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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及对策-―兼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市场作为商品经济、信用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运作的复杂性、投机性、风险难控性等决定了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同时也就伴随产生了各种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这就是投资者所说的证券欺诈。一、证券欺诈的形式和具体情形
对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欺诈现象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围绕有关内幕信息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法定的内幕人员,或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都可能利用事先掌握的某一未公开的但又对价格走势非常敏感的信息,预见内幕信息分开前后的行情走势进而交易,于是稳操胜券-获利或避免损失,而使得那些与他做相同或相反投资的投资者遭受损失。
内幕交易行为似盗非盗,似贪非贪,似骗非骗,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危害行为,使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起点,对其他投资者应当拥有的平等知情权构成危害;使上市公司最终失去投资者,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本身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
(二)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造市”行为。
操纵市场的主体是投资大户,即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他们利用资金上的优势,通过虚买虚卖、联合操纵、连续交易、散布谣言等形式,达到抬高股价、稳定股价和压低股价的结果,以此满足其操纵的目的。
操纵市场行为使证券市场失去了竞争,从而形成垄断。同时操纵市场能造成一种虚假的供求关系,使投资者失去了正确的投资参数,而成为操纵者的牺牲品。
(三)地下信用交易 所谓地下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和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与融券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会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投资者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填单卖出时被告知股票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一句话,交易不能完成。由此可以说投资者的股票或者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并不安全,经常会被“借走”去“生蛋”。有的可能返还,有的则一去不复返。
这种行为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它可能使投资者失去投资机会,甚至损失所有的投资。所以冠之以“地下”二字,一是违法,二是走样。
(四)欺诈客户 所谓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拥有客户,才可能欺诈客户。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及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它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济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关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中。
(五)虚假陈述 所谓虚假陈述就是指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分开制度,在有关文件中对重要事实作虚假的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是发生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欺诈行为。
通常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无法直接观察到所交易证券的投资价值所在。这就形成了证券的发行人以及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专业服务人员向投资者如实公开与证券有关信息的客观要求,于是就产生了追求利益而采用谎报、虚构、遗漏、隐瞒、虚假允诺等形式误导投资者,从中渔利。
二、证券欺诈的成因
通过对证券欺诈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所有的证券欺诈都是优势犯罪,即滥用资源优势是各类证券欺诈的共同特征。
所谓的优势犯罪是指社会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滥用拥有的资源优势而危害社会并牟取私利的犯罪。这里的资源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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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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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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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市场欺诈理论”-兼议《规定》 第18条和第19条
[摘 要]本文通过对美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比较,就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市场欺诈理论”从其内涵,发生原因,适用前提以及对该理论适用的抗辩等几个角度进行了探讨。《规定》所采用的“市场欺诈理论”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关键词]“市场欺诈理论”;虚假陈述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有关侵权民事赔偿适用法律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如同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市场一旦发生虚假陈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只有与投资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在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非常重要。《规定》在其第18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几种情形,同时在第19条规定了被告可以就原告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提出抗辩,以证明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规定》引入了美国证券法学界的“市场欺诈理论”(Fraud on the Market theory)以及 “信赖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reliance),但同时根据国情,丰富和发展了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理论。本文拟结合美国证券法以及判例法和上述《规定》从几个角度来探讨有关“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的问题。
