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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教学反思
经济法总论理论性过强,学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通过案件的辅助,能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经济法基本理论。在教学中,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必须对章节进行合理规划,在讲授中注意突出重点难点。
一、经济法总论教学存在的难题
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课程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自我校开办医事法律方向以来,一直作为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的专业课。经济法课程授课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部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等基础理论。分论部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和劳动法等在内的经济领域具体法律制度。经济法课程一直是笔者的主讲课程之一,笔者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发现讲授总论部分时最为困难。
(一)总论内容过于抽象,不易理解
与分论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相比,总论内容过于抽象,理论性太强。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总论内容涉及的都是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十分晦涩难懂。而且经济法作为经济和法律的交叉学科,还有大量的经济学名词需要学生理解,如垄断、市场障碍、国家调节、宏观调控等,还有一些学理问题需要理解,如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区别,公法和私法的判定标准等,这也为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经济法学说众多,缺乏定论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出现时间较短,人们对现代经济法的研究不过百年。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至今还受到质疑。而且经济法内部缺乏权威的定论,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可谓众说纷纭,流派众多。笔者发现,对于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学者们没有达成一致结论。以基本原则为例,民法学的'教材中基本原则几乎一致。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至今没有定论,人大版、北大版、高教版、政法版的经济法学著作都不一致。还有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不同的教材也不太一致,这都让学生难以适从。
(三)学生轻视总论,没有学习热情
由于经济法总论的高度抽象性和较强理论化,学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学生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在司法考试中,经济法分值平均占到40分左右,但只涉及经济领域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司法考试不涉及经济法的总论部分,所以学生不重视总论,没有学习热情。对于不统一、不系统、司法考试不涉及的总论部分,学生认为没有学习的必要性。虽然笔者在总论教学中反复强调总论的重要性,但学生的学习态度仍然有待提高。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设计
(一)合理安排时间
经济法课程作为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的专业课,安排在第六学期,总学时为54学时。由于学时有限,即便经济法总论部分比较重要,笔者只能讲总论部分进行压缩提炼,突出重点。笔者将经济法律关系单独拿出,列为第二章。第一章即为经济法总论,计划安排4学时。本章分为五节,包括经济的含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第一节用时最短,主要介绍经济的词源,让学生了解我国古语“经济”的内涵,以及首次“经济法”进行命名是受日本的影响。第二节用时较长,主要介绍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和产生原因。第三节用时较短,主要介绍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这部分在讲授中注意扩展,介绍几种流行的学说。第四节用时较长,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在讲授中注意与实际相结合,通过一些实例理解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第五节用时较短,主要介绍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二)丰富教学方法
1.讨论教学法
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总论授课,单一的讲授式教学过于单一,加入讨论教学法能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通过思维的碰撞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为了加强师生互动,笔者在总论部分设计了几个议题。如:在讲授“国家的能动反应”时,首先询问学生“我国哪些行业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引导学生进行回答后,再询问“这些行业发展国有产业是否有必要性,为什么?”。通过提问启发学生发散思维、开阔视野。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常用教学手段,其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件,吸引学生的学习热情,通过案件的分析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经济法总论理论性过强,学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通过案件的辅助,能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经济法基本理论。比如:以“张明宝酒驾”说明法律受制于社会现实,以“猪肉价格的波动”说明市场缺陷自身无法解决,以“农业学大寨”说明国家干预原则。
3.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将相关联的事务,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对比,通过分析其差异性,得以正确认识事务的客观本质。通过比较分析法,能有效的帮助学生分析同类事务的异同并加深记忆。比如:在介绍“经济法的产生”问题时,要介绍学界的两大争议“经济法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和“经济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产生”,对比这两大争议的原理并分析阐述理由。在讲授“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时,从起源、性质、主体、职能和内容五个方面进行对比,使学生深入理解这些部门法的差异。
(三)突出重点难点
经济法总论比较复杂,所包含的内容晦涩难懂。由于经济法课程仅有54学时,时间有限,再考虑到学生的理解能力,所以总论部分计划安排4学时。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必须对章节进行合理规划,在讲授中注意突出重点难点。笔者认为总论部分的教学重点包括法与经济的关系、市场缺陷的表现、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教学难点包括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讲授重点难点时,注意学生的理解程度,使用视频、讨论等辅助教学。
三、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反思
笔者对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内容中进行调整并对教学环节进行了精心设计,课堂教学基本完成教学计划,学生也能够适应教学设计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总体上教学效果良好。但是,教学中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由于时间有限,笔者在讲授中稍嫌、语速稍快,而且板书书写不够工整,主副板书在分配上不够合理,缺乏计划性,在以后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根据内容预先对板书进行设计。其次,在互动式教学中对学生的启发不够,以后注意对互动式教学的问题进行斟酌、设计。在讨论中,有部分学生没有参与进来,有开小差的情况,说明教师对课堂的掌控能力有待提高。最后,教师应注意多搜集司法实践中真实的案例,应进一步对案例问题进行设计,要引导学生学会主动提出问题,进而分析解决问题。
关于经济法总论的若干问题
关于经济法总论的若干问题王春晖
引言: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七条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从此,中国进入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认识到,法治国家的建立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制度。在转轨期,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中国转轨期间,我认为经济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进程中较其它法律更应有所作为,这是宪法赋予经济法的使命。
以下就经济法总论的若干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敬请老师和同学斧正。
一、关于当代经济法核心内容的确立
我认为当代中国经济法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是宏观调控法;二是市场竞争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我们就必须花大的精力去培育市场,让市场调节的作用来主导资源配置。然而,市场调节的前提必须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基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建立的根本保证。只有在有效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的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如政府宏观调控中的“有保有压”,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首要的任务是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特别是其公平、有效地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健全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其中,两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强调公民和企业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再依赖政府;二是伴随国家一元身份(公有制)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随着产权多元化的出现和完善,国家将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有效地规制,使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垄断行为不但破坏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国家应当设计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机制,这种机制应当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作用,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理应成为经济法体系中地位高于宏观调控法的一个及其重要的法律内容。
二、对“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的.看法
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但是仅把经济法视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未能正确概括和体现当代市场经济之复杂条件下经济法所应具有的理论基石,也没有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所在。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经济法应该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因为政府要想干预好经济必须首先受到法律的干预,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是不可能干预好社会经济秩序的。例如“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但是要想真正解决“依法治国”的问题,应该首先解决的是依法治党问题,“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由此,解决政府干预经济之前,也应首先解决建立干预政府的经济法律,比如界定政府的权利、规范政府的行为、确立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序、明确政府干预经济的性质与责任等。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政府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学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那种不依法或违反方法论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盲目地干预。例如,负责国家宏观调控的发改委认为:因为经济过热而引发煤电油运紧张,全国有24个省市拉闸限电。事实上,判断一国经济的总体状态,应该看三个指标:一是GDP增长;二是财政收入增长;三是通胀率。在这三项指标失调,并出现下面的情况才能认为是经济过热:一种情况是,通胀率高于GDP增长,GDP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这是严重的经济过热;另一种情况是,通胀率高于GDP增长,但财政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同步,这是轻度的经济过热。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GDP增长达9.7%;财政收入增长达20%以上,而通胀率不到4%。所以从总量上看,更本得不出经济过热的结论。就在今年1至2月,这个本应是用电淡季的时期,还是有20多个城市拉闸限电。,这说明什么问题?
