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并浅谈中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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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并浅谈中国法学教育

篇1: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并浅谈中国法学教育

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并浅谈中国法学教育

引言

百年大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为本。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关注是一个社会在文明状态必须不可轻易放松的。中国人在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曲折坎坷,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实践和思索有了可之的回溯的素材。对一个世纪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研习实践与战乱并存的状况可以用历史的方法来获得,对实行了半个世纪相对变化较小的现行制度的探讨则是时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届热忱关注和广泛摸索的对象。各种报刊杂志几乎都参与到这一潮涌中来,仅从《南风窗》这一半月刊的期刊中就可以看到多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探讨的文章。如第211其所作的独家策划:大学之道,组织四篇佳文来述析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课题;在第213其又以评论的形式以述美国大学的生财之道,试以他山之石作明鉴来构建自己的有效范式;于第216期中又对MBA的躁动热潮作出针对性分析,以期给人们清清火、醒醒脑;在第220期中刊载“高教”宽进严出“可能吗?”的文章,探讨其可行性;在第222期又作独家策划:“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为什么”,对现行的政策作以省思;及第224期中的热点探析:中国高教的三大软肋,等等。而在《南方周末》的新年特刊的六大板块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专栏占其一,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投入、精英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私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等方面予以研讨,以期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合理有效发展出谋略。

在读过诸多使人深思的篇文后,回思自己是一刚入法学研习之门的后学新生,一种对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思索的冲动由心海萌动而起。又读伯尔曼之巨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法学研习的源头寻求些思路以期对现今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世纪法学研习制度分析

法学是罗马人留给世界的瑰宝,但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对待并来传授,则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中。在诸如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素材的寻常意义上,法律并不构成一门科学,就如同物质或动物行为不能构成一门科学一样。……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仍然只是素材,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门科学的对立物,但是,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意识确逐渐达到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对关于它们的知识体加以积累的程度,这便有了可以成为一门科学的某些特性。此外,这门科学,这门关于法律的知识体,被作为法律素材本身的一部分加以处理。理解融入解释,解释融入适用。1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与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受了新的法律科学训练的一代又一代大学毕业生进入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官、律师、行政官、立法起草人。他们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魂为一体的各种就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2据伯尔曼所言,大学不仅是法学变为科学的起源之地和初生培养之摇篮,而且是使法学作为实践科学运用于现世并改造现实的人才源库。法律相关的各种素材的日积月累是法律科学得以形成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组织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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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教育的关注是一个社会在文明状态必须不可轻易放松的。中国人在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曲折坎坷,对教育的实践和思索有了可之的回溯的素材。对一个世纪的教育的研习实践与战乱并存的状况可以用历史的方法来获得,对实行了半个世纪相对变化较小的现行制度的探讨则是时下教育届热忱关注和广泛摸索的对象。各种报刊杂志几乎都参与到这一潮涌中来,仅从《南风窗》这一半月刊的期刊中就可以看到多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探讨的文章。如第211其所作的独家策划:大学之道,组织四篇佳文来述析教育的课题;在第213其又以评论的形式以述美国大学的生财之道,试以他山之石作明鉴来构建自己的有效范式;于第216期中又对MBA的躁动热潮作出针对性分析,以期给人们清清火、醒醒脑;在第220期中刊载“高教“宽进严出”可能吗?”的文章,探讨其可行性;在第222期又作独家策划:“教育,为什么”,对现行的政策作以省思;及第224期中的热点探析:中国高教的三大软肋,等等。而在《南方周末》的新年特刊的六大板块中教育专栏占其一,对教育的投入、精英教育、私立教育、教育制度等方面予以研讨,以期为教育的合理有效发展出谋略。

在读过诸多使人深思的篇文后,回思自己是一刚入法学研习之门的后学新生,一种对法学教育的思索的冲动由心海萌动而起。又读伯尔曼之巨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法学研习的源头寻求些思路以期对现今法学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世纪法学研习制度分析

一、法学是罗马人留给世界的瑰宝,但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对待并来传授,则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中。在诸如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素材的寻常意义上,法律并不构成一门科学,就如同物质或动物行为不能构成一门科学一样。……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仍然只是素材,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门科学的对立物,但是,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意识确逐渐达到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对关于它们的知识体加以积累的程度,这便有了可以成为一门科学的某些特性。此外,这门科学,这门关于法律的知识体,被作为法律素材本身的一部分加以处理。理解融入解释,解释融入适用。①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与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受了新的法律科学训练的一代又一代大学毕业生进入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官、律师、行政官、立法起草人。他们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魂为一体的各种就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②据伯尔曼所言,大学不仅是法学变为科学的起源之地和初生培养之摇篮,而且是使法学作为实践科学运用于现世并改造现实的人才源库。法律相关的各种素材的日积月累是法律科学得以形成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组织来对这庞杂的资料进行研习和整合,从知识向科学的跨越就会成为难跃之壑。有利有效的外在环境为新生事物的创制是至关重要的,大学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之一。大学将法律学者――教师和学生――从全欧洲聚拢在一起,不仅使他们彼此接触,而且还是他们与神学、医学以及文科的教师和学生相互接触,并且将他们归入一种行业,或以今天的术语说,归入一种职业。①

二、环境有纯自然的环境和加入人的因素的环境的区别,在一些情况下也许纯自然的环境相当重要,但在研习社会科学方面,环境的人为塑造是处于首要地位和优先考虑的。11世纪晚期,意大利许多城市及欧洲其他一些地方对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进行研究,其中以波伦亚大学的波伦亚法学院尤显兴盛。波伦亚的法律教育制度被移植到了欧洲的许多城市,包括帕多瓦、佩鲁贾和比萨,萨拉曼卡、蒙彼利埃和奥尔良,布拉格、维也纳、克拉科夫以及海德尔堡。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大多数大学虽然采纳了波伦亚的法律课程和教学方法,但在组织类型上接受的确是由巴黎大学所开创的模式,在那里,所有4个系-神学、法律、医学、文学-的博士和学生组成一个单一的组织,并服从于一个共同的首脑和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②因此,把波伦亚法学院作为分析的对象来阐释法学研究中人为塑造环境的必要性。

首先,波伦亚法学院的组织形式与当时的大多数情况类同。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延聘一位教师用一年的时间讲授罗马法;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是教授与学生中的合伙。③但其又有自己的特点。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免予……危险,大学生们便基于他们的种族、地理出身结合成许多“同乡会”,……最终,它们联合成两个合作制团体,或称公会,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全体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全体学生组成,每个团体均以universitas的形式予以组织;universitas是罗马法上的一个术语,当时意为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用今天的术语讲,便是社团。……(它们)从波伦亚市获得了一分特许状,取得一定的管理权利。……大学的管理机构是一个总理事会,每个“同乡会”都选举两名成员参加该理事会。理事会有自己的章程和权限范围。教授们并不是学生工会的成员,(他们)建立了自己的联合会,即教师会,它有权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并收取考试费。……教授们保留了确定他们自己公会成员的权力,但这大约也就是他们的全部权力了。④由资金的缴纳汇集人来管理资金的使用及基于资金等而形成的社团的运作,管理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合理化的目的有效管理社团和资金。而作为传授知识并以知识的传授获取价值交换的一方,另建社团与资金拥有人社团相对应,也有自己的权利和管理方式。两个相对应的社团相互作用及合作,会使得知识资源和资金资源达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其次,对组织控制的相对自由。教会的统治制度在管理法律教育方面也起到了某种重要的作用。除了意大利城市外,12世纪整个欧洲的法律教育都是由宗教权威而不是世俗权威管理的。……但是,历史的看,与此前已经存在的教育机构相比较,比主教控制大学更有意义的是大学对于这种控制的相对自由。……在那以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波伦亚大学的教学没有受到教会的直接控制。不过,间接的实质性压力确实存在。……总的来说,波伦亚的法学家们可以对于罗马法中的各种规定自由地表示拥护,无论它们对于皇权和教皇权所表达的观点如何对立。……因此,欧洲各大学自始就把自身确立为教育机构,在那里,教授们能够自由的采纳相互对立的观点。⑤一种绝对的控制就会扼杀自由,自由的扼杀必会带来难以回挽的损失。科学是在自由的状态下不断获取新生的力量,是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击出闪耀的火