一、 “市场欺诈理论”的内涵及产生原因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许多法院逐渐发展了“市场欺诈理论”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并被最高法院认可。 该理论认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人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以及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投资,其无须证明自己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才做出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不公正,即可认为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在有效市场中开展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有权信赖自由市场力量确定的证券市场价格,而自由市场力量不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但由于证券交易本身的特点,要求投资者证明其损失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非常不现实的。与传统的面对面(face to face)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大多数通过电脑系统完成,这就导致证券交易速度快,数量大,交易对象多而且难以辨认,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引起证券行情变化的因素非常复杂,很难说行情的变化是由于某一种或某几种因素所导致。证券交易的这些特点使证明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变得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相比披露信息义务人而言,投资人获取信息的能力和获得的信息量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更不用说来辨别披露信息的真伪。而致损的原因信息大多数掌握在可能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人手中,普通投资者很难接触到,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可以宣传股价下跌并非信息披露不实的结果,而是市场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进而主张因果关系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承担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这可能导致绝大多数投资者因不能举证而败诉,使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性非常小。
“市场欺诈理论”正是为了解决这种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而产生的。当严重使人误解的陈述在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中扩散,我们可以假定个人相信市场的价格是真实的,正因为相信市场价格是真实的,投资者才会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投资者因而是在一个被他或她合理相信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进行交易时遭受了损失。法院就可以通过证明市场价格受虚假陈述或遗漏影响以及原告的损害是由于依照该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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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陷阱”分析―――兼谈我国政府的对策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经济全球化日益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发达国家自不必说,它们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体与首推者,而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多地加入全球化的潮流,希冀以此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但笔者在此所要涉及的一点是:发展中国家请走好,当心经济全球化的“陷阱”。这似乎是盛世危言、不合时宜的,但亚洲金融危机的事实却印证了这个道理,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亚洲金融危机正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一、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看经济全球化
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随着全球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世界各国经济出现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经济全球化相对于非经济全球化而言,是一种制度创新,该制度的形成是缘于它能提供的相对于非经济全球化更多的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国家经济主体的视野已不再局限于本国一隅,而是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优势,并进行配置。在经济现实中,我们也看到: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家日益享受到由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高质量的物质产品、高素质的无形服务,日益享受到由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高效、利润和发展机会。但我们还应看到另一面,即经济全球化不仅能够带来诸多好处,同时也能带来坏处,甚至能形成经济全球化的“陷阱”。因为发达国家经济起飞的发展路径以及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经济全球化的实践告诉我们,经济全球化并非“救世良药”,如果用“剂”不当,甚至能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陷阱”,乃至引发经济危机,导致经济全面衰退。
(一)发达国家在赶超发展阶段的路径启示
