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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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及风险防范(共含12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XiongX”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篇1: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一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于8月1日年满60周岁。

由于之前与公司管理层在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时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多次在公开场合批评公司既定的建设和经营方针,公司管理层多次授意人力资源部处理该员工。

207月3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王某书面发文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告知王某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合同自20&&年8月1日起终止。

王某不服,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要求双方劳动关系应该持续至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双方争议后王某投诉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消灭,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包括(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属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那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涵义是否一致,从因果关系看,劳动者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并非所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个时候才符合劳动法44条规定的情形。

风险防控:

企业在处理员工合同终止事项时,要注意依法操作。

一方面,企业需要书面确认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的续订意向,并注明公司不降低其薪资待遇,若员工依然拒签,则要求其签署确认文书,否则将会面临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同时企业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时,要注意灵活处理。

无论员工愿意续订还是拒绝续订,都应最好在期限届满前履行完订立或确认手续。

再比如员工即将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适当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要采取书面形式,比如终止合同通知书,不但需要是书面的,而且必须送达员工。

送达方式可以是当面签收,如果员工拒绝签字,则应该以员工预留的送达地址为准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预防不必要的风险。

篇2: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案情

我们公司原隶属于集团的下属分公司,因股东管理发生分歧,从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了一家全新的公司。

现在公司大部分是老员工,之前签的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新公司给原来的老员工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员工不愿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该怎样才能让大家自愿签新合同呢?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新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企业是否该给员工赔偿金?如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要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

案例解读:

1、公司因股东关联发生分歧,脱离原公司,分立为一家新公司

2、新公司的员工为之前的老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新公司愿意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部分员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目的:

1、让大家愿意签订合同

2、如果不签到该不该给补偿

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类型

案例解析:

今天的案例有点意思,我内心蠢蠢欲动,开始我也有点迷茫,到底赔钱不赔钱啊,好像不用赔钱的,但是看看别人的分析,似乎要赔钱~~不行,我怎么能允许自己迷迷糊糊的,我要搞清楚这个事情,于是赶紧把我知道的各项法律都翻了一圈,然后我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下面把我的分析过程给大家参考一下,至于对不对,你来决定:

一、用人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吗?

我首先想到的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就可以。

如果员工不同意履行劳动合同,那要不要赔偿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现在用人单位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无法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我觉得基本上不用赔偿。

然而我又多想了几遍,觉得不放心,毕竟劳动合同变更可是大事,员工要是闹起来,我这点证据不足啊。

二、用人单位变更要不要跟员工协商一致?

因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样一说,员工如果不认可劳动合同变更是不是要赔偿??我开始犹豫了,人家以前工作是在集团公司,现在是在一个新公司,人家有权利拒绝啊。

我赶紧去翻一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看看有没有相关解释,果真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一说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过什么叫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我不太确定啊,那我赶紧去找相关解释,还真找到了(我们的法律其实还算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这个概念清楚了,员工确实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那么是不是要支付赔偿金了?这条法律好像提到了赔偿。

(我知道你们已经被我绕晕,哈哈,不厚道的`偷笑)

不过法律有一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是什么鬼?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有涉嫌任何一条,员工不想跟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公司没有38条的情形,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后我顺便翻了一下这条解释的后续: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回答了我的疑问,没有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承认怎么处理?

三、公司该怎么办?

相信很多人已经被绕晕,我来画一个很清晰的流程图:(支付:支付补偿金,不支付:不支付补偿金)

现在案例中的楼主,现在知晓该怎么办了吧?对照这个流程图,看看自己公司符合哪一项?