花。一种绝对化的表述长期的统治于某一区域,必然使得该区域的思想处于一泓死水的状态,学术的倒退甚至消亡就在所难免了。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是处理人们行为与规则的技术和人文融合的专业学科。对人行为的分析是千变万化的,规则的技术性运用与人文世情也是百般不同的,所以必须容许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上的相异性。尽管看法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判决,因为判决是依据现行的规则,而规则并不一定永远正确。因此,对不同观点的容许和能够自由的表达不同的观点是学术发展的必要前提,而创立这一环境就更显重要了。

最后,组织机构的目的和方向必须明确。波伦亚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在入学之前已获得了文科教育(通常是在修道院学校或大教堂学校)。……从12世纪开始,接受过文科教育是从事法律、神学以及医学这些新“科学”学习的一个先决条

件。①没有目的和方向的行为终会成为低效的行为,而一机构或组织没有了自身的目的和方向也必然演化为低能无效的集体。不仅如此,定立相对较低的目标和苍白的远景也会影响到组织的后续性发展。波伦亚法学院之所以能在中世纪众多大学中独树一帜,并为许多城市所效仿,其为自身所定立的目标并为之作出的不懈努力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正是因为波伦亚法学院秉承研究的鸿志,才使得罗马法这一绚丽的玫瑰再次怒放于亚平宁半岛,传播于欧罗巴,并为其后法学传统的复建奠定基石。同时为了研究的底蕴能够确保,其对入学之才的筛选也值得人们思索。

三、有效的组织方式、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给学院的发展创立外因条件;明确的目标赋予攀登者以前路辉光闪耀的明灯。如何登顶摘取璀璨的.明珠,而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就是开山之斧。

在波伦亚,从一开始所讲授的内容就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家们于6世纪所汇编的罗马法文本。……这一手写文本由4部分组成:《法典》,又查士丁尼一浅的罗马皇帝们的敕令和决定组成,共12卷;《新律》,是查士丁尼皇帝本人颁布的法律的汇编;《法学阶梯》,这是为初学法律的学生所编写的一本篇幅不大的教科书;《学说汇纂》,其50卷的篇幅包括了罗马法学家就极为广泛多样的法律问题所发表意见的大量摘录。……最初的重点……放在《学说汇纂》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波伦亚、巴黎、牛津以及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律课程扩大了,包括了比载入《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更多的内容。在12世纪后半期增加的主要新学科是新近发展起来的天主教会的教会法。……随着欧洲各个城市、公国以及王国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发展――通常得到了那些在波伦亚或其他地方受过训练的法学家的引导――大学课程由于关注世俗法律的现实问题而得到丰富。在分析查士丁尼的法律时,教授们会引入具有现实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罗马法条文以及教会法对它们加以分析。②其独到之处在于没有一开始就将研习的对象指向现实的规范,而是首先研究一个历史的、被假定为理想的法学汇集。通过深入广博的研究,培养出一批批能够熟练运用这一法学理论的法学人才。当这些人广布各种政权的实务中,并逐渐成为政体的中坚力量,然后把法学研究的触角延伸到现实法律之中就成为水到渠成之必然了。

12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第一步是阅读《学说汇纂》的原文。教师朗读――并校改――手写原文的字句,学生们手持他们的(通常是借来的)原文抄本跟随着老师阅读,并作必要的校改。……因为原文十分艰涩,便需要加以解释。因此,读完全文后,教师将逐词地和逐行地对它加以“注释”。……注释分为若干种。有些是对所注释的段落的简短提要。有些是对以被注释文本一部分内容为基础的广泛的法律规则(准则)的阐述。此外,教师们还要通过划分对正文加以注释……最后,教师还要提出问题,通过将一种概括性的学说适用于具体的问题之中而对其加以验证。……除了阅读原文和注释以及通过划分和质疑对它们加以分析之外,波伦亚和其他中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中还包括辩论,这是指两个学生在一名教授的引导下,以辩论的形式对于某个法律问题的讨论,还包括在教授们和学生们之间所进行的辩论。③这一由浅及深的教学方法会使得学习者循序渐进的掌握所学,并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使知识的传播和对知识的感悟相互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的形成与这一教学方法不无关系。

12和13世纪波伦亚和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于教学方法的基础是一种分析与综合的新模式,后来它逐渐被称为经院主义方法。这种……方法是假定某些书籍的绝对权威性,它们被认为包含着一种综合性的和完整的体系;但是,自相矛盾的是,它也假定文本里可能存在着疏漏和矛盾:因而它便将文本的概述、疏漏的填补以及矛盾的解决作为主要任务。在12世纪这种方法被称为“辩证的”,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是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在法律领域,……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都受到了大学的教学方法,尤其是注释原文以及为辩论提出问题的方法的推进。①伯尔曼又用了较大篇幅对经院主义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关系、经院主义辩证法在法律科学中作用进行阐述,其细节不作多表,仅引其所作结论:经院派法学家创造了一种法律“科学”,这种科学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而不是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新的法律科学结合了经验的和理论的两种方法。②

中国法学教育几许思索

在阅析伯尔曼之宏述后,思考国情,动发几想,列于纸上,期有所获益。

其一,对法学教育应在那里开展回想。法学教育应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大部类,对于不同的类别应有不同的地方来实施。法学的普及可以在大部分大学进行,在这类大学对研究的精深并不提出较高的要求,而主要在于使法学的机理逐渐渗透到一批批学生的意识之中,通过学生将这种意识向社会推广。故而并不一定要专设法学专业,而是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课程设置于相关系科之中。法学的研习应该在有限的院校中进行,以使得学术力量的相对集中,积累和汇集对法学的认识和感悟,达到积重而勃发之效果。在法学的研习之地,不仅有详细的部门分野,而且还有总揽全面的科系设置。并使得相互间能有效沟通,而不产生相互漠视乃至不协作的局面。法学的教育与法的适用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对适用法的部门(如司法部门)在录取与法的适用有关的人员时,必须从高端入手,抬高进入的门槛。这样在对事务的处理中就会逐渐依据法理和理性。

