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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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篇1: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摘要」法治状态的达致少不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否与法律成本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们对法律成本进行权衡后所作出的价值选择。

「关键词」法治,法律成本,法律信仰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许多学者认识到仅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规范、辅以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再由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贯彻推行,并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对于法律信仰是达至法治之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1]在理念上,这些学者提出了“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它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2]然而对此问题仅有理念上的认识对于法治而言显然是不够的,于是进一步的思考随之而来。一些学者把法律信仰放在一个更大的场景-民族国家中进行描述,认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实即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也就是对该民族国家的文明/文化的归依”。[3]另外还有学者则从实践的角度对“法律如何信仰”、“法律怎样被信仰”提出了追问。[4]

这些理念的提出,无疑起到了进一步丰富、充实和完善法治理论的作用。然而,这些学者在论述自己的理论的时候,要么过于“迷信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神奇魔力”,认为“市场经济的抉择必然导致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变,即法律信仰将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性选择。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必然会促成人们对法律的运用、尊重和信仰”;要么“过分夸大法制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重大作用”,认为“通过自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启蒙”,就能培养起法律信仰;要么在“逻辑推理和论证上存在不少问题”,犯了“循环论证”、“自相矛盾”、“同义论证”等错误。[5]再者,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在论述法律信仰的时候,常常采取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考方法,把法律信仰仅仅放在精神的层面来展开叙述。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缺点在于其脱离了社会实际,从而可能会造成理论遭遇实践时无语的结果。笔者并不是一概反对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康德就曾认为形而上学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趋向,“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不仅如此,每个人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6].然而笔者还是坚持认为,一种理论思考如果在现实和经验中完全无法实现,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和毫无益处,那么,“理论反对实践”(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出版,这里仅借用其字面含义)的结果必然是理论在实践中败北。

这里的争论让笔者想起自己在大学毕业时对论文《从守法到用法-公民与法治进程》进行答辩时遇到的问题。一个老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社会上还屡屡发生有法不依的事。为什么许多人在权利被侵犯时的第一个念头常常并不是想到要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的往往甚至通过“私了”等手段去“摆平”。笔者当时思考的是法律成本高昂和司法腐败的问题,而那位老师则认为根本问题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当时笔者就存下了一个疑问。现在想来,其时笔者跟那位老师的看法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通约”的。笔者在此文中将要论述的是,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成本的高低是影响法律信仰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这里所要进行的所谓法律信仰的经济分析,采取的是一种最宽泛和最粗浅意义上的概念。其原因固然有笔者对经济学没有太深的涉入的缘故。然而根本的原因却不在于此。笔者一直认为,法治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而不只是某些人或某一类人的事业,因此,为建成法治社会而讨论法律信仰,其主体自然应该是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所有公

[1] [2] [3]

篇2: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1】

摘 要 《法律与宗教》一书是美国学者伯尔曼教授的著作。

这本书不仅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法治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

在最近的2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

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

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针对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伯尔曼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之间密切联系、互相依存。

法律和宗教相互渗透,而且相互需要。

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三)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树立一元思维观念。

在最近两百年里,方法律正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而慢慢丧失其神圣性,宗教也逐渐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而在不断失去其社会性,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

为了克服法律与宗教的断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

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 “亦此亦彼”取代“ 非此即彼”。

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觉。

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

……正义便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

二、法律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宗教赋予它的“神圣性”。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是神圣性。

在信仰宗教的国家里面,或者信仰宗教的民族里面,人们首先要服从神,其次才来服从世俗社会的这一套规则。

神就是正义的化身,人们所理解的神的旨意和世俗订立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不是精英们写文章呼吁的,是人们有一种终极价值观的信仰产生出来的。

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之尊敬、服从的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和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二)信仰的缺失造成法律的工具性移植和低效。

如果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仅凭国家机器的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之终极价值就被放到了一个边缘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其的信仰也自然弱化和式微,忽略了法律宗教性的人或者不信仰法律的人,总是会找到规避法律的漏洞。

这也说明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完备的,不应该强调对法律完备的要求,而应该从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价值来考虑,如果仅靠刑罚来威胁的话,有时候起作用,但有时候并不能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最重要的是,还要为上帝尽责的人的提供指南、肯定价值,法律在社会中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和内心认可度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一)法律和宗教重新融合。

