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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作用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
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
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经济法也莫不如此。
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作用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
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范围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推动国家的宏观调控。
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会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为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正确调整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场机制失灵。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
否则,国家计划失控、政府调控职能弱化或经济管理部门滥用权力,都将导致经济失调,也将使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并存,同等地发挥调整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分协调起来。
通过市场规制法纯洁市场环境,为建立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创造条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改善和制约政府的经济行为,使政府能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而保证社会经济高效益、健康地发展,这两个子系统各有其特定功能的作用,构成经济法的内部结构;同时又有着共同的特性,紧密交织在一起,与构成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基于以上的认识,可以将经济法体系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
在巾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
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国家适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律,其所规范的对象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它一方面赋予政府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这种干预又必须以保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为前提,以间接调控和监督检查为主要手段,也就是况必须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转和协调发展,所以它与社会法也有着一定的共性。
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人们在研究经济法时将这些有关部门都纳入经济法体系,形成了庞大的经济法部门法内容。
笔者认为:一个法律部门能不能或是否纳入经济法体系,要以该部门是否具有经济法规范的性质而决定。
讨论经济法体系以及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必须始终贯彻统一的划分标 准,以保证经济法体系的独立性。
据此,一些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具备经济法律规范属性的法律部门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而现行的一些经济法部门也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企业法作为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行为规则的法律,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法等)和规定企业行为规则,尤其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企业从经济上加以规制的法律(如中小企业推动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等)。
前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赋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
后者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是经济法的内容。
四、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
经济法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行为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理由,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
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得到了体现。
五、结论
综上,由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既存在立法宗旨、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别,又有着某些主体行为规则上的共性,因而产生了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规制方面的互补性,它们分别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基础和理由,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作用,因而三个法律部门既不能混同也是不能替代的。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
[2]王继军,张均.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J].山西大学学报,,3
[3]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3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经济法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学水平发展不一,因而对其理论的研究尚存分歧,其中包括对经济法体系建立问题的探讨。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运用到理论教学中促成规范成熟的指导方向;还能在立法活动中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缺陷,促进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及合理适用,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因此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不同分法的讨论建立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认识上,笔者把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建立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类: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
四分说――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理论,他将经济法体系主要分为四部分: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①杨紫@先生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因此经济法体系由四方面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wWw.11665.COm而石少侠先生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他相应的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③四分说中的学术划分,看似大相径庭,其实如出一辙,几种理论学说理论框架划分不清,相互包括,共同作用。
