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出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补充实施意见(共含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三角△”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职工违约跳槽后,用人单位常以扣押个人档案相要挟,这么做不仅维护不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会侵害职工个人的应有权益,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档案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的《〈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为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好的解释。今后,职工违约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恢复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不允许扣押其个人档案。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在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培训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后,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
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也应及时为职工建立档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保存档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职工档案可不存放在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属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集体保存。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由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存放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来源:时代商报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对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符合条件的人员今天起可以申请补缴。
补缴范围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有三类
不是所有职工和个人都能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是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职工。
第二类指有济南市户籍,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具有济南市户籍,20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三类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 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需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补缴的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 缴满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月1日)。
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这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金
第一类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第二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人有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
第三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有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此三类人员凭借相关证件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扬州出台《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核心提示
今年扬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有近3万人,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记者昨从有关方面获悉,扬州市正式出台了《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确定为:扬州籍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率达100%,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率达100%,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就业比例达60%,到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就业毕业生占35%,有就业服务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接受服务率达100%。
保障
小微企业新招毕业生社保补贴延至底
《意见》要求,规模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时,要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优先录用。
对到各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创业
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提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建立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创业孵化园。落实对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
毕业生见习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
《意见》要求,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完善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将残疾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
对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维权
招聘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意见》强调,招聘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各地应及时为本地户籍和在当地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简化档案转递手续。瑞琳
江西南昌: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获补助
为进一步推动南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日前,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南昌将进一步细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推动党政机关等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
同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要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科研、技术、后勤等)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2年,市、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县级残联组织安排残疾人应达到10%以上。
事业单位将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加快落实残疾人在事业单位内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要求。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与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同步实施。
加大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南昌将建立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推动按比例就业的长效机制。各级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落实、劳动权益维护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并予以通报。建立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之间残疾人就业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余颖表示,今后,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对参加职业培训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落实《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补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每年由市残工委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一次总结通报,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的推荐条件之一,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据统计,近三年来,南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新增人数527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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