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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模式的思考
摘 要:当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模式中的部分“组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或面临空想化的困境。文章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入手,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剖析,寻找我国观阶段高校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并从培养目标、培养体系和教学实践及教学方法入手,以期用整体思维为我国法学教育找到“标本”兼治的良策。
关键词:培养模式 培养目标 LPc(法律实践课程培训)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受到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的影响, 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几乎都定位于从事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方面。这种定位导致观行法学教育的教条化和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人才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不适应市场经济对知识结构多元化的要求,以至于走上司法工作岗住后难以适应复杂的法律事务。尽管从以来,我国的法学培养模式已从“重理论讲解”向“理论与实务交又教学转变”,但鲜有了解社会需求并将教学现状与之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为社会、用人单住和培养对象着想,所以就业前景黯淡、出路不明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封闭式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肾迫。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综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课程设置僵化,培养目标单一,无法与社会需求结合。长期以来,受前苏联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将法毕作为一个大的学科(从要求法学教育为大法学教学)。在该学科培养中,我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但起点普遍比较低。当前,我国形成了学生高中毕业之后进人大学本科经过四年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直线的、不间断的法学教育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考试的方式能够选拔出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理论素养的学生。但其缺点是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面过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也需经历多年社会实践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实用人才。现实社会中,对法律职业者素质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是需要经过系统而精深的法律学习过程的。但目前的培养模式,不仅使得学生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长期来所形成的那种法学素养与职业要求相差也很大,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对法律理论知识掌握的浅薄和处理、应对实际问题能力的欠缺。造成培养目标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无法真正起到作用。
2.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缺乏明确的科学目标。全国各大高校盲目开设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不明确不能充分结合本校的优势形成培养特色。事实上,人们长期以采对大学法学专业存在认识误区,往往倾向于只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而忽视对专项能力的培养,使得能够适应不同行业领城的法律人才匮乏。此外,由于缺乏“宏观调控”和有效的行政指导,使得目前的法学教育不仅层次混乱,而且对法律^才培养的目标也缺乏合理定位。也就是说我们的教育缺乏理性的目标与整体框架,往往是“随心所欲”地设置课程和制造所谓的“专业方向”,造成法学教育构成型的缺陷。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闲置;另一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法律人才又呈空缺形势,产生了法学学生就业难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普遍不足的矛盾现象。
二、域外法学培养模式探析
直到现在,主流观点仍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通识型人才,究竟什么是通识教育呢?绝大部分法学教育者认为,通识教育就是德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缩影”。
当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上采用的都是职业化和实践优位的培养模式。以德、英两国为例。笔者发现。传统的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与现代中国法学教育模式非常相似。如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主要目标,即培养真正的“完全法律人”,理论教学比重较大。只有取得了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能从事其他相关的法律职业。但绝大多数取得担任法官资格的“法律人”都不担任法官,而是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导致大学法学培养目标和现实需要大相径庭,这给德国社会带来很大困惑。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德国开始了以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为重点的改革,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开展法律I作的专业人才。因此,在教学内容方而,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极托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除了提高选修课的比重之外,改革还强化了相关技能的训练。学习的内容考虑到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询,包括为这些实践所必需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听证理论和交往能力的训练。而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种模式。学术型的人才培养途径是这样的:高中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以进入大学读法律本科,法律本科的学习期限是三年,在这一阶段,英国的大学十分重视系统的基础理论教育。而另外一种模式则是通过实务型途径培养合格律师。一般要通过这样几个阶段的训练: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第:阶段是职业训练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学习律师职业课程,所有课程的开设都与律师业务有关,学习如何实际应用法律知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在不同的领域获得实际经验;最后是继续职业教育。
三、我国法学培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时比英、德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有以下缺陷与不足:
第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大多数教师课程授课主要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介绍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没有把条文的分析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度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以至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
第三,表面上,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如谈判课程、诉讼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深层原因是法学教育管理思维僵化,如14门核心课的教学与教育部评估要求减少必修课课时和总课时的必然冲突。
第四,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与充实,表面是教师的知识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如双师
型教师较少,实务型教师较多。笔者经过多年实践课教学,发现其实这是学校、学生、教师综合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学校。精于卖务的教师大多对报酬要求较高,且条件苛刻。学校难以应对。对学生来讲。大量的法律课程尚无力应付,且未必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与其花费较多的精力,不如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考研究生和各种专业证书,起码毕业求职多了一份保障。对教师而言,精通实务需要大量的课外时间,而由于中国目前实务人才紧缺,所以高校法学教育人才的流失集中在“大师”和“巨匠”。因此,部分学校只能高价聘请高级律师来枝授课,既大大增加了师资成本又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普遍“不买账”。
