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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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探索

篇1:金融监管体系探索

金融监管体系探索

金融监管体系探索

李莉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初步实现了管理与经营的分离。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对金融业实施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经营信贷、结算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这一金融模式的运行,为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稳定币值,稳定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违规吸收存款、资产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保持金融的长期稳定,针对这一现状,应加强稽核监督,既要监督经营状况,又要监督管理效果,形成管理、经营、监督三位一体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施金融稽核监督工作的分离和强化,应体现以下要求:

一、确立中央银行金融稽核的合法地位。一是用法律的形式,把金融稽核的职能、地位、作用、性质确定下来。明确中央银行稽核监督是国家金融系统执法检查的唯一部门,是综合性的、高层次的执法监督,超脱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检查与监督;二是建立在人民银行总行领导下的与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同级的金融稽核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三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立中央银行稽核监督的权威性。在金融系统凡经中央银行稽核部门检查认可的问题、做出的结论发挥法律效用,社会审计的检查监督部门也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另下结论。被稽核检查单位,应无条件接受稽核检查,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做出的结论,除对有争议的问题申请上级稽核部门复议外,均应不折不扣地按结论予以纠正和改善。

二、确立中央银行稽核职能履行的自主权。金融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时,应按照金融法规、制度、规定以及中央银行各个时期围绕中心工作制定的`货币政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查什么、怎么查,对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纠正或处罚,均由稽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具体情况决定。一切从金融卫士的角度出发,维护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一切从金融“医士”的角度出发,为被稽核单位纠错防弊,端正经营方向,找问题,医病源;一切从“谋士”的角度出发,为被查单位想办法,提建议,促其管好用活资金,提高自身效益。

三、央行稽核干部人事隶属关系实行派员制。稽核干部实行派员制或派驻制较现行体制有三大益处:一是可超脱于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的领导协调关系;二是可超脱于地方行为的束缚;三是可超脱于人情关系网的约束,从法制观念、制度观念出发,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派员制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属派员制,二是分级派员制。

四、稽核操作程序实现法制化。制定《中央银行稽核监督法》,明确稽核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操作程序有法可依。要明确稽核检查就是执法检查,是金融法制法规的检查;要求稽核检查必须严格按稽核程序进行操作,讲问题要有事实,定性要有法规依据,处罚要客观公正讲求实际;明确被稽核金融单位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必须无条件接受金融稽核检查;主动配合稽核人员查明问题,提供资料、介绍情况要实事求是、全面及时,对稽核做出结论和对某些问题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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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论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内容提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银行在经济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存在的巨大风险,使各国政府进一步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形成的金融风险,同样也给社会带来种种危害。虽然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金融监管并没有完全真正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金融监管过渡。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

关键词:金融管理;监督制度;金融危机

正文: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金融危机,根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80年以来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曾经发生过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银行在经济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存在的巨大风险,使各国政府进一步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加入wto以后,进入了一个深刻变革的重要历史时期,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预示着中国金融业全面竞争的时代到来,这不仅对于正处在金融体制转轨时期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对于实施金融监管的人民银行、保监委、证监委三大监管机构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因此,适应新时期、新任务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立起一个有序的、高效的、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和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别是从开始,我国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并且参加巴赛尔委员会工作以来,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规范现场检查后评价以及指导和推行以风险防范为基础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或者十二级分类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没有完全真正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金融监管过渡,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金融监管的内容看,目前的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设立审批、人员资格审查和经营的合规性方面,对日常的风险性金融监管尚未全面展开,没有建立稳定的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上属于空白。没有建立一个科学的而又真实的审慎会计制度,从近几年有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看,会计统计数据隐瞒和虚假屡见不鲜,不能真实的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由于缺少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的配套机制,只能由政府和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予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也带来一些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二从金融监管的手段看,金融监管缺少必要的和严肃手段,从理论上说金融监管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是以法律手段为主要手段、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助手段。但是,现实状况则表现为法制建设滞后、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较多,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只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量化标准,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三从金融监管的方式看,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存在监管主体缺位现象。从国际金融监管普遍经验分析,监管主体形成了以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社会外部监督“三结合”金融监管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社会外部监督机制非常薄弱,没有建立“三结合”的金融监管法人治理机制。一是在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银行国有化程度非常高,银行自身缺乏强有力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内部监管流于形式。缺少行业自律的严密组织。二是在社会外部监督方面,对金融机构社会外部监督非经常化、正常化和制度化,由于制度的不健全,监督人员素质的低下等原因,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有关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

的检查监督不力,有的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抽查方面,没有形成一种长期的必检制度,社会外部监督效果不佳。

