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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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税改革

篇1:解读个税改革

解读个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改革方向,专项扣除不可避免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在分类税制下的个人所得被划分成11个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7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项所得税制的弊端显而易见:只能体现个人某一项目的所得,不能体现个人所有收入项目的整体负担能力,也不能照顾到不同家庭的差异因素。改革在所难免。

早在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我国就已经明确了个税改革的大方向: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究竟哪些项目实施综合税制?哪些项目实施分类税制?肖捷部长在今年的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同时对财产转让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如果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到位,不可避免地,新一轮个税改革方案将会有“专项扣除”这一新政问世。

肖捷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肯定了这一新政: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税前扣除的一些专项项目,比如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这是要考虑的。

杨志勇对这一举措表示赞成,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一个家庭生小孩越多,得到的补助也就越多,全世界都是如此,“像美国,一个家庭小孩生得足够多,都会得到补助,甚至包括单亲母亲,抚养小孩也能拿到补助。其实不仅二孩,住房按揭、养老社保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项目也可能会进行抵扣。”

解读个税改革:学者建议将最高税率从45%降低至25%

除了免征额,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还有工薪个税采取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实,为降低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提高工薪个税起征点至3500元的同时,也将此前的9级税率缩减到7级,税率范围为3%~45%。

这样的税率设置,在6年前无疑能起到降低中低工薪阶层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作用,但如今,中低收入者的感受却大相径庭。

吴磊在北京的一家传媒公司工作,一个月的税前收入1.27万元。这个收入水平在三四线城市算是比较可观,但是,在北京,他过得很拮据,甚至有些捉襟见肘。

“在北京,一个月1万元能做什么?如果你没有买房子,房租一扣就差不多了。”吴磊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无奈地表示,他每个月在扣除“三险一金”及个税等相关费用后,拿到手的钱不到1万元。他们一家3口在东四环边上租住两居室,仅房租每个月就要6000元,2岁多的孩子每个月的花费得有1000多元,妻子的工资又不固定,因此,家里的整体收入满打满算只够日常生活开销。

根据目前的税率标准,工薪收入在扣除3500元和“三险一金”相关费用后,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是10%;而超过4500元到9000元的部分,税率由10%直接跳到20%,吴磊每个月要扣1006元的个税。

20之前,在10%至20%之间,还有15%的税率档次。但年取消了15%的税率档次之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的税率直接从10%跳至20%。

在杨志勇看来,这一档税率由10%直接跳到20%,档次间隔太大,收入稍微升高一点,税率升幅就很大,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尤其是目前国家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应该考虑对个税税率进行调整。

此外,杨志勇还认为,最高45%的边际税率也过高,而对应这档税率的是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相当于年薪百万要缴近50%的税,这并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来国内就业。

“像美国的一些高科技公司,百万美金都不一定能够吸引到国际高端人才,何况我们国家年薪不到20万美金就要缴近50%的税,怎么能够吸引人才到国内来?没有人才就没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怎么做?”杨志勇建议,考虑到周边国家和地区个税最高税率更低,并与企业所得税税负(25%)相对接,我国工薪个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这样不仅可以吸纳国际高端人才,培养更多的中等阶层,还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收入的调节作用。”

他同时建议,可以将现行工薪个税7档降为6档,对应月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适用3%的税率;5000~1万元适用5%税率;1万~5万元适用10%税率;5万元~10万元适用15%的税率;10万元~20万元适用20%税率;20万元以上适用25%税率。

解读个税改革:是否需要再提高免征额的争议不断

1980年9月我国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了个税800元的免征额。之后进行的每一次个税改革,基本思路都是提高免征额。先是,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并在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又将免征额从1600元调整到了元。2011年再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的标准,同时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

刘剑文清楚地记得,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当时方案确定的免征额标准是3000元。“当年立法跟过去立法有所不同,强调凡是涉及到民生的法律都必须公开征求意见,而个税法是一个很典型的民生法律。方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人认为3000元的免征额有点低,于是,正式出台的个税法就将免征额调整到了3500元。个税改革,既要反映民情民意,还要让大家可以期待,有合理的预期。”

自2011年个税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后,6年过去了,其间关于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从未间断过。特别是每逢全国两会,个税改革的话题总能成为代表委员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为什么6年都不提高个税免征额?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一致认为免征额之所以多年未调整的原因大概有三个方面:一是3500元的免征额提得过快了。二是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将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再提高免征额不是改革方向,因此基本扣除不会有大变化;如果有专项扣除,就不适合再提高免征额。三是提高免征额是劫贫济富,免征额提得越高,高收入者减掉的税越多,因此不宜再继续提高免征额。

