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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三者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及法学教学三方面来看,弄清三者间的关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很有意义的,也是目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薄弱环节。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课程体系在理论上目前尚缺比较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各法学课程组成的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学课是伴随着法学的建立而产生的,因此,法学课程体系的建立应是法学体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学体系而建立,于是,阐述的顺序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而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
法律体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这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它不包含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经颁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将要制定的新法律。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第三,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是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第四,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这个部门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最终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与作用, 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在法学理论中,法制体系易与法律体系相混淆。法制体系是法制运转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制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以上关于法律体系的展开要转入法学体系,必须以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如何划分入手。部门法是本文的起点,因为先有法律,后有法学,但是如何确定部门法的本身却又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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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
比较法研究的历史发展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土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曾对东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总的来说,在19世纪以前,比较法学没有也不可能有重大发展。只是在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得到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也才被确定下来,比较法学被公认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英、法等国大量翻译、介绍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大学中开始设立比较法课程,成立有关的专门机构,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第一次开设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法、英两国又于1869年和1895年先后成立了比较立法协会。19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问题。由于与会者几乎都是大陆法系法学家,因此会议强调比较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法典化国际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比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陆法范围,包括了英美法系;比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统一的国际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激增,比较法的研究获得迅猛发展。有关比较法研究的课程、机构、会议和书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较法的范围,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兰法律,并从私法进一步扩大到公法。
比较法研究的分类 一般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包括了非常复杂的情况,有: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和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2.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另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3.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法律);4,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等等。有的法学家认为,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微观比较”(Microcomparison);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也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宏观比较”(Macrocomparison)。对法律的“宏观比较”比“微观比较”复杂,研究者要具有更广泛的法学知识和更高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有法学家认为,比较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称为法律的“对外比较”;对同一社会制度法律的比较研究称为“对内比较”。
比较法研究还可以根据法律内容分类:1.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导论》一类的著作就属于这一类型。这往往是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罗马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2.对以上各类法的部门法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对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如对陪审制、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比较法研究的作用和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法学的急剧发展,充分表明了比较法研究的作用以及人们对这种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这种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1.有助于各国之间外交和贸易等关系的发展。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早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就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兜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2.有利于本国的立法工作。