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是传统教育模式无法与现代教育目标、社会需求相适应,我们培养的方向出现了与社会现实脱节,部分培养方法甚至在阻碍法学教育的发展。
四、以实践教学促进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与功能、目标与模式,它负有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其培养目标是“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法律人才。
1.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法学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与学习的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随着中国加八WTO后社会对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又提出了新的需求,如培养既懂法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和具备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和精通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普及型法律人才。无论哪一层次的法律人才,都要求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培养目标的定位要具备针对性、预见性和可调整性。针对性是要求法学教育要实践优先;预见性是要求定位既要贴合社会,又要部分超前社会。带有社会的'引导性;而可调性,强调我们的培养目标和方式、方法要灵活,不同层次的学校培养不同素质和要求的法学人才。我们既不要只培养千篇 一律的单一法律人才,又要注重自身实际,不同高校应对地区特点。有重点地改变培养通才和专才法律人的比例,以达到“教育生产”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
2.现代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规范化。就具体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来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着重于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即对国民素质进行训练;英美法烈属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注重法律技能的训练。但通观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两大法系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只不过这两个阶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而已。如在法国和德国素质教育在大学法学教育阶段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则通过统一的职业培训来完成;英国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通过大学非法律院系来完成。法学院则承担起职业培训的任务。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设立是科学的,符合法学的特性和法律人才成长的规律。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法学教育不但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因此。无论采用哪种人才培养模式都必须体现这两个环节,围绕这两个环节而展开。
3.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紧密衔接,引进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两大法系国家通过合理的机制协调即通过规定法律职业从业者所受教育的资格条件,把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这里笔者建议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借鉴LPc教育,来完善我们的教学体系。什么是LPC?LPC(Legal Practice Course。即法律实践课程培训)这一概念来自英国,是指在英国取得初级律师资格之前必须参加的一系列法律技能培训,其核心课程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法庭辩论、律师的财务问题以及策划能力和人际协调能力的培养增强等。
部分学者一直认为诊所教育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但是笔者在采用此方式发现,与西方相比,我们所谓的诊所教育有三个先天不足,即学生普遍是尚未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理论与实践欠缺;教学资源倾向于理论,投入不足,且成本无法负担;法学教育环境决定了精英型教育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在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和隶例教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法律诊所教育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是不同的,在教学理念上有极大的反差。法律诊所不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也不是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是美国法学院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这两种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但在我国,很多法学院用假设的案例来替代法律诊所教育,最后真正做的还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问题较多,且难以克服。一是对诊所课时的投入不足。有些院校是每学期36个课时,有些则是54课时,总体上差异比较大;其二是“学分”的问题。现在诊所课程大多是选修幂,而这门课是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的,如果没有学分的激励,学生可能会丧失选课的积极性。而LPC课程的法律研究能提高学生运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法律资源进行研究的能力,使学生知道到何处去寻找法律问题的答案。研究实际问题使学生将一系列实际问题按恰当的顺序进行排列并确定其中的关键所在,就复杂的现实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同时,LPC课程可以帮助学生学习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及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掌握与非专业的客户和事务律师进行有效讨论的技巧。如代理客户与对方律师谈判并达成满意的协议,在各种审判仲裁机构有效地代理案件,参与辩论、质询、交史询问证人等有说明力的辩论。
五、结语
法学教育界普遍认为在强调职业化、应用型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传授。一个具备良好法律功底的学生,进入法律实务系统后,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反之,如果学生没有把基础学扎实,未来的法律之路对他来讲则会比较困难。因此,职业化培训,必须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这两者之间在课程设置、资源使用和学习效果等方面的固有冲突使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仍需要我们不断改进。
一、法学教育模式的涵义
(一)相关概念的梳理
1、教育模式。“模式”一词是现代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个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模式”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们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对教育模式概念内涵的探讨,是研究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广义的定义如:“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认为是为实现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整个管理活动的组织建构方式。”狭义的观点如:“培养模式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环境等方面按一定规律有机结合的一种整体教学活动,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形成的教育本质的反映。”有的观点认为培养模式是一种“系统结构”,如“培养模式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把与之有关的若干要素加以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系统结构。”有的观点则认为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各级各类教育根据不同的教育任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教育模式,其与人才培养模式在内涵上并无严格区分。
