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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会计准则论文阅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领域取得了进一步发展,而这其中不乏新会计准则为其助力,且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然而,优质会计准则并不能够决定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受到外界制度环境的影响,很大程度上阻碍其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加强对制度环境下会计准则执行影响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制度环境在会计准则执行中的影响
(一)政治环境方面
政治环境作为宏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其中国内环境稳定与否直接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是会计准则执行的基础,只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够确保会计准则执行,反之,政治环境不稳定,社会生活难以有序进行,更谈不上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于企业而言,政治环境的影响具有直接性,一旦政治环境出现变动,企业的变化也更为明显,一般情况下,政治环境主要通过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方针、政策等多个方面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在整体进步的同时,由于国内各地区历史、资源、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化发展很不平衡。一些专家学者如樊纲指出,市场化水平并非简单决定于某一项规章制度或者单一的经济指标,而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体制的综合量度,他们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等五个方面对中国各省区市场化进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各地区市场化总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的结论,总体表现为:沿海优于内陆,东部优于中西部。
(二)经济环境方面
经济环境主要是国际经济政策,是经济发展情况的具体体现,是制度环境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经济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没有经济基础,无法实现发展目标。因此,经济环境是会计准则执行的重中之重,涉及经济体制、模式等多个方面内容,经济良好发展能够为会计事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且能够不断调整和优化会计准则的执行,特别是面对社会发展新形势,全球经济逐渐朝着融合方向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准则也逐渐趋同。经济环境的不同,会计准则执行效果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简而言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准则执行力也会越高,相反,执行力也会越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发育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例如:上海、北京等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效果十分显著,且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发展,然而,相对应的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例如:青海等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较差。另外,企业经济结构的构成、资金来源等之间的差异,也会使得准则执行透明度出现不同。
(三)法律环境方面
法律环境主要是指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法律制度,是确保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当然,也是会计准则执行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相关现行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研究发现,缺少会计准则执行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即便是《会计法》等宏观法律制度也只是泛泛而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准则的执行。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应加强对会计准则执行法律制度的制定,为准则执行奠定基础,做到有法可依,特别要加强对关键会计业务的.规范,以此来提升会计准则执行程度。
(四)社会文化环境方面
社会文化作为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价值观、道德观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国家发展与社会文化息息相关,相对应的会计发展也受到其影响。会计发展的根源都是一定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逐渐形成的理论,并将其作为基础,开展会计活动,指导企业发展,社会文化之间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一般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因此,企业管理者要立足于制度环境,并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会计准则执行偏差,提高执行准确性。社会文化环境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2]。
二、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制度环境作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都要发挥积极作用,全面、系统的规范制度环境,创建稳定的政治环境,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管理者要树立现代管理理念等,为会计准则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指导企业日常经营工作,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摘要:本文从上市银行的收益、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上市银行的监管、上市银行金融风险四个方面阐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影响。
关键词:新金融工具准则;上市银行;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收益的影响
(一)对上市银行利润的影响
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以后,将给商业银行损益确认的标准带来根本性的改变,最显著的就是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化要直接计入损益或权益。金融工具的价值受到利率、汇率、价格等指标波动的影响,随着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大幅增加,势必造成期末利润的波动性增加。同时,根据新准则,银行持有金融资产的收益和损失不是在报告期末反映,而是要立刻确认,这将缩小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空间。
(二)对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的影响
在不良贷款方面,新准则改变了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传统做法,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减值准备计提额的影响。相比之下,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更具有相关性与客观性,也更符合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但是在操作上难度也更大。由于减值准备是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备抵项目,所以对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使得银行利润的可控性进一步下降。同时,也带来了有关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额是否会发生异动的疑问。由于新准则初始运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式的改变究竟会给计提准备带来多大的差异,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数据,因此,对银行损益和收益的影响程度尚不能准确评判。
(三)金融资产转移使上市银行收益复杂化
在终止确认中,银行针对金融资产和负债转移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收益的确认,有两种可选择的方法,即确认、调整当期损益并先在权益项目中列报或者待金融资产出售后再计入损益。以上述方式确认的损益与按收入费用相配比的传统模式确认的损益共同组成了银行的最终经营利润,这不仅不符合传统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使银行期间净利润的内容更显得复杂化。
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影响
(一)对上市银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影响
全面引入公允价值后,银行会计核算将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市场环境的变化对银行的影响将会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当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金融工具的重估值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波动。因此,公允价值的全面引入要求银行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这种能力具体反映为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从风险的角度看,公允价值计价属性的引入,不仅仅是一项会计准则的变化,而且会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观念、风险控制技术手段带来一次巨大的变革。
(二)对上市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
在国有银行的存款账户中,存在着大量忠实而低成本的居民储蓄存款。这些存款对市场利率的变化不太敏感,流动性较低,而对国家声誉的依赖性很强,双方形成了强大的资本联盟,是私有银行和外资银行所不能比拟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国家有关部门和国有绝对控股集团成为这些银行的超级大股东,所以即使在国有银行上市后,这一部分的资本仍然非常稳定。但是,新准则的实施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有银行的广泛应用及其财务报表的充分披露,将导致损益的波动迅速反映到财务报表之中,扩大银行业绩的波动效应。更为突出的是,随着银行经营业绩的下降及随之而来的金融资产贬值,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的资本结构情况下,将严重影响银行的声誉。声誉的损害使核心存款持有者对改制银行信心剧烈恶化,那么这些存款就会退出核心存款行列而转变为一般存款。如果在现有银行体系中盲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将单个银行的损益变动升级为银行系统的信用风险。三、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从银行稳定角度看,银行信贷质量要在准备金中得到体现,不仅要求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而新会计制度要求,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准备金是资产面值与未来全部现金流量贴现值之差,这与银行内部会计制度预测到的贷款组合发生的损失不一致,也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改变权益的范围,使监管资本计算的范围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特别是部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资本公积,使得监管资本偏离了审慎的要求,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所以监管部门有必要根据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数据实时对监管资本的计量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涉及负债和权益分类,可供出售资产、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及现金的流套期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同时,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与衍生工具的表内核算,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组成部分也发生变化,监管部门应对权重和转换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审慎的前提下在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
(二)对上市银行自身会计监管的影响
1.银行在公允价值运用中,由于客观计量和主观因素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产生,进而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这样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因素的影响可以通过修改监管资本计量范围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要剔除会计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公允价值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则需要在会计监管方式上进行创新。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快开发内部评级法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励与严厉惩罚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相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的管理,密切关注会计信息的变动情况,切实防止会计核算方法的滥用,逐步完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机制。2.对会计监管队伍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准则非常复杂,要求更高,它的实施对银行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将带来巨大影响,很好地理解银行的会计要素及其处理方法是非现场监管分析和风险评级的必要条件。而现阶段的会计队伍和监管队伍的自身素质令人担忧。所以,开展对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特别是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十分紧迫。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会计监管人员分析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及风险状况的水平,提高银行会计监管能力。
(三)促进了监管协调,解决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公允价值计量部分业务时,需要对未实现的损益进行确认,与税务部门据实纳税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会影响银行的各项税收负担。此外,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监管当局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监管部门应与财政部、国税局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未实现损益纳税的税收政策、贷款损失税前的抵扣标准等,以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监督标准和会计标准良性互动,使金融监管和会计监管协调发展。同时,应当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工作协调,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
四、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金融风险形成的影响
金融市场的迅速变化和监管机构自身能力的不足,导致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与现实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存在政府公开或隐性的担保,资本实力有限或者监管乏力的金融机构往往会在利益驱使下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领域,导致资产的泡沫化。资产泡沫化的微观机制在于金融中介将投资集中在股票、债券和房地产市场,而宏观经济态势和微观经营主体对经营前景的错误预期以及各种基金、保险和投资银行机构的大量出现,再加之全球电子交易系统和国际游资跨越国界的迅速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资产泡沫的加速生成、积累与演化。当资产泡沫化出现“风吹草动”迹象的时候,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会将这些金融风险放大,将进一步减少国有银行的核心存款。同时,银行的信用风险也迅速加剧。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会由此迅速恶化,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而银行在经济生活中特有的风险分担机制,此时就会转换成风险聚积效应,促使投资与信贷活动的终止。政府也会因援救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而支付巨大的财政开支,从而诱发货币危机。这样,就会同时出现银行业危机与货币危机,并相互加强,相互交织,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的演化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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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合同制度论文
合同制度本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近代合同制度在其沿革中,已经超出民商法范畴,扩展到法律的各部门和法学各领域。合同涵盖的关系日益复杂,其外延扩大而导致内涵减少,合同已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法律制度 .环境法在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管理意志与私人性所要求的个人意志时,可以借助合同这一外在形式,建立统一的环境合同制度,以实现环境法的目标价值。在环境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环境使用权交易、旅游资源利用、水权转让等利用合同制度的作法。对这些法律现象的研究如果能够整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并加以抽象、深化,无疑将极大的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也将促进环境法的实践发展。
一、合同形式:环境合同的外观
罗马市民法要求契约有严格的形式,当事人合意的因素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而之后的罗马万民法上的诺成契约,与市民法上的要式契约完全不同,契约的成立无须任何形式,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要件,契约也只有在当事人均同意时才能解除,而缔约形式被彻底排除于契约有效要件之外,成为当事人内在意志的象征 .罗马市民法上的诺成契约在确立现代契约概念的同时也导源了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自由思想的真正历史源头 .