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在为雅典立法时,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十二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使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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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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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仅要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教育,而且要关注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实践性课程开展和实施的好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加强对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探索一种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课题。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概述
1.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四年制的学习过程中,实践教学穿插在课程教学之中列入了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大学二年级暑假期间,学校组织学生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参与法律实务的见习与实习。例如在湖北省秭归实习基地建立的以秭归县人民法院、毛坪镇人民法院等地构成的法学专业实习网络。另一部分是在进行完大学三年级的知识学习后,可以通过学校组织指定或者学生在户籍所在地自行联系与专业相关的单位进行毕业实习。
2.课程教学与实践模拟相结合。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学习过程中,除去进行课堂理论学习之外,还相应配置了模拟法庭的相关实践课程,包括:刑事模拟法庭、民事模拟法庭以及行政模拟法庭。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自行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角色,专业老师所扮演的角色只是当学生出现专业困惑或者原则性错误的时候予以一定的指导和改正,最后以一场学生自己参与主导的模拟法庭作为课程结束报告,由专业老师给出得分与评价。学校新近购置安装了“法律诊所软件”、“诉讼代理实务软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师生交互的网络平台,学生可以分小组、分步骤模拟完成法律实践。
3.课程讲授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在法学实习实践过程中,学生在实务部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主动发现问题、尝试解决问题,教师再给予点评与指导。即使是在课程学习中,专业课老师进行课堂教学与讲解之后,学生独立自主去图书馆等相应资料收集机构对所学知识进行补充与整理。学习过程中,专业教师会将小组学习与写作加入至课堂学习过程中,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以小组为单位针对某个课堂上遇到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小组成员在课堂上以幻灯片或者报告的形式进行汇报讨论,锻炼学生自身收集知识与理论以及同学之间沟通交流的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实践教学的理念不够明晰。教学理念的缺乏,直接影响到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及其质量的高低,关乎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目前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实践教学往往是“纸上谈兵”,需要加强教师实践知识的储备。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相应司法实践经验,能够驾驭和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效指导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
2.实践教学缺乏统筹安排。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依托的平台主要包括实习基地、模拟法庭、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法律诊所等。实习基地、模拟法庭在20世纪末法学本科专业开办以来就已随之建成。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正式启动“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建设,该实验室于2月被批准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着力探析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学校于12月建成法律诊所,旨在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和责任感。由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习基地、模拟法庭、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实验室、法律诊所建成的时间先后不一,有其逐步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其作用的发挥也表现为各自为政,还缺乏相互支撑、体系化运行。
3.实践教学的特色不够凝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作为行业特色型大学在实践教学方面有自身特点:一是实践教学目标是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实践课程的设置上更加重视应用性与专业性,为学生进入相关行业就业或创业做准备。二是行业特色型大学开展实践教学,旨在把学校优势资源和力量运用到与行业相关的实践教学中,并不断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从而不断扩大它在行业学科中的地位和优势。三是行业特色研究型大学多数与行业之间具有与生俱来的联系,与相关行业也具有密切的互动传统及优势,始终恪守为行业服务的办学宗旨。[1]目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围绕行业特色开始探索,但实践教学的特色还不够凝练,不利于提升学校实践教学的影响力、竞争力。
三、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有资源环境特色的专业优势,应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体现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性和实用性,培养学生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建立起有资源环境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
1.资源环境特色法学案例教学。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法学案例教学课中,通过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实现案例档案的共享机制;参考国外环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借鉴国内权威的环境法案例教材等渠道,教师提供精选的具有专业性、时效性、疑难性、争议性的案例。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法有教师讲解、答疑,学生讨论、辩论,可以迅速形成活跃的气氛,学生置身于这样氛围中极易激发创造力,学生在教师指导、启发下运用多种不同的形式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与问题进行独立思考,然后进一步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实现学习与创新的结合。
