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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xxx,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村民。
被答辩人: xxx,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133号,村民。
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审认定事实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样的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答辩人通过提供土地使用证,证明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就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必然会影响自己使用已经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为此,原审认定答辩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成立,并不错误。
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土地证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原审向法庭提交的技术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说被检的土地证系伪造,而且虽然给出的意见为被检土地证上的笔迹与样本上的笔迹不是同一时期书写的,但因样本时间的不确定而导致不能在字迹形成时间得出确定性结论,作为证据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被采信,是原审正确的证据裁量;第
二,土地证的发放属行政行为,早年间我县农村,在土地证的发放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形,这不是答辩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当时的社会现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答辩人所持土地证在未经相关法定程序确定其效力时,原审缺乏进行否定的依据,原审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定也是正确的。
所以,原审认定答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正确的判定。上诉人理由不成立。
二. 原审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适用法律是建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原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被告无法证明其合法性时,在确定被诉的土地证上的印章为过期作废时,认定此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后,依法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按上诉人的诉称引用其它条文则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证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 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6月18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湖南K9××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区××乡××村载预制板十八张到××区××镇××村,当车行至××区××路182Km+3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军等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应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律师提示: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阐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云文超,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云庄村,电话:××××××××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胡万林,男,汉族,65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联合村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 ×××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伟,男,汉族,50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唐孟君,女,汉族,68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贺桂芝,女,汉族,44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2014)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四名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四名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家属,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云文超 20xx年11月21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张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上诉人:权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上诉人:徐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8147.9元、丧葬费10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155904.98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XX月XX日
格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系律师的,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或写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X X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印)
X年X月X日
附:本状副本x x份。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 xx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xxx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xx市xx区xx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
一、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xx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诉人之妻xxx在本市xx乡批发市场水果部自家经营的摊位前,因琐事与上诉人之妻发生争执,上诉人因妻子被殴打而找被上诉人询问情况,期间因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拿起摊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着上诉人的腰带狠狠地朝上诉人的肚子捅去,期间,旁边有几个人想使劲掰被上诉人的手,被上诉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后)还继续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诉人腹部开放性损伤,腹部积血,弥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术,经鉴定上诉人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从本案的上述事实、证据和几个证人的证言中可以完全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犯罪证据充分、确凿,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从重处罚。因而应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二、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全额赔偿。
被上诉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作为到xx市打工的农民工,用自己的力气养家糊口。而身体遭受重伤后,上诉人时常感觉肚子疼,肚中有搅动响声,干上几天活就浑身不舒适,不歇息两天就无法正常工作,这明显是重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使上诉人每月的工作量骤减到原来量的三分之二,影响了上诉人的收入,致使上诉人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故而,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6144.1元,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是不会受到伤害的,上诉人也不会付出上述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xx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只承担16743.28元的赔偿责任,远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司法实践的惯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赔偿受害方的物质损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xx区法院在认定上诉人误工费和护理费时,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标准认定,这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应当以受诉法院即xx市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应当以上诉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显然是背离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导致被上诉人此罪错判彼罪,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损失相去甚远,无法做到惩治犯罪,弥补损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诉人: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诉人:焦**,女,汉族,xxx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x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人:毕**,男,汉族,xx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区***镇**村,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毕**交通肇事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1号。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
2、《交强险条款》不应被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1)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包括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单方无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人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人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因此,《交强险条款》并不符合单方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
(2)采用商业运作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金融服务类产品,同样必须以文字描述说明其保障范围,然而要直接说明保险人打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比较困难的。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的权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3)保监会不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同样也代表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条款原则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对待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对待交强险条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上诉人均对保险合同和《交强险条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参照《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的规定,可以明确,《交强险条款》不应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就不应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人作出不利的解释。
