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上诉状范文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青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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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上诉状范文

篇1:劳动关系上诉状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一

原告:xxx,女,身份证:xxxxxxx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

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

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

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告直到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 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

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二

上诉人:XX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 《雇佣合同》 ” ) ,被上诉人 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 同》 。

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 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 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

其次,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 员工购买社保) ,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XX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 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

法院应 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XX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 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

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XX公司与被上诉人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 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 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 除或者终止。

且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 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 的 《雇佣合同》 因被上诉人与XX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 “雇佣方可将本 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 。

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 ,而不是整个转包。

结合本案实际, 在签订本合同时, 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 实际上是分派给能 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

因此, X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 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 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 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 ,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XX公司人事代理也尽 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

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 也完全依照 《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 及双方约定, 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 的XX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 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 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 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 第 1 规定, 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 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

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 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 选择人事代理服务, 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 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 也是遵循了 《指导意见》 的要求。

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 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 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 都不要考虑员工的 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 《雇佣合同》 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 资差额的事实依据。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 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故上诉人诉至贵院,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篇2:经典劳动争议上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为XXX锡林郭勒盟舒XXXXX朱日和街杭盖路XX户1号,现住天通苑东三区

55号楼601(昌平区)电话:1339XXXXX13810XXX

被告:北京XXXXXX,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XXX楼101-XXX,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电话:18XXX9110;6XX6929转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X]第108X8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5.62元;

2、判令被告支付3月8日至206月12日期间加班费11293.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依法申请仲裁后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X ]第108X8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违背查明的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仲裁委未认真核实原告真实加班情况,草率裁决

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期到2月28日止,职务为设计师,每月工资10931.25

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原告报销社保缴费,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给付。原告在仲裁庭审时提交加班情况说明、工作沟通记录、打卡记录足以说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情况,原告作为设计师在被告处连续多日加班工作到夜晚23点乃至深夜1点多,超时加班情况显而易见!而海淀仲裁委罔顾事实,未认真核实原告真实加班情况就草率做出驳回原告仲裁申请的裁决,于理、于法均不公。

二、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告因被告不报销社保缴费问题、不支付加班费问题曾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于2015年6月17日被迫离职并被迫签署辞职申请书。依据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即涉诉被告)应依法向劳动者(本案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海淀仲裁委未查清辞职原委,亦未正确适用法律就径行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有失公平、公正。

综上,原告加班事实清楚、主张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 11月

制作人:弓天鹏

篇3: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陈 ,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蟠龙西街 号 楼,身份证号:44010 ;电话:1354 。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 制衣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座;法定代表人: ; 电话:0757-85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待通知金3800元;

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有关案件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而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参见判决书的第10页第1行)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对上诉人也是极其不太公平的!

1、在一审阶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根本没有提及上诉人收受回扣的事宜(参见被上诉人的十三份证据)。

庭审也一直围绕着上诉人证据、被上诉人的该十三份证据进行。

然而,对于原审判决书所依据的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参见原判决的第10页第2行)行为的证据(被上诉人伪造的证人证言),根本没有在庭审中进行任何的质证与辩论。

事后(即拿到判决书时)上诉人才发现,原审判决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做法,即对于涉及该案最基本、最核心的证据不予开庭质证,而是直接采信仲裁的判断!

上诉人想问:既然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了十三份证据,那么为何没有将其在仲裁时认为可以证明上诉人有收受回扣行为的证据(证人证言)作为十三份证据之一向一审提供并进行质证?一审法庭又为何在没有询问证人并在被上诉人没有举证的情形下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

2、从原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显得毫无意义,完全形同虚设!

开庭审理(双方所谓的证据质证、辩论)的东西完全没有用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一审时递交的证据并没有作为判案的依据,而是将仲裁的笔录拿过来做出判决!而对于仲裁笔录中涉案的关键环节:上诉人是否收受回扣丝毫没有在一审开庭时让双方质证与辩论过。

当然,也许是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递交该证据的缘故吧。

上诉人之所以提起起诉,主要是对仲裁阶段所认定的事实认定非常不满,原审法庭显然对于这一事实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法庭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的证据根本不作为最后判决的参考对象,而是将双方没有质证、在仲裁笔录中的东西拿出来做判决,那么原庭审不就是形同虚设了?

3、一审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是对上诉人极其的不尊重,在法律上也是极不严谨的,也是违背事实的:

在仲裁阶段,上诉人就提出过,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根本不认识,在仲裁时上诉人问这个证人时,其连上诉人的名字都不知道。

案件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被上诉人就是编造所谓的上诉人收受回扣的借口炒掉上诉人。

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没有予以纠正,甚至没有给上诉人对于此事的任何发言机会,就匆匆按照“盖然性规则”,并得出“可能性较大”(原判决书第10页第1行)的论断,将收受回扣的罪行强加在上诉人的头上!

上诉人想再次发问:人民法院是查明事实的地方,对于收受回扣这样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难道能够用所谓的“盖然性规则”进行推断的吗?上诉人的尊严何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规则何在?