不过要注意的是: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定也要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包括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员工本人统一签订固定期限的也可以,现在是员工不同意,所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篇3:常见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风险1.顾关系乱开收入证明

王某持D公司的一纸收入证明申请仲裁,该收入证明显示王某的年薪为10万元,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D公司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0余万元。

D公司称该收入证明只是为了方便王某办理信用卡,故向法院起诉。

风险:劳动者在完成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后,关于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王某提交工资发放及收入证明的前提下,如D公司无法提出足以反驳该收入证明的事实及理由,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提示:该案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用人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做出例外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风险2.签约后拒发合同文本

钱某是一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去年,他应聘到E公司工作,今年6月份,他工作已经整一年了。

可直到8月初,该公司也始终没提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儿,与他同时到公司的还有几位同事。

前不久,在员工们的'要求下,公司答应签合同,但签完之后,一直未向钱某等人提供合同文本。

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按月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如公司扣押钱某的劳动合同文本超过一年,则钱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可能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进而丧失胜诉权。

提示: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合同。

针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合同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取证可有效缓解仲裁、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题。

风险3.未续约仍然继续用工

张小姐与F公司签订了至的两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张小姐继续在F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离职。

此后,张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两月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期间,F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合同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2个月。

提示: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用工,应续签或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同样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风险4.玩伎俩胡乱签名盖章

孙某、李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A公司称已与孙某、李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并称二人未与公司当面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合同书上仅盖有个人印章(未备案)。

孙某、李某二人均否认该签章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

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

A公司如无法证明该合同系二人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示: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以避免张冠李戴,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刻制手章的,应当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发放时做好签字确认工作。

风险5.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

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刘某与B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为1400元,但刘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1400元通过银行发放,剩余3600元现金发放。

合同到期后,B公司要求以月实际工资14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刘某不同意续签,遂产生纠纷。

风险:工资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的补偿,在本案中刘某如无法提供另外3600元收入的证据,则只能按照1400元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提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如劳动者已经不慎签订了“阴阳合同”,则应利用录音笔、手机等工具收集相应的证据,并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风险6.缴社保不依实际工资

张某为C公司办公室文员,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为6000元,C公司按照最低标准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发生工伤后,社保部门告知其仅能享受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

风险: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

双方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后,张某可能无法享受正常休假及加班工资。

如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能承担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损失。

提示:如工作岗位不适合非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非农业户口人员可向社保部门投诉,农业户口人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社会保险补偿金。

篇4:劳动合同风险防范案例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典型案例:

刘某是A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间A公司出资送刘某到国外进行技术培训,并与刘某签订了3年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

培训结束后第一年,刘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约。

刘某擅自离职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A公司得知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裁决刘某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全、虚假信息。

法律对策:

1、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该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

3、劳动者申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体检书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篇5:劳动合同风险防范案例

典型案例:

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10个月,试用第9个月,A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刘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风险提示:

1、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标准;

2、重复约定试用期;

3、签订单独试用合同;

4、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

5、试用期随意解雇。

法律对策:

1、试用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约定,不得超期;

2、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

3、切忌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不仅达不到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反而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试用期工资必须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解雇员工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绩效考核结果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直接和最有用的说明,应将考核标准公示或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相关制度学习,并编制签到表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劳动期限和试用期的对应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可约定的试用期期限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至3年(不含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期限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包含3年)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调整工作岗位的风险防范

典型案例: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战略性业务合并,在合并过程中,A公司将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李某在调整之列,其多次找到公司,以离家远为由拒绝接受调整。

对此,A公司因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视其为严重违纪,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处理。

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认为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故裁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1、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自主管理权限制;

2、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律对策:

1、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可变更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空白部分设计调岗调薪条款,如“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员工的职务,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约定“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员工绩效考核情况以及员工的工作年限、奖罚纪录、岗位变化等,调整员工的工资”;

2、保留员工日常绩效考核记录及员工签字确认的违纪记录等;

3、增加员工对合同变更事项的书面确认流程;

4、保留员工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解除严重违纪员工的风险防范

典型案例:

宋某是A公司财务人员,其上班时间擅自溜出公司到其他企业兼职财务工作,被公司发现,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宋某严重违纪给A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为由,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1、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和“重大损害”的标准及量化问题;

2、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收集。

法律对策:

1、必须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败诉风险极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在该类纠纷中,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

4)有关视听资料;

5)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2、收集证据的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

