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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社会行政管理探析论文
一、信息社会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影响
信息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技术,其对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既有机遇又会产生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有效调整好信息社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其一,信息社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更加趋于复杂化。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会给社会的发展引进新的设备和理念,这就需要广大工作者适度调整政府工作方式方法,甚至需要多种工作方式协同发展,给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此外,社会发展的信息化使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使得行政管理环境更加开放、复杂,这就需要国家的政府逐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以应对不断复杂的信息社会。其二,信息社会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发生改变。不断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使得大量的信息处理和传输工具开始涌现,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的快速传播,加之不断复杂化的行政管理环境。这就需要国家的政府能够增强自身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效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信息。
二、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复杂化,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普遍存在,各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缺乏默契的配合,导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2.国家的政府在化解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国家在文化、经济领域高速发展的条件下,需要国家的政府更加综合的行政管理,而且各类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当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事件时,由于政府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往往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领导者要做好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预防工作,全面提升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政府面临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难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技术得到了高速的发展,难免会使我国政府在面临大量复杂信息时产生一种犹豫的心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结果。一方面,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联接的同时,也涌现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势必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民众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情绪,将会给社会造成必要的严重后果。
三、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加紧对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培养工作。
1.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能够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工作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有效利用国家政策,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维护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
信息安全问题是现代信息社会中的重点研究问题,各类信息在产生、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虚假、不良等信息。人们对于信息处理和通信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且某些重要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重视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信息的滥用问题。
四、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信息社会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成效如何,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对于新形势下的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借助新型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解决,有效维护公共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和安全问题的产生,促进信息化社会的稳定发展。
信息社会下的民法典论文
一如两百年前一样,人们似乎依旧习惯于仰仗国家来统筹整理法律,并借助综合性法典来展现法律。文章将探讨这种信赖在法典编纂中的合理性。文章着力论证,在信息化时代,法典编纂的法律信息供给功能可以借由比依赖国家创设法律体系更好的方式予以实现。信息化社会使得法律渊源具有多元性,并赋予了市民选择法律来经营生活的可能性。从传统来说,大陆法系以及普通法系国家在编纂法典以实现法律信息的系统化供给方面的经验表明,这些法典化活动能够满足当时的法律信息管理需要,但是传统的法律编纂方式却难以应对信息化社会的挑战。这促使法律需要以不同的姿态面向大众――在国家编纂法典或法律科学的形式之外,借助多元的可供受众选择的法律信息管理模式。
0引 言
时至今日,法典编纂活动依然方兴未艾。荷兰(1992)、魁北克(1994)、爱沙尼亚以及罗马尼亚()等国相继编纂了新民法典,而中国亦正跋涉于创设民法典的征程里。这一系列的现象似乎表明:对于法律的呈现方式而言,国家的统筹和组织恍如两百年前一样重要。或许有人会质疑这种对法典编纂活动的炽热感情是否是理性的。然而,这些法典虽然是在两百多年前为民族国家或者迥然有异的社会情形而创设,却依然在今天的民法世界里举足轻重,这也足够令人惊奇的了。笔者认为,在信息化时代,相较于国家创制法律,法典编纂的最重要功能(供给法律信息)能够借助其他更好的方式予以实现。信息化的持续发展改变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典编纂活动也受到了信息化的影响。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法律信息的有序供给变得困难,因为面对各种铺天盖地而来的信息,人们在管理上难免顾此失彼。18,当萨维尼被问及编纂一部民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时,他掷地有声地说“没有”1。时至当下,答案可能依然是否定的。这并不是说人们无法成功编纂民法典,而是说编纂法典可能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进路。
本文尝试从三个方面论证这种设想:其一,笔者将概述法典编纂的历史功能,并分析法律信息供给功能难再借助编纂法典而实现的缘由。其二,笔者将探讨普通法系国家供给法律信息的情况。申言之,诸如苏格兰和南非等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某些去法典化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存在表明,民法典并非不可或缺。2然而,这些国家也可能没有较好地为民众供给法律信息。其三,基于新的信息管理技术带来的启发,笔者将分析能够替代法典编纂活动的方式。
一、法典编纂及其功能
1969年,法国历史学家让・麦莱(Jean Maillet)在一篇发表于《杜兰大学法律评论》上的开创性文章中问道:为何一国纷纷倾向于统筹编列一部法典以呈现法律规则?3让・麦莱归纳了法典编纂的三大历史功能,这种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法典编纂潮流之始末。4
首先,作为国家公布法律的一种形式,编纂法典是为了使现行法或者理想法通过综合的、理性的以及系统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无疑可以加强民众对法律规则的获取性以及预测性。5在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所生活的时代,法律并非人人皆可触及,为了寻觅解决之道,他曾写下这样一句名言――首要的是进行完整的法律汇编。法典之外不存在法律,因而不允许援引习惯、外国法、构想的自然法,抑或国际法。6在此意义上,杰里米・边沁所指称的“法律的可知性”也是法国编纂拿破仑法典的重要原因之一。7如果你前去拜谒坐落于巴黎第七区荣誉军人院(Les Invalides)的拿破仑墓,你会对这种看法恍然大悟。墓地四周环绕着法国雕刻家皮埃尔・查尔斯・西马特(Pierre-Charles Simart)所设计的12座浮雕,其中一座浮雕是对《法国民法典》的献礼。浮雕上的文字所着重强调的两点是,民法典的朴素简明以及为万民所理解。1这在今天依然很有必要。荷兰之所以在1992年致力于编纂新民法典,是为了促使荷兰私法规则更为前后相吻,以及废除汗牛充栋的需要经由仔细翻阅才能明确个体的权利义务的判例。2无比巧合的是,当下关于欧洲合同法的未来的讨论也是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的顾虑所引发――欧盟法的碎裂化现状亟需通过协调化的重组而予以改善。3
其次,法典编纂的第二个功能在于统一法律。统一法律旨在实现两大目标,一是弥合地域间的差异性,消除内国法的分歧;二是统一民众的法律身份。就前者而言,这种功能主要是服务于经济,因为法律的统一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4这种希冀不仅风行于19世纪,亦且流传至今天。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认为法律现状尚未符合预期,《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单行法之间存在的协调问题或会危及市场经济尤其是愈来愈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1]无独有偶,王利明教授领衔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也赞成建立民法典的体系性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2](P3)借助《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第114条所提供的有限授权,欧盟委员会采用了“促进欧洲经济发展”这种相同的理由来倡议统一欧洲合同法。另外一方面,就法典编纂的身份统一目的而言,这种需求伴随着民族国家的独立而变得急切。1867年,德国政治家约翰内斯・冯・米克尔(Johannes von Miquel)明确指出,对法律身份的需求是民族国家形成的必要前提。[3](P341ff)无怪乎人们有时候将《拿破仑民法典》称作法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因为这部法典致力于废除贵族和僧侣的特权,进而创设公民之间的平等。
最后,编纂法典是出于国家立法机关保障法律的正统性与合法性之需要。法律受众不再依附于习惯(如封建法)、外国法(如罗马法)、宗教法(如教会法)或者构想的自然法(如杰里米・边沁所一直强调的);相反,法律因作为民族国家的成果而具有民主政治的特性。法律经由国家议会通过而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性,法律所调整的公民也是法律的撰拟者之一。
以上分析促使我们去思索民法典是否仍然居于法律宇宙的中心,抑或重新法典化是否是我们找寻所失去的东西的必经之径。6不难看出,法典编纂的市场保障功能(一市场,一法典)不再是一国编纂法典的当然论据。法律的统一对于内国市场而言无疑有很大的益处,但是随着市场趋向国际化,这种相关性便减弱了。尽管如此,法律统一与国际贸易之间的真实关联仍待考证。7就法典编纂的合法性保障功能而言,在这个后威斯特伐利亚(Westphalian)时代,我们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正统性的理解需要超越我们所熟悉的民族国家概念。[4](119ff)对于那些在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就已存在,并经由实践而早已获得其合法性的某些私法规则来说,这尤其真切。
本文集中分析法典编纂的法律信息供给功能,这种功能强调对法律信息的获取和预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家法典化是不是仍能以较好的方式保障这种功能的实现?答案是否定的。今天的法律在来源上越来越具有多元性的特征,这种多元性很难为一部体系化的法典所囊括。2就欧盟而言,欧盟立法机关在消费者合同法等领域愈加活跃。在过往的二十年间,欧盟立法机关在私法领域向27个欧盟成员国发布了接近20项指令。3在这些正式而具有拘束力的规则之外,还伴随着几部得到欧盟委员会支持的软法,其中最重要的例子便是《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4编撰者们对这些软法怀着在将来被私人主体、立法机关或法院所采纳使用的愿望。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商事关系提供了相应规则。比这些官方法律更为重要的是,私法领域产生了许多具有自愿性质的规则。这不仅仅指国际劳动法(Lex Laboris Internationalis)和国际体育法(Lex Sportiva Internationalis),还包括企业间组织所采纳的规范(最为著名的便是关于公司社会或环境责任的行为规范)、技术标准化机构的规则(比如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以及其他类型的自律形式。这些规范与特定组织或者个体高度相关,并且可以被人们用来预测组织或者个体的行为模式。
职是之故,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多层次的私法格局,各种的“建筑师”同时在一座法律大厦里添砖加瓦。但是,国家在创设法律方面的垄断性造成了这种多层次的私法缺乏协调性的现状。这对于法律的获取性以及预测性而言无疑是一个威胁。而且,私人主体越加趋向于选择适用域外法、软法而非本国法。5他们基于其所好恶而做出各式各样的决策。比如,某一主体可以选择依据英国法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商业伙伴在意大利或者瑞典缔结合同,却选择适用德国法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如果一个意大利女子希望与其波兰女友“共结连理”,她们可以选择在加拿大公证同性婚姻。6国家也越来越接受这种选择的可能性,并愈加乐意推销本国的相应法律。7然而,相较于大型公司,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很少意识到这种选择自己青睐的私法规则的可能性。
即使是熟悉法律的人也可能会对此现象熟视无睹,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训练而查阅相关法律文献,进而寻找到解决办法。法学界将可以适用的规则予以系统化,促使法律学者以及实践者彼此享有最大限度的共同话语。诚如爱德华・鲁宾(Edward Rubin)所言:法律学者不仅分析法官的判决,并且不由自主地自诩为法官,而以法官的口吻发表见解。[5](P1859)尽管如此,在实践中,法典编纂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术表达,妨碍着法律规则的全面展示。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教科书大多遵照本国民法典的文本顺序进行编排,因而未能较好地考虑欧盟发展以及学者活动对私法规则的影响。然而,编纂法典的目标不仅是告诉训练有素的律师如何找法,更是为了使民众了然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正如腓特烈・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所言,编纂法典的用意并非省却律师学习的压力,而是为了方便门外汉,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用。[6](P252)虽然这个目标很难借助编纂法典而得以实现,但是这个目标理应得到坚持。
综合前述,虽然法典编纂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向各种主体提供现存法的信息,但是法源的多元性和个体选择法律可能性的增强使得这种功能愈渐减弱。无怪乎杰里米・边沁在18世纪晚期哀叹法律仅仅为少数人所可触及。时过境迁,在今天,大多数人却忽略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利用法律所提供的各种选择来合理经营自己的生活。这促使我们思考:除了编纂一部法典,是否存在管理法律信息的其他途径?