其二,对法学教育之地的组织形式的断想。国家的教育改革已经走到现在,不再是国家出资的教育形式,而是学生必须缴纳相当的学费以获取知识,那是否可以将学生的组织权力给予学生,使得学生自己的组织从学校的管理中获取相对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这样也许会使得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逐渐实现,而使臃肿的行政编制有所缩水;使教学向双向的互动和协作之方向进展,而不是目前的被动接受和填鸭式教学。

其三,对法学教育控制相对自由的设想。科学是在相互碰撞中发展,是在对权威的怀疑性思考中拓展,是在对异端的包容和自由阐述观点而不受压制的氛围中不断完善。自然科学的自由发展往往能为政权力量所认可,人文科学尤其是与政治的关联密切的法学经常会受到所谓主流的抑制。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研习必须有一种宽松的土壤,对其要有包纳百川的大度,使得各种观点如涓涓细流自发地流动,荡起千般的声响。这样,最终的汇。

集必将成为渊深澎湃的沧海阔洋。现行政治、制度的完善就在于对其不断的思索,而思索就需通过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同一现象,这必然带来不同的观点甚至与现行规则相左的内容,如果简单的封杀阻挡,扼杀思想的萌生,必然会是的学术处于死水之态。大学是研习之所,观点的互异性必不可少,为使学术的良性发展,在其研习之地,对各种观点的表述有必要相对自由的让其发展。各种法律制度的多项性讨论争辩有益于对问题的深入性思考,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方案以备参考。

其四,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期想。就如同伯伦亚法学院所采取的,先寻觅一个研究的对象。当时他们选择了罗马法文本,今天的法学院校的选择就不仅是一个罗马法的文本。世界的多向性融合使得现今能够得到许多不同文化在其里使的长河中所遗赠后人的宝贵财富,为此就有必要将各种文明中的法学相关的内容作为研习的课程。巴比伦文明的《汉谟拉比法典》、印度文明的《摩奴法典》、伊斯兰文明的《古经》、西方文明的经典《罗马法大全》等等。当然并不是要求每一个研习者都需对这些有博深的了解,而是根据兴趣之区别作筛选和甄别。同时对自身文明的演进必须作深入的研习,法律在每个民族中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对曾经走过的路的回顾有益于前行的方向感。在对历史的熟悉并能有所感悟后,学习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就会有一种豁然开阔的感觉。课程的设置应将历史的、民族的、世界各国的既融合又秉承原有的风格。教学方法对波伦亚所采取的阅读、注释、质疑、辩论方法应引进。

尤其是质疑及辩论更应重视,法学必须有一种怀疑的精神和辩驳的思维。现行的教学方法是该予以反思的时候了,创新的缺乏、剽抄的泛滥、学术的湮没等的根本性缘由在哪里是很值得思索的。

篇3: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1]

-------(美)霍姆斯

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呵呵,比喻不当,见谅)。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历史及现状谈起。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 何为法律硕士?

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以本为本”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即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四年大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相对来说相对教长,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的重点)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从世界范围及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种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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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学教育模式的思考

法学教育模式的思考

摘 要:当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模式中的部分“组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或面临空想化的困境。文章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入手,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剖析,寻找我国观阶段高校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并从培养目标、培养体系和教学实践及教学方法入手,以期用整体思维为我国法学教育找到“标本”兼治的良策。

关键词:培养模式 培养目标 LPc(法律实践课程培训)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受到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的影响, 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几乎都定位于从事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方面。这种定位导致观行法学教育的教条化和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人才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不适应市场经济对知识结构多元化的要求,以至于走上司法工作岗住后难以适应复杂的法律事务。尽管从以来,我国的法学培养模式已从“重理论讲解”向“理论与实务交又教学转变”,但鲜有了解社会需求并将教学现状与之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为社会、用人单住和培养对象着想,所以就业前景黯淡、出路不明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封闭式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肾迫。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综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课程设置僵化,培养目标单一,无法与社会需求结合。长期以来,受前苏联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将法毕作为一个大的学科(从要求法学教育为大法学教学)。在该学科培养中,我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但起点普遍比较低。当前,我国形成了学生高中毕业之后进人大学本科经过四年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直线的、不间断的法学教育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考试的方式能够选拔出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理论素养的学生。但其缺点是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面过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也需经历多年社会实践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实用人才。现实社会中,对法律职业者素质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是需要经过系统而精深的法律学习过程的。但目前的培养模式,不仅使得学生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长期来所形成的那种法学素养与职业要求相差也很大,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对法律理论知识掌握的浅薄和处理、应对实际问题能力的欠缺。造成培养目标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无法真正起到作用。

2.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缺乏明确的科学目标。全国各大高校盲目开设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不明确不能充分结合本校的优势形成培养特色。事实上,人们长期以采对大学法学专业存在认识误区,往往倾向于只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而忽视对专项能力的培养,使得能够适应不同行业领城的法律人才匮乏。此外,由于缺乏“宏观调控”和有效的行政指导,使得目前的法学教育不仅层次混乱,而且对法律^才培养的目标也缺乏合理定位。也就是说我们的教育缺乏理性的目标与整体框架,往往是“随心所欲”地设置课程和制造所谓的“专业方向”,造成法学教育构成型的缺陷。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闲置;另一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法律人才又呈空缺形势,产生了法学学生就业难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普遍不足的矛盾现象。

二、域外法学培养模式探析

直到现在,主流观点仍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通识型人才,究竟什么是通识教育呢?绝大部分法学教育者认为,通识教育就是德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缩影”。

当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上采用的都是职业化和实践优位的培养模式。以德、英两国为例。笔者发现。传统的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与现代中国法学教育模式非常相似。如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主要目标,即培养真正的“完全法律人”,理论教学比重较大。只有取得了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能从事其他相关的法律职业。但绝大多数取得担任法官资格的“法律人”都不担任法官,而是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导致大学法学培养目标和现实需要大相径庭,这给德国社会带来很大困惑。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德国开始了以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为重点的改革,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开展法律I作的专业人才。因此,在教学内容方而,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极托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除了提高选修课的比重之外,改革还强化了相关技能的训练。学习的内容考虑到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询,包括为这些实践所必需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听证理论和交往能力的训练。而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种模式。学术型的人才培养途径是这样的:高中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以进入大学读法律本科,法律本科的学习期限是三年,在这一阶段,英国的大学十分重视系统的基础理论教育。而另外一种模式则是通过实务型途径培养合格律师。一般要通过这样几个阶段的训练: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第:阶段是职业训练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学习律师职业课程,所有课程的开设都与律师业务有关,学习如何实际应用法律知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在不同的领域获得实际经验;最后是继续职业教育。

三、我国法学培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时比英、德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有以下缺陷与不足:

第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大多数教师课程授课主要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介绍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没有把条文的分析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度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以至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

第三,表面上,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如谈判课程、诉讼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深层原因是法学教育管理思维僵化,如14门核心课的教学与教育部评估要求减少必修课课时和总课时的必然冲突。

第四,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与充实,表面是教师的知识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如双师