因此,政府要想干预好社会经济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实践证明,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那种没有被法律“干预”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真正干预好社会经济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只有在“干预”好了政府行为的前提下,政府才能干预好社会经济。在任何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国度,要求政府干预的同时就要求干预政府,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是相伴而生、相依而存的,在增加政府权力的同时不加强制约,这种权力的增加往往就是灾难的增加。实践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在于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有机统一。这也就说明,经济法固然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但也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
另外,“干预”一词的提法是否妥,也值得商榷。笔者非常赞成使用“协调”这个富有人性化的词,“协调”一词符合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全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局面亟待改变,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收入贫富悬殊大,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等等,这些都需要国家进行“协调”,而不是“干预”。使用国家协调这一概念,体现了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应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社会发展的实践已经表明,社会进步是通过协调发展来实现的,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协调发展的结果,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结果。可以说,只有做到协调发展,全面、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强调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主义,就要求在制定经济法时,既要规定政府的权利,也要规定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既要规定市场主体的义务,也要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忽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任何一方的义务和责任,都会导致法律的失误
三、“对外经济管理关系”应成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对象
目前,经济法调整的对外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涉及的问题应该是,中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对外贸易制度和政策的调整问题。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三周年的日子。这标志着我国市场开放进程中的一个新阶段――“后过渡期”即将开始。何谓后过渡期?一个最为简单的解释就是:经过三年适度保护的产业领域将陆续结束过渡期,开始到达“入世”承诺的终极目标。在我国加入WTO三周年之际,新华社报道:“三年来我国外贸增长年均30%以上,年的贸易规模更首次突破万亿美元,上升为世界第三位;利用外资亦连年增长,去年高居世界第一,今年预计将突破600亿美元大关。实践证明,加入WTO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在更高层次上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正确选择。”我认为这是盲目乐观,实际上,所谓的“上升为世界第三位”,仅只中国的货物贸易列世界第三,而服务贸易还有相当的差距;此外,中国货物贸易的出口主要以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为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占相当大的比例。
目前,中国在对外贸易管理上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事实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给中国带来了起码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中国造”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国家对中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之诉,形成恶性循环;三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中国自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4年2月,中国企业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超过了600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近200多亿美元,为全球之最。仅仅在一年内,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仅2004年的第一季度,国外对中国就发起了11起反倾销调查,同比增幅高达83.8%,涉案金额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倍。
实际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是哪一个国家强加给我们的,而是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自己承诺的。事情是这样的,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同意了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就是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这样,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15年内可能无法获得其它成员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中国是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这种不公平的待遇是我国以得到某种特殊的权利(如电信业的控股等)交换来的,实在不值得,这是国家战略的失误。应该认识到,WTO的成员主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以,经济法与WTO的共同规则的共同基础是市场经济。我们要想避免由“非市场经济”制度带来的巨大损失,就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在这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必须有重大作为。
简答题来自于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有一个简答一个五分,反不正当竞争法 里面最重要的考点,你找找当时说的,是哪一个,反垄断法
案例分析四个,公司法一个,税法一个,劳动法一个,劳动法就是劳动合同,看劳动合同有什么问题,从里面找出有什么问题
注意ppt中带颜色的字儿,带颜色的字儿是这一句话的重点,填空选择就有可能是从这个红体字
都是ppt上的原话
案例不是来自于ppt上,有的选择题是来自于ppt上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是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这三个执法机构是干嘛的
产品质量法这个认证,这里没有考到,可以不用复习了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有关的部分,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的 和销售者的,其他的都不重点 ,什么叫缺陷,什么叫瑕疵,产品这个是重点,责任和瑕疵的时候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谁承担责任,这个一定要搞清楚。产品缺陷,生产者的什么责任,这儿红体吧 ,销售者的责任,责任分配,谁找谁,谁找谁,这个。这是一个(产品质量法)部分,一个是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这儿,这儿一定要搞清楚。这个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假一赔一。消费者的权利,你要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额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劳动法主要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
房地产有几个选择,没有大题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流通、交易;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收费问题,和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 有关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 有关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经济法的主体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一)垄断的界定(结构和行为)
1、 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垄断组织。
2、垄断行为(行为状态)
就是行为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的行为;
(3)经营者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4)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反垄断法》第18条第1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结合
*英国航空公司案
(3)单个与数个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
3、行为效果的反竞争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1、暴利价格(垄断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2、垄断价格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3、“联合商标案“
行为之二
、掠夺性定价: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其竞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没有”的诠释
3、规制掠夺性定价的原因
4、思考:掠夺性定价与暴利价格中的“不公平低价”区别。
行为之三
1、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行为之四
1、强制交易(限定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2、“正当理由”的诠释
3、限定交易的类型:限定销售和限定供应
行为之五
1、歧视待遇(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包括价格歧视和非价格歧视。
2、差别待遇的构成要件
行为之六
搭售(tie-in arrangements, tied selling)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
学理上: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意思要件:必须基于主体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共谋)
后果要件:必须限制了竞争或者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三、垄断协议的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协议):生产或者销售链条中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如制造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等。
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协议):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如制造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
四、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
1、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
(1)是避免不必要竞争或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
(2)是实现不同层次利益取舍的基本途径。
(3)是增强反垄断法适应性与灵活性的基本方式。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1、水平合并(horizontal merge),又称为横向合并
(1)是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at the same stages in the market)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
业之间的合并。
(2)水平合并的结果是直接减少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增加市场集中度。因此,其消极后果最为明显。
2、垂直合并(vertical merge),又称为纵向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上的(at different stages in the same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
(2)垂直合并并不影响市场集中度,但能使以前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再受市场制约。垂直合并能带来极大的效率优势,但垂直统一化会给其他企业造成进入障碍,提高两个市场的独占力量。
案例: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s),又称为聚合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different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即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2)混合合并对市场结构影响较小,大多数国家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但也有例外:主要是担心其在资产规模上具有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竞争优势,如对较小的竞争者实行掠夺性定价。
三、企业合并控制的实体审查标准(案例)
1、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是指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为标准,通过分析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会导致形成市场支配地位(create or strengthen market dominance)作为审查的实体标准。
2、实质减少竞争标准(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与作用
1、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场所范围,也就是行为人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对该范围或者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marketdefinition)。
作用
对于任何竞争问题的分析,其出发点都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如果市场界定过宽
——减少企业的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如果市场界定过窄
——夸大企业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规制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3)垄断协议的认定
二、相关市场的类型
必须对参与竞争的产品进行认定。
必须确定竞争场所的地理边界。
小结: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项内容和两种基本类型。
三、相关产品市场
1、含义: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了同一市场。
2、对替代产品的认定
(1)主要从需求层面进行;
(2)也可从供给层面进行;
举例:ibm公司生产类似软盘驱动等即插兼容软件。
(3)更为精确的市场界定方法——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举例:确定可口可乐公司在什么样的相关饮料市场拥有何种市场地位?
