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绿色证券政策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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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绿色证券政策的法律构建

篇1:浅议我国绿色证券政策的法律构建

浅议我国绿色证券政策的法律构建

摘 要:将资本市场和环保事业结合起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但是在我国却起步很晚。 年2 月25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推出了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这是监管层从企业融资的角度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推出的又一项限制污染的举措。但是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因此本文将从法律建设方面对绿色证券制度进行研究,将所有市场参与体置于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之下,从而使不守规则、非法获利者受到必要的司法追究,利益受损者能够借助法律手段得到相应的救济,稀缺资源能够通过市场得到有效的配置。

关键词:绿色证券,经济政策,环评审核

一、绿色证券的含义

绿色证券为一种形象的说法,即证券的绿色化。现阶段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根据国家环保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性公司、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有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专门的核查。环保审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可以上市或者再融资。

二、推行绿色证券的意义

(一)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已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但同时也因为我国“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给我们的自然资源及环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耗。“绿色证券”的推行意味着不管是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这些高利行业还是那些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今后在申请首发上市或者再融资的时候都将面临着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督。wWW.11665.CoM那些过去在股市中普遍被看好的绩优股也有可能因为自身的环评不过关而无法在股市中立足。而且环境信息及时披露政策更会对企业在证券市场中的表现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督促企业注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要求。这样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助企业提升社会环保责任意识

现代企业追求的不应仅为利润最大化,同时还应在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新的时代背景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环境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企业只有积极地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才能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从而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三)有利于保护股民的利益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准备机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依然缺乏监管。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股民的钱进行扩大生产更大程度地污染了环境,最终也会因为存在环境违规生产被叫停,那么股民也就因此直接承担了较大的资本风险。但绿色证券出台后,企业从上市到再融资都必须就自身的环境信息向股民进行披露,股民就可以根据信息进行选择从而规避了经济上的损失。股民在抛弃了“双高”企业的同时也是对其公司利益的削弱,更是股民自身环保意识等到了一次提升。

三、绿色证券对于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的推出必然会引导社会投资者投向绿色企业。因为从投资策略来看作为市场投资者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确定之后,往往会认真的分析上市公司的环保状况。可以说环保问题已经不再只是管理层重视的问题了,更是一个企业能否成为投资者放心品牌的一个关键因素。

绿色证券推行后,短中期都会对相关上市公司形成较大的影响。企业除了首次公开募股需要环保审核外,已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也是环保部门的监管范围。无论上市公司因为环境违法受到何种处罚,可以肯定的是公司的业绩和声誉都遭到破坏。《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对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只要、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3 类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管。

这些行业的上市公司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件,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当事人刑事责任。其实不仅这13 类重污染企业将受到严格的环境监管,今后凡是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的行业及跨省经营的污染性企业,在申请首发或者再融资的夜都必须进行环保核查,否则证监会不予受理。

四、绿色证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正如任何一个新政策的提出及施行开始都不会一帆风顺一样,绿色证券也需要一个从探索到完美运行的过程。绿色证券政策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三项基本制度框架,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上市公司绩效评估制度。虽然已经搭好了核心框架但是尚不够完整,而且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整个体系的完整构建和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地方保护现象很严重。在中国,环保事业已经从过去的意识觉醒阶段进入了利益博弈阶段。一项新的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引起各个行业、部门、阶层之间对于利益的权衡及冲折。“双高企业”项目往往能够在短期内收到巨额的回到,这样就给当地的政府税务机关带来了大量的财税收入。所以这样的项目在当地是收到保护和扶持的。绿色证券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削弱的企业的发展动力,企业的收益必然会大打折扣,这就触及了相应机关的利益。所以他们会想方设法地干预政策的施行。甚至为一些违规企业放行,开绿灯。

其次,在技术层面上我们也遇到不小的障碍。一是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环境与经济信息核准和共享机制没有建立,使政策制定缺乏一些基础信息、难以准确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二是相关基础研究远远不够。一方面缺少对行业产品的生产消费等过程的环境损害、环境代价等基础研究。另一方面,缺少可供政策实施的配套名录及相关标准,即使有也往往不能够及时更新。

最后,我国绿色证券提出了上市公司的环保监督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框架。一是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二是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这三项制度对企业从申请上市到上市之后融资及上市后环境行为公开的全过程形成了一套监督约束的机制。但是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许多空白。很多市场主体并未被置身于明确的法律规则之下,这样就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

五、如何完善绿色证券政策

(一)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提高环保执法能力

新的政策的出台时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所有的部门必须协调合作才能确保实施效果。首先我们要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党风建设及环保素质的提高,让社会方方面面对这项政策达到一个理解及全力配合的程度。其次还要对基层环保人员进行环保职能培训,借此来提升他们的执法能力。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环保和各部门的环境与经济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还要建立国家环保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共享机制,以便环保总局能够准确及时地向各个系统提供环境信息。同时地方环境及相关部门也要建立适应当地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来确保政策配套名录的及时更新。

(三)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

1.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

(1)加大党政机关的环境保护问责力度。制定对于党政机关的环保问责制度,对于那些为双高企业开后门的官员加大惩罚力度。特别那些重污染企业所在的区域一定要更严格地进行核查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官员的寻租事件发生。(2)制定上市保荐机构的问责制。上市公司的环境评价多是通过保荐机构完成的。建立对于保荐机构的问责制度可以杜绝弄虚作假,让双高企业无法混入资本市场。