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

3)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

3、制作和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注意用词和正确填写解除理由:避免使用“开除”等字眼,规范用语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员工拒绝签收时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A、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或者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B、《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员工承诺不缴纳社医保的风险提示

典型案例:

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个人原因,李某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己不要求缴纳保险。

劳动合同期限内,李某主动辞职。

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按时为自己缴纳保险为由,才提出辞职,故要求A公司支付其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单位辞退员工时才应支付的,李某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且李某自己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委认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医保是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1、公司不缴纳社医保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责任;

2、公司不缴纳社医保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对策:

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医保,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六、辞退怀孕员工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张某为A公司行政人员,负责A公司考勤管理,劳动合同期限内,张某发现怀孕,便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上班,A公司向张某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内到公司报到,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但因张某不愿到公司领取书面返岗通知书,故公司采用快递方式邮寄给张某,但张某现住址没有告知A公司,A公司只有将返岗通知书寄往劳动合同上面写明的张某的住址,但张某实际已不在该住址居住。

生产完后,张某到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张某公司已按张某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已不是A公司员工。

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定,A公司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并未送到到劳动者手中,并不发生劳动合同效力,而且A公司章程中并没有关于限期返岗通知书的规定,故恢复张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1、员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因为员工怀孕要求解除合同;

2、员工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注意具体的操作流程。

法律对策:

1、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及内容合理合法;

2、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怀孕期间女员工请假流程规定,不按规定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3、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超过一定时间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定时对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并制作和保留员工签到表;

5、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书面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地址提供不准确或地址有变更未及时通知公司的,导致无法接收公司材料的不利后果由劳动者承担;

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劳动者提供的地址,并保留好快递面单和签收单,如果员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司可以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后,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旷工员工进行解除合同的处理。

七、企业地址变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典型案例:

陈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经营战略调整,A公司需搬离到外省,陈某不愿意到外省工作,故申请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后,陈某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A公司认为陈某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定,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裁定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员工因企业地址变更,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对策: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址为某省某市,在该省或者该市范围内,愿意接受办公地址的变动;

2、因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员工主动离职,可以要求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与公司地址变更无关。

八、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典型案例:

苏某为A公司员工,合同有效期内,A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书,A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经济赔偿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后,苏某在当地社保局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但A公司拒绝为苏某办理有关手续,导致苏某不能领取保险金,故苏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仲裁委认定,A公司有义务为苏某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因A公司原因导致苏某不能领取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风险提示:

1、员工离职后公司人事档案转移的义务;

2、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面临的经济赔偿风险。

法律对策:

1、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2、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员工可以领取的工资及赔偿金等费用的金额、且有员工保证领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经济权利的承诺等条款。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后,无需另行出具离职申请;

3、要求员工在领取工资及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后出具书面的收条,并保留好该收条和银行转账的凭证;

4、因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关于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有义务进行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为“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十五日之内,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于档案和社保转移一般均要求劳动者有新的接收单位,所以有时劳动者没有接收单位的话,反而会不来接收档案关系,这样容易给公司留下赔偿的隐患。

故公司应在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时要求离职员工事先签署承诺文件,保证其在离职后15日内提供新的用人单位的,否则其不得向公司主张未按时转移人事档案所造成的损失。

篇6: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我在大连某外企工作,和公司的合同为3年(8月1日 至 307月31日)。违约金为15000 每年5000元

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如下:

乙方(就是我本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伍千元整)。

现在我要辞职,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交纳15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1年少于2年的,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2年不满3年的,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

而我现在已经工作了1年零8个月,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我需要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我在想我们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按照月来计算,而且公司这样要求我们叫违约金是否合理?

在我们的合同上,仅仅就说了“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这么一条,而没有详细的解释,那么我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时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如何呢?

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批年限为一年的合同,他们的违约金都是按照月来计算的。

急盼回复,谢谢,谢谢!