二、法典化之其他:普通法系以及混合法系
显然,编纂法典并非管理法律信息的唯一方式,在大陆法系之外尚存在其他途径来促使民众理解法律。下文致力于探讨这些途径在确保法律信息供给――法律的获取性以及预知性――方面的功效。
在传统上,普通法系通过“遵循先例原则”来维持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范・卡内冈(Van Caenegem)认为每个司法区域对各种法源的重视程度不尽一致。[7](P113ff)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依赖于立法机关创设法律,而普通法系国家则赋予法官逐步发展法律规则的权限。先例被视作一种管理数量庞大的判例的方式。从传统上而言,人们认为这种“有机的”法律创设过程比大陆法系创设法律的过程更为民主。[8](P437ff)尽管如此,先例并非普通法系国家管理法律的唯一形式。在英国普通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曾尝试以一种连贯的方式呈现法律――既描述现有法,也出版法律报告(比如法律年鉴)。而且裁判方法在形式上也是依照从案件到案件(case-to-case)的推理方式。人们曾因为无法概览整个法律体系而将普通法诟病为梦魇,这些实用的推理方式能够帮助法律实践者在普通法之间穿梭自如。[9](P72)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这种推理方式会增加门外汉知晓相应法律规则的难度。
自20世纪以降,借助国家立法,普通法的系统化得以加强。筹建于1965年的英国法律委员会(English Law Commission)的职责是从体系化发展和改革的角度检视所有的法律,评估进行法典编纂的可能性,以消除异化的规则,实现法律的简化以及现代化。这迎合了英国法学界大力推动法律系统化的努力,正如戈夫勋爵(Lord Goff)所概括的那样――这是一个“寻法”的过程。对其而言,最好的法典就是法官的判决,而非立法者的相关汇编。英国法律委员会所编纂的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它确实通过简明的条文归纳了法律规则,进而促使法律共同体更为了解普通法。[10](P313)
即使在混合法系国家,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种对法律进行系统化的努力。在南非和苏格兰,遵循先例学说(至少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贯彻,而法律信息得以管理的主要保障在于赋予法律学界推动法律体系化的使命。在苏格兰,编纂法律的悠久学术传统可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相媲美。南非深受普通法文化的影响,但是在现代也倚重学术著作来保证法律的可理解性。1
概言之,在保障法律的获取性和预知性方面,普通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并不比大陆法系国家做得好。如同大陆法系国家所遭遇的情形一样,这些国家的法律也较少反映法律渊源的多元性以及个体选择法律的可能性。诚然,学界推动法律系统化的努力促进了法律的可获取性,但是这些努力是直接面向法律共同体的。换言之,学者、法官、立法者以及其他法律实践者可以从中获益,但是这种努力并不必然增进大众对法律的理解。自立法机构所采取的克服法律规则的矛盾性、松散性以及不可获知性的相应技术观之,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存在着“出版年度法规汇编以及判决汇编”的“法律编纂技术”。[11](P973ff)比如《荷兰政府公报》(Dutch Staatsblad),《德国联邦法律公报》(German Bundesgesetzblatt)以及《美国法规概览》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等等。1更为高级的形式是将现有法规整理为更为协调的顺序和结构,其中最为著名的例子莫过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其乃美国全部联邦法律的官方汇编和法典化,分为51个子项,由美国众议院法律修订顾问办公室每隔六年出版一次。而法国法典委员会(French Code de la Consommation)是官方编辑现有法规的又一典例。2诸如美国法律重述以及《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等民间发起的法律汇编也在帮助律师知晓现行法或者理想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法律编纂技术都未能令人满意地管理法律信息。
三、法典化的替代方式:迈向法律信息管理
在笔者看来,编纂法典是管理法律信息的主要进路,它是一种采集、汇编和管理各种不同来源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向不同群体发布的方式。3安・布莱尔(Ann Blair)在新近的一本著作中说道,信息超载和信息混乱无序的`问题并非只存在于今天,我们可以从中世纪寻找到解决这些难题的经验。4在由索引、参考书目、作品选集、文摘和摘要等组成的信息管理体系里,法典化只是其中一种可能的技艺。而时下的法律信息供给方式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其他的替代选择。可能令人感觉惊奇的是,在法律信息获取方面,新兴信息管理技术并未得到充分的应用。正如理查德・萨斯坎德(Richard Susskind)所言,法律对公民的赋权首要在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无力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的人士而言,网络技术在增加和改善法律信息供给方面贡献甚巨。[12](P238ff)本文认为,良好的法律信息供给体系取决于三大要素,亦即“提供何种法律信息”、“如何展现这种法律信息”以及“谁作为信息供给的主体”。
首先,作为新型的法律信息管理系统,它应该避免落入国家编纂法典时的窠臼,亦即不能仅仅关注国内法。5如果法律信息供给系统不但涵盖国内法,而且包括其他类型可以适用的法律(比如成为零售商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规范),那这种法律信息供给方式将造福更为广泛的受众。它也应尽量从内国法院或者争端解决机制的视角,提供关于潜在的司法行为以及可供适用的法律的概览。
其次,应该以便于受众理解的方式编排法律信息。当下的法律信息供给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它不但倾向于对立法和判例进行分离,而且常常试图为国内法、欧洲法和国际法划定互不可逾的楚河汉界。这极大地减弱了法律信息供给网络的效用,并使得受众只能接触到关于可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完整的画面。6换言之,具有革新性的法律信息供给体系应该避免对各种类型的法源进行不恰当的分类。而且,如理查德・萨斯坎德所强调的那样,不应沿袭传统的法律分类方法,而将这些法律信息划入合同、侵权行为或者物权等等阵营;相反,这些信息应该被视作一种公民可以马上与自己的身份或者处境相对照的“生活事件”(life events)。7比如,可以将这些信息分类为“我被解雇了”,抑或“我和房东存在纠纷”等等形式。1
在提供关于复杂事件的法律信息时可能遇上的一个难题是,目标受众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方式评估这些信息。受众只好依靠其他用户使用法律系统的经验,以及法律专家的筛选、标注和排列结果。2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产品比较和评估的网站为我们如何展示法律信息提供了范例。3它们可以根据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大小而对相关司法区域进行排列,并为用户提供分享经历的平台。4因此,每个用户都可以为该法律规则的其他用户提供一些导引。当然,如何开发出让每个人都接受的排列分类方法也是一个挑战。5
再次,就法律信息的提供主体而言,在欧洲,成员国立法机关并非最适宜的主体,因为它们有可能无法客观地反映其所创制的法律。而且,就呈现私法规则的全景而言,它们也未处在最适当的位置,遑论为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适用的欧洲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相应信息了。另一方面,对于商业出版者以及律师,我们不能因为他们仅向付费用户提供法律信息而将他们排除在法律信息供给体系之外。笔者认为,乐意为大众利益服务的私人主体可以填补国家和传统法律服务提供者留下的空白。这给愿意面向公共群体开发选择性的法律信息供给模式的法律信息企业家(law entrepreneurs)提供了广阔的翱翔天地。6在受众拥有选择权的情形下,不同的法律供给模式在法律市场上互相竞争,进而这些模式的效用取决于用户的评价。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建设基石的稳固和政策的正确。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概括地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第二,概括说;第三,无形财产体系说。所谓范围说与概括说分别从被研究对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围说着重在知识产权所涵盖的范围上,让人们对知识产权都包括什么权利一目了然;概括说不满足于对知识产权范围中权利“帐单”的列举,试图把握和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但有时又嫌有些牵强附会。无形财产体系说看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认识的不满足,力图作出新的概括,解决人们在认识中、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意义重大。但以无形财产体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经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不但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理解问题,而且在与国际交往中也会使国际同行产生某种程度的沟通困惑,还不如就说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 PROPER RIGHT”(知识产权)来得痛快。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主张,发现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虽有侧重点的不同,但很难就说它们那一种主张就是片面的。因此,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其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内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保护范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其权利内容及范围,以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和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为准。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一旦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就违反了某一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概念和条件
近几十年来,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扩张,改变了世界经济形态和发展进程。人类从传统的以资本、劳动力、土地等为生产要素的工业经济时代,开始走向了新兴的以知识为核心生产要素的第三次经济革命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力的发展总是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一定经济基础,也必然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新知识、新经济中蕴涵的先进生产力。正如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以及为满足社会生活需要而必须进行市场交易形成的债权要受到法律的确认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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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视角下民营企业管理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民营企业日益发展壮大,不仅在我国企业的注册量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在效益上有了很大贡献:在我国,超六成工业产值都是由民营企业创造的。不仅如此,民营企业的发展还解决了大多数人口就业问题。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传统的民营企业已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所以在新经济形势下,民营企业的管理成为本文讨论的焦点。
关键词:民营经济;新经济形势;管理
一、前言
民营企业的健康运营可以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自1979年以来,民营企业便在我国应运而生。活跃的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不仅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如今,我国的民营经济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来源。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不断进步,当今的社会也日益变化成信息与知识相结合的时代。企业市场风云变幻,对于传统管理模式下发展的民营企业来说,接踵而来便是前所未有的影响和冲击[1]。笔者认为,企业要想获得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就应该不断地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在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发展的前提下,民营企业的管理也应该做到顺应当前形势,不断变化创新,以适应多变的企业环境。
二、传统民营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传统民营企业多为家族式管理传统的民营企业为了达到监督企业运营目的,或是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大多偏好家族式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任人唯亲,而远非选贤任能。因此这种企业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弊端。首先,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从人才选用上就不符合企业的良性发展,选择的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都参差不齐,难以实现企业的有效管理。其次,家族式企业管理机制一般是选择家族人员作为财务或中高层领导,因此,这样的任职部署会容易使这些领导妄自尊大,甚至独裁专制,导致底下员工竞相阿谀奉承,或是不符合领导心意的下属都可能沦为领导的打压对象[2],进而企业的发展就会偏离正常的轨道。
2.道德制度不完善因为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采用的都是家族式管理的模式,所以导致企业在道德制度上存在严重漏洞。本身这种管理模式就是对于企业的经营权和企业所有权的兼得。而企业并没有形成严格的监督机制,所以偷税漏税、账目不清的事情常有发生。甚至有些管理者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致社会对于企业的评价较差等,这些都制约着企业的长久发展。而这些民营企业由于在企业制度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敢贸然选择这类企业作为合作对象,从而更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3]。
