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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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解读

篇1:三案例解读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股票交易中,做为保证金的占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因过失致客户帐内保证金或股票增加,增加部分的股票或保证金应视为不当得利,这应没有什么疑问,现在此类诉案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1、受益人受益与受损人受损的因果关系。如客户利用多增加的保证金购入股票,这些增值或贬值的股票能否视为券商的损失;若客户将因此购入的股票卖出,卖出价款超出了券商损失,超出部分是否是不当得利,如案例9原告利用不当得利用110万元买卖股票形成的9.7万元盈利部分。笔者主张,不当得利中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法宜过分苛刻,不但利益和损失的物质形态不必一致,而且利益和损失的范围也不必相同。若返还利益小于损失时,须视受益人取得利益对于无权占有是否知情;若不知情即善意,则对不当得利不负风险责任;反之则为恶意,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或不复存在,客户仍负全额返还义务。因此,不论受益人所获利益数额或物质形态与受损人所受损失是否一致,只要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受损人均有权要求返还。故该案原告取的9.7万元盈利仍属不当得利。

2、 客户拒不返还不当得利引发的争诉,能否作为侵权之诉。正如案例9被告所持侵权抗辩理由,其主要基于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物,按侵权之诉处理的规定。笔者不以为然。首先,虽然拾得遗失和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无权占有皆属违反权利人本意的占有脱离物范畴,但两者应属不同的法律概念,民法上就认为拾得遗失物应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决定拾得人与受领权人所享和所负义务与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与受损人不同。其次,判定一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如何,取决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和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实施时,双方并无具体的基础法律关系,而拒不返还不当得利中受益人和受害人已存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基础法律关系,受益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只能承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民事责任,并不能改变双方不当得利债的性质,这就如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能改变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事实一样。第三,侵夺权利人财产虽在结果上与不当得利均表现为无权占有,但两者实现无权占有的原因和方式并不相同,前者是侵权人通过积极实施违法行为而实现,后者则往往是因受损人的过失所致,受益人表现为不作为,两者当不能混作一谈。依此来看,案例9中文某因券商错划而占用券商1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案例10中陈某通过非法设立资金帐户方式占用古某资金构成侵权。

案例二

7月,本以为将自己的帐户交给朋友操作就完事大吉的深圳股民古某却越来越觉得不对劲。这一个月,他认购新股和为数甚少地几次购入股票均因没有足额保证金而未能成交。古某很纳闷:申购和买入股票之前,他都仔细地核算出他帐户应有足额资金,但次次皆被告知没有足额资金;更令人惊异的是这些短缺的资金又在几日内莫名其妙地“跑”回来。先初古某认为是自己操作有误,但次数多了,使古某愈发肯定自己的`帐户出了问题。

令人失望的是,古某自行打印出的资金对帐单上并无提款记录,只是频频出现让古某看不大懂的正负号。在几次联系不上替其操盘的朋友后,古某径直找到了券商。刚开始时,券商吱吱唔唔,但一听到古某表示欲往证管部门投诉时,只好和盘托出。

原来问题出在替古某操盘的陈某身上。陈某在为古某操盘的同时以自己名义也设立了一个空帐户,但资金帐户却与古某同一,俗称“副帐户”,这就等于陈某帐户的使用资金均源于古某帐户。经计算,仅在197月,陈某就实际累计占用古某资金66万元之巨。气愤至极的古某以违约为由将券商和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返还尚被占用的资金3.6万元及赔偿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却仅支持了古某的返还要求,古某不服提了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和解,由券商、陈某共同补偿古某10万元了结。

篇2:三案例解读

这是一起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纠纷,对于被告券商而言就承

担的加害给付责任。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实施了违法债务行为,且给债务人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首先,本案古某与券商就古某保证金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券商有义务保证该资金归古某帐户交易专户所用,而券商明知陈某以非法设立资金帐户方式可直接占用古某的资金仍予以接受并实现陈某意图,从而改变了古某保证金用途和保管场所,自是对保管合同义务之违反。正因如此,致使古某未能申购和买入股票以实现其盈利的意图,从而构成对古某保证金保管合同以外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券商应承担加害给付责任。