2.资源环境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将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来建设,制订详细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实践课程开设的学期和次数,引进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学课件,配备实践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指导教师,可以在大学本科阶段针对不同年级、不同课程开设模拟法庭课程。首先,收集和撰写模拟法庭案例,应紧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研究的两大主题——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例如案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公害民事侵权救济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公平适用的法理基础等。案例准备好之后,应根据案情将学生分为审判组、原告组和被告组,分组后,学生可以根据各个组在案件进行中的功能自行分配角色。环境资源领域的利益诉争焦点往往集中在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成上,所以各组学生在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给予必要的指导。模拟法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模拟法庭的全过程做一个总结,对庭前准备、庭审上的表现等都要做出点评。
3.资源环境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学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学教育方法。[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是一所以地质、资源环境类专业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设置也要突出资源环境特色,充分利用学校优势、法律资源和师生力量,使学生既拥有一般法律实务的能力,又具有环境民事、环境刑事及环境行政等实务方面的能力。在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的难易程度要适中;二是教师“临床”指导应适时;三是法律诊所式评价应具激励性。[3]学生在学习期间,工作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安排值班受理相关咨询;二是联系实践基地在基地中实施学习任务;三是代理法律问题,完成法律代理程序。修完课程,经过法律诊所教师的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学分。
4.资源环境特色的法学实践基地教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着鲜明的资源环境特色,它依托学校地质、资源环境类专业优势学科,以培养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突出资源环境优势和特色,以地质资源、勘探、工程、环境企事业单位开发为主,积极开拓法学实习基地和单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或见习;联络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服务单位,为学生进一步接触实际案件积累一定经验。利用我校校友会系统的校友联络信息和已经搭建的成熟交流平台,建设少数有规模的法律硕士实践基地。
5.资源环境特色法学实验室教学。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内部依托地质、资源环境优势学科寻求结合点,大力发挥“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开展实践教学,并充实我院法学学生的理论水平和背景知识。目前,实验室已经接纳了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立法与执法调查,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开展国土资源特色的法律实务实践,强化学生对资源环境法律的理解和操作能力。国土资源法律实地实践包括实地调研和实地演练。
实地调研是由实验室安排学生深入基层国土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调研,参与式观察一线法律纠纷的实际发生状况,将课堂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对国土资源法律的实施效果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从而加强学生对国土资源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实地演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启发性的国土资源特色案例,并在一定的实地背景下,让学生模拟进入国土资源法律实务,引导学生用法律人的眼光去看待和思考问题,并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立法学体系的构成
研究立法问题的著述日渐增多,立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成员之一已成事实,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制在近年间所获得的一大成就。我以为在这个新学科刚才崛起之际,就注意研究如何使它尽可能科学地发展,殊为必要。而研究它的体系构成,正是保障它得以科学发展的一大课题。
一、立法学体系三要素:原理、制度和技术
一门学科以及这门学科的体系构成,往往要经历一个萌生、发展、成熟和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过程。立法学以及它的体系构成也受这一规律支配。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但是,另一方面,学科发展包括它的.体系构成作为文化现象,其兴起和演变除却与当时物质生活有深刻关联外,还与当时整个文化环境有直接联系。中国立法学是在整个法学完成了同其他学科分离的过程而形成完全独立的专门学科达一个世纪后,又是在立法学在别国形成几近一个世纪后才出现的。法学领域中其他分支学科以及别国立法学发展的种种经验积累,正是我们建设中国立法学的主要的文化环境。这种文化环境使我们在中国立法学兴起之初就完全有可能探讨它的体系构成问题。这一点我们也应当注意。正因为后一点存在,我们才说一门学科及其体系构成“往往”而不是“一概”要经历一个萌生、发展、成熟和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立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中一个分支学科,首先起于西方而不是中国。到目前为止,西方人的立法学著述已是非常丰富。虽然就单个的西方立法学著述看,内容颇为芜杂,鲜有体系完整的,即使是关于立法总论的研究成果也如此。然而就西方立法学著述所涉及的整个领域看,却可以较清晰地看出它们主要研究关于立法总论、立法原理、立法主体、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诸方面的问题。研究西方立法学的情况,我有两点收获:第一,发现西方人迄今并未解决好这个学科的体系问题;第二,西方人关于立法问题的大量的研究成果已为我们解决这个学科的体系问题准备了素材或曰文化环境。前一点使我看到在构建立法学体系这个问题上,中国学者还可以有所作为;后一点使我看到中国学者构建立法学体系已有可能性。
于是,我在《立法学》一书中尝试着构建了一个包括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要素的立法学体系。这里的“立法原理”涵盖了西方立法学著述中立法总论、立法原理两方面内容;这里的“立法制度”则涵盖了西方立法学著述中的立法主体、立法过程诸方面的内容。立法学体系由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要素构成,既弥补了西方学者在这个学科的体系建设上的不足,又汲取、借鉴了他们研究这个学科的合理之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学体系由这三要素构成,也是由这个学科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所规定的,有利于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法学体系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变革。多年来法学研究中存在两种倾向:要么是脱离实际创造遥远虚玄不切实用的经院法学,要么是生产专门注释现行法律、法规的注释法学。法学体系中缺少理论与应用紧相结合的学科。立法学的出现则是改变这种症状的一剂良药。立法学的成果有直接应用价值,它对理论法学来说是应用法学;立法学成果能指引立法走向科学,它对应用法学来说又是理论法学。这样一种学科,其体系由理论、制度、技术三要素构成,是自然而贴切的选择。由这三要素构成的学科体系的出现,将引发整个法学体系呈现新格局,对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革新产生积极效应,促使法学理论工作者与立法实践结合。或许是由于自觉地意识到上述两方面,或许是直观地感觉到这个体系可以包容各种主要立法问题和立法研究课题,在拙作《立法学》之后发表的国内一些立法学著述,以这样那样的形式采纳或接受了这个体系。
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我主张立法学体系由立法原理、制度、技术三要素构成,是指整个立法学应以这三要素为基本内容,它主要表现为关于立法总论性著述一般应包括这三要素,而不是说所有立法学著述都要包括这三要素。各种立法学著述都可以有自己的完整体系,但这个体系中未必都要包括这三要素。