型教师较少,实务型教师较多。笔者经过多年实践课教学,发现其实这是学校、学生、教师综合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学校。精于卖务的教师大多对报酬要求较高,且条件苛刻。学校难以应对。对学生来讲。大量的法律课程尚无力应付,且未必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与其花费较多的精力,不如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考研究生和各种专业证书,起码毕业求职多了一份保障。对教师而言,精通实务需要大量的课外时间,而由于中国目前实务人才紧缺,所以高校法学教育人才的流失集中在“大师”和“巨匠”。因此,部分学校只能高价聘请高级律师来枝授课,既大大增加了师资成本又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普遍“不买账”。

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是传统教育模式无法与现代教育目标、社会需求相适应,我们培养的方向出现了与社会现实脱节,部分培养方法甚至在阻碍法学教育的发展。

四、以实践教学促进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与功能、目标与模式,它负有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其培养目标是“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法律人才。

1.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法学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与学习的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随着中国加八WTO后社会对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又提出了新的需求,如培养既懂法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和具备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和精通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普及型法律人才。无论哪一层次的法律人才,都要求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培养目标的定位要具备针对性、预见性和可调整性。针对性是要求法学教育要实践优先;预见性是要求定位既要贴合社会,又要部分超前社会。带有社会的'引导性;而可调性,强调我们的培养目标和方式、方法要灵活,不同层次的学校培养不同素质和要求的法学人才。我们既不要只培养千篇 一律的单一法律人才,又要注重自身实际,不同高校应对地区特点。有重点地改变培养通才和专才法律人的比例,以达到“教育生产”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

2.现代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规范化。就具体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来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着重于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即对国民素质进行训练;英美法烈属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注重法律技能的训练。但通观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两大法系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只不过这两个阶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而已。如在法国和德国素质教育在大学法学教育阶段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则通过统一的职业培训来完成;英国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通过大学非法律院系来完成。法学院则承担起职业培训的任务。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设立是科学的,符合法学的特性和法律人才成长的规律。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法学教育不但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因此。无论采用哪种人才培养模式都必须体现这两个环节,围绕这两个环节而展开。

3.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紧密衔接,引进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两大法系国家通过合理的机制协调即通过规定法律职业从业者所受教育的资格条件,把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这里笔者建议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借鉴LPc教育,来完善我们的教学体系。什么是LPC?LPC(Legal Practice Course。即法律实践课程培训)这一概念来自英国,是指在英国取得初级律师资格之前必须参加的一系列法律技能培训,其核心课程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法庭辩论、律师的财务问题以及策划能力和人际协调能力的培养增强等。

部分学者一直认为诊所教育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但是笔者在采用此方式发现,与西方相比,我们所谓的诊所教育有三个先天不足,即学生普遍是尚未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理论与实践欠缺;教学资源倾向于理论,投入不足,且成本无法负担;法学教育环境决定了精英型教育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在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和隶例教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法律诊所教育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是不同的,在教学理念上有极大的反差。法律诊所不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也不是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是美国法学院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这两种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但在我国,很多法学院用假设的案例来替代法律诊所教育,最后真正做的还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问题较多,且难以克服。一是对诊所课时的投入不足。有些院校是每学期36个课时,有些则是54课时,总体上差异比较大;其二是“学分”的问题。现在诊所课程大多是选修幂,而这门课是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的,如果没有学分的激励,学生可能会丧失选课的积极性。而LPC课程的法律研究能提高学生运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法律资源进行研究的能力,使学生知道到何处去寻找法律问题的答案。研究实际问题使学生将一系列实际问题按恰当的顺序进行排列并确定其中的关键所在,就复杂的现实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同时,LPC课程可以帮助学生学习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及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掌握与非专业的客户和事务律师进行有效讨论的技巧。如代理客户与对方律师谈判并达成满意的协议,在各种审判仲裁机构有效地代理案件,参与辩论、质询、交史询问证人等有说明力的辩论。

五、结语

法学教育界普遍认为在强调职业化、应用型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传授。一个具备良好法律功底的学生,进入法律实务系统后,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反之,如果学生没有把基础学扎实,未来的法律之路对他来讲则会比较困难。因此,职业化培训,必须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这两者之间在课程设置、资源使用和学习效果等方面的固有冲突使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仍需要我们不断改进。

篇5:浅谈哈佛大学法学教育论文

浅谈哈佛大学法学教育论文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过,近年来, 也日渐出现一些问题。法科招生的数量过多, 以至于就业率堪忧;法科学生能力不足, 以至于很多单位表示不满; 还有, 法学课堂效果不佳、教授结构不均, 以至于难以应对法学教育市场的需要等等。以上问题已经引起了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的重视,并自2 0 1 1 年年底下文, 决定实施“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简称:“卓法计划”), 希望借此提升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增加法科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关于“ 卓法计划”并非本文的讨论重点, 不过在这个重大计划的实施背景下, 如何深入法学改革, 使前述计划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 确实是一个值得深人研讨的重要问题。本文希望借助对哈佛法学教育的经验总结,对我国相关改革的推进有所启示

一、哈佛法学教育的经验

(一) 追求卓越: 以运动员的目标定位法学院

在美国有很少版本的法学院排名。不过不论何种排名, 位列前三的法学院地位几乎无可撼动, 他们是耶鲁、哈佛和斯坦福。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美国,如果没有像运动员一样不懈追求“ 更高、更远、更强” 的奥林匹克精神, 要达到或保持这一地位, 自然没有任何可能。在多种排名系统中, 以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所做的排名影响最大。其排名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申请难度( 包括录取率、对LAST 成绩、GPA 绩点的要求等); 教学资源( 包括图书资源、课程资源、师资力量等); 律考通过率; 毕业后9 个月内的就业率以及律师、法官和同行评价等。在上述所有的指标体系中,哈佛法学院均为个中翘楚, 接近满分。上述信息早已广为公众所知, 可是很少有人知道,近2 0 0年前, 这所法学院曾一度面临关门的风险。哈佛法学院建立于1 8 1 7 年, 是美国持续提供法律教育年代最久的法学院。但其建院最初十年其实非常困难:不仅学生不予认同, 连聘任的教授也纷纷出走,一度仅剩一名教授苦苦支撑 直到1 8 2 7 年, 曾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斯托里 受聘法学院院长, 才逐步扭转了颓势。斯托里力主哈佛法学院要培养法律精英, 并鼓励学生毕业后服务社会公众。从此,“ 精英教育、服务公众” 成为了哈佛法学院持之以恒的不懈追求。

因为其定位于精英教育, 因此哈佛对学生录取标准极高。以2 0 1 3 年入学的J D 学生为例,其LSAT平均成绩为1 7 3 分( 满分为1 8 0 分) , GP A平均绩点为3 .  8 9 分(满分为4分) , 均接近满分, 与耶鲁并驾齐驱, 为所有法学院中要求最高的。因此很多人称哈佛法学院为世界上最难申请的法学院,此言不虚。要吸引最精英的学生, 自然还需要最好的服务和最优的教授。在这一方面, 哈佛法学院也从不含糊。尽管其刚开张时条件一般, 但目前已经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很大的校园。该院共有1 9 栋楼( 其中用于教学办公的9 幢, 校外1幢, 另有1 个会议中心) , 其主要用途包括法律图书馆、教室、模拟法庭、教师办公室,还有独立的餐厅和相当数量的学生宿舍。其图书馆为美国甚至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图书馆,拥有超过1 1 1 万册的藏书和几乎所有与法律研究相关的电子数据库, 并有6 8 名员工提供全天候的高效服务,为学生在这个知识的海洋中遨游提供帮助。法学院还设立了一个拥有6 2 名员工的庞大的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可以及时解决电脑软硬件各类问题, 以方便学生和教师髙效打理各项事务。法学院技术团队的高效和人性化服务在哈佛校内也颇有名气。前不久, 其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的主管也因其卓越的管理被提拔为全校的技术主管。

