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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02月03日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
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
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
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
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在社会改革
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既
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
可以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
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
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
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
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
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
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保护,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
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
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会改革带来的震荡。社会改革必然会有阻力、
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而任何社会**,就
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
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
甚至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
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
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静态的模式,也是动态的过程。法律秩序要在社会
中发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力。在若干社会动力之中,改革无疑
是最强大的力量。在社会改革中,法律秩序确认、维护、推进着社会
改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
会对法律秩序提出不断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发展也是社会改革发
展的要求。社会不同方面的改革会引发法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一旦改
革进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过时、需要革新的问题。法所作出的与社
会改革相适应的变革,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秩序变革。在社会改革――
法的变革――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发展了,更新了,新
的法律秩序就会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演讲稿参考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在社会改革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既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保护,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会改革带来的震荡。社会改革必然会有阻力、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而任何社会**,就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甚至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静态的模式,也是动态的过程。法律秩序要在社会中发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力。在若干社会动力之中,改革无疑是最强大的力量。在社会改革中,法律秩序确认、维护、推进着社会改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会对法律秩序提出不断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发展也是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社会不同方面的改革会引发法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一旦改革进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过时、需要革新的问题。法所作出的与社会改革相适应的变革,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秩序变革。在社会改革——法的变革——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发展了,更新了,新的法律秩序就会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
“人世”范畴与法律秩序 -兼评现代物文主义哲学的终结
「摘要」人世是“人的世界”的简称,人世的基本范畴也就是对与“人”最接近的基本现象的抽象,包括人、世界,物质、精神四个范畴。人世基本范畴排序凝聚了人类社会的最高智慧,寄托了人类社会的长远理想。古代宗教以传说的方式将人排在世界之先,以确保人们在人世能够以人为第一价值取向。宗教异化以后的神权宗教,后来的唯物主义、唯心主义都违背了人文主义的基本原理,将人排在其他范畴之后,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20世纪人文主义与法治联手,获得了极大发展;21世纪将是人文主义继续勃兴,物文主义和其他非人文主义彻底终结的世纪。