经济学原理——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for demand of products). 的裁决
3、产品市场划分时考量的因素
(1)产品需求的替代性
(2)
(3)产品用途(功能)是否相似
(4)产品的价格
四、相关地理市场(geographic market)
1、含义: 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并且这一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
2、地理市场是从消费者角度考察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其理念同界定产品市场是一致的。
3、地理市场的界定
(1)产品的价值与运输成本
(2)产品的性质
(3)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
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
本身违法原则:企业的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
适用:准确界定本身违法原则的范围和类型。
优点:
具有极大的确定性,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确定的行为标准;
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
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
类似于“一刀切”,可能会妨碍有益的行为,从而损害效率和正义。
把握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竞争的方法。行为的目的、后果等均不予考虑。
合理原则: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方能做出判断。
合理原则根源于垄断的二重性和相对性的本质属性
适用:考虑行为的目的是促进竞争还是限制竞争;
比较行为的后果,即行为已经促进或将要促进竞争的程度与行为已经限制和将要限制竞争的程度;
考虑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和规模
优点: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更注重效率和整体利益的追求。
缺点:
企业面对更大的不确定性,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对行为的指导性;
极高的成本
复杂的判断
小结: 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合理原则公正而严谨。
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合理原则的范围不断扩大。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又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反垄断法对域外限制竞争行为行使管辖权。域外管辖不是没有限制,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但对本国市场产生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冲突
1、管辖权冲突;
2、国家利益冲突;
3、执行冲突
经济法重点总结
第三部分 工业产权
一、概述:
(一) 概念: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
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二) 特征: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体现为无形的思想、方法和技术。具有排
他性。
(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签订,是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1. 国民
待遇原则(国际:对等原则,wto:保护各国人民),2. 优先权原则(发明和(请你支持:WwW.HaoWOrd.CoM)实用新型为一年以及对各国主权的限制),3. 独立性原则(各国主权的尊重)4. 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缔约国政府)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二、专利法:
(一) 专利权和专利法:1. 专利权:指权利人队取得专利的发明享有专有利用的权力。
2. 专利法: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宗旨: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主体: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
发明人为职务发明创造时所在单位;设计人。
(三)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发明专利权期限为,均自申请日期计算。
(四)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
三、商标法:
(一) 商标注册原则:1.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2. 申请在先的原则,3. 优
先权原则4. 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二) 申请条件:1. 申请人条件 2. 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判断、选择):p210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经济法期末考
一、考试时间
18周周四(6月26日) 晚上(大家复习主要背简答题和看ppt就可以啦!)
二、题型
1、单选(1分*20)
2、多选(2分*10)
3、问答题(约6分*4)
4、案例分析(共30分,主要考合同法、公司法和市场规制)
三、简答题题目
1、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律事由
2、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要件构成要件
4、什么时候合同无效
5、代位权、撤销权成立要件
6、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
7、抗辩权的概念和效力
8、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承担形式、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9、国有独资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10、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1、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三分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
12、股东会召开的条件和程序(不作背诵,但要了解)
13、低价倾销的例外情形
14、产品责任的除外条件
15、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
经济法学院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重要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建设和谐经济法学院贯穿于学院工作的始终,努力打造法学特色育人环境,积极开展学科建设,认真抓好科研工作,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技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培养高层次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主线,积极而富有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在党务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学生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党务工作情况
(一)坚持政策理论学习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教学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学习,如座谈会、观看录像、实地调研、考察等,使广大党员在学习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的新任务以及对当代党员的新要求,从而加强党员同志的党性教育,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认真抓好党建工作
经济法学院党委继续组织两个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坚持过好每两个月一次的组织生活,通过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同志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同时,还通过各个党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包括支部内的自评、互评和党支部的总评。而对于新党员的培养,学院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以学院党校为依托,在青年教师和广大学生中培养、发展新党员,充实党员队伍,并于今年完成第七、八期党校培训。同时,组织发动建党xx周年“创先争优”一系列活动,开展纪律教育活动,还配合学校组织部完成新任干部的.考核工作。
(三)不断健全党政工作制度
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本部门重大事务的处理和决定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健全班子工作制度,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决定本周具体事宜。班子成员坚持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日有1—2人在岗,及时处理各种事务。
二、教学工作情况
经济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坚持“市场引导教学、地缘渗透教学、科研促进教学”的改革方向,采取“定期巡查教学秩序”质量监控措施和“学生投票制、教师互评”的质量自评措施。
截止目前,我院开课总数达40余门,其中专门为本院开设的特色课12门,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平竞争法、信托法、票据法、银行法、环境法、保险法等课程,为全校开课30余门。
其中,双语课程15门,新开必修课2门,限选课4门,任选课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精品课程2门,另有1门课程正在申报上海市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省市级教学名师1名。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院认真组织本科生参加科研,在学校年度科研项目申报中,经济法学院中标的学生占全校三分之一强;经济法学院组织的校代表队参加了全国首届金融法知识竞赛,击败北京大学代表队和中国政法大学代表队等劲旅,获得二等奖的好成绩。
此外,经济法学院现有教育高地建设项目3项。以上总经费超过100万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院着力从两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重点培养学科的新生力量。从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信息库建设、成果激励等各个方面,为本学科的中青年研究人员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其科研优势和学术特长。另一方面结合学校的人才引进机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拔尖人才。
(二)加大教师业务学习力度。
1.继续坚持“业务学习月月讲”活动。在每周三下午的院内活动中,请相关专业老师针对学科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或者是自己正在研究的课题向大家作汇报讲解,然后由在座的各位老师提问,展开讨论。
2.加强校际交流与实务合作。我院还加强了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了各种类型研讨会,到实际部门调研,为教师搭建了发挥自身优势的平台。我校与亳州市检察院、上海电气集团等单位签定了合作交流协议,并开展了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
3.积极开展各种凝聚力活动。我院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老师办理平安保险理赔事宜;参加校级各类教学比赛;慰问生病、生育教职工6人次;探望经济法学院离退休教师。院领导还带领全院教职工开展了多次集体活动,这些都进一步增强了我院融洽气氛。
四、搞好科研建设,教学成果丰硕
本年度,我院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了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xx年年会”、“上海市经济法教学研讨会”、“房地产涉税法律问题国际高峰论坛”、“20xx年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信托法制的发展与中国《信托法》的修订”、“票据法修订研讨会”、“公司法律论坛”、“经济法重点学科20xx年度建设会议”、第xx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暨预算法修订研讨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xx年年会暨理财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海市保险法青年论坛、20xx年金融法论坛等在内的大中校小各类型研讨会12次,资金总投入约160万。