“大学者, 非大楼之谓也, 大师之谓也。” 哈佛法学院享誉全球, 与其一流的教师团队密切相关。在哈佛法学院不仅产生了案例教学法的鼻祖朗代尔 教授、社会法学派奠基人庞德 教授等巨擘, 在每个时期也在几乎所有法学领域拥有在相关学科举足轻重的领军人物。在美国很流行以论文引用率评价学术成果,稍加关注, 你便会发现每个法科领域的排行榜上都少不了哈佛法学院教授的身影。当然, 崇尚价值多元的哈佛法学院也没有把科研作为评价教授水平的唯一标准。法学院中不乏文章不多,但教材颇受欢迎,一版再版的教学型教授; 学术经验不多, 但曾在实务领域有骄人履历的实践型教授; 或是论著不丰, 但对政策或司法实践可以产生重大作用的影响型教授;可谓不拘一格选人才。尽管标准多元, 但殊途同归, 这些教授都非常优秀,而且大都很受学生欢迎。正是上述卓越的环境培养出了一批批的精英学生。历史上不计其数名人暂且略过,仅就当前而言, 哈佛法学院的学生正占据着美国最高法院9 名大法官中的5 席, 当然更有美国总统的宝座。其影响力可见一斑。由于其“ 精英教育、服务公众” 的定位扎实精准, 因此从招生到培养均有其全盘考虑。与耶鲁法学院相比, 哈佛的招生规模更大, 其J D、LLM的招生规每均在耶鲁的3 倍左右。

这样一来, 尽管哈佛法学院的教授数量和藏书量均为耶鲁的2 倍左右, 课程的选择面也更大,但生均资源便输于耶鲁, 从而在排行榜上通常为耶鲁以全项满分蝉联第一, 哈佛则居次席。不过, 哈佛对此也并不在意, 从未因此减小招生规模, 因为只有培养足够数量的学生才能实现服务公众的目标。这保证了其学生在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校友资源可用,更加容易进人社会, 拓展事业。与耶鲁浓厚的学术气息相比, 哈佛法学院的学生更加务实,参加各州的司法考试几乎一试即过, 通过率明显高于耶鲁。以2 0 1 3 年的数据为例, 哈佛法学院学生司法考试一次通过率为9 8 % , 而耶鲁仅为9 4 % 。可见, 何谓“一流”,重点在于对自身的定位和对实际的把握, 而不在于某些排行榜的标准。“ 走自己的路, 让别人去说”才是法学院定位的最高境界。当然, 定位明确之后, 还需要很多代人秉着“更高、更远、更强” 的运动员精神, 持之以恒地付出努力方能有所成就。

( 二) 市场导向: 以企业家的理念建设法学院

在追求卓越的道路上, 哈佛法学院还有着企业家的精明。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家理念不仅表现在前文论及的“不计排名计实效"上,更表现在其培养计划的每一个环节。如果把法学院比喻成一家企业的话, 那么她的“ 产品“ 便是输送给社会的法律人才。这些人才从对法律一无所知的“ 毛坯”, 到各个用人单位争相抢购的“精品”,自然需要经过精雕细琢才可以。作为生产企业的法学院, 不仅要有一流的生产线,一流的设计师与工匠, 还需要有对市场的精准把握。法学院要能根据市场的需要设计产品, 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工艺,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这一点也是哈佛法学院成功的“ 法宝” 之一。

哈佛法学院历史上曾有过两次重大的教学改革。第一次是在朗代尔院长主政时期( 1 8 7 0—1 8 9 5 ) 。在此之前, 美国乃至欧洲通行的是学徒式法律教育。法律学徒获得职业知识的'训练的地方并非是在法学院,而是在律所跟随执业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经年累月地学习。这样, 法学院提供的课堂教育自然便显得无足轻重, 法学院并不被市场看好和重视。为改变这种状况, 朗代尔院长大胆突破,开创了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以经过分门别类编辑的法官判决为教材, 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讲授实际案例, 并通过苏格拉底式的问答, 对案件做系统和深人地分析。经过这种模式培养出的学生,不但熟知法院的判决及理由, 更可以举一反三, 系统把握相关学科的要点。这一模式比脱离实践的理论讲授更加务实, 比学徒式的训练则更加体系, 因此颇受市场认可。案例教学法迅速引领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潮流。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 与朗代尔创设的课程仍极为相似。事实上, 在美国商学院中广泛使用的案例教学法其实也源自于此。因应市场需求, 调整教学模式, 奠定了哈佛法学院在美国法学院中的领导地位。哈佛法学院的企业家精神还表现在其对“ 守成”和“ 创新”的妥善处理上。尽管近百年来, 哈佛法学院一直稳居三甲之列, 但其对自身培养方案的反思和调整却从没有间断过。2 0 0 6 年, 哈佛法学院再次吹响了改革的号角。本次改革旨在“ 让学生处理复杂和事件密集型的问题… …形成和评估解决办法、反思整个法律事业和法律研究与当代美国法律的前提和方法假设”, 充分利用“其他学科所提供的视角, 以及开发同设计高效和公正的法律制度有关的共同的理念与方法。” 3 5 改革后的培养计划更加强调学生对真实疑难何题解决方法的直接运用、从零散的规则学习转向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与制度规范的学习再到实际操作能力层面的培训。

为了论证本次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哈佛法学院投入了长达3 年的时间对很多问题进行了学习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1 ) 法律职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以及在未来几年可能发生的进一步转变; ( 2 ) 在法律职业或者毕业生将进人的其他职业领域,需要哪些思想品质和实践技能来提高他们的领导才干; ( 3 ) 哪些思想品质和实践技能有助于人们实现在不同职业领域之间的转换(例如从私人领域进入政府部门) ; ( 4 ) 哪些思想品质和实践技能能够培养对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创造性思维, 以及对于公共利益、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强烈意识;( 5 ) 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其他学科( 诸如医学、商学和公共政策) 相比, 现有的标准和实践操作有什么异同。在这一过程中,哈佛法学院召开了为数众多的大大小小会议, 与会者包括教职工、校友以及学生, 同时还有学校以外的各界人士, 诸如法律界及政府部门的领导、法官、法律服务的用户以及其他学科中职业学校的改革者和国内外教育界的革新者。

篇6:法学教育的面相

[摘 要]通过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365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统计分析发现: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

专业性大学的法学教育当实现三个转向: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实践理性;转向;实证研究

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是大学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的一个缩影。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也开设了法学专业,且招生和师资逐年增长”。

这些依托工科院校优势开设的法科专业既有其学科优势,亦有相对政法院校专业法学教育的局限。

为真实描述这类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状况,笔者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力例,对比抽取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至本科毕业生的365篇法学毕业论文,对论文选题和论证方法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