其次,虽然古某既可追究券商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两 项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之,且行使后果关乎古某受害的填补程度。若古某基于违约请求,因保管合同履行利益是券商妥善保管古某保证金,其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如数返还保证金,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也仅限于保证金原数额及相应利息,这就决定古某追究券商违约赔偿责任只能以保证金及利息为限;若古某基于侵权请求,则可以要求券商赔偿因其侵权致古某被剥夺对其保证金享有的所有权所产生的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从古某原诉来看,既要求返还同时要求赔偿,显然是基于侵权而非违约。第三,陈某擅自使用古某资金属无权代理构成的侵权,古某既追究券商的违约责任,又追究陈某的侵权责任,显然不当。

案例三

这间本想在股市赚上一票的公司却招来一场官司。4月初,公司与某证券营业部订立名为股票投资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公司在营业部开设公司名义的法人帐户,投入资金1000万元,并全权委托营业部代理买卖股票;公司资金投入期限为一年,期间营业部保证月投资回报为15%。此外,合同特别约定,未经公司授权许可,营业部不得从公司帐户内取款或将帐内股票卖出且将资金挪作他用。同年4月25日,该公司在营业部开设法人帐户;次日,公司1000万元资金通过银行转帐入户,营业部出具了保证金存入凭证。上述帐户开设的资金存入手续皆由公司委派薄某经办。在公司帐户开始运作前,薄某向营业部出示法人授权书,表明现公司全权委托薄某操作公司股票交易帐户。营业部在法人授权书签收。自此,薄某在公司帐户内动用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买卖股票。1910月和1月,薄某在先后两次从公司帐户内取出保证金合300万元。今年2月,薄某与营业部订立借款协议,由薄某从公司帐内取款500万元借予营业部,扣除薄某的好处费,营业部实际得款475万元。此后,公司帐户再无买卖股票的记录。6月,公司撤资时发现此情,要求营业部还款500万元,未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依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存入保证金100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未经公司授权许可,营业部不得从公司帐户内取款或帐内股票卖出且将资金挪作他用。然而,被告于202月,擅自卖出原告帐内股票,取款500万元据为已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卖出的现市值700万元的股票。

被告辩称:1、原、被告订立的股票投资服务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原告以此为由起诉被告并无事实根据;2、原告保证金500万元被取出借予被告,其行为是原告的全权代理人薄某实施的,故责任在于原告和薄某。此外,薄某有权处分原告保证金,这一点可从原告虽未事前授权薄某取款,但薄某两度提款,原告不仅没有异议且也未诉请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可见一斑。薄某有权处分原告的保证金,当然也包括将保证金借予被告使用,而被告是善意第三人,适用于表见代理制度。因此,做为原告保证金操作非受托一方当事人,被告在薄某有权处分原告资金且持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为薄某办理提款手续无过错可言;3、由于被告是与薄某订立的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对薄某办承担还款义务而非原告;4、原告提出其股票是为被告卖出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事实上,原告已授权薄某全权操作原告股票,故只能是薄某卖出。

篇3:三案例解读

应该说,本案胜负在原告起诉之时已确定,但原告的起诉状而言仍存在不少漏洞。从原告的诉讼事由来看,很难明辩原告是在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姑且不论原、被告订立的所谓投资服务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事实上,该服务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因为,合同标的是营业部提供股票投资服务,即全权代理原告帐户内资金买卖股票,并保证向原告提供固定利润,而实际上,原告另行委托薄某操作原告帐户,薄某也实际操作了原告帐户,被告签收了原告对薄某法人授权书。这足以表明原、被告已解除拘束双方的投资服务合同,该合同未发生履行效力。故原告依据未履行的合同以追究被告的合同责任显然不妥。实际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1000万元保证金存入凭证,就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证金合同关系,被告擅将原告保证金挪作他用,是对保证金保管合同义务的违反。