杨志勇有自己的看法,“3500元指的是基本生活费用,而且3500元免征额已经过去几年了,即使是当时3500元提得快了点,当下基本生活费用在提高,就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尤其解决中低收入者收入偏低的问题,只要提高免征额,对中低收入者肯定有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都把目光聚焦在改革个税免征额上,希望通过提高免征额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提交的《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5000元的建议》,提出应根据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最大限度体现税负公平。

众所关注下,肖捷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的回答已经比较明了:“作为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提高免征额的问题,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时候,我们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篇2: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个税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每个月工资单上的扣税数额,渐渐成为工薪阶层拿到工资后最关注的栏目。     在XX某国营企业上班的朱小姐每月拿到手的工资3000元左右,平均每月扣税数额在200至300元不等,所扣税额占她实际收入的10%左右。     毫无疑问,朱小姐所在的企业照章纳税, 并没有多克扣她一分钱,但税款的多少,已经让朱小姐十分敏感了。     类似朱小姐这样的中等收入人群,已经成为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然而,他们只是工薪阶层。     国家税务总局4日11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1907亿元,同比增长34%,增收484亿元。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在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情况下,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为2160元,同比增长8.4%。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XX、XX、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超过60%。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不由得普通人不关注。     改革焦点:个税起征点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消息,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薪阶层。这与此前公布的全国情况基本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是时,“贫富倒挂”的现状激起了各方的反应,个税因“劫贫济富”而被社会舆论所诟病。     现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为1980年所制定,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然而,25年过去了,除了XX、XX、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200至1700元的标准,各地其他地区仍旧执行的是800元的“老标准”。25年之中,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却仍沿用过去的标准,这是最为公众所不满的。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提交了“现行法律规定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应该调高”的议案。姜德明举了自己的例子:他1980年的月工资是33元,20多年时间,月工资已经增涨了50多倍。但800元的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统一提高。网友余丰慧也指出:如果比照工薪阶层工资提高50倍来推算个人所得税现在的征收起点,应该是40000元。即使依据这个参考数据,再综合物价增长等各个方面情况,起征点应为10000元左右。这个意见虽然被认为有些过激,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据新浪网一项“您认为个人所得税从多少元开始起征比较合适”的调查显示:起征点选择2000元以上的占44.60%,选择2000元的占38.51%,选择1200元的占14.36%,而仅有198人选择维持现行的800元起征点,占总投票人数的2.53%。有迹象表明,在各方意见的影响之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提高个税起征点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没有悬念,基本就是扣除标准的调整。但新的标准是什么,仍是个不好解决的问题。XX社科院中国经济形势预测课题组的相关研究表明,即将来临的个税改革必须关注到以下几点:要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靠一个简单的数字就可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决不可采取整齐划一“一刀切”的方法。4月7日,XX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副处长史小军在首都之窗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他个人认为,XX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定在1500元左右比较合适。   不断“小动作”等待“大动作”     4月26日,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在出席XX国家会计学院举行的东亚-拉美合作论坛上表示,近期财政部税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是物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     苑广睿在会上称,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银行系统不够完善,全社会使用现金比重大,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二是目前税收征收以每月收入800元为税基,这一数字偏低。苑广睿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具体措施,但由于这是财政部人士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新表示,这种态度依然值得引起关注。与此前的一些猜测不符,虽然“两会”时期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话题讨论非常热烈,但“两会”之后,有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就个税改革问题推出具体方案和时间表。而社会对税制改革的注意力,也被吸引到了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和房地产税上。虽然一直没有激动人心的“大动作”,但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对个税问题也并不是完全保持沉默。     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被认为是堵塞最近一段事件部分企业利用员工团险逃避缴纳个税的途径。而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曾通过通知形式,明确了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还就员工股权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从20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几次通知,并不是有对现行税制的更改,而仅仅是对一些既定法规的强调。更为公众们所期待的,是对于现行个税制度的重大调整,特别是起征点和税制。     4月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五章专门论述了关于“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的内容,虽然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问题,但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积极落实有关税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并已经在部分具体内容上形成了初步意见,其中就包括个税改革的问题。     漏洞依然普遍逃税各有高招 现行个税出现“劫贫济富”的结果,除了起征点过低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收入不少都未被有效监控,造成部分人虽拿着高收入却享受着低税赋。 此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强调监控的企业员工团险就是途径之一。据了解,一些企业正是通过投保团体保险,将投保费用计入福利、成本或是补充养老保险等账目,相对于把钱直接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免去了员工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也将其作为卖点向企业推销,以提高销售业绩。 XX国瑞税务师事务所主任孙健认为,此次国税总局的.通知内容,实际上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规定,此次发文再次强调,预示着税务部门对企业利用保险避税、洗钱的各种“擦边球”行为将不再容忍。 事实上,在各种形式的企业中,都存在着一些利用各种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一位经商十多年的私企老板就向记者表示,为了逃避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他的用车、吃饭、娱乐的花费,往往都出企业的账目里出,而给自己支付的工资却不多。虽然企业里外都是自己的钱,但相对于个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更合算一些。 在华的跨国公司中工作的美国人安德森先生就对这种现象很不理解,因为在美国,即使是自己的企业,公司支出与个人支出的范围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纯属个人目的的消费如果列支在企业账中,会被税务部门认为是逃税行为。 但安德森先生注意到自己的中国同事中部分人也有自己的逃税办法。他们利用跨国公司的优势,在大陆之外的地区某个银行中开立个人账户,将一些收入直接以外币形式存入,以逃避利用国内银行系统的税务监管。除此之外,收入丰厚的外企员工还有很多逃税避税的手段,如股票期权等。 ,在XX市地税局组织开展的税收查处中,就曾查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案,共查补税款5100万元,主要手段就是股票期权。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十一种之多。规定虽然详尽,但繁复的种类却加大了征收难度,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真正在征收时,也并没有阻止住漏洞的出现。 XX社科院2005年中国经济形势预测课题组的相关研究表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而据记者了解,这一点与有关部门的想法不谋而合。 专家表示,未来的综合征收其实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据,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据介绍,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结合起来,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其它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篇3: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我们既要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也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偷税逃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我们都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处罚偷税逃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逃税?我认为,除了偷税逃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的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没有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于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所尊重的地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的比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逃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在这种状况下,那么还有谁能诚实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逃税而进行反抗。国外很尊重纳税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我想,人们的纳税意识是会越来越强的。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无论是休闲,还是做家教而获取经济收益,实际上都是对收益的选择,只不过前者是休闲的收益,而后者则是经济利益的收益而已,因此,如果后者的成本太高,不太合算,那么他们当然就是选择休闲,而不选择做家教,其结果必然会不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在人类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任何劳动都是痛苦的选择,因为任何劳动都要付出体力和脑力,从而当然没有休闲那样有快乐的享受,因而为了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就应该是肯吃苦和爱劳动的人要有更多的.收入。否则,人们将没有劳动的积极性,因为如果这些选择劳动的人与那些选择休闲的人相比,没有更高的经济收入,其多的收入而要是通过税收而被调节了,那么就必然会使任何人都没有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必然会延缓经济的发展速度,因而不能过高地确定所得税的比率,更不能套用发达国家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强调绝对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因而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起征点是800元,对政府公务员的起征点也是800元,但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公务员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许多个人消费并不用自己花钱,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农民则既没有就业保障,又无医疗保障,而且连子女教育等都需要自己花钱,个人收入并不是自己的实实在在的收入,所以800元起征点对农民并不公平。又例如,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人的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所得,实际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但所得税的起征点却是一样的,所以公平中存在不公平。