法律规则或者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一套理论,这些东西重要,但是它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发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的时候,只有当法律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符合其根本需求的东西的时候它才能够被信仰。

只有体现和蕴含正义的法才能人们接受从而被信仰。

然而评价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多元的,不仅包含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的评价体系,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道德和宗教传统以及社会效果等等。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借助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即宗教。

(二)重塑对法律的信仰。

要使法律获过的人们的内心信仰就必须摒弃一种思维,那就是仅仅把法律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解决来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一种规则。

而是取而代之树立这样一种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制度、一种权威,它还蕴含了人们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与关切,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

法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三)倡导良法之治。

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点。

亚里士多德曾有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氏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另一方面是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

只有良善之法, 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才能使法律具有权威, 法律信仰方能成立。

只有良法之治才能使人们接受它,进而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而一国与一国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

相对于中国而言,现在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在实行移植过来的包含着他国民族情感、渗透着他国历史、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和历史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特的民族感情,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施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接受并信仰这种法律。

四、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而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口头上的决心,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专属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

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实质,赋予法律以高尚性与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关怀,使所立之法能够切合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合理、准确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实际利益和好处。

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认识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实现人们心中普遍公认的正义,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要求,也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7.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199.

[3]刘旺红.法律信仰与法律现代化. 南京大学出版社, .60.

法律信仰研究【2】

摘要法律信仰P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篇3:法律信仰的名言

1)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2)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3)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4) 以权力制约权力!

5)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6)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7)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8)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9)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0)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1)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2)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3)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14)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5) 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16)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7)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8)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19)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20)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篇4:法律信仰的名言

1)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2)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4)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5)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马布利

6) 学会平视权威,你会变得气宇轩昂,即高贵;学会尊重法律,你会活得心安理得,即自由。——罗西

7)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列宁

8) 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第一要务。如果以这种态度和这种精神去从事诉讼工作,法律便会吸引你的全身心。在这个领域,只有以无限度的勤奋,才能名列前茅。法律不仅是一项全日制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以超常的工作量进行不懈努力的工作。

9)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1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11)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L.亨金

12)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13) 生活总是由人的信仰而衍生。人为信仰而生活。人的信仰无论是高尚的理想,还是现实的利益,总要存于人的脑海里。其衍生的过程和结局也是多样的,亦如人世间之垂钓。垂钓者,有的是为了钓着鱼,获得鱼,食之而后快。当然,也有不为了吃鱼的垂钓者,只是想过把垂钓瘾,从中获得游戏的快感。还有的若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凡此种种,更有例外。仅一个垂钓的想法,一个垂钓的行为,便可演绎出无数看得见和看不见的结果。有的钓着了鱼,有的没有钓着鱼,有的根本就没有在意是否会钓着鱼……

14) 怎么信仰就会怎样生活,但对于执法者呢?

15)近年,随着国家层面对法治的重视,让我们看到了正在崛起之中的法治精神;但与公民正在苏醒的法治精神相比,一些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却步履蹒跚。

16) 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写道:“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而言,这种无形的力量应当而且必须是对于法律最终权威的绝对信仰。执法者理应成为这一信仰的坚定拥护者、布道者和捍卫者,但是现实却并非如此,种种事件表明,还有不在少数的执法者在已经开始的法治进程中尚未进入角色。

17) 诸多事件表明,很多执法者有权力扩张的偏好,行政权与市场主体间存在利益纠葛,还有的执法者喜欢对法律的肆意解释,除了这些,还有最令人担忧的执法者法治理念的缺失。对于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我国而言,崇尚法治应当成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广大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敬畏,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和基础。缺乏法治精神的执法者,或者不能把法律作为信仰来对待的执法者,势必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真正阻力。正如经典的法律名言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其实,中国法制虽不健全,但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18)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19)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20)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篇5:法律信仰的名言

1) 一个没有信仰的人,是一个没有追求、没有目标的可怜虫,是一个没有心灵寄托的孤魂。

2) 在这个物欲横行的时代,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将来从事法律的人,我们要有自己的信仰,这种信仰当然不是芸芸众生所能理解和达到的,尤其是在现在的中国。这种信仰应是对法律的信仰, 是对法律的坚持,是对法律的追求……这就是法律信仰。

3) 那么我们该有怎么样的法律信仰呢?怎样才能不迷失自己?