上述一系列研讨会的组织召开,形成了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良好互动,提高我校经济法学科的良好声誉。经济法学院高度重视并具体组织、指导对各级各类课题的申报工作,包括下载表格、调配力量,帮助制作可行性报告,本年度,我院申报各类课题15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12项;出版专著10本,发表核心期刊论文6篇,投入资金约100万。
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中职学校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学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在此特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一、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因专业不同而有差异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
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
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
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
二、相关课程的'安排要合理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三年级开设,时间间隔一年以上,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承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但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
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
要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
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
三、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既要有突出的学术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份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目前市场上经济法的版本众多,有为法学专业适用的经济法,有适用财经类专业的经济法等,各种版本良莠不齐。
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考虑到专业学生的特点,谨慎选择。
四、采用案例教学等灵活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
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
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电子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
借助多媒体导入新课,激发学生学习新知识的兴趣。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借助多媒体讲授新课,还能培养学生自主探索的能力。
心里学家皮亚杰指出,活的是认识的基础,智慧从动作开始。
教学要让学生“动”起来,实现眼、耳、口、手、脑的“全频道”接受,“多功能”协调,“立体式”渗透。
借助多媒体拓展教学,开阔学生社会生活的视野多媒体能不受时空的限制,随着课堂的需求和学生对知识的渴求,随时都可以以各种形态展示给学生,开拓学生的视野,拓展教学。
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
此外,法律知识日新月异,发展较快,电子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有效培养更多的创造性人才。
六、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
经济法课程在许多中职学校属于考查课,一些教师认为考查课就可以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留些作业题就可以结课。
其实不然,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途径。
例如: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
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目前的考核方法有待合理化。
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作业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学生的作业和论文评定平时成绩。
这样做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增强对经济法的掌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考空间。
学期末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记忆,为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
也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我们的祖国培育出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曾 峰:案例教学法在消费心理学课程中的运用[J],高等农业教育,
[2]冯永平: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J],高等农业教育,
1.1 社会经济责任的法定义务学说
法定义务是从法定学对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种把法定义务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基础、本质特征、逻辑起点的学说,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经济责任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维护了经济体系的规章制度使其能够更好的运行。但是研究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往往过于注重从一般的法理上进行演绎,忽略了经济法责任的自身特点。
这种研究将使研究者难以把经济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区别。其次就是这种法定义务说对经济法的责任界定过于浅显,难以从经济法责任的角度把握经济法的深层次内涵。这种法定义务分析经济法的形式过于注重实然状况从而导致忽略了应然的责任形式,由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相对于现实生活的滞后性,难免会对一些实质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形式规定,法定义务学说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1.2 经济责任的社会公共利益学说
社会公共利益学说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的社会利益出发,使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价值、基本原则等理论的基点。表达的主要思想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公众生活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动提出的愿望和需求。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共秩序的发展,经济的秩序、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这些都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要经历的。
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生源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社会公共利益的确体现了现代经济的本质层面的属性。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学说并不能直接作为经济法固有的、内在的范畴,在当代社会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律责任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但是真实的经济法责任要通过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存在的形态,提炼出经济法责任的中心思想为人们所用。
2 经济法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众多的法律责任中,对人们贡献最大的要数民法。法律责任通常可分为三大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通常是以部门法为基础的,与各部门的法则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往往都是在借鉴各种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往往表现为非单一的特征也就是“综合责任”,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多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势责任、违宪责任)的结合。这种责任形式打破了传统责任意义对应的思维定式,形成了具有经济法责任的特色责任制。由此可见通过传统的法律责任来划分经济法责任是很难进行研究的,因此为了探寻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经济学者们提出了很多的划分标准。
2.1 经济法责任的划分
经济法责任包括了功法责任以及司法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依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责任和调控受体责任。还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等。我国经济法责任力图突破传统的“三大责任”“四大责任”分类方式,在有助于我们认知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时,也存在法理学支撑不足的缺点,很难融入到传统的法律责任中去。
2.2 经济法责任得到创新
在对于经济法责任的认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补充、超越以及创新。经济法责任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有模仿的形式,经济法责任自身也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这就意味着违反经济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并不是对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三者的综合化系统化进一步的改进,提取出经济法责任所需。
经济法责任是在新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为人们生产生活经济利益提供保障的。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有多少,至今无法准确的定论。总结以往的研究结果可以初步确定如下的典型责任,即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信用降低、资格减免、颁发禁令等。在宏观的调控中,应以规定的经济管理和调节主体的义务为主,更好地保证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经济法律、法规能够达到有效的实施。
很多学者试图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外寻找专属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但是目前认知到的经济法责任都是在这三大法律责任体系内。事实上各种违法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因此各种法律责任之间也是有一定联系的。
3.1 经济法运行的研究
经济法律程序并非“法的可诉性”原理的当然适用,在相应的理论学说构建中,经济法律程序是下位于经济法运行的概念。具体的研究将经济法的运行置于整个社会体系中来考察,指出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很多。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司法只是影响经济法运行的一个因素,执法才是经济法在现代的主要方式。