(3)对于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激励。对于那些对中国生态环境贡献力量大的'企业可以进行鼓励机制,在税收投资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鼓励这样的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2.尽快建立完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防范环境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西方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如果被披露出有环保违法的内容,那么它的股价就会下跌,该公司的业绩就必然会受到影响。绿色证券政策对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包括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涉及“重大事件”的基本条款、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应该通过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予以法制化。

首先,我们应该要求企业特别是那些重污染的行业上市公司第七的编报企业环境报告、专门披露企业在报告期间的环境信息及与环境有关的重大事项。其次建立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开展环境会计可以设立独立的环境成本科目来披露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和费用。

再次,要健全环境审计规范和评价标准。如何确保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投资者和管理者的重视。但是我国的环境审计缺乏立法支持。所以建议证监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起来,健全企业环境审计规范和标准。

3.加快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应当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关键环境信息之一。因为科学有效的对其评估就成为了披露制度的关键了。我国的起步较晚,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者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地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

4.对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加强环保惩罚力度

我国目前的绿色证券实施现状是企业的首发环评力度很强,不达到环境标准的企业绝对没有上市的机会。但是对于那些已经上市的企业一旦出现环境问题,往往只是运用检查、整改等手段进行警告。但是这些手段与过去我国进行环境问题处理时运用的行政手段无二,对于污染企业的警戒作用甚微。这种软性的约束最后往往被企业转化成外部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也就有悖于绿色证券的初衷“让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这也就导致了从绿色证券推行之日起,接连发生上市公司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我们必须建立起严格的企业再融资环保核查标准。企业如果出现污染现象,可以制定更长的停牌时间。当一个企业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时,可以毫不犹豫要求它退市。只有这样的强硬态度才能真正的让企业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责任。

六、结语

绿色证券的出台是我国环境保护历程的一项历史性的转变。它让每一位投资者都不再成为自己生存环境的间接破坏者,每一个企业都开始正视自己的环境社会责任。它更将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有力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黄勇。绿色证券促企业环境友好。中国环境报。2008.

[3]陈植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的现实意义及策略。金融经济。.

篇2: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政策

由于基金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规范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基金实行各种优惠政策,扶持基金业发展。世界基金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基金实施的优惠政策很多,主要包括减免基金税收和降低基金的有关费用等。

从税收情况看,在所得税方面,各国一般不对基金的收益实行双重征税,只对基金投资者征税而不对基金管理人征税。投资者在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后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缴,也可由投资者自缴。例如,美国1942年的税法规定,投资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其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任何资本增值是免税的。在英国,资本的.增值是免税的。在日本和荷兰,基金管理公司不必缴纳所得税。我国的香港和台湾也是如此,香港不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台湾对投资基金利得不征收所得税,对投资者个人征收的税收也有优惠。此外,在香港和台湾,基金交易的印花税是免征的。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很多,主要有管理费、托管费、发行费用、交易费用和上市费用等。其中,管理费和托管费是基金的主要费用。在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管理费一般是规定最高上限的,大都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提取;而且,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旦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布是不能再调整的。

在我国,对基金实行优惠政策,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发展环境和条件来看,基金发展面临着许多严峻的困难和挑战。例如,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较为缓慢,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不够;基金运作的人才、技术、经验都较欠缺;我国传统意识中存在着不愿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代管的思想等等,这些都是对基金发展的不利同素。此外,发展基金对于我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扶持基金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对基金的扶持,也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费用两方面。从国内基金税收情况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只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不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印花税上。投资者买卖基金是免征印花税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基金的税收政策的发展方向是,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经营场所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

从国内基金的有关费用方面看,对基金实行优惠政策,原则是尽量减少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负担。例如,发行费用尽可能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上市费用尽可能减免等等,使基金的运作成本降到最低。

篇3: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摘要:证券内幕交易是内幕交易人员利用知悉的信息实施的违法行为。它违背了证券市场奉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因此,应当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特点入手对其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遏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证券 内幕交易 法律责任

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和欺诈交易行为,是证券犯罪的一种常见形态。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投资者如能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获取利益的机会就会很大。反之,获利的机会就小。对证券投资者来说,他们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凭着对各种公开信息的理解、辨别、判断作出投资选择并承担获利或损失的风险。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身份的便利,凭借掌握的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证券信息获取实际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这会导致其他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实践证明,证券内幕交易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形成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如何利用法律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将我国的证券业导向健康发展之路,是经济界和法律界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一、防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必要性

1.防范内幕交易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与其他市场相同,证券市场要求所有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内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从中获利,等同于与外部投资人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争,实质上剥夺了普通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基本原则。为了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2.防范内幕交易可以拓展融资渠道

根据“证券守恒定律”,内幕交易会损害特定投资者利益。但是,内幕交易特定受害人的确定是随机、不能事先预知的,即参与证券交易的所有投资者都有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的牺牲品,并且这种风险不能通过投资组合来完全规避,这种情况下,那些不愿意承担内幕交易风险的投资者就会选择退出市场,投资者所掌握的社会闲散游资也将随之撤离,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也将无法发挥。

因此,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是保障证券市场发挥筹资功能,扩展融资渠道的必然要求。

