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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011讲义
第十一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的分值高达13分。主要题型为客观题,的计算题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4题8分 2题4分 3题6分
判断题 2题2分 1题1分 2题2分
计算题 1题3分
合计 9题13分 5题7分 8题13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的计算(单选题);(2)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多选题);(3)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单选题)。2004年计算题涉及的考点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20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调整了对“房产原值”的解释(P382);(2)删掉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删掉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4)删掉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纳”;(5)删掉了“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6)新增了“车辆购置税”(P401-405);(7)删掉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8)删掉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考生应重点关注新增的“车辆购置税”。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房产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2)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3)印花税的纳税人;(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数量;(5)契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7)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税反应条例的规定交纳房产税,而不是用房产税反应条例。
【例题1】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房产税的地区是( )。
A.县城
B.农村
C.建制镇
D.城市
【答案】B
【例题2】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A.产权未确定的不缴纳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
【答案】C
【例题3】李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王某,王某认为自己是承典人,不应当是房产税的纳税人,王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答案】×
【解析】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2.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独立于房产之外的建筑物,例如围墙、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因此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3.房产税的计算(重点)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例题1】某企业201月1日的房产原值为3000万元,4月1日将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4.8
B.24
C.27
D.28.8
【答案】C
【解析】(1)从价部分:3000×(1-20%)×1.2%-1000×(1-20%)×1.2%×3/4=21.6(万元);(2)从租部分:5×9×12%=5.4(万元);(3)当年应纳房产税=21.6+5.4=27(万元)。
【例题2】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为,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
A.24万元
B.22.80万元
C.30万元
D.16.80万元
【答案】B
【解析】该企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两个部分:(1)用于对外投资联营的部分,由于其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视同出租,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即每年的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12%=6万元;(2)剩余部分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2500×70%×(1-20%)×1.2%=16.80万元。两项合计,该企业19应纳房产税22.80万元。
【例题3】农民王某于将其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按照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规定计算,王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360元。( )
【答案】×
【例11-1】李某自有一栋楼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生活居住的3间(房屋原值为6万元),用于个人开餐馆的4间(房屋原值为10万元)。,李某将剩余的9间房中的4间出典给王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0万元;将其余的5间房出租给某公司,每月共收取租金5000元。该地区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要求:计算李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解析】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因此,李某应就其个人营业用的房屋和出租的'房屋缴纳房产税:
(1)李某个人营业用的房屋年应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100000×(1-20%)×1.2%=960(元)
(2)李某出租房屋年应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5000×12×12%=7200(元)
(3)李某当年实际缴纳的房产税税额总额为:
960+7200=8160(元)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以车船的“使用人”为纳税人。
1.因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注意判断题)。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不属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例题1】王某是一机动船的拥有人,他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一年(1月1日-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该船当年由李某使用,但合同对20的车船使用税由谁缴纳未予明确。根据我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 )。
A.王某
B.李某
C.王某代李某缴纳
D.税务机关指定王某和李某中的一人
【答案】B
【例题2】根据车船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的车船中,属于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有( )。(20)
A.私人拥有的汽车
B.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的汽车
C.国有运输企业拥有的货船
D.旅游公司拥有的客船
【答案】ACD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1)包括行使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和邻海的船泊;(2)对于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印花税
1.印花税的纳税人(重点)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外籍人员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2)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3)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例题1】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是( )。(年)
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合同的担保人
C.合同的代理人
D.合同的鉴定人
【答案】A
2.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企业的日记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3.纳税环节
(1)在国内书立、领受的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
(2)在国外签订合同,在我国境内履行的,在使用时贴花。
4.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例题1】下列税率形式中,适用于印花税的有( )。(2004年)
A.定额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答案】AC
【例题2】北京高扬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一公司在巴黎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所载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印花税税率为0.3‰,高扬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履行合同时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为( )万元。
A.1.8
B.O
C.0.9
D.3.6
【答案】A
【解析】(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而且包括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因此,高扬公司在国外签订合同,在我国境内履行的,应当在“使用时”贴花。(2)在国外书立,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因此高扬公司作为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3)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即6000万元人民币。(4)印花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应纳税额=6000×0.3‰=1.80万元。
四、契税(重点)
1.契税的征税对象
在我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时,应缴纳契税。具体规定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4)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移)
(5)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转移)
(6)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转移)
(7)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转移)
【特别注意】(1)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1】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出让土地和出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2003年)
【答案】×
【例题2】下列各项中,根据契税法律制度规定应征收契税的有( )。(年)
A.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一幢楼抵押
B.某人在抽奖活动中获得一套住房
C.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
D.某人购置一套住房
【答案】BD
【例题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有( )。(2004年)
A.接受作价房产入股
B.承受抵债房产
C.承租房产
D.继承房产
【答案】CD
2.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缴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产转让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补缴契税。
【例题1】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发生房屋交换行为,当交换价格相等时,( )。
A.由甲方缴纳契税
B.由乙方缴纳契税
C.由甲乙双方各缴一半
D.甲乙双方都不缴纳
【答案】D
【例题2】某公司2002年3月以3500万元购得一写字楼作为办公用房使用,该写字楼原值6000万元,累计折旧万元。如果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缴契税为( )万元。(2002年)