市场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所以经济的运行需要国家调控来发挥排除、参与和促导等作用,漆多俊先生由此提出了“国家调节关系说”(或称“三三理论”),他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练”这个逻辑思路,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漆先生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由此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国家经济参与法、国家经济强制法(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和国家经济促导法(宏观调控法或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二分说――张守文先生则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在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基于这两个关系,形成的“二元结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④再深入将经济法规范进行了不同部门的层次分析,并得到了较为合适的数量比例关系及排列顺序。
四分说和二分说,受我国早期“大经济法”理论观点的影响,试图周全地将经济法囊括,学界认为,“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同样,“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⑤他们企图通过以宏观的立法目的为明显界限而使“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市场管理)两部分泾渭分明、历历可辨,但在实际立法中,具体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却使它们轩轾难分。以税收法为例,按照上述分法,税收法属于“宏观调控法”,国家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等行为,在指导产业政策、调节资源配置的同时,也是企业行为的风向标,对其发展导向、生产活动产生影响,从而也起到了市场规制的作用。还有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目的制定的产品质量法,属于“市场规制法”,其中关于对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界定,也是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的行政手段,具有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进行干预的性质,也能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总之,在现实的法律文件中,“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作用效果百口难分,这就使得相关观点的理论逻辑立足点都被法律文件绊倒。
同样,三分说虽然水到渠成地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练”这一看似明晰的逻辑思路对经济法体系进行了划分,但还是忽略了逻辑本身的合理性,一方面,市场缺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在一定时期背景下突出的问题不尽相同,不能将所有的市场问题都牵强地归入漆多俊先生的“市场三缺陷”;另一方面,三分说以“市场缺陷”为出发点过于绝对化,认为市场失灵导致国家干预,有学者提到,“中国经济法主张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必然逻辑联系,而政府失灵理论却打破了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这种关联。”⑥政府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也存在自身的诸多弊端,特别针对我国建国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暴露出的问题,要意识到我国不仅要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还要看到政府失灵的现象,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治与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其实,无论上诉观点中的调整对象是否相同,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是基于对法律体系认识的相同观点――“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即都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统一整体,⑦是若干个分支部门法的总和。但还有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定义持另一种态度,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所以是否能冲破分支部门法的束缚,重新设定逻辑关系来促进经济法体系的重构呢?从法理学来说,法律体系是主观的存在物,它是在对客观的法律材料进行加工的基础上,糅合人们的想象,构造出来的一个法律规范的理想体系。⑧上诉两种观点都是属于法律体系的静态分类,前者是部门法体系,后者是法律规范体系(此外还包括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构成体系)。
所以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划分是否能够找到一种像民法学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这样能将既能将总论和分论有机地连接起来以强化人们对经济法学框架宏观把握,又能清晰明确阐释法律,指导司法工作合乎规范进行的分析框架呢?其实,回归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无论经济法出于何种调整目的,采用何种调整手段,它都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所形成的关系,即国家调控经济关系。尽管面对前文提到政府失灵,学界有关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探讨,认为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并提出“我国经济法目前的主要任务是矫正政府失灵,强调培育市场,在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的前提下由政府有限度地进行干预。”⑨但是,从组成体系分支内容的均衡性和我国目前经济法内容来看,经济法的核心内容还是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范。
那么国家应该如何对市场进行调控呢?考虑到市场的产生、发展等系列活动的开展进行,有学者以“市场主体”为切入点,根据国家对市场主体活动调控的时间顺序,来对经济法内容整理归纳。具体说来,基于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等特殊市场独特的经济、技术规律,及其对社会生活、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国家对这类型市场主体有着严格的控制,因而对其主体的产生、进入、经营及消灭等方面也有内容不同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及其从始至终的活动进行权利义务的限制,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在这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为了平衡收支,实现共同富裕,国家也享有对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的权利。
因而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即经济法的体系,应该包括: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成立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结构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办法的规则和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消灭的规则。下面笔者从构建经济法体系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来分析这种对经济法体系全新的划分:
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从我国经济法产生背景、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在同步进行,因此从国外引入的经济法学就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受当时以拉普捷夫的“纵横经济关系”为代表的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影响,我国形成了“大经济法”理论,随后漆多俊先生的“小经济法”观点产生,认为“经济法只同现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调节”相关,这也为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奠定了理论依据。此外,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法国经济学家蒲鲁东最早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中提出经济法学说,随后“经济的法”这一概念逐渐传播开来。所以,学界目前对经济法的概念方向认识是一致的,即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控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结构是什么?其他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观地对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或内容进行分割,为避免重蹈覆辙,需要为经济法体系逻辑结构寻找一个客观的出路,其内部要有密切的联系和有序的排列,所以可以根据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相一致的原则,从市场主体的产生、生产、状态、分配和消灭的角度对经济法体系划分,避免了逻辑上的交叉,克服了其他体系框架主观性随意性的缺陷。因此根据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的时间层次性,经济法体系就包括了国家调控市场主体设立法,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国家调节市场行为法,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国家调控市场经营成果分配法。
这种经济法体系的分法,科学化、规范化,避免了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问题,不是法律分支部门传统的拼凑和简单的组合,整体体系之间互相配合,彼此衔接,共同作用,有利于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经济法实践的切实指导。其以时间顺序作为逻辑框架无疑是体系划分的新思路,对其他法律体系建立或重构的研究具有参考意义。
试析经济法制度体系的重构
论文摘要经济法制度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未完全形成共识。为创新经济法基础理论,本文试从统编教材对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划分入手,从新的视角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的重构问题,力求从经济法内部结构的意义上来认知经济法的本质,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制度体系,为经济法具体体系的构建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制度体系 宏观经济法 微观经济法
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的大背景下,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越来越离不开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在经济立法、司法甚至执法过程中,经济法理论都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经济法制度体系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点,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划分不仅有利于我们对经济法的整体状况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同时,当我们从整体框架的意义上对经济法的制度体系有了认知时,我们将更能从经济法内部结构的意义上来认知经济法的本质,从而为经济法的具体体系的构建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一、经济法制度体系需要重构问题的提出
从经济法出现以来,众多学者致力于对经济法制度体系进行一个合理的划分。各家学派的观点在其学术著作或者编著教材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杨紫烜教授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教材中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可划分为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
李昌麒教授在其编著的《经济法学》教材中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可划分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等。
潘静成教授、刘文华教授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教材中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可划分为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等。
从统编教材对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出,其基本上是按现有经济立法状况对经济法律、法规作了一定编排和归类,看似合理,实际上却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而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用以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手段而不是划分标准。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不应当以法律规范为标准来划分,而应当按照的法律、法规调整的特定经济法律关系来确定法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在分析了我国统编教材对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后,我们应当意识到要正确理解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规范的关系,以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为标准来破解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内涵和外延。现在,我们就沿着这个思路进一步对经济法制度体系构成进行分析。
二、整体构成
法国经济法学家A.雅克曼与G.施朗斯曾提出过微观经济法与宏观经济法的划分,他们把以规制企业为中性的法律统称为微观经济法;而把规制整个经济活动为中心的法律统称为宏观经济法。在传统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学被分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个领域。
笔者认为,微观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在财富创造领域(直接创造领域)、市场竞争领域(经营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及生活消费领域中的经济主体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统编教材所划分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没有提出市场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调整的归类,这无疑是一大缺陷。
而宏观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生产领域中国家调控的整体合作和国家介入微观经济领域的国家帮助,以及消费领域中国家消费和社会消费中的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统编教材涉及这一部分的所划分的经济法制度体系并不全面,值得我们去完善。
下面,笔者将从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的划分为视角,以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为标准来重构经济法制度体系,从而更好的让微观活动与宏观控制结合起来,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微观经济法律制度
微观经济法侧重于监管,监管在财富创造领域中劳动者直接创造财富、市场竞争领域中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生活消费领域中法律与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试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以成为中国微观经济法的主要的来源。
(一)财富创造领域
微观经济法中的财富创造领域主要是指财富的直接创造领域,表现为一种合作创造与分享,这种合作创造是由劳动者进行的,因此也应由劳动者共同分享收益。笔者认为,劳动者可以分为主动劳动者和被动劳动者。主动劳动者,顾名思义,是指主动进入财富创造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的劳动者,主要是指投资者。被动劳动者则是在主动劳动者投资的公司、企业进行直接劳动,与主动者一同对公司财产进行生产性使用的劳动者。由于被动劳动者普遍不具备稀缺性,依赖于主动劳动者的投资,因其在利润的分享上仍不可与主动劳动者同日而语,被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目前一直存在着。主动者与被动劳动者对于公司而言,都是经营者,共同对公司财产进行生产性使用(只是使用方式不同),合作经营公司。