[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篇7: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违约金

【案由】

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董事长

被诉人:刘某,男,37岁,汉族,原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高级技工。

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总经理。

4月16日,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刘某,不辞而别,跳到当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任管理部经理、被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经营顿时陷入困境。申诉人遂与被诉人及第三人交涉,多次被拒绝的情况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1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80000元,第三人连带赔偿两项之70%共计420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被诉人刘某,l 981年7月,省交通技校毕业分配到申诉人某货运公司工作;1993年6月获得高级技工证书,同年9月担任申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1995年,申诉人根据上级要求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人劳处起草了《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同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办法》,并下发各科室和下属经济核算单位学习、宣传。《办法》规定:管理人员违约金数额为12000元/年、驾驶员为4000元/年、其他人员3000元/年。被诉人刘某作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曾参与讨论《办法》并在通过后安排所在大修厂职工学习、193月6日,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从当地劳动局购买),合同规定:刘某,岗位为管理、附属大修厂厂长;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空白;同月l 9日,公司人劳处将刘某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填写“4000元/年”后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刘某拿到经签证的劳动合同书时,末提出异议。年4月1日,刘某向公司董事长林某表示“想调动工作”,请林某方便,林某当即拒绝;4月中旬,林某在外了解到刘某正在为调换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工作准备时,又做刘某工作,表示愿意考虑给其每月加薪800元,希望刘某支持,刘某当时未表态。1996年4月l 6日刘某不辞而别,出任第三人管理部经理,月薪4800元,并支取4月份工资。刘某走后,申诉人原有一些业务随即被刘某拉走,给申诉人亦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另查,刘某在申诉人工作期间,在l995年6月和11月曾先后被派到大众汽车工司和一汽培训中心学习,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资料费、往返路费、出差学习津贴及工资总计1,367,236元。

【分析意见】

1.被诉人刘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①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刘某在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10年期的劳动合同仅40天就不辞而别,违反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在法律并未依法解除,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经鉴证的刘某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条款处否有故,能否作为刘某违约时申诉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呢?对违约者的处罚,应当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企业制定的办法,如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执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能执行。该公司制定的《办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依据。因此不存在刘某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就负责按12000元/年违约金标准支付申诉人的违约金的问题,申诉人要求刘某支付12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就不能支持。

3.那么,对刘某违约行为所造成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不负责呢?当然不是,因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为招收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培训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劳动者在违约时,应当负责赔偿。申诉人曾为刘某的职业技术培训支付13672.26元培训费用,刘某应当负责赔偿。考虑到刘某培训后尚未为企业服务满一年,而合同期限又为10年的实际,刘某应当全额赔偿这笔培训费用。至于赔偿申诉人汽车入修厂直接生产经营损失问题,其认定就相当困难了,因为就我国目前国情实际.人际关系在业务中有相当大的作用,业务单位是选择申诉人处还是第三人处修车是他们的自由,刘某利用在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形成业务人际往来关系,到第三人处大展宏图,申诉人肯定遭受经济损失,但在法律上难以计算,难以实际举证予以证明。所以,申诉人提出所“48000元”赔偿请求难以成立,虽然在感情上值得同情。

4.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招用申诉人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高薪作为“诱饵”,挖申诉人“墙角”,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及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连带份额应不低于70%。

【仲裁结果】

1.被诉人不辞而别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赔偿申诉人培训费用损失13672.36元,其它申诉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2.培训费用损失赔偿第三人负担70%即9570.65元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3200元,由被诉人和第三人各自负担l 600元。

【经验教训】

目前,各地劳动合同制推行已处于扫尾阶段,总的形势是比较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重大问题,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报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对劳动合同书内容本身却淡然视之,合同条款简单、粗糙、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使劳动合问变成《劳动法》部分条文的简单重复,一旦劳动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想当然认为《方案》就是劳动合同或至少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能够以其作为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依据。此外, -些用人单位图省事,往往不是根据各单位具体实际,而是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购买所谓标准劳动合同“填空”签订,有的甚至是先发给劳动者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再填写空白内容,严重违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劳动合同履行留下无限祸患。本案即是明证。