三、新经济形势下民营企业的管理措施
1.提升企业素质
(1)加强企业与学校间的合作由于领导的知识结构参差不齐,民营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也急需注入新的活力,因此加强企业与学校间的合作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迫切的。结合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实行校企合作于双方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首先,对于学校来说,学生学科的专业性并不强,大多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而非实际操作,从而导致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即使有相关方面的知识也很难得到就业机会,而通过校企结合则可以打破这一局面,使学生不仅有过人的.理论知识也可以获得过硬的操作技巧。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实现校企合作不仅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培养新的生力军,而且领导可以增加相关方面的知识,弥补自己的知识短板,从而改变只靠直觉对市场和经济做出判断的方式。
(2)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仅是领导需要不断补充新知识,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样离不开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因此,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员工的素质也势在必行。每位员工都是民营企业的主人翁,对于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不断进步[4]。因此,企业要不断采取措施,努力为员工提供学习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达到全员的知识都得到更新的目的,实现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企业经常开展一些集体性活动,如:举办知识竞赛,使员工意识到与其他人之间的知识差距;进行员工间工作技能的比拼,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不定期的聚餐,增加员工间的交流,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等。总之,以上措施都是为了让员工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不会被新时代有新要求的工作淘汰。
2.改变管理模式
(1)实行企业的科学管理实现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化发展的关键在于企业的管理是否科学。变则通,不变则死。变革与否是决定企业是否能长远发展的关键。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管理,首先,要制定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推陈出新,出奇制胜。任何时候新奇的事物总是会先一步征服人们的眼球,获得人们的青睐。其次,实行专业化的管理。了解企业自身优势,分析市场形式,毕其功于一役,进行专项突破。如:高露洁公司只专注于牙膏和牙刷的制作出售,同样可以跻身于世界500强。最后,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裁撤冗员,使企业结构更加干练、紧凑。这种模式不仅能够节约成本,而且对于提高管理效率也有一定效果。
(2)改变制度管理模式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制度向现代化制度转变势在必行。传统的家族式管理使股权大部分集中于家族手中,而改变后的企业制度则是为了适应时代要求而进行的产权结构的改变。借助新资本、新技术以及新的资源等实现结构的优化合理配置[5]。若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实现企业的兼并与联合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为了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也要进行合理的内部控制。要控制内部控制力度,保障其可以覆盖企业各部门、各领域、各操作系统以包括企业内的所有人员,尤其是金融部门。为此,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控制环境,涉及理念、风格乃至外部环境等方面。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的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企业内部人员应严格接受系统控制监督。最后,一定要完善企业的问责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决定给予企业内部人员的奖惩等。
3.管理要做到精细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逐步成熟,控制好企业的成本变得尤为重要,此时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精细的操作与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可以提升员工素质、控制企业的虚耗并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等,以提高民营企业的基础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要想使精细化管理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一定要利用企业文化对员工的熏陶作用,使精细化思维成为员工习惯性行为操作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精细化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形成自上而下的制约体系,进而实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可以保证做到准确无误。同时,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在认真考核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奖惩措施,对于进步者提供相应奖励以资鼓励。
4.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实现技术创新的前提是企业技术必须要先进,之后便可以深挖企业的内部资源,达到促进企业成长的目的。首先,企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创新模式。如果企业资金雄厚且具有较大规模,可以考虑选择原始创新的模式。对于一些想要减少投入成本的民营企业,则可以考虑进行二次创新或是进行创造性的模仿等。其次,要重视技术创新。但凡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都特别重视企业技术的创新。民营企业要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再通过创新的技术为新成果的研发服务。
四、结束语
在经济新形势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于民营企业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如若长期固步自封,不加创新,便会为时代的洪流所淘汰。因此,不管是企业的领导者还是企业员工,都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使之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懂得变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此时,就要求民营企业合理地扩大规模,减少被其他企业吞并的概率。同时,在制度和管理上也应紧随时代的潮流,从而扩大民营企业的实际竞争力。总之,所有措施的采取和企业模式的转变都应建立在从实际出发的基础上,只有适合自己的才能有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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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晓媛,杨永平.新经济时代民营企业管理的对策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7):36-38.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实施,社会各界对于大学教育愈加关注,传统的学校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特点。由于民办高校的兴起,有大量学生涌入校园,虽然这带动了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是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大数据是信息技术行业的流行语,它的普及和推广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办公效率,将其与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相融合已经成为了必然。它能够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降低工作失误率,在管理过程中也更为清晰。当然,要切实发挥大数据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唯有从现状出发,调动各种因素,才能凸显其优势。
一、教育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是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与教学相结合而来的词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主要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来获取更多的数据信息和资料,对于推动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大数据背景下的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变得更为轻松,管理者可以借助网络查看学生的信息,及时快速地查询资料,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在得出结论后做出优化和调整,对于整个管理工作的向前迈进都有巨大的意义。
二、大数据背景下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新策略
早在,美国就下令注入高达2个亿的资金推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并将其广泛应用于科技、环境、药物、安全、教育等诸多领域,凸显信息技术的巨大优势。相比于传统的'数据化教学和管理方式,大数据信息检索速度快,可以开设在线课程,学生学习的方式开始多元化发展,考核评定也有了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大数据技术起步较晚,使得在实际研究中还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对此,我国教育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要转变思想,明确大数据对于高校管理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学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一)转变管理理念
管理理念是创新管理的核心,也是推动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全面实现的基础。一些老教师思想保守,不愿意接受新事物,对大数据以及大数据下的信息技术不够了解,更不愿学习。校领导要切实推动改革,积极宣传大数据下相关技术的特点和优势,在教学管理中建立数据系统,利用它强大的搜集、整理和计算能力来分析数据,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当高校管理者明确看到其作用后,就更容易接受大数据系统,并将其应用到规模化管理活动中。
(二)实施个性化教学活动
现代教学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之上,通过应用新的科学技术,可以在实际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基础数据分析使教育教学具有更高可信度,实现学习者和教育者对教育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准确判断与鉴别,为有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条件。大数据为实施个性化教育提供了可能性,实现从群体教育转向个体教育的转变,使个性化学习与差异化教学成为可能。其实,大学是一个思想自由延展的最佳时期,著名学府也致力于个性化思维的形成。所以,基于大数据背景实施个性化教学活动,是管理上新的尝试。借助大数据的优势,教师可以获取海量信息,搜集到学生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学生的优缺点,得出后续工作的主要方向,及时地改变管理方式。另外,大数据的优势还体现在民办高校教学管理的创新发展中,基于每个学生特点出发而制定的教学管理策略更具针对性,有助于良好氛围的营造,改善教学大环境。
(三)改革评价模式
民办高校作为现有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应用中采用的是对学生评价的管理模式,评价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绩,这就需要在评价的过程中采用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持续性的教学管理方法。在大数据时代,教学评估成为一种过程性的评价方法,是一种动态发展的过程,对学生的评估结论小再是一种固定性的结果。这些数据可以让教师反思,哪里需要改进。在课堂上一点点捕捉学生的微观行为的大数据,帮助老师了解学生对知识的兴趣的掌握,进而再反思我们的教学是否满足学生的需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所有的社会科学可以适应从宏观走向微观,群体走向个人,以跟踪每一个人的数据都是可能的,以及教育研究者,我们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都接近发现真正的学生。对于学生而言,教学评价对他们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他们可以从中看到自己的不足,找的需要改进的地方,并采取措施弥补。大数据背景下的大学管理评价是动态的和发展的,唯有结合学生的实际做出调整,才能更精准的评价学生,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
结束语
现如今,高校教育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民办高校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整个教学环境也出现了变化。要进一步推动民办高校科学管理,培养优秀的学生,就必须彰显技术优势,深入了解大数据下技术的创新发展,完善信息设备,让管理和学习变得更加个性化、更有针对性,从而完善工作,做出科学的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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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仁刚.大数据背景下的民办高校教学管理创新与实践[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5(10):115+114.
