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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判:规范企业行为的必要手段
企业在追求最大化利润时要不要讲道德?企业行为是否具有道德的属性?道德评判能否适用于企业行为的业绩评价?从企业行为所固有的伦理关系、社会文明进步对企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企业行为中现实的.伦理代价、全球企业管理的道德化趋势以及道德评判本身所拥有的经济特质等方面来看,道德评判是规范企业行为的必要手段之一,加强企业伦理思想建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作 者:罗建文 李连根 李惠阳 作者单位:湘潭工学院,人文社会科系,湖南,湘潭,411201 刊 名: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 JOURNAL OF XIANGT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年,卷(期): 4(1)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道德评判 企业行为 伦理整合 道德原则各位朋友:
联想控股的微信公共账号正式开通了,这对公司来说是件大事,一则,我们需要让朋友们用互动的方式更深入、全面的了解我们,我们也希望能更直接地听到朋友们的宝贵意见,二则,我自己也可以更方便跟大家“见面”、聊天,一起探讨一些有意思的话题。有些可能我感兴趣,有些可能大家感兴趣,当然,未必有结论。但是讨论、辩论本身就很愉快,它常常会使你灵光闪现,受到启发。
我喜欢和人讨论。看了本好书就想和作者谈,看了部好影视片就想和导演谈,其实都是在某一点,某一方面受到了启发,或有不同的想法想深究以扩大战果的。我听“罗辑思维”就颇有感触。我是录下来,有空就听。心里想一个人怎么能读这么多的书,而且能从“泡妞”愣联到“互联网思维”,这种思维大幅度跳跃的联系有的还真很有道理,令我拍手叫绝,恨不得想举例补充。也有的观点我则觉得要商榷。当然,除了和学者外,和在第一线干活的企业工作者,包括我的联想同事可讨论的话题就更多、更丰富了。
在这里,我想特别谈谈创新,创业。我起家的行业,就是今天联想集团所在的行业,属于IT大行业里的,这是个近半个世纪以来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行业。它不断地创新、不断地有新人领跑,同时也不断地有大批的人掉队,甚至被甩出轨道。今天它已经全面渗透到各行各业。再传统的行业,包括联想控股经营的消费类行业、新型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不和大数据联系在一起,不很好地利用移动互联网服务,你就只能在红海中苦苦挣扎。
因此,能不能在你的行业中,在你的企业中,引入互联网思维及成果进行创新、突破,就真有可能不再是“吃得好不好”的问题,而是“会不会饿死”的问题了。
但说起来创新,企业的行业不同、历史不同、规模不同,更重要的是领导人的风格不同,不同的企业怎么创新?这都是值得我们企业工作者必须琢磨(包括看人家怎么做)、实践的,
而关键是敢试、敢闯,试完后要再琢磨改了再试。之所以80后、90后领导的企业更敢创新,就是他们光着脚,更接地气,更敢闯。那像我们这些有大小不同的坛坛罐罐的企业怎么办呢?
在我的脑子里,如何让企业活得长、活得好,百年老店则是第一重要的问题。创新是让企业活得长、活得好的必要手段,但绝不是充分必要手段。仅靠创新,即使成功,企业会突然呈现威力。然而最后会像在长跑比赛中的选手,中途某一段突然超越对手领跑而光鲜一时,后来又被人超越,甚至因体力透支落到了最后。
社会会因企业的创新不断进步,即使你的企业垮了,你也可以自豪地说,我曾经在某个领域创新过,推动了本行业的进步,说得对。但我还是想让我们自己的.企业能做百年老店,能活得长点。总结起来,我的意思是:不创新就会堕落或庸庸碌碌,甚至活不下去;但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思想去领导企业,技术创新、业务模式的创新都很有可能让企业昙花一现。
我学习过今天互联网领域领跑的BAT,它们都有了十几年的历史,不仅在竞争中划亮了一根火柴,难能可贵的是它们研究战略、研究企业文化、研究以人为本,就能把火柴燃成了火炬,最后燃成了燎原之火。他们的管理基础都是非常扎实的。
至于说创业,那是一个有更多年轻人关心的话题,也是曾让我摔得鼻青脸肿,至今还满是伤病的话题,只要大家感兴趣,联想人会特别愿意与朋友们切磋。我们有一个叫“联想之星”的创业培训,首期有4个亿的天使投资基金,就是要通过培训过程中的互动讨论、孵化器投资,以及和业内朋友们的相互合作,在中国大地形成无边的星星之火,最后能够星火燎原,推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善。
创新创业是大势所趋,它所蕴含的无限空间令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兴奋不已,我们能做的就是永不停止地思考和实践。相信在联想控股新开设的这个“微空间”里,不仅能让大家更多地了解联想的成长,同时还会有更多有意思的讨论甚至辩论,让我们相互启发,相互促进,交到更多的朋友。
规范企业排污行为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督促企业切实担负起环保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变末端治理为预防为主,变环保部门监管为企业自主行为,实施对企业环保规范化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排污企业中实行企业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我县范围内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化工、供热、建陶、造纸、纺织、印染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等行业及其他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重点是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和污水处理厂。
二、企业承诺内容
企业公开承诺内容为:
我们做如下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自觉履行环保职责,加强和落实自我管理机制,规范操作,不直排、不偷排,定期检修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坚决做到“四个杜绝”;
(三)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四)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擅自增设污染工序和扩大生产规模;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制定奖惩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环保意识。完善企业环境档案资料,实现环保规范化管理;
(六)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分级分类管理和监督,不隐瞒、不欺骗。如实申报排污状况,自觉缴纳排污费;
(七)严格按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求,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及时更新装备,加大环保投入,按环保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八)建立企业和周边群众良好和谐的关系,力争做到无环保举报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九)加强厂容厂貌管理,争创生态文明企业;
(十)设立环保举报电话。如有群众打电话投诉环境问题,我们将及时予以解决。如违背承诺,我们将主动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并勇于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环保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宣教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调度协调。
(二)严格标准:企业须在厂门口显著位置制作宣传牌,标示承诺内容。宣传牌的尺寸、内容、悬挂位置进行统一规范。
(三)检查验收:县环保局将于8月底组织有关科室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分类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排污企业中开展自我管理实施环保分类升级的意见》要求,对企业进行评比和分类管理,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宣传一批先进企业的环保管理经验、做法;公开曝光一批有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行为
面对入世要求,立足工商职能,规范企业行为,推动企业诚实守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勇于探索.
作 者:黄立 作者单位: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刊 名: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英文刊名: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年,卷(期): “”(11) 分类号:F2 关键词:浅析企业道德失范行为的社会危害与根源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企业存在许多道德失范行为,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社会效率、社会公平和社会道德.探讨企业道德失范行为的.经济体制原因和文化传统原因,有助于对企业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必要的参考.
作 者:任晓娜 梁喜书 作者单位:石油大学(北京)人文及社会科学部,北京,昌平,102249 刊 名: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9(1) 分类号:B822.98 关键词:体制转轨 企业道德 失范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七、【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八、【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应当尽职调查,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九、【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十、【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十一、【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权不得享受股权增值收益,并按“实际出资与期末净资产孰低”原则予以清退。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
十二、【财务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十三、【产权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十四、【配合整改】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十五、【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十六、【监督检查】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检查处理结果视情抄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十七、【其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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