A.120
B.105
C.180
D.15
【答案】B
【解析】契税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应缴纳契税=3500×3%=105(万元)。
【例题3】某省一体育器材公司于2003年10月向本省某运动员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格80万元。该运动员随后以70万元的价格将奖励住宅出售,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该运动员应缴纳的契税为( )万元。(2004年)
A.2.4
B.2.1
C.4.5
D.0
【答案】A
【解析】(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当征收契税;(2)只有在取得住房时才缴纳契税,出售住房时不缴纳契税。本题的计算过程:80×3%=2.4(万元)。
五、资源税
1.征税范围(2002年、2003年多选题)
(1)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2)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3)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4)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5)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6)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的原矿;
(7)盐;
(8)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1】下列各项中,根据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2002年)
A.开采井矿盐
B.开采地下水
C.开采原煤
D.开采原油
【答案】ACD
【例题2】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2003年)
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开采的天然原油
D.生产的海盐原盐
【答案】ACD
【解析】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例题3】某石油开采企业2004年2月开采原油20万吨,其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0.2万吨。已知油田的资源税税率为10元/吨。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万元。(2004年)
A.198
B.297
C.200
D.300
【答案】A
【解析】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本题的计算过程:(20-0.2)×10=198(万元)。
2.征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1】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BCD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2.征税对象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
(3)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2002年)
A.某市证券交易所用地
B.某建制镇所辖的行政村委会办公用地
C.某大型钢铁企业生产车间用地
D.某市一大型超市用地
【答案】ACD
【解析】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例题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下列单位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私营企业
C.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D.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答案】AB
七、车辆购置税(2005年新增)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2.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八、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是否因转让房地产而取得了“收入”。如果没有取得转让收入,则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标准是:(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例题1】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有( )。
A.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B.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C.城市房地产的出租
D.地上的建筑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答案】BD
【例题2】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幢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商用写字楼,获得2000万元。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税中,属于该公司此项售楼业务应缴纳的税种有( )。(2002年)
A.契税
B.营业税
C.印花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BCD
【解析】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契税由买方缴纳,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重点)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扣除率)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会计2005经济法--012讲义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04年的分值为7分。年(部分)、2002年、2004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删掉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全部内容
简化了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论述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P415)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P416)。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P417)。
(3)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P418)。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P419)。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有( )。 (2001年)
A.银行账号证明
B.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
C.营业执照
D.公司出资证明书
【答案】ABC
【例题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02年)
【答案】×
2.帐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P420)。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簿(P420)。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P421)。
(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P421)。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该法定期限为( )。(2001年)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B.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C.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D.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答案】D
3.发票管理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P423)。
4.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P425,判断题)。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P428)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例题】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01年12月5日缴纳的税款20万元拖至12月15日缴纳,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解析】实际滞纳税款之日是12月6日,至12月15日一共是10天。
应该缴纳的滞纳金=20×0.05%×10×10000=1000元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
(二)核定应纳税额(P429)
(1)依照税收征管法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税收征管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但帐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BCD
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三)税收保全措施(P430)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其存款;
②扣压、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是( )。
A.纳税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B.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的
D.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答案】D
【例题2】根据税收征税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 (2001年)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答案】BC
【例题3】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2003年)
【答案】×
(四)税款的“多退少补”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期限是( )。(2004年)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3年
【答案】D
(五)税收优先权(P433)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反所得。
三、代位权、撤销权
(P433)
1.代位权与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恶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2.合并、分立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的范围(P434-435)
【例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有权( )。
A.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到纳税人的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答案】ACD
2.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P435)。
五、法律责任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P436)。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P437)。
【例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2003年)
A.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B.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没收其经营所得
【答案】A
2.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P437)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P437)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偷税罪(P441)
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构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2004年简答题】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9000元,占其应纳税额的8%。
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该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偷税罪。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指定教材共12章,全部结束!