劳动能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劳动创造能力,经营者们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财富,促进公司、企业发展。财富创造领域的微观经济法调整公司、企业的主动劳动者与被动劳动者之间共同创造财富和相应地分配利益的关系,这可以从利益分配上公正地保障人们的经济发展权,使人们基于对各自利益的关心促进整个公司、企业的发展,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利益。
(二)市场竞争领域
微观经济法在市场竞争领域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笔者认为,竞争,是创造能力的比赛,是创造力权在竞争领域的'表现,而不是财产权、公权力的比赛。法律的内部目标是体现公平,外部目标是追求效率,运用法律来保护能力的竞争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降成本、提效益、增品种,实现交易机会,提高市场份额。
目前,在我国市场竞争中较普遍的存在着运用财产权、公权力干预竞争的现象。其实,财产权与公权力可以参与市场竞争,但是不能直接参与,而应当间接参与入竞争中。经营者可以行使财产权,使用资金培养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和业务素质,通过提升劳动者的自身能力来创造财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公权力的行使者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为创造能力的提升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此达到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利益的目的。财产权和公权力的这种间接参与,不仅没有违背公平,在稳定市场的同时发挥了自身优势,以此获得长足发展。
(三)生活消费领域
生活消费以竞争为基础,在通过竞争法调整之后,主动劳动者获得交易机会、交易份额,完成交易,而被动劳动者获得工资、奖金、红利等,由此劳动者们进入生活消费领域。
在生活消费领域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消费者弱势问题。作为一个法制社会,我们在处这一问题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去规制经营者的优势滥用,同时,还要鼓励消费者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做斗争,不仅由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者进行惩罚,而且还需由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对主动追究的被害人加以奖励。这样一来,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限制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其次,这有利于维护竞争公平,使正规经营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和交易份额;再次,这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升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
四、宏观经济法律制度
宏观经济法侧重于调控,调控生产领域中国家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的合作,调控国家消费、社会消费等问题。它从社会总资本增值,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角度来调整特定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采用促进国家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共赢、介入微观经济领域帮助合法主体等手段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和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的目标。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政府采购法、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是宏观经济法的主要来源。
(一)生产与竞争领域
竞争有利于平等的发展,使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享受到种种利益。但是竞争的自发性最终会导致两极分化从而造成经济过剩的经济危机直至政治危机。同时,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竞争还会加速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失衡,这种状态的持续会形成资源、环境及生态危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不可持续。竞争作为人类社会的生存斗争,是不可能由自然界自行平衡的,只有由人自己加以制衡才能预防和减轻危害。所以,竞争所引发的社会危机和自然危机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原因。因此,国家需要在生产和竞争领域中进行调控,以减少损失,防范危机的转嫁。
在笔者看来,国家对国家经济不应只承担政治责任,还应承担经济责任,在此层面上,经济法是国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在生产领域中,国家作为经济主体,国家机构应该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在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造成整体非理性的状况时,国家机构理应并且有权对此行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不是民事行为(无违约),也不是行政行为(无侵权),而是国家作为经济体,在国家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双方行为都是正当行为时,市场监管者与市场经营者的整体合作。同时,国家也应当介入市场主体间的微观经济领域,在市场主体的个别合作中出现一些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竞争,滥用垄断地位,以损害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来获得更大的利润等问题时,国家应帮助合法主体,采取如为受害者代为诉讼等措施,更彻底的实现合法主体与国家的整体合作。
(二)消费领域
笔者认为,在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中,消费领域可以分为国家消费和社会消费。
国家对内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发达的金融机构、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医疗保险、普及的公共教育等,对外要积极应对国际竞争、防范危机、提高国际影响力等,因而国家消费的目标应是促使国家调控能力提升、财政收入提升、国际竞争力提升等,使纳税人的钱真正用到实处。
人类从一万年前就学会了群居生活,随着周遭环境的变化,人类在一个地方定居并逐渐创制出文明,进而演变成今天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社会消费关系到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衣食住行,也关系到一个国家是否健康发展,是否可持续发展。因而社会消费理应促进生产能力提升,生活水平提升,环境质量提升等,使人们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论文
经济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构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础。
本文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
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
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
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关于市场经济法体系建设的论文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生活中每天所发生的无数复杂的交易行为构成了市场,由法律所规定的主体制度来完成交易,并赋予其拥有交易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交易的本质是产权交易,而交易过程的本质是履行承诺,从而就需要借助于物权法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来确定产权的内容和归属,履行承诺的过程则需要通过法律合同来维护信用。由于市场主体存在自私动机,这种现象往往会破坏市场秩序的平衡,甚至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建立。