「关键词」宗教 哲学 法治 自由 人文主义
一、人世的起点与人世基本范畴之天然秩序
人世是“人的世界”的简称,或者说:人所贯穿的整个世界,人所遍及的整个世界的简称。人世的起点是人,终点也是人,自始至终,身感体受,无处不在,见微知著,最基本、最崇高、最普遍、最特别,所有的所有,无上的无上,都是人。人世的基本范畴也就是对与“人”最接近的基本现象的抽象,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包括:人、世界,物质、精神。对这四个基本范畴的最佳秩序(或者说天然秩序)的解释,构成了科学与文明的基石。
如果把“人世”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她的起点毫无疑问是人。“人世”、“人世”,先有“人”才有“世”,无人则无世,“无世”反而有可能“有高人”,相对于第一价值的.“人”来说,世界只不过是一个为人服务的观念或者寄托理想的工具罢了。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凌驾于“人”之上,凌驾于“我”之上,“天上天下,惟我独尊”这就是宗教的理想,这也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为之奋斗的理想。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世”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世界”毕竟与人是两回事,能够左右人的东西太多了,世界、宇宙、山脉、河流、金钱、美色、皇权,哪一样都有其妙处,哪一样都有可能被一个人利用,剥夺、削弱另一个人的自由;甚至有可能让人丧失自我,主动让渡自由;一个人的自由被另一个人剥夺,一个人的智慧与潜能被另一个人、另一种价值所压抑,自由被自由所害,等级无处不在。“人世”的起点是人,人的起点是世界,世界的起点不是人。残酷的现实破坏了“人世”的逻辑起点,人成了世界以下的东西。世界沉沦了!人性也沉沦了!!若没有一个合理的学说救世,将人的地位提升到世界之上,至少与世界平等,后果不堪设想。于是,各种宗教传说应运而生,外形荒诞而内质纯真,共同维护“人世”的逻辑起点,构建“人世”(而不是“世界”)四个基本范畴的理想秩序,或者说依靠逻辑思维来认识的另一种天然秩序,这就是:
物质:宇宙、山脉、河流、金钱、美色、皇权、其他非神秘力量
人世:人 世界
精神:灵魂、鬼神、理念、理想、教条、学说、其他神秘力量
二、对宗教天然秩序本旨的违背与十九、二十世纪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错位
显然,宗教天然秩序的本旨是确保人的尊严与独立,确保每一个人的自由不被这个人以外的任何东西所伤害,确保“一个以人为第一价值取向的理想”在人世万古长青。宗教虽然借助神灵、上帝、仙真等等世外力量,但其本旨是利用这些力量来维护人的至高无上。宗教中的神秘力量从来就是一个与人同行的、不异化的存在。无论是道教的肉体成仙、佛教的立地成佛,还是基督教的圣灵、圣父、圣子“三位一体”,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神灵异化,使神灵凌驾于人之上,冲击“人为第一价值”的人生与社会理想的。
但是,依靠传说建立起来的宗教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宗教的不精确可能与其创始人不敢明目张胆触犯现世政权的权威有关,但也给自己后来的发展埋下了祸根。对宗教天然秩序本旨的违背基本上分成宗教自我异化和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错位两个阶段。如前所述,宗教的创始人花费九牛二虎之力构建的理论,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箭头倒转,世界异化为人之上的一种存在,但后来宗教成为一种势力以后,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箭头倒转的现象,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作“宗教自我异化”。
“宗教自我异化”的特点是利用神灵
[1] [2] [3]
进入10月的近一周内,美国马里兰州相继发生了6起连环枪击凶杀案,紧接着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和佛吉尼亚又分别发生了枪击事件。这可以说是继去年9.11恐怖袭击之后的又一次引起了美国民众的恐慌和不安。其实枪击事件在美国是时常发生的,只是没有象现在这么连续,从美国的 校园到各个州的大街小巷常发生枪击事件。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那?
我们知道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中明确说明:管理良好的民兵什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从此赋予美国人民人人都可以拥有武器的权利。立法者的本意什良好的,什担心出现军事独裁统治或者遭到外国入侵,希望美国民众可以中武器来保卫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但是他们却没有考虑到当枪支不在用来驱逐独裁统治,抵御外来入侵的时候,它将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一大隐患。在现代社会当枪支掌握在暴徒的手中,那么随时都可能威胁到民众的权利乃至生命。面对频繁发生的枪击事件,显然什立法者史料不及的。立法者本想建立一个和谐的秩序,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本想建立一个天堂,但是却建立了一个地狱”,也就什秩序的异化。
法律在当今的社会中发生的作用越来越大。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在世界贸易的早期,各个国家什以关税壁垒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的,但是随着全球一体化和经济的全球化,关税向“零关税”迈进,关税壁垒失去了作用;于是又产生了技术壁垒,但是随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建立,技术的壁垒了也打破了,那么国家用什么来维护本国的利益那?法律,只有法律才可与充当此任。通过在国内法上限制一些外国人的权利来保护本国的利益。从价值方面来看,秩序,和平,公平,正义,效率等都一直什法律所追求的,其中又以秩序为基础。因为秩序对于任何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团体来言,都什相当的重要的。古代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因才定分,个守其分,各得其所,和谐一致什理想的秩序。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则把当时的`封建的等级秩序作为不可动摇的秩序。