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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2005)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2005)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O六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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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上诉人:xx,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证号xx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xx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经从xx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53535.62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
上 诉 人:XX市埇桥区汴水网吧 住所地:XX市道东北园村
负责人:何四军 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作为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检查、处罚主体合法。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埇桥区汴水网吧
20xx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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