近代民法继受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并进一步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构建近代民法的基础之一。契约自由是近代合同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包含有两层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意思:一方面,它指明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它强调指出契约的产生是不受诸如政府和立法干涉等外来拘束所妨碍的自由选择的结果 .正如阿蒂亚所言,契约自由的精神表现为,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
但是,契约自由作为一种理想,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现实生活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是近代的社会经济条件尤其是自由竞争理念为其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现代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理念的发展导致了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剧烈冲突使契约自由原则至高无上的地位被动摇,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以伸张契约正义。表现在 :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繁荣;附随义务的强制性;缔约上过失与约定上禁反言的规定;立法和司法对合同的干涉,如强制缔约、默示条款、标准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弱者保护;关系契约理论的产生,等等。这些变化促使合同向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回归。
民事合同制度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是作为合同实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逐渐淡出合同的中心地位,而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一形式作用日益突出的过程。而且,当国家立法和司法裁判直接对合同作强制性约束时,合同已不再仅仅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合同逐渐成为形式。
民事合同虽然显现出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向形式化 发展的趋势,但如果再进一步,当意思自治因素不占主导地位时,将不成其为民事合同;在民事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始终是合同的本质方面,只有在意思自治与社会正义发生直接冲突时,意思自治才被舍弃。因此,民事合同的基础或者核心仍然是意思自治。但是,民事合同的形式化变迁,却为其它法部门利用合同形式实现本部门法的目标或者改善本部门法的调整手段提供了途径与方法,并为其它部门法建立自己的合同制度提供了思路。现代行政法等部门法对民事合同制度的借鉴正是如此,它们利用了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形成了行政合同、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民法以外的法律制度中,所谓的合同仅仅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而不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当然,其他合同制度也有其本质特征,但肯定不是完全意思自治。因此,相对于民事合同而言,其他合同的产生是其他部门法对民事合同借鉴的结果,是一个剔除本质,仅留形式的“形式化”过程。
黑格尔对合同本质的总结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甲)从任性出发;(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地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 .这种在个人主义思想主导下对合同的经典论断,在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个人主义思想受到质疑而引发的合同形式化过程中逐渐被突破。
1、绝对意思自治(任性)的淡化
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对等级和特权社会的反叛而产生的自由平等观念,以政治上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经济学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为背景,反映在法学上“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当个人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时,必然走向自身的反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从更加注重公共领域的社会观念、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到法学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最终使完全的契约自由失去了现实和理论的根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契约自由原则,转而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的最佳选择。抛弃了完全意思自治的本质,合同就有可能超越民法的范畴,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而为其他部门法所借鉴。当然,任何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志,否则将失去其个别调整的价值。因此,合同应或多或少保留意思自治的成分。
2、普遍意志的介入
民事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但由于社会生活的组织化、技术化、法则化使得合同的重要性增加,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和规制则越来越细、越深 .在这一过程中,合同逐渐扬弃了作为本质的个别契约自由,而成为以遵从社会普遍意志为前提而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 :对主体强制性规范的增多,对合同内容的限制增多,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以及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等。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成为国家进行个别调整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互相融合进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
3、合同主体范围的扩大
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合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因此,国家不能作为公法主体介入合同关系。但契约自由原则的突破和普遍意志介入合同使国家参与合同关系成为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的手段对私人间的合同进行规制,以保证合同当事人意志不与公共意志相违背;另一方面,国家(以政府为代表)可以与私人订立合同,直接实现社会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调和。因此,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形式化的合同对当事人并无特殊要求,使合同主体超出民事主体的范围,成为公法主体实现其意志的法律手段。
4、合同客体的普遍化
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个人化的权利,需要有明确化、个别化的界限,以便将其归于个人,因此民事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但如果仅将合同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则合同的客体将不限于“个别外在物”,国家意志支配的物和其他利益,只要能够明确为一定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合同也不仅限于民法上债的合同,成为一般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客体的普遍化对于环境法借鉴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解决环境资源的客体地位问题。
总之,合同的形式化减少了合同的实质要求,从而扩大了合同的适用范围,为其他法律部门建立合同制度开辟了通道。较之于民事合同,其它合同的共同特征是,丧失了绝对意思自治的合同本质,而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形式。国家普遍意志及其具体要求不断向合同内部渗透,且合同中的非财产因素增加,引起国家的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对私人自由意志的否定 .
既然合同可以作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从而使环境法引入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本文将环境法上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并将其定义为: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讲,是一种形式化的合同,是确定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
二、平衡权力与权利:环境合同的内核
民事合同的本质是个人意思自治。环境合同中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因素,那么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关系是环境合同本质的问题。
我们认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个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国家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国家意志作用范围决定着个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但另一方面,国家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个人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发挥作用。环境合同中必须有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个人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抗衡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取得个人的自愿配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个人意志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意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能获得现实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合同的本质在于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
1、国家意志和国家环境管理权
严格来讲,国家意志不同于社会公众意志。本文的讨论将国家作为与个人相对的主体,并将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将国家意志等同于社会公共意志、普遍意志。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主要体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国家或政府在环境合同中取得具体权力(利)的基础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也决定着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的实现程度。因此,对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的讨论集中于国家环境管理权。
国家环境管理权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环境资源的受托管理者或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对环境资源和环境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行使相对于个人有一定的优先效力,但并不是完全的意思先定 .从社会学角度看,国家环境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现代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合,产生了所谓公共领域,客观上需要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权,这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治职能和行政权。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涉及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利益,仅靠私人权利的对抗和制衡已无法全面解决问题,而传统行政权的强制性又不宜过多介入私人关系,由此产生国家环境管理职能和环境管理权。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应该认为大自然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是固有的、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与人是否参与评价无关。因而保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类所负有的一项客观义务。“人们应当保护价值──生命、创造性、生物共同体──不管它们出现在什么地方 .”这项义务对于国家来说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从而需要赋予其环境管理权;对于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除了法律的直接规定外,法律无法明确规定的仍需由国家的具体行为来确定,而对个人课以环境义务的行为需要国家环境管理权作基础。因此,人类的环境保护义务是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伦理基础。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应该以其产生的基础为依据。首先,国家环境管理权存在的直接社会基础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的需要,因此,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界限以及应当保护的程度构成了国家环境管理权本身的限制。即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应当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所必需的,其范围和界限不能超出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界限,应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特征相适应。对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确定应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影响范围大、程度深的通常应确认为公共性环境利益,可以由国家环境管理权介入进行保护。其次,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要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相适应。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通常直接导致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超过公民在客观上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的范围。即从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角度,国家环境管理权也应当有一个客观的界限,这构成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外在限制。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确定,有赖于一定环境伦理和正义标准的明确,并受制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强弱,但最基本的如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已得到普遍的承认。最后,国家环境管理权要受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制约。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目的都在于维护环境利益,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统一的,仅仅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但环境利益特别是公共性环境利益可能与公民的私人利益存在冲突,国家环境管理权也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存在正面冲突。法律必须在保护环境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利等之间进行平衡,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进行的限定,不能容许滥用国家环境管理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上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对其综合考察才能在具体情况下确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界限。
国家环境管理权作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体现,其界限也就决定了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界限。这是国家意志作用的范围问题。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内容是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具体形式,国家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表明和实现其环境保护意图,并对个人环境权利的行使施加影响和限制。