3.防范内幕交易可以推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即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内幕交易使得股票价格与价值发生了偏离,扭曲了证券产品的真实价值,不能正确引导资金向优秀公司流动,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虽然在内幕交易的遮掩下,市场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表现活跃与繁荣,但却深藏陷阱。如美国1929年股市崩盘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其中内幕交易应该说是“功不可没”。因此,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有必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二、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公告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者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这一规定只是适用于虚假陈述类的证券侵权案件,不能适用于内幕交易赔偿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但这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证券损害赔偿中的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实务中运用的认可。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从而避开信赖关系、主观心态等在证券内幕交易中几乎无法完成的证明,不失为加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可行措施。

2.举证责任倒置

在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依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放弃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放宽起诉人资格限制,赋予内幕交易相对人较为宽泛诉权的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允许被告举证进行抗辩。只要行为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相对人在行为人买卖期间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因此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内幕交易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证券违法行为与相对人交易时的股票价格没有联系,则内幕交易行为与相对人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排斥被告提出反证的权利,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完全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所造成的,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1.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出发点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硬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其不仅是投资者做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必要基础,也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具体的,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1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或披露。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仍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使得证券市场始终受到政府政策和消息的左右,而这些政策和消息就构成了内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幕消息不仅源于上市公司,而且出自政府部门,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特殊现象。而在我国所具有的“关系社会”里,一些与政策制定者靠得近、有特殊背景的机构或个人在政府政策信息的获得上占有着先天的有利地位。因此,从表面上看,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是信息和资本的结合,而实质上其是权力与关系、权力与金钱的结合物。

1.2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关联交易中隐含着道德风险,而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主体都会具有利己动机,因而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内部人往往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不按等价有偿原则向公司支付对价,从而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篇4: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与绿色发展研究论文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与绿色发展研究论文

中国的经济发展长期以环境恶化为代价,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持续发展,中国必须改变粗放型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模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走出一条新的绿色发展的道路。

所谓“绿色发展”,其主要着力点在于经济发展的方式,即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性,将合理与理性原则贯穿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既使经济快速发展,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良好保护。因此,将环境保护政策与绿色发展结合起来是我国在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发展背景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

一、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注重理性和适度,鼓励消费者在衣食住行各方面关注环境,通过自己消费方式的改变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一)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对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它是指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并经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认定,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无公害、安全、优质、营养型的食品。绿色食品将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产消费融合起来,既使得消费者能够得到安全卫生有营养的食品,又能促进环境的保护,因此启动绿色食品消费市场很有必要。然而,一系列诸如“毒奶费”、“苏丹红”等食品安全卫生事件频频发生,再次暴露了我国绿色食品制度不完善的缺陷,也为加强食品监管敲响了警钟。

一是要把好食品安全生产关,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让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卫生生产的观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是要把好食品安全监管关,各级政府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及时的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三是要把好食品安全赔偿关,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之外,还要对厂商进行罚款,使其违法的成本增大,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二)绿色交通。绿色交通是指适应人居环境发展趋势的城市交通系统,其核心是交通的通达、有序,参与交通个体的安全和舒适,尽可能减少土地和能源占用。绿色交通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人们的日常出行之中,进而创造适合人类的居住环境,并确保人类在旅途过程中达到安全、便利、舒适等目标。要达到这些目标,必须要依赖多管齐下的交通政策。

一是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在能源日益枯竭和城市道路日趋拥堵的情况下,公共交通可以发挥其大运量、高效率等优势,有效降低汽车尾气排放量和缓解城市道路压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公共交通必须要做好路网规划,合理布局大型枢纽换乘点,并与周边的土地开发相结合,实现公共交通先行,带动周边发展;二是要控制私有汽车拥有量。私人汽车占用了大量的道路资源,且能源消耗量大、运能低,环境污染严重。在不加以控制的情况下,无节制的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长不但不会方便居民出行,反而会持续造成环境恶化与交通拥堵;三是要提升公众参与度。城市交通的发展与公众息息相关,无序的交通行为将导致道路交通功能的降低和环境污染的加重。因此对于公众来说,应提高自身素质,转变观念,切实参与到绿色交通的实施中。

(三)绿色住宅。房地产业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尤其是住宅业更得以飞速发展,我国的人居环境也得到极大地提高和改善。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住宅产业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土地、水资源浪费”,“生活垃圾无序处理”以及“光、水污染”等。绿色住宅要求从住房设计到生活方式等环节作出改变,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是改变家庭的消费方式。家庭对能源和水的消费,产生的生活废弃物等都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环境,因此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充分循环利用各种资源,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二是要改变住宅的设计方式。在住宅设计中,要充分利用阳光、风等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根据自然气候设计住宅,减少资源浪费。

二、清洁生产

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由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对工业污染的防治,致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引起了非常巨大的社会反响。此后,安全生产逐渐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清洁生产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之中。清洁生产改变了只注重生产过程的老旧生产方式,强调产品生命周期的重要性,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原料的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清洁生产思考方法的独特之处在于:过去考虑环境污染问题时,往往着眼于对生产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而清洁生产则要求将污染消除在产生之前。传统的末端治理与生产过程相脱节,即“先污染,后治理”,重点在于“治”;而清洁生产从产品设计开始,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通过不断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侧重点是“防”。总之,清洁生产改变了传统末端治理的被动、消极的应对策略,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防治污染的治理方式,将会对绿色发展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节能减排