3、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完全符合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和旨意。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为被告人的严重过错行为买单,显然违反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客观上鼓励了无证驾驶人员违规上路行驶的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依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赔事项,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1、首先,根据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侦查机关经向车辆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调查,均已明确被告人系无证驾驶车辆。庭审中,被告人也主动供述在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因此,可以确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交强险条例》仅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并不存在垫付抢救费情形,被上诉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条例》所指“财产损失”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因此,《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包括因被上诉人主张的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根据上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之一的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免赔的约定事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生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多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该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抢救受害人需要且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可以予以垫付。但抢救费用已由附带民事原告方在入院时予以支付,并不需要保险公司再行垫付。此处所指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是指除抢救费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当然包括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人身伤亡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上诉人方所诉请的其他费用和损失依法不予赔偿,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
《交强险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是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同时,《交强险条款》又是保险公司与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双方均予认可的免赔事项,因此应依法作为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和约定的除外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xxx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xxx年12月27日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xx3年3月23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女,汉族,1xx2年x月x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系被害人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某,男,1xx3年x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1xxx年2月x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某某,男,1xx0年1月2x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滨中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判决及刑事量刑方面,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民事判决部分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2、三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尤其是被告人商某某是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行凶者,一审判决其x年有期徒刑,使生者痛苦,死者不安,三被告人拒绝赔偿被害人分文,穷凶极恶,罪不可恕,对于一审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0x51xx。x元,丧葬费13203。5元,医院抢救费、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属于错误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x305元乘以计算计:32x100元,死亡赔偿金155x4。5元,并且被害人母亲已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之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2xxx4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
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魏某某无期徒刑、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轻,被告人魏某某属于成年人,又是该杀人案件的教唆犯,又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理由,中国古代法律就讲究“律有明文,杀人者死”,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定情节的情况下,不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坚决不服,滨州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属于量刑畸轻,尤其是被告人商某某作为杀人案件的直接行凶者,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却只换回了几年的徒刑,请求人死去儿子的生命难道就如此不值钱,人的生命难道就如此的轻视。更为可恶的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分文未予赔偿,更证明三被告人穷凶极恶,罪大恶极,论罪当诛,不可饶恕。滨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放纵了罪犯,使被害人含冤的在天之灵难以瞑目,使被害人父母没有得到任何的精神慰藉,被害人父母作为请求人坚决不服,希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伸张正义,依法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某某、苏某某
二Oxx年二月八日
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生,xxx省xx市xx乡村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生,xxx省xx市xx乡村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上诉人:刑事被告人。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xxxx年7月22日(xxxx)沙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的民事部分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x)沙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三、四项,判令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16153元、尸检费700元、停尸费50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共计291013元。
2、判令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庭审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是共同侵权人。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的共同过失。客观上,他们对事故的发生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在他们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存在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上诉人及刑事诉讼被告人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开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二、本案遗漏了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这个判决书第5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机动车后应郭**的要求将车钥匙交给酒后的郭**,允许郭**等三人在车上听音乐。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与被告人的擅自驾驶行为相结合造成他人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在将其机动车钥匙交与他人时应该预见到他人可能擅自驾驶其机动车并可能发生危险,即对被告人的擅自驾驶行为有过错。”根据上述情况,张是把车钥匙交给听音乐的,是郭把车钥匙交给郭驾驶的,郭的交钥匙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可见本案遗漏了郭振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21万元,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分钱,可见判决明显错误
本案已造成被害人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死者的亲生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要承受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折磨,精神损害是必然存在的,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不知一审判决书中为何没有此项内容。也是原告人内心不安,不服此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规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四、停尸费用已达5万元,判赔的钱款不能到位也不足以支付此费用,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也没有判决支持一分钱,可见判决存有严重瑕疵
原告家本来一贫如洗,勉强维持生计。此事故的发生,更是雪上加霜,连死者入土为安的埋葬费都没有,使得死者尸骨已寒的8个月之后,仍没有钱安葬儿子。截止目前,停尸费用已达5万元,判赔的钱款不能到位也不足以支付此费用,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也没有判决支持一分钱,可见判决存有严重瑕疵。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和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综上所述,请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xxxx)沙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三、四项,判令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16153元、尸检费700元、停尸费50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共计291013元。判令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王**
xxxx年7月28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小勇,男,x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汉族,住xx县鹅湖……。xxx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x镇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小勇父,系上诉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男,岁,xx省xx人,住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二,男,-岁,xx省xx县人,住xx……组。
上诉人小勇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xx省xxx镇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4月8日宣判的(xxx)景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省xxx镇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景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抢劫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以下确定宣告刑;改判上诉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44667.50元。
上诉理由:
一、关于刑事部分
(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二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用木棍将被害人打死,该行为已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所包含,故不应再另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上诉人是在被害人家中,用木棍打被害人即是防止其反抗,打击第二棍是因上诉人仍没有离开现场,怕被其抓获,该行为仍发生是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完全符合“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之情形。
