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书写技巧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琴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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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书写技巧

篇1:刑事上诉状书写技巧

上诉通常有两种方式提出,即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实践中,以书面提出上诉的方式为主。虽然是程序性权利,但上诉状毕竟是二审法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写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写上诉状,但如果聘请有辩护人,一般是由辩护人代为撰写。但是上诉毕竟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书上诉状,也应当以上诉人的语气行文。因此,有些律师将一审的辩护意见改头换面当作上诉状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对定性有意见;二是对量刑有意见;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时间,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当然,也有对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见的被告人,这两个理由可以并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时间,提出上诉即可,对上诉状要求不高。如果是对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见,如何撰写上诉状就值得思考。

对定性有意见,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有意见;二是对法律的适用有意见。对事实认定有意见,代为撰写上诉状,应该根据被告人的辩解,结合在案证据,论证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并进一步论证该错误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进而得出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结论。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又没有明确辩解的案件,撰写上诉状则可以通过分析在案证据,论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的方法,证明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法律适用有意见,那么上诉状的重点就应该是论证该事实不符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指出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上诉状里论证被告人无罪即可。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构成轻罪,上诉状里是否提出来呢?一般没有必要,因为被告人没有指控自己有罪的义务。但有时候为了牟取更好的辩护效果,点出来也未尝不可。

如果被告人对定性没有异议,仅对量刑有意见,那么上诉状则应该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情节论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应当从轻处罚,证明一审判决书量刑畸重,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如果被告人既对定性有意见,又对量刑有意见,或者是既对认定事实有意见,又对适用法律有意见,还对量刑有意见,则可以采取阶段式论证方法撰写上诉状。即首先指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再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再退一步讲,即便定性正确,量刑也是畸重。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类似逻辑。

除了启动二审程序,上诉状的另一作用就是让法官对案子产生一个清晰明确的印象。所以,撰写上诉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影响法官的认知。换言之,就是上诉状如何能让法官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一目了然。当然,可以通过使用显眼的字体对重点段落进行标注的方法,引起法官注意,但更好的方法,无疑是写出更为适合的'文章。一篇好的上诉状,从行文风格上来讲,应该做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

上诉状是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编、章、节、大标题、小标题、小小标题等方式进行标注。当然,有标题标注可以使人看得更为清楚,但条理清楚,不是指有标题标注,而是指逻辑严密,论证清晰。这就要求在撰写上诉状时,提出问题要有组织顺序,论证问题要讲层次结构。前后有序,上下有方,进退有据,才算条理清楚。

重点突出,要求上诉状能让人一眼看出来在讲什么。无论事实多么复杂,有争议的,往往都是几个焦点。法官、检察官都是专业人士,只要能将几个关键点讲清楚,就完全能够判断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当然,任何人对事物的认知,都是由一个一个点的感知组成。懒婆娘的裹脚布没有人喜欢,上诉状的关键是突出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的点,而非讲述全面。

一般而言,越是简单明了的语言,越容易给人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冗长的语言,不但不能给人留下明确的印象,还容易被曲解原意。撰写上诉状的目的,是给二审法官留下一个明确的印象,一审判决书是错误的,用语当然也必须简洁明了。“作文浅、简、显”,繁琐的语言,不但难以达到影响法官认知的目的,往往还会招致误读,结果适得其反。

一、上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有适格的上诉人。

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撤诉。

3、需要注意: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二、刑事案件如何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1、您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2、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

3、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二)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

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三)上诉状

提出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上诉人是公民的上诉状要由上诉人亲笔签名,上诉人是单位或其它组织的要加盖公章。

(四)上诉法院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

三、刑事案件上诉后允许撤回吗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篇2: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

题目: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自然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上诉的根据:

一审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的,一审认定的罪名,判决结果,判决书文号,收到判决的时间。

事实和理由:

对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中哪句话不服,摘录下来,逐一反驳。

不要涉及判决书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以前的内容。

上诉人的要求:

如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字 写明上诉的时间。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x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大学文化,原系xx市xxx区xx街道办事处主任,住xx市xxx区xx路365号2-4-3。

上诉人因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xxx)金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撤销原一审判决;