尽管由于取样范围的限制,样本覆盖率和抽样科学性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也无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仅是以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隅为观察中心,透视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面相,并由此尝试探索此类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场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词,其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意思。

如果不是妄加猜测的话,学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智识性实践训练,而非仅仅是一种与知识相关的单项输出或接受。

如同足球场上的实战训练,学科的话语实践同样需要正确的定位,于是,训练方向和目标便成为了这场学科训练研究的逻辑起点。

苏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于是,在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mthoff语)的这一立场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品质也由此确立。

但在通往实践理性的训练途中,是走学术型之途还是循职业型之路的争论却从未停止。

20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似乎意欲终结这一道路之争:“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然而,对于刚刚达成的共识而言,一直以来被强势的“科学一技术理性”话语所宰制的法学教育显然还没从既有的“学术型”格局中走出。

事实上,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业已多元化,就业领域已经由原来传统的职业法律向经济、管理等其他领域延伸,甚至可以说非职业法律领域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主导。

在法科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①,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院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当洞察和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识体系本身定位法学教育的方向。

法学研究中类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学主义研究路径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学并非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过多聚焦于对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寄希望于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构建,难免陷入纯粹理性的窠臼。

“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现实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以概念的纯粹理论思辨来构筑论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从纯粹理性人手的论文写作更是似与法学教育的职业型道路有南辕北辙之嫌。

当年轻学人的智识尚不足以应对“宏大的建构”时,当法学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识兴趣来“引导”学生的研究取向时,在“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情景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法律认识和判断便失去了生长的环境,论文写作中的“知识复制”无可避免。

法律的实践性学问性格有可能就这样被散居各种孤岛的“知识小众”所掩埋,难以形成成熟的法学教育共同体。

散漫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终法学知识生产中“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真正的优秀成果难以脱胎。

(二)质疑与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任何时候人的大脑都不应当仅仅是知识的容器。

在知识输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识加工工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教育要摆脱教科书式的思维格式化,就不能仅停留于学科知识的浇灌,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训练是自我救赎的唯一出路。

由此,基于知识和信息的创新思维与方法论探索当为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要义,而反思性的质疑能力则是进行创新思维训练的前提。

然而,在对365篇论文题目的逐一考察中,笔者没有发现一篇属于旗帜鲜明的“反思”类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类的选题却有146篇。

数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学论文写作的“绕大会堂现象”的同时,也暗示了质疑之声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问题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

然而,法学研究同时也当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

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过多引导学生“法律改革家”的“济世为怀”情节,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成为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

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将此类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目的和归宿”的法学研究范式冠以“对策法学”之名,并对之进行了弊端分析。

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其理论至上的学术使命观,但对于此类“对策法学”所滋生的“问题意识缺乏症”却有同感。

“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对于缺乏时间沉淀的年轻学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上,不及思考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和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忙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这样的成果实效性无疑令人怀疑,理论与实践的共生状态也难以维系。

对于科学而言,“各种解释结论与学术观点都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解释。

用波普尔的话说:“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法学亦无例外。

作为年轻的法律学人,做好这种挑战权威的思想准备,当为治学必备的首要品质。

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借鉴与批评,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

正如麦金农在与德沃金的色情文艺之争辩中表达其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见解和平等权的理论修复,此类思想史的论争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如此的陌生。

因为我们的教师与学生都已习惯了没有异说的教育,习惯了整齐划一的教科书式“通说”,并以之作为考试的标准答案,在这样标准答案的思维引导下,作为最终知识产品的毕业论文缺乏反思与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仅于此,真正的贻害在于它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

没有创新,侈谈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识与方法

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知识形态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不同知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论。

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传授,“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知识的学习而培养、训练一套法律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

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

“远行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方可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

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

受传统思辨思维的影响,代表“法哲学”层面的逻辑演绎方法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备受推崇。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自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

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现。

虽然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无法直接造就蜚声学界的理论大师,但倘若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真实的描述,便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因为,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

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结论

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依然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

在应对“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的挑战时,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使法学院的产品――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论文)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

法学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学科发展的路径指引。

于是,当中国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时,作为法学知识生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新的增长点和必然的教育转向:一是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二是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三是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

而转向的一个前提在于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因为只有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才能为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提供稳固的基础和结构,避免以“知识小众”的私人知识或兴趣偏好设定价值评判的标准。

社会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

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在探索法学教育改革路径之时,首要的目光应当关注自身的资源优劣,在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的同时,开拓正确的行走方向。

[参考文献]

[1]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杜,

[2]舒国滢,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A],迈 入法学之门[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2】

[摘要]中日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亚洲国家,对于法律理念的认识,对于法律知识的继承、传授和运用等方面都具有诸多共同之处。

同时,日本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教育而且教育事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其进行批判的借鉴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

文章通过对中日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各项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并积极借鉴日本法学教育成功的办学经验,深刻反思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不足,并探究完善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教学

一、中日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具体内容之比较

(一)培养模式方面

当前,日本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学部教育模式、法学研究科教育模式和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

法学部教育模式主要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阶段。

在日本,高中毕业生一毕业就有权选择进入法律院系进行为期四年的学习。

学生首先在教养学部学习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基础知识,时间是一年到两年,然后转入法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

在这个阶段,学校主要是进行一般性的法律知识传授,是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素质型教育。

法学研究科教育即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培养学生撰写术论文的能力。

法科大学院制度是作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环面提出来的。

法科大学院是日本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研究生教育)法学研究科和法学部(本科教育)基础上建立的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

法科大学院培养模式是独立于原先法学教育的新型的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

日本建立法科大学院是在批判继承原来法学教育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机构。

在招生方面,法科大学院注意平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入学比例,针对这两个不同的教学对象实行不太一样的学制。

在教学目标方面,法科大学院教育主要是法律实务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因此,法科大学院的运作方式与制度理念和以往的教学制度不一样,是全新的。

目前,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包括本科教育培养模式和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建国后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主要采取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的模式,大学法学系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

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获得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考取法学硕士研究生。

,我国借鉴了美国模式,法学教育又开辟了以研究生教育为起点的模式,学业结束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起初招收对象为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现在招收对象不限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二)教学机制方面

在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教育重视专业基础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坚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宽厚的专业理论基础。

据此,法学部的本科学生在学习之初一律不分专业,同部的学生学习相同的课程,主要是学习相关的基础学科的知识,目的是打好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理论水平,以有利于学生今后继续升学深造或从事法律实务的.实际需要。

在课程设置上,为了达到培养学生坚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宽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的目的,法学部的专业课程设置坚持了分类更细、涉及面更广、课时更多的原则。

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取教师讲授法为主,同时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方法。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从实质上来说是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教育,其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科大学院教育强调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从事司法实务需要掌握的必要学识和应用能力。

因此,不仅强调课堂讲授,而且强调学生的自主参与;不仅教授学生具体的法学理论,而且强调法律实务能力,特别是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庭辩论能力的提高等;不仅强调理论教学,而且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

因此,在专业课程设置上,法科大学院所开设的课程体现出明显的体系性,并形成不同的“学科群”。

主要包括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实务基础课程、相邻法学课程和前沿性扩展课程,具体的课程由各法科大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在教学方式上,法科大学院采取灵活的教学模式,分班时每个班的学生人数有严格限制,并注意教学师生双方的互动。