我国是一个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低且资源时空分布十分不均的国家,在资源日益枯竭环境日趋恶化的情况下,节能减排成为了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关键因素。

(一)节约能源。节约能源的'关键在于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增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考核体系,对于不达标的企业要提出处罚意见,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向公众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二)节约用水。相对于能源的不可再生性,节约用水的关键在于高效地利用水资源。节水型社会的建设首先需要政府的主导,政府要提供资金来改造城市用水系统,并且根据水资源承载力来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制定科学的水价机制遏制浪费,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用水权利。其次,要把节水和防污结合起来,有水的使用就有水的排放,废水的无序排放会对土地、地下水等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在研究水的使用时必须同时研究水的排放。

(三)节约土地。节约土地要走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建设利用效率,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对土地使用进行监管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循环经济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都需要在这个流程之中得到合理和反复的利用,以此将废弃物的排放降低到最少。因此,循环经济大大降低了经济发展的成本,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广泛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有一定的难度,因而要将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结合起来。

首先要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势,将循环经济与企业利益相结合,使企业能够通过循环经济降低生产成本;二是通过生产成本的减少来降低产品价格,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

其次要重视政府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之中,通过严格的制度来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对于能够实行循环经济的企业,政府要通过减税等方式来降低它们的生产成本,以此鼓励更多企业能够自觉保护环境;对于那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要依据制度进行处罚。

在现如今经济发展方式面临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深刻的明白:环境保护从来都不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只有坚持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路子――绿色发展道路,经济才能够获得持续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才能持续得到提高。

篇5:我国个人征信运转模式的法律构建

我国个人征信运转模式的法律构建

信用是人类社会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个人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有基础性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摘要:个人征信运转模式就是以个人征信机构设置为核心,包括监管模式以及立法模式的制度系统。“公私兼顾”模式下,在个人征信机构设置上,以公共征信机构为基础以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导;在监管模式上,采用专门机构集中监管与其他监管体制有机结合的综合性监管;在立法上采用专门立法与配套制度结合的混合式征信立法。

关键词:个人征信运转模式;个人征信机构;征信监管个人征信运转模式是统一的、普遍的个人征信制度运转的基础,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特征,采用公共个人征信机构与私营个人征信机构并存的“公私兼顾”模式是恰当的选择。

1.“公私兼顾”个人征信运转模式的具体设计

1.1“公私兼顾”模式下个人征信机构设置。公共个人征信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发展成为全国性个人征信机构,因此以其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在成本和效率上都是最优选择;在性质上,有关领导曾表示该机构目标是成为独立于央行的第三方股份公司,但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理由有二:其一,该数据库是央行主导下运转的,股份制公司性的转化难免造就一个全国性垄断的征信业巨型企业。其二,公共机构是作为行业公共基础设施而设立的,应当面向征信市场平等开放,而股份制公司形式就意味着其将数据库据为营利的工具,这无疑不利于私营个人征信机构的立足。因此,公共个人征信机构在性质上只能是一个公共部门,也只有这样才会充分实现其作为基础数据库的公共服务职能。

随着我国人口流动性的加剧,需要对个人信息经常地更新,若由公共征信机构负责则难保效率。笔者倡议:一要发挥网络的功能,将央行数据库与公共部门信息系统连接,实现基础数据随公共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更新而更新;二发挥私营机构的主动性,开设通道便于其及时将在业务开展中了解的更新状况反馈给基础数据库;三借鉴当前个人社保号查询系统,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为依据为每位公民建立账户供公民登录相应信息目录核实自己的信息。

对私营个人征信机构而言,其管理与运作完全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在组织形式上,可学习美国采用公司制,统称为个人征信公司。在市场准入上,笔者认为不加区分采用核准制原则是不恰当的,理由有二:第一,我国征信实践从发起到推动都是依靠公权力实现的,个人征信市场存在自主经营不足行政干预有余的.缺陷,再加上核准制下苛刻的准入条件和繁杂的审批程序,新生个人征信公司发展必将难上加难。第二,对从事征信评级业务的征信公司理应采用高标准准入制度规范其业务,而对仅从事基础性征信服务的公司也实行审批,对提高服务水平的作用不大反而提高了运营成本,增加了腐朽机会;也正因信用评级业务更高的专业性,我国征信条例修改稿才专门删去适用于信用评级活动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借鉴证券法律对证券业务分项许可的做法,根据个人征信公司从事业务的不同区别门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

私营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设计应当建立激励机制确保征信服务有效性。笔者认为其运作应如下设计:首先授信主体要征得信息主体对于其信用进行调查的允许,此为前提;接着由作为征信产品使用者的授信机构直接与征信公司进行征信服务的交易,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最后,授信主体将具体的征信产品交由信息主体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再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这样一方面利于降低征信公司与信息主体利益勾结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以受信主体作为服务对象来甄选个人征信公司,激励着征信公司改善其业务水平;同时信息主体对征信产品的自我确认,为异议权的及时行使提供机会,也为侵权救济的实现明确主体和争议内容。另外,此机制中对征信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交市场自由决定,节约社会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2.“公私兼顾”模式下个人征信的监管设置