经济全球化的首推者是西方发达国家,但这是否意味着:西方发达国家是依赖经济全球化而进入发达国家之列呢?其实不然。以美德两国为例,实际上,它们在经济起飞阶段都推行了保护国内市场的政策,只是随着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乃至能与发达国家抗衡时,其贸易政策才发生相应变化。在18世纪,英法是当时的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美德两国当时只是欠发达国家,经济实力相对弱小。为赶超英法两国,1791年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了著名的《制造业报告》,并指出为使美国经济赶超英国,应保护美国的幼稚工业,此后为阻止英国商品的过度竞争,美政府把平均关税率从19世纪初期的20%提高到1865年的47?9%。而德国的做法是,为支持德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铁血宰相”俾斯麦提高关税的总体水平,并相继执行了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的其他措施,如:设置进口配额、征收各种国内税等。直到后来,美、德的工业发展水平在保护国内市场的政策扶持下,才有了较大的飞跃,并在短期内赶上了英、法等发展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总之,发达国家在早期的历史路径表明:完全开放国内市场的经济全球化模式并不是赶超型发展国家的必由之路。
我们应该明白,发达国家之所以积极倡导并推进经济全球化,其目的济环境、相对提高了经济素质。其实,从本质上讲,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发达国家的用意只是在于:利用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强大的经济、技术优势,尽力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占领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继续保持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主动权,以实现国家利益极大化的目标。
(二)经济全球化所附带的高风险性及发展中国家的不成功实践
1?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全球金融一体化,使世界经济具有很高的投机性和风险性。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生产和管理方式随之发生巨大变革,国家疆域对世界经济的约束力减弱。信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使得资金的跨国流动成本日益降低,流动效率得到提高;与此同时,生产活动的全球化又反过来促进了资金的全球流动,其结果是:虚拟资本急剧膨胀,金融资产总量及其增长与实际生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虚拟经济与实质经济严重脱节。目前,全球每天的外汇交易高达1.5万亿美元,而现实需求至多只有300亿美元,占外汇交易总量至多达2%,其余的大量国际资金流动,目的纯粹是为了套取利差和汇差等投机利润。据统计,目前国际游资已达7.5万亿美元,相对于全球械模保4强,这些投机性很强的短期游资始终像幽灵一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徘徊,危机一旦爆发,危害巨大,增加了这个世界的不稳定性。
我们知道,过度投机往往伴随着市场的无序化和高风险,这必然会破坏市场的效率,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提高国际融资的成本,最终必然影响到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这正是经济全球化“陷阱”的根源所在。
2?发展中国家的不成功实践。对于经济全球化浪潮,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很高的热情,在二战后不久,各国就积极致力于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以此作为实现经济全球化的前奏。在过去数十年里,发展中国家已创建了近百个区域性经济集团,如:东南亚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共同市场、安第斯条约集团、中美洲共同市场、西非国家共同体等等。然而,发展中国家是否藉此取得经济上的成功了呢?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实践告诉我们:发展区域集团乃至实现经济全球化并没有藉此取得成功,甚至还陷入了这样一种“怪圈”,即:经济落后―→发展区域集团―→贯彻经济全球化政策―→出现经济泡沫―→泡沫破灭―→经济衰退,我们把它称为经济全球化的“陷阱”。韩国、墨西哥的经济实践便可以证明。
韩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初衷是为了分享经济全球化的丰厚利益,然而其实践如何呢?韩国在经济全球化初期,利用其人力成本低廉的优势,取得了对外贸易的繁荣,并维持了一段时期的高速经济增长。但暂时的经济繁荣掩盖了韩国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并导致该国政府错误的经济决策。一方面,韩国为加入世界经合组织,轻率地放松了资本项目管理,不加区别地盲目引进外资;另一方面,韩国政府片面强调外向型经济取得短期利益,不注重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结果导致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劣势,乃至爆发了目前仍在持续的严重经济危机。
墨西哥的经济实践,也是令人深思的。该国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过高估计了经济全球化的促进作用,以至于制定并实施了忽视自身积累、过度依赖外资的经济政策,同时为尽快加入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即今希,不顾本国宏观调控能力所限,过早开放了本国的资本市场,致使国际游资大量涌入,推动泡沫经济增长,当一遇不利情况时,这些游资又迅速出逃,最终该国终于发生了1994年、1995年的严重经济危机。
(三)对经济全球化的思考经济全球化会带来风险与动荡,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实践也似乎表明,发展中国家不宜采用经济全球化政策,因为存在经济全球化的“陷阱”,但这是否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应摒弃经济全球化,重新回归“闭关锁国”呢?否也。笔者认为,对经济全球化的认识要客观全面,毕竟经济全球化这种制度在世界上已被运用了近两个世纪,纵然在经济全球化初期仍存在“闭关锁国”的路径依赖,但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已冲破“闭关锁国”的制度惯性制约,是经济运行的高级形态。应该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在带来风险与动荡的同时,也带来高效、利润与发展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全球化的“陷阱”更是发展中国家自身原因所致,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不顾自身现实,错误采用经济全球化政策所致。我们知道,发展中国家往往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产业结构素质低下、抗风险能力弱;经济规模相对弱小,具有易受操纵性;等等。发展中国家的这些特点决定,在经济起飞阶段,发展中国家不宜完全放开国内市场,而应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同时注重本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在放开国内市场时要注重策略性,要根据自身的实力,循序渐进地确定适合于自身的制度安排,比如:可先实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待时机成熟时再实行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在实行经常项目自由兑换时,可参照发达国家早期成功的经验,设置相对高的关税水平、非关税壁垒,以保护国内稚嫩产业的发展;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说明经济全球化“陷阱”的存在,并不是否定经济全球化,其重要用意在于加强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风险与动荡的认识,强调制定政策特别是关于经济全球化方面政策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因为只有切合实际的政策安排才能恰到好处地推动经济飞跃成长,而不至于冒高额风险成本,最终功亏一篑。