2、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本科教育从属于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中间层次的教育。一般认为,高等教育内部可分三个层次,即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本科教育是其主要部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其中,高等法学教育也分为三个层次:法学专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而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而形成的法学本科教育过程的诸要素构成的系统结构与运行方式。
(二)教育模式的构成要素。根据教育模式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教育模式的构成要素应包括以下几个:
1、培养目标。所谓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它是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的对象是具有主体性的人,是把人塑造成什么样的人的一种预期和规定。它具有三大功能:定向功能、调控功能和评价功能。定向功能指对教育的发展方向和人的发展方向所起的一种制约作用。调控功能则是指对教育活动起着支配、调节和控制作用。评价功能指将培养目标作为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去评估、检验教育质量及对人们关于本科教育的思想观念、实践活动进行价值判断。培养目标受一定的教育价值观影响。有什么样的教育价值观也就有什么样的教育目标或培养目标。而当教育价值观发生变化时,教育目标或培养目标也随之发生变化,或废除或调整改革。培养目标可以理解为一种教育理念。因为这个目标中体现着一系列思想观念,它规定着教育活动的性质和方向,且贯穿于整个教育活动过程的始终,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培养目标又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层次、学校层次和专业层次。
国家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宏观性的培养目标。它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社会需求和本科教育特点规定本科教育人才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学校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中观性的培养目标。它依据国家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学校的科类性质、在整个高等学校系统中的地位(层次)、所在经济区域、办学传统和条件等,制定学校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提出进一步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是国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专业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微观性的培养目标它既要依据国家层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又要依据学校层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专业性质等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所以,人才培养目标在教育模式中起着导向作用,并制约着其余要素。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制定主体应考虑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首先,培养目标应符合时代背景与社会发展需求;其次,应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对各类教育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第三,还应符合教育法规对教育的一般要求,即学生应当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第四,与学校的自身特点、办学定位相一致。故高等学校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时,应根据培养学术型人才抑或应用型人才,明确本科教育与其他类别教育的差异,在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特色或优势,使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结束后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高校培养目标最终又是以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出来的。本文所讲培养目标即是指法学专业层次的培养目标。
2、课程设置。所谓课程,即是教学内容按一定的程序组织起来的系统,是教学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课程设置历来被视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接受教育者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课程结构往往由若干个模块组成。我国高校本科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程、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四大模块,每一模块包含一系列学科。目前,大学课程结构与学科设置均比较重视基础课或普通教育课,越来越重视多学科相互渗透和跨学科课程的设置。
3、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教育模式的执行要素,在教育模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运作质量。1972年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出版了《教学模式》一书,他们在对当时流行的各种教学模式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了教学实践中常用的23种教学模式,并把它们分成四大类,典型的教学模式类型主要有“传递――接受式”、“探究式”、“范例式”、“发现式”等等。乔伊斯和韦尔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一个完整的教学模式通常包括五个基本构成要素,分别是理论依据、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条件以及教学评价。教学模式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它为各科教学提供一定理论依据的模式化的教学法体系,使教师摆脱只凭经验和感觉,在实践中从头摸索进行教学的状况,搭起了一座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教学模式的这种中介作用,是和它既来源于实践,又是某种理论的简化形式的特点分不开的。一方面教学模式来源于实践,是对具体教学活动方式进行优选、概括、加工的结果,是为某一类教学及其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操作框架,这种框架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理论依据,已经具备了理论层面的意义;另一方面教学模式又是某种理论的简化表现方式,它可以通过简明扼要的象征性的符号、图式和关系的解释,来反映它所依据的教学理论的基本特征,使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个比抽象理论具体得多的教学程序性的实施程序。教学模式是抽象理论得以发挥其实践功能的中间环节,是教学理论得以具体指导教学,并在实践中运用的中介。
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
中日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亚洲国家,对于法律理念的认识,对于法律知识的继承、传授和运用等方面都具有诸多共同之处。
摘要:日本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教育而且教育事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其进行批判地借鉴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通过对中日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各项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并积极借鉴日本法学教育成功的办学经验,同时,深刻反思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探究完善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学教学 教育模式 中日法学
一、中日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具体内容之比较
1.培养模式方面
当前,日本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学部教育模式、法学研究科教育模式和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法学部教育模式主要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阶段。在日本,高中毕业生一毕业就有权选择进入法律院系进行为期四年的学习。学生首先在教养学部学习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基础知识,时间是一年到两年,然后转入法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在这个阶段,学校主要是进行一般性的法律知识传授,是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素质型教育。法学研究科教育即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培养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