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的影响必然会越来越大,随着经济立法日益完备,其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日益完备,解决了经济法的可诉性从而就可以为司法因素影响的扩大提高条件。同时法治的进步、体制的完善更有利于调制主体的责任,就可以依靠司法程序进行追究。对于当前的经济法某些领域如宏观调控领域特别是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可诉性缺失,并非应然状态。也就是说,只要解决了经济法可诉性这个前提,经济法运行最终还是要走上依赖司法的程序之路。
3.2 经济法存在的矛盾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现阶段由于经济法概念和价值研究的薄弱,在经济调整对象不明的情况下,要识别经济法实践本身就是个困难的任务。对于经济法研究而言,公益诉讼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并非是个人的纠纷,否则传统的法律责任就足够了。还有就是公益诉讼真的就能保证公共的利益吗?事实上对公共利益认识本身也许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整体经济利益是有冲突的。
4 结语
经济法责任是社会上的焦点问题,要想明确的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就要对现有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中已经提炼、归纳、总结出来的经济法部门特有的责任形式开展类型化分析,使得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问题在逻辑上显得更加周密。
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经济法 体验式教学
[论文摘 要]独立学院学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性特点以及独立学院的教学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体验式教学法的应用可从案例教学、主题辩论教学、模拟教学、角色分配教学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证体验式教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处理好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等。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层面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和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社会问题。
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探析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经济法 体验式教学
[论文摘 要]独立学院学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性特点以及独立学院的教学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体验式教学法的应用可从案例教学、主题辩论教学、模拟教学、角色分配教学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证体验式教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处理好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等。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层面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和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社会问题。
三、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一)体验式教学
所谓体验式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模式。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不同于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形式,让学生在真实或虚拟的环境中通过体验去感知、理解、领悟、验证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做到观念、判断、技能的自主形成于与主动掌握[2]。
教育学专家发现:使用传统式的教学方法,学员在课堂中仅吸收10%—30%的内容,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遗忘,而“亲身体验的互动式学习”采用最科学的“多重感官学习法”。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获得自己的经验,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思考和提升[3]。
(二)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承担着管理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素质培养的任务,因而课程涵盖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有关,以及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内容,具有极强的综合性[4]。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 ,又能与其他经济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就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要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5]。
经济法课程教学的论文
摘要:此篇文章重点对现阶段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实践课程教学当中所表现出这各种不足,做出了采取项目教学的方法有效的提升该专业学生使用经济法相关的理论知识在实践当中更好的察觉问题、思考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进而使该专业教育和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关键词:经济法;项目化;应用流程
《经济法》属于经济专业的一项专业技能课程,也是该专业学生在参考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必考科目,然而这经济法课程当中那些繁杂难懂的规律法规和繁乱庞大的经济法律体系结构,一些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有时都会感到头疼,在加上陈旧的教学方法严重的缺乏科学合理性,导致专业学生缺乏学习热情和积极性以及单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学生在课程学习当中仅仅了解和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完全不具备实践运用的能力。大部分高职院校当中对经济法课程不断进行教学改革,通过运用项目化教学是进行专业教学革新、优化经济法课程及职业教育培养的切实需求,也是助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举措。
一、简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当中项目化教学法所包含的内容
在高职院校当中所使用的项目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单独的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实践项目教师在其中给予正确的指导来实施的教学行为活动。项目教学方具备‘将项目作为核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学生做为教学的主体’的特点,将陈旧的教师为教学主体,学生被动接收和学习的教学模式进行有效的革新,探索出学生积极参与、自主合作、探究创新的全新教育教学模式。以往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将教材的章节作为教学内容的主线,专业课程教师就是依据教材章节当中的各个理论知识点依次的向学生进行讲授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方法就是把教学内容设置成为让学生独立进行完成和学生主动参与,教师给予正确引导,在实践当中获得知识的过程。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将项目作为核心,以实践工作任务当做依据,努力打造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师为教学引导者的学生自主学习、探讨的专业教学模式。
二、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中应用流程分析
1.项目教学模式的项目确立阶段。项目确立阶段就是进行项目教学法的准备时期。教师应依据所要讲授的知识内容,专业技能和实践当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出单个或者多个项目和任务。所建立的项目当中必须包括课程教学的所有内容,在其中有机的深入各种理论知识点和专业技能,并在项目当中适当的深入职业态度教育、价值观念教育和情感教育的内容。在确定项目任务难度的时候应依据专业学生具体状况确定。2.项目的实施阶段。该阶段主要为项目教学的实施阶段。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专业教师来确定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习热情的教学形式,比如,在实践性方面、以学生感兴趣的形式将项目展现给学生。在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教师给予学生适当的引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建立起进行项目任务实践的团队,可以将班级分为几个项目小组,或是将一个班级当做项目任务完成的团队。在向项目小组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任务。实践项目当中所制定的任务难度及教学目标应依据学生实际学习状况和特点来确定,若是学生还处在课程学习的初期,就要对项目的具体流程及任务进行详细的说明。在项目团组内部学生通过探讨明确各自任务之后真正的展开项目进入到项目的实施阶段,学生单独进行资料的查找、分析、探讨和模拟。3.项目评价阶段。在项目的评价阶段是该教学模式重要的巩固时期。在项目任务完成后教师应组织学生对各个项目小组所完成的结果及时的进行评价,同时记录到学生的考核成绩当中。学生评价应采取团队小组委派代表表述与学生自由表述相结合的形式,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归纳和评价,并对学生在项目实践结果当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进行指出和纠正,并给学生指出今后在学习当中应努力学习的方向。在评价阶段详细流程为:团队小组分别进行项目成果展示、教师给予客观评价、团队小组进行总结和反思。
三、运用项目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教学中项目的难度不宜太大。想要在专业教学当中取得更加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对学生对课程有关法务知识与基础性理论知识的学习状况有个充分的了解,也要对班级人数、进行教学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配置状况进行充分的考量,继而提升项目化教学的实际可操作性。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近些年以来不断加大扩招力度,学生综合素质平均水平逐渐降低,因此在实施项目化教学时应充分考量学生的具体状况和能力来设置科学合理的项目化教学内容和考核标准。
2.实施项目化教学应和经济法的其余教学手段互相配合。项目化教学仅是经济法诸多教学手段当中一种教学方法,以往的教学方法也是有一定优点的,所以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创新教学形式,与经济法的传统教学方法互相配合的来实施。与案例教学对比,项目化教学更加重视项目的课外实践性、整体性和学生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3.制定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与相关机制。项目化教学的考核方式,尚在探索阶段。在项目化教学大纲编写时就要考虑考核的方式,以适应项目化教学需要,达到项目化教学的效果。项目化教学的考核方式可以用综合成绩(100%)=项目成绩(50%)+作业成绩(20%)+期末成绩(20%)+平时成绩(10%)进行考核。这种评价机制更注重考查学生对项目的理解、项目的操作和结果上。
4.培养项目化教学教师。从事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应当了解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了解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完成专业理论的系统学习,而且其实务能力和实务素养能够帮助学生较好完成项目化教学的任务。最大的问题是教师,不具有实务经验和能力,很难接受和推行项目化教学。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9).
[2]周明虎,汪木兰,封世新.项目教学法的实施与典型案例分析[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13).
[3]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3).