被告的答辩也是谬误百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薄某是否有权将原告保证金借予被告。首先,从原告向薄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来看,原告仅授权薄某操作原告帐户内的股票交易活动,既不包含转托管也不包括提款的权力。薄某两次从原告帐户提款,原告未提出异议,视为原告对薄某两次提款行为行使追认权而使之有效,但这并不能推定薄某所有的提款行为当然都能获具原告的追认。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年2月薄某所有的提款的事实原告是知道的,也无证据显示原告已事后追认,薄某于2000年2月从原告帐户取款500万元只能构成无权代理。退一步讲,既使薄某有权取款,也不能推定他有权将原告资金借予他人。“取款”并不涉及原告保证金所有权的变动,是事实行为;而“借款”则却会引起保证金所有权的转移,是法律行为。既然原告帐内保证金及其收益权属原告,薄某无权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资金借予被告,能够行使出借权利的只能是原告。即使是薄某得到出借的权利,也只能以原告名义进行。所以,被告以薄某有权提款以认定薄某有权处分原告资金,再推定薄某有权借出款,其逻辑是荒谬的。

其次,被告在薄某借出款的行为中不是善意第三人。因为被告明知薄某出借的资金权属原告,在薄某既无原告借出款授权也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就与薄某订立借款合同并将原告资金据为已有,其故意过错显而易见,自不适用于表见代理制度。

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所诉求的股票是由被告卖出的,被告仅就500万元承担返还责任 ,另支付薄某25万元好处费,可由被告薄某追偿。

篇4:三案例解读

案例一

天上真的掉了个大馅饼,文某都懵了。5月25日这一天差点改变了浙江股民文某的命运。文某虽入市多年,小打小闹,起初投入的五、六万元本金,到了这年也亏去了三分之一。是日,文某通过电话自助委托买入1000股深中冠后,习惯地查询了其帐户的资金余额,“您帐户当前可用资金余额为1,127,365.48元”当话筒里传出电脑提示音后,文某以为听错了,反复核实后,他惊呆了:他帐户在这一日竟平白无故地突兀多了整整110万元。文某脑子一片空白。

当文某踉踉跄跄地跑到证券部时,他竟然发现自己平日熟得不能再熟的交易密码忽然间竟忘得一干二净。十分钟后,通过触摸屏查询结果再次肯定了帐户确多出了110万元,而刚才的狂喜却在消退,一种做贼的感觉令文某忐忑不安整整一上午,甚至没有勇气再去看看他帐户的情况,以致于他此日买入的深中冠一路上扬也激不起他期待已久的快感。这110万元将文某的脑子占得满登登的。

临近当天收市时,文某又鼓起了勇气再去查询他的帐户,这110万元并没有不翼而飞,仍安安静静地待在他的帐户内。一个念头突然紧紧地抓住了文某的整个身心,他飞快地用110万元全仓买入了深中冠。这一天对于文某来说好似走了十年那么长。

然而,文某这种慌恐与幸福交织的心情并未持续太久。当日清算时,文某所在券商就很快发现他们划错了帐,在次日冻结了文某以110万元购入的深中冠股票,并通知文某立即归还110万元。未曾想,深中冠在次日的持续上涨却将这件并不复杂的事情演变成一场纠纷。文某对其帐户多出的110万元系券商错划所致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坚持因他操作实为券商带来9万余元的盈利,故要求券商给予必要的补偿,否则不平仓还款。而券商则寸步不让,他们认为这110万元本系其资金所产生的盈利应归券商所有,并表示若文某不予平仓,一旦股价下跌造成损失将由文某承担。双方就这样僵持了数日,最终由券商强行卖出了110万元购入的深中冠,并将卖出价款包括卖出盈利所得9.7万元从文某帐户划走。

文某眼看到手的盈利转瞬即逝,自不甘心,将券商告上法庭,要求券商返还卖出盈利。券商表示文某非法占有其资金,且拒不返还,依法构成对券商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故其提出返还盈利的要求无理。受理法院支持了券商的抗辩主张。

篇5:案例解读各类带薪休假

案例解读各类带薪休假

[实例]