复习及考试注意事项
会计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9分,的分值为10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
20
单项选择题
3题3分
3题3分
3题3分
多项选择题
2题4分
3题6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1题5分
合计
5题9分
6题8分
7题10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出质;(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5)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1)删掉了原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这一变化值得考生特别关注;(2)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3)删掉了“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教材P48-49)。
针对年的考试,考生应首先注意《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同时注意以下客观题的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出质;(5)合伙企业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9)入伙和退伙;(10)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设立条件(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 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章 财产的转让、出质
主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要 2、合伙企业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内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和退伙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释】投资人甲于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但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不需要考生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试题已经明确指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例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例题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20)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控制经营风险,甲规定乙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如果乙未经甲的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一份标的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由于丙为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有效。投资人甲不得以乙超越其内部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题1】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1】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年)
【答案】×
【解析】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注意多选题)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因此当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才应当解散。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有(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D、投资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
【答案】A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因此当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才应当解散。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该期限是( )。(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2)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例题2】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AC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3】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伙企业法(重点)
合伙企业的三个特征:(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1、《合伙企业法》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例题1】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例题2】下列各项中,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是( )。
A、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B、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C、合伙制医生诊所
D、由3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制水果经销站
【答案】D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A、B、C、D于2003年4月1日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合伙人A以专利权折合10万元出资。如果A自己向银行贷款,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例题1】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重点)
1、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事项
(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合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2004年)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题5】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答案】A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其损益分配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损益分配的“比例”
(1)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资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2)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资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损益分配的“时间”
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2003年)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按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资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资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2004年)
A、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合伙人临时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与出资比例无关。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答案】AC
【解析】(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例题4】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例题5】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因此也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合伙人
D、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1)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因此,无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1】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合伙人分别追偿。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某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2)合伙人在企业内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因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七)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例题2】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2003年)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①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②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3】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例题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02年)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例题5】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八)入伙人、退伙人的法律责任(重点)
1、入伙人的法律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2、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退伙人已经办理了退伙结算,因此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不再承担按份责任。
【解释】注意2005年新增的“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教材P48-49)。
【例题1】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合伙企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退伙的分类
【例题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答案】√
【解析】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除名的情形。
(九)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注意多选题)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2004年)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解析】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注意简答题)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综合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0)
【案例1答案】
(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此外,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 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
公民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2002年)
【案例2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2005年教材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3)如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综合题
【案例1】
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1答案】
(1)①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2】
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2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案例3】
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3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会计
2005中级经济法讲义--06
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4年的分值为12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在年、2003年的综合题中,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4年的简答题来自本章。在综合题中,《票据法》与《合同法》的结合、《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结合值得考生注意。本章共4节,考生应重点掌握《票据法》和《证券法》。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2题2分 3题3分