2.1征信业集中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在集中监管机构的设立上,有学者主张设立征信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对征信业的监管职能。然而单独的监督机构首先应以充分发展的征信行业和市场为依托才能发挥必要的效用,其所必需的大量的专业征信管理人才也须由征信行业来提供,而我国征信业尚处初步发展阶段,行业的规模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建立都尚待时日。因此笔者认为,设立单独的征信业监管机构利于保障执法的权威性和中立性,然而目前只是理性构想和长远目标,非制度设计的最优之选。

面对我国个人征信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效力不高等理由,笔者认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集中监管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我国征信实践过程中人民银行承担了主要的工作,由其来负责监管是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公私兼顾”模式下央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征信行业的基础设施,以其为平台由人民银行对个人征信进行集中监管也是有效的便宜之举。在监管内容方面,除了依法受理并审查个人征信公司的设立申请、公司变更名称等重要情形的批准等通常事项、接受征信机构年度业务开展报告外,监管机构还应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对取得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推动专业人才的培养。

2.2其他监管机制的完善。首先,要完善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内控机制,对业务开展流程全程监控,以保障信息安全和征信产品的真实有效性。笔者倡议借鉴证券法律,建立个人征信业务的回避制度,对于征信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执行职责时,凡被征信对象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防止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

其次,要健全个人监督和司法救济体制,发挥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信用信息维持的主动性。征信条例修改稿有征信机构每年向公民个人免费提供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的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倡议由公民个人在任意工作日都可向征信公司提出免费报告获取申请,征信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相应报告并以电邮等适当形式发给申请人;在范围上应限为除法律禁止外的一切内容,具体内容由信息主体自由选择;另外,设立异议反馈通道,便于信息主体对异议信息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要求。在个人征信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救济体制的完善理由上,笔者倡议应当建立相应侵权民事责任,直接对受害人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才是实现权利救济最有效的方式,才能充分地调动个人对于征信活动监督的积极性。

篇6: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转型、整顿与软着陆的政策建议

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转型、整顿与软着陆的政策建议

一、问题的重要性:转轨国家的证券市场失败和我国的金融混业现象重新抬头

十年来,以股票为主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之高也为举世瞩目。

我国证券市场不但存在着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存在的一般风险,而且还面临着转轨经济国家特有的证券市场失效的风险。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证券法律和监管往往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加上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因而极易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证券持有者)的利益被少数人所侵害,最终导致证券市场的失效。俄罗斯和捷克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90年代末,俄罗斯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不断下挫,比前一年下降了90%,证券交易极度萎缩,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丧失殆尽,大量企业衰败倒闭。在捷克,布拉格证券交易所1995年有1716个公司挂牌上市,而到初只剩下301家,其50种主要股票指数的投资价值也下降了60%。由于引起捷克和俄罗斯等转轨国家证券市场失败的根源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当前我国证券业同银行业、保险业在资金和业务上的混业渗透现象重新抬头,因而证券市场的风险生成机制和传递机制也相应出现了新的变化。我国证券业同保险业、银行业在资金和业务上已开始相互渗透,业务渗透的形式主要有“银证通”和“银保联合”,资金渗透的渠道主要有保险资金“入市”(通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以及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股票质押贷款,等等。此外,还有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通过种种非合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如银行与券商之间、或银行与企业和券商之间结成“战略伙伴”或“策略同盟”联手操纵证券市场。而投资连结保险品种的不断推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雏形的出现,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推动混业渗透现象的发展。

混业渗透使大量的银行和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据统计,19末 ,保险资金实际入市只有20亿元,猛增到134亿元,目前的理论入市资金将超过350亿元。20,同业拆借达到23145.5亿,比上年增长216.14%,其中有三家证券公司进入交易量的前10名。这些还仅仅是合规的资金流入,而不合规的资金流入更是难以数计。混业渗透固然有其正面作用,但也使得证券、银行、保险之间的风险相互传递和扩散变得更加容易,使总体风险进一步增大。

二、风险的主要来源:上市公司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资金的不合规流入、非正规募集与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来源既具有一般性,又带有一定的独特性。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上市公司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风险最基本的来源之一。在一般的证券市场中,“公司特有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低劣、业绩递减已不是个别、偶发现象,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其所带来的风险已不可能通过投资组合形式加以回避,从而转化为无法分散和转移的系统性风险。上市企业的虚假陈述与欺诈、自我交易与利益转移,都导致了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生成。

2、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大风险来源。所谓“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是指将后一轮投资者的投资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前一轮的投资者,依此类推,并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入市。一轮又一轮的资金投入将会使投资者不顾公司业绩而不断抬高股价,形成巨大的泡沫。其性质与传销中的“上线吃下线”并无两样,从而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几乎变成了一个“类传销市场”。 广泛存在的“做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更强化了这种“传销模式”。

下线资金不但包括有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自有合规资金,亦有不少来自于银行和保险部门的非合规资金。据有关人员估算,到年底,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高达4500亿至6000亿,占流通市值的28%到37%、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到6%。保险资金即使是合规的部分也有数以百亿计。这些资金一方面吹大了泡沫,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风险。一旦泡沫突然破裂,数千亿的银行资金和数百亿的保险资金要么被长期套牢,使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迅速上升4.5到6个百分点,保险公司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几个百分点到十几个百分点;要么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承受巨大损失撤离股市,给银行带来数百亿乃至上千亿的亏损,给保险公司带来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亏损。