4) 这就是追求公平、正义、良法之治的自然法精神。

5) 一个法律人只有有了和这种信仰,才会不断的去追求法的价值、法的良知,才会更好的为弱者服务进而为自己的信仰仰奋斗。 让他人了解自己的信仰进而使这种信仰成为他人的信仰,实现法律人的价值。

6) 一个法律人为了追求这种信仰,要敢于牺牲自己,让民众了解这种信仰,从而使民众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依靠政治,因为让被民众依靠政治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我们法律人的悲哀),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法治打下良好的基础,才是我们法律人的价值体现。

7) 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8)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曾说过:“为了某种直觉认为是最高尚伟大的东西,沉浸于理想的追求之中,准备完全奉献自己,慷慨地,不需要任何理由。他们在遭受迫害与傲慢无礼的对待时,仍然苦苦守候,或许一百年,或许一千年,虽然这些价值的成果他们可能无法得到。然而,他们仍然选择这些价值,毫不犹豫,毫无怨言,充满了欢乐与喜悦。一句话,要成为永恒价值的布道士。”

9) 美国这个法律氛围浓厚的国家亦如此,那么在我们这个历史丰富、哲学贫困、法律意识薄弱的中国来说,法律信仰这条道路的实现会是何尝的曲折和艰难?

10) 法律人,你准备好了没有?为中国法治信仰而献身?

11) 法律信仰、信仰法律。公平、正义、自由、良法之治……

12)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3)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4) 当你做代理时,你必须是忠诚地为其服务,当你为你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你不是自由派,也不是保守派,也无所谓你是黑人还是白人,不管你是男性还是女性,不管你是犹太人还是__徒,你只是为你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德肖微茨

15)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贝勒斯

16) 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的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卢梭

17) 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罗纳德·徳沃金

18) 正义从来都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9)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

20) 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篇6:中国的法律信仰论文

[摘要]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社会;培养途径

一、中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信仰,即你愿意相信。

信仰法律,就是愿意相信法律。

法律信仰是指在精神上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实质是人们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尊崇,也就是对法律至上的追求。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当下中国,大多数人遵守法律并不是出于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而是出于其它的原因。

有些人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

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

这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需要顾及到在群体中的体面和地位。

一般来说,做了违法的事情会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人群中丧失信誉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一致时。

因此,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些人是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而守法。

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行事,并非出于对法律的信仰。

有些人从利益出发而守法,这同时也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密切相关。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法律信仰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

中国古代,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

中国历来是一个“无所信”的民族。

虽然,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但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

其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赫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

在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律职业一向就是世俗的,在过去甚至是低贱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提到过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创造了独特的文化,也留下了许多与法律不相适应的思想和守旧的习惯。

中国式的人际关系,使得很多人认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当人们不信任法律,对法律实现正义没有信心时,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

这种缺乏法治精神的后果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加大,亵渎了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即使在今天,公众对司法权利予以高度关注的'情况下。

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的公正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它也形同虚设,法律的将不称之为法律,而只是记载着一些虚无权利的纸。

三、培养法律信仰的方法途径

第一,立法机关要制定良法。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削减,而法律的权威性也就跟着削弱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可能对一个目的邪恶的法律或自身的规定充满矛盾和纰漏的法律产生信仰。

所以,要从完善法律自身入手,尽可能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

第二,权力机关要严格贯彻依法行政。

政府必须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如果政府无视法律,滥用公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公众就无法对法律产生尊重。

因此,要在民众中培养法律情感,依法行政亦是其关键所在。

法律还要体现程序正义。

西方法谚说的好:“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同时,还要增强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这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

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在外观表象上影响着法律的地位和形象,决定着能否维护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神圣性。

它在某种意义上对公民的法律信仰起催化作用。

第三,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庞大复杂,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

而法律信仰是建立在对法律正确、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只有真正懂得法律,学会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加强法律情感教育,是培养公众法律信仰的关键。

篇7: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张旭科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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