多项选择题 2题4分 3题6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1题5分
综合题 2分
合计 4题6分 6题11分 6题12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背书无效的界定;(2)出票人、背书人的禁止背书;(3)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条件、追索对象);(4)汇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6)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暂停上市条件;(7)重大事件的界定;(8)信息披露的时间。
最近3年综合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包括:(1)持股大户报告制度;(2)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3)行使追索权的程序等。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quot;(P17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条件;(9)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汇票
(一)出票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
(1)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注意如何推定)
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重点)。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注意判断题)。
(2)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日期 法律规定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相对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二)背书
1.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1】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背书无效。( )
【答案】×
【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例题2】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答案】A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BC是正确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4.禁止背书(重点)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A出票给B,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如果持票人C被拒绝付款,则C不能向出票人A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受让人C不能向出票人A进行追索。
(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案例】A出票给B, 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C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如果持票人D被拒绝付款,则D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C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B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C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D,不负保证责任。
【例题1】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的上效力。( )(2003年)
【答案】√
【例题2】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三)承兑
1.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商业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解析】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商业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2.承兑的法律效力(注意综合题)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A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B、C的追索权,但可以对出票人A、承兑人甲银行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D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答案】×
3.无条件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案例】出票人甲向乙签发汇票,A作为出票人甲的票据保证人:(1)如果出票人甲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因实质原因无效)而使汇票无效,但保证人A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2)如果出票人甲在出票时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出票人签章无效,则保证人A的保证责任因汇票欠缺形式要件而解除。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票据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
汇票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本票 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付款人审查的内容包括:(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六)追索权(重点)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实质条件)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产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例题1】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001)
【答案】√
【解析】该题目说的汇票应该是银行承兑汇票。
4.追索对象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3)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5.追索金额(汇票金额、利息、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中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二、本票
1.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为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注意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的问题。
【例题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答案】×
三、支票(注意综合题)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解析】出票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付款日期(到期日)的问题。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答案】×
【解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答案】×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会计
中级经济法讲义-08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表现惨不忍睹,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辅导教材又落井下石,删掉了“税种的分类”,致使本章在20“翻盘”的希望更加渺茫。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合计 1题1分 0分 0分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课税对象和税目
1.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2.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例题】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
A.税率
B.纳税人
C.征税对象
D.纳税期限
【答案】C
二、起征点和免征额
1.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2.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如果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例题1】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纳税人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仅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
【答案】×
【解析】纳税人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就其“全部”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例题2】在税制要素中,对纳税对象总额中的一部分数额免予征税,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被免予征税的这部分数额是( )。(20)
A.抵免额
B.免征额
C.税基
D.起征点
【答案】B
会计2005中级经济法讲义-10
第十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的分值为6分。20试题中首次出现税法方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的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单选题 年 年 年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计算题 1题5分
综合题 1题10分
合 计 1题5分 2题11分 4题6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
(1)企业所得税中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应纳税额的界定;
(3)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计税依据。
最近3年主观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包括:
(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2002年计算题);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务调整(2003年综合题)。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
(1)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界定中,新增了若干规定(P343-344);
(2)调整了”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P345);
(3)新增了”工会经费“的处理方法(P345);
(4)对”捐赠的处理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5)调整了”坏账“的处理方法(P346);
(6)新增了”资产损失“的处理方法(P347);
(7)新增了”广告费“的处理方法(P348);
(8)新增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P348);
(9)调整了”税后利润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P350);
(10)调整的”资产评估增值“的规定;
(11)将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由20%调整为10%(P362);
(12)在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中新增了”年薪制“、”双薪制“的计税方法(P373-374);
(13)删掉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简答题曾涉及该考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由于在考试中采用分步计分的方法,用直接法计算的风险很大,弄不好会全军覆没,因此强烈建议考生敬而远之,除非有120%的把握。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公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如工资、业务招待费);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如税收滞纳金、工商罚款);
(3)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如保险的无赔款优待)。
公式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年内);
(2)减税或者免税收益(如国债利息收入);
(3)境外企业或者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补税)。
在考试中,有的题目直接给出企业的会计利润,考生只需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即可;有些题目则未直接给出会计利润,需要考生首先根据题目中的会计数据,计算会计利润。其中:会计利润=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营业外支出)
二、(2005年新增)收入总额的界定(P343-344)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1)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流转税,应并入”当年“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2)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流转税,应并入”实际收到的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