五从分业监管看,缺少一套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格局来看,分业监管与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从金融监管的效果分析,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分业经营原则,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分业监管使得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全方位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大金融监管支持系统无力,使有些欲自行其事又不想被监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了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真空和现行体制无法管的弊端。如有的银行为了追求高利润,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银行的三令五申,偷偷地向证券期货市场注入大量资金;有的证券机构向客户透支或者违规大量自营资金,变相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和资金;有的保险公司违反规定进入货币市场进行资金拆借,或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违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承包保险业务、擅自开办险种,遇险后逃避赔付责任;有的邮政局(所)办理储蓄业务违规揽储甚至违反规定进行贷款和投资。这些违规行为本应受到严肃的裁处,但是由于我国实施分业监管即机构监管,它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金融机构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它类别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负责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负责资本市场的证监委和负责保险市场的保监委三者之间缺少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出现对一些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想管又管不了或者不能管的被动局面。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因而,也就无法对整个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评价、预警,更加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和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以及社会危害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分析,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历史上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痕迹较深,改革又没有现成的可能遵循的经验,还有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想问题办事情按照过去的一套办法,某些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依然存在,在计划经济资金分配体制下,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大量的信贷资金被政策性因素、财政性支出、重复无效建设和国有企业长期占用,政府搞建设上项目找银行,企业经营没有资金也找银行,有的地方政府指令性要求银行贷款给某个企业或者某个项目,以致形成计划与资金分配体制加上行政干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泡沫经济――银行不良贷款的非正常循环。

2、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走出困境,尤其是国有大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没有明显进展。由于我国有很多国有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来讲,企业没有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十分低下,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从外部来讲,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完备的金融工具,企业经营和资金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维持。

3、社会信用存在问题较大,地方保护主义时时抬头,导致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地方亏损企业借改制之机行“金蝉脱壳”,大肆逃废、悬空银行的债务。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且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4、金融监管力度欠缺,从目前金融监管现状看,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非现场监管流于形式、现场监管力不从心、监管效率不高、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充实、完善。对有些金融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准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不能及时发现、控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严肃查处,不能有效地震摄犯罪,有些银行监管人员甚至直接参加金融违法违纪活动。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滞后,经营管理不佳或者管理松弛徒有虚名,违规经营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官办”色彩浓厚,“三高一低”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如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和其它二家银行违规行为发出“认可令”进行处罚。这种越过董事会和管理层,直接对一家银行的政策、程序、程度、方法作出导向性和规则性的干预限制是罕见的,这说明我国银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也说明国内银行监管环境同样存在严重缺陷,必须尽快得到改进和完善。

(二)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

1、金融风险直接损害了广大存款人和投资、投保人的利益,危害了经济社会的稳定。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的直接结果是存款不能及时、足额兑付,从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投保人不能及时得到合理赔偿,生活生产不能恢复正常,因此危及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2、金融风险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了国家实力。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贷款损失严重,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就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有制结构来看,金融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还没有对国民放开,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及其风险损失都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金融风险及其坏财损失的出现,只有二种选择,一是国有银行的坏账损失实行国家财政贷款豁免,或者减少国有银行上缴国家的营业收入,或者打入成本挂在该银行的账上逐步消化。二是对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过大,年年亏损或者亏损金额巨大的,只能选择市场退出,撤消或者合并,对资不抵债的宣告破产,但是无论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都少不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处理多融机构的坏帐损失,损失中的一部分“账单”最终只能落在政府财政的头上。尤其是在我国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金过低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能从财政渠道增加金融资本。因此,严重的金融风险必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

3、金融风险损害了国家贷币的稳定,破坏货币政策目标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来看,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安全的金融运行是在信贷资金顺畅实现双重支付和双重归流(存款人第一重支付金融机构第二重支付、贷款人第一重归流金融机构第二重归流)的基础上实现的,在双重支付和双归流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金融风险,资金不能正常流动,国家的货币政策必然将遭到破坏,甚至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

4、金融风险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国内外信誉,动摇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金融危机频繁出现、挤兑风潮不断发生,增加社会公众对未来持有本国贷币资产的不安定心理预期,不断寻求外币、黄金、证券股票、期货以及房地产、古董古玩字画等保值行为和投资方向,丧失了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降低本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实力。在这方面东南亚发生的金融危机给我们提供了沉痛而又深刻的经验教训。

三、完善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基本目标

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已经确立了保证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鼓励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益、确保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总体目标。对此,必须分步实施:

1、到前后,基本化解长期历史形成的金融风险,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达到人民银行提出的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不良资产比例不超过15%,实现整体盈利,基本上建立起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系统包括证监委和保监委监管框架,初步实现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范、连续、系统的监管近期目标。目前,我们有的银行经过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比例,但是,从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看,发展还不平衡,有的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2、到前后,基本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系统、连续、全面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明显下降,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的中长期目标。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面对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运行机制,尽快适应开发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本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