2、个人意志和公民环境权
个人理性决定着个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这种倾向会得到自然的发挥。环境合同中个人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其范围的外在表现就是公民环境权的界限。或者说,对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作用范围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公民环境权的分析来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是环境合同中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基础。
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这种权利的正当性是个人在环境事务中表达意志、主张权利的前提。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的表达正是基于公民环境权的存在。因此,确认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和法律权利属性,为我们认识环境合同的本质提供了思路,即:既然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都是对环境资源的正当权利,那么二者必然产生冲突,协调就是必要的;环境合同为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就只能追求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和协调。
从理论上讲,公民环境权至少应当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环境合同制度中,公民使用环境资源的抽象权利是其签订环境合同、取得具体的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基础。而个人通过环境合同取得环境资源使用权是其参与开发利用环境的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的形式和结果,是参与权的行使和体现。公民的知情权和请求权不仅是其签订环境合同的保障,也是其具体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最终实现的保障。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决定了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只有在其正当的权利范围内,个人才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获得环境利益的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是个人意志受到限制的领域。
3、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
环境合同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平衡的本质,就是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环境资源公共性和私人性特征的并存,国家环境管理不能也不应该包办所有环境事务的本性,以及个人不能对环境资源享有绝对权利的客观限制,使这种沟通和协调成为必要和可能。在针对严重的法律问题而制定的规则和解决方案中,权力与权利不是相互对立和分割的,而是相互沟通和统一的,它们共存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之下 .环境合同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为国家和个人提供一种对话和协商的机制,利用合同这一“当事人之间法律”的形式,实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这是环境合同的本质所在。
这种本质,体现在环境合同的具体制度中,应将国家意志作用的领域限制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必需的范围内,尽量赋予个人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特别是在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作用的中间地带,可以在原则上赋予个人自由权,再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以管理或司法裁判手段监督和约束个人的不适当行为。理由是:第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即使不同于行政权,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而对这种权力的滥用倾向较难约束。因此应从根本上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环境资源要获得最有效(未必是经济上的有效)的利用,需要借助个人的自私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比较容易,在个人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保护环境的原则性义务,一般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环境权利的约束,特别是在有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下。
三、分配与消费:环境合同的主要类型
鉴于对环境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理解,我们可以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于环境合同的类型加以分析与把握。
分类对于环境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为止,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对合同制度的利用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这里讲的分类是基于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想所作的理论上的探索,仅依据环境合同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个私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而对于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 ,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这里将抽象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不作进一步区分。
1、环境分配合同
本文将政府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称为环境分配合同,是环境合同的第一类型。“分配”一词代表了政府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即在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总体数量和质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将其在私人之间进行配置的过程。
有关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分配有三个需注意的问题:一是环境分配合同并不是进行环境资源分配的唯一方式,甚至可以说不是主要方式,立法和行政划拨等手段也在环境资源的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环境分配合同有其适用范围。二是环境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运作过程的影响,这种影响应当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作用于环境分配合同,而不是直接作用于政府,以保持政府的中立性和公益目的。三是环境资源的分配要受到现有的环境资源使用状况的影响,环境分配合同的签订应考虑环境资源使用的历史状况。
环境分配合同中政府直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私人进行协商,是公共意志和私人意志的直接碰撞和沟通,可以直接实现国家的环境管理意图和个人获得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目的。环境分配合同仅是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政府转移到私人这一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一种形式,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特别是环境资源使用权转移的有偿或无偿不能按通常观点看待,例如政府可以就一片林木开发权向私人收取费用,并附以再造林义务的约束;但很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无偿”即不付费用但附加特定义务的形式实现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对特定生态旅游资源的转移,如果私人承担了太多的生态保护义务,则政府也可能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此看来,政府和私人在环境分配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在各自目的约束下寻求平衡和一致的结果,虽然有客体转移的固定方向——从政府到私人,但并无确定的“买方”或“卖方”。
2.环境消费合同
本文将私人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称为环境消费合同,是环境合同的第二类型。此处的消费指广义的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即人类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用和消耗环境资源的过程。环境消费合同就是私人将通过国家分配取得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由后者在其生产或生活中进行利用和消耗的合同。私人之间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是有对价的,双方是有对等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但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私人对其取得的环境资源使用权并不一定直接消耗,而可能不加利用,这可以理解为对环境资源其他价值的使用,是一种特殊的“消费”。
从环境法的角度,应该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绿色消费是一种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资源效率、消费者权利的现代消费模式,其目标是使产品在消费和回收处理过程中对环境与消费者的负影响最小,实现资源利用与生存环境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消费从内容上来看,包括对绿色产品的消费以及物资的回收和利用、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对生存环境与物种的保护等,其涵盖的范围扩展到了生产行为、消费行为的方方面面。对环境资源的绿色消费观念对于维护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并且有利于实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和优化。
在环境消费合同中,国家处于特殊的地位,在私人之间达成协议进行环境资源使用权的交易过程中,国家(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国家基于环境管理权要对环境消费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对受让的环境资源进行利用的过程中,将直接与政府产生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出让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环境消费合同理解为环境分配合同主体的变更,受让人是对出让人权利义务的继受。总之,国家虽不是环境消费合同的当事人,但它仍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3.环境分配合同与环境消费合同的关系
环境分配合同是对环境资源的初次分配,形成国家与环境资源使用权之间进行交易的一级市场;环境消费合同是对环境资源的二次分配,形成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进行交易的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一个不完备的市场形态,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但它却是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二级市场的自由交易有赖于一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可以说环境分配合同是环境消费合同的基础。
国家不仅可以在环境分配合同中直接对私人进行限制和约束,也可以通过环境分配合同实现对环境消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约束;但另一方面,这种限制或约束又不能完全排斥私人的意思自治,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意志。这样,在完整的环境合同制度内,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意志与个人意志建立了一种沟通和协调的机制,从而使环境合同制度成为平衡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中的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制度安排,成为实现环境目的和价值的制度保障,成为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的制度依据。
四、环境合同的基本构架
(一)环境合同的主体
主体特定化是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征,环境合同也不例外。
1.国家
当国家通过合同形式将其环境管理意志加于具体的个人时,必须有明确的代表机构。通常,这种代表机构应是各级政府的专门环境保护机关或履行环保职责的其他机关,有时可能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本身。本文对具体机关不加区分,将政府作为国家环境管理意志的代表。政府在环境合同中的身份,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管理者。其权力具有强制色彩;另一方面又须与个人平等协商,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允许个人自由表达意志,具有协商色彩。
2.私人
作为环境合同主体的私人最本质特征是具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其行为的目的即使不全是、也主要是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方面,私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物质享受而可能污染和破坏环境,处于污染者地位;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清洁、健康甚至是优美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或者为了获得可持续供应的生产资源,私人又反对环境污染和破坏,有环境保护的意愿。同时,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般要求,作为环境合同主体的私人必须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中权利能力里有待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私人有某项环境权利时,环境合同的作用在于将该权利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环境使用权,如果法律承认企业有使用环境容量的权利,但很难直接规定其排放数量、种类、时间等,环境合同就是将其确定化的法律手段之一。
私人在环境合同中的地位,其一是直接与政府签订合同,其二是与其他私人签订合同,但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在环境合同中私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私人意志要服从公共意志,私人利益在不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范围内才受到保障。
(二)环境合同的客体
环境合同的客体可以界定为环境资源。但是,环境资源具有区别于民法上一般物的重要特征,即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分的,无法成为“个别外在物”,通常也无法实现实在的占有和支配。因此,环境合同所交易的对象往往是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而不是环境资源的物质本体。但这不应是妨碍环境资源构成环境合同客体的理由。
环境资源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原因在于其稀缺性。因其稀缺才需要在人类社会内部进行分配,成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对象,从而成为法律关系客体。而在伦理上,人类对于环境资源进行利用和消费也是有合理基础的。“人类开发其环境,充分利用其资源,这并无过错。这是大自然对每一个物种提出的要求,人类也不例外。实然(人类必须消费其环境)变成了应然,人类应该消费其环境”。
在法学上,环境资源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可以确定化。环境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是国家进行宏观的环境管理的对象,国家从总体上限制对环境资源的使用,以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自然界为人类社会提供物质和能量、消除和净化废物的能力,提供人类生存、生活和生产的客观物质基础。但在将环境资源作为环境合同的客体时,应该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和具体性,以便作为合同交易的对象。
总之,环境合同的客体,就国家环境管理目的而言,涉及整体的环境资源;而就单个的环境合同而言,则是特定化的生态性物、环境容量或生态旅游资源。民事合同的客体通常是能够由主体直接控制和占有的,同此合同交易伴随着物的交付,但近代民法物权已经由此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化,越来越重视对物的使用权。环境资源的特殊性使得很多情况下“交付”环境资源是不可能的,而且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也使“所有”的概念很难适用于个人主体,因此,个人获得的往往仅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