同时,法科大学院十分注重进行法律临床式教育,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方法上表现为咨询面谈能力的培养、个案分析能力的培养以及法律见习等几种方法。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当中,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法学教学方法是我们应该重视而且也一直重视的两个问题。

在专业设置方面,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专业设置已由先前的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已开设的专业主要有法理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监狱法学等。

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均开设16门核心课程,同时也开设了专业限选和专业任选课等课程。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

所以,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要强调理论研究和知识疏导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学文化修养;同时,也不能够忽视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学教育更加重视法学生的法学知识的积累,而对法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这体现在教学方法上就是采取教师单方面的讲授为主。

实践证明,在教学方法上只采用讲授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生所提出的要求。

因此,法学教学方法应当而且必须实现多样化。

除了教师在课堂的理论讲授法外,还应该积极探讨采用诸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方法。

(三)管理体制方面

篇7:浅析美国的法学教育

浅析美国的法学教育

摘要:法学教育关系一国法学发展。美国法学教育以其实践性强,培养目标明确等特色在世界范围内均有深远影响。笔者由历史脉络入手,把握住实践性强的特点,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学教育 案例法 诊所教育 实践性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历三阶段:1.殖民地时期;2.初创时期;3.南北战争时期。①一、二阶段的美国法学教育几乎完全模仿英国法学教育模式并未形成今日之特色,故此不在赘述。1861~1865年,美国进行了著名的南北战争,战争除了带来统一,也翻开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新篇章。内战后美国进入新的整合阶段,对法律人才需求激增,在这一刺激下,美国法学教育进入创造性发展时期。到20世纪初,美国现代法学教育模式基本形成,并且成为一种能够影响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先进模式。

二、美国法学教育特点

(一)案例教学法

在案例教学法出现以前,美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一直以布莱克斯通的“学术性专题理论”为主导,倡导学生进行大量理论学习。所以,由此产生的理论与实践脱轨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19世纪末,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提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法,从此,案例教学法慢慢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

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②,指以问答的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其具体形式,在夏利民、李慈恩合著的《法学教育论》一书中,有颇为详尽的描述:“……在给定学生预习判例材料的前提下,组织班级,讨论布置的判例,指导学生将判例分解为事实、争论点、判决理由和推理,发现先例中的某些事实状况的假设向学生提问,学生在做出回答的同时,多角度地、由表及里地理解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地讨论因改变事实条件而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③

发展后的案例教学法,呈如下特点:

1.以教师为主导

以教师为主导并不是印象中的填鸭式教学,而是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引导学生深入思维,举一反三。

2.以实践为目的

首先,选择真实案例,确保背景真实。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是现实中的“违反”,让学生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现实是什么方面④。

其次,学生在拿到案件后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基于案件产生的讨论、思考、推理,有利于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形成知识框架,对日后作为职业法律人大有帮助,尤其是对从事诉讼业务非常有益;每次案例分析,就是一次模拟实践。

3.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标

众所周知,案例教学法的直接目的在于启发学生思考和讨论。所以,每次教学得出的结论必将不会是单一的。开放式的结论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法律思辨能力、推理能力;课堂上的讨论同样使辩论能力得到锻炼;这些都是从事律师等法律工作所必备的职业技能。⑤

(二)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⑥

诊所法律教育出现于20世纪初期,在20世纪70年代形成规模。开始是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而后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另一种主要形式。

1.教育目的

诊所法律教育是类似于职业技能实践的教育,强化学生成为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参看《元照英美法辞典》的解释:“通过使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办理或模拟律师的角色等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律师业务技能;理解律师职业责任、熟知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诉讼理论等。”⑦

2.教育特色

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大特色就是在实践中学习,针对性强。“……熟悉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环境及所需技能……最终做出恰当的诉讼或非诉讼实践决定。”⑧

三、美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

(一)优势

1.培养目标明确。以培养职业性法律从业者为目的。⑨

2.理论与实践衔接紧密。无论英国还是美国的法学教育,从三阶段的培养再到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无不是将所学与实践联系起来,让学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

3.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沟通。英美法系国家的课堂教育强调讨论、思考,师生双方,同学之间交流较多,教师能够很好地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心里状况,且要求学生亲自动手的内容较多,学生的实践能力强。

(二)不足

1.职业道德培养不够。以英国、美国为例,除了能够提供大量的职业技能训练,但对于法律职业人的社会道德培养明显不够,学生会出现如:缺乏同情心,缺乏交流耐心以及社会责任感等问题。

2.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教育的最终目标不可能为培养律师而存在,我们看到,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仅仅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容易致使学生的基础知识不扎实,不利于学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四、结语

我国有句古话叫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存在如泛泛培养,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成熟经验。例如,在校重视实践,将社会能力、职业技能与课堂教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⑩

注释:

①张琨,许洪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

②“苏格拉底方法”自始至终是以师生问答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又叫“问答法”。苏格拉底在教学生获得某种概念时,不是把这种概念直接告诉学生,而是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如果学生回答错了,他也不直接纠正,而是提出另外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从而一步一步得出正确的结论。它为启发式教学奠定了基础。载百度百科网, ③参见夏利民,李慈恩.法学教育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篇8: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

一、法学教育模式的涵义

(一)相关概念的梳理

1、教育模式。“模式”一词是现代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个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模式”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们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对教育模式概念内涵的探讨,是研究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广义的定义如:“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认为是为实现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整个管理活动的组织建构方式。”狭义的观点如:“培养模式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环境等方面按一定规律有机结合的一种整体教学活动,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形成的教育本质的反映。”有的观点认为培养模式是一种“系统结构”,如“培养模式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把与之有关的若干要素加以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系统结构。”有的观点则认为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各级各类教育根据不同的教育任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教育模式,其与人才培养模式在内涵上并无严格区分。

2、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本科教育从属于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中间层次的教育。一般认为,高等教育内部可分三个层次,即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本科教育是其主要部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其中,高等法学教育也分为三个层次:法学专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而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而形成的法学本科教育过程的诸要素构成的系统结构与运行方式。

(二)教育模式的构成要素。根据教育模式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教育模式的构成要素应包括以下几个:

1、培养目标。所谓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它是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的对象是具有主体性的人,是把人塑造成什么样的人的一种预期和规定。它具有三大功能:定向功能、调控功能和评价功能。定向功能指对教育的发展方向和人的发展方向所起的一种制约作用。调控功能则是指对教育活动起着支配、调节和控制作用。评价功能指将培养目标作为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去评估、检验教育质量及对人们关于本科教育的思想观念、实践活动进行价值判断。培养目标受一定的教育价值观影响。有什么样的教育价值观也就有什么样的教育目标或培养目标。而当教育价值观发生变化时,教育目标或培养目标也随之发生变化,或废除或调整改革。培养目标可以理解为一种教育理念。因为这个目标中体现着一系列思想观念,它规定着教育活动的性质和方向,且贯穿于整个教育活动过程的始终,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培养目标又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层次、学校层次和专业层次。