1、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首先、明确组织领导体系与职责划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跟踪监控、评价考核”的金融监管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立辖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管责任书和专项任务书;其次,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统计、会计、审计、科技、货币政策等)为辅的内部高效运行和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合力和效能,达到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必须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竞争、自我约束、综合管理、安全稳健与风险预防、管理机制的一致性原则,进一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自我监管、社会审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格局,树立有效监督管理的全程化、全方位、持续性、审慎性监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同时要降低监管成本,注重监管成效。

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建立一个科学的、全面的、既符合国际法、国际惯例的要求,又不脱离我国实际的法律支持系统很有必要。

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种类看,我们已经制定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还必须制定与这些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其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在信息系统方面,要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监管信息中心。首先,尽快出台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规以及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法规;其次,依托金融电子化,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建立内部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法人单位和地区两个层次汇总被监管对象的信息,统一口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在审慎会计原则方面,要实施对金融业的审慎性风险监管,必须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执行审慎会计制度和自我审慎监管,增强自我约束力。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制度的标准,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并且将此特别应用在贷款、应收利息、投资、固定资产、收益和资本的有效监管中。

在社会信用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骗保人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健全银行信贷以及保险保护法律、金融债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逃债、废债和赖债、骗保的工作力度,除了依法严惩逃债、废债和赖债的行为外,还要对逃债、废债和赖债的企业个人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并限制逃废债、赖债和骗保人高消费。

3、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在内部组织体系上,强化监管权威和有效性、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在监管方式上,要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电子化全过程,并借鉴外国先进的监管办法对外监管对象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相应采取无制约或者程度不同的法律制约行为以及监管指导;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大众的多种需要,符合金融分业经营要求,发展专业优势,促进合理、有序的竞争;再次,严格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授权,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在非现场监管中,通用采集数据和核对整理数据,计算出风险监控指标值,进行风险分析监测、风险评价和判断,发出预警,适度披露金融重点信息。在现场检查中,要把握好检查的主要方式手段和频率,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程序实施检查。

4、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首先,切实遵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提高自律意识,实施全方位的内控管理,切实做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面前无特权,任何制度的建立均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其次,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自我约束,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建立自律性组织,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本行业本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同业公会,通过同业公会协调,通报中央银行和上级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以及近期监管工作的重点,从而科学地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和竞争规则;再次,努力探索金融机构内部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监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内部稽核检查部门协同自律监管;当前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的监督作用,可以借助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核实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外部评价,提高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成立一支专业化的金融审计队伍,针对金融业的特点和业务性质,除了完成国家布置的全面性检查外,主要完成一些专项性的、对管理层的管理决策及操作风险方面的检查审计工作;有选择地聘请社会金融监管监督员,设立监管举报和监督公告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5、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配套战略,逐步实现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的金融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发生着迅速的变化,为适应国际竞争,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行业相互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否随着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的改革,是关系到我国金融业提高竞争力、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同时,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关系问题。目前应该调整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既在面上实行“分业监管”,在业务经营的具体方面,根据现实情况,推行部分“混业经营”,通过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三者联合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可以在自己主要业务之外兼办跨行业业务。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的调整,为适应未来竞争过渡到“综合经营”作好准备。二是解决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金融体制改革问题。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该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为主要途径,以加速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坚强后盾,大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特别是要通过发展中小金额机构、完善国内中小金融机构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尽快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财务亏损,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内能量,以期望在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未来,能为以较强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创造条件。三是解决好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并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以有利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过渡。逐步将人民银行省一级中心支行改革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将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者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改为“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指导性机构。同时,为了便于协调监管中国金融业健康高效有序的发展,可以成立一个金融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或者相对独立的金融业监管局,专门负责协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情况下,逐步实现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稳健过渡,为我国金融集团模式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6、大力推进金融人才战略。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抓好自我监管;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健全监管部门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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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查监督不力,有的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抽查方面,没有形成一种长期的必检制度,社会外部监督效果不佳。