钱某是某线材厂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为3年,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为,线材厂按照钱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资,每出勤一天,钱某可获得工资人民币40元,不出勤时,不享受工资。10月份,因国庆节休假时间较长,实际的工作天数只有18天,钱某出满勤后,领到了18天工资,比其他月份领的工资都少。财务部出纳告诉他:“这月你干活的天数,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资就少。”

“别的单位按月计算工资,怎么10月份的工资就不少呢?”钱某的脑子还是绕不过弯来。一位同乡朋友,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告诉钱某:“十一国庆节休假的几天里,虽然不上班,但企业也应当支付工资。这样一来,你的工资就不会少了。”钱某觉得朋友的话有道理,就到厂人事部交涉,希望为他补发国庆节期间的工资。可人事经理却以国庆节没上班就不发工资为理由,拒绝了钱某的请求。

很明显,线材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劳动法》第四十条对法定休假日作了规定,根据本条及19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实例]

谢某在与某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实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一天工作8小时,30元钱,不工作就没工资,

你如果同意,就在这签个字。”谢某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签了字。

两年以后,某天,谢某忽然接到老家发来的电报,说是母亲病危,让谢某急归,谢某心急如焚,赶到厂里请休年假,厂里回的话很奇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这么费事,有什么好请假的,我们实行的本来就是日薪制。”谢某觉得摸不着头脑:“那这年休假,你们到底批准不批准?”“批准,当然批准,以后有事就可以不来上班,不用请假了。”“那你给我一张休假条。”“多久?”“8天吧。”谢某从已经极不耐烦的办事员手中接过休假条,匆忙赶回家。

回家以后,母亲已经转危为安,医生检查后,说没有大碍,谢某终于松了口气。

8天时间很快过去,谢某又回到厂里。但当月月底在领工资时,谢某发现自己的钱明显比平时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厂方交涉。厂方解释说:“上个月你8天没来工作,少的是这8天的薪水。”谢某不太明白这种解释:“我休的'明明是年假,也有休假条,怎么扣工资呢?”厂里也不甘示弱:“劳动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工作一天,发一天工资,底下是你的签名,你这8天难道工作了吗?”谢某据理力争:“这8天我确实没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假,这是两码事。”厂领导仍坚持自己的意见:“谢同志,那是别的工资制度,我们不一样,我们这是日薪制,这才是两码事,你怎么就不明白呢?”谢某想了良久,还是没有搞明白。

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YArc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谓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叫作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篇6:各类求职陷阱案例解读

各类求职陷阱案例解读

虚假就业

生活案例:两个多月前,小王从某电脑学校毕业后,按照入学时学校“包就业”的承诺,小王被推荐到一家数码冲印公司上班,据小王介绍,他们先去参观的公司在某步行街,看样子比较正规,很多同学报名考试,经过考核,公司招聘了20多名学生。但等到上班时,他们却被带到上面公司的一分公司。小王说,他们去分公司上班时,发现里面连台电脑都没有,他们也只是做些打扫卫生、拉拉东西等体力活;而且公司的规模看起来不大,却从学校招聘了20多名学生,他们有点担心。果然,上班刚半个月,公司老板竟然以公司还未开始营业为由,让10多名学生“被迫”放假,让他们回家等上班通知,其中就包括小王。但放假至今,她再也没有接到上班的通知。如今,已经过了学校推荐工作的时间,学校不再“包就业”了。来自农村的小王至今仍奔走于各人才市场,寻找工作。

陷阱剖析:为了抢生源,很多民办学校公然声称“包就业”、“包分配”,但在就业难度越来越严峻的今天,这些承诺往往很难兑现。为保住学校生源和就业率,有的学校与一些公司“联手”,让刚毕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可过不了多久,这种实际上不需要新员工的公司就会以各种名义将学生辞退。而相信这些虚假承诺的学生,往往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被骗后,又往往不能或不知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应对建议:对于如上做法,无论是学校或与学校联手的公司,都是有意躲避法律政策方面的规定,并给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情造成难度,

学生只有积极搜集学校“假就业”、公司“假招聘”的确切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注水”招聘

