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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这一期我们来谈谈法硕民法学考试中物权的问题。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进一步的对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相关概念需要考生们充分理解和掌握。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第79题)
[分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历年真题分析:
真题: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C)
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
[分析]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B)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ABCD)
A.所有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分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法》第34、37条对抵押权的标的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请参见法条。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生效。
留置权神效的积极要件之一是: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真题:
42.在我国,典权属于(B)
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
[分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
[分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真题: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20真题:
6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C)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分析]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68.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B)
A.地役权B.地上权C.抵押权D.留置权
[分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故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刑法学部分罪与数罪
这一期法硕专题我们来谈谈法硕刑法学考试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罪数形态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同时也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掌握这个知识点必须清楚地界定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间的区别。综观历年考试真题,考查次数较多的是实质的一罪中的想象竞合。因此就罪数这一考点制作了本期专题,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在分析案例之前先明确两个概念:
实质的一罪: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是遇到有些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显得不近情理,所以例外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9月,被告人马某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9月9日夜窜至A县造纸厂黄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98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9月11日夜窜至B县前龙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940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其中将盗拆黄河供水站的变压器的铜芯于当日夜藏匿于就近的一水坑内,第二砖厂的铜芯销售给废品站,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赃款及未销铜芯追退失主。
问: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析」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是对想象竞合犯的.考查,马某盗窃的两台变压器虽然都不是正在通电使用的变压器,但一台是备用变压器,一台是停机待用的变压器,均属于已投入使用的变压器,这两台变压器尽管当时没有通电使用,但随时都有通电使用的可能。盗拆这些变压器,对安全供电、用电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照其中一种重罪定罪处罚,因而,本案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为宜。
「注意」盗窃行为在犯罪对象是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财物时,都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关键看是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具体案件中两种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比较。
下面分析几道真题:
真题:
7.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分析」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关系,D选项中行贿和受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数法条,但是属于一罪而不是数罪。
真题:
15.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D)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分析」D选项中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真题: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D)
A、只触犯一个罪名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D、只有一个行为
「分析」想象竞合犯的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以一个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真题:
15、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BCD)
A.想象竞合犯B.牵连犯C.连续犯D.吸收犯
「分析」考查要点是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中认为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3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A)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分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以,应当排除C、D项。B项中某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故应当排除B项。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两大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民事行为”;(2)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下面结合一些历年真题来分析一下:
20真题:
5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ABD)
A授权行为B行使撤消权的行为C买卖行为D行使法定抵消权的行为
[分析]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BD.
20真题: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
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
[分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则解除条件不成就的,继续有效。故本题答案为C.
46.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A)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本题答案为A.
52.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BCD)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一般地,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该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甲之子出国),并附生效期限(一年内)。在生效条件成就和生效期限到达前,该行为自然不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CD.
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分析](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法律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20真题:
41、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D)
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认可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主要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D.
56、赠与行为是(BC)
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双务法律行为
[分析]赠与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赠与行为符合双方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的特征,故本题答案为BC.
20真题:
60.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D)
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
[分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对范畴。其区分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前者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只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买卖行为是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协议,即是协议,必然有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有买卖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D.
80.(法条分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分析](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知识产权案例解析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B.透明度原则C.独立保护原则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B.十年C.二十五年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B.只向乙付酬C.只向丙付酬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B.魔术C.地图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B、联合商标C、防御商标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B、申请在先C、申请单一性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继承法案例解析
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大家讨论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大家理清思路。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
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某甲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5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
答案:A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54、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B.文物C.著作权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7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解析:
本题需要清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两者均适用。当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就不会相同。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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