(三)环境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的签订和成立都属于合同的形式方面,对于作为形式化合同的环境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签定和成立的一般规定。环境合同的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有一个当事人互相沟通的过程,只是在环境分配合同中,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公权力属性要求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环境分配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招标等公开程序。环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都受到一定的约束,环境合同在一定意义上讲是这种约束的表现形式,书面形式探求“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没有意义。因此,书面形式应当是环境合同的成立要件。
在民事合同理论中,合同的生效具有与合同成立不同的意义,主要源于国家在合同生效中所具有强制评价者地位。但在环境合同中,国家以两种身份出现。因此,应分别考察。一方面,国家(政府)是环境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所代表国家意志是在环境合同特定情况下的具体的国家意志,它在对个人意志进行限制的同时,要与个人意志达成一致;在这个层面上,双方的意志都有自由意志的属性,其合意的达成导致合同的成立。另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秩序的最终维护者,还应当从超脱于环境合同之外的身份对其进行再次评价,以确定环境合同中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的行使是否正当,从而对其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最后确认合同的效力。尽管由于我们没有具体区分国家的不同代表者,以至于使这一分析显得有些模糊,若从本质上考虑问题,便可以发现区别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环境合同的具体生效要件应当包括:一是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政府代表国家签订环境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当以其相应的职权为基础,否则不能签订环境合同。具有环境权利但没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代理签订环境合同,如生态旅游合同等。二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环境合同中当事人虽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自由,但环境合同的生效仍须是双方当事人公正协商的结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特别重要的是,环境合同中国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目标。三是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无效。环境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环境合同可能关系到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对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以确定其合法性是必要的。四是特殊的生效要件,如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等。
(四)环境合同的履行
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环境合同应该得到确实、适当的履行。但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国家在环境合同的履行中具有优势地位。环境合同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标,需要对个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因此,在环境合同的履行中仍赋予国家一定的优先权。当然,优先权的限度应在有利于合同目的的范围之内。环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实际上是其履行的特殊情况,国家仍应具有一定的主动权。
二是环境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基于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这两个近代合同法上的原则而存在的,5现代民事合同已对其有所突破。环境合同中强烈的社会公益性因素,使合同相对性原则显得不合时宜。一方面,环境合同的履行应当考虑社会公众和个别第三人的利益,确认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保证第三人利益不因环境合同而受到损害。例如,排污权分配合同中,即使是合理确定的排污权的行使仍可能给附近居民带来直接的损害,对这种损害不能依合同相对性原则拒绝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对环境消费合同有具体的监督权。为保证社会公益不被个人追求私利的目标损害,政府仍应对环境消费合同的履行进行具体的监督,即作为合同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的监督权。
(五)环境合同责任
违反环境合同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它与民事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又有区别:第一,损害赔偿方式的局限。民事合同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损害赔偿主要是金钱赔偿,这不仅是一种方便易行的赔偿方式,也与当事人获利的最终目的没有根本冲突。但环境合同除追求经济利益外,很多情况下获得环境利益为目标,一旦其权利受到损害,不仅经济赔偿无法完全弥补,也很难有其他合适的赔偿方式。第二,实际履行的局限。环境资源要素的技术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多变性,极易使实际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不符合合同的目的。而且国家在环境合同中解除合同的优先权也限制了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第三,替代履行方式的运用。为达到环境合同的目的,有时替代履行也许更加方便和适当。第四,行政性责任。由于环境合同中涉及了部分公权力因素,公权力行使不当可能导致行政性责任的产生。
(六)环境合同的争议解决
环境合同争议的解决应立足于环境合同争议的特点:
首先,环境合同中虽有国家公权力的因素,但这种公权力的强制力是有限的,很多时候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所以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的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并不能适用于环境合同,因为“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基于对全力支配关系的行政行为的控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单向性救济结构”,6无法适应环境合同的双方合意性。行政诉讼也存在同样问题。
其次,环境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或国家意志干预性使其很难适用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建立的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尽管合同争议解决的常规方法可以有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但仲裁制度很难达到环境合同争议解决所要求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民间仲裁不宜对环境合同中体现的国家意志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对政府参与的行政仲裁制度,在政府本身是环境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公正。
因此,环境合同争议解决应以诉讼为唯一救济途径,通过司法权威确保对争议的公正处理。一方面,基于环境合同双方权力(利)的直接对物性,其关系更近似于平权关系,因此应以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设计专门的环境合同诉讼制度,或者是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附加若干特别规定。另一方面,环境合同中国家优势地位应在诉讼制度中适当反映。例如,国家可以直接行使其优先权力,而不是提起诉讼来达到一定目的。但对于双方无法解决的争议,双方都有权提起诉讼,在双方对抗的基础上,由法院考虑环境保护目的和国家的优先权之后作出裁决。
注释:
1、孙鹏著《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版第27-34页
2、吕忠梅著《论公民环境权》,发表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3、吕忠梅著《再论公民环境权》,发表于《法学研究》第6期
4、吕忠梅著《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发表于《法律科学》20第5期
5、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第170页
6、余凌云著《行政契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7页
摘 要 头,中国正式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施行。可以说,这是中国的法令法规国际化过程中的又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新准则在旧准则的根底上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公司的法令环境得到了改进。可是,新准则在国际化的一起也存在着危险。例如,公司商誉疑问上就存在着必定的疑问,进而给公司以待机而动。因而,充沛了解公司商誉疑问已经势在必行,有必要予以充沛注重进而找到处理疑问的计划。
关键字 会计准则 商誉 同一操控 非同一操控
前期,在公司商誉疑问上中国所施行的实务规范是《兼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则》、《公司吞并有关会计处理疑问暂行规则》和《公司会计准则——出资》三部暂行规则。这些规则对公司商誉采纳十年摊销法,这意味着把商誉视为了一种无形财物,与其定义发作了对立的地方。在新会计准则中,将无形财物与商誉的处理办法区别开来不失为一种前进。可是新会计准则中商誉疑问还存在很多缺少的地方。
一、会计准则中商誉存在的疑问
(1)商誉的概念
关于商誉的概念,世界各国根本学习了美国今世闻名会计学家亨得里克森的观念。他在其作品《会计哲学》中论述了三种观念,可以归纳为好感价值观、总计价值观和超量收益观。
好感价值观,是指因为大家对公司的将来有着杰出的预期,无形之中给公司赋予的一种杰出的形象观念。形象的好坏确实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将来收益,可是收益的巨细却不可以予以量化。这是好感价值观所存在的疑问。
总计价值观,咱们可以理解为公司财物价值的总和。总计价值观是继续运营假定和未入账财物观念的产物,表明晰潜在财物价值的存在。这种价值观念的长处在于商誉价值的量化,成功地处理了其可计量性疑问,并在必定程度上提醒了商誉的本质。可是,总计价值观存在着很多人为假定要素,存在着太多的理论化,缺少实习根底。
与以上两种理论不一样,超量收益观以为商誉是将来现金流量现值超过了同行业均匀酬劳超量收益。这种理论的根底在于等量本钱获取等量收益的规律,将商誉视为了一种超量收益。超量收益观掌握了商誉作为一项财物入账的根本依据,即“公司具有或操控的预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本”。因而,这种观念将商誉的可计量性与可定义性成功地予以处理。可是,这种观念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没有得到后续研讨的有力支撑。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可计量性与商誉性质上的别离是三者存在的一起疑问,如何将二者成功地予以联系是各种理论所一起面临的疑问。
(2)商誉确实认
依照商誉与费用收益的配比关系,商誉确实认可以总结为三种观念,即持久财物说、可摊销财物说以及收益说。持久财物说以为,商誉并不存在一个断定的运用年限疑问,是一项持久性财物(权益),因而在没有依据表明其价值继续跌落的状况下不予摊销;可摊销财物说则以为商誉的运用年限是可以断定的,其价值要在相应年限内予以摊销,跟着运用时刻的推移,其价值呈现出递减的趋势;收益说,望文生义即是把商誉作为一项收益来承认,在公司兼并是便将其刊出,冲减留存收益。
中国的有关会计法规根本上在学习了持久财物说的根底上有了自个的创新,20财政部制定公布的《公司会计准则第2号——长时刻股权出资》规则:同一操控下公司兼并构成的长时刻股权出资,应当在兼并当日依照获得被兼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比例作为初始出本钱钱,初始出本钱钱与付出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财物以及所承当债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本钱公积;本钱公积缺少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兼并方一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兼并对价的,依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时刻股权出资初始出本钱钱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本钱公积;本钱公积缺少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公司会计准则第20号——公司兼并》规则:同一操控下公司兼并方获得的净财物账面价值与付出的兼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本钱公积;本钱公积缺少冲减的调整,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操控下公司兼并,采购方对兼并本钱大于兼并中获得的被采购方可辨认净财物公允价值差额有些,应当承以为商誉。《公司会计准则第33号——兼并财务报表》中规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时刻股权出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比例应当相互抵消,一起抵消相应的长时刻股权出资减值预备;在采购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时刻股权出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比例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
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到,尽管中国的会计准则对同一操控下的'公司兼并与非同一操控下的公司兼并所构成的商誉进行了不一样的处理,别离选用了权益联系法和采购法的处理方式,可是权益联系法与采购法都表现了持久财物说的观念,即都把商誉作为一项持久财物进行承认。在权益联系法下,商誉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予以列示,而是计入了本钱公积,作为一项权益的抵消项目;采购法则把商誉作为了一个独立的财物项目予以承认,可是不一样于可摊销财物,在不存在显着财物减值的状况下没有摊销疑问。不过,这种处理办法其中依然存在着疑问需求留意。比如,在同一操控与非同一操控的区别上,很多状况是很难加以区别的,选用处理方式时也会犹豫不定。别的,尽管两种办法下商誉均被归为持久性财物的范围内,可是持久性财物详细区别又让之前的趋同大打折扣,区别的存在必然会致使疑问的发作。
(3)商誉的计量
商誉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对其不一起期的价值进行计量,保证计量的完整性。
商誉初始本钱的计量有两种办法,即超量收益法和超量本钱法。尽管超量收益法可以反映出商誉的经济本质,可以用于独创商誉以及外购商誉的计量,可是这种办法存在着折现率以及盈余猜测等主观要素,使得计量的不断定性显着加大。因而,在中国会计准则选用的超量本钱法,即以购并时的采购本钱与购入的可辨认非钱银性财物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承认商誉的价值。超量本钱法首要应用于兼并商誉,在公司被收买时才予以承认和计量商誉。可是,超量本钱法并不可以极好的表现商誉的经济本质,对独创商誉
也不能给予对比有用的处理方式。别的,在评价采购方可辨认净财物公允价值时,其真实价值难以断定;采购方以发行股市进行兼并的,股市市价受商场影响很容易改变,其公允价值确实定有必定难度。这些都会对兼并商誉的初始计量发作影响,致使危险的存在。
在商誉的后续计量过程中,首要是针对其价值进行减值测验。因为在中国商誉的价值是不予以摊销的,但要求每年都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验。因为独创商誉的存在,商誉的价值会发作减值的状况,新商誉费用化一起摊销旧商誉,会构成费用重复承认。别的,摊销办法和摊销期限的挑选是缺少客观性的。从这么的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准则的稳健性要求。《公司会计准则第8号——财物减值》中规则,公司兼并构成的商誉,不管是不是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验,且最少应当在年度终了时进行测验。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商誉的减值测验有着严厉的时刻要求。可是,鉴于目前中国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每年进行减值测验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因而,中国放宽了方针要求,只在一些特定的状况下测验。然而,在这些状况确实定上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进行测验的规范并不可以得到极好地遵循。
二、完善商誉体系的主张
(1)项目规范财物化
已然商誉是因为曩昔的买卖或事项构成的可以为公司带来将来的超量收益的经济资本,而且由公司具有或操控,那么咱们彻底可以把它归入财物项目。
(2)留意负商誉疑问
选用采购法承认商誉的价值,而对同一操控下的公司兼并则选用了冲销权益的办法,并不作为独自的商誉项目进行列示,一起关于不能经过下降所采购的非钱银性财物的公允价值的方式来彻底抵消财物超过采购本钱的有些作为负商誉予以承认。
(3)充沛重视商誉减值疑问
选用减值测验的办法对兼并商誉进行后续计量,将所减值的价值在有关财物或财物组之间进行合理地分摊,仔细掌握进行减值测验的规范,以遵循稳健性的会计准则。
经过以上办法,信任商誉的实习施行状况会有所改观,所存在的疑问会得到极好地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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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庄恒,赵敏莉.对兼并商誉减值测验的思考.财会月刊.2006.