生活案例:一个多月前,吴女士去应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会计,招聘广告上标明月薪1500元。经过简单面试后,吴女士被告知符合要求,已被录取。但当吴女士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在一线锻炼一段时间,熟悉整个公司的运作流程后方可回到本职岗位。于是吴女士被分到了房屋租赁部门,并定了元的租赁任务。从此,吴女士开始四处奔跑,陪顾客看房、谈判价格,但对于缺乏销售经验的吴女士来说,完成2000元的销售任务非常难。到了月底,吴女士为公司赚得租赁中介费1100多元,但是公司还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吴女士的劳动关系,并只发给吴女士500元基本工资。

陷阱剖析:职场中,“注水”简历很多,但是“注水”招聘信息也不少。名为招聘会计,实则招聘业务员;新人永远被认为“试用期不合格”而遭辞退;先购买产品后上岗……种种“注水”招聘让求职者深受其害。这类公司不直接以收取求职者钱财为目的,却变相让求职者免费为其工作,或通过招聘向求职者销售产品等。这类骗局往往更加隐蔽,骗局被识破周期也比较长,且求职者受骗上当后也难以收集证据,相关部门监管比较困难。

应对建议:“注水”招聘虽然隐蔽,但往往有很多破绽:(1)招聘广告过于简单,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2)面试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3)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4)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求职者应该学会分辨各种形形色色的假招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7:求职陷阱案例解读

求职陷阱案例解读

现场一:星级饭店招聘男女公关经理,无需工作经验,无学历要求;底薪200元,月薪可达数万元,具体根据个人所得小费而定。要求女身高165cm以上,男身高 180cm以上,长相好。

专家解读:这样的招聘广告往往是骗人或是让人加入色情行业。所以一定要多加小心,不要盲目前往。

现场二:某企业招聘,把笔试或者面试地点安排在员工上班可见的醒目位置,或者特设招聘台,或者把笔试和面试时间安排在非员工工作时间。

专家解读:这种招聘的真正目的,很可能并非为了招新人,而是为了给现有员工施压,所以求职者不要对这些招聘抱太大希望。

现场三:某企业常年招聘,但从不透露到底要招多少人,且招聘的信息从不更换或者很少更换。招聘会上该公司往往发给求职者很多宣传册、介绍公司文化的资料等。

专家解读:这类企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宣传或者为公司积累人才库,他们现在实际上并不缺人,所以求职者一定要查清楚底细,再去应聘。

求职分析: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荀炎认为,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求职者往往心情过于迫切,由此便容易掉入企业设计的陷阱。因此,求职者在求职时不应该只看到某个职位的`诱惑,而应该事先意识到,求职本身是有风险的,可能会遇到一些陷阱。求职者应该保持冷静的心态。事实上,很多求职陷阱有清楚的破绽可寻。例如,以某种名义向求职者索取钱财,这是明显的可疑行为。但是,一些人容易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或许付出100元或者几百元就能获得一个职位。另外,求职者不要有依赖心理,不要把改变的权利永远放在对方手中。例如,公司一再拖延实习期,让你陷入无限期等待状态,此时,留或不留应该早做判断。

篇8: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26条,从六个方面对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的争议进行了解释。一是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二是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三是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四是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五是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六是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

保险法新司法解释出台 没告知有病不再是挡箭牌

11月26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情况。《解释三》在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 、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受益权、医疗保险格式六个易产生争议的方面进行了解释。

防范道德风险

据了解,《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三次修订,其中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轻,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未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审判实践的需要。这也是这次进行保险法解释的初衷,并且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人身险方面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解释。

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

记者通过查阅保险法解释三了解到,这次保险法解释里就提出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符合上述规定,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成为了许多人身保险理赔时,最具争议的一点。实际由于因体检问题出现的保险拒赔很常见。有些保险代理人单纯为了提高业绩,没有核实投保人身体健康情况就急于上保险。也有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抱着侥幸心理,但是在理赔时,遇到拒保的情况。”青岛泰康人寿产品培训师蒋先生表示。