五从分业监管看,缺少一套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格局来看,分业监管与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从金融监管的效果分析,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分业经营原则,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分业监管使得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全方位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大金融监管支持系统无力,使有些欲自行其事又不想被监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了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真空和现行体制无法管的弊端。如有的银行为了追求高利润,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银行的三令五申,偷偷地向证券期货市场注入大量资金;有的证券机构向客户透支或者违规大量自营资金,变相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和资金;有的保险公司违反规定进入货币市场进行资金拆借,或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违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承包保险业务、擅自开办险种,遇险后逃避赔付责任;有的邮政局(所)办理储蓄业务违规揽储甚至违反规定进行贷款和投资。这些违规行为本应受到严肃的裁处,但是由于我国实施分业监管即机构监管,它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金融机构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它类别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负责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负责资本市场的证监委和负责保险市场的保监委三者之间缺少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出现对一些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想管又管不了或者不能管的被动局面。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因而,也就无法对整个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评价、预警,更加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和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以及社会危害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分析,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历史上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痕迹较深,改革又没有现成的.可能遵循的经验,还有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想问题办事情按照过去的一套办法,某些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依然存在,在计划经济资金分配体制下,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大量的信贷资金被政策性因素、财政性支出、重复无效建设和国有企业长期占用,政府搞建设上项目找银行,企业经营没有资金也找银行,有的地方政府指令性要求银行贷款给某个企业或者某个项目,以致形成计划与资金分配体制加上行政干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泡沫经济――银行不良贷款的非正常循环。

2、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走出困境,尤其是国有大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没有明显进展。由于我国有很多国有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来讲,企业没有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十分低下,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从外部来讲,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完备的金融工具,企业经营和资金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维持。

3、社会信用存在问题较大,地方保护主义时时抬头,导致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地方亏损企业借改制之机行“金蝉脱壳”,大肆逃废、悬空银行的债务。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且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4、金融监管力度欠缺,从目前金融监管现状看,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非现场监管流于形式、现场监管力不从心、监管效率不高、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充实、完善。对有些金融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准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不能及时发现、控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严肃查处,不能有效地震摄犯罪,有些银行监管人员甚至直接参加金融违法违纪活动。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滞后,经营管理不佳或者管理松弛徒有虚名,违规经营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官办”色彩浓厚,“三高一低”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如20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和其它二家银行违规行为发出“认可令”进行处罚。这种越过董事会和管理层,直接对一家银行的政策、程序、程度、方法作出导向性和规则性的干预限制是罕见的,这说明我国银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也说明国内银行监管环境同样存在严重缺陷,必须尽快得到改进和完善。

(二)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

1、金融风险直接损害了广大存款人和投资、投保人的利益,危害了经济社会的稳定。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的直接结果是存款不能及时、足额兑付,从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投保人不能及时得到合理赔偿,生活生产不能恢复正常,因此危及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2、金融风险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了国家实力。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贷款损失严重,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就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有制结构来看,金融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还没有对国民放开,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及其风险损失都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金融风险及其坏财损失的出现,只有二种选择,一是国有银行的坏账损失实行国家财政贷款豁免,或者减少国有银行上缴国家的营业收入,或者打入成本挂在该银行的账上逐步消化。二是对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过大,年年亏损或者亏损金额巨大的,只能选择市场退出,撤消或者合并,对资不抵债的宣告破产,但是无论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都少不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处理多融机构的坏帐损失,损失中的一部分“账单”最终只能落在政府财政的头上。尤其是在我国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金过低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能从财政渠道增加金融资本。因此,严重的金融风险必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

3、金融风险损害了国家贷币的稳定,破坏货币政策目标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来看,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安全的金融运行是在信贷资金顺畅实现双重支付和双重归流(存款人第一重支付金融机构第二重支付、贷款人第一重归流金融机构第二重归流)的基础上实现的,在双重支付和双归流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金融风险,资金不能正常流动,国家的货币政策必然将遭到破坏,甚至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

4、金融风险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国内外信誉,动摇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金融危机频繁出现、挤兑风潮不断发生,增加社会公众对未来持有本国贷币资产的不安定心理预期,不断寻求外币、黄金、证券股票、期货以及房地产、古董古玩字画等保值行为和投资方向,丧失了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降低本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实力。在这方面19东南亚发生的金融危机给我们提供了沉痛而又深刻的经验教训。

三、完善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基本目标

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已经确立了保证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鼓励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益、确保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总体目标。对此,必须分步实施:

1、到20前后,基本化解长期历史形成的金融风险,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本达到人民银行提出的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不良资产比例不超过15%,实现整体盈利,基本上建立起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系统包括证监委和保监委监管框架,初步实现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范、连续、系统的监管近期目标。目前,我们有的银行经过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比例,但是,从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看,发展还不平衡,有的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2、到20前后,基本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系统、连续、全面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明显下降,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的中长期目标。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面对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运行机制,尽快适应开发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本人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措施:

1、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首先、明确组织领导体系与职责划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跟踪监控、评价考核”的金融监管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立辖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管责任书和专项任务书;其次,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统计、会计、审计、科技、货币政策等)为辅的内部高效运行和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合力和效能,达到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必须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竞争、自我约束、综合管理、安全稳健与风险预防、管理机制的一致性原则,进一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自我监管、社会审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格局,树立有效监督管理的全程化、全方位、持续性、审慎性监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同时要降低监管成本,注重监管成效。