2.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产品用于基本建设、职工福利、捐赠的。
(2)纳税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
3.纳税人接受的捐赠(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1)货币性资产: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及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纳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1)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产权转让净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2005年调整)
自6月21日起,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合并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调整相应账户,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B.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
C.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D,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
【答案】BCD
【解析】
(1)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产权转让净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一)超出标准部分调增
1.工资支出
在计算题中,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是”计税工资总额“,而非”实发工资总额“。
【例题】某企业2004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2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00人,其计税工资的月扣最高限额标准为800元,则该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800元×12个月×100人=96万元。因此,工资总额120万元(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扣除)不得据实扣除,需要在会计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120-96=24万元。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解释1】”三费“的扣除基准为纳税人的”计税工资总额“,而非实发工资总额,考生应熟记”三费“各自的扣除比例。
【解释2】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2005年新增】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P345)。
3.借款利息支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解释】既然可以据实扣除,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予以扣除。
(3)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①在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该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②在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4年该企业从其关联企业借款3000万元(1年期),发生借款利息120万元。根据规定,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借款部分(500万元),其借款利息支出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0万元。
(5)(2005年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符合上述限制条件的,不再需要资本化计入投资成本,”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P345)。
4.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计算需要分段处理:
(1)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扣除标准为其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2)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标准为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解释】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例题】某企业20全年销售收入净额为万元,招待费支出12万元,其招待费的扣除标准=1500×0.5%+500×0.3%=9万元。因此,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其调整增加额为3万元。
5.公益、救济性捐赠(2005年重大调整)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全部计入纳税调整增加额)。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
A.纳税人直接向某学校的捐赠
B.纳税人通过企业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C.纳税人通过电视台向灾区的捐赠
D.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D
(3)对于扣除率为3%的捐赠,2005年辅导教材对其处理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P346)。
①计算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
②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额-扣除限额
【解析】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题2】某内资企业直接向水灾地区捐款10万元,在计算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述捐款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A.按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数额扣除捐款额
B.不得扣除任何数额的捐款额
C.按实际捐款额全额扣除
D.按收入总额的3%以内的数额扣除捐款额
【答案】B
【解析】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2005年新增)广告费(P348)
(1)一般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2%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自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10大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8%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解释】某制药企业2004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200万元,则该企业2003年广告费支出的扣除标准为200×8%=160万元。因此,纳税调整增加额=200-160=40万元。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互联网站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解释】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例题1】某国有商业企业20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宣传费2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该企业2004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为( )万元。
A.40
B.60
C.9
D.10
【答案】D
(二)不允许扣除项目(全部调增)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解释】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
6.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金(2002年简答题)
7.回扣支出
8.担保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题1】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工商机关所处罚款
B.银行加收的罚息
C.司法机关所处罚金
D.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
【答案】B
【解析】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题2】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取的下列准备金中,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 )。
A.存货跌价准备金
B.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C.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D.风险准备金
【答案】ABCD
(三)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2)如果企业上一年度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2.免税项目:国债利息收入
【解释】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05年新增)研究开发费用(P348)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据实扣除。
(2)”盈利企业“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某企业2003年销售额1600万元,成本6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60万元,按规定列支各项费用400万元。已知上述费用中包括新产品开发费80万元(该费用比2002年实际发生额增长20%)。由于新产品研究开发费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因此,除8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据实扣除无需调整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0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600-600-460-400-80×50%)×33%=33万元。
4.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纳税人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解释1】最简单的处理方法是:将分回的税后利润先从”利润总额“中调减,然后对分回的税后利润”单独计算“其应补缴的税额。具体方法见本章2003年的综合题。
【解释2】2005年辅导教材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P350),注意计算公式。
(四)其他项目
1.租金支出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例题1】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直接从企业收入总额中一次扣除。( )
【答案】×
【例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的有( )。(2004年)
A.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B.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C.购建固定资产的费用
D.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答案】CD
【解析】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审核后允许扣除;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3)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2005年调整)坏账(P346-347)
(1)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既可采用经批准核销法,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2)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3.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费用,准予扣除。
(2)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税前扣除。
(2)(2005年新增)自2003年1月1日起,发生符合条件的”财产永久实质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财产保险后的财产损失部分,可以扣除(P347)。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征税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2.外国企业
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取得的收益。
【解释】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征收”10%“(2005年调整)的预提所得税(P362)。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有( )。
A.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
B.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C.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收益
D.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而取得的服务费