2、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一审对《xx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定性认定错误。一审认定该《证明书》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及房屋产权状况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与确定不动产所有权属的法律规定也不符。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的性质与权属的有效凭证。该《证明书》只是对房屋的物理状态进行证明,包括房屋面积,四至方位和形状。它并不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如仅凭此《证明书》就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及性质,那就不需要当事人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之后又去领取房产证了。因此,一审对《证明书》的定性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如要强加认定《证明书》是属于权属登记的必要材料,则应当查明该《证明书》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显然在整个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中,该《证明书》仅仅只是起了辅助性的作用。比如,它只证明房屋的面积及方位,对房屋所有权性质不产生影响!它是作为附件提交的材料。就如买一部手机,说明书和充电器都是附件产品,充电器就对手机的正常使用起着重要作用,说明书只是起了一个如何操作使用的说明作用,但是对手机的买卖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买手机的时候如果没有交付说明书,并不会影响到手机所有权的转移。一审判决对《证明书》的定性明显错误,导致他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错的。

2、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的辩护人依法向公诉机关申请了四项司法鉴定,但是最后公诉机关只向法庭提交了一项笔迹鉴定,其他三项鉴定结果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不知是没有鉴定还是鉴定了出于别的原因没有提交,上诉人不得而知。上诉人认为其他三项鉴定对本案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请二审法院对此节事实重点查明。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采信了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笔录,这是明显不当的。首先,以上人员均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他们想立功检举,然而胡乱编造,争取立功减刑的合理怀疑,其次,从证据的分类来看,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由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审理本案时,以上证人均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质证,因此他们的证言在整个案件的审判程序上具有瑕疵,不应当被采信。

4、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笔录同样属于证人证言,以上人员不知什么原因均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但是一审法院却直接采信了以上证言,对上诉人的不利证言不经过质证就认定,怎么能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实呢?

5、上诉人至始至终均没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陈述,不知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诉人从第一次到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到庭审现场的陈述均是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说明,并不就代表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

6、一审对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认定也是错误的。首先,对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并不是上诉人的职责范围,何谈不认真履行?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其次,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签字前已经向有关人员和单位当面或电话问询涉案房屋的一些情况,请详见上诉人的新证据一、证据二,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

7、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证明书》上签字,既已履行了该职权,即应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上诉人认为该节事实也是错误的。首先,有权签字不代表一定是其职责,一般情形下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利配置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领导权的事项均有权签字,这仅仅是一般性的程序签字。但不能直接得出该上级机关负责人就一定对该事项有签字的职责。具体的职责当然还是以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准。如果不是其职责,其签字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次,当前我国政府行政机关的的审批或核实都是从基层逐级上报(从下往上)到一定级层后才算是流程完毕,而不是从上往下核实或审批。本案中关键书证的《证明书》,在上诉人签字之前,前面的证明人和丈测核实人均已签字确认,上诉人当然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工作已经如实完成,难道还非要上诉人亲自去现场跑一趟丈测核实才算完成吗,如果是这样那还要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干什么呢?这显然不符合政府机关工作的流程,也不符合一般的工作惯例。

8、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前面已经陈述,要对房屋所有权性质进行变更,就必须是权利人就变更事项提出申请,填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同时从村委会一级到县、区级逐级审核审批。这个过程才是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必经程序,纵观本案,恰恰上诉人并没有在以上程序中的任何一个审核审批环节签字确认。以上程序是导致所有权性质变更的法定必经程序,以上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或失误,才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即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的签字并不实际导致结果发生,因此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无罪!!

二、一审法院对《证明书》的公章使用情况并没有查明,上诉人认为这也影响到本案的关键疑点,应当予以查明,从而还原整个事实经过。上诉人已经向法庭证明,《证明书》上所盖xx市旅顺口区龙头镇规划土地所的公章在xxx年7月已经收回街道办公室统一管理。并且,如果上诉人签字也应该是加盖街道的公章,而不是盖规划土地所的公章。按照街道的规章制度规定,领导签字必须经过二次审核才能加盖公章,这里既没有二次审核也没有加盖街道公章,可见是有人故意作假,从而谋取私利,但是上诉人并不知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但同时规定了必须严格遵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本案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哪些人员如因履行工作过程中失职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并不在以上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因此,我们审判机关不能随意扩大刑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打击人员范围。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和量刑范围,但是《房屋登记办法》已经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房屋登记过程中失职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进行了列举,也就是进行了限缩性的排他打击范围,显然上诉人不在之列!虽然,该法规规章不是狭义上的法律,但是如果法规规章都规定了明确的打击人员范围 ,我们就完全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打击人员范围应当在法规规章的打击人员范围之内,而不能进行随意性扩大。否则,就有违背于罪行法定的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于支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3:刑事上诉状写作有什么技巧