民法典的编辑、纂写过程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过程,它不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和现代民法典的融合,还体现除了前者在追随后者的步伐。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界将法典化运动分为两步,一是在民法典中发展知识产权的“入典”问题,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建设的“成典”问题。无论是哪一问题,都要对其进行再造。
一、知识产权法的“入典”
知识产权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从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规》到17的著作权法律《安娜法令》,再到1857年法国的商标法等,这些都是世界近代知识产权法律的开端。从欧洲的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法大致是依赖两种法系的支撑,一是英国体系,二是大陆法系。从世界的发展史上看,近代知识产权法的发源地在英国。因为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所以民法典诞生。同时,英国在对知识财产进行确认时,也将具体的财产转为了抽象的财产观,进而衍生出了一种非物质财产权,这种非物质的财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近代,一些欧洲的大陆国家在编写民法典时,大多是将财产的物质化转为债权化。在19世纪,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篡运动正式开展,在此活动中,不论是法国的《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的《德国民法典》,都是以罗马法为基准进行编纂的,并且都是将事物当作客观主体,以所有权作为其制度编篡的核心,将物权与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来建立财产权体系[1]。另外,知识产权是一个区别于传统无形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权,对其私权进行归类处理。不仅是重造了传统财产权,而且也为其进入民法典打好了理论基础。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入典”问题时,按照民法典的编篡体系来说,大致分为纳入式、糅合式及链接式三种。纳入式是指把知识产权法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在民法典中自成一篇,《俄罗斯民法典》是纳入式中最典型的代表。糅合式是指把治产权当作无形的物权,将其与一般的物权相融合,虽然与纳入式一样都是将其完全放入民法典中,但是糅合式并没有将其独写一章,《蒙古民法典》是糅合式最典型的代表。链接式是指利用民法典中的一些有关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总结概括,但知识产权自身依旧单独立法,《意大利民法典》是链接式最典型的代表。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正在慢慢的尝试将知识产权法编入其中,这也表现了民法典的进步及其创新性。与此同时,也凸显了知识产权法的思维,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的“成典”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是动态化的,自从其增添了抽象化的非物质财产权,在各大领域被广泛的应用,像是文学领域的著作权,科技领域的专利权,又或是生产领域的商标权等,无不体现着知识产权法的`身影。在19世纪下半期,知识产权法渐渐地开始体系化建设,将专利权、商标权合并为工业产权,此举动也被当时的国际立法文件认可,最有代表的法律就是《巴黎公约》。将知识产权进行体系化建设,不仅为其理论分析提供了工具,并且它也是编纂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主要体现在财产权框架中的知识产权及知识理论自身形成的体系两个方面。因为罗马法建成以来,人们对于财产只限于对物体的认知,使财产制度物质化,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财产的种类也越发抽象,进而使人们对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形成了知识产权体系化。另外,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基础是非物质化的利益,像是著作权、商标权等,当对其进行编篡时会利用这些原始权利作为模板,将知识产权进行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处理[2]。知识产权从其理论化建设过渡到制度化建设时,也可以称是法学到法典的转变。另外,当知识产权的立法从单行法转为法典法时,这一改变成为民法法典化运动的主要方向。将知识产权进行法典化,不仅能体现出人们想要追求理想的理性制度,还能够表现出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及国际趋势的变动。对于国情来说,立法者想要将知识产权法相统一,因为在知识产权法没有诞生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较为混乱,还会出现法律相冲突的表现;其次将其进行法典化,有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化管理,将分散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能够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法,进而解决了知识产权法的“成典”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及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就要在现行的法律上对法律进行完善,从而加强法律的公正性及威严性。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是必经阶段,但是法律的整改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现阶段要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提供有力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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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一德.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公序良俗为连接点[J].知识产权,2015(10):26-29.
地域文化背景下民宿空间设计研究论文
摘要:民宿是旅游地当地居民利用自己的空余住宅空间,为游客提供体验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生活的场所。随着体验式旅游的迅速发展,民宿作为体验式旅游的一种重要资源,越越来越受到外界的关注和重视。本文在分析民宿设计和地域文化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将地域文化融入民宿设计的原因和必要性,并对地域文化背景下如何协调发展民宿提出了想法和建议,为进一步推动民宿设计与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方法。
关键词:民宿设计;地域文化;环境保护;空间设计
引言
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以及旅游需求的增大,传统的只有单一住宿功能的民宿已经落伍,尤其在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地域文化成为各地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此形势下,如何设计出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民宿,并将传统建筑与现代生活设施巧妙地结合起来,以带给游客功能性、艺术性、文化性的多重体验,成为民宿设计者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1民宿设计与地域文化之间的关系
与一般的旅店、住房相比,民宿最明显的特征在于由内而外散发着浓厚的地域文化色彩。从设计的角度讲,民宿设计更注重场所的设计感和艺术感,而不是实用功能。不同地方的民宿体现不同的地域文化色彩,每一个地方的民宿都像是这个地区地域文化的标签,有着独树一帜的风格。换个角度讲,民宿是地域文化的载体,地域文化则是民宿设计的灵魂。只有将地域文化巧妙地融入民宿设计中,才能赋予民宿新的文化生命力和感染力。反过来,民宿的设计与发展也有利于对当地民俗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同时也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重建。二者和谐共生,共同发展。
2民宿设计中地域文化的形成
2.1地域文化在民宿设计中形成的原因
民宿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当地环境、文化以及空间融为一体,并依托当地环境、地形、风貌而建,体现当地文化特色,每个地区的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不同,因此其所呈现的地域文化也各有特色。民宿设计者在设计民宿时最注重的是地域文化,通过民宿设计来展现当地文化生活方式等,让游客体验到与自己所在地不同的新奇感,一旦游客对当地文化生活方式产生认同,便会成为这个地区的旅游回头客。例如上海的民宿以历史古韵为特征,杭州的民宿以古朴自然见长;上海的老房子可以让游客真切地感受到历史的变迁,而杭州的乡间民宿则可以让游客远离城市生活的喧嚣,享受“归隐”生活的惬意与舒适。归根结底,民宿反映了新一代旅游者的旅游观念和品味,是经营者为了增加收入,主动适应和迎合新一代旅游消费者品味和需求的一种经营方式。
2.2地域文化融入民宿设计中的必要性
将地域文化融入民宿设计中并不是设计师偶然的灵感,而是有着很大的现实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带动当地旅游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民宿是旅游当地经营者的产业融入地域文化元素可以增强民宿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从而吸引更多到当地旅游的游客入住,刺激当地的经济发展;②保护当地文物古迹。对比现代民宿,当地原生民宿的文化内涵更丰富,更具文化性和艺术性,也就是说具有当地地域文化色彩的民宿经济价值更高。这必然会推动当地有关部门对原生民宿的修缮和保护工作,从而使当地的文化景观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与发展;③保护和传承当地特色文化。从文化传承和发展的角度讲,民宿不仅是一种物质实体,更是文化载体,有着丰厚的文化底蕴。在民宿设计中融入地域文化可以使民宿设计者对传统民宿风格进行传承和创新,同时让当地的文化资源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3地域文化背景下如何协调发展民宿
民宿是以当地环境、地形和风貌为依托,以当地地域文化为灵魂建立起来的一种风格特征明显、文化底蕴深厚的住所。换个角度讲,民宿设计追求的不是功能,更多的是一种独有的文化体验和生活体验。但是,当前很多民宿设计师对民宿设计的内涵不甚了解,过度使用现代建筑模式,突出酒店功能设计,导致民宿建筑同质化现象严重。基于此,笔者对地域文化背景下如何协调发展民宿做了简要的论述,一方面重新申明民宿设计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提出了民宿设计的具体方法。
3.1基本原则
3.1.1生态保护的原则
民宿设计对当地的生态环境有着很高的依赖度。退一步讲,旅游消费者参与民宿旅游更多的是为了体验和感受当地的历史背景文化和生态环境等,而不单单是为了体验住宿功能。因此,民宿设计要以生态保护为原则,把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降到最低,保护当地的自然文化景观、生物多样性以及地形地貌,严格遵循生态设计理念。
3.1.2统一规划的原则
民宿旅游作为农家乐旅游的一个分支,因此设计者在设计时应当有全局意识,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合理布局,体现民宿的.特色。具体可以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完善、文化底蕴较为深厚的传统村落作为发展民宿旅游的地址,同时,也要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充分结合,不要过于标新立异,否则会破坏整体的旅游规划。
3.1.3彰显地域文化的原则
地域文化是民宿设计的灵魂。因此,在进行民宿设计时,无论是建筑外观,还是室内装修设计部分都要充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体现主人的创意和心意。比如,室内的摆设要体现乡土气息,能够唤起游客对当地地域文化的认知和认同。
3.2设计方法
3.2.1设计时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民宿设计应依据当地环境、地形、材料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①与当地环境相适应。比如,天气闷热的地方要注意通风,潮湿的地方要改善地基构造,减少湿气。②顺应地形,突出地形特征。海滨民宿可沿海岸线设计,水乡民宿可以以当地水系为脉络,呈放射状向周围扩散。③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建筑材料。依山而建的民宿,可以就地取材,用当地废弃的木材和树枝做材料,设计顶面、墙面,这不仅经济适用,而且与周围环境协调,能够营造出一种返璞归真的生活情境。
3.2.2保护当地自然环境
民宿设计应从地区环境入手,任何地方的设计,都要做到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通过设计,更好地协调自然环境,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设计之前,要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当地乡村意象和乡村风情,在设计过程中制定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防止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
3.2.3设计中合理运用各地的地域符号
每个地方的民风民俗、人文情怀等都各不相同,民宿设计要尊重和体现地域特征的文化符号,合理地利用各地的人文情怀、文化元素、地域符号等,形成地区特有的民宿空间设计。大到整个地区的民宿风格主题,小到每一间民宿室内装饰品,都要对有鲜明地域特征的文化符号进行提炼、放大、点缀,形成别具一格的地域文化氛围,让游客产生对当地文化的喜爱和认可。
3.2.4民宿设计中对地域文化的保护和延续
地域文化是当地地域符号的结合体。民宿设计不能对地域符号进行生硬的堆砌,要结合地域文化特征,积极利用周边人文风情和自然环境,对不同形式的地域符号进行合理地整合、布局,充分展现地域文化特色,提高地域文化的辨识度。
4结语
综上所述,民宿设计与地域文化传播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鲜明的地域文化为民宿设计注入了生命力与活力,反过来民宿设计又能够有效推动地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未来的民宿设计要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统一规划和彰显地域文化的原则,充分体现民宿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让民宿成为有生命力的文化艺术作品,而不是冰冷的建筑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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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信息社会时代应用型人才的多样化培养论文
一、社会生产形式的变革与特征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与特点,丹尼尔·贝尔以技术为中轴,将社会生产的发展进程划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三种形态特征,而云计算、工业4.0等概念揭示了新的社会与产业形态到来,通常将它称为“后信息社会”.