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建立一个科学的、全面的、既符合国际法、国际惯例的要求,又不脱离我国实际的法律支持系统很有必要。

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种类看,我们已经制定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还必须制定与这些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其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在信息系统方面,要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监管信息中心。首先,尽快出台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规以及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法规;其次,依托金融电子化,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建立内部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法人单位和地区两个层次汇总被监管对象的信息,统一口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在审慎会计原则方面,要实施对金融业的审慎性风险监管,必须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执行审慎会计制度和自我审慎监管,增强自我约束力。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制度的标准,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并且将此特别应用在贷款、应收利息、投资、固定资产、收益和资本的有效监管中。

在社会信用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骗保人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健全银行信贷以及保险保护法律、金融债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逃债、废债和赖债、骗保的工作力度,除了依法严惩逃债、废债和赖债的行为外,还要对逃债、废债和赖债的企业个人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并限制逃废债、赖债和骗保人高消费。

3、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在内部组织体系上,强化监管权威和有效性、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在监管方式上,要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电子化全过程,并借鉴外国先进的监管办法对外监管对象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相应采取无制约或者程度不同的法律制约行为以及监管指导;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大众的多种需要,符合金融分业经营要求,发展专业优势,促进合理、有序的竞争;再次,严格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授权,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在非现场监管中,通用采集数据和核对整理数据,计算出风险监控指标值,进行风险分析监测、风险评价和判断,发出预警,适度披露金融重点信息。在现场检查中,要把握好检查的主要方式手段和频率,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程序实施检查。

4、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首先,切实遵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提高自律意识,实施全方位的内控管理,切实做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面前无特权,任何制度的建立均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其次,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自我约束,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建立自律性组织,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本行业本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同业公会,通过同业公会协调,通报中央银行和上级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以及近期监管工作的重点,从而科学地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和竞争规则;再次,努力探索金融机构内部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监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内部稽核检查部门协同自律监管;当前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的监督作用,可以借助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核实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外部评价,提高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成立一支专业化的金融审计队伍,针对金融业的特点和业务性质,除了完成国家布置的全面性检查外,主要完成一些专项性的、对管理层的管理决策及操作风险方面的检查审计工作;有选择地聘请社会金融监管监督员,设立监管举报和监督公告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5、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配套战略,逐步实现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世贸组织的加入,我国的金融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发生着迅速的变化,为适应国际竞争,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行业相互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否随着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的改革,是关系到我国金融业提高竞争力、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同时,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关系问题。目前应该调整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既在面上实行“分业监管”,在业务经营的具体方面,根据现实情况,推行部分“混业经营”,通过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三者联合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可以在自己主要业务之外兼办跨行业业务。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后的5年过渡期的调整,为适应未来竞争过渡到“综合经营”作好准备。二是解决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金融体制改革问题。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该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为主要途径,以加速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坚强后盾,大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特别是要通过发展中小金额机构、完善国内中小金融机构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尽快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财务亏损,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内能量,以期望在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的未来,能为以较强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创造条件。三是解决好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并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以有利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过渡。逐步将人民银行省一级中心支行改革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将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者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改为“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指导性机构。同时,为了便于协调监管中国金融业健康高效有序的发展,可以成立一个金融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或者相对独立的金融业监管局,专门负责协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情况下,逐步实现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稳健过渡,为我国金融集团模式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6、大力推进金融人才战略。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抓好自我监管;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健全监管部门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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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仁德、韩晶:《金融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风险》,《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03期

篇3:政治因素决定金融监管体系选择论文

政治因素决定金融监管体系选择论文精选

一、交叉监管明显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管,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对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成立于1870年的财政部下属OCC对非联邦储备银行(PED)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运行不是依靠财政资金,而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如通过支付服务和收取监管对象费用获得收入。而成立于1929年大危机中的联邦储备银行则对其会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它主要利用会员银行的资本金提供贷款获取利息,并从FEDWIRE的银行间大额支付及ACH零售支付服务中收取费用。美洲银行(BOA)每年就向OCC支付4000多万美元的监管费。上述两类银行大多是大银行。而对于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由各州的银行厅监管。

由于银行具有是否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利,实际上也就获得了选择监管部门的权利。OCC与FED之间的这种平行结构造成二者之间的监管竞争,从而争相讨好金融界,单方面给银行松绑,以吸引银行加入或不加入FED的会员。如FED按照巴塞尔协议Ⅱ进行监管,而OCC和FDIC则按巴塞尔协议I监管。大通银行就曾因为FED的管制严格而脱离FED会员而转向OCC。FED与OCC在进一步紧缩还是开放银行管制上不断发生政策冲突。尽管FED、OCC可能长期在银行驻守,但如非必要,并不经常打扰银行的日常工作,甚至可能在银行下班后独立工作。