法科大学院制度是作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一环而提出来的。法科大学院是日本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研究生教育)法学研究科和法学部(本科教育)基础上建立的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法科大学院培养模式是独立于原先法学教育的新型的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日本建立法科大学院是在批判继承原来法学教育制度的基础之上而建立起来的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机构。在招生方面,法科大学院注意平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入学比例,针对这两个不同的教学对象实行不太一样的学制。在教学目标方面,法科大学院教育主要是法律实务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因此,法科大学院的运作方式与制度理念和以往的教学制度不一样,是全新的。
目前,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包括本科教育培养模式和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建国后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主要采取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的模式,大学法学系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获得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考取法学硕士研究生。,我国借鉴了美国模式,法学教育又开辟了以研究生教育为起点的模式,学业结束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起初招收对象为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现在招收对象不限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2.教学机制方面
在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教育重视专业基础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坚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宽厚的专业理论基础。据此,法学部的本科学生在学习之初一律不分专业,同部的学生学习相同的课程,主要是学习相关的基础学科的知识,目的是打好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理论水平,以有利于学生今后继续升学深造或从事法律实务的实际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为了达到培养学生坚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宽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的目的,法学部的专业课程设置坚持了分类更细、涉及面更广、课时更多的原则。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取教师讲授法为主,同时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方法。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从实质上来说是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教育,其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科大学院教育强调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从事司法实务需要掌握的必要学识和应用能力,因此,不仅强调课堂讲授,而且强调学生的自主参与;不仅教授学生具体的法学理论,而且强调法律实务能力,特别是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庭辩论能力的提高等;不仅强调理论教学,而且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专业课程设置上,法科大学院所开设的课程体现出明显的体系性,并形成不同的“学科群”。主要包括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实务基础课程、相邻法学课程和前沿性扩展课程,具体的课程由各法科大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在教学方式上,法科大学院采取灵活的教学模式,在分班时,每个班的学生人数有严格限制,注意教学师生双方的互动。同时,法科大学院十分注重进行法律临床式教育,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方法上表现为咨询面谈能力的培养、个案分析能力的培养以及法律见习等几种方法。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当中,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法学教学方法是我们应该重视而且也一直重视的两个问题。在专业设置方面,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专业设置已由先前的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已开设的专业主要有法理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监狱法学等。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均开设16门核心课程,同时,也开设了专业限选和专业任选课等课程。科学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所以,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一要强调理论研究和知识疏导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学文化修养。同时,也不能够忽视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学教育更加重视法学生的法学知识的积累,而对法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这体现在教学方法上就是采取教师单方面的讲授为主。实践证明,在教学方法上只采用讲授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生所提出的要求。因此,法学教学方法应当而且必须实现多样化。除了教师在课堂的理论讲授法外,还应该积极探讨采用诸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方法。
3.管理体制方面
在法学教学管理体制方面,日本大学法科大学院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的精神进行了积极地改革。第一,针对的学生成绩认定,规定了细致的评分标准,其中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第二,建立留级制度。第三,建立第三者评价制度。这一制度目的是为了消除可能出现的单纯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应试性教育,而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教育质量。为了保障评价的客观和公正性,该制度明确规定了评价机构的多元化组成人员和详细明确的评价内容。
广义上的教育体制包括宏观角度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微观角度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对法学教育而言,目前的教育管理体制都正经历着深刻而广泛的变革。法学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此,应当从国家利益和科学发展的需要统筹法学教育的整体优化。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上,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正在根据院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各方面的不同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办法;正在以机构改革、人事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调整队伍结构,促进人员合理分流;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围绕着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加强一线,压缩二线,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以提高办学效益;后勤改革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4.招生规格方面
日本法学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高中生一毕业就有权选择进入法律院系学习。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对象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法律本科毕业生,而且重视这两种生源的比例关系,旨在优化生源结构。在选拔的考试方法上,法科大学院采取适应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适应性统一考试考查的重点是入学学生的推理分析能力和阅读表达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学生要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要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最后,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定录取人选。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通过参加统一高考,只要分数合格一般就可以到自己所填报的高校法学专业学习。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由原先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扩展到既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生有可以是法律专业本科生,考试方法是全国统考,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专业、法学基础和公共课项目。考生通过全国统考之后,再由各院校自行组织复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入校就读。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生源主要来自法学专业本科生,也包括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一般要通过参加全国统考、复试考核、录取的程序。