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在纠纷的焦点问题就是因为违反诚信原则造成的纠纷。

“通过这次保险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明确了体检如实告知的义务,出现纠纷时,就能明确了是谁的责任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蒋先生表示。

续交保险费不影响保险效力

这次保险法解释还有其他几个亮点。《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其次,《解释三》借鉴国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就生效。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出现了纠纷视作合同无效。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解释三》规定同时规定,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通过这次法律解释,使得日常容易产生纠纷的点,明确了保险双方的义务和划归了责任,对解决这纠纷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时,在理赔时,投保人觉得保险公司有霸王条款,保险公司确认为投保人有骗险嫌疑。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对保险行业的信誉有一定的影响,通过这次法律解释,可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蒋先生表示。

篇9:解读材料作文三忌

解读材料作文三忌

给材料作文因其具有读写结合、不易猜题的优势而成为考试作文的一种重要命题形式。据统计,自XXXX年以来的21次全国高考作文命题,有18次就属于这种命题形式。可以预料,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给材料作文仍将受到高考命题的青眯。给材料作文的训练虽已受到了应试指导教师和广大考生的重视,但评卷中发现,不少考生写作中仍然常常出现一些较大的失误。现据此出三点禁忌,以期引起注意。

一忌偏离材料主旨。

材料作文,首先必须读懂材料,正确理解材料的主旨,从总体上把握材料的精髓,才能进入写作程序。切不可断章取义,执其一端,或把枝叶当主干,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造成审题失误,导致行文偏离题意或完全脱题。

如XXXX年的高考题,所给材料为寓言诗(鸟的评说),大作文要求写议论文。有些考生在分析材料时,没有从整体上理解诗歌的寓意,抓住片言只语便匆匆下笔,得出了“鼠目寸光与现实主义”,“要纠正‘踢皮球’现象”之类严重偏离材料主旨的中心,或写出了:“燕子最美、要保护鸟类”之类完全脱离题意的文字。这类作文,无论其内容如何充实,结构如何完整,语言如何规范,根据评分标准,只能判为四类卷。

根据材料中心准确立意,是考生语文综合素质的体现。“读懂”材料是给材料作文的写作前提。一定要全面材料,分清主次,抓住精髓,多角度联想,选准最角度,确立中心后,方可动笔。

二忌材料使用不当。

试题是提供的材料,是写作的话题、“引子”,全文的中心、观点、论证都是由材料生发而来的。写议论文,切忌开头不引述材料,其他文体也不能整篇脱开材料。开头不引述材料而在论证过程中使用,就把话题引子当成了论据,使读者(评卷人)不明白你的中心是根据什么提出来的;如果整篇文章不见所给材料,你的作文与试题提供的材料和写作要求则无法直接联系起来,使人产生一种另起炉灶的感觉。因此,材料作文一定要正确使用材料,议论文一开头即要引述材料,论证时还要回扣材料。也不可在文章一开头即用“读了这则材料”、“看了这幅漫画”之类的话代替对材料的引述,把作文写一般的回答问题等同起来,离开试卷即不知“这”为何云。这种为答题而作文的作法是比较普遍的毛病,为材料作文之一大忌。

三忌不按指令写作。

材料作文的试题,一般包括两上部分,一部分是材料,另一部分是写作要求。写作要求或以提示语出现,或另列出“要求”、“注意”。审题时,不仅要吃透材料,还必须看清写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试题的指令写作。切忌不看要求,或未看清要求,即匆匆下笔。评卷中发现,有些考生的作文若抛开试题的限制评判,确是好作文,但是未按指令写作,不合题目要求,此类试卷只能被评为四类以下。