3、资金的不合规流入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不合规流入是指资金通过不透明、不真实的手段进入股市从而规避有关政策法规,因而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不合规流入首先是企业的资金流入。大量的企业资金以种种途径进入股市通常没有作出规范的信息披露,甚至没有使用规范的账户和规范的会计记录,不少上市公司还违背招股说明书将资金转而投入股市。大量的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在流入股市的4500亿至6000亿银行资金中,据估算有三分之二左右是不合规的。目前已经有数以百亿计的保险资金合规地进入股市,但有更多的保险资金则伺机以不合规方式进入股市。

4、我国证券市场还有一个风险来源,即非正规证券募集与交易市场的风险。我国非正规募集与交易目前包括企业私募、私募基金和证券黑市等方面。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改制广泛地采取了向内部职工私募股份的形式,牵涉面很广,而且这些股份也逐渐有了流通的要求。所谓的“私募基金”,数量可能已经达到几千家,资金总额估计在3000亿-6000亿元之间。此外,证券黑市也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

三、对监管的挑战:证券市场发展思路需要进行转变

为了妥善处置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首先必须对涉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几个重大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1、我们应该如何防范我国上市公司的风险转化为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前是依靠对上市的审批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防止风险,这实际上是“一次性入门资格监管”,不仅效果不佳,而且目前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实际上恰恰来源于此。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思路应当从“一次性入门资格监管”转变为“持续性行为规范监管”,对上市公司和券商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进行不间断的严格监管。此外,还应当消除对入门资格的偏见,更多地引入产权清晰、政企关系清楚、社会负担小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到我国证券市场上市。

2、“大资金”助长了通过“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来维持和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因而不少人认为“大资金有功”。但与此同时,“大资金”又经常违规违法操作并侵害了小投资者的利益。那么,监管部门究竟应当重点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呢,还是保护“大资金”的利益?我们认为,“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无法长期维持下去,如果我们容忍不合规流入以维持这种发展模式,将会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证券市场也将更加具有欺诈性和剥夺性。因此,我们应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作为监管的重点。

3、“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的资金相当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混业

渗透的资金流入,应该如何对待混业渗透及进行有效监管?我们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上使混业业务渗透和资金渗透更有规则、更有界限、更加透明,既应当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合规的资金通道,又应当探索如何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一起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和实施联合监管。特别是,对于业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应该尽快建立监管办法,防止这种新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酿成新的金融风险。

4、对于客观存在的非正规证券募集与交易,我们是应当压制或漠视,还是应当尝试建立一个包括私募和场外交易在内的多品种、多层次的证券市场?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后者。当然,对于违规违法的证券黑市,则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转变证券市场发展思路,将“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的泡沫化发展模式转变为依靠正常投资收益吸引资金的非泡沫的健康发展模式,探索混业经营,鼓励民营企业上市,建立多品种、多层次的市场。与此同时,还应当实行监管模式的转型,将“一次性入门资格监管”转变为“持续性行为规范监管”,将分业监管转变为能设立有效“防火墙”的联合监管,将非正规募集与交易纳入监管者的.视野之中。

四、政策建议:监管方式转型、整顿市场秩序与市场开放中的软着陆

为了转变证券市场发展思路、实行监管方式的转型,必须对目前证券市场中潜伏着巨大风险的突出问题进行有效的整顿。所谓有效的整顿,就是要通过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减持、转让、流通,通过股权结构重组、退市,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强化披露、规范控股股东和内部人行为等办法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检查、清理券商、投资顾问公司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重点查处其参与“做庄”、勾结非合规资金流入、操纵“私募基金”和其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虚假、误导和欺诈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前一个时期我国的股市价格已经达到了非理性的高度,在监管转型、整顿秩序的过程中,证券市场容易受到冲击,冲击过大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所以应尽量争取实现“软着陆”。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还不够的特点,似应把“软着陆”同市场开放结合起来,在市场开放过程中逐步实现“软着陆”。一是要开放品种和开辟新的交易市场,以高质量、有选择的证券交易品种来吸引投资者和资金,以包括股指期权、做空机制在内的新的交易机制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管理和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二是要开放市场参与者,解除对证券市场各类参与者的准入限制,引入更多的民营和外资性质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多方面地吸引各类市场参与者和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三是要研究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

之间开放规范、透明的资金通道,使券商、投资者能够以合规、透明和公开的方式从银行部门融通一定比例的资金。

具体来说,我们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有如下一些政策建议:

1、在进入资格上对拟上市企业和拟成为券商、基金等市场参与者的“潜在进入者”一视同仁,实行平等竞争。

2、将证券监管部门建立成具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的“第四分支”机构。国际经验表明,拥有一定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单独的司法机构更能够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监督委员会就是如此。我们也应该将监管部门建立成一个类似于“第四分支”的机构。当然,对于“第四分支”的行为约束也应当更加严厉。

3、对混业渗透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并尝试建立伞型监管体制。应当研究在银行、保险与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开放、规范、透明的资金通道,并适度加快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方面的研究。

4、推行证券市场实名制,并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对券商、投资者、投资顾问公司、私募基金在资格和行为方面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