【答案】ABCD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界定
1.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转让收入应纳税。
3.股票转让净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计入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2004年)
A.非货币资产收入
B.到期国债利息收入
C.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
D.转让股票的净收益
【答案】AD
(三)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重点)
1.资本的利息
2.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
【相关链接】
(1)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例题1】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有( )。
A.固定资产购置费
B.资本的利息
C.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D.企业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职工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答案】ABCD
【解析】
(1)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支。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
(3)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重点)
(1)工业、商业等经营货物的企业(交增值税):5‰、3‰
(2)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交营业税):10‰、5‰
【解释】注意不同行业”交际应酬费“的扣除标准,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不区分行业。
3.企业通过中国境内指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构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界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首先界定题目中给出的项目是否应当纳税,这就需要考生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在计算题、客观题中相当重要)。例如,国债利息收入、保险赔款、退休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例题1】某军医转业至一地方医院,在一定期间内取得下列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
A.转业费2万元
B.月工资1200元
C.稿酬1800元
D.出诊月收入1000元
【答案】BCD
【解析】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出诊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某高校退休职工夏某11月份取得下列收入,其中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工资1750元
B.国库券利息收入1100元
C.稿费1600元
D.省政府颁发的环保奖20000元
【答案】ABD
【解析】选项A”退休工资“属于免税项目,选项BD属于免税项目。选项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800)×20%×(1-30%)=112元。
(2)界定不同项目的计税依据。例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有一定的扣除标准,应当按照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则以每次的”原始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所得“则以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财产租赁所得“有固定的扣除标准(800元或20%)。
【例题1】某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工作,月工资为30000元人民币,则其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3年)
A.30000
B.29200
C.26800
D.26000
【答案】D
【解析】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8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
【例题2】李某在一次福利彩票抽奖中,花1000元抽中一辆价值300000元的”别克“牌轿车,外加500000元现金。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
A.100000
B.0
C.159800
D.160000
【答案】D
【解析】偶然所得以每次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过程为:(30+50)×20%=16万元。
3.计算不同项目的应纳税额
(1)稿酬的”减征“
稿酬有30%的”减征“,但不存在”加成“。例如,某作价2003年1月10日取得稿酬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20%)×20%×(1-30%)=0.56(万元)。
(2)劳务报酬”加成“
(3)(2005年新增)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的处理(P373-374)
①上述奖金不能平均分摊于各月,而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的”当月“计算缴纳。
②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如果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1】中国公民王某2004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收入2400元和1-12月份的奖金3600元。王某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
A.430元
B.550元
C.665元
D.825元
【答案】B
【解析】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的”当月“计算缴纳;
(2)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
(3)应纳税额=[(2400-800)×10%-25]+(3600×15%-125)=550元。
【例题2】中国公民王某的月工资600元,年末一次性取得奖金4200元,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90元
B.475元
C.505元
D.840元
【答案】B
【解析】如果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800-600)]×15%-125=475元。
(4)(2005年新增)年底双薪的处理(P373-374)
(5)(2005年新增)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P373-374)
【解释】作为2005年 教材的新增内容,希望考生对此高度重视,注意计算题。
4.有关捐赠的扣除标准
(1)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教育、公益事业、贫困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的,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和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
5.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1)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张某(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元,在境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元,而5000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境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则少缴的200元需要补缴。
(2)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不作处理。
会计中级经济法讲义-07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4分,的分值为15分,属于最重要的一章,其中2000-2004年的综合题均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4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项选择题 1题2分 1题2分 1题2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综合题 1题10分 1题8分 1题10分
合计 4题14分 5题13分 5题15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合同的订立程序;(2)无效合同的界定;(3)表见代理;(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5)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最近3年综合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原则;(2)约定不明的处理;(3)不安抗辩权;(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5)债权人转让权利;(6)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合同的效力”中,删掉了“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的内容;(2)调整了“代位权”(原教材新旧规定并存,新教材只保留了最新规定)(P211);(3)新增“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17);(4)新增了“定金的适用情形”(P220);(5)调整了“租赁合同”的内容(P237-238);(6)调整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239-240);(7)新增了”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P240-244)。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的订立程序;(2)实际履行原则;(3)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与撤销权;(5)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7)合同的担保;(8)买卖合同;(9)借款合同;(10)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003年)
【答案】×
【例题2】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AD
【解析】育红学校的发函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育红学校不构成违约。
【例题3】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要约;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例题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答案】√
【例题2】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2004年)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答案】B
【例题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答案】A
【例题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例题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
【答案】ABD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视为新要约(注意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1】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1)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2)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3)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4)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例题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意味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选项D意味着“使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二、实际履行原则(注意综合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例如,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发货,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在综合题中,引述该条文的关键词是“对方接受”。
三、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答案】B
【解析】(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为3月25日;(2)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月28日。
【例题2】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001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A.11月1日
B.11月14日
C.12月1日
D.12月14日
【答案】B