来源:上海劳动律师网

篇8: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请教各位大虾我们的劳动合同中载明在合同期内辞职不管提前30天与否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条款是否合法~?违约金的金额有没有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篇9: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篇10:论人事风险的防范问题

论人事风险的防范问题

一、人事风险防范是经营风险防范的治本之策

本文所说的人事风险不同于保险学范畴的风险,它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上的不善和制度上的缺陷而导致的对企业(组织)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风险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风险发生的原因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这些原因可以是来自内部的或外部的,但是内因是事物变化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的风险都是人的风险,或思想道德方面的,或工作能力方面的,或故意的、或非故意的,或作为的、或不作为的`。所以,搞好风险防范,抓住人的因素,就是抓住了根本。

二、人事管理几个重要环节的风险防范

人事管理是一个系统,它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能设计、人员甄选与录用、晋升与调配、考核与任免、工资管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等多个有机联系的环节。对于人事风险,应该不放过每一个环节,要系统地加以防范,同时要抓住用人、选人、进人等重要环节,有重点地推进人事风险的防范工作。

(一)关于用人风险

这里所说的用人,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身居高位,握有权力,而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责任就越大,其行为的影响力也就越大。用好了,影响力是正面的;没用好,影响力就是负面的。所以,对领导干部使用问题的风险防范应当是人事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来自领导干部的风险有两个方面,一是思想道德风险,二是本职能力风险。

1 思想道德

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即由于思想道德境界和水准与领导岗位的要求相比的不足和偏差而形成的风险。

2 本职能力风险

本职能力风险即由于能力的不足而形成的风险。能力的结构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常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二是技术、技能和技巧;三是工作经验;四是体能和智能。这些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的不足都可能影响领导者的决策、判断、执行、协调、沟通和公关等能力。其中,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的不足是需要重点防范的。

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是决策,诸如,一个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经营思想和方针的确立、机构的设置与分布、公司名称的确定和变更、产品的研究和推出等等,决策正确,则推动企业发展,使企业进一步走向繁荣或使企业走出困境;决策错误,则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甚至将企业带向困境直至衰败。象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一个决策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人保公司的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过,其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当然,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与决策者的决策能力有关,而且与决策者的指导思想和决策动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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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李俭

201*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跟国际通常做法接轨的一部新的法律,其中对于用人单位跟员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很多新的规定,从而给企业用工带来了更多的约束,也给企业随意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关系增添了更多的法律风险,如何保证企业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即时调整劳动用工且尽量减少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则成为企业新的研究课题。笔者在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的规定作了相应的研究后,根据自己多年的实务经验,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如何解除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如何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关系作了大量篇幅的规定,就是考虑到在新形势下人才流动性增加,为实现劳动人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供规范的指导原则,意在对双方之间的利益重新架构新的平衡。

所谓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员工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他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对此有明文的规定,但再实际操作中,企业由于对这些条款不熟悉、错误理解或操作不当,并且由于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缺陷,以及操作上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导致其在即时解除跟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使得其诉求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从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企业即时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5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等,主要包括了一下几种情形:

1、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的不当使用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文化素质和内在素质,还包括劳动者的业务技能、业务水平及其跟其工作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序,企业在采用此条款辞退员工时,对劳动者因业务技能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还应当进行有效举证,如其被录用时申请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有关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书、政府认定的文件存在造假的记录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达到要求的具体表现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切莫草率地做出决定。

笔者处理过一个顾问单位的案例,车间主任因对一个车间的技术工人不满意,加上他的亲戚经人介绍想上这个工作岗位,就以其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熟练且曾经出现过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后来该工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提出自己曾在其他同类的企业担任技术工人多年,并多次获得了熟练技术工人的证书证明自己完全符合该岗位的要求,结果导致企业败诉。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两者不同的是,《劳动法》除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某单位员工经亲戚介绍到玻璃厂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辛苦,有些消极怠工,经常迟到甚至旷工,企业领导在几次找他谈话后就以一纸通知解除了跟其的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由于企业平时的管理不是很规范,老板认为企业就是自己的,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朝令夕改,完全根据自己管理企业的需要,所以在向仲裁委提供规章制度时由于制定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而被认为对该员工没有约束力,从而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不得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大家都觉得跟这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企业确实有点冤,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必须认真考察法律的有关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仲裁委判定的依据呢?这就要考察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其内容的确定性如何?