5、将私募与场外交易纳入法律框架和监管范围之内,建立多层次的广义证券市场。

6、丰富证券品种,逐步建立做空机制与更灵活的期货期权市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过于单一,股票基本上占据了绝对地位,这既不利于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不利于投资者有更多的证券品种选择,也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和对冲。应增加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在内的各类政府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各类企业债券、包括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在内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以及期货期权等品种。还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机逐步建立做空机制和更灵活的期货期权市场。

7、强化和补充有关内幕交易、自我交易、欺诈性财产转移、信托和投资顾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诉讼机制和司法程序。

8、大力发展包括民营身份在内的多种成分的券商,将现有的证券公司改造成为具有有效约束机制的综合性投资银行。

9、只要能够真正开放证券市场,就可以加快国有股的减持速度,加快推进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与流通,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同时,应尽快停止上市公司的配股和增发新股,而将重点放在国有股、法人股的减持、转让与流通上。

《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

课题总顾问:吴敬琏 陆百甫

课题负责人:谢伏瞻

课题协调人:魏加宁

本报告执笔:张文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篇7:循环经济与我国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

摘 要:绿色保险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保险经营技术不成熟、经营成本过高、配套法律缺失、企业和政府的认识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此,必须从建立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培育绿色保险理念、完善法律法规、注重营销手段、加强政府支撑和建立再保险制度等多方面入手,积极地构建我国绿色保险体系。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绿色保险;体系;构建。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王颖,何宏飞。2008.我国环境污染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2)。

尹璇。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

张雪梅,李鸿渐,韩光。 2009.循环经济背景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体系的构建[J].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7)。

篇8: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对策与建议论文

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对策与建议论文

循环经济是在发达国家率先实践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我国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表明,循环经济需要立法先行与政策推动,而我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猸环经济法》和相关的财税政策的出台与实施。然而发展循环经济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更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仅仅依靠立法约束和财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能力有限,在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开发与利用金融工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也是必然选择。

一、循环经济的产业转型需要面向市场的金融支持

1.循环经济的技术推动与金融支持

循环经济倡导的3R(duce,recycle,reuse)原则以资源节约和生态效率为目标,以技术进步为前提一循环经济在发达国家的先进制造企业中率先实践也印证了这一模式所需要的技术进步前提。就技术进步过程而言,生产经验积累与市场需求导向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开发可以加速技术创新过程。技术开发需要资金支持,技术开发过程亦存在各种风险成本。因而,为技术进步提供资金支持,规避技术开发过程的金融风险也是现代金融发展的目标之一。

2.循环经济的产业转型与金融支持

产业结构理论与经验研究结论揭示了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演化与产业升级的显著推动作用。我们可以预测,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与生态效率导向的技术进步推动其产业结构转型的方向是资源再生产行业和环保产业比重的不断增加,同时资源生产率将取代劳动生产率成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标志。然而,这也意味着技术进步的方向从追求劳动生产率转向资源生产率的提高。从技术经济性角度来看,由劳动节约的技术进步转向资源节约的技术进步方向也会增加关联行业的技术开发成本并伴随着技术的不经济性,而克服转换成本则需要有相应的财税与金融手段支持。另一方面,作为新型行业的资源再生产和环保产业,在其起步阶段,受技术约束与市场规模限制,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有限,其发展过程同样需要有相应的财税政策与金融手段的有效支持。

3.面向市场的金融支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无论从技术经济条件或者市场需求条件来看,现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经济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即是在政府预设发展目标前提下,通过制定相应的财税和金融手段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过程。计划经济背景下,我国具有实施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度基础,建国初期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改革开放过程实施出口促进工业化战略,都是以财税政策为主,在促进各阶段的发展目标实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改革深化以及宏观经济规模扩张,国家财政手段与税收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受到限制,而以市场机制为前提的金融手段对于宏观经济的引导作用曰益加强,在这种背景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工具也需要强化金融手段的支持。强化金融手段调控宏观经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施,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二、我国金融体系的环境功能缺失与绿色金融改革

1.我国金融体系的环境功能缺失

金融发展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而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功能拓展与完善也提出更高要求。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部分沿海省区则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从金融功能视角审视我国金融系统发展状况,国内金融机构在便利交换和中介结算方面的基础功能健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系统在促进资本形成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也曰益显现。然而,我国金融系统在推动技术进步和提供衍生功能方面则处于较低水平。

一方面,可以理解为是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使然;另一方面,则是受长期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宏观经济管理理念影响,我国金融系统功能也存在着财政化”功能越位和市场化”功能缺位的双功能错位现象。或者说,政策性金融往往被国家的财政功能替代,而金融作为市场化的调控工具的作用有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发挥市场化的金融功能的调控作用势在必行,而我国的金融调控也需要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并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战略方向保持高度一致。现阶段,我国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旨在协调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长期以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导致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失衡,而我国金融系统在促进经济增长过程中也存在着环境保护功能的缺失。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生产性质无需判断,生产过程并不作为信贷资质的评价依据;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未纳入到信贷评价体系;对于环保产业或绿色认证企业没有特殊的信贷优惠。另1方面,我国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主要服务于国家的专项任务和经济增长目标,也没有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有效作用,最典型的例证就是,至今为止,我国尚无一家银行宣布其接受赤道原则。