二、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现状分析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得到了不断地发展,法学教育模式也得到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来讲,目前无论是法学教育层次、机构还是教育渠道等都呈现出复杂、混乱的特点。就法学教育的机构而言,我国既有国家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又有民间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在从事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当中,不仅包括一些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者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政法院校,而且包括不是专门从事法学教育的综合性的普通高校,还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公安院校、政法干校、司法学校、考试培训学校以及一些科研机构等。复杂、混乱的教育模式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管理,教育管理跟不上就不可能使法学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这种脱节主要表现在“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各法律职业以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替代职前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贯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第二,理论教育与培养技能分离。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师单方面“灌顶式”的讲授法。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使学生对系统理论知识的有着较好的掌握,但不能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此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学生没有时间和空间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另外,理论教学与实践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学生的专业实践(实习)的时间很短,一般是1~2个月,而且大都安排在第七个学期,学生对专业实践重视不够,收效较差。
(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想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社会所需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模式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教学机制,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从而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建立健全法学本科教学机制
(1)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建立科学的教学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任务包括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技能。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可以比较好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实行“2+1.5+0.5”运作法,调整法律本科四年教学活动的运作流程,使其高效运转。具体是:首先,大学的第一、二年要开设必修基础课程,让学生集中学习基础知识,为搞好专门学科打下坚实基础,并让学生开始接触、了解、掌握一些法律技能。其次,大学的第三年以及第四年的上半年让学生学习专门学科知识,使学生的专业知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最后,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为司法实践期。学生在学院的统一安排和专业教师的带领指导下,在公、检、法及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实习。在实践中,学生可以运用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经过法律思维的引导去解决和思考法律实践问题,从中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这种学制运行模式,既符合学习的认知规律,利于学生掌握专业学科知识,又把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贯穿四年大学生活的始终,是一种较切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实际的教学运行机制。
(2)推行弹性学分制,从而激发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教学质量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统一单位来测量课程的学习量,以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为毕业标准的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它具有培养模式的多样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学习进程的弹性和选择教师的灵活性等特征,具有主体认定、自主选择、质量监控和效能刺激等功能。在学分制的环境中,能够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学习机制。学分制对于实施法学素质教育,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多快好省地培养法学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法学教学基本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2.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教育界早已提出“素质教育”的思想,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还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要实施并实现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使他们崇尚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意识,“公正、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牢记心中,这是每个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次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技能,这种专业训练将保证学生在日后的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思维的具备是法律职业技能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解决问题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和法律表达的技能之于法律职业尤为关键。所以,法律思维的具备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
法学教育要真正走向素质教育,实现理论教育与技能培训的统一以及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就必须引入实践性教育模式,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在实践性教育模式下,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方法。评价的重点应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评价的指标也应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因为教育实施的效果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评价的指标应该包括:学生实践结果的成败、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正确、运用的法律思维方法、动手技能与知识灵活运用程度。除了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外,也应注重学生职业修养的评价。关于评价方式,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方式。