1.从后工业社会到后信息社会。
丹尼尔·贝尔广义化了后工业社会的“服务业”概念,将群体的、简单的、自足的、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过程,延拓到个性的、复杂的、协同的、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活动,其理论以人作为社会对象分析,揭示了新的人类社会劳动形式。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生产形式逐渐形成,后信息社会接踵而至。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是实现了“真正的个人化”,一是个人选择丰富化,二是个人与环境能够恰当地配合。
在后信息时代里,机器对人的了解程度不亚于人对人的了解程度;不存在时空障碍,人们可分散在多处工作和生活。
从产业的视角出发,经由产品应市、消费、淡出过程观察后信息社会的生产形式特点。工业化融合信息化,社会变革加速加剧,仅从一个构想开始,到产品设计、样品研发、成品测试、组织生产的研制过程短暂高效,队伍精悍紧凑,系统集成及横向协作比重增加;市场营销、客户服务、技术支持成为企业的一个支柱。另一方面,一种产品的创造者同时是其它产品的消费者,消费者知识结构的改变进一步强化了现代社会的特征,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制造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生活方式的变化都反映出产业经济快捷、便利、智慧、扁平的新特点。
现代生产过程代工现象日益普遍,规模生产甚至就是代工集成的过程,直接从事加工生产组装的人力更少,知识技能要求更低。产品从研发到生产,由以往的企业独自行为演变成多个上游企业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帮助产品迅速进入市场,企业从独立研发发展到购买配套、委托设计,甚至是以企业购并形式丰富自身的知识产权库容,新的产业模式将现代信息和物流网络利用到了极致。
互联网经济推进乃至颠覆了传统的产业、金融和商业观念,促使企业兴衰加剧。创新公司与风险投资成为知识经济的一个特点。行业垄断的壁垒消除,资金和技术入门的门槛变低,知识产权的保护,产品面市的短周期压力,使得大量创新公司不断新生消亡,很大程度上成为社会创新理念的原生地和创新技术的储备库。
2.新的产业结构引导人才需求走向。
后信息社会的产业既对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知识标准,也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多的素养要求。市场既需要专业精尖人才,更需要知识面宽泛的创新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业务应对人才。在当代社会的人才结构里,精通某一专业的人才和知识结构全面的通才在就业市场中同样受到欢迎。职业心理学认为,个体需要对自身的.特质进行充分挖掘,准确定位,对职业生涯进行提前规划,才能充分发挥个人优势。充分就业,不仅指绝大多数人有业可就,更指就业的品质和水平,高质量的就业使个人、企业和整个社会同时获益。因此,因人施教、因需求学应该从大学开始。
二、社会需求推动下的应用型人才培养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不仅要紧随社会经济形势,同时应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多年来,大众化高等教育为国家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素质提升起到了深刻长远的积极意义。
1.高等教育自身的困惑触发创新。
人才培养需同时考虑目标、标准、质量、方向等培养要素,既要达成培养目标,又要兼顾学生利益,因而需要不断地更新培养方式和调整培养方案,以保证教学质量并适应社会需求。这一过程中难免遇到困难与挑战。
(1)教育个性化与绝对标准间的矛盾。落实培养目标、确保培养方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实践技能的过程是个诸多教学元素的交集,尤其要求接受教育者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能够通过统一化的考核标准。通常情况下教学过程容易受到短板效应约束,相对化地处理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会影响教育声誉。
(2)基础与专业、全面与专长间的矛盾。如何把握好一般基础、专业基础、人文素养、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各环节的比例侧重始终是难解之题。
(3)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间的差异。当前专业构成多是按国家规划的学科专业门类设置,体现学科意义上的独特性和专门性,其主干课程体系也有框架,导致专业系统性与职业多样性的矛盾,培养尖端人才与因人施教的矛盾,培养方式的局限与社会经济需求的矛盾。破解对策之一是发挥个人兴趣爱好,为部分志向趋异的学生提供跨专业、多专业、专业融合、甚至弱化专业的选项,如本文所论述的跨专业培养。
(4)学生个人兴趣专长与限定方向的矛盾。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在某个定制专业中发挥学能潜力、取得学业成效,这种偏离成分如果过大,势必会影响大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
2.部分毕业生认同复合专业培养形式。
(1)对271位工科专业毕业生的调查表明,有近三成的毕业生第一年愿意考虑从事专业倚重性不高的工作,随后兴趣持续向专业宽泛岗位转移,五年时该热衷度达四成多,如图1说明了期望趋势。对跨专业多学科培养方式的看法,受访者认为如表1. (2)毕业生对专业宽泛化的教育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对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人的职业适应度做了认同排序,如表2.