4、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一审判决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之规定,将本应该由被上诉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却积极主动的采用了“自由心证”的做法——用“可能性较大”、“盖然性规则”等取而代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篇4: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xx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

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

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

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20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20xx年“加班费”。

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

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篇5:劳动纠纷上诉状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罗某云。

被上诉人: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459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5月4日至7月1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543元。

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某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具体表现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辞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辞退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理由是:双方于202月4日签字确认了业务员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但直至5月23日,您一直未履行岗位职责。由此可知,本案的直接焦点问题是:在年2月4日至2014年5月23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有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对于该问题,被上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未提出任何证明该情况的证据。在第一次开庭后,其补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意欲以此证明该情况。也就是说,对于本案的唯一焦点问题,被上诉人只提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加以证明。而一审法院亦直接采信该证据,并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辞退行为属于合法辞退,这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

第一、该邮件属于网页打印件,开庭当日并未出示原件,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

第二、该邮箱属于被上诉人公司内部邮箱,并非是外部公开的邮箱。被上诉人对该邮箱享有独立的服务器及管理员,被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对该邮箱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如果该邮件在一审前便已经形成,为何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不予提交?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该邮件为上诉人所发,那仅依据此邮件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在3月22日至203月29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理由如下:

从该邮件内容来看,该邮件仅一句话:“我的观点已经表明,对于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不同意执行,谢谢!”。首先,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并无证据显示即为年3月22日签字确认的CE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其次,即使属于,上诉人只是在邮件中对被上诉人不合理的安排表达一下不满的情绪,并不能证明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上诉人上班过程中均有视频监控,从监控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在该期间一直是认认真真的工作,但对于该监控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提供。

篇6:经典劳动争议上诉状

原告:****,女,1970年7月3日生,汉,身份证号:34197007031225,住溧水区东屏镇受景村排头村6号。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私营经济园。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3192.4元:

2.被告为原告补缴被告保险;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被告的`员工,被告近年来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告亦未能向原告按期足额发放工资,截止10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192.4元,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溧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篇7: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大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5月进入上诉人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时被派遣至*****研究所工作。被上诉人最后一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3月31止。9月1日,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妥之处。且被上诉人205月之前与上诉人并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月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与***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与***研究所对此也均无异议。即使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也只应支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8:劳动争议上诉状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一】

原告:葛江飞、男、汉族、19XX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XXXX1116XXXX、住址:河北省新乐市

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被告:北京八达龙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海淀区;邮政编码:401336

法定代表人:陈X

联系电话:023—6261XXXX;6261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8月至12月待岗期间的工资共计:38580元。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8月至月待岗期间工资的赔偿金:38580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0元。

4、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补交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11183.84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11进入被告单位(北京八达龙腾科技有限公司)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作,8月被告通知原告待岗,在待岗期间被告未依法给原告发放工资并且在待岗期间的20—20间被告未依法给原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这期间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一直由原告缴纳。2012年11月8日被告在重庆晨报上公告称:原告已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并且被告也未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的规定,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蒙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路x号x栋x单元x号。

被上诉人xx市维xx造型婚纱影楼,住所地xx市xx路xx号五一门面x,x号,注册号4502026000xxxxx。

个体经营者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xx新村xx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即驳回原告蒙xx的其他诉讼请求。另行公正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月1日至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132.2元。

3、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元。

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双倍工资诉求超过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年2月1日至2011年9

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7132.2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然而,上诉人从来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曲解为上诉人不主动维护自己权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有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诉人至2011年9月17日才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故其主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能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已经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能因被上诉人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偿为由对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是两个不同法律条文的概念并不冲突,前者是补偿性后者是惩罚性。故其主张上诉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获得两次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另行公正

上诉人: xxx。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年xx月xx日

篇9: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罗某云。

被上诉人: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459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5月4日至7月1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543元。

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某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具体表现如下:

篇10: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上诉人:

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住址: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第XX号判决,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人民法院第____号判决。

2、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来承担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即第 __________号判决书,判令 __________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劳动争议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一审原告):钱某某,女,汉族,住址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56.92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xxx0年9月1日至xxx1年8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6461.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220.40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xxx2年9月28日作出的(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况,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常年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仲裁、一审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单位工作存有加班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只是对具体的加班时间(考勤情况)、加班费是否已支付有分歧。

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工资条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其已支付加班费的原始关键证据。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

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存有加班事实不容否认,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称述其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计件工资计算明细单、个人考勤记录明细表等证据均不是原始证据,这些证据均为电子版打印件,没有上诉人签字确认,所谓的证据均可以伪造和修改。

更可笑的是,被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仲裁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一审庭审中当庭撤回)中记载的上诉人的加班工资数额与仲裁委认定的加班工资数额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中记载的数额明显不一致,数额相差很大。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明细表等非原始证据均为被上诉人为应付诉讼于仓促之间伪造的,所以才有对加班工资数额记载出现自相矛盾的结果。

(详见仲裁裁决书第三页、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据此,被上诉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能够随意修改、伪造的表单,而不查清事实、忽略有效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些能够随意编辑、伪造的“所谓证据”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篇12:劳动争议上诉状优选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09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罗某云。

被上诉人: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459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2年5月4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543元。

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某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具体表现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辞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辞退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理由是:双方于2014年2月4日签字确认了业务员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但直至5月23日,您一直未履行岗位职责。由此可知,本案的直接焦点问题是:在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5月23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有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对于该问题,被上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未提出任何证明该情况的证据。在第一次开庭后,其补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意欲以此证明该情况。也就是说,对于本案的唯一焦点问题,被上诉人只提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加以证明。而一审法院亦直接采信该证据,并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辞退行为属于合法辞退,这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

第一、该邮件属于网页打印件,开庭当日并未出示原件,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

第二、该邮箱属于被上诉人公司内部邮箱,并非是外部公开的邮箱。被上诉人对该邮箱享有独立的服务器及管理员,被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对该邮箱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如果该邮件在一审前便已经形成,为何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不予提交?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该邮件为上诉人所发,那仅依据此邮件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在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9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理由如下:

从该邮件内容来看,该邮件仅一句话:“我的观点已经表明,对于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不同意执行,谢谢!”。首先,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并无证据显示即为2013年3月22日签字确认的CE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其次,即使属于,上诉人只是在邮件中对被上诉人不合理的安排表达一下不满的情绪,并不能证明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上诉人上班过程中均有视频监控,从监控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在该期间一直是认认真真的工作,但对于该监控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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