3.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随之而来的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其中,最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的就是如何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与否是决定法学教育质量是否能得到提高的关键因素。而法学教育的质量又直接影响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并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因此,应当从整个国家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视角来统筹法学高等教育的整体优化。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制度,在保障法学院较大的教育自主权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学院批准条件、审批机构和资格审查程序,尤其要规定法学院必须具备的办学条件。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标准的法学院、系,才有资格开办法学教育。同时,组织独立的机构对这些办学机构进行定期的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随时淘汰不合格者。
高等法学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深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一股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对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学科设置、人员配备进行调整,优化师生、教职工与学生、教师与职工的比例,以达到精简、高效、统一的目标。其次,进行教育科研体制和教育模式的改革。主要是实施、创新和完善实践性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实施科研激励机制,提高科研兴趣,增强科研能力。再次,进行教学基础建设与改革。要广泛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扩大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丰富和完善学生学习方式,同时,加大投入,加快法学院校的校园规划建设,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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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教育的关注是一个社会在文明状态必须不可轻易放松的。中国人在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曲折坎坷,对教育的实践和思索有了可之的回溯的素材。对一个世纪的教育的研习实践与战乱并存的状况可以用历史的方法来获得,对实行了半个世纪相对变化较小的现行制度的探讨则是时下教育届热忱关注和广泛摸索的对象。各种报刊杂志几乎都参与到这一潮涌中来,仅从《南风窗》这一半月刊的期刊中就可以看到多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探讨的文章。如第211其所作的独家策划:大学之道,组织四篇佳文来述析教育的课题;在第213其又以评论的形式以述美国大学的生财之道,试以他山之石作明鉴来构建自己的有效范式;于第216期中又对MBA的躁动热潮作出针对性分析,以期给人们清清火、醒醒脑;在第220期中刊载“高教“宽进严出”可能吗?”的文章,探讨其可行性;在第222期又作独家策划:“教育,为什么”,对现行的政策作以省思;及第224期中的热点探析:中国高教的三大软肋,等等。而在《南方周末》的新年特刊的六大板块中教育专栏占其一,对教育的投入、精英教育、私立教育、教育制度等方面予以研讨,以期为教育的合理有效发展出谋略。
在读过诸多使人深思的篇文后,回思自己是一刚入法学研习之门的后学新生,一种对法学教育的思索的冲动由心海萌动而起。又读伯尔曼之巨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法学研习的源头寻求些思路以期对现今法学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世纪法学研习制度分析
一、法学是罗马人留给世界的瑰宝,但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对待并来传授,则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中。在诸如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素材的寻常意义上,法律并不构成一门科学,就如同物质或动物行为不能构成一门科学一样。……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仍然只是素材,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门科学的对立物,但是,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意识确逐渐达到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对关于它们的知识体加以积累的程度,这便有了可以成为一门科学的某些特性。此外,这门科学,这门关于法律的知识体,被作为法律素材本身的一部分加以处理。理解融入解释,解释融入适用。①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与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受了新的法律科学训练的一代又一代大学毕业生进入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官、律师、行政官、立法起草人。他们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魂为一体的各种就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②据伯尔曼所言,大学不仅是法学变为科学的起源之地和初生培养之摇篮,而且是使法学作为实践科学运用于现世并改造现实的人才源库。法律相关的各种素材的日积月累是法律科学得以形成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组织来对这庞杂的资料进行研习和整合,从知识向科学的跨越就会成为难跃之壑。有利有效的外在环境为新生事物的创制是至关重要的,大学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之一。大学将法律学者――教师和学生――从全欧洲聚拢在一起,不仅使他们彼此接触,而且还是他们与神学、医学以及文科的教师和学生相互接触,并且将他们归入一种行业,或以今天的术语说,归入一种职业。①
二、环境有纯自然的环境和加入人的因素的环境的区别,在一些情况下也许纯自然的环境相当重要,但在研习社会科学方面,环境的人为塑造是处于首要地位和优先考虑的。11世纪晚期,意大利许多城市及欧洲其他一些地方对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进行研究,其中以波伦亚大学的波伦亚法学院尤显兴盛。波伦亚的法律教育制度被移植到了欧洲的许多城市,包括帕多瓦、佩鲁贾和比萨,萨拉曼卡、蒙彼利埃和奥尔良,布拉格、维也纳、克拉科夫以及海德尔堡。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大多数大学虽然采纳了波伦亚的法律课程和教学方法,但在组织类型上接受的确是由巴黎大学所开创的模式,在那里,所有4个系-神学、法律、医学、文学-的博士和学生组成一个单一的组织,并服从于一个共同的首脑和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②因此,把波伦亚法学院作为分析的对象来阐释法学研究中人为塑造环境的必要性。
首先,波伦亚法学院的组织形式与当时的大多数情况类同。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延聘一位教师用一年的时间讲授罗马法;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是教授与学生中的合伙。③但其又有自己的特点。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免予……危险,大学生们便基于他们的种族、地理出身结合成许多“同乡会”,……最终,它们联合成两个合作制团体,或称公会,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全体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全体学生组成,每个团体均以universitas的形式予以组织;universitas是罗马法上的一个术语,当时意为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用今天的术语讲,便是社团。……(它们)从波伦亚市获得了一分特许状,取得一定的管理权利。……大学的管理机构是一个总理事会,每个“同乡会”都选举两名成员参加该理事会。理事会有自己的章程和权限范围。教授们并不是学生工会的成员,(他们)建立了自己的联合会,即教师会,它有权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并收取考试费。……教授们保留了确定他们自己公会成员的权力,但这大约也就是他们的全部权力了。④由资金的缴纳汇集人来管理资金的使用及基于资金等而形成的社团的运作,管理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合理化的目的有效管理社团和资金。而作为传授知识并以知识的传授获取价值交换的一方,另建社团与资金拥有人社团相对应,也有自己的权利和管理方式。两个相对应的社团相互作用及合作,会使得知识资源和资金资源达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其次,对组织控制的相对自由。教会的统治制度在管理法律教育方面也起到了某种重要的作用。除了意大利城市外,12世纪整个欧洲的法律教育都是由宗教权威而不是世俗权威管理的。……但是,历史的看,与此前已经存在的教育机构相比较,比主教控制大学更有意义的是大学对于这种控制的相对自由。……在那以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波伦亚大学的教学没有受到教会的直接控制。不过,间接的实质性压力确实存在。……总的来说,波伦亚的法学家们可以对于罗马法中的各种规定自由地表示拥护,无论它们对于皇权和教皇权所表达的观点如何对立。……因此,欧洲各大学自始就把自身确立为教育机构,在那里,教授们能够自由的采纳相互对立的观点。⑤一种绝对的控制就会扼杀自由,自由的扼杀必会带来难以回挽的损失。科学是在自由的状态下不断获取新生的力量,是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击出闪耀的火