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在各州注册的非FED会员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主要是一些中小银行。储蓄机构监管署则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办公室(09S)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且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

至于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及期货业的监管,则分别由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联邦保险署(SI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FC)负责。正如FED将稳定货币及支付体系的稳定性作为首要目标一样,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SEC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目标,因此它并不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也不管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只要求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其信息披露,并且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不管其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由州政府负责。

上述联邦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均由国会任命,任期大多与总统任期错开,只对国会负责。如FED并非美国政府的内阁组成机构,与财政部之间也没有任何人事任免关系,但其社会地位和公众威望却高于财政部。一方面,其政策制定主要依赖公开市场委员会,无需总统和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任何人批准;另一方面,FED最高管理机关的联储理事任期,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虽然理事由总统任命,主席、副主席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但由于与政府换届错开,使得行政部门对其施加影响的空间大为缩小。FED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基本上届于分业监管的体制,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对于飞速发展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SEC仅掌握部分自愿登记的对冲基金情况,对于大多数以私人公司形式设立的对冲基金则毫无办法;而FED也只能基于稳定金融体系的考虑,要求对冲基金的交易对手方如银行等提供相应的数据。对于国会一再试图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入股权基金的做法,FED内部中立的十人专家委员会在6月最新的一次内部听证会上却不予以支持,至今仍无任何专门监管此类基金的法规。至于此类基金对新兴市场造成极大冲击,危及区域乃至全球金融稳定性的行为,无论是FED还是SEC或OCC都缺乏基本的国际间监管协调上的考虑。目前,它们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也局限于对各自所在国家银行在对方分支机构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且局限于一年一次,缺乏经常性交换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而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的救援显然缺乏适应危机的应急作用,反而造成极大的困扰。这一缺陷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得尤为充分。

此外,1991年,还设立了独立、中立的总统金融工作委员会,由FED、财政部及各类专家组成,为行政当局的金融决策更好地理解金融行业,监督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前些年,以美国为主要样本而实行金融分业监管,其目的在于通过分业经营,促进金融各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以往相对落后部门的发展进程,同时避免风险的相互传递。经过几年的实践,金融业得到一定发展,金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监管的目标逐步明确,监管方法也有所改进。然而,随着金融开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其混业经营的模式以及在母国接受的混业监管与中国分业监管极不适应。一是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受到制约,不同机构、不同的业务受不同部门的监管,重复监管,监管过度突出,创新的效率下降;二是国内金融机构因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业务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虽然也逐步开始向混业经营转化,但仍因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歧,而常常陷入困惑;三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于同一机构的不同业务,以及不同机构的同一业务理解存在差异,各自出台政策、规章,为金融机构利用政策进行套利提供丁空间,这就暴露出监管上的空白。

美国FED、SEC、OCC等部门及花旗集团、美林集团、高盛集团、美洲银行、大通银行、富国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业界机构的专家均表示,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完全不同,金融体制、政治体制差异很大,金融监管体制也不应照搬照抄,而应从本国实情出发,适时地根据金融发展的特点,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功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及方法等。他们均认为,美国监管体制过于复杂,部门过多过于庞大,不主张中国模仿其体制特点,而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理念由通过限制竞争来维护金融稳定

转向追求金融稳定、市场效率与监管成本收益的有机结合。英、德等国改革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从英国迅速上升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的海外公司股票发行地和基金最发达的地区可以看出改革的成效。而日本等则是危机推动下适应金融全球化竞争的产物。监管机构的设立既非一成不变的模式,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也不是居高临下的关系,其核心是协助金融业的发展,敦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为满足市场对外部监管的需求而提供监管服务,通过效率改进来维护金融的系统稳定。那种将监管作为外生变量,视为金融发展的成本而非风险的管理者、效率改进推动者的看法显然已不适应新的金融全球化与创新的形势。将监管作为服务,直接决定监管体制的内涵将发生根本变化,也是应对金融全球化与创新加速的挑战的积极反应,主动地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信息服务、政策支持和支付结算服务等,而不仅仅是监督、管制和制约。

(二)重复监管与部门博弈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点及最新的动态来看,各部门也开始意识到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面临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基本信息的及时、全面收集,还是对市场波动的随机应变,都因体制缺陷而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甚至冲击金融稳定性。因此,应试图在现行体制下,通过对信息收集的统一、共享,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除英、德、日等十四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已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实行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监管,现在已有四十八国采取行动加强监管协调,消除监管空白。