刑事上诉状写作有什么技巧

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1】

(一)首部

1、标题。

要写明“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不同,因此,在上诉人书写刑事上诉状,列明当事人时,也应有所区别。

具体而言,在公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原审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之后,另行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由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原审被告人同意后提出的上诉,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

之后,另行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案件的刑事上诉状中无“被上诉人”一栏。

在自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并另起一行写明原审自诉人(或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自诉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或被告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辩护人的,应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一栏。

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址。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只须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上述关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交待完毕后,应另行写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写法同前述上诉人的情况。

(二)正文

1、案由。

一般用语为:上诉人因X X一案,不服X 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 ) X字第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2、上诉请求。

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时不可忽略的一项内容。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表明不服的态度和对象,即说明对原审裁判是全部不服,还是只对某一部分不服;二是表明自己希望通过二审程序达到的目的,即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作出撤销或变更,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改判。

上诉请求务必明确、具体,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3、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在这一部分,上诉人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地论证。

这种论证是对原审裁判的反驳,不能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状或当事人的自诉状或答辩状混同起来。

在写明事实并以之作为反驳依据时,要注意详略得当。

即对一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的,尽量不要重述;对于一审裁判中遗漏的重要事实,应予补充,并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认为不实,或者认为缺乏证据,或者认为无中生有的等等,在上诉状中应明确指出其错误所在。

同时,对用以否定原裁判认定事实的客观事实,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以想像或推断的事实作为论据。

在理由上,主要可以从下面三点来考虑:第一,关于案件的定性。

如果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判的罪名有误,应说明就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究竟该定什么罪,并指出一审裁判错在何处及错误的原因。

第二,关于法律的适用。

如果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如直接地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因错误理解而不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条文等,应在反驳时,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理由。

第三,关于审判程序。

如果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并影响了公正裁判时,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等等,可以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尾部

包括刑事上诉状致送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名称,上诉人的签字,提出刑事上诉状的日期,有关附项内容。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是怎样的,其中具体包括了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每一部分该怎么来写,律师365小编在上文中已经介绍的很清楚的。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田xx,男,xxx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保护斑海豹志愿者协会会长。

上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职务侵占罪于xxx年9月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提起上诉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9日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现在上诉人仍被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为不服重审后的(xxx)xx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第二次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改判上诉人无罪。

其上诉理由如下:

一、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敲诈勒索1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

请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以何种方式通过何人向辽河油田实施了何种内容的敲诈勒索行为。

尤其是涉案10万元,案件虽经发回重审,虽然拒不承认辩护人的《调查笔录》,但仍然不能证明这一核心事实。

重审判决采信的证言均系法律禁止的“我听他说、他听他说”之类的猜测、评论、推断性证言,以至于最终无法找到上诉人在协调会上与辽河油田的谁唠嗑谈到10万元赞助费这一关键证人。

当辩护人追寻到敲诈勒索证据链末端的时候,竟然查无此人。

也就是说,所谓听来的敲诈勒索源头完全是网络警察编制的一个天大的谎言。

上诉人依法履行公益职责,所发微博、邮件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监督方式也是依法进行的,但一审判决却妄顾事实真相,否认人民日报以及上诉人对辽河油田造成污染的正义监督,并把这种依法监督行为判定为敲诈勒索。

上诉人不服!

二、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职务侵占278849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不能成立。

请二审法院查明斑海豹协会的总体收入和实际支出,正确区分财务处理的违规行为和职务侵占的界限。

三、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完全来自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总结发言中的一句话:“定不了职务侵占罪就定个挪用资金罪吧”。

尽管公诉人面对旁听席上的人员大声斥责:“我是代表国家的,你们笑什么?”,但上诉人仍然反对公诉人代表国家开这种“定不了甲罪定乙罪”的玩笑!况且,挪用资金罪的所有证据均未依照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护,仅仅法庭上的一句话便成为了判决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当今依法治国和错案终身追究的背景下,公诉机关不但没有变更《起诉书》,而且仍然由造成一审公诉错误同时导致一审判决错误的公诉人出庭公诉,上诉人虽然提出公诉人依法回避也被当庭驳回。

于此同时,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拒不纠正错误、增加罪名凑数的行为感到失望。

上诉人实在不理解,xx县检察院和法院哪来的不怕错案追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勇气?

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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