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曾提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等道汉代的懂仲舒将这一思想发展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最终成为维护我国多年封建统治的主流官方思想。这些都事秩序重要性的体现。其实秩序的本质就是实现安全稳定。意味着某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程序的连续一致性,事物发展的可预测性等。而法律正是作为一种保守的社会势力(中性),以其所具有的稳定性,可预测性,连续一致性等特性,成为任何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首选要素。只有把一定的统治关系通过法律的途径制度化,合法化,统治才可与护法化才可以达到稳定。由各个王朝在开国时大兴法律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但是正是由于法律具有保守的特性,而立法者作为生活在特定时间和空间,特定历史时期的人,必定不可能对于未来具有完全真实的预测。也就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使社会各个角落都纳入道法律的调整体系中。因此,过去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可能成为现金秩序的破坏者,其实所谓的法律秩序的异化,本质就使法律作用功能的失真和倒向。美国的大量的枪击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立法意图随着美国的社会从一个经历了独立战争,南北战争,比较动荡不安的环境,发展为一个比较稳定的发达的国家而失真,倒向。要使秩序恢复以前的生机其实还是么从法律上着手。也就是通过适时的修改法律,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这些问题就可以相对的解决。就好比使我国,对于枪支使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所以使得分散倒民间的枪击和分散倒犯罪人手中的枪击十分的少,从而使得枪击这种恶性事件在我们国家相对的要少的多。世易时移,变法时必要的,只有这样才可以防止法律维护下的秩序不会异化。
今晚又有无数人因为这个社会而死,多少走着却如同倒下,多少人活着却如同死去,多少人的荣耀却饱受耻辱……
尊严已经不再重要,有了权力与金钱就有了尊严。文革的影子还在继续,人们生活在这用暴力来支撑起和谐的社会中。没有自由,没有尊严,只能在这霸权主义的社会中苟活下去。
今天,婆婆与媳妇吵架,喝醉的丈夫走进厨房拿菜刀,大儿子倒在床上吸食大麻,小儿子坐在地上哇哇地哭,老头独自站在阳台抽完最后一根烟,含恨自杀。
一个作家用谎言来揭开真相,而一个政客用谎言来掩盖真相。但这种压迫人民最终会反抗的,那些苟活的人是如此的可怕,可怕。暴力永远制造不出秩序,即使制造出来的,那也是短暂的安宁。
我亲爱的人民们,战斗吧,人民本不应该怕政府,而政府才应该怕人民。
一年级:mm老k
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
【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中西方早期社会变革异质特点、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
【关 键 词】战国/古希腊/社会变革
中国古代的战国时期与古希腊雅典城邦、古罗马共和国前期,都发生了国家建立早期的社会改革运动。战国变法至秦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此前,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已经走完了它的民主政体的改革旅程;而同时,古罗马正迈步在共和国前期政治改革的社会发展阶段。古代中西方社会通过改革各自选择了极为不同的政治道路,这一历史选择过程,给各自社会的政治制度铺奠了完全异质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打下深刻的烙印,从而对此后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一
古希腊罗马的改革与战国变法都属于一种国家建立早期出现的社会转型现象,是在氏族血缘组织解体或宗法血亲制度崩溃的前提下,由于社会阶级和权力结构需要重新组合而进行的重要改革运动。由于两者社会结构和各方面基础条件的不同,尤其是改革的主导力量有别,而使两者在运作过程中表现出对“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诸核心问题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公元前594年,希腊雅典的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取消公私债务,恢复债奴的公民身份,并永远禁止把雅典公民沦为奴隶。公元前367年,罗马通过李锡尼法案,缓解了平民的债务问题,到公元前326年,又通过波提利乌斯法案,正式废除了债务奴隶制。李维的《罗马史》写道:“这一年似乎是罗马平民自由的新开始,因为债务奴役被取消了……这样,被奴役的人遂获得了解放,就是在以后也禁止奴役债务人。”(注:李维:《罗马史》第8卷,转引自于信贵《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法律禁止将公民沦为奴隶,从而在外籍奴隶与本国公民之间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将不得奴役本国公民的理念上升为国家制度,对本国公民的人身权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公民制度,从而使平民与贵族逐渐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阶级。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处在于从野蛮的奴隶社会中开辟出“文明”之路,开始将“奴隶”与“人”基本分开,而后罗马法“人格权”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仅是民众对平等权利追求的初步胜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公元前五世纪后期,魏国李悝变法,其《法经》规定:“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注:[明]董说:《七国考》卷12引桓谭《新论》。)“籍其家”就是将其家人全部沦为奴隶。此类法律为当时各国普遍采用,如云梦《秦律》中有关各式罪犯之家人籍为奴隶的条文不少。公元前361年,秦国商鞅变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更将从事工商业或贫穷的民众都沦为奴隶,而官僚集团则按军功爵秩分配“臣妾”(注:《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说明官府是如何蛮横地侵犯着民众的人身权。