的步伐,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实行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行政许可,网上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网上查询行政许可进展情况,网上进行年审等。运政机构之间还可以在网?瞎低?交换行政许可信息、规费缴纳信息和运政处罚信息等。

四、运政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高效、便民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便民、高效应当是运政机构的服务宗旨。实践中,个别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由于观念、体制和制度的原因

篇2:也论《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也论《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部门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而言,必将促进其管理

创新和职能转变,推进行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有限的

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必须做到“管其所管,放其所放”。在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上,《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规定了“三优先”原则,即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中,市场优先;在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社会自律优先。

在实践中,不少运政机构喜欢用审批进行事前监管,而不擅长事后监督;行政许可不够透明,缺乏相互监督制约;习惯于发文件、下指令、搞整顿,甚至管了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务,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人大、省政府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其前置许可项目必须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修正并执行。除了《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规范,运政机构采取事后监督能够予以规范的,都要取消行政许可。即便是明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技术检验,改变行政许可不透明的状况。

二、运政管理方式必须向规则导向型转变

现行的运政管理方式主要以权力导向型管理为主。过去,我国道路运输业主要以部门规章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往往是自己设定许可,自己执行,自己收费。一些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未对许可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行政许可范围,甚至擅自增加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随着《行政许可法?返氖凳?这种权力导向型管理必须向规则导向型管理转变。一是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在管理的方式上要彻底转变,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之间,重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之间,重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之间,重事后监督;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强调服务。三是实现行政许可、监管处罚、行政收费、技术检验的“四分离”。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内设部门之间必须建立科学的流程和严密的衔接制约机制。在环节上,下一个环节要对上一个环节进行复核、确认后才能办理,在制度上杜绝违法行政现象发生。

三、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必须是透明的

透明有两个涵义:一是公开,二是参与。过去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主要以部门规章来规定许可事项和具体条件,存在着规定比较笼统,人为因素过多,许可条件和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等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政机构有义务公布许可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数量和期?薜墓娑ㄎ淳??嫉?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运政机构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知道,特别是让运输经营者知道。行政许可的条件必须规范、明确、公开,不能在许可的实施条件上搞“模糊战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包括如何受理、如何申请、审查的内容、听证的范围、审批的决定、监督检查也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经营者有权查阅。总之,运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还应当将本机关的通信地址、监督电话、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的机构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以便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

运政机构必须公示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经营者申请许可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这是《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现行运政许可的重大挑战。所有的审批事项,不仅要进人政务大厅受理,而且必须加快电子政务的步伐,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实行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行政许可,网上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网上查询行政许可进展情况,网上进行年审等。运政机构之间还可以在网?瞎低?交换行政许可信息、规费缴纳信息和运政处罚信息等。

四、运政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高效、便民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便民、高效应当是运政机构的服务宗旨。实践中,个别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由于观念、体制和制度的原因

,不是尽可能地为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以为设置的条件越多,提出的要求越多就是实现了所谓的“加强管理”,有的申请一放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期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

便民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运政机构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基本精神的一个重要着眼点。便民就是处处、事事、时时为经营者着想,按行政许可的创新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服务,包括“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在运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法向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还有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制度,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简易程序与当场决定程序制度,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制度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很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这些制度对解决现行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存在的弊端十分必要。

五、运政机构必须加强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制裁,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运政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违法、越权、不遵守法定程序,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营者利益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政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运政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特别是客运线路审批时,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的经营者,在对线路审批时,新增线路、班次若直接关系他人重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运政机构应当昕取他们的意见,做出合理的线路、班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昕证的,运政机构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组织听证。运政机构在做出线路审批、班次确定等方面行政许可应更加慎重,不得随意许可,也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更不得对己生效的行政许可横加干涉。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运政机构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以确保权力与责任统一、权力与利益脱钩,这些规定对保障运输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运政机构的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篇3: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作用无所不及,行政审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夸大。因此,行政审批无处不在,并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门视作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万能钥匙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王牌”手段。行政许可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适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需要,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相适应,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据此,《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我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行政许可法通篇贯穿了“有限政府”的理念,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赋予政府权力的价值取向、政府权力的范围、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等。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法制的统一。     行政许可法合理界定和划分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其中,取消国务院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为改变部门自我授权、任意扩大本部门权力的现象奠定了法律基础。行政许可法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理念,这部法律的施行,必将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并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责任政府”的理念,明确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将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权力,与应承担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乱纪实施的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履行公开义务和告知义务、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的,以及滥发许可的等等,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如果行使权力违法、越权,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损害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责任政府,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三、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服务政府”的理念,强调了便民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长期以来,由于观念、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机关不是尽可能地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繁琐的'程序、手续,老百姓为了得到一个许可证往往必须跑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章。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强调了便民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利于便民、高效的制度:一是“一个窗口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二是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尽可能简便、高效,如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委托代理人或通过信函、传真等等;三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制度;四是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五是“你只要提出申请,一切都由我来办”制度,由原来让老百姓跑来跑去拜衙门过关卡,变成由行政机关在整个审批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只要行政机关能办的事就不再麻烦老百姓。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消除行政机关的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服务政府无疑将起重要作用。在这些方面,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就是一种便民、快捷、优质服务的集中办理形式,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行政许可法树立了“阳光政府”的理念,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把政府的行政行为放到阳光之下,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这对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建设阳光政府,实施老百姓对政府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如果政府的政务活动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就必然会有各种私弊。多年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近几年又提出建设“阳光政府”的目标。但是,政务公开虽然有所进步,但是至今不能说令人满意。关键是缺乏一种实施机制。行政许可法初步建立了一种实施机制。例如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不仅规定了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且规定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立法机关就会不予审议。再如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并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没有遵循政务公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诚信政府”理念。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     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变目前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问题。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给老百姓以明确的预期。二是有利于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一旦行政机关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由此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三是有利于老百姓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诚信意识,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     六、行政许可法树立了“廉洁政府”的理念,有利于进一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现象。     过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而又减不下来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权作为“设卡寻租”的手段,谋取本部门的利益和个人私利。有的行政机关把应当是无偿服务的行政审批变成有偿服务,有的行政机关把本来应当由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选择的服务,通过中介组织变成了强制性服务。由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审批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方面,以权谋私的现象更为严重,发生了一些腐败和徇私枉法的案件,败坏了政府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行政许可法正是着眼于解决行政许可中的腐败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使权力和利益脱钩,并与责任挂钩,保证权力规范运行。一是公开、透明,将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操作。二是原则上不收费,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防止设卡寻租现象在具体环节上发生。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四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树立政府新形象,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廉洁政府,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个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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