2.绿色金融的功能定位

绿色金融就是将环境保护纳入到金融功能的服务范围,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在我国,绿色金融也称为生态金融,是可持续金融的—种表述形式,它以绿色价值为导向,倡导生产和生活的绿色理念,以科学发展为原则,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为目标。因而,我国绿色金融的功能定位为:一是引导生产企业从事绿色生产和经营,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价值消费理念;二是动员社会资本流向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环境保护事业,促进我国经济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节能减排的可持续经济发展目标。

3.我国实施绿色金融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绿色金融是金融功能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现阶段我国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科学发展道路,基于发展观的转变即对金融功能的拓展提出要求,而绿色金融则可以为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绿色金融即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新型工业化战略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转型的战略推动工具。

其次,从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曰益突出的现实背景来看,2006年我国公布首份绿色GDP报告,其中测算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GDP污染扣减指数);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角度,全部处理2004年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直接投资10800亿元,占当年GDP6.8%左右;而我国当年GDP增长率为10.1%修正后数据),尚不足抵消当年环境污染损失与污染治理成本,我国经济增长过程的环境损害令人担忧。

再次,从金融企业的自身发展来看,规避风险是金融发展的基本目标,而环境风险越来越受到金融企业关注和重视,联合国环境署金融自律组织UNEPFI)指出了这一趋势背后的原因:一是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与经营场所造成的资源消费与环境污染费用,也涉及保险业的金融机构对与环境相关的索赔有直接利益关系。二是不良的环境表现会引起金融投资客户的盈利能力下降,并最终危及债务安全以及增加客户偿还债务的风险等。在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背景下,我国企业生产和经营面临的环境风险的潜在威胁不能不引起高度关注。

三、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1、拓展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提升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

绿色信贷是服务于环境保护目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银行信贷业务的统称。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全面启动。

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商业银行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深入;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缺少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银行业支持环保项目等。

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地方环保部门与商业银行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企业环境责任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地方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责任信息具有时效性;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将绿色信贷业务作为新业务的主要拓展方向之建立对口业务部门,提高业务人员对我国现行环境法规与环境政策的认同与执行能力;第三,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产业转型要求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提供利率优惠和信贷规模与期限优惠的政策指导,并以赤道原则”的国际规范为依据,制定商业银行的信贷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第四,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或企业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对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从而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增加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与实施效力。

2.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循环经济导向作用

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组织,可弱化投入循环经济生产的金融资本的逐利性,为循环经济生产提供政策性或廉价资金支持,为其提供资金成本低等市场竞争优势。现阶段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循环经济的导向作用,首先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所具有的政策性金融优势,支持与循环经济中的环境、资源等问题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发展,促使农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全面提高;支持面广量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支持环保高科技企业进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和循环经济设备生产。其次,可考虑建立专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金融组织,将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性金融优势有效结合起来,发放财政贴息和低息信贷业业务、发行绿色债券、提供循环经济项目的风险担保等形式支持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或完善区域循环经济体系的投融资服务。第三,考虑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政策性金融不应被视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主体,因而在其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的融资方式和风险担保方式上,应该以商业银行提供的绿色信贷业务的配套融资方案为主,这也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

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成长与产业转型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快速成长时期,其融资能力与增长潜力空间较大。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充分利用快速成长的资本市场。首先,对于部分具备一定资产规模和技术力量、运作规范的大型环保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发债等形式融得生产与研发、更新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所需的资金。其次,对于环保类中小企业或资源再生类的企业,今后亦可尝试到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第三,可以通过金融公司发行绿色债券间接融资用于专门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或项目的新增设备和技术改造投资贷款等。充分利用资本与债券市场的融资能力来解决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不足,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循环经济发展方向,从而减轻和化解循环经济发展前期的资金投入风险。

4.大力发展资源再生与环境保护的产业投资基金

现阶段我国的宏观货币政策还存在着一刀切现象,在实施信贷指导过程中不能有效区分资源消费类与资源再生类项目,致使某些资源消费类生产中引进的资源再生类技改项目受到信贷政策抑制。商业银行对循环经济项目的绿色贷款也会受短期逐利性和信贷风险等因素而集中于近期循环经济获利能力较强的项目,但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是闭合物质生产系统,过分集中某一环节的循环经济投资支持不利于循环经济的长远发展。从长远来看,循环经济的产业链条越完整,整体获得能力越强。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尽快完善宏观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对接机制一大力发展产业基金,利用其开放融资、共担风险的优势,面向社会筹集资金,重点支持和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及项目。其次,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投融资方式向战略性的资源再生与环境保护部门投资,同时要避免对循环经济的单一生产环节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扩张,而对于有助于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提高行业长期收益的领域进行重点引导投资。第三,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承担政策性金融与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的双重使命,可以将国家环境保护各项投资纳入投资基金管理,并吸纳环保人士的投资捐助以及社会闲散资金,专门投资各类循环经济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的不同环节。鉴于循环经济的产业转型过程的长期性和远期社会经济效益前景看好,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的短期收益可能不如一般产业投资基金,但从长远来看,其收益前景却是非常乐观的。

总之,我国要推进循环经济战略实施需要金融系统的全面支持,而我国的金融体系只有通过绿色金融体系改革才能有效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条件下,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要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主力军作用和政策性金融的辅助引导作用。此外,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并不断开发金融衍生产品、推动金融创新等也是完善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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