[4]宋夏云.将来商誉会计发展形式研讨.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所得税会计准则论文1000字
一、所得税下会计准则的目标与原则
所得税在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伴随我国会计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所得税会计俨然已成为当前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焦点。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市场经济逐渐实现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在此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向境外筹资的比率逐年增大,因此,以国际会计标准来实现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经之路,这一点从当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中,也展现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关于所得税目标这一点有着如下的叙述内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具体可分为两项,第一,确认本年度应付税款或者是应退税款的金额;第二,对已经在企业纳税报表、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明确所得税会计目的的基础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IAS12:所得税》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原则的阐述如下:“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自身的纳税后果。”《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基本原则与例外原则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在基本原则方面具体为:第一,对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估计应付或者是应退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第二,对于能够归属于暂时性差异和以后扣减的估计未来纳税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当前,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因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针对小型企业,其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应该包含会计方法选择的原则。具体来讲可将所得税会计原则分为:方法选择原则、确认与计量原则、记录和列表原则、披露原则以及例外原则。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与西方所得税会计相比,中国所得税会计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滞后,而西方国家的会计领域目前已具备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实施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损益债务法,允许企业在以上三种核算方式中进行选择,而新会计所得税第一次明确要求企业要采用资产表负债法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1.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所渗透出的相关会计理念关于会计理念的渗透具体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在1976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明确指出:当前,因为三种不同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的存在,致使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报表概念的框架,即: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以及非环接观。资产负债观是建立在资产与负债的相应变动,进而实现对收益的计量,所以,资产的价值增加时会产生收益,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也会产生收益;收入费用观的实现是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实现对收益的计量的,通常都是产生收益后,再来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者是负债的减少;非环接观将资产负债表与收益表看做是互相独立的报表,因而不存在数据环接,当前非环接观已经被废弃。在IAS12以及FAS109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都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明确禁止采用除这一方法以外的方法。从中可以看出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制定上的总指导思想为:立足于未来现金流净增加额的位置,将资产负债观作为向导,以对企业未来可收回资金尽最大程度、最真实的体现出来。2.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1)趋同点首先,都提出了使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第一,与其他三种方法相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对于递延税款的相关定义更能够符合资产与负债的标准要求,而递延所得税资产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企业未来应付的债务或者应收的资产,进而也就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好的反映出了企业在的财务状况。第二,资产负债表法具有着突出的优势,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推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为实现其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有效的加强了财务报表列表的程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我国在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方面,其财务报表的列示方面的要求较低,关于所披露出的内容相对而言过于简单且范范。因此,为进一步的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提升其在决策方面的实用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号———所得税》对于列报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总数以及负债总数进行分别列示,并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这样才能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方便。再次,要将营业中的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录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暂时性差异这一内容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有着十分规范的定义,因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这样就符合了定义中的要求,所以要按照暂时性差异来处理。所以,只有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未来能够有充足的利润实现对这部分递延差异的抵扣,就能够将所存在的差异认作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使企业资产负债表详细且真实的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最后,减值理念的提出。因为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明确,所以应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实现对这一内容的调整,其中的原理和其他各种资产的备抵账户是基本一样的,且负荷了谨慎性这一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这一内容的实质是是企业的资产更符合自身在未来所地阿莱的经济利益的相关定义。而其目的也都集中在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在那一时期的实际状况,从而提升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信任度。(2)存在的差异从国际的整体现状看,每一国家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当前的必然趋势,也是这一行业的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以及各国会计行业所发展的不同水平,在具体制定与实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将以英国的FRS16、FRS19,美国的FAS109、我国《所得税》与IAS12进行了比较与分析。首先,在目标上所存在差异的比较分析。在FAS109中明确的指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为:第一,确认本年度所应付的所得税或者是应退还的所得税的额度;第二,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或者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或者是资产。在FRS19中明确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要确保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将过去交易的未来纳税后果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第二,要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影响到税款费用的一切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在IAS12中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企业负债表中要确认负债账面金额的清偿以及资产账面金额的未来回收;第二,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要对当期的交易以及其它相关事项进行明确。通过对比分析,其中FAS109准则中关于目标的定位相较IAS而言更为具体详细,但是FRS19准则中的目标定位存在着自身的不同特点。在我国的《所得税》中,将准则制定的目的表述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但是并没有对准则的目标进行直接的定位。其次,在会计方法的比较上。我国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与此同时,还规定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来完成相应的核算工作。ISA12与我国的所得税法都规定了企业只可以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实现所得税的核算,不可以采用递延法。而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与FAS109的规定是相同的。其与FRS19所存在的不同为:虽同为负债法,但FRS19所规定的负债法与我国原来规定的债务法是一致的,但是IAS12与我国《所得税》所规定的负债法,其中存在着注重点的不同,即:前者所强调的是时间差异与影响,而后者所强调的是暂时差异与影响。在差异性方面,还存在着确认方式、计量方式以及列报方式上的不同,但是,IAS12、SFAS109、FRS19以及我国的《所得税》法等,都是建立在本国基础国情之上的,其在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不同,都是以符合本国实际为根本的。但是,从差异性变化过程的整体分析,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历经了由方法的多元化到单一化的过程。
三、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分析
二者所存在的差异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五方面:1.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可以采用应付税法或者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来实现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处理,一般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多采用应付税法。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禁止采用除此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其所重视的是暂时性差异。而利润表债务法所强调的是时间上的差异性,其能够计算出当期的影响,但是无法直接的将未来所产生的影响反映出来,因此就无法处理暂时性差异,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能够将暂时性差异直接的反映出来,所以能够实现对未来所产生影响。2.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对计税基础的定义其一,所谓的资产计税基础,实际上是指在企业进行资产账面价值收回的过程当中,对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且对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之前所列出的金额相等。在这一过程中,一旦产生不需要缴纳未来经济效益的纳税这种情况,则将其账面值作为计税的基础。其二,所谓的负债计税基础,即将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账面值,一般来讲,对负债进行清偿,是不会给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损益产生影响的,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若负债金额当中全部,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税前扣除,则很容易产生会计同税收之间的差异性。3.二者在差异分类上存在着不同之处首先,在新会计准则中,其仅仅将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同时也将暂时性差异进一步进行划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所谓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的是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是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导致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的出现。其次,在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其将差异分为两类:永久性与时间性差异。4.二者在差异的定义上存在着区别首先,新会计准则第一次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暂时性差异从企业资产与负债方面分析,是一项资产或者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出的账面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这种差异性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清除。其次,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是暂时性差异却不全是时间性差异。5.在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及在主要账务处理上所存在的差异首先,新会计准则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了“1881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了“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在“6801所得税”这一科目下设置了“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一科目以及“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还需要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量大的一项工作,所以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然会相应的增加成本。其次,在旧会计准下,其规定了如下相关内容:应付税款法下不用设置“递延税款”这一科目,这样的方式是会计信息处理工作变得简化,所以在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上的成本低。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新会计准则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这一发展的需求。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同时其也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适应我国企业实际需求的一项创举。
四、总结
本文在探讨所得税下会计原则与目标的基础上,分别分析探讨了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以及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当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目的、原则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上:都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在企业合并等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而国内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则表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企业与国家的发展。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论文
【摘要】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的,是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
既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又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本文针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会计准则;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20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新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
本文就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2月15日,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体系崭新亮相,这是一套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又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体系,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重大影响。
从新旧准则比较来看,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1、修改会计目标
旧准则主要强调会计活动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目标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有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在这种会计目标的指引下,财务报告的目标也相应调整。
新会计准则认为:企业财务报告必须为报告使用者作出科学决策提供相关、真实、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
这种目标的调整,使得一切财物活动方向更明确,能够保证优势资产获得最大效益。
2、修订基本准则
此次修订仍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财务报表概念框架”主要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而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是坚持已被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所接受的做法――将《企业会计准则》定位为基本准则。
这样不仅有理念的特点,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
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此外新准则的名称被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突出强调了会计准则的地位,条文内容也做出了较小的变动。
3、完善会计一般原则
旧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有12项,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新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想,将旧准则的“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现其实质内容。
同时还对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中;根据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上通行惯例的要求,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旧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些修改和调整都是坚持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原则,是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是一种明智也是必然的选择。
4、调整适用范围
旧准则要求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都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这是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向有关部门编制财务报告,统一、全面管理。
从实际操作来看,管理范围过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困难多;且从成本—效益原则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直接审查所有境外企业财务报告,所以新准则做出了合理的调整,删除了旧准则的上述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准则中规定。
5、重新定义会计要素
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做出重大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新会计准则依此报告,摒弃了许多旧概念和旧名词,还引进了很多国际准则中的新概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比如在收入确认条件上,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体现谨慎性原则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首次引入金融工具的概念、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等,同时兼顾了实施新准则的突破性与稳定性。
6、计量基础的变化
旧准则只是在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这种计量基础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历史成本计量使得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及时性,财务报告过度关注历史、成本和利润,忽视未来现金流和价值,无法满足现代企业财务决策要求……新基本准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把权责发生制原则改为了记账基础,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引入会计准则中,为新形势下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规范的指导,业务核算能够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信息,突现其财务信息的决策辅助功能。
7、变革合并会计处理办法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这种理论的改变直接带来实际操作的相应变化。
在合并报表的定义上,新准则基于“控制”概念进行定义,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理念,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这就增大了合并的范围,并且消除了原先一些对于规模以及特殊行业的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并财务报表能够真正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变革会计准则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内容涵盖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会计计量属性和财务报告体系等内容,较原基本准则有较大的完善,可以说此次会计准则的变革是中国会计史上的里程碑,涉及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宏微观的利益和决策选择,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还是审计人员、政府部门,其影响都是巨大的。
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许多国际上通用的概念,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会计准则在本质上实现了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这些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紧跟时代脉搏,随时掌握新的变化,不断修正具体实施细则,为应付例外事件制定应对措施,保证财务活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解决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矛盾,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
在新会计准则之前,企业名义上按照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但事实上因为会计制度比较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所以更多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而忽略了作为执行规范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将准则与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予以结合,融为一体,消除了两者偏废其一的可能性,为企业财务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同时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时候,明确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计算、调整,解决了会计与税法不统一带来的业务处理上的麻烦,提高了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对财务风险的双刃剑作用
新会计准则通过规范确认条件和制定严格的记账方法等规定,使得企业财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减小了主观臆断的空间,有利于财务稳健和风险防范,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但同时,新引进的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概念,如公允价值等,因为还没有形成程序性的确定模式,许多企业可能借此理论和实务的磨合期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操作数字游戏,套取不当得利,违背新准则制定的精神和目标,长期内可能影响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可比性,失去决策意义,增加财务风险,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已经为我们的财务活动构建了明确的理论和实务上的框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正确运用新会计准则是企业上下全体人员甚至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探讨、研究的问题。
从不同的相关主体来讲,我们应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微观上讲,新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对会计职业判断增多,企业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放眼国际,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逐步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完善知识框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对知识层次提出的更高要求。
其次,新会计准则的出台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作为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影响主体,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决策,及时调整旧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同时扩大在世界范围内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稳定和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此外,作为主要的推动者――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既严谨又灵活的政策指导和行政指令,调动财政资金做好新旧准则转换的基础工作,发挥宏观调控的优势,扶持企业会计政策的变革。
同时,严肃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借此扰乱市场经济、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对突出的业绩先进者及变革的积极响应者给以奖励,调动全社会合理采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逐步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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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初探
[摘要]20,新准则出台。不难看出,新准则更趋向于与国际接轨,使提供的信息能更好地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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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甄立敏:财务会计[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论文
一、前言
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正以它的神奇力量改变着企业的生存模式,电子商务、远程办公、虚拟企业和虚拟组织的产生引起企业生产经营运作方式的变革,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模式、信息交流方式、企业文化和企业的变化。引起全新的企业经营革命。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经济单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化,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对会计信息化模式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建立适合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会计信息系统将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二、企业信息化的内涵及意义
(1)企业信息化的概念
企业信息化涉及许多相关学科,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信息化的概念进行过各种各样的概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实情况,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2)企业信息化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信息化水平又较低。信息化建设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对信息的需求量是大量的、多方面的。造就形成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原动力。其次,加入WTO,与国际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也迫切要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再次,有利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伟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
(3)企业信息化的特征
企业信息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信息化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过程。企业信息化也是如此。而且正是企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了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信息化也将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技术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
2)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