花。一种绝对化的表述长期的统治于某一区域,必然使得该区域的思想处于一泓死水的状态,学术的倒退甚至消亡就在所难免了。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是处理人们行为与规则的技术和人文融合的专业学科。对人行为的分析是千变万化的,规则的技术性运用与人文世情也是百般不同的,所以必须容许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上的相异性。尽管看法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判决,因为判决是依据现行的规则,而规则并不一定永远正确。因此,对不同观点的容许和能够自由的表达不同的观点是学术发展的必要前提,而创立这一环境就更显重要了。
最后,组织机构的目的和方向必须明确。波伦亚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在入学之前已获得了文科教育(通常是在修道院学校或大教堂学校)。……从12世纪开始,接受过文科教育是从事法律、神学以及医学这些新“科学”学习的一个先决条
件。①没有目的和方向的行为终会成为低效的行为,而一机构或组织没有了自身的目的和方向也必然演化为低能无效的集体。不仅如此,定立相对较低的目标和苍白的远景也会影响到组织的后续性发展。波伦亚法学院之所以能在中世纪众多大学中独树一帜,并为许多城市所效仿,其为自身所定立的目标并为之作出的不懈努力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正是因为波伦亚法学院秉承研究的鸿志,才使得罗马法这一绚丽的玫瑰再次怒放于亚平宁半岛,传播于欧罗巴,并为其后法学传统的复建奠定基石。同时为了研究的底蕴能够确保,其对入学之才的筛选也值得人们思索。
三、有效的组织方式、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给学院的发展创立外因条件;明确的目标赋予攀登者以前路辉光闪耀的明灯。如何登顶摘取璀璨的.明珠,而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就是开山之斧。
在波伦亚,从一开始所讲授的内容就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家们于6世纪所汇编的罗马法文本。……这一手写文本由4部分组成:《法典》,又查士丁尼一浅的罗马皇帝们的敕令和决定组成,共12卷;《新律》,是查士丁尼皇帝本人颁布的法律的汇编;《法学阶梯》,这是为初学法律的学生所编写的一本篇幅不大的教科书;《学说汇纂》,其50卷的篇幅包括了罗马法学家就极为广泛多样的法律问题所发表意见的大量摘录。……最初的重点……放在《学说汇纂》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波伦亚、巴黎、牛津以及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律课程扩大了,包括了比载入《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更多的内容。在12世纪后半期增加的主要新学科是新近发展起来的天主教会的教会法。……随着欧洲各个城市、公国以及王国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发展――通常得到了那些在波伦亚或其他地方受过训练的法学家的引导――大学课程由于关注世俗法律的现实问题而得到丰富。在分析查士丁尼的法律时,教授们会引入具有现实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罗马法条文以及教会法对它们加以分析。②其独到之处在于没有一开始就将研习的对象指向现实的规范,而是首先研究一个历史的、被假定为理想的法学汇集。通过深入广博的研究,培养出一批批能够熟练运用这一法学理论的法学人才。当这些人广布各种政权的实务中,并逐渐成为政体的中坚力量,然后把法学研究的触角延伸到现实法律之中就成为水到渠成之必然了。
12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第一步是阅读《学说汇纂》的原文。教师朗读――并校改――手写原文的字句,学生们手持他们的(通常是借来的)原文抄本跟随着老师阅读,并作必要的校改。……因为原文十分艰涩,便需要加以解释。因此,读完全文后,教师将逐词地和逐行地对它加以“注释”。……注释分为若干种。有些是对所注释的段落的简短提要。有些是对以被注释文本一部分内容为基础的广泛的法律规则(准则)的阐述。此外,教师们还要通过划分对正文加以注释……最后,教师还要提出问题,通过将一种概括性的学说适用于具体的问题之中而对其加以验证。……除了阅读原文和注释以及通过划分和质疑对它们加以分析之外,波伦亚和其他中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中还包括辩论,这是指两个学生在一名教授的引导下,以辩论的形式对于某个法律问题的讨论,还包括在教授们和学生们之间所进行的辩论。③这一由浅及深的教学方法会使得学习者循序渐进的掌握所学,并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使知识的传播和对知识的感悟相互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的形成与这一教学方法不无关系。
12和13世纪波伦亚和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于教学方法的基础是一种分析与综合的新模式,后来它逐渐被称为经院主义方法。这种……方法是假定某些书籍的绝对权威性,它们被认为包含着一种综合性的和完整的体系;但是,自相矛盾的是,它也假定文本里可能存在着疏漏和矛盾:因而它便将文本的概述、疏漏的填补以及矛盾的解决作为主要任务。在12世纪这种方法被称为“辩证的”,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是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在法律领域,……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都受到了大学的教学方法,尤其是注释原文以及为辩论提出问题的方法的推进。①伯尔曼又用了较大篇幅对经院主义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关系、经院主义辩证法在法律科学中作用进行阐述,其细节不作多表,仅引其所作结论:经院派法学家创造了一种法律“科学”,这种科学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而不是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新的法律科学结合了经验的和理论的两种方法。②
中国法学教育几许思索
在阅析伯尔曼之宏述后,思考国情,动发几想,列于纸上,期有所获益。
其一,对法学教育应在那里开展回想。法学教育应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大部类,对于不同的类别应有不同的地方来实施。法学的普及可以在大部分大学进行,在这类大学对研究的精深并不提出较高的要求,而主要在于使法学的机理逐渐渗透到一批批学生的意识之中,通过学生将这种意识向社会推广。故而并不一定要专设法学专业,而是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课程设置于相关系科之中。法学的研习应该在有限的院校中进行,以使得学术力量的相对集中,积累和汇集对法学的认识和感悟,达到积重而勃发之效果。在法学的研习之地,不仅有详细的部门分野,而且还有总揽全面的科系设置。并使得相互间能有效沟通,而不产生相互漠视乃至不协作的局面。法学的教育与法的适用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对适用法的部门(如司法部门)在录取与法的适用有关的人员时,必须从高端入手,抬高进入的门槛。这样在对事务的处理中就会逐渐依据法理和理性。
其二,对法学教育之地的组织形式的断想。国家的教育改革已经走到现在,不再是国家出资的教育形式,而是学生必须缴纳相当的学费以获取知识,那是否可以将学生的组织权力给予学生,使得学生自己的组织从学校的管理中获取相对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这样也许会使得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逐渐实现,而使臃肿的行政编制有所缩水;使教学向双向的互动和协作之方向进展,而不是目前的被动接受和填鸭式教学。
其三,对法学教育控制相对自由的设想。科学是在相互碰撞中发展,是在对权威的怀疑性思考中拓展,是在对异端的包容和自由阐述观点而不受压制的氛围中不断完善。自然科学的自由发展往往能为政权力量所认可,人文科学尤其是与政治的关联密切的法学经常会受到所谓主流的抑制。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研习必须有一种宽松的土壤,对其要有包纳百川的大度,使得各种观点如涓涓细流自发地流动,荡起千般的声响。这样,最终的汇。
集必将成为渊深澎湃的沧海阔洋。现行政治、制度的完善就在于对其不断的思索,而思索就需通过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同一现象,这必然带来不同的观点甚至与现行规则相左的内容,如果简单的封杀阻挡,扼杀思想的萌生,必然会是的学术处于死水之态。大学是研习之所,观点的互异性必不可少,为使学术的良性发展,在其研习之地,对各种观点的表述有必要相对自由的让其发展。各种法律制度的多项性讨论争辩有益于对问题的深入性思考,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方案以备参考。
其四,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期想。就如同伯伦亚法学院所采取的,先寻觅一个研究的对象。当时他们选择了罗马法文本,今天的法学院校的选择就不仅是一个罗马法的文本。世界的多向性融合使得现今能够得到许多不同文化在其里使的长河中所遗赠后人的宝贵财富,为此就有必要将各种文明中的法学相关的内容作为研习的课程。巴比伦文明的《汉谟拉比法典》、印度文明的《摩奴法典》、伊斯兰文明的《古经》、西方文明的经典《罗马法大全》等等。当然并不是要求每一个研习者都需对这些有博深的了解,而是根据兴趣之区别作筛选和甄别。同时对自身文明的演进必须作深入的研习,法律在每个民族中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对曾经走过的路的回顾有益于前行的方向感。在对历史的熟悉并能有所感悟后,学习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就会有一种豁然开阔的感觉。课程的设置应将历史的、民族的、世界各国的既融合又秉承原有的风格。教学方法对波伦亚所采取的阅读、注释、质疑、辩论方法应引进。
尤其是质疑及辩论更应重视,法学必须有一种怀疑的精神和辩驳的思维。现行的教学方法是该予以反思的时候了,创新的缺乏、剽抄的泛滥、学术的湮没等的根本性缘由在哪里是很值得思索的。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1]-------(美)霍姆斯
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呵呵,比喻不当,见谅)。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历史及现状谈起。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 何为法律硕士?