《商君书・错法篇》载:“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说得十分坦然。《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裘锡圭也详尽论证了当时奴隶数量很大,且在各类生产上普遍使用,应定性为奴隶制社会的问题(注: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总之,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奴隶数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汉两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一直到清代,统治者也根本没有保护本国民众基本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触目皆是,人们始终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权”!(注:参阅拙作:《论罗马法“人格”与秦汉律“名籍”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4期。)
战国变法“重农”,奖励耕织,其目的何在呢?《商君书・农战篇》曰:“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所以李悝变法“尽地力之教”,要求农民“治田勤谨”。商鞅变法规定“lù@①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注:《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即上缴官府粟帛多者,可以免除徭役,而其重视农业生产的目的,并非是考虑农民的权益,出发点主要在于稳固君主统治和扩军备战。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使民无得擅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诸措施(注:《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便是其最好的注释。
工商业经济政策方面也同样如此。雅典梭伦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经济,保护新兴工商业者的政策措施,如提倡学习手工技术,欢迎外邦手工艺人的移民,鼓励手工业品的出口等。直到伯里克利执政,他本人就是一个大工商业主,更主张积极发展工商业。罗马法逐步确立的自由权、私产权等内容,是古罗马工商业经济发展繁荣的重要条件,“航海家和商人们活动的蓬勃发展早在罗马统治扩张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它一直伴随着并且最终超越了罗马的扩张,商业繁荣自然而然地导致形成一系列体现着商品经济现实的法律关系。”(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古希腊罗马在重视农业生产的基础上鼓励发展工商业,保障民众自由经营工商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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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战国变法则采取严厉的抑商政策,《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变法实施的“平籴法”,就是将好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完全由官府控制粮食的籴、粜渠道与价格,以此措施来稳定国家的经济统治秩序。其实质上就是不允许粮食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以排斥商人打击商业,与商鞅的“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措施一致。商鞅变法还要求“壹山泽”,由国家垄断山泽之利,“重关节之赋,则农恶商”,“废逆旅”,“无得取庸”(注:《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更为残酷的是立法将工商业者沦为奴隶。战国变法摧抑私营工商业,不给人们自由经营工商业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打击影响其统治稳定的因素,以加强专制统治,根本无视民众生存择业的基本权益问题,从而也完全排斥了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激励机制。'p>
再看打击旧贵族势力,平等分配政治权利的问题。雅典梭伦改革将人民按财产分为四个等级,各自拥有不同的`政治权利;设立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以分贵族会议之权;并设立陪审法庭,由公民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到公元前5,克利斯提尼改革将全国划分为十个地区,每个地区选50人,建立五百人会议,其重新划分选区的目的在于抽掉一些贵族势力的基础,“以便让更多数的人可以参加到政府中来”(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6页)。论文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Ww' d@ Yn g9 L'^ n rA FQnP "4zK $ M社会工作论文nEK/U?kI= m 2!k C3 {MXmb`j{
公元前487年的执政官选举方式改革,将原来被选者大多为氏族贵族首领的公民直接选举,改为根据人口数量按比例先行用抽签方式选出一定的候选人,而后再从中选出9名执政官。抽签选举虽有很大的盲目性,然而它强调了每个公民都有被选举的平等权利,打破了贵族操纵选举和大大削弱了贵族垄断高级官职的局面。到公元前480年,又废除了一切关于行政官职任选的财产限制,规定每个公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领袖厄菲阿尔特改革,剥夺了贵族会议的绝大部分权力,此后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废立法律条文及表决议案、选举官吏、制定政策等;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和监察机关,审理重要案件,考核政府官员;五百人会议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它是公民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家行政与财政事务;十将军委员会除率兵作战外,开始处理行政事务,权力逐渐扩大;而贵族会议则从国家权力的峰巅跌落下来。同时,执政官不再兼任法官,原享有的大部分行政权力亦被剥夺。至此,雅典的民主政体基本完成(注:参阅顾銮斋:《论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历史研究》第4期)。