三、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一)体验式教学
所谓体验式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模式。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不同于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形式,让学生在真实或虚拟的环境中通过体验去感知、理解、领悟、验证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做到观念、判断、技能的自主形成于与主动掌握[2]。
教育学专家发现:使用传统式的教学方法,学员在课堂中仅吸收10%—30%的内容,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遗忘,而“亲身体验的互动式学习”采用最科学的“多重感官学习法”。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获得自己的经验,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思考和提升[3]。
(二)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承担着管理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素质培养的任务,因而课程涵盖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有关,以及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内容,具有极强的综合性[4]。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 ,又能与其他经济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就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要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5]。
四、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
(一)案例教学
《经济法》课程离不开案例教学。《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则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易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的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但如何组织好、运用好案例教学值得思考。以下是笔者多年从事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体会。①在案例的选择上尽量是与经管类学生所学专业如会计、旅游、金融等相关联的案例,例如案例中的当事人是会计、导游或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增强案例的吸引力,也容易为学生接受和掌握。②在案例的表现形式上,尽量图文并茂,如采用录像教学,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集中给学生放录像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学生比较容易融入到案例的发展情节中去,轻松愉快地学习了知识而且印象深刻。目前电视、网络上有关法律问题方面的录像资料很多,为教师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③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是对实际情况、法律现象的客观描述,其基本内容必须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而且因当事人可能不经意的违法行为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后果严重,能给学生带来震撼。④案例应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必须能够说明问题。其中应含有人们易混淆的观点,如法律与道德、情理等的混淆,也可能是对不同概念、不同法律主体、不同法律行为等的混淆,这些问题可以用直接的方式提出,让学生思考、分析、解决,也可以用间接的方式提出,通过引导,让学生深入思考来发现问题。
(二)主题辩论教学
经济法律规范具有适用背景的复杂性,即由于社会经济现象千差万别、纷繁复杂而使“准绳”的采用极为难以把握,很容易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问题。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极大的可辩性。法学从其产生到现在就是在学术争鸣的历史征程中成长起来的,因此辩论式教学理应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一席之地。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内外经济生活中有争议性的问题,由学生自由组合五人一组,给学生一周的时间准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收集资料并进行整理,课堂上由组长发言,阐述己方的观点并与其他小组进行辩论,再由教师对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加以点评,并请部分学生参与交流,最后每一小组写出书面的辩论报告。在此过程中同学们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又能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搜集资料的能力,既有一定的理论高度,也具有实用性,效果很好。主题辩论教学需要注意的是辩论的话题不能太难且是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三)模拟教学
模拟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机会,在一个逼真而没有实际风险的环境中去体验、练习各种技能,可以训练学生灵活地运用课程知识的能力,学生在逼真的情境中也能够将各种知识及时整理。结合《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在有些章节的部门法学习中,很适合搞模拟教学[6]。例如笔者在给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曾组织学生模拟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将学生分成小组,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完成任务,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而如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准备哪些资料,这将会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这样既可以使学生获得初步的实践经验,又可为学生的日后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四)角色分配教学
角色扮演法是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方法。学生在教师所设计的场景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类似游戏般的体验,促进学生能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最好方式。教师在其中的角色则是以客观的局外人的立场出现的,主要的作用有根据教学内容设计场景、提供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等,可见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促进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 笔者以《合同法》为例介绍角色扮演教学法在其课程中的具体应用:订立合同。目的主要是要求学生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的阶段: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情节有:设计若干名学生代表分别代表买卖双方,对教师所给素材中的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洽谈。学生洽谈的内容一定要体现要约和承诺,然后请其他的同学就洽谈过程所体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点评。教师主要对学生分析和点评的观点进行评价和总结。角色扮演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角色扮演教学法的主角是学生,可选择学习能力强和探知力强的学生来担当主角,但对其他未直接参与的学生教师一定要兼顾,这样才会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
五、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教材内容作适当取舍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在四十课时,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介绍。
(二)注意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
体验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学习,它既弥补了传统知识体系的缺陷,又自成一体形成新的知识、技能体系。体验式教学法应该得到提倡,但是不能忽略了课堂本身的规律和要求,体验教学活动更不能代替课堂教学,颠倒主次。
(三)需要加强教师的组织、引导能力
体验式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在教学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随机性的突发事件,教师必须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理论涵养才能胜任此教学法。需要教师能充分地了解学生的想法,要具有丰富的临场指导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等。
(四)考核学生的方法可以多样化
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可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
总之,体验式教学法为《经济法》开拓了一个全新的教学模式,学生从“配角”变为“主角”,而教师则从“主角”变为“配角”,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激情,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思考、分析和创新能力。目前,体验式教学模式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把体验式教学模式作为一种高度关注学生发展的教学思想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运用和发展,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柳杨.对独立学院<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 (2):120—122.
[2]王学东.体验式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6):131—133.
[3]张渭绒.体验式教学在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实践[J].新西部,2009(08):195.
[4]李瑾.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环节问题探析[J]. 商业经济,2009(6):107—109.
[5]郭昆.工商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研究与实践[J].考试周刊,2009(27):200—201.
[6]陆中宝.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研究——以南京工程学院会计专业为例[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9—62.