信息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开发信息资源既是企业信息他的出发点,又是企业信息化的归宿,在企业信息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在传统的三大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基础上,信息将成为企业的第四大战略资源,并且作为生产要素。其重要程度将日益增大,并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企业文化等方面一系列的变革。
3)信息化覆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
很多人认为,信息化就是使用计算机连接因特网。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的确,企业信息化是要使用计算机和因特网,但是,信息化作为一种时代进步的推动力,早已经突破了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范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以制造企业为例,企业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信息化、流通过程信息化、管理决策信息化和组织结构信息化。
4)信息化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具有市场竞争、需求拉动的外在压力和追求卓越、利润驱动的内在动力,才会有使用先进技术的迫切要求。尽管企业信息化需要
在信息技术方面投入巨资,还必须忍受组织结构转变的阵痛,而且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但是一旦成功就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信息化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企业实施信息他的目的就在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信息技术对企业生产、管理和组织结构等具有很强的渗透力,通过形成差异产品或服务、改变竞争方式、扩大竞争领域、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产品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七个方面,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通过实施信息化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改变经营观念、激发人员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三、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 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 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 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 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 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 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也在随之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政策确认、计量方面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差异,新形势下,本文重点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两者的收入、成本、资产、功能、特征等进行详细的对比,进一步提出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调的对策,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随着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实施,两者之间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在进行税费预算和处理的时候,会计准则的相关操作流程规定让众多企业利益主体产生疑惑,存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下的众多会计从业者也面临着来自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压力。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的现有情况通过对比分析两者的具体差异,并进一步提出两者统筹协调的策略。
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收入类差异
会计准则认为,企业所得收入为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投资销售行为的总和,是企业经济价值的整体核算,是对企业最大资本产生利益的流水。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则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一切合法性财富总值,这些财富的核算是以实际产品的产出和收益率为基础的。
(二)成本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费用成本的解释和规定为:“企业为实现商品和服务的有效生产供给而进行的劳务、运输、服务等成本支出,是企业经营下经济利益的流出总和”,相反的,在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企业费用支出即为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而支出的固定成本,是对企业的月度和年度的缴纳支出行为的整体核算,而对于已经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不重新计算核对。
(三)资产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准确定义为“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可以对其产生的各种经济资产进行控制、调配、处理并为其带来实质利益的价值资源”,而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定义和解释却偏重于多种维度,是对企业在税务资产分类计算核对和资产扣除后的企业剩余资的总称产。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资产处理覆盖的角度范围更大更广。
(四)特征方面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固定和确定的特征,而会计准则更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互结合与统一。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根据相关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收入进行一定收取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和纳税人资产变为国家所有,税收是国家对社会资源和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税法下的税收是国家利益与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也是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一种调控措施,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会计准则是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内部核算的一些方法,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的特征,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让其能够自主的进行财务资产的核对估算。
(五)功能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能有效的提升企业对自身财务和资产规范性统计,可极大的提高会计信息统一核定的质量,让企业对内部资产的统计更加的可靠。而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功能是规范国家的税收行为和方式,其首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具有合理性的'财政收入,并有效的指导税收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调控,是制定国民经济税收调节和社会资源再分配政策的基本依据。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对策构想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修订应该加强融合协调
加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统筹协调必须进一步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适应条件和应用规律,并充分考量和权衡两方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上进行综合比较。在合适的情况下可对两者的相关条文规定进行修改,通过专业的协调委员会和评定机构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并充分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的建议意见,从而保证对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修订更加的科学、民主,更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二)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协调合作,完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沟通,进一步保障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政策衔接,具体来说,可通过一些常设的协调机构来确保会计人员和税法人员相互配合,全面通力合作,防控两部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冲突。
(三)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完整信息对接机制
财政部们和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完善定期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双方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会计准则要求下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应该符合所得税法下企业的实际需要,而税法下的税收处理运作模式也应给予会计核算必要的信息保障。此外,建立长期信息披露机制应该全面提升征管力度,确保完整信息的有效对接,通过促使会计专业人员与税务工作人员的相互学习和互相宣传方式的创新来进一步增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力度。信息互相披露制度的确立,将确保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更能科学有效的协调。
三、结束语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立足于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分析,全面梳理两者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异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协调应当策略,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税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会进一步缩小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将更加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确保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推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性实施,能全面增强国家市场经济活力,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发展大局,为实现国家新的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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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与协调策略[J].会计日报.-2-12.
执行新会计准则
【摘要】资产减值是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个亮点,它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与原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内容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中减值准备的主要变化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资产减值存在的问题,以及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准备 操纵利润
一、新会计准则中减值准备的主要变化
(一) 扩大了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
原会计准则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局限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8项资产。新会计准则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可以说几乎包括所有资产:应收账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商誉等。但部分资产因为后续计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为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所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具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三)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原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这种规定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便利。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这条规定会对上市公司有较大影响,但是应该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不要盲目夸大,要准确理解运用。
(四)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点,给出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方法
原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原会计准则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新准则对计提时点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会计期末,企业应核查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五)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使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好的操作性
为了计算、确定资产减值损失,原会计准则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多个标准,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企业计算有关指标时难以掌握,因而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同时,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应用指南,使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易于理解,且具有实务操作性。
(六)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原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依据及方法,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管理惯例和管理水平等原因,资产减值准备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八项计提”进一步挤掉上市公司资产水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上市公司政策选择的余地。例如,在盈利较大的年度,企业大幅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
新会计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了新的规定。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与原准则变化不大,但在转回问题上,新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准则来规范,如存货的减值可以转回。那么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低当期利润,减少期末存货成本,这样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就会偏低,从而使未来的利润反弹。另外,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生更替或企业盈利无法达到分红计划所规定的下限时,一些企业仍然可以在某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提取巨额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企业一次性亏足,在以后的年份可以轻装上阵,可以说新准则对这种形式的盈余管理行为抑制作用不大。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新准则还是无法全面考虑到企业盈余管理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大门,但是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余管理。
(二)资产组的划分较难确定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看,资产组属于全新概念,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准。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其次,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当企业有较多产品、较多生产线时,资产组较难确定;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确定资产组则更加困难,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企业很可能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和经营业绩。再次,我国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另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算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三)公允价值较难确定,折现率的确定没有制度限制
可收回金额等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所以可收回金额的大小取决于公允价值和折现率。
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不够完善,资产评估的规范化水平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还不是很高,同时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新准则没有对此进行限定。
可收回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如何取得折现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使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缺乏可靠性。
(四)减值损失的转回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新准则详细规定了哪些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这不仅与国际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而且体现了我国在制定准则时的规则导向性。虽然更为详细的准则有利于会计人员执行,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如此详细、具体的准则究竟能否有利于避免会计人员的利润操纵。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导向性为主的。
在新准则中规范的相当一部分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一经确认即不允许转回,且不考虑例外情况,那么即使以后年度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且高于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账面价值反映,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产的价值长期被低估。这样一来,虽然会计核算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会导致企业的资产不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新准则下完善资产减值实务操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组的划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确定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另外,影响企业资产质量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既存在客观因素又存在人为因素。要全面掌握资产的质量状况,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就应当在企业的资产管理部门如:采购与仓储、销售与收款、投资与决策、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各类资产出现的问题与原因。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等。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文章或对资产减值准备不予重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诚信度,而且也使会计的信誉备受挑战。这并不是当前会计制度不完善,也不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致,而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是执法不严造成的。要想真正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打击会计造假现象,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另外财政及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自身的法律责任,提高法规的严肃性,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三)实行会计人员严格自律性管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水平,首先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就需要企业、社会相关部门不断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逐步适应新的要求。在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杜绝本位利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四)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减少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新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职业判断范围。相对于我国会计准则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全面,操作性更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范围,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五)完善会计报表的披露内容
会计准则仅要求报表附注中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情况、提取方法予以披露,没有要求披露计提程序,所以出现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往往就是一两个人利用一两天时间全部搞定,缺乏相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各项资产减值情况的分析与判断过程。笔者认为,增加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资产减值评判方法的披露非常重要,通过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的披露,可以让会计报表阅读人从中了解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完备程序、提取比例与金额是否合理,同时需增加减值准备计提相关责任人声明事项,以示加强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新颁布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原有准则的修改和完善,起着对资产减值确认、计量、披露的规范性作用,能够有效抑制一些企业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其不足,在某些细节之处仍然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只有加快转变观念,从国家政策、立法,从企业制度、信息化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企业会计人员自主能动性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加快推进上述各项对策建议的落实。
新会计准则环境下中学财务管理研究论文
国家财政部于20xx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这是继 年会计准则修订后又一次大规模修订。将新老会计准则对比后可以发现,会计准则在基本思想与具体操作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动,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中学财务管理工作产生巨大的变动。
一、新会计准则变化内容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迈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是我国会计惯例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发展的主要表现。该表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突破了传统会计标准在制定上需要所有行业及所有制互相分开的做法,将会计制度作为前提,以强调会计信息生成为主,具有更强可比性;第二,会计信息具有极强的真实性。
新会计准则通过三方面的保护,体现了会计信息以真实性为核心不动摇的决心。同时将市场因素的变化作为资产价值变动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三,将我国会计惯例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推动了二者协调发展。以“重实质,轻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准则,在核算负债、完善财务报告、资产计划以及确认收入等方面保持与国际会计管理的一致。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国家会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在不断进步与完善。无论新会计准则怎么变化,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工作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也产生了一定变化,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形势下学校财务工作相关要求。基于新会计准则视角下的中学财务管理改革是一项复杂、全面的工作。
因此,中学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以会计准则变化为引导方针,不断进行创新与改革。
二、新会计准则对中学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中学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要求
我国传统会计准则体系内容具有一定片面性,其核心重点集中在工商企业准则方面。新的会计准则在原有准则基础之上,将覆盖领域扩大到金融、保险、农业等诸多方面,全方位覆盖了各个企业的经济业务,填补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业务处理规定的部分空白。当前看来,大部分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对专业知识的认识与掌握来自于自学,没有接受过系统训练与专业培训,对新兴知识区域存在许多盲点,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够全面,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理解方面与解读方面的错误,不利于中学财务管理者对新知识的学习与掌握。
(二)中学财务管理人员道德要求
会计方法与政策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了多样化的选择。与此同时,会计信息在真实性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会计职业特征所体现的执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都可以称为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工作所处位置较其他职业而言十分特殊,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显得比较敏感,因此,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要求也比较高。会计人员除了要具备专业业务处理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德精神、极强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会计人员要适应新会计准则提出的性要求,必须做到两个方面的进步:第一,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国家制定相关制度的中心思想与现实意义,在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的同时保证一颗公平心;第二,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与职业精神的建设,二者缺一不可。
(三)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后续学习能力要求
新会计准则与国家财务报告准则有着一定的共通性,由此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是以国家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制定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努力学习新知识与新技能来不断提升自己,时刻学习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素质与要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式不断加深的今天,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是必然的趋势,该形式下的新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事业工作人员将终身学习作为必须遵守的一项准则而贯彻始终。
三、新会计准则视角下中学财务管理策略
(一)加强对中学财务人员的培训。
我国中学财务人员大部分都是自学新知识,一般情况下会存在知识面较窄等问题。学校方面需针对这一现状提出解决措施。
中学应该对教育、财政会计部门主管进行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专业培训,具体方法为:当地财政部门或教育中心与中学达成组织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在中学举办会计知识讲座,主讲人可以是专业讲师或者工龄较长的老会计师。学校方面应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参加讲座,在提高理论知识的同时促进会计人员与讲师之间的交流,获取前辈经验,帮助会计人员提高专业能力与操作水平。相关部门可以将新会计准则相关知识培训作为会计职称评定的一项考核指标,上推动更多人来学习新会计准则,提高整体素质。
(二)树立财务人员正确职业道德观
会计工作的特点就是将诚信与技能融于一体。真实、诚信、不弄虚、不做假是支撑会计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一旦会计人员思想产生动摇,那么这些基础便会支离破碎,会计行业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工作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价值观,坚决抵制违反乱纪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公正与公平。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预防隐性资产流失
针对中学固定资产制定详细的报废、采购、计划制度,加强管理。学校方面应按照计划需求购置固定资产,杜绝盲目购买现象的发生。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保证供应的同时按需购买。资产购置完毕后,固定资产管理权应交予财务部门,并建立相应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责任人可通过账本记录形式,管理固定资产。必要情况下,可以在财务部门内部设立一名监管专员,定期对账务进行清查与控制,会计人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保证每一个岗位都有一个负责人,该负责人在肩负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岗位责任。此种责任制度下,财务工作定能有序进行。
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为中学财务管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应直面挑战,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建设、道德文化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能力。摒弃传统会计人员培养模式,运用创新理念,为学校培养出卓越的会计人员提供保障。通过各种形式提高财务人员道德水平,推动中学财务建设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姚雪梅.新会计准则视角下的中学财务管理分析[J].中国经贸,20xx,(8):222-222.