【解析】(1)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11月14日)合同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如违背该条件,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2)意思表示真实(如违背该条件,一般为可撤销合同);(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违背该条件,一般为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解释1】无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考生在多选题中应当准确区分哪些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属于可撤销合同,其中的关键在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解释2】无效合同的界定是单选题、多选题的考试重点,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例题1】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
【答案】√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2003年)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BC
【解析】选项AD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20)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解析】(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不导致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2.可撤销合同
(1)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注意单选题)。
(4)撤销权的时效:自“知道”之日起1年
【案例】甲A、乙B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A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时效:自“知道”之日起1年
【例题1】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答案】A
【例题2】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答案】×
3.效力待定合同
(1)无权代理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1】3月10日甲以其不动产为抵押,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2月10日,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
【解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乙将甲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对该不动产无处分权,因此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由于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因此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乙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经不动产的权利人甲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乙在2000年2月10日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例题2】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
【答案】×
【解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5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甲对出租房屋没有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6月10如甲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案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发货,乙企业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如果双方对运费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则运费由甲企业负担。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发货环节,甲企业属于履行义务一方。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例题2】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 )。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答案】ABCD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注意判断题)
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合同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乙履行交货义务,甲在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
【例题2】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
【答案】×
五、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答案】B
3.不安抗辩权(重点)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在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六、保全措施(重点)
(一)代位权(2005年调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邻居张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还钱,同时王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退休金),则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王某的退休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注意综合题中的小简答题)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重点)。
3.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乙银行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公司直接向乙银行清偿债务100万元(暂不考虑银行贷款的利息因素)。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银行的代位权成立,判定由次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债权人乙银行履行清偿义务。至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重点)。
【解释】在上例中,如果人民法院判定乙银行胜诉,则诉讼费用5万元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丙公司总共需要拿出10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用,100万元清偿乙银行。如果丙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00万元,则优先支付5万元的诉讼费用。
5、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邻居张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还钱,同时王某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退休金),则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王某的退休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
【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为“是否知道”。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注意判断题)。
2.撤销权的时效(重点关注)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案例】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月1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企业转让财产(乙企业恶意),如果银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债权人就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结果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由谁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1)拍卖优良资产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因此选项C不能撤销;(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表明受让人是恶意的,因此选项D可以撤销。
七、担保法
(一)保证(重点)
1.保证人的资格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例题1】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2003年)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答案】C
2.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多选题)。
4.保证期间(重点掌握)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越短风险越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企业应当在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C企业作为一般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6月30日)。如果A企业到期拒绝还本付息,则债权人B银行可以在2003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的2年内对债务人A企业提起诉讼。但保证人C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B银行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A提起诉讼。假设B银行于2003年9月1日对A提起诉讼,则C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保证人提出要求,与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无关。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企业应当在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C企业作为连带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6月30日)。如果A企业到期拒绝还本付息,则债权人B银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假设B银行于2003年9月1日才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则C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2000年、2003年综合题)
(1)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人保与物保并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多个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抵押
1.抵押物
(1)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注意多选题)。
(2)房与地同时抵押的原则(注意判断题)
2.抵押担保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3.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重点)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厂房或者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抵押物的转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2005年新增)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三)质押
1.质押担保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重点)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例题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债券进行质押的,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债券交付债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C
【例题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3.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注意判断题)。
(四)留置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注意多选题)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留置物保管费用;(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留置担保范围的有( )。
A.主债权的利息
B.违约金
C.留置物保管费用
D.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答案】ABCD
3.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注意单选题)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2005年新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八、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2000年综合题)。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重点)
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03年综合题)。