高校经济法理论教学及学习论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拓展进程不断加快,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大家的需求成为必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外交流不断扩大,国际间贸易往来日渐频繁。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经济管理类人才的牺牲和支持,未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管理类人才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实践技能。作为国内经济类、管理类高校专业基础课的《经济法概论》,长期以来,支撑和推动了中国经济、法制生活的深化发展。不同于普通经济类课程的一个法学学科,《经济法概论》结合了经济学科、法学学科两者的内涵关系,并在实践教学中将两者融会贯通。让学生能够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接受法学学科的规范和指导。最早一版的《经济法概论》是由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刘隆亨教授在总结当时社会经济形态、时政现象后于北京大学出版的。起初名叫《经济法简论》,后更名为《经济法概论》。作为一部能记述我国经济法建设历程以及反映我国重大经济决策的著作,自出版以来,具有了理论性、应用性、超前性和真实性的属性。在之后,不断修订、丰富更新,到目前已经修订了七个版本,印刷发行总量超过几十万册,无论是作为经济类学科教程抑或是法学类教程,《经济法概论》均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高校经济学教学与学习教程。《经济法概论》的修订更新历程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辩证详实地记述了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以及经济法学建设的历程
历史的记述,离不开著作的记载和描述。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经济腾飞的翅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为核心”、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目标被确立,中国经济、社会体制全面重新确立、改革。尤其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规划,使得依法治国的思潮具体贯彻到经济领域,党中央提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让经济社会中的各类活动、行为在固定的法律形式下运行。依法治国成为经济社会领域国家管理的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具体内涵的形式表现。在“建立和完备经济法规体系”的目标下,国家立法部门加快立法,司法部门加强对经济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在《经济法概论》第二,三版中一一都有记述。随着中国“九五”计划推出建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四版的《经济法概论》详实反映了应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升级以及加入WTO的步伐不断拓展,《经济法概论》的第五版阐述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在经济法和法学领域的'需求。
二、结合实际需求,开启经济法的新理念、新视角和新体系
从《经济法概论》出版开始,作者提出并坚持“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经济关系”的新理念,新视角。作为对经济生活的总结概括,《经济法概论》在党和国家重大经济决策的问题上有着准确地反映。它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根本点”的新理念。在经济法体系构建上,《经济法概论》总结归纳了四个部分即:市场经济规制法、宏观调控法、资源分配与保护法、经济矛盾中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是作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作者理论完整、注重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经济现实、并具有一定超前性。
三、著书注重大众理解、图文并茂,深入浅出
复杂的理论问题,通常是需要大篇文字详述解释,少者数十万字,多则百万余字。作为一部讲述经济活动与法律关系的著作,《经济法概论》是将日常经济行为、活动概述并赋予法律解释的存在,著书应该具体落归到日常经济行为中来。新版的《经济法概论》采取图解形式,内容深入浅出,科学梳理和辨析几大篇章,主次上并排有序,善用引用和对比,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全书主题上,理论案例相结合,图文并茂,解释经济法的理论概念。通过图文的形式,不仅是抽象理论知识的具体表达方式,也是增强图书可读性的重要手段。在譬如“经济关系”、“金融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抽象概念上,使用图文形式,极大方便了学生研读和理解。长期以来,《经济法概论》坚持着著书的“四性”,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保持理论的真实本质,并具备一定的超前性。从多次修订改版至今,本书保持着较高的学术水准,在多次国内外图书博览会中,广受推崇。作为一部高校教学和学习的佳品之作,不仅需要兼具经济和法律体系的理论需求,还应注重现代高等教育中应用性需求,不断完善创新,谱写更好的未来。
论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探析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层面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和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社会问题。
三、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一)体验式教学
所谓体验式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模式。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不同于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形式,让学生在真实或虚拟的环境中通过体验去感知、理解、领悟、验证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做到观念、判断、技能的自主形成于与主动掌握。
教育学专家发现:使用传统式的教学方法,学员在课堂中仅吸收10%—30%的内容,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遗忘,而“亲身体验的互动式学习”采用最科学的“多重感官学习法”。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获得自己的经验,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思考和提升。
(二)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承担着管理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素质培养的任务,因而课程涵盖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有关,以及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内容,具有极强的综合性。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 ,又能与其他经济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就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要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四、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
(一)案例教学
《经济法》课程离不开案例教学。《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则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易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的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但如何组织好、运用好案例教学值得思考。以下是笔者多年从事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体会。①在案例的选择上尽量是与经管类学生所学专业如会计、旅游、金融等相关联的案例,例如案例中的当事人是会计、导游或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增强案例的吸引力,也容易为学生接受和掌握。②在案例的表现形式上,尽量图文并茂,如采用录像教学,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集中给学生放录像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学生比较容易融入到案例的发展情节中去,轻松愉快地学习了知识而且印象深刻。目前电视、网络上有关法律问题方面的录像资料很多,为教师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③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是对实际情况、法律现象的客观描述,其基本内容必须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而且因当事人可能不经意的违法行为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后果严重,能给学生带来震撼。④案例应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必须能够说明问题。其中应含有人们易混淆的观点,如法律与道德、情理等的混淆,也可能是对不同概念、不同法律主体、不同法律行为等的混淆,这些问题可以用直接的方式提出,让学生思考、分析、解决,也可以用间接的方式提出,通过引导,让学生深入思考来发现问题。
(二)主题辩论教学
经济法律规范具有适用背景的复杂性,即由于社会经济现象千差万别、纷繁复杂而使“准绳”的采用极为难以把握,很容易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问题。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极大的可辩性。法学从其产生到现在就是在学术争鸣的历史征程中成长起来的,因此辩论式教学理应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一席之地。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内外经济生活中有争议性的问题,由学生自由组合五人一组,给学生一周的时间准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收集资料并进行整理,课堂上由组长发言,阐述己方的观点并与其他小组进行辩论,再由教师对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加以点评,并请部分学生参与交流,最后每一小组写出书面的辩论报告。在此过程中同学们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又能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搜集资料的能力,既有一定的理论高度,也具有实用性,效果很好。主题辩论教学需要注意的是辩论的话题不能太难且是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三)模拟教学
模拟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机会,在一个逼真而没有实际风险的环境中去体验、练习各种技能,可以训练学生灵活地运用课程知识的能力,学生在逼真的情境中也能够将各种知识及时整理。结合《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在有些章节的部门法学习中,很适合搞模拟教学。例如笔者在给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曾组织学生模拟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将学生分成小组,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完成任务,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而如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准备哪些资料,这将会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这样既可以使学生获得初步的实践经验,又可为学生的日后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四)角色分配教学
角色扮演法是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方法。学生在教师所设计的场景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类似游戏般的体验,促进学生能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最好方式。教师在其中的角色则是以客观的局外人的立场出现的,主要的作用有根据教学内容设计场景、提供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等,可见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促进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 笔者以《合同法》为例介绍角色扮演教学法在其课程中的具体应用:订立合同。目的主要是要求学生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的阶段: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情节有:设计若干名学生代表分别代表买卖双方,对教师所给素材中的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洽谈。学生洽谈的内容一定要体现要约和承诺,然后请其他的同学就洽谈过程所体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点评。教师主要对学生分析和点评的观点进行评价和总结。角色扮演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角色扮演教学法的主角是学生,可选择学习能力强和探知力强的学生来担当主角,但对其他未直接参与的学生教师一定要兼顾,这样才会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