首先,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①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③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是合法产生的,才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满足该规章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假如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仍不得单方解除。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规定了该员工多次迟到旷工并且达到一定标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仍无权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该企业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3、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的解读

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赋予企业单方解除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在处理员工出现此类情况时无法可依,在现实情况中出现了大量的争议,而《劳动合同法》却弥补了这一缺漏,其中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不影响劳动者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进行干涉,用人单位则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劳动的权利。特别是对其中的“严重影响”如何解读,也涉及动企业能否正确处理此类情形的'关键,对此,也需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才能做到有章可循。否则,劳动者就是和他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但没有违反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而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就立即予以改正的,用人单位仍不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此,通常可以通过列举法再加上兜底条款来规定。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劳动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意见》)第29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共包括了四种情形。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此方面的选择权,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安排,如果该员工确实是技术方面的人才或在某些业务方面比较擅长,企业也可以保留其跟企业的劳动关系,法律对此不作干涉。而根据《劳动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而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此1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能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解除不当的法律后果。

5、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如何适用

《劳动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对此均作了相关规定,即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现实中有很大的争议,因为企业往往也会利用这一条的规定作为给员工调整岗位,甚至降低其工资待遇、辞退员工的依据,如何对其准确解读涉及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对此,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此规定,企业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内容对企业的各工作岗位、职责提出不同的胜任标准,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标准,以此来考核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才能据此得出员工是否能胜任的结论,做到有理有据,才能保证其单方解除的合法合规性。

6、解除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当前,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在劳保社保方面的支出,在劳动用工方面就出去打擦边球的办法,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使用劳动派遣工,特别是一些带来用工的服务性行业,如餐饮业等,以为这样可以减少成本的支出,也减少因为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企业在使用派遣工时,始终没有把派遣工当成自己的正式员工,导致了其在解除跟派遣工的劳动用工关系时随意性太大,从而引发了一些懂纠纷。由于企业对派遣工的用工法律关系上存在一些误解,导致了企业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往往很被动,想节省的成本没有节省成,有时甚至反而承担了更多的成本,也给管理上带来了其他的问题。

从性质上来讲,这些劳务派遣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则是一些派遣公司。因此,劳务工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企业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而应该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由派遣公司处置。

笔者的某个客户单位,是南京一家比较知名的高档商务餐饮企业,考虑到节省成本的因素,跟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长期的劳务员工合同来解决其服务员的员工问题,有个叫小张的服务员由于违反了厨房的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老板一怒之下直接将他开除了事,()过了两个多月才报派遣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后,小张将派遣公司和该餐饮企业一并作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三个月的工资损失,从而使企业白白多支付了三个月的工资。所以,一旦派遣工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首先通知其劳务派遣公司将其退回,而不是直接作辞退处理,否则,企业将因操作不当而承担辞退违法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切莫先入为主,直接宣布和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报派遣公司补办相关手续,这不仅给派遣公司带来了不少的法律风险,也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此外,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还规定了企业单方解除其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即“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操作不当,也是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企业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时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篇12:企业会计电算化中的风险防范

摘 要:会计活动中引入计算机技术以后,传统的会计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会计的使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且计算机为会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在会计电算化的模式下,过去需要多人合作才能加以完成的复杂会计工作由计算机便尅自动完成,不仅准确、快捷、方便,而且省时省力。

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实现可谓是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但是其中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及安全隐患,因而如何防范会计电算化风险,已经逐渐的成为企业致力于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文针对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现状,对企业会计电算化的风险防范作了简要的研究,旨在促进企业会计电算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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