(3)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注意多选题)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根据合同性质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有( )。
A.借款合同
B.赠与合同
C.委托合同
D.雇用合同
【答案】BCD
2.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1)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并、分立(注意综合题)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九、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程序
(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1.可以提存的情形(注意多选题)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 )。(2003年)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
D.提存部门
【答案】A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十、违约责任(重点)
1.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2.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重点)。
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002年综合题)。
5.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综合题)。
6.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注意判断题)。
十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例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2002年)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案】C
2.质量不符合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修理;(2)更换;(3)重作;(4)退货;(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重点)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价款的确定
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十二、借款合同(注意综合题)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加收罚息属于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措施。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例题1】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 )(2004年)
【答案】×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例题1】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答案】×
【例题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利息。( )
【答案】×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十三、租赁合同(2005年调整)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解释】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只是超过部分无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链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1)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2.维修义务
(1)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5.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2005年调整)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十五、承揽合同(2005年新增)
1.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随时解除”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这是定作人的权利,但定作人应承担对承揽人的“损失赔偿责任”。考生注意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相关链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十六、技术转让合同(2005年新增)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3.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委托合同(2005年新增)
1.转委托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与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3.费用与报酬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2)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注意判断题)。
4.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会计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追索权。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2.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视为拒绝付款。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的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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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我国现行的企业立法体系处于新旧并存、交错适用的状态,所以实践中的公司仍有些杂乱无章,主要有:(1)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2)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3)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依原国有、集体企业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一些企业未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化,但仍以公司名义活动。这种状况的根本解决需要对企业立法体系进行调整,通过法律的立废、修订、编纂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学化,辅之以严格执法。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这两种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法律则作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考试大网提供)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报据20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考试大网提供)
(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二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根据《公司法》第218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差异不大,主要是审批程序、注册资本最低数额不同,两法的区别主要体现于有限责任公司。(1)设立条件、程序不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规定有相应条件,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些特别规定,在程序上则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资本制度有所不同。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交付折衷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法采取的也是折衷资本制,但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如从相关规定的文义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一分钱注册资本都未到位的情况厂取得营业执照。另外,《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3)组织形式有所不同限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权力机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这些规定均与《公司法》不同。
(4)经营期限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当事人可约定公司永久存续,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不能无限存续。 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等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也存在一些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未完待续...8.和解整顿
(1)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债务人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②和解整顿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同意);③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应用练习】被申请整顿的国有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至此,破产程序终结。()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整顿阶段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进入整顿阶段,破产程序不一定终结。只有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破产程序终结。否则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2)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①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②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③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④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应用练习】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应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是()。
a.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
b.债务人的保证人
c.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
d.连带债务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前成立的债权人,应受和解协议的约束,所以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4)经过整顿,根据不同的情形将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企业免于破产;二是宣告破产。
终结破产程序
经过整顿,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宣告破产
(1)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①不执行和解协议;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③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9.破产宣告
以下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0.清算组
(1)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分配由清算组负责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的职责是处理破产企业善后事宜,归纳起来主要有:①接管破产企业,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②清理、回收、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③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应用练习】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以是否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原则,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11.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2)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应依法确定。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经常出现在考试中,而列举性的规定有近20条,如果不能都记下来,记忆时可以记住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或者记住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然后采取排除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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