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以本为本”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即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四年大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相对来说相对教长,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的重点)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从世界范围及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种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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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法学教育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改革,要推行“实践性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并设在研究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素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计算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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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论文
一、引言
法学是一门专门培养法学专业实用人才的学科,实践性较强。因而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刑法学》(2)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是在让学生收集相关材料下展开的。我校还建立模拟法庭以满足开放教育的需要,对此还配备了相关的服装和设施,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随时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学生的实践需要,方便与实际情况接轨,还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第二,其他组模式方案。其他组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采取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案例分析、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实践。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主要有四中形式,分别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专题辩论、观摩法院庭审。第一,法学专题辩论。教师将选取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或者有关法学标题的热点争议,并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而展开专题辩论。第二,法律咨询。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学生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有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第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当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学生可以选择自由报名参加,但最终的名单由任课老师来决定,其他的同学必须旁听。
四、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措施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其自己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培养学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有从业岗位所必备的操作技能。
2.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所提高。
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要想得到有效提高,与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和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看,自身的实践性就比较强,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融入现实社会,并进行法律实践,从而对于司法实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样也就能够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增加专业知识的储备。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活动,要注意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适当的增加资金的投入,为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二是所制定的实施计划要符合实践教学得内容;三是参加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要稳定;四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逐渐向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发展。而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需要注意五点,一是实践基地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当的进行巩固和拓宽;二是与实践基地鉴定教学协议,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实现“双赢”;三是电大应该经常派校内实践老师深入校外实践基地并与基地加强沟通,从而对学生的实践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解决学生所面临的问题,让学生更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在实践基地里,碰到典型的案件应该及时收集,对此还应该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五、结束语
为了正常运作网上法律实践活动,一要保证网络的畅通;二保证信息传送无误,可以建立各种QQ群;三建立合理的管理员制度对网上教学实践进行管理;四要有专门的软件技术人员维护网络。
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并浅谈中国法学教育
引言百年大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为本。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关注是一个社会在文明状态必须不可轻易放松的。中国人在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曲折坎坷,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实践和思索有了可之的回溯的素材。对一个世纪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研习实践与战乱并存的状况可以用历史的方法来获得,对实行了半个世纪相对变化较小的现行制度的探讨则是时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届热忱关注和广泛摸索的对象。各种报刊杂志几乎都参与到这一潮涌中来,仅从《南风窗》这一半月刊的期刊中就可以看到多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探讨的文章。如第211其所作的独家策划:大学之道,组织四篇佳文来述析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课题;在第213其又以评论的形式以述美国大学的生财之道,试以他山之石作明鉴来构建自己的有效范式;于第216期中又对MBA的躁动热潮作出针对性分析,以期给人们清清火、醒醒脑;在第220期中刊载“高教”宽进严出“可能吗?”的文章,探讨其可行性;在第222期又作独家策划:“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为什么”,对现行的政策作以省思;及第224期中的热点探析:中国高教的三大软肋,等等。而在《南方周末》的新年特刊的六大板块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专栏占其一,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投入、精英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私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等方面予以研讨,以期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合理有效发展出谋略。
在读过诸多使人深思的篇文后,回思自己是一刚入法学研习之门的后学新生,一种对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思索的冲动由心海萌动而起。又读伯尔曼之巨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法学研习的源头寻求些思路以期对现今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世纪法学研习制度分析
一
法学是罗马人留给世界的瑰宝,但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对待并来传授,则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中。在诸如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素材的寻常意义上,法律并不构成一门科学,就如同物质或动物行为不能构成一门科学一样。……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仍然只是素材,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门科学的对立物,但是,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意识确逐渐达到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对关于它们的知识体加以积累的程度,这便有了可以成为一门科学的某些特性。此外,这门科学,这门关于法律的知识体,被作为法律素材本身的一部分加以处理。理解融入解释,解释融入适用。1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与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受了新的法律科学训练的一代又一代大学毕业生进入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官、律师、行政官、立法起草人。他们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魂为一体的各种就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2据伯尔曼所言,大学不仅是法学变为科学的起源之地和初生培养之摇篮,而且是使法学作为实践科学运用于现世并改造现实的人才源库。法律相关的各种素材的日积月累是法律科学得以形成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组织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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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教育的思考
★ 法学自我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