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三会一行”式的监管框架经过五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中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三会”之间通过联席会议实现协调、磋商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是每次会议间隔时间太长,丧失了及时交流、沟通的意义。二是对于会议议题由谁提出并主导,如对无法协调或协调结果得不到执行如何处理等事项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约束,尤其是对一些边界模糊的新兴业务监管存在分歧,缺乏牵头和协调机构,很多事情不了了之,从而达不到协调的目的。三是金融领域的诸多业务如企业债券的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境外机构发行境内人民币债券、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债券、私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零售支付结算服务等的管理却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这些部门并不在上述“三会”的联席会议范围之内。这些部门显然在实际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等方面都明显优于上述三个监管机构,而协调这些部门已经不是目前联席会议的功能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部门间联席会议解决监管部门间的争端难以取得成效。

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可借鉴英、日等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现行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的矛盾。在机构设置上,则可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或日本的金融服务厅的模式。在操作上,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分步骤进行操作。针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组织结构上,借鉴德国经验,考虑部门差异,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负责,如交叉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负责处理涉及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此外,专设内部考核及预算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部门预算等。此外,针对不同目的,设立多个不同的专业咨询委员会,集中民智,体现专业性特点,由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机构人士、消费者代表和学者组成,为金融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并对各监管部门的执行状况提出评估意见。

(三)基于中国的政治生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独立于国务院的领导都不现实

中央银行内设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由于其行政部门的特点,无法保证其完全地代表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其职能事实上仅限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层议事机构。因此,较为现实的是增加主要金融机构和专家的代表,逐步提高其独立性,增强运作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的理性预期。同时,借鉴十国集团的经验,设立跨部门的支付结算委员会,将建立标准统一、系统互联、转换有效的支付结算体系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以促进支付结算体系的稳定。

(四)金融监管毕竟是来自外部的风险约束,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从内部有效地控制风险

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修改完善内控制度,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动态地适应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五)健全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强化市场自身的约束机制,加强同业公会在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中的作用,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

应当指出,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任何金融监管体制都是根据本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及政治体制特点所作出的选择。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改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本身其实也不一定是首要问题,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而且监管体制的选择最终还是取决于政治决定。

篇4: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搜集金融监管理论的相关资料。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等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金融监管理论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有不同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自由放任、政府直接管制和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本文还搜集了金融监管机构理论相关文献,主要是关于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在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

关键词:负外部性效应;公共产品;柠檬问题;政府失灵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而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金融机构在中介过程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外部性,存在监督、选择信贷的外部性,存在金融混乱的外部性,尤其是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

(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会降低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则资金盈余者可以判断潜在的借款人是否值得信任、他们将资金投入运作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到期归还本息是否有保障等。但在现实运行中,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Akerlof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使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一)20世纪三十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直到17,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谈到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时,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个概念。因此,20世纪末期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以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而按照这个思想建立起早期的中央银行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就开始形成。

(二)20世纪三十年代后的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三十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映”。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三十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经济学界对“政府失灵”即政府金融管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讨论。Stiglitz(1971)认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政府管制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即并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0世纪七十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三、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

(一)赞成中央银行需要和银行监管机构分离的观点。许多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与银行监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一旦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往往必须要对银行提供援助,而这又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这与一个国家保持物价稳定的目标是冲突的。也有学者从利率与银行安全的冲突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央银行执行扩张的货币政策,通过降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往往会导致银行体系的利润下降,出现不稳定。Di Noia和Di Giorgio通过对24个国家1960~的有关数据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监管的情况下,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比不负责监管的国家高50%以上的结论。说明了在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干扰。根据Lannoo(1999)的观点,中央银行退出监管的发展趋势可以有如下的解释:首先,银行业成为了一个日益复杂的行业,对其界定越来越模糊。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监管也有了新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及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专门关注于银行内控制度运行状况的机构,更强调微观层面的监控,这与传统上更侧重宏观职能的中央银行有所冲突。

(二)在中央银行内部保留银行监管职能的观点。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他们认为,由于银行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这需要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发挥作用。单个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会引起系统风险。由于在实践中难以将提供流动性与提供实质性的资金支持区分开来,如果中央银行将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则不得不在道德风险与系统安全之间做出一个选择。Pauli()认为通过管理银行的结算和储备账户,中央银行可以实时监控银行的行为,这是其他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Louis(1995)认为由于银行危机越来越复杂,所以处理危机的机制越来越复杂,如果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开,可能不利于快速处理危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业务单一,而且也缺乏必要的监管人才,所以没有必要分离。

实际上,这种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随着争论的发展,银行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也受到了关注,因为这也关系到银行监管是否需要从中央银行分离的问题。