三、国内外高校专业多样化办学的经验梳理
1.部分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经验。
发达工业化国家高等教育系统同样面临相似的难题,不同国家地区的办学经验各有侧重,总的思路是坚持绝对标准以保证质量,发展与经济社会需求密切关联的大学类型,加强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提升专业水平,以学分制为求学者提供利于个人发展的选择。
德国以坚持标准为其主要特征,始终重视传统主干专业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实现多专业融合,一种是基于某种主干专业的,侧重该专业某个方向的课程体系,如食品工程的奶制品专业;一种是不同专业课程模块组合的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型专业,如电子信息及市场营销、机械工程及市场营销等专业。德国高校广泛施行第二学位,一般第二专业为与主要专业不同的学科大类专业,比如工科专业学生可以再读人文社科专业的第二学位。
对未能通过某专业的课程考核按规定不能再读此专业,只能申请更换其它专业。“注重宽基础和学科交融强调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跨学科知识的广博性,注重通才教育是德国高等教育的一贯特色。”
美国大学以与时俱进的课程体系和灵活的培养方向见长,“强调科学学科的重要性,主张加强科学学科和实用课程的教学,重视课程设置的专业化,主张采用宽泛的选修制。”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利于个人发展的培养过程、体现人性化。“一般情况下,美国本科生入学之后,必须在头两年里选修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三大领域里的课程,获取规定的学分;在大学的后两年里,学生必须确定自己的专业,即自己的主修方向,并根据所选专业的有关规定,选读‘主修’课程和‘副修’课程。”前两年是最艰难的学习时期,决定了学生是否能够继续在某个专业学习,也逐步铸就了学生后继学业的学科大类,许多大学重视通才教1选择有依赖关系的课程模块,逐步进入专业领域,乃至形成最终的专业。科学完备的课程体系和灵活便捷的选课过程,为学生的深度或者广度学习提供了充分可能,课程质量标准的统一,又为学生的专业素养提供了保证。
日本大学强调本科教育要重点培养学生具备如下素质和能力:一是加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二是加强学生通用技能的掌握;三是加强学生学习态度及志向性的培养;四是加强学生综合学习经验和创造思维、沟通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等。大学的学分制度和学分计算方法相对灵活,不受科目限制。学生可以根据各学科教师的指导,按照专业、兴趣爱好及将来出路选修所喜好的科目,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大学理念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从日本大学本科课程体系的发展情况来看,本科必修课程在减少,选修课程数量在不断增加。日本大学本科课程管理中的学分制和选修制管理制度引自美国,其核心是崇尚自然,推崇学生个性发展。所以,学分制本质上是学生学习自由度的延伸,这种自由度集中体现在选修制的深度与广度上。从实质上说,选修制和学分制体现的就是个人主义文化价值观。课程管理能够服务于学生发展需要,尊重学生个体选择,鼓励自由竞争,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热情,促进学生个性健全发展。
2.国内高校专业多样化的实践。
超前的专业选择和随后的课程学习会使少部分学生不适应,会产生厌倦专业或更换学习方向的想法,长期以来国内不同背景的大学对于跨专业、专业融合、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等方面做了有成效的工作,表3列出了国内专业多样化的几种主要形式与限制因素:
在统一高考和提前填报志愿入学的情况下,学科分类和专业选择的壁垒作用始终存在,多数学校还是以面向专业自然班为主要施教单位。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在保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照顾部分学生的个性发展,始终是值得思考和实践的课题。
四、跨学科专业教学形式的探析
本文提出的融合多专业的跨专业教学形式,指的是基于一个基本学科专业的基础学习,允许学生选择不同专业的课程模块,完成规定学分和各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
1.跨学科专业培养的优势。
在通识教育和宽口径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本科基础教育框架内,开设跨学科专业的教育形式,相对弱化特定专业,允许部分学生组合选择多专业的课程模块完成学业,甚至可以跨越学科门类,侧重培育综合素养。比如机械大类的学生可以选学40%的通识与人文课程、20%的基础课程、15%的设计课程、15%的信息课程、10%的专业课程。其优越性体现在:
首先,有利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学科交叉有利于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架构,改变定向思维方式,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其次,有利于融通专业壁垒,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学生可以依据兴趣和志向灵活选择课程模块,既有专业化程度高的专门方向的教学与实践,也有以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主的复合专业选择。再次,有利于推动充分就业。跨学科专业培养开辟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通识教育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需要,促进就业择业的新途径。最后,有利于提高教育资源效益和教学质量。对于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释解了坚持必要的基础知识、同步新技术、又多专多能教育之间的应力,提高了资源效益。教师对学生学业的评价可以把握绝对标准。
2.实施构想。
在现行学分制教学的框架内,保证学业的完备性、系统性和专业性,按照方向、平台、限制等约束条件,允许学生在一定学科专业范围内组合选修课程模块。
各专业设计提供一批课程模块,各门课程标注分类属性与分级难度系数。不同级别课程学分的完成情况,以及不同类别与级别课程的冲抵方式将作为毕业及学位授予的基准。结合学分制的选课、确认、考核、重修等过程,所有课程的考核应保持标准和规范。课程模块作为基本选择单位,有多种组合形式,一个课程模块由2~3门课程构成,6~8学分左右,至多两个学期完成,这些课程在内容上有直接的依存关系,面向基本知识铺垫、专业技术展开,辅以必要的实践环节。
除参与基本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外,跨专业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做某专业方向的研究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参加毕业教学环节,还可以补充学习部分课程模块。获得所有规定学习环节的学分后,学历学位可以按原基本专业或侧重专业认同。毕业专业可以是复合型的,如机械制造-市场营销专业毕业(授工学学位),市场营销-机械制造专业毕业(授经济学学位)。
3.保障措施。
跨学科专业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催化衍生的一种局部化的教学改革,依托基础学科专业面向部分学生开展,需要相应的保障条件:
(1)开展课程模块的建设。包括课程模块要求、在专业系统中的节点位置、资源条件配属、教学团队整合等方面内容。推广适合课程模块选择的教学机制,课程模块作为学生选课、营建个人专业方向的基本单元。
(2)学校设有课程宏观建设以及认证监管的机构。一要协调各专业课程之间的联系;二要融专长教育、能力教育和素质教育为一体;三要制定课程模块的属性与级别,规定满足学科学位和专业定向的基本学业要求;四要审核确认学生研修的学分符合某专业或某跨学科专业的毕业要求。
(3)设计,公布专业学习路线图样本。此图标明基本的课程模块和其它教学要求,指导学生规划实现自己的学习计划。
(4)完善教学教务管理方法和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课程的选择与开设运行,引导学生逐步明确自己的学习方向和完备学习计划,确保完成必须的教学环节。
为了顺应后信息社会的变革趋势,突出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定位,以人为本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兴趣与职业规划需求,适应知识的传承和发展,不断转变观念,完善多种类型的现代本科教育体系,开发综合性的课程教学,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适度灵活的学制,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
参 考 文 献
[1]曹莉莉:《德国高校本科课程设置原则及结构模式分析》,《南昌教育学院学报》第6期。
[2]郭德红:《美国高等教育民主化的实践发端》,《教育与职业》第18期。
[3]郭德红:《美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学习制度》,《教育与职业》第22期。
[4]有力郭德红、吕世彦:《日本大学本科课程管理运行机制分析》,《北京教育》20第4期。
[5]和飞:《现代大学书院制的内涵与发展目标书院制》,《肇庆学院学报》20第1期。
[6][德]乌尔里希·森德勒主编:《工业4.0 即将来袭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机械工业出版社版。
[7]丹尼尔·贝尔着,高铦等译:《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新华出版社版。
[8]高桂娟:《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构成:概念与实证》,《高教发展与评估》2013年第3期。
信息社会师生互动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上网设备成本的下降和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互联网进行工作和学习。据研究,我国网民的主体以年轻人为主,在上网总人数中,学生占了很大比例,且低龄学生上网人数比例逐年增长。
信息社会的发展给传统的师生互动带来了多元化的发展,它带来了思维习惯、话语方式、生活态度、交往规范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改变。电脑网络增加了素未谋面的师生互动以及师生间非面对面的自由大胆地交流,使师生关系在距离增大的日渐机器化中变得更加直接。在互动中迸发创造性思想的过程是任何技术都无法取代的,相反,技术不仅没有削弱或取代教师的地位,反而使之在得到加强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固和发展师生间的关系。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信息社会下师生互动的影响因素。
一、师生的个性与师生互动
有效的教师个性特征是指能够对学生产生持续的、积极的、良性的影响的那一部分教师个人性格及特点研究表明,教师对待学生的态度与行为,以及由此发展出的师生关系,对学生的学习、情绪与社会性发展都有重要影响。教师良好的性格有助沟通师生感情,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很多调查资料表明,学生喜欢的教师是和蔼、热情、宽容、耐心和坦率、开朗的教师。具有这些性格特征的教师能很快地赢得学生的好感,易于和学生建立融洽的感情;还善于缓和教育工作中的紧张局面,为学生创设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在这种愉悦的环境中,师生都能体会到学习活动的意义和乐趣。特别是对于低年龄的学生,他们常从直觉印象出发去评价教师。教师活泼开朗的性格和和蔼可亲的态度,是他们在学生中赢得威信的主要条件。再如师生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理解、信任与支持,会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与人格的健康发展;相反,猜忌、敌对与冲突的师生关系则不利于学生的学校适应与社会性发展;在爱心、关怀与鼓励等师生交往环境的学生日后取得的社会经济地位,明显高于不具备这些交往环境中的学生。
师生互动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师生双方在互动中同等重要。在师生互动中,教师的个性因素影响学生,同样,学生的个性因素,诸如认知、情感、性格等也会对教师产生影响。正如巴班斯基所说:“如果没有学生积极的、自觉的学习,任何教也不会产生预期的教养效果。”
具有热情直率、活泼好动等性格的学生往往喜欢与教师交流,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能积极思考、热烈讨论、踊跃发言,并大胆向老师质疑,这就促使教师的思维处于教学兴奋状态。如果教师无论怎样启发,那些有孤僻、怯懦等不良性格的学生都羞于回答、害怕回答,一切保持沉默,拒绝与教师交流,不但教师无法把握学生学习、领悟知识的程度,而且影响教师在互动中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教师个性和学生个性在教学活动中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师生双方只有相互尊重,建立民主平等的关系,努力排除不利的因素,积极创造对教学活动有利的因素,全力合作,精神饱满地、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互动中,才能获得最佳的教育教学效果。
二、沟通方式与师生互动
师生进行沟通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特别是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更是如此。在师生沟通上,教师一般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能予以学生最恰当表现的沟通方式。一般来说,教师都会采用面对面谈话式沟通。这是最直接、最传统的沟通方式,师生直接面对,真诚而坦率地交谈,沟通的效果能立竿见影。但在某些环境下、可能有某些事情师生之间不方便直接面对面沟通,那么就需采用间接的方式。比如,电话联系。 在现代社会中,电话、手机已经十分普及,一个电话,一声问候,方便拉进彼此间的距离,而且电话沟通,能很好的避免面对面交流中的尴尬等问题,又能保证沟通及时性。而随着当今互联网的日益发展,电脑的普及,网络沟通成为新型的沟通方式。一般分为电子邮件、聊天软件(QQ、MSN等)、聊天室交流,还有现在最新的博客等。电子邮件,与传统的书信沟通作用相似,但较书信传递更为便捷,现代人更喜好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流。而QQ、MSN等聊天软件的方便、及时性,并配有强大的功能,也是交流沟通的好方法。年轻的学生们接受能力强,也是网络的积极使用者,教师若能很好的掌握学生使用网络的情况,积极利用网络资源与学生进行沟通,那么,师生间交流将更为深入,教师能了解到学生中平时不易掌握的情况,甚至能直面学生的内心世界,而作为学生也会得到教师更为完备的帮助和指导。
三、环境因素与师生互动
根据托马斯的理论观点,在教育领域教师和学生也分别对师生互动的环境有一个主观定义的过程,即教师和学生根据各自的生活的一般经验形成对对方的认识和期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所认可的行为系统。在传统的教育背景下,师生对对方的认识和期待来源于社会规范中的角色期待,即以社会规范作为参照系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在当代,绝大多数教师的早期社会化过程是受传统文化规范的影响,虽然网络规范成为他们继续社会化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年龄、固有的经验等因素使教师在网络规范的习得上相对苍白。而学生则是在网络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他们对网络技术的掌握似乎具有与生俱来的能力,因此,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是他们进行社会化的共同场所,传统和网络规范同时制约着他们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无论其处于虚拟影响下的现实环境还是现实影响下的虚拟环境中的哪一种状况,如果师生双方对互动的环境界定不同,就会产生彼此的互动行为系统的相互冲突,导致互动过程的受阻。在传统的教育背景下,教师的中心主义从来未受到质疑。虽然在课堂教学中经历了由教师为主体向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模式的转变,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转变教师是知识传递者、学生是知识汲取者这样的角色特征,因此,教师和学生公认的教育过程就是知识传递的过程。但是面对信息化大潮,学生和教师在获取信息资源上是平等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学生甚至会比教师掌握更多的知识。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在互动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单方地认为对方的角色与自己的角色同处于不同的规范系统,那么彼此都会对对方产生角色失望。比如,在虚拟影响的现实社会中,如果教师仍然把课堂教学看作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进而把自己的角色仅定位于“传道、授业、解惑”,而学生却已经在网络信息的海洋中获取了教师将要传授的基本知识,甚至比教师掌握的还要多,教师的智者形象就会受到巨大影响。同理,如果教师完成了由传统社会向网络社会的角色转变,而学生却没有完成,那么教师对学生的角色预期也会产生偏差。无论哪一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师生互动的顺利进行。所以,在信息时代,教师和学生应该从两种社会规范框架出发,通过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创设一个适合教师和学生的典型环境的标准定义,使师生在此范畴下构建各自的行动系统。