二、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我国政府的对应策略
自1978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便一步一步走向经济全球化浪潮,20年的实践经验表明,中国的经济开放战略是成功的。其成功之处很大程度上在于坚持了渐进式的、务实的外向型战略。直到1994年我国才实行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资本项目至今仍处于管制之下不能自由兑换。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务实的策略,才使我国在去年乃至延续至今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免受国际游资的冲击,免于遭受被袭击破落的命运。但鉴于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与动荡,为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目标,我国政府应采取如下几项策略:
(一)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防范体系
国家经济安全主要是指一国经济免于因生态危机、经济不稳定、失业、金融市场紊乱、通货膨胀、大规模的贫困、商品不安全等的冲击而处于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状态。我们注意到,在来势凶猛的全球化浪潮以及已经发生和潜在的金融危机面前,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之一。借鉴美、日、俄等国在这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防范体系,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确定一个负责国家经济安全的'部门。该部门应具备如下几项职能:(1)监测、预测并报告国家经济安全形势;(2)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定期提出《中国国家经济安全报告》;(3)从国家安全角度提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策略;(4)依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提出我国防范和应对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立国家经济安全的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应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主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安全部、国防部、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务院主要部门参与。
3?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的功能在于及时反映国家经济的异常征兆,以给决策部门以指导,及时采取措施,将显性或隐性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建立必要的储备和保障体系。建立该体系的目的在于将国家安全遭到损害时的经济损失减至最小,防患于未然。5?在适当时机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法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不能单靠政府的力量,还应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法规,以法律刚性,给妨碍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为以“硬性”制约。
(二)发挥经济政治大国的优势,积极倡导建立全球化新规则为此,我国政府应在如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1?倡导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建立结构合理、基础稳健的国民经济,并保持足够的即期支付能力。其中,调整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即设计稳健的产业结构,清除经济泡沫,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外,即合理利用外资,控制债务规模,保持国际收支的长期平衡和足够的即期支付能力。
2?倡导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彼此之间的政策协调,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以使国际游资难以对不同市场进行各个击破。
3?倡导世界各国适当提高国际资金尤其是短期资金流动成本。英国经济学家托宾曾建议对外汇交易征收不超过5%的税金,这样做对长期投资的影响不大,但对频繁流动的国际游资,却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交易的频繁程度,削弱市场的过度投机。当然,不一定要采取直接征税的方式,但完全可以通过增加国际资金流动成本的经济手段,控制过度的投机。
4?倡导世界各国提高国际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建议各国货币当局彼此之间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一个有效的国际监管信息系统。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虚拟经济对实质经济的支持度
1?要改变传统的监管手段,放松对金融的直接管制,加强以促进金融业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的效率和稳定。需要指出的是,放松管制并不是不要监管或者放手不管,而是在放宽一些管制的同时加强某些监管,或者在微观上放松一些管制,在宏观上又加强某些监管。从限制竞争改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安全性并举,在保证金融业稳定的前提下放松束缚金融业合理竞争的过度管制,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均衡点,达到对金融运行新的控制,而风险监管则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产生的新的监管方式。