第二,我以为立法总论性著作一般应当包括这三要素,不是说只有立法总论性著述可以而其他立法学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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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税法学;体系「正文」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
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录进来,是经济法学力所难及的,既没有必要,也不科学。那样不但什么都讲什么都讲不清楚,而且又与其他课程内容重复,既浪费学时,又造成“夹生饭”难煮的现象。
以上想法虽不成熟,只是想引发学术同仁对税法学体系的研讨。目前税法学领域百花齐放固然可喜,但笔者更希望能在一些基本理论、原则、体系框架上多取得共时。
王太金
自进入本校文法学院任职行政秘书以来,已经有两年的时间了,在两年里,我在院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而今,对我我这两年来的工作做一个自我评定。
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我是六月份来到学院工作,担任学院行政秘书,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工作。行政工作琐碎,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学院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在这两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
(1)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了各类公文的登记、上报、下发等工作,并把原来没有具体整理的文件按类别整理好放入贴好标签的文件夹内,给大家查阅文件提供了很大方便。
(2)做好了各类信件的收发工作,20xx年底协助好办公室主任顺利地完成了20xx年报刊杂志的收订工作。为了不耽误学院、大家的工作,不怕辛苦每天按时取信取报,把公函,便函及时分发到部门及个人。
(3)协助好办公室主任做好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工作是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头脑清晰。我认真学习学校各类财务制度,理清思路,分类整理好各类帐务,并认真登记,年底以前完成了学院20xx年办公用品、出差、接待、会议、教材、低值易耗等各类帐务的报销工作。学院的财务工作正进一步完善规范,我会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的更好。
(4)做好公章的管理工作。公章使用做好详细登记,严格执行学院公章管理规定,不滥用公章,不做违法的事情。
(5)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按需所发,做到不浪费,按时清点,以便能及时补充办公用品,满足大家工作的需要。
(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学院领导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为了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及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我还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做好工作。
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学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这两年的工作中,有成绩与进步,也有不足与缺点,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学院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为自己以后走进社会作出铺垫。
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材料!我叫xxx,xx大学法学院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悉贵公司有意新纳人才,怀着激动的心情写下这封求职信,申请贵公司法务人员之职位。
作为一名应届法律毕业生,我的社会经验当前是十分的匮乏。多年的寒窗苦读,使我掌握了精深的专业知识。当前国家法院已经不缺乏法律人才了,所以我决定走向企业,走向公司,在公司中努力的进步,发挥自己的实力,取得更大的进步。也许在公司中取得进步,才是我最应该做到的事情,我坚信自己能够做的更加的好!面临着即将毕业的兴奋,心怀着奉献社会的抱负,渴望把所学知识学以致用,特别希望能够在公司从事有关法务方面的工作,期望贵公司能够为我提供这样一个施展才华的机会。贵公司实力雄厚,名声显著,潜力巨大,我非常期望能够成为贵公司的一员,为贵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尽心尽力!
大学的四年是充实的四年,使我完成了从普通人到法律人的转变!首先,自己形成了一个习惯的法律思维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其次,阅读了大量法律专业书籍,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理论。再者,曾两次到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实习,熟识了法律事务,能够运用法律解决一些基本问题。当然,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我最大弱势就是没有工作经验,但我会用一如既往的勤奋努力来弥补我经验的不足;我也特别能吃苦,愿意接受公司所分配的各种较为困难的任务;我也愿意接受低工资,只要贵公司能给我学以致用的机会以及施展才华的舞台,我会奉献出自己最大的才、智、谋、力,为公司赢得更大的发展!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不断的努力,我坚信只要自己更加不断的努力下去,做好自己,将自己的全部精力用在工作上,为贵公司的发展做出我最大的贡献,我相信我能做到,只要贵公司给我一个这样的机会,我就可以实现我多年来的抱负,取得更大的成绩,相信自己!
如果您正在寻找,那么请您关注我:一位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一位期待召唤,渴望风浪的年轻水手。诚恳地请求加入您的队伍,与您同舟共济,共创辉煌。最后,真诚的祝愿贵公司越加强盛、更加辉煌!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
尊敬的先生/小姐:
您好!我在网络上看到贵公司的招聘信息,我对此很感兴趣。
我很荣幸有机回向您 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社会之际,为了找到符合自己专业和兴趣的工作,更好地发挥 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谨向各位领导作一自我推荐.
我热爱我的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 在四年的学习生活中,我所学习的内容包括了从法学的基础知识到运用等许多方面.通 过对这些知识的学习,我对这一领域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掌握,此专业是一 种工具,而利用此工具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在与课程同步进行的各种相关时践和实习中, 具有了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在学校工作中,加强锻炼处世能力,学习管理知识,吸 收管理经验.
我正处于人生中精力充沛的时期,我渴望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展露自己的才能,我不 满足与现有的知识水平,期望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因此我希望能够加入你们的单位 .我会踏踏实实的做好属于自己的一份工作,竭尽全力的在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我相信 经过自己的勤奋和努力,一定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刚谢您在百忙之中所给与我的关注,愿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屡创佳绩,祝您的事业 白尺竿头,更进一步!
希望各位领导能够对我予以考虑,我热切期盼你们的回音.谢谢!
随信附上我的简历,如有机会与您面谈,我将十分感谢。即使贵公司认为我还不符合你们的条件,我也将一如既往地关注贵公司的发展,并在此致以最诚挚的祝愿。
此致
敬礼!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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