[2]檀朝良.新会计准则视角下的中学财务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4):183-184.
铁路运输会计准则的论文
一、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一)永久性増利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永久性増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政府补助准则的影响;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影响和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1、政府补助准则的影响旧会计准则规定,和政府补助有关的资金要首先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负债,只有当企业完成项目之后才能转为资本公积。然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和政府补助有关的资金要首先作为收益,这样就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当前利润。2、无形资产准则的影响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明确规定:除了房地产企业,其它企业可以不把其厂房和土地的使用权算作建筑物成本。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房产原值是指在固定资产中明确记载的房屋原价。由此可以得出:在计算无形资产时,《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和《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3、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按照旧会计准则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以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该把债务作为资本公积。但是,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以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该把债务作为营业外收入。这项规定,使那些铁路运输企业,如果能够偿还全部债务,那么在企业债务重组时,就可以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由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很高,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铁路运输企业获得一部分债务减免,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二)时间性差异损益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时间性差异损益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对固定资产准则的影响;对存货准则的影响;对所得税准则的影响;对租赁准则的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影响;对借款费用准则的影响;对资产减值准则的影响等,下面将进行一一分析。1、固定资产准则的影响铁路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总公司明确铁路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为5000元,原以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资产将调整留存收益;暂估入账固定资产与竣工决算的价差,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调整。(以后年度补提或冲回折旧);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了调整等,这些核算方法的改变将影响企业当期利润。2、存货准则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存货准则的规定:铁路企业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对存货进行日常核算,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这种方法的使用,会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3、所得税准则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关于所得税准则的规定:所得税差异分为两种: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而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主要存在时间性纳税差异和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使铁路运输企业在短时间内因为资产减值和负债入账等原因,减少短期的.所得税费用,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当前盈利水平。4、租赁准则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关于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租回交易是在公允价值的前提下完成的,那售价可以算入铁路运输企业的当前损益。这种方法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只要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能够遵守租赁准则,企业的当前利润必然会增加。5、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要依据投资成本计算,而且不能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和实际投资差额算作当前损益。实施新会计准则后,这种差额直接算作当前收益。6、借款费用准则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借款费用,应该进行资本化,可算作资产成本。这必然会减少铁路运输企业的当期财务费用、增加其即期利润。7、资产减值准则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都不能转回。这种规定,毫无疑问会使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当前利润下降。
二、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及应对措施
(一)修订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内容广泛多样,涉及各行各业,但是又未完全覆盖全部行业的全部业务。对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其有铁路票据的结算和设备的管理等多种特殊业务,所以铁路运输企业在遵守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的同时,还需要制定出较细化的、适合本企业经营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之前,必须修订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编写明细的科目说明。
(二)重新维护财务信息系统,适应新准则的规定
相对于旧的准则和制度,新的准则和制度会对会计报表的项目和排列及经济业务的计量和确认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为了适应新准则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仅要规范会计核算,调整现有的会计科目,而且其财务信息系统必须重新维护,报表必须重新定义,还要设定新报表项目与会计科目之间基本的勾稽关系。
(三)合理制定会计政策,加强盈余管理
在短期内,铁路运输企业运用新准则会增加会计利润,然而后续会计期间就会出现相反结果。这是因为企业的贷款融资和取得资金的成本受会计利润与损益表影响很大。而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大量外部资金,所以更应该加强盈余管理,以免造成各期利润大幅上下波动甚至下跌。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做出正确的会计估计,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
(四)收集会计信息资料和市场信息
执行新准则后,为适应所得税准则的要求,满足企业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权益法核算的编制工作的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搜集大量的会计信息资料。如:需收集整理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的具体财务信息,记录资产的计税基础,此外还要根据新准则来调整子公司报表,记录子公司各类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搜集企业各项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利于期末计提各项减值的工作等。
(五)整体协调子公司执行新准则
上市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必须执行新准则。而对于还未上市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没有强制规定其必须执行新准则,铁路运输企业应和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围绕其是否要执行新准则的问题进行协商,以利于处理后续的合并会计报表。
(六)培训管理和财务人员,提髙职业判断能力
为适应新准则的核算要求,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培训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内容、主要业务变化和应用要求,进一步深入的了解,提高其专业素质,增强职业判断力,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强经营管理,更好的完成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营效率。
作者:严焯舰 单位:昆铁局曲靖工务段
会计准则改革的论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体系;概念框架;公允价值;财务报告体系
[摘 要]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失效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缺乏统一的概念框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变化趋势相比较,也存在很多挑战。想要建立一个与国际相融合的财务准则体系,任重道远。
今年,财政部会计司确定的会计管理工作重点是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等。一方面,要对以前发布的16项会计准则进行全面改革和梳理,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力争发布2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的准则体系将由40余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要在年内做好这些工作难度较大。
首先,原有会计准则的梳理难度比较大。
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看,制定者很少考虑企业行为对会计准则的可能影响,从而导致会计准则部分失效。原有会计准则的失效原因很多,例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亏损后,公司制企业按照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支出如职工宿舍、食堂等公益性固定资产的购建。从企业行为选择所造成的结果看,现行公益金的会计处理至少有两个方面存在不足,一是不能反映职工享受福利的大小,二是企业行为选择的不同使不同性质的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层面。从公益金的性质及会计处理技术来看,一是现行准则与所有者权益的概念不相符。按我国法律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所有权属于所有者,但是受益者却是全体职工,所有权与受益权不一致。二是不能反映公益金使用的结果。从购置前与处置后的静态比较看,公益金数额相等,即此类资产的使用过程并没有体现出公益金的耗费过程,也不能准确反映会计收益,公益性固定资产的使用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其折旧和处理损失没有形成相应的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不应作为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支进行确认。同时,是否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的选择权在于企业,不同选择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截然不同。
其次,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任重道远。
近几年国际会计准则中出现了很多与我们原有认识有很大差异的会计理念,我国会计准则急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恐怕会在我国会计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于,它在工作方式、研究问题的思路以及准则制定的程序方面等,都出现了许多新的气象,它在制定准则时坚持的基本理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会计报表的重心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由于复式簿记规则和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如果侧重于其中一张报表,就会牺牲另一张报表的质量。比如,如果过于强调利润表中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就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资产或者负债定义的项目被列报为资产负债表项目,从而影响到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信息的质量。第二,收入确认从盈利过程法转向资产负债法。前不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启动了一个“收入确认”的准则项目,准备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框架中的“收入”定义和确认标准进行修改并已经达成初步决议。该决议确定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收入确认集中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上,即如果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该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则应当确认收入,不管所谓的盈利过程是否已经完成。换句话说,新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摒弃盈利过程法而按照资产负债法确认收入,这是收入确认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第三,业绩报告从收益表转向全面收益表。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和会计报表体系的重心由收益表转向资产负债表,一方面要求资产负债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对现行收益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改革。现行收益表主要是按照“收入—费用法”设计的,它强调相关成本与所确认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成为收益表的副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了许多递延借项或者递延贷项的项目。但是,随着理事会确立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现行收入确认标准的修改,对以“收入—费用法”作为概念基础的收益表的列报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无法避免。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想在我国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必须为会计计量重建概念基础并为之提供应用指南。“财务会计的计量基础”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它正与加拿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进行研究)。理事会准备从重建会计计量的概念基础(理论基础)和提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两个方面入手解决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出现的有关会计计量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会计计量的目标,也就是说,如果使用某一计量属性(如历史成本)无法真实、公允、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如某些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那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可能引入其他计量基础,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首先应当以概念框架中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具体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资产和负债的概念的表述、加强资本维护、考虑成本—效益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仍会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的首选计量基础,除此之外,还可能引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使用价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应用指南,着重明确公允价值究竟应当是进货价值还是脱手价值、应当是实体特定价值还是市场价值,在市场活跃时应当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在市场不活跃时应当采用哪些计价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等。可以预见,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供了这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那么公允价值的计量将易于操作,所提供的公允价值信息也将更加可靠、相关、可比。
继6月初发布修订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后,财政部6月底制定了有关外币折算、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的3项会计准则草案,7月印发有关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准则意见稿,8月份财政部又发布了有关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企业年金、每股收益和所得税等方面的6项会计准则意见稿,会计司还在起草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可以说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原有的准则都是根据美国的准则体系建立的,而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存在很多分歧,要想在我国建立起比较规范理想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葛家澍 如何评价美国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J] 会计研究,,(4)
[2]袁春生 公益金为何失效[N] 中国财经报:2005-02-04
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我国《准则――无形资产》的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表露、进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发布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逐一无形资产》(APB 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发布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表露进行了规范。接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实践的基础上,也于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就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三个重要方面与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希看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指出,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进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资等用度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及开发用度,应于发生时确以为当期用度。现将其与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应部分作以下对比分析: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对研究及开发这两个术语未给予内涵及外延上的界定;而IAS No.38第7段将研究定义为“指为获取新的和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定义为“是在开始贸易性生产和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于某项计划和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变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和服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及开发用度会计处理》也对研究及开发的内涵及外延给出了类似的界定。而我国既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也没有对研究及开发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这必将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用度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也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中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为标准。这体现出准则制定者重证据以及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但同时该标准大大限制了企业确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范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 IAS NO.38第42段指出“研究(或对项目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其第45段指出“只有当企业可证实以下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和销售,在技术上可行;
(2)有能力使用和销售该无形资产;
(3)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利益,其中,企业应证实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和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
(4)假如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实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
(6)对回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美国 APB NO. 17也提出了企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用度予以资本化的三个条件:首先,这些用度应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用度,如获得专利权付出的法律用度;其次,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必须有明确的有效期;最后,这项无形资产不能是企业继续经营所固有,也不是企业整体的一部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本钱,我国以依法取得为分界线。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用度才能予以资本化,而在此之前发生的研究及开发用度确以为当期用度。而国际准则以产生的.无形资产的六项确认条件为界,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前的支出确以为当期用度,而在此后发生的支出才可予以资本化。而美国无形资产及相关