2?要努力实现金融监管国际化,改变单项协调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监管政策、手段,以与全球化发展趋势相一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a.监管对象应包括国内金融业、国内金融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和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b.监管内容应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出现的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c.监管手段应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会计、审计制度均应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2〕朱雁:《全球化与新规则》,1998年10月8日《国际经贸信息》。〔3〕徐剑明:《经济全球化:令人生畏的双刃剑》,《经济学消息报》第40期。〔4〕王伟东:《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监管》,《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9期。〔5〕江东等:《经济全球化时代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几点看法》,《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年第8期。〔6〕文富德:《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国外社会科学情况》1998年第4期。(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责任编辑:花永兴)42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内容摘要: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因此必须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尽可能多的保护。然而,现阶段,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实陈述行为。对此,我国《证券法》第63条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该条文的规定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在文中将就条文本身及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关键词:信息披露 不实陈述 民事责任 最高院通知
一、引言
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前者为新生之债,后者为既存之债。(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广泛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涉及损害内容不同。侵权责任即涉及财产损害也涉及非财产损害;违约责任只涉及财产损害,不涉及非财产损害。(4)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承担者,不限于本人,也不限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违约责任则主要由违约人自己承担。1
笔者认为,可以在对信息披露行为分阶段的基础上分析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首先,在证券发行阶段,信息披露行为是证券发行人的一种契约行为,证券的募集和认购的过程就是一个合同的成立过程。信息披露的内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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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建构的双重性--兼谈生态危机发生的文化本源及其消解对策
人类社会的建构凭借的是文化系统,因而在讨论人类社会对水土资源的影响时不得不先行讨论文化自身的`制衡作用.文化自身的制衡作用来自于文化的建构特点.人类社会现存的文化就其实质而言,都必然并行着两套建构法则--生物性法则和社会性法则.在同一文化的运行中,这两套法则既可以紧密地结合起来,也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当其结合得十分紧密时,该种文化表现出极大的生命力;当其结合紊乱时,该种文化就会呈现衰败的景象,并同时对所处的自然生态系统乃至相关的水土资源构成严重的冲击,从而引发生态危机.文章重点讨论了文化建构的双重法则及其相互制衡机制,同时,从生态危机源自于文化建构的双重性这一理解出发,提出了对于生态危机的消解对策.
作 者:吕永锋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刊 名: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5(3) 分类号:G0 关键词:生态人类学 文化建构 生态危机 双重性对列宁关于辩证法实质的规定的再认识--兼谈辩证法研究中的几个流行论点
辩证法不是抽象的形而上学原则,而是对客观现实的辩证关系的深刻反映,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具体的辩证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表明:列宁关于对立面的统一是辩证法实质的规定是对辩证法的最有普遍意义的最高层次的概括;对辩证法实质的不同理解,是”两极相联“、”对立面的统一“,还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导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辩证法运用上的重大差别;辩证法的实质问题是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的关键环节.
作 者:李福麟 作者单位:铁道部党校,北京,100088 刊 名:理论学习与探索 英文刊名:THEORY STUDYING AND EXPLORA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A821 B024 关键词:论文化辐合趋同效应的弊端及化解对策-兼谈维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理论支持
族际文化互动并存两大取向:离异与趋同.离异导致文化之间的差距扩大,进而孕育出新的文化样式与类型,维护了文化多样性.趋同则相反,缩小文化差距,导致文化的涵化与融合.19世纪的文化人类学偏重于对前一种取向的探索,不加区别地将其定义为”进化“,在此基础上论证文化多元并存的成因.20世纪初鲍亚士开始认真探究后一种取向,并将其定义为”文化辐合“,从而将文化多样性成因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阶段.文化趋同会造成人类对地球资源利用的单向倾斜,从而诱发各式各样的资源危机;文化离异则能导致资源利用的`多样化,有利于提高人类社会发展的可持续能力.20世纪末,生态危机迫在眉睫,文化人类学不得不认真分析两种取向在生态维护上的利弊得失,以便从中找到优化利用地球资源的可持续模式.探讨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创新与调适,正确认识族际文化辐合趋同对生态安全的负面作用,并找出化解对策,就显得刻不容缓了.
作 者:杨庭硕 吕永锋 YANG Ting-shuo Lu Yong-feng 作者单位:湖南吉首大学民族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刊 名:民族艺术研究 CSSCI英文刊名:STUDIES IN NATIONAL ART 年,卷(期):2003 ”"(5) 分类号:G03 关键词:族际文化互动 辐合趋同 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