由此可见,虽然个人所得税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每个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不同,所以应该有所区别。这种区别既要求我们提高起征点,使穷人应少缴税,同时又要求我们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而且税率过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能脱离国情,不能只参考发达国家的税率,而是要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从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出发,把是否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作为制定所得税税制的重要准则。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税收制度,而不是相反,因而税收制度应与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考虑。

篇4:新房控“国”个税规定解读

新房控“国六条”个税规定解读

谷林树

201*年3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公布了新房控“国六条”,全称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7号】,其中规定:“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此规定公布后,立即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并引起社会公众的热议。

客观地说,上述“国六条”个税规定(以下简称上述规定),只是重申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而已,并未设定任何新的纳税义务。这是因为,出售自有住房,实际上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原本就应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个税。

上述规定,之所以引起大家注意,是因为在该规定颁布前,全国不少城市在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时,允许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征税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一种征税方式:按交易额的1%征税;

第二种征税方式:按转让所得20%征税。

结果不少当事人基于少交个税的考量,选择第一种方式交纳个税。

上述规定出台后,对于那些应纳个税且房屋原值有据可查的售房人来说,将无权再按第一种征税方式缴纳个税。

正确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售房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因违规受罚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从上述规定本义看,并非所有出售自有住房行为,均按转让所得的20%交纳个税。下列两种例外情况,就不宜适用上述规定:

1.虽出售自有住房但依法可免征个税;

2.虽出售自有住房但无法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查询核实房屋原值。

笔者认为,在解读上述规定时,尤其要注意三条关键语:1.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房屋原值;3.转让所得。

下面笔者想简单探讨三个问题:

一、在什么条件下出售自有住房可依法免征个税?

依现行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出售自有住房,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方法为: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确定方法为: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房屋原值如何确定?