国家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宏观性的培养目标。它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社会需求和本科教育特点规定本科教育人才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学校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中观性的培养目标。它依据国家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学校的科类性质、在整个高等学校系统中的地位(层次)、所在经济区域、办学传统和条件等,制定学校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提出进一步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是国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专业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微观性的培养目标它既要依据国家层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又要依据学校层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专业性质等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所以,人才培养目标在教育模式中起着导向作用,并制约着其余要素。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制定主体应考虑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首先,培养目标应符合时代背景与社会发展需求;其次,应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对各类教育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第三,还应符合教育法规对教育的一般要求,即学生应当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第四,与学校的自身特点、办学定位相一致。故高等学校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时,应根据培养学术型人才抑或应用型人才,明确本科教育与其他类别教育的差异,在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特色或优势,使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结束后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高校培养目标最终又是以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出来的。本文所讲培养目标即是指法学专业层次的培养目标。

2、课程设置。所谓课程,即是教学内容按一定的程序组织起来的系统,是教学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课程设置历来被视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接受教育者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课程结构往往由若干个模块组成。我国高校本科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程、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四大模块,每一模块包含一系列学科。目前,大学课程结构与学科设置均比较重视基础课或普通教育课,越来越重视多学科相互渗透和跨学科课程的设置。

3、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教育模式的执行要素,在教育模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运作质量。1972年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出版了《教学模式》一书,他们在对当时流行的各种教学模式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了教学实践中常用的23种教学模式,并把它们分成四大类,典型的教学模式类型主要有“传递――接受式”、“探究式”、“范例式”、“发现式”等等。乔伊斯和韦尔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一个完整的教学模式通常包括五个基本构成要素,分别是理论依据、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条件以及教学评价。教学模式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它为各科教学提供一定理论依据的模式化的教学法体系,使教师摆脱只凭经验和感觉,在实践中从头摸索进行教学的状况,搭起了一座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教学模式的这种中介作用,是和它既来源于实践,又是某种理论的简化形式的特点分不开的。一方面教学模式来源于实践,是对具体教学活动方式进行优选、概括、加工的结果,是为某一类教学及其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操作框架,这种框架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理论依据,已经具备了理论层面的意义;另一方面教学模式又是某种理论的简化表现方式,它可以通过简明扼要的象征性的符号、图式和关系的解释,来反映它所依据的教学理论的基本特征,使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个比抽象理论具体得多的教学程序性的实施程序。教学模式是抽象理论得以发挥其实践功能的中间环节,是教学理论得以具体指导教学,并在实践中运用的中介。

篇9:试论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

论文摘要 本文阐述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基本概况和中国的现状,并针对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有我国特有的发展思路。

论文关键词 诊所式法学教育 送法下基层 选修课程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概述

诊所式法学教育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于英国,准律师们为执业律师做书记员并阅读各种法律文件,从真实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这算是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雏形。诊所式法律教育正式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其时的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真正在美国兴起并作为一种教育方法则到了20世纪6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名曰“法律诊所”的地方,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诊所式法学教育之所以能够受到世界各国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就在于它有着传统法学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转变了传统教学的说教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的学习变被动为主动。我们可以设想两种场景:传统教学中,教师在台上高谈阔论,台下的大片学生昏昏欲睡。诊所式教学中,学生们主动咨询案情、查阅资料并进行集体会诊。哪种教学方式质量更高,可想而知。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恰如其分的举例所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需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其次增强了法学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加培养了学生们的社会责任感。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源于社会而又服务于社会。一旦与社会脱节,则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学生们在象牙塔里学习,目的就是成材之后服务于社会,利用其所学为社会创造价值,如果仅仅是在学校埋头苦读不与社会有任何的接触,那么毕业后就将成为一个空有满腹法学理论而不懂学以致用的书呆子。第三从社会效益上来讲,利用法学诊所这个平台可以给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因为一个看似渺小的学生后面可能站着一群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授。这样会比当前社会司法系统的法律援助更有效,一方面更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使学生学习了知识,增加了实践经验,达到双赢。当代高校的三大职能是教学、科研、服务社会,这些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均能得到体现。

二、世界其他国家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及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现状

目前世界上诊所式法学教育最典型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众多非政府组织从财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如福特基金就于1968年一次性出资1200万美元,支持各大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美国律师协会于1989年设立了“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对必要的法律执业技巧进行深入的研究。一时间,法律诊所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迅速成为集知识教育与技能培训于一身的载体,风靡全美。以哈佛法学院的30余个诊所为例,从家庭暴力到儿童权利,从性别歧视到卫生保健,从商事调解到租房纠纷,从刑事公诉到死刑辩护,从个案代理到政策游说,从本土反恐到国际人权,几乎无所不包。然而,在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孕育着生存危机。法律诊所做大做强之后,涉案范围自然也就扩大,由普通案件到公益诉讼案件,乃至以推进制度、立法改革为目标,这样就触动了政府和大财团等当局者的利益,于是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限制其的发展。法律诊所再接案的时候往往会主动回避一些敏感的涉及当局者利益的案件。这就限制了法律诊所的“营业”范围,对学生们的学习造成影响,违背了设立法律诊所的初衷。

诊所式法学教育进入中国的法学教育领域始于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7所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将其定义为: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从法律诊所进入中国至今已有11年,由于其在法学教育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11年来诊所式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止到2010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CCCLE)共有134个会员院校,其中已经有82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诊所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等领域。但是,我们在看到诊所式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存在的问题,如一些法学院虽然开设了法律诊所,但因为经费或师资的原因很少或是根本没有运行,还有一些法律诊所因为案源不足而勉强运作。真正运行良好的是那些知名高校的有着雄厚资金和人才支持的法律诊所,这些诊所为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实务的平台。但美中不足的是每一届学生中能进入诊所学习的也是少之又少。

三、关于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思考

前文曾提到,法学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学生真正的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从而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熟练的运用法律。因此,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法学学习模式。但由于国情不同,照搬照抄国外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显然不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应当走出中国特有之路。

(一)和学生毕业实习相结合,送法下基层

毕业实习是检验学习效果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所学知识起到巩固作用。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习去向不外乎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一些公司的法务部,去了之后大都是以熟悉司法实务和司法程序为主,能够真正能运用起自己的法学知识倒不多。尽管熟悉司法实务也是实习的目的之一,本无可厚非,但不应当成为实习的唯一目的。

目前的中国社会里最需要法律帮助的是处于农村或是城市基层的老百姓。在百姓的市井生活中免不了有邻里之间的磕磕碰碰和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和摩擦,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程度就不高,在出现问题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缺乏就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够有效的实习锻炼,另一方面是广大基层的人民群众的矛盾得不到法律指导。如何调和二者间的矛盾?送法下乡,把诊所开到基层去,这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首先可以使学生学以致用,通过大量真实案例来检验、巩固所学知识;其次还可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调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还降低了实习成本,减轻了学生们的经济压力。

(二)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开设

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任选课程,赋予一定的学分,由高年级学生自由选修,使那些富有热情的学生有机会进入诊所进行学习。这样的开设方式不仅有利于因材施教,能够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尽早的接触法律实务,同时对学校法律诊所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努力拓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师资渠道

在当前社会里,师资缺乏是很多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的瓶颈之一。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拓宽法律诊所的师资渠道,首先要挖掘本校教师资源,利用奖励机制和优厚的待遇来鼓励有能力有实力的老师担任诊所的指导教师,其次要“借船出海”,广泛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指导诊所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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