1.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建设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既独立又与其他法律有着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多个层次、门类齐全的市场经济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包括宏观调控、社会保险、市场管理、组织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的部门组成;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被用来调整维护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我国市场经济法的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正确决策、开拓前进的基础和前提必须要重点解读经济立法的现状。目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立法权与需要扩大立法权的地方所存在的矛盾,要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在立法上调解好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二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些漏洞现象存在于立法体系当中,还存在各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不协调,存在很多矛盾和冲突,同时现行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没有适应客观发展规律,需要充实、更新。
三是由于我党深化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政府机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需要安排好各部门的立法工作,并且做好各部分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协调工作。
四是我国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货物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扩大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准入程度;在与其他成员国公平公正地解决有关贸易摩擦的问题上存在差异。
2.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目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架已经制定出来,各制度之间基本达到了和谐一致。
2.1规范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一要从法律上确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用以规范市场主体,即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确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资格,如名称、治理结构、资本等。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逐渐被废除,采用了国际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责任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制定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是企业破产法,即市场退出机制,确立了挽救陷入困境企业的制度和优胜劣汰制度。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偿还的法律程序为破产制度。在企业的激烈竞争中,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通过破产制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发展。
2.2 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海商法、信托法、证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法律对市场起着约束经纪人行为的作用,包含合同和法律的执行,产权界定和保护,维护市场竞争,公平裁判。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为市场主体平等交易提供了遵循的原则。而其他的法律是对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或是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等的特别法。
2.3 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此法律制度分为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权益的制度。对于有形财产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城市房地管理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重要法律。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维护国民生计的基本法律,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对农村的基本政策。而无形财产指的是知识产权,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即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制度。
2.4 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也会损害市场发展,市场发展的本身也有一定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市场发展两极分化,破坏了人、社会和自然之间和谐。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为政府依法适度干预经济和间接宏观调控提供保障,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预算法、价格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等经济法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些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在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反垄断法,既减少了市场垄断推动了市场竞,又促进了技术的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反对企业以窃取商业机密、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提高竞争优势,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3.结语
要想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创建公平、公正、有秩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法体系,制定出科学合理、遵循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从而起到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加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作用。
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论文
一、宏观调控法相关概念
(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4)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5)统计法。统计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会计法和审计法。纵向分层理论是从宏观调控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经济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宏观调控法体系。
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目标、程序、协调运作等综合问题的法律。这些分类均从某一侧面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国民经济这个复杂的大系统的特点来看,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构成,以及它们通过市场相互联系制约,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宏观调控目标,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调控手段来看,宏观调控法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研究及现状