古罗马在公元前494年,平民通过“神圣约法”,选出数名保民官,参与国家行政、立法活动,并能对执政官的权力行使否决权,保民官非但自己取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也保护平民的基本权益不受贵族的侵犯。到公元前471年,平民通过斗争,又取得创设平民大会的权力,进一步抑制了贵族的势力。公元前445年通过法案,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公元前367年通过保民官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在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人为平民。期间,平民又陆续获得担任军政官、财务官和独裁官、监察官的资格。公元前286年,通过的《霍布滕西法案》规定:平民大会决议对全体罗马人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此,平民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以取得基本胜利而告一段落。
战国变法也严厉打击旧贵族,然而其目的与结果全然不同。公元前390年左右,楚国吴起变法,由于“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之缘故,“使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甚至“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注:《韩非子・和氏篇》、《吕氏春秋・贵卒篇》。),目的是要改变旧的分封制权力结构以加强君主的国家集权统治。商鞅变法“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在剥夺旧贵族特权的基础上,将臣民的等级爵秩完全纳入军事轨道,以增强国家军事力量。当然在打击旧贵族的过程中,部分平民得以进入军功官僚集团,但其缘故与结果决非是为平等政治权利和提高整个基层民众的社会地位,而主要着眼于收取旧分封贵族的权力,以完成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之政体。
战国变法还讲究整顿吏治,如“吴起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壹楚国之俗。”(注:《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滑稽列传”、“田世家”。)。齐威王“赏一人,诛一人”,“齐国震惧,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注:《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滑稽列传”、“田世家”。)秦国“其大夫出于其门,人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私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注:《荀子・强国篇》。)要求官吏一心奉“公”,即完全投入于事奉以君主为核心的国家公务中。尤其是韩国申不害讲究君主统治权术之改革,就是为了禁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而主张“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最后,“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注:《群书治要・申子・大体篇》。)。《商君书・修权篇》宣言:“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做到群臣乃至全国都跟着君主一人运转。其中心问题都在于如何使“吏治”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国家统治体系之中,这样新兴军功官僚集团很快堕落为君主的驯服工具,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统治。
有人认为突破顺序的框架可能会过上舒适的生活。
秩序,自由,两者似乎是两个完全对立的地方,但两者真的不能共存吗?我相信自由生活是建立在秩序平衡的前提下的。在一定范围内,凉水可以完全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保持秩序的平衡。
花朵盛开,太阳,月亮和星星,在人类文明诞生之前,自然已经有了稳定的秩序。稳定的秩序轨道是世界上所有事物和平共处的状态。秩序的平衡是自然对万物的热爱。新生要么死了,要么长大,要么跑不起来。那东西不过是宇宙的下降。北安在固定的轨道上。
除了坚固的自然和宇宙之外,人类社会仍然可以到达任何动物的社会系统,同时,秩序是行动的轴心。达到道德高度的法律底线无处不在,甚至可以将秩序提升到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高度,但是有无数人想要打破秩序。
《黑暗丛林法则》揭示了宇宙中文明独立存在的有序平衡。如果被摧毁,它将给战争带来破坏。
从19世纪激烈的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开始破坏和平衡秩序长达数十万年。在几百年前的短短时间内,人类文明得到了发展,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但是,面对这个日趋混乱的世界,自由生活的确不是由秩序驱动的。答案当然不是。
全球气候变暖,海水污染和生物灭绝,世界向人类发出警告,称其秩序平衡一次又一次被破坏。如果人类不维持秩序,欢迎我们就是破坏。
同样,社会秩序也是必不可少的。曾经有一位表演艺术家做过实验。他给自己注射了六个小时,然后站在大街上。在这六个小时内,任何人都可以对他做任何事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起初,人们只是看着他。当确定他确实无法移动时,有人开始触摸它。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殴打他,刺伤他侮辱她,取笑她,甚至有人用枪指着他。老师讲完后,艺术家将知道他所做的事情是多么愚蠢,并且永远不会消除社会秩序。
所以醒来,不要坐在打破秩序的梦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绝对自由。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竭尽全力维护秩序。只有在秩序平衡的基础上,一切事物才能和平相处,人民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
★ 秩序与道德
★ 职业道德与法律
★ 法律与道德
★ 秩序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