“房屋原值”应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入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入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市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如前所述,出售自有住房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一下,假如出售的自有住房房屋原值为100万元,依法可扣减的合理费用为10万元,现在销售价格为180万元,那么,转让所得=销售价格180万元-房屋原值100万元-依法可扣减的合理费用10万元=70万元。

篇5:对于个税改革的态度调查报告

对于个税改革的态度调查报告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广泛关注。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1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2.0%的受访者在关注个税改革,其中最关注的问题是起征点是否提高(70.2%)。关于扣除因素,受访者认为最应该纳入的四项是:抚养孩子的费用(56.9%)、房贷(55.5%)、赡养老人的费用(54.4%)、教育(53.7%)。62.4%的受访者表示合理的税收制度会增强自己的纳税意愿。65.0%的受访者期待个税改革降低工薪阶层税负。

70.2%受访者关注个税起征点是否提高

调查显示,82.0%的受访者在关注个税改革,表示非常关注和比较关注的受访者分别占25.0%和57.0% 。

 

在上海某私企工作的李思缈最近一直在关注个税改革的新闻。已经被辟谣的“年收入12万以上将被定为高收入者”的消息着实让她担心了一把。李思缈是工薪族,目前每月税后工资8000多元。大城市生活成本高,扣除每月近3000元的房租和给父母的1000元,她感觉剩下的钱也就刚够自己日常开销。“每次个税改革,起征点都会提高,希望这次也能再提一提。”李思缈期待,这次个税改革能让自己每月到手收入增加一些。

关于个税改革,70.2%的受访者关注的问题是起征点是否提高。

2006年,我国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由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8年提至2000元,2011年上调至3500元。

调查显示,53.6%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个税起征点还是低了,个人税负过重,仅20.3%的受访者认为当前个税起征点高,9.1%的受访者认为刚好,17.0%的受访者回答不好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后收入越高的人少缴的税越多,在分配调节上会起反作用。同时,现在的起征点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人会非常不合理。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不考虑个人和家庭因素单纯说提高起征点,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对于个税改革,受访者关心的其他问题还包括税率(64.6%)、征收范围(59.8%)、扣除因素(38.5%)、家庭申报(30.5%)、按年计征(17.4%)等。

关于个税抵扣因素,受访者认为最应该纳入的四项是抚养孩子的费用(56.9%)、房贷(55.5%)、赡养老人的费用(54.4%)、教育(53.7%)。受访者期待纳入的其他因素还包括房租(46.5%)、健康状况(36.7%)、车贷(28.8%)等。

“特别希望个税抵扣因素能全面合理一些,充分考虑人们的生活压力。”在河北石家庄工作的范宇轩也在关注个税改革消息。两年前,他独自从县城到省会工作,妻子没有正式工作,还有个一岁多的孩子需要抚养。范宇轩每月工资6000多元,单位解决吃住,这让他能每月多往家里打一些钱。“我现在生怕家里人生病或出什么大事。之前母亲要动个小手术,急需用钱,我把工资全打回去了,还办了一张信用卡,省吃俭用好几个月才还清”。

62.4%受访者表示合理的`税收制度会增强自己的纳税意愿

调查中,62.4%的受访者表示合理的税收制度会增强自己的纳税意愿。

调查显示,工资薪金(74.7%)是受访者最普遍的收入来源,其他依次包括财产租赁收入(22.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23.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14.9%),劳务报酬收入(14.5%),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12.6%),稿酬(3.0%)等。

65.0%的受访者期待降低工薪阶层税负,53.7%的受访者期待提高个税起征点。

施正文曾指出,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隐蔽,在源头的把控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偷逃税的问题比较严重。

在李思缈看来,个税改革应该关注大城市低收入者的状况。“目前,在一线城市,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大有人在,扣掉房租,生活真的很艰难。虽然我的工资相对高一些,但也只能先过好眼前的生活,买房、结婚、生子想想就发愁,没有胆量把生活正常进行下去”。

受访者对于个税改革的其他期待还有:降低税率(43.3%)、以家庭为单位征收(33.7%)、严惩偷漏税行为(33.4%)、加强对财产性收入征税(30.4%)、因地制宜实行个税退税政策(24.5%)、建立个人综合收入信息系统(22.0%)、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19.3%)、财政部及时公布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19.5%)、个税调整与工资变化建立联动机制(19.2%)、按年计征(17.7%)、个税起征点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17.0%)等。

“我身边有的人,在城市有两套房,就租出去一套,直接跟租户交易,根本不需要缴税。还有的朋友单位福利好,各种津贴、补贴很高,也不缴税。反而像我这种只能靠工资生活的人,所有收入都会被纳入征管范围。”范宇轩希望,个税征收能够更加公平,对富人各种收入来源能够有效监管起来。“税收多几百元、少几百元对工薪族获得感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希望个税能更好地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参与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年收入在5万元及以下的占25.8%,5万元~10万元的占42.4%,10万元~20万元的占23.7%,20万元~30万元的占5.7%,30万元以上的占1.2%,1.2%的人表示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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