(一)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理论学说的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的纷繁庞杂以及尚未形成一致共识,所以在有关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研究中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的研究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学说是讨论得比较多的热点。现阶段的具体学说大致有举例说、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以及分层说等等。
(二)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学说的几次构建模型
(1)横向分支理论模型。这种理论模型是从宏观调控法的构成要素出发,来对宏观调控法体系进行界定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具的由调整对象论、具体内容组成论、目标功能论、调整方法论几种基本观点组成。
(2)纵向分层递进理论模型。这一模型是从宏观调控制度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所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自证体系。具体的代表观点包括有轴线分层系统说、分层系统说、功能分层系统说、目标分层系统说和宏观调控立法系统说等。
(3)多元标准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是针对单一的划分子部门法的标准没有办法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构进行多视角的全面阐述而产生的.理论模型。其代表性学说包括多元标准说、综合与手段标准说。这种理论模型将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宏观调控手段法、经济杠杆法、宏观调控监督法。可以说这种理论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其对宏观调控法体系得涵盖范围的认识狭小且不完整,导致此理论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综上经济法学界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的各种学说的模式化分析,我们便会发现在学说体系下难以发现的问题,即各种理论学说都有其侧重和忽视的一面,有的学说观点相比较后会发现其相当的互补性。总之,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立及研究,无论是对经济法学理论的完善还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各个层面来讲,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应当坚持不懈的加大研究力度,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努力学习、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对宏观调控法体系予以完善。
宁静的夜晚,于灯火阑珊处,手捧吉他。
淅淅沥沥的雨,我愿意伏在地上听这精灵的曼妙的脚步,心里为之蠕动。撑一把伞,漫步雨中,寂寞苼歌,索绕心头,久久不散,仍见明月,独酌相思。还有几只鸟儿,缩一只脚在电线上,咕噜咕噜的叫个不停。
风,有些黑,树,有些冷。远望,几家灯火通明,如同一只只灯笼。听着雨声,心中总有潮起潮落的独奏,曾经的毫不在乎的坚强,骤然的心事,以及那些被丢在记忆废墟的雷电交加的淹没的泪水,都在此刻找到了出泄口,冷冷的空气打湿了眼眶,露出了那深藏的忧郁,只剩下一个人的我,真的没有勇气走出这个雨季,伞下的曾经熟悉的痕迹,都被雨模糊了记忆。
雨,轻迈脚步,汇聚在低洼地理,满地晶莹,如同一个个的宝石,衬着月光,演奏着一曲孤独的协奏曲。黑夜是看不到雨的行迹的,其实即使被赋予一双眼睛也会被赤裸裸的现实刺痛,而变得伤痕累累,一如我们的感情,积水的感情始终走不出分离的轨道。
回家,烛火点上,喧嚣皆停,此刻只有一个自己,坐在窗边,可以随意敲打一些文字,分开时间的纷扰,一个人可以渡到很远的地方,只有在那里,思绪才变得安静清丽,寂寞才可以倾泻而出,滋润一颗干涸的心,此刻,人影摇跩在晃动的烛光中,月光、雨、我难眠。曾今的繁华已经尘埃落定,曾经的沛流离也烟消云散。
雨、夜,止不住思念。时间的漫洗,或许可以让一些东西模糊,但同时也让一些人影更加清晰,雨、夜,的回溯让人成熟。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第二中学高二机电班 周炀高二:周炀
已经成为大学生的我,喜欢思考,人生,矛盾,解脱……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想把自己高考之后的情感用文字记录下来,但是总是被很多的事情给耽搁了。现在看来,还是现在写会更加理性一些。
上了大学,没有了约束,压力在初期释放殆尽,大学的一年里经历了很多,一次次地成熟很多,有时抱怨,有时感激,错乱的情感让自己不断地思考自己来到大学的目的,有些迷茫,照现在高中学生的想法来看是不可理喻的――既然已经是大学生了,还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前途一片光明。其实,这些是无法解释的,也许是因为成熟,只有你真正的`处在这样的环境中的时候在你心中才会升腾起这样的感觉……
总是在自己心情不好的时候独自一个人坐在清泽园,凝视着一棵树,一株草好长好长时间,让风冲刷着自己的思想,然后是思绪乱飞,想起以前的种种。不由得想起“白菜”所说的那句话“当你经常怀旧的时候,那说明你已经老了”。的确,我真的是怀旧了,高中的同学们你们在哪呢?在一起的日子多么美好啊,一起欢乐,一起流泪……早读课上酣睡的样子,下课时众人倒下的场景,都记忆犹新。晚自习之后,扎堆地一起开某一个人的玩笑,接着是一顿海侃,都是我们乐此不疲的事情,这些都让自己的情感在心中翻涌着。感谢自己在高中的这些时光,让自己有怀旧的资本,像是在怀念自己的家人,不,应该说就是自己的家人。他们的命运牵动着自己的心。
高考是我们又一个起点,没有什么好与坏,只是说方向不同了,不是也有“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么?高考只是一个我们必然要经过的阶段,需要了解的是这个过程我们没有失去什么,更多的是获得,我们在这里一起欢笑过,努力过,奋斗过,这些已经足够。在一起时什么都可以包容,真诚的那种感觉是让你最想留住的,这都可以让你我感动到哭。就在七月十六号那天,从大学归来的三个同学都来找我,半年没有见面,还有一个一年没见,我们激动,我们高兴,清泽园满是我们的笑声。在他们离开之后,自己顿时像是失去了什么,他们又走了,独自一个人坐在清泽园哭,是自己感情的爆发!自己不能再掩饰了,心里默默地祝福,愿你们永远快乐!或许会不相信,但相信你们终究体会到的,高中是一个绝对值得你们铭记的时期。
八月份了,高考的诸多事务已经落幕,又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想到那些从高考战场中回来的学子,我想说的是你们大可不必太过伤心。路的方向不同,但殊途同归。因为你们获得的已经非常丰富,珍惜你高中的时光,把它深深地烙在你的心中!
人世间是什么样的?或许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会认为是美好的吧。可是,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21世纪,人世间依然充满了快乐的音符吗?
周四放学后,我像往常一样背着书包,坐在电瓶车后,看着来来往往的行人与川流不息的汽车。一些电瓶车也赶集似的从我身边飞驰而过,也不顾前面是红灯还是绿灯,似乎不快些就会被时间的脚步落下似的。马路边站着一位老公公,两只手拎了满满的两包菜,看样子刚从超市里出来,准备过马路。“嘟嘟嘟!”忽然,一位中年人骑着电瓶车从一旁的小路里窜出来,向右拐弯。也许是由于他刹车没刹住,也许是由于他根本就没在意前面有人,他撞了那位准备过马路的老公公,老公公的菜翻了一地,他自己车上的东西也都摔了。那位中年人看了看摔在地上的物品,对老公公大吼大叫:“你这个人不长眼睛啊,啊?没看见我车子开过来吗?你说我车子开得好好的,你来一撞,我车上东西不全毁了?你赔得起吗?找死呀!”他一边说,一边瞪着老公公,还指了指物品。“对不起,对不起。”老公公低着头,小声地说道,“不是故意的,太对不起了……”“对不起有什么用!我的东西坏一件你赔一件!”中年人见老公公好欺负,更加来劲了。他飞快地检查了一遍散落一地的物品,确认没有损坏后,瞟了一眼老公公那翻地上的菜,哼了一声,抛下一大串叽里咕噜听不懂的话,随后扬长而去,而那位老公公呢,却只能默默地弯下腰,拾起那些脏到不能再吃的菜,发出无声的叹息。
我相信,有思想的人都知道,这件事明明是中年人犯下的过错,自己没有看清路,应该是他赔老公公的菜才对。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其实,中年人就像社会上那些骑在别人头上蛮不讲理的老大一样,它们自以为了不起,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欺负弱者,他们干什么别人都得说好,而弱者呢,只有叹息的份。
21世纪是高度发达的社会,但却不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事就值得我们深思:中国人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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