如XXXX年高考,一位考生以(生命的延续)为题的一篇作文,可称为“爱”的颂歌,题材、语言均属上乘;但写的是“人的眼球的移植”,与高考作文题要求写“假若人的'记忆可以移植”,不符,只能定为五类,得20分。XXXX年小作文题要求“用说明文字两幅漫画的画内容”,并用“注意”强调“两幅漫画分别说明”,“不要编故事”。但有人却视而不见,只介绍其中的一幅,也有人将两幅连接起来编故事,成了不合要求的记叙文。这一年的大作文题的提示语说:“在一次漫画欣赏上,对这两幅漫画,有人说这幅好,有人说我更喜欢那幅,那你呢?请以’我更喜欢漫画’为题,写一篇议论文,表达你的看法。”又在“注意”中强调“议论时要有比较,要充分说明自己的感受和理由。”这些要求表明,所写的文章不能是一般的议论文,而必须是欣赏漫画的文艺评论。但仍有不少考生无视这些限制和指令,一看有漫画,就大谈其中一幅的寓意,生发引申,联系现实生活,写成了一般的评论文章。这当然不合题意了。

篇10:解读“三图一卡”

绘制组合机床“三图一卡”,就是针对具体零件,在选定的工艺和结构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组合机床总体方案图样文件设计,其内容包括:零件工序图、加工示意图、机床尺寸联系总图和生产率卡等。

1、被加工零件工序图是根据制订的工艺方案,表示所设计的组合机床(或自动线)上完成的工艺内容,加工部位的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及技术要求,加工用的定位基准、夹压部位以及被加工零件的材料、硬度和在本机床加工前加工余量、毛坯或半成品情况的图样。除了设计研制合同外,它是组合机床设计的具体依据,也是制造、使用、调整和检验机床精度的重要文件。被加工零件工序图是在被加工零件基础上,突出本机床或自动线的加工内容,并作必要的说明而绘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加工零件的形状和主要轮廓尺寸以及与本工序机床设计有关部位结构形状和尺寸。当需要设置中间导向时,则应把设置中间导向临近的工件内部肋、壁布置及有关结构形状和尺寸表示清楚,以便检查工件、夹具、刀具之间是否相互干涉。

(2)本工序所选用的定位基准、夹压部位及夹紧方向。以便据此进行夹具的支承、定位、夹紧和导向等结构设计。

2、加工示意图是在工艺方案和机床总体方案初步确定的基础上绘制的。它是设计刀具、辅具、夹具、多轴箱和液压、电气系统以及选择动力部件、绘制机床总联系尺寸图的主要依据;是对机床总体布局和性能的原始要求;也是调整机床和刀具所必须的重要技术文件。在加工示意图中表达和标注的内容有:机床的加工方法,切削用量,工作循环和工作行程;工件、刀具类型、数量和结构尺寸;铣刀刀头、铣夹头、主轴之间的连接方式及配合尺寸等,

(1)尽量缩小铣削头到工件端面之间的距离。

(2)标注切削用量:轴的切削用量应标注在相

应的主轴后端。其内容包括:主轴转速、相应刀具的切削速度、每转进给量和每分钟进给量。

(3)动力部件工作循环及行程的确定:动力部件的工作循环是指加工时,动力部件从原来位置开始运动到加工终了位置,又返回到原位的动作过程。一般包括快速进给、工作进给和快速退回等动作。有时还有中间停止、多次往复进给、跳跃进给死挡铁停留等特殊问题。

(4)快速退回长度的确定:快速退回长度等于

快速引进和工作进给长度之和。动力部件快速退回行程必须把刀具退回到夹具运动可能碰到的范围之外。

(5)动力部件总行程的确定:动力部件的总行程除了满足工作循环向前和向后所需的行程外,还要考虑因刀具磨损或补偿制造、安装误差,前备量和后备量。因此,动力部件的总行程为快退行程与前后备量之和。

3、机床尺寸联系图是以被加工零件工序图和工示意图为依据,并按初步选定的主要通用部件以及确定的专用部件结构绘制的。是用来表示机床配置形式、主要构成及各部件安装位置、相互联系、运动关系和操作方位的总体布局图。用以检查各部件相对位置及尺寸联系能否满足加工要求和通用部件选择是否合适;它为夹具等专用部件设计提供了重要依据;它可以看成机床总体外观简图。由其轮廓尺寸、占地面积、操作方法等可以检验是否适应用户现场使用环境。

机床生产率卡是机床生产率计算卡。发一个图片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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