第三,上诉人没有离开被害人家,见被害人张四起来,害怕被其抓获,才对其实施了第二棍打击,整个抢劫行为并没有终了,上诉人第二棍打击被害人,与第一棍打击被害人在场所上具有同一性、时间上具有紧密性,因此,仍然属于“抢劫过程中”,一审法院将一个完整的抢劫行为割裂,将本应包含在抢劫中的“致人死亡”另定故意杀人罪,实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上诉人是在xxx年7月27日上午9点用木棍打了被害人张四,直至晚上8:30分才被人发现死亡,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浮)公(司法)鉴(尸)字[xxx]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四系他人用易于挥动的钝器两次打击死者头部致头部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导致脑膜中动脉破裂出血并脑组织挫裂伤引起颅内高压小脑扁桃体疝压迫呼吸心跳中枢死亡。可见,被害人张四的死亡并非是上诉人实施抢劫过程中的第二棍造成,而是前后两棍打击共同所致。换言之,一审法院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功于上诉人的第二次打击是错误的,被害人的死亡系上诉人两次打击后,长时间没被发现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并非上诉人抢劫后为杀人灭口才将其打死的。
第五,如前已述,被害人是两次打击并长时间未被发现而死亡,上诉人第二棍打击只是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从上午9点至晚上8:30分,相隔近12个小时,即使没有上诉人第二棍的打击,被害人也完全有可能死亡,一审法院将被害人的死亡认定为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将上诉人实施抢劫的暴力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计入故意杀人罪,明显错误。
(二)上诉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而一审法院却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量刑明显过重。
1、上诉人系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之法庭是刑二庭,而非少年法庭,该庭审理之刑事案件均系绑架、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法官已习惯性地适用重刑,在量刑时没有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原因综合考虑量刑,对上诉人的量刑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参照成年犯罪人刑罚作出处罚,以致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本案中,上诉人因年幼无知,在偷拿自己的家钱后,害怕被父母责怪,到被害人张四家偷钱补上,在此过程中用木棍打了被害人两下,致其死亡,该犯罪情节除造成被害人死亡外(如果不是因为被害人死亡,上诉人的刑期在十年以下),犯罪手段和情节,与其他成年人犯罪相比,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和情节极其恶劣,离可判处未成年人法定最高刑的无期徒刑相差甚远,因此,上诉人依法不应被判处法定最高刑。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提供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本案中,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并没有前述法定情况等调查报告,上诉人同村村民要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书面报告,一审法院未列入判决并作出任何评议。
4、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实际上是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应享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是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当是在无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一审法院虽在判决中称上诉人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却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实际上并未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民事部分
一审原告人张三、张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追究上诉人刑事责任,并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人人民币259789.5元,原告人起诉没有将小勇父列为被告,并要求小勇父赔偿,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原告人未起诉的小勇父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种原告人起诉甲、法院判决乙承担责任的判决,违反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故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属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过重;另判决原告人未起诉的小勇父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不告不理原则,故此,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对上诉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定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构成定抢劫罪一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确定宣告刑,并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参考范例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参考范例1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xxx年03月20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xxxx年01月10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xxxx年05月24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xxxx年03月15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x年03月24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xxxx年14月20日生,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 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 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恩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尽管各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串供,作出颠倒黑白的陈述,但是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
证人黄XX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杨恩陈述可见,吴利雄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
原审判决却一味采纳各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真审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三)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证人黄XX陈述特别提到,“张XX这方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殴打刘XX”,根据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
此外,高XX驾车载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事发时在现场助威,并未进行其自己编造的劝阻行为(证人黄XX只是讲到高XX没有参与殴打上诉人),事后又驾车载着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高XX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原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将该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一)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证人黄XX陈述及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应该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1、原审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的理由严重失实,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以邻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过错、部分赔偿、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理由错误,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属于邻里矛盾,而且邻里矛盾与邻里纠纷不是同一个概念,原审判决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
本案仅凭上诉人与吴XX之间系兄弟关系,就牵强附会地将本案定性为邻里矛盾,实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经清楚查明,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行为人是张XX,纠纷起因也是因为XX石料厂受人之请挖掉了上诉人户的50棵核桃树。就因为上诉人与参与人员吴XX系兄弟关系,就扯到邻里矛盾,其判决目的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是邻里纠纷,并非邻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化解处理相邻民事关系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原审判决将分别属于5组和4组的当事人刻意说成邻里,将上诉人远在山上的核桃树被挖说成邻里纠纷,将上诉人到宇州石料厂讨要说法之举说成邻里纠纷,其荒唐程度实在让人怀疑!
(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本案受害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认定上诉人有过错,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
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黄XX陈述可见,刘XX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但是,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3)原审判决以被告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也是十分牵强的。
上诉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凶残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达20多万,各被告人是在上诉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讨要下,才赔偿了1.5万元。这一点赔偿,相对于他们应该赔偿的款项只是杯水车薪,原审判决据此牵强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实在说不过去!
(4)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是典型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积极组织人员,积极准备逃跑车辆,埋伏于宇州石料厂。之后,假装商谈解决纠纷,在上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凶残对上诉人进行殴打,导致上诉人严重受伤达轻伤一级,达到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经5万元,还需产生后续医疗费2.3万元,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这样一个随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凶残犯罪团伙,这样一个为了简单纠纷就准备棍棒、埋伏殴打他人的犯罪团伙,竟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一定要讨个说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适用缓刑错误。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但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无任何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进行道歉表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道歉,而且对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这是法庭参审人员有目共睹的事实。
(2)各被告人均未进行积极赔偿。
在伤害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该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主要依据。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拒不认罪,拒不赔偿,
也未表达愿意积极赔偿的愿望,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出现漏判情况。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1970年01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1965年05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xxx年03月15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年03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xxx年14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 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 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恩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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