五、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教材内容作适当取舍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在四十课时,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介绍。
(二)注意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
体验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学习,它既弥补了传统知识体系的缺陷,又自成一体形成新的知识、技能体系。体验式教学法应该得到提倡,但是不能忽略了课堂本身的规律和要求,体验教学活动更不能代替课堂教学,颠倒主次。
(三)需要加强教师的组织、引导能力
体验式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在教学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随机性的突发事件,教师必须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理论涵养才能胜任此教学法。需要教师能充分地了解学生的想法,要具有丰富的临场指导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等。
(四)考核学生的方法可以多样化
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可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
总之,体验式教学法为《经济法》开拓了一个全新的教学模式,学生从“配角”变为“主角”,而教师则从“主角”变为“配角”,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激情,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思考、分析和创新能力。目前,体验式教学模式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把体验式教学模式作为一种高度关注学生发展的教学思想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运用和发展,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实践。
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
高职院校的经济法课程要引进现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话,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在分析经济法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并最终给出了经济法教学设计的具体方案。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由于长期沿用传统的教学方式,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没有考虑到职业教育的特性,从根本上无法达到职业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因此有必要引进教学设计的理念。教学设计是指依据对学习需求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使教育教学绩效得到改善的系统决策过程。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采用教学设计的教学,能够聚焦更多的影响教学结果的因素,这恰恰是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所缺乏的,因此,经济法课程要引进现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话,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是必不可少的。
经济法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教学现状分析:教学内容分析。与法学专业所开设的经济法学课程不同,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其基本内容虽然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远远超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畴,涵盖了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商事仲裁、民事诉讼等纠纷解决程序法。
教学对象分析。从年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特征来讲,经济法课程所面向的教学对象一般年龄在20岁左右,根据我国教育学家查有梁提出的“发展认识论”,学习者在这个年龄处于“结构运演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智力,关键要重视学科知识结构,才能有效的解决该学科的问题;从个性差异上来讲,高职院校学生受到生源质量的影响使得学生素质普遍较低,反映在表面上是考试分数的差别,深层次的表现就是心态和习惯的差异。wwW.11665.coM
教学方法分析。在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方法的采用上,大部分教师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即使是一些教师引入了案例教学,但案例的作用仅是辅助性的为了加深对概念和理论的理解。
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理论知识偏重且忽视了学科知识结构的构建。经济法的教学内容涵盖面广,在课时数不变的情况下,教师不应过多的进行理论知识的输灌;另外,对于专业不同、来源不同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但在实际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基本上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线,根据课本的章节决定教学内容,以教师的“教”为中心,教师按部就班地、一部分地讲授课本知识,而且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既显得经济法枯燥无味,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不可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
教学方法落后,缺乏专门的实践课程。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在组织课堂讨论、课堂分析、课堂交流等方面做得很少,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使用少,多媒体教学尚未普及,从而忽视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实践课程是经济法的薄弱环节。受思路限制,大部分教师仅以案例分析作为实践课,学生的动手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会有纸上谈兵的倾向。经济法相对于财经类专业学生来讲,是一门辅助的专业基础课,因此应该与该专业学生的主修专业结合设计实践演练内容,但目前这类配合很少。
经济法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教学设计目标。教学设计目标应配合人才培养目标。对于高职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不同高职院校也有不同的认识,但总体来讲,相对于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普遍定位于“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那么,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经济法就应该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而服务,转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因此,即该课程的教学设计目标不是培养学生进行法律制度研究的能力,而是应该培养学生运用现有法律规定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教学设计理念。根据以上教学设计目标,培养应用型人才理所当然的成为经济法课程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所遵循的理念。为此,本文将以企业实际涉法过程为主线重构教学内容,通过教学设计,让学生始终置身于仿真的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训练学生拟定授权委托书、办理工商登记、模拟公司运营、签订合同、界定公司财产、解决经济纠纷、厘清公司破产程序等基本技能,增强职业行动能力。
教学设计思路。教学设计思路应体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设计理念。本文所分析的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财经类专业主要包括市场营销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电子商务专业以及会计类专业等,该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岗位主要面向商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基于这种岗位需求,兼顾个别学生创业及个人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应对内容庞杂的经济法课程进行精简提炼,以“企业的组建—企业的运作—企业的财产—企业的纠纷解决—企业的破产”等五个环节为主线进行教学设计,每个环节明确相应的学习任务。
经济法教学设计的具体方案
教学内容设计。根据前文对教学对象的分析以及教学设计目标分析,经济法课程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应重视系统的学科知识结构,结合学生的其他专业课,同时也要与工作中的知识结构相吻合,要强调培养学生掌握融合于各项实践操作中的知识、技能和技巧,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将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设置为六个教学模块:经济法预备知识、企业的组建、企业的运行,
转贴于论文联盟 www.ybask.com企业的财产、企业的纠纷解决、企业的破产。并在每个模块下面设置子章节,具体如表所示:
教学措施设计。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和案例分析为主,法律的逻辑性与抽象性使得教师的课堂讲授环节不能完全抛弃,但是理论输灌正是经济法教学被批枯燥的重要原因,结合前文所分析的教学设计目标和思路,本文认为可以选择参与式教学作为主要教学方法。
参与式教学,就是教师按照参与式方法的要求和途径,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学生特点,以学生容易接受、便于参与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使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参与式方法有很多,比如分组讨论、案例分析、观看影视、角色扮演、辩论、小讲座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游戏、练习等。可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以根据需要和客观条件适时选择的,只要能够满足一个目的,即促进参与就行。这种教学方法也适合前文对教学内容的设计,在进行参与式教学时,可结合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让学生扮演企业的发起人、债权人等,模拟纠纷解决。
教学媒体的选择与设计。在进行教学媒体的选择时要适合教学设计的三维目标,即要结合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目前大多数经济法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教学作为主要的教学媒体,这种选择是适应教学的新发展的,但是很多教师并没有很好的利用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单纯只是把板书的内容放到了课件上而已。
多媒体教学的设计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课件制作必须要体现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现实模拟性优势特征;二是避免过分追求现代教学媒体的运用,变“人灌”为“机灌”;第三,要结合教学内容中的六大教学模块来设计相应的课件和课堂材料。
课堂教学结构的确定。课堂教学结构的设计,要考虑到时间结构、认知结构和信息结构的优化。从时间结构上来看,目前各高职院校经济法安排一般都是两小节一次课,中间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共90分钟左右的授课时间,要分为开始组织教学、复习导入新课、讲授新课、参与式分析新课内容、结尾小结几个部分。每节课可以根据教学模块的不同、教学方法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认知结构上来讲,要使教师的教学过程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认知条件,使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合拍;从信息结构的优化上来看,要确保教学信息传递迅速,反馈及时,尤其在参与式教学中,确保师生活动积极,配合默契。
教学评价设计。目前经济法教学评价非常粗糙,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主要就是期末考试,这种方式不仅考到的知识点较少,而且学生往往只是考前冲刺复习,当时掌握了一定的知识理论,过后又会忘得一干二净,无法达到好的评价效果,也不能与课程教学相互促进。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的时候一定不能忽略教学评价的设计。
结合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设计和教学方法设计,在进行教学评价时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参与式教学中的实践操作得分,要设计具体的量化表,在平时由教师根据学生参与程度来记录得分;二是对于热点问题布置机动性作业,由学生自愿提交,根据作业完成程度由教师打分;三是期末进行严格考试。三个层面分别按30%、30%、40%的比例组成最终成绩。通过这种评价方式不仅使学生掌握的知识面大,也可以从侧面督促学生积极参与教学。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在变化,国内外企业、金融业、商业和高科技跨国公司以及许多国际组织在招聘员工和职员时,除了自身的专业素养,也越来越注重其具备的经济法水平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因次,必须从新的视野、新的思路来认识经济法教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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