(三)金融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观点。Llewellyn()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出了各国存在着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Abrams等人(2000)探讨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问题,指出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与金融监管的机构应该分别设立。他们认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与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一监管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另外,统一监管还能够获得“监管范围经济”,原因是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也有学者反对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在不能很好地解决内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的情况下,统一监管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泰勒(1995)指出人们往往将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的合作性作为统一监管的明显好处,殊不知,这一好处却是用监管冲突的内部化换来的。一些经济家还对统一监管机构可能带来权利的过度集中表示了担忧。

四、小结

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因此与金融制度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理论也有着历史的传承和发展。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的提倡严格管制或放松管制的问题,而呈现出以更客观的态度对待金融监管,主要表现为: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同时,承认监管存在的合理性;更加注重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强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更加重视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强调市场约束作用等。

参考文献:

[1](美)弗雷德里克・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阙方平.有问题银行:负外部性初步研究金融研究.金融研究,2000.7.

[3]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谢伏瞻等.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

[5](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

[6]蔡则祥,卞志村.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趋势.经济问题,.9.

[7]戴相龙,吴念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

[8]黄达.货币银行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9]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财经科学,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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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召开在即,资本市场监管和改革如何推进受到更多关注。业内人士指出,进入2030多天以来,中国证监会在加强稽查执法工作、规范发行审核事项、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将对全年的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也将促进国内投融资结构的进一步变化。

加大股权融资力度,被视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2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加强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等,降低企业杠杆率。

Wind数据显示,股权融资市场在年较稳中有升,整体金额再创新高,达到18514亿元,同比上涨5%。从融资方式来看,近两年增发在股权融资中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截至2016年年末,增发融资金额达14993亿元,占所有股权融资金额的81%;首发募资仅为1496亿元,占比为8%;优先股融资有着不错的`增长,融资金额1623亿元,占比为9%。

从融资行业分布来看,2016年股权融资金额最大的行业为材料,达到2346亿元。材料与资本货物一直是近几年融资的热门行业,一直占据融资行业榜单前二。其后是银行和房地产,分别在2016年融资2036亿元和1473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在政策层面提倡加大股权融资力度的同时,年也将出现一定的微调,去年四季度以来IPO持续加速,但上市公司再融资面临收紧,政策层面力求在增发与其他融资方式之间实现结构性平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上市公司再融资是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效益不高等。张晓军介绍,现行再融资制度将予以优化调整。总体考虑是严格再融资审核标准和条件,解决非公开发行与其他融资方式失衡的结构性问题,发展可转债和优先股品种,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

篇6: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简报

3月13日,四川省银监局召开2017年四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四川银监局李国荣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16年,四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持面向“三农”、服务小微,围绕县域、农村实际需求不断创新信贷产品、优化服务模式,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6年末,四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8318.86亿元,负债总额17198.01亿元;各项存款13565.4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274.7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5846.44亿元,比年初增长9.96%,实现了涉农贷款持续增长。

会议指出,2017年,四川银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中心任务,着力夯实发展基础,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切实强化监管职责落实,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转换机制、提升服务,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构筑起坚固防线,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新动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会议强调,2017年要重点把握好“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篇7: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简报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指导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高效做好两类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工作,4月12日上午,市金融局组织召开二季度两类机构监管工作会议,通报金融创新发展相关工作进展和监管政策规定,提出监管服务工作要求。各区金融主管部门监管专员共计3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上,有关负责同志传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解读了两类机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引修订内容,交流了两类机构监管评级记分、融资担保机构换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排查等近期重点监管工作进展,通报了监管履职评价、监管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会议要求,各区金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类机构风险监管和创新发展工作,认真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职责,支持机构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

一是按要求及时全面做好辖区两类机构监管评级记分工作,4月30日前提交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和各机构评级结果。

二是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排查辖区机构风险情况,4月15日前梳理完成并提交风险机构名单,同时,进一步完善风险机构台账管理,加强与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做好日常风险防控和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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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探索

研究生教育不仅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提升高校整体水平,培养高端人才,建设高水平学科,支持国家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而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则直接影响和制约了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兴趣和其自主创新能力的'发挥.所以,高校必须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心理健康知识在研究生中的普及力度,提高研究生自身的抗压能力,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我校构建出了一整套适合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有效俸系,该体系在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作 者:唐海波 徐建军 王瑜萍 TANG Hai-bo XU Jian-jun WANG Yu-ping  作者单位:唐海波,徐建军,TANG Hai-bo,XU Jian-jun(中南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王瑜萍,WANG Yu-ping(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学心理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刊 名:高教论坛 英文刊名:HIGHER EDUCATION FORUM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64 关键词:研究生   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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