师生互动是主体情感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的暗示、感染、合作甚至竞争与冲突等,对教学效果均发挥着独特的影响作用。研究师生互动,就要重视教学过程中情感的因素,通过情感的启智功能创造更多的随机因素,使课堂变得富有生气和乐趣,充满智慧的挑战和好奇的刺激,最终使师生的生命活力在课堂中得到充分激发。师生互动的基础在于情感的沟通和相融,只有情感的相融,才能调动兴奋的情绪,触发灵感和创造力,推进言语与非言语等手段的交互活动。但师生互动远非停留在言语与非言语等手段上的交互活动,其更深层的目的在于情感的互动和人格的彼此感染。教学只有上升到这种层次,整个课堂才能具有极强的感染力,使师生感受到美的熏陶和自由的愉悦,并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兴奋,获得一种全新的感受。学生渴望的就是这种境界。
从汉穆拉比法典说起论文
法制社会不是最好的社会,最好的社会不需要法律。在最好的社会里人人爱己、人人爱人,侵权、暴力、仇杀都不会存在,大家生活在幸福的海洋中。这样的社会会有吗?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说: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有,至少目前没有,由于没有最好社会制度,那么我们只好追求次好的,那就是有各种政策的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法治社会。
事实上早在远古社会人们就意识到了条条框框的重要,针对某些不法行为部落予以相应的处罚,哪些行为应受处罚和怎么处罚,各部落都有相应的习惯和代代相传的标准。那时还没有文字,社会生活也很简单,几世纪持续延续没有大的“民愤”。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曙光――先是语言,继而是文字在地球上出现。此时社会的强大权利牢牢的掌握在奴隶主和贵族手中,对人们的'行为处罚与否,如何处罚仍由奴隶主和贵族说了算。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引起了自由民的不满,因为有些处罚显然显得太随意,要求以公开的明示的标准处罚人,成为自由民的强烈呼声。在这种背景下,成文法典诞生了,先是《乌尔纳姆法典》,接下来又是《汉穆拉比法典》,尤值一提的是《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镌刻在石柱上的法典,它以公示的形式告诉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这部法典的诞生年代是公元前1792年左右。
说到这里,我不觉得为目前中国的医生悲哀;早在3792年前权利机构就以明示的方式告诉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只有以明示的方式称不可以做的事,若有人做了才被处罚,否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在3792年后的今天中国的大夫都享受不到这种待遇,这绝非耸人听闻。事情是这样的:
前一个时期个别报纸称某医院复用了一次性的心导管,报纸认为该行为“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于是引起了众多在该院求医的患者起诉,“怀疑”自己被使用了复用的“二号管”。在诉讼过程中医院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1、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文件,心导管不是一次性导管;2、在该院就医的极个别患者因特殊情况,医院没有收费的复用了导管;3、极个别复用导管的患者没有任何损害。在诉讼中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向药监局求证导管可否复用,令人吃惊的是药监局出具便函称:根据“产品说明书”,该导管是一次性使用,而且称国家对医疗器械是否一次性使用不指定――这一便函显然与其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此时我迷茫了:作为临床大夫我是以国家规范性文件行事还是以行政机关事后的便函行事呢?
答案是明显的!
对于本案法院如何判决我不想猜测,我只是想:作为一个临床大夫 我只能以国家明示的、已经公布的规范行事。如果国家机关在其公示的标准之外还有自己掌握的标准的话,我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将无以适从,在没有最好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法治是一个次要的标准。我们都要守法,不仅是被执法者,执法者也一样。早在三千多年前就是这样,现在我有同样的要求,这并不过分。
加入WTO不仅仅是民众的事情,政府更应遵守游戏规则,否则人民将无以适从!
汉穆拉比法典的意义今天仍然适用!这也许是一种悲哀!
关于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论文
摘要:民法立法的法典化是社会理性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也是法制统一的政治需求,也算是当前法律科学化的追求目标。但是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也给民法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立法逐渐形成一种民法立法非法典化的新思潮。文章主要对民法立法的法典化以及非法典化展开讨论,并重点阐述了民法立法非法典化的重要意义,供相关供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非法典化
引言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不止一次被国家议程所提及,可惜的是,时至今日仍然未能制定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在欧盟国家民法非法典化趋势日盛的情况下,中国是应该追随欧洲法制先进国家的足迹探索民法非法典化的问题,还是应该早日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的探讨非常多。基于《民法总则》的出台,文章就从中国民法立法本土化、传统化的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民法立法法典化和非法典化。
1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综合比较
1.1两大法系的哲学基础
理性主义认为必须用完全符合人的理性或人性的法律代替旧法律或对后者进行深刻改造,并认为新的法律应该是成文形式、内容完备详尽、表达明确和编排合乎逻辑的,能使每个成年公民都能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律的形式理性认为人们应当在一部唯一的、经过系统划分的法典中对公民的权利清晰地加以规定,以便每个成年人都能知道他的权利并且独立地对权利加以运用。目前我国部分学者也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赞成民法法典化。
成文的法律具有稳定性,但不能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而具有滞后性。英美法系主张自由裁量主义,法官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兼顾平衡法的价值,结合案件事实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当确定人们必须受其支配的法规时,感到的时间的必然性、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社会政策上公认的或无意识的直觉知识,以及法官与其同胞共有的偏见,都要比演绎推理的作用大得多。法律表现了一个国家几个世纪以来的发展史,我们不能仅仅把它看成好像数学书本中的一些公理和定理。
1.2两大法系的历史渊源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主要是关于人、家庭、继承、财产、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契约等民事法律方面的规范,也有一些刑事和诉讼程序方面的规范。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文艺复兴的到来,罗马法逐渐复兴。中世纪的欧洲分裂得较为严重,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习惯。仅法国,其南部适用成文法,北部便适用日耳曼习惯法。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颁布、施行成文法成为国家内部规则统一的重要举措。
英美法系因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而得名,英国普通法是统一的中央政权下的产物。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由于英国曾是“日不落”帝国而推广到世界各地。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的方式维持着法律的稳定,在遵循前例的过程中,遵守先前审判过程中坚持的原则、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抽象的法律规则或许有不同的释义,但将一个案件同另一个案件相比并抽象其相同因素,再不断地应用到新的案件之中有利于维持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依照判例的过程,其实质是再创造的过程。因而与成文法相比,判例法的优点在于法律规范稳定、明确、具体,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
1.3两大法系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法律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对经济有着信号作用、自我承诺作用,即通过法律预示、指引着市场主体的行为。在发展中国家,行政权经常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因而通过法律的方式限制行政权,保障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在很大程度上能激发企业家的积极性。
对于发展中国家,普通法的体制是比较有利于发展的,它比较有效率。但一个发展中国家若本身保持着大陆法系的特点,将本国法律创新、移植为英美法系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是其一。其二,英美法系之所以能保持促进效率提高的势头是因为有着优秀的法律职业人群,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在本科教学中传播法律知识,并以抽象逻辑划分学科开展教学。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都从律师中选拔产生,而律师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学术素养。因此,在衡量改革成本,权衡法律传统以后哪种法系能更好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很难确定。
2民法立法非非法典化的意义
脱离现实去争论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是没有意义的,完善民法立法的目的为的就是使民法更适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司法现实。中国的民法立法还没有到达一个很完备的阶段,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之内,中国的民法立法应当秉持本土化、传统化、包容化的理念去转变、去发展,这是一个持续开放的过程。但是,这个开放不是面对西方文化、西方法律传统的开放,而更主要的是挖掘、甄别、筛选、恢复自近代以来我们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原来盲目摒弃的、与西方法律文明相冲突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以及一些有实践价值的司法传统。
2.1民法立法非法典化,有利于在保持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为主流的前提下,审慎的引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的部分
西方的法文化促进了物资文明的高度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发挖了个人潜质,但也带来了贫富悬殊以及对外在环境的掠夺性的破坏。而中国传统法文化主要还是以儒家伦理为内核,讲究“天人合一”,讲究社会的和谐,讲究教化对整个社会关系的正面作用。打一个不怎么恰当的比方,西方法律文化就像是西医西药,它已经到了一个DNA层面、准分子层面去研究病理医理和药理,当然具备极高的科学性,我们投医问药还是主要依赖西医。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像是中医,其中很大一部分没有被科学论证,但也并非毫无是处,它所倡导的全身调理、阴阳平衡以及事先预防等种种理念,对于疾病的辅助治疗是非常有效的。因此,我们之前全面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行为,站在后来人的角度去反思,似乎有c矫枉过正。现在,中国的'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一个较高的程度,政局稳定,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是到应该花精力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相对合理的元素并将其法律化的历史阶段了。这样的一个过程,必然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浅到深的。非法典化的立法原则可以灵活及时的使其法条化、固定化,为中国民法的本土化、传统化提供便利。
2.2民法立法非法典化,有利于在以坚持现有司法制度的前提下,恢复适用部分具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降低司法成本,调和社会矛盾
由于东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中国法律制度与西方法律制度,有着鲜明的区别。在我国清末时期,政治体制的落后被尖锐社会矛盾倒逼,仓促进行法律现代化,不假思索的全盘接受了西方法律制度。从十九世纪至今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虽然在大多数领域证实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与科学性,但是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调整民生民俗、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方面,西方个人主义倾向的文化传统与中国家族式文化传统显得非常格格不入。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着重要地位的诸如“保甲” 、“嫡长子继承”、“父债子偿”等制度,虽然看似与现代法律精神有所冲突,但是抛开西方法律文化先入为主的影响,仔细思考之后,其实这些制度在正当性上并没有问题,冲突的只是中西方文化与价值观。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是在中国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慢慢建立完善起来的,在处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起到的正面作用,远比生搬硬套西方法律制度来的有效,产生的司法后果也更能为国人所接受。因此,我们这一代法律人,把西方法律制度改头换面拿来用,并没有什么独到之处,而真正需要的,是改良并恢复那部分适合中国社会独特性的传统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民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有相当大的弹性和宽容度,逐步把相关的传统内容纳入到司法实践中去。
2.3民法立法非法典化,有利于及时有效的消除西方法律文化中不适用于中国社会的部分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产生的消极影响