会计准则则将具备上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用度予以资本化,而将研究及开发用度均列进当期用度。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我国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这一简单、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更为公道科学一些。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5段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摊销作出了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我国的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在最长摊销年限上有差异。IAS 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答应推翻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美国APBNO.17也规定“假如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最长摊销年限才能长于20年;而我国规定为“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我国的规定正体现了该准则始终遵循的稳健原则,而且也顺应了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与快速更替,大量无形资产寿命迅速缩短的趋势。这将有效制约企业试图通过进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虚增利润的行为,从而堵住了一条很多公司借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渠道,规范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本钱;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稍有不同。美国APB 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实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IAS No. 38相应部分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的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可见美国及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了稳健及简便核算的条件下,企业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我国的规定要灵活务实一些。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预备的要求,这将促使我国进步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使其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可靠。美国及国际准则也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APB NO.17规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如情况表明原来预计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已大大降低时,就应减少其账面价值”。 IAS NO.38第97段规定“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NO.36)。该项国际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何时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首先,对何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6段列出了三种情况即“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换,使其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IAS NO.36第9段分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两种种别并列出七种迹象,即“外部信息来源:
(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解下跌,即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和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它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进步,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4)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内部信息来源:
(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期或实体损坏;
(6)资产的使用和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和将要比预期的差。”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远比我国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要翔实具体,其指导性及可操纵性也就更强一些。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大者,并定义销售净价为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往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资和其他相关用度后的余额;使用价值为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资产减值》相同。但是我国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场相当不完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考虑折现这一题目,而且我国企业治理的实践中考虑折现的情况也未几见,企业应如何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采取何种折现率来进行折现?这些题目在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均无指导性意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国际及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对这些题目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给企业以更切实、更具体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稳健及简化核算的原则。而我国加进WTO在即,无形资产在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准则论文
一、新会计准则融入的财务理念创新
1。强调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信息有了更直观、更有效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以及决策方面的有效性。
2。着眼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表现”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当中一直都是重中之重。资产负债表现的确立,也就意味着新企业会计准则将规范重心向“资产负债表现”方面转化,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做出的重要贡献。它促进了企业健康、长期、可持续的发展。“资产负债表现”通过引导企业提升资产负债质量,热切关注企业财务状况在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中的表现。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的开始引入,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如何加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又一个贡献。变更研发支出有条件的资本化制度,有利于体现国家对科技创新等多方面政策扶持、体现企业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企业进行投资研发项目的积极性、为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的动力和条件。
3。重视企业资产经营质量
收益和风险是企业资产质量评价的关键性因素与核心指标。新企业会计准则要对资产的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行重新界定,就需要从资产要素的定义以及确认标准方面入手。一方面,在资产要素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将继续使用以经济利益为主要核心的定义,为了区别于旧的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强调预期经济收益的流入、资产的收益,最终经济利益将会反应未来的现金流。另一个方面,在资产要素确认标准上,与旧的会计准则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倾向于使用风险理念,对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做好计提减值的准备是每一个企业需要完成的任务,这样不仅能够保全资本,防止企业出现实亏虚盈的现象,还能够从客观方面反应企业的资产价值。
4。关注企业真实价值观
企业的真实价值最好的反应就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适时、稳健的将公允价值引入进来,从而将资产更好地反应出来。同时,负债的预期经济利益以及会计要素定义都更加的符合标准。引入货币时间价值观念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价值计量上的又一个创新。比如:确认分期收款方式下的收入、规定超过正常信用期限将延长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等都让货币时间的价值概念得到了体现。实际上,完美地实现资产定义中定性和定量在时间和维度的统一,正是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货币时间价值的引入。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新的计量理念将会使多数隐形财产渐渐地显露出来,使企业资产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其真实的价值表现出来,从而实现信息的有用性。
二、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现状
由于铁路行业拥有公益性、企业性等多重属性,使得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得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定位受到影响。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在企业中,长期可持续价值增长的.目标,在管理实践中并不被重视。人们把运输企业的目标一直定性为利润第一。在生产经营上,只讲投入不看产出的粗放式经营模式没有得到彻底地改变。在资金管理上,不重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能力,只是一味地向银行举债,导致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闲置与沉淀资金不能够得到有效地使用。第二,铁路运输企业系统内部的每一层、每一级别、每一个系统方面的财务资源缺乏统筹,财务目标协调不一致,其主要原因是自身利益的驱使。首先,在投资方面,盲目的跟风,不考虑其真实的利润状况,就争项目、进行投资,缺乏项目论证以及可行性的研究。其次,项目建设管理与运营管理完全脱节,以至于线路、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投产之后,导致运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维修费用。
三、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是国家统一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能够为其他交通运输企业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的新的财务管理理念也将对铁路运输企业造成巨大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平衡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最大化的目标就是如何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力求其利益平衡的同时,处理好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真实需求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之间融合的目标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责任观”的有着重要作用。生存、发展、利润是企业的目标,铁路运输企业同样是如此。为了使企业资源最优化,必须要经受住利润最大化带来的短期效益的诱惑,切忌以局部利益为中心,要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作为重心,着眼于铁路运输企业的长期发展,突破传统、单一的利润考核概念,从根本上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
四、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的新要求和对策
企业会计准则涵盖了每一个行业的全部业务,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所以修订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重中之重。铁路运输企业,有自己独特的业务范围,铁路票据的结算与设备的管理就是其中一项。铁路运输行业必须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细化新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制定最适合企业内部发展的财务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与确认、会计报表项目以及其他的排量,新企业会计准则都和旧的会计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必须要重新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快速适应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要规范会计核算,让企业适应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第二,重新维护企业的财务系统,制作适应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报表,设定报表项目与会计科目之间的关系。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和判断能力,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加强会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的认识和了解,使得他们不断地掌握新的会计知识。
五、结束语
总之,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状况会造成较大的影响,企业要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将新企业会计准则切实融入到铁路运输业中,使铁路运输业尽快适应新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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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发布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一一无形资产》(APB 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发布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接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实践的基础上,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就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三个重要方面与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指出,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资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及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现将其与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应部分作以下对比分析: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对研究及开发这两个术语未给予内涵及外延上的界定;而IAS No.38第7段将研究定义为“指为获取新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定义为“是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和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和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变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和服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及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也对研究及开发的内涵及外延给出了类似的界定。而我国既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也没有对研究及开发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这必将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费用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也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中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为标准。这体现出准则制定者重法律证据以及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但同时该标准大大限制了企业确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范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IAS NO.38第42段指出“研究(或对项目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其第45段指出“只有当企业可证明以下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
和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能力使用和销售该无形资产;(3)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和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4)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美国 APB NO. 17也提出了企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三个条件:首先,这些费用应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如获得专利权付出的法律费用;其次,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必须有明确的有效期;最后,这项无形资产不能是企业继续经营所固有,也不是企业整体的一部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我国以依法取得为分界线。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费用才能予以资本化,而在此之前发生的研究及开发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国际准则以产生的无形资产的六项确认条件为界,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前的支出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此后发生的支出才可予以资本化。而美国无形资产及相关
会计准则则将具备上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费用予以资本化,而将研究及开发费用均列入当期费用。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我国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这一简单、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更为合理科学一些。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5段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摊销方法作出了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我国的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在最长摊销年限问题上有差异。IAS 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允许推翻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美国APBNO.17也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最长摊销年限才能长于20年;而我国规定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我国的规定正体现了该准则始终遵循的稳健原则,而且也顺应了目前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与快速更替,大量无形资产寿命迅速缩短的趋势。这将有效制约企业试图通过提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虚增利润的行为,从而堵住了一条许多公司借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渠道,规范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稍有不同。美国APB 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明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IAS No. 38相应部分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的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可见美国及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了稳健及简便核算的前提下,企业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我国的规定要灵活务实一些。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要求,这将促使我国企业提高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使其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可靠。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也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APB NO.17规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情况表明原来预计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已大大降低时,就应减少其账面价值”。 IAS NO.38第97段规定“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NO.36)。该项国际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何时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首先,对何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6段列出了三种情况即“(-)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IAS NO.36第9段分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两种类别并列出七种迹象,即“外部信息来源:(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解下跌,即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它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4)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内部信息来源:(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6)资产的使用和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和将要比预期的差。”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远比我国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要翔实具体,其指导性及可操作性也就更强一些。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大者,并定义销售净价为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使用价值为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资产减值》相同。但问题是我国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
场相当不完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在我国目前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考虑折现这一问题,而且我国企业管理的实践中考虑折现的情况也不多见,企业应如何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采取何种折现率来进行折现?这些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均无指导性意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参考国际及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给企业以更切实、更具体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稳健及简化核算的原则。而我国加入WTO在即,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中国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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