西方民法的理论根源基于市民社会,无论是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以至于文艺复兴之后从意大利起源的近现代商业文化,甚至发源于中东的犹太文明、波斯文明或伊斯兰文明,无不重视经商贸易,从这样的文化土壤中发展起来的市民法,从骨子里带有个人主义与拜物主义的基因。西方民法精神重视契约、规则、独立,讲究自由、平等、诚信,这一系列的理念给清末封闭的中国封建社会带来了压倒性的冲击,这是进步的,是需要接受的。但与此同时,这样的法文化也带来一种把所有社会关系物化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西方社会的人际关系理性但陷于冷漠,无法反映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客观存在的感情、伦理以及这样的感情、伦理在调整社会关系中起到的各种作用。而中国社会,说到底还没有彻底走出熟人社会(同时,笔者认为熟人社会和市民社会没有孰优孰劣之分),这样一种冷冰冰的西方法文化并不是包治所有中国社会问题的灵药,其中不适用中国社会传统的理念、制度,应当也必然会在中国法律本土化的发展进程中扬弃。比如,婚姻并非是简单的契约,而相邻也绝非仅限于物权,至于自然人破产的制度,笔者认为就不应当被引入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来。这一系列的不兼容都需要我们在立法中善加取舍,只有坚持民法立法的非法典化,才能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日益精进。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探讨必须要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脱离现实的争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民法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争议最终要归结于哲学问题上。到底是我们认为应当制定法典而产生了民法法典化,还是历史时代的巨轮选择了民法法典而推动我们去编撰这样一部民法典,还是说坚持推行非法典化,这是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但是无论是秉承哪一种观点,首先都必须要立足于我国国情,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民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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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青.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J].中外法学,,26(06):1483-1499.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力建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单的说就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其他各种经济体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国独特的经济体制,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共同协调不同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请注明:中国民商法与经济法既相互补充,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法律主体的根本利益,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要全面的理解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要深入的理解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念。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机会;第二、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三、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经济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调整;第五、赋予了企业高度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民商合一不断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三)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巨大争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这就导致了经济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法加强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时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完善。为了更加清楚的反应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 市场经济治理观念方面的差别
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经济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主动的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他们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经济法则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其相关规范,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2. 保护的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而经济法虽然也起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要求社会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它的法律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
3. 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讲,民商法所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相对的平等,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 二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同的。中国怎么样?它们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是同质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但不会产生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弥补的作用。
2. 二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围还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 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间各个法律要素的主体不尽相同。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诚信原则在两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内在联系,相互融合发展,不断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从而才能够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干预方面具有宏观调控的特点。可是, 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跟随很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开展有效的约束干预,很容易在未来的工作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届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大。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明确, 从而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得到足够的支持。
一、民商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构成,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简单而言, 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同时针对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受益权等, 都做出了较多的规范和保护[1] 。但是, 民商法本身的管理范围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 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方面、资产方面都表现的比较复杂, 想要通过民商法来做出完全的保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还必须联合其他的法律条文来共同完成。对于民商法而言,其在广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 还包括了经济法、经融法的一些相关内容,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优化等, 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在日后的讨论中, 还是需要进一步开展的[2] 。
二、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本身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是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经过多次的变革,因此在经济法的成立时间上是比较晚的。在最初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成立和实施, 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 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后,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 并没有达到一个特别合理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又重新的制定和落实[3] 。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 主要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 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的和谐经济模式能够得到长久的延续[4] 。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 一) 调整范围内存在共同点、不同点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 必须是在各项法律条文的作用下来完成的。法律条文的制定,是从客观情况出发的, 具有强制性、约束性。而市场经济表现的特别活泛, 在各项操作手段和盈利模式上,都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方式来完成。为此,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存在, 都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可以走向一个美好的未来而存在的。在调整范围上, 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为了国家的市场经济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 因此提供的服务目标是一致的。但是, 两者的服务对象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民商法的服务对象,比较强调的是个体,更加偏重于社会上的民生; 经济法则更加趋向于从国家的角度来出发,是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 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民生,两者表现的对象不同,因此在执行的相关手段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 二) 取向表现为同质、共生特点
现如今的国内市场经济表现为繁荣状态,不仅促进了很多行业的进步,同时也在吸引大量的外资企业。从表面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国家收入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可是, 在内部的市场经济斗争方面,仍然展现的非常显著,尤其是各个行业内部的竞争以及外资对本土企业的打压, 这些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在大环境上分析,现下的国际局势也是比较紧张的,在经历过战争以后,市场就变成了没有硝烟的战场。为此,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共同作用时, 主要是为了将国内的市场经济做出更好的稳固处理,民商法是从个体角度出发,表现为细节上的管理和束缚,减少因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错误举动; 经济法则是从国内的整体利益来出发, 针对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些大型问题, 或者是大型企业进行调控和处理,特别是垄断方面的管理和杜绝,都要依靠经济法来完成。
( 三) 两者的职能作用表现为互补关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 并不是在一开始就拥有了今天的繁荣现象,而是在经过大量的事件变革和国内制度革新以后,才逐步拥有了今天的成就。所以,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成果来之不易, 绝对不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因素而出现流失的现象。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执行过程中,两者并不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相反的,在实际帮工过程中,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明知未拒绝以
默许表示接受; 3: 无偿性,即被帮工人不支付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区别于一般的请客吃饭或者薄礼相赠。在实际过程中,认定帮工关系的成立,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 二) 义务帮工与雇佣、无偿委托、无因管理
1. 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
相似之处,被帮工人与雇主都对劳务提供者有选任注意义务,但是程度要求仍有不同,这一点法律无法做出具体规定,取决于法官在实际案情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解释》13 条规定被帮工人承担类似雇主责任的原因,即无过错责任。第一,二者的人身依赖性程度不同。雇佣的首要原则是支配, 劳动者的行为取决于雇主的安排,如果超出指挥范畴,则会面临违约解雇的法律后果; 义务帮工则不同,帮工人对帮工活动享有极大的自由,即使做出与被帮工人目的不同行为, 其可以选择退出帮工,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第二,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监管仍待完善,在基本的劳动报酬, 工伤理赔尚不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 如果将义务帮工与一般的雇员置于同等法律地位,将被帮工人责任归入雇主责任统一调整,无疑是为无偿劳动关系的存在打开了法律窗口,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将难上加难。正如前文所说的,义务帮工的主体双方应为自然人,若一方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仍可主张无偿劳务的话,对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维权之路构成极大障碍。
2. 义务帮工与无偿委托合同
二者成立的基础多基于人身信赖。最显著的区别
是,即使在都无偿的情况下提供劳务,无偿委托也存在法律约定或者事前的契约合意,另外,无偿委托存在转委托情形,义务帮工则不可以,人身性要求帮工人需亲力亲为。
3. 义务帮工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事前没有合意的过程,管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当时的环境,被管理人没有任何的主观意志与指示行为,对管理人也没有选任监督的可能,一切来源于管理人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为的行为后果来判断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而被帮工人却提供工作场所与工作范围。
( 三) 本案探析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应与同乘的 5 人均成立帮工关系,二审仅以受害人为被帮工人为由,而不适用《解释》13 条中的被帮工人责任,以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显属不当,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余额应由被帮工人各承担 1 /5,义务帮工所发生的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 其责任承担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 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连带责任成立的应有之义,从而秉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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