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海盐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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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海盐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篇1:1月1日起海盐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近日,海盐县出台《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据悉,这是海盐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首次出台的一个适用于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一:整合

据海盐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许宏亮介绍,整合是指将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经办管理职能统一后,互相取长补短,吸收对方在基金管理和运行方面的优点。

《规定》指出,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这意味着把居民医保纳入国家整体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而不是原有的合作医疗,也为下一步提升居民医保的统筹整治打下基础。

“整合还体现在结算管理上,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施行统一的医保目录,包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这实质上是在扩大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许宏亮说,“另外,还与职工医保施行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大病保险机制。”

《规定》显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嘉兴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500元,三级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元。另外,在年度内,如果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二次补助。补助比例是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补助55%,5万元以上的补助60%。

《规定》明确了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为个人和财政共同筹资,每年将根据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逐年增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总额820元,其中个人出资280元,各级财政补助540元。

解读二:提升

许宏亮认为,提升主要体现在提高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上。首先,基层医院门诊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60周岁以上老人的报销比例为55%。

对十大特殊病种的门诊补偿,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取消了原有的中草药和检查治疗费用的限度,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65%比例报销。

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解读三:规范

根据浙江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海盐县被列为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首批试点县。“我们将通过设置一定的自费比例对跨区域就医的行为进行限制,引导规范分级诊疗行为。”许宏亮说,“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简化转诊流程,规范转诊管理,市域范围内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

《规定》指出,参保人员转往市域内本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费比例为5%。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自费比例为10%。按规定转入上海、杭州以外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自费比例为20%。未按统筹地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或在市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自费比例为20%,再按本规定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另外,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其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3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海盐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

许宏亮表示:“20我们医保经办工作的重点是跨统筹地刷卡结算、大病保险直接刷卡、尽量缩短手工报销的结算时间、与职工医保并网运行4个方面。希望能有所突破,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保服务。”

篇2:黄石医保新政7月1日正式实施

黄石医保新政7月1日正式实施

黄石医保新政7月1日正式实施,新政规定了医保卡可给亲属使用,下面是详细内容。

昨日,记者从黄石市人社局获悉,黄石市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试行两年多来,职工医保制度运行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该市对“1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出台了《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新办法”在原“1号文”的基础上,除对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局部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完善,主要概括为“三规范”、“三放宽”、“二提高”、“一减轻”。

医保卡可给亲属使用,余额可继承

新办法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新办法”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

同时,“新办法”明确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如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外,新办法放宽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新办法”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例如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急诊、抢救等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续(补)缴期延至6个月

据介绍,为方便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新办法”将欠费续保、中断补缴期限,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6个月,凡在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均视为连续缴费,有利于参保人员连续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保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的,从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中断缴费的第2个月起中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按规定补缴的,从补缴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满6个月,缴费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缴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缴费期满后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视同为连续缴费,可连续享受待遇),中断缴费后,个人可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8%,从足额补缴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不补缴的,从再次按规定缴费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计算更科学

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调整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计算方法,与“1号文”的计算方法相比,“新办法”更加科学。例如,按照新方法测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综合报销平均水平,较原来提高了6个百分点。

新办法还提高了补充医保的保障能力。补充医保包括职工大额医疗统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险种。“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一年内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由补充医保按规定支付,这一规定进一步提升了重大疾病患者报销水平,也为今后制定补充医保具体规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医保补缴年限可算实际缴费年限

“此次新办法修订规范了缴费基数的核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由本单位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同时,本统筹地区外转入、初次就业、再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起薪当月工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新办法还规范了缴费年限的认定。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其中,“1号文”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由国家认定的.工龄或军龄组成。“新办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将3月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年限、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规定了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困难企业可缓缴6个月医保费

据悉,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最长可缓缴6个月的医保费,缓缴期内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对参保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根据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原因,由相应的责任方继续缴费。例如,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缴费的,由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由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强制用人单位缴费。

篇3:《居住证暂行条例》1月1日起实施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月1日起实施

异地居住半年 可申领居住证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发各界关注。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据中国政府网站消息,国务院12日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此外,“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还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例如《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条例》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明确不同规模城镇的`不同落户条件 特大城市鼓励积分落户

《条例》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同时,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居住证持有人的落户条件也不同。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篇4:一批法律法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批法律法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国反恐法》明确定义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国务院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我国告别“暂住证”时代,新种子法修订,宪法宣誓制度实行……自1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27日表示,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平稳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卫计委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卫计委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

《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定义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主席 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将废止。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根据该法,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网站如果未依法为反恐工作提供协助的,情节严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罚款。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异地居住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发各界关注。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新修订《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转基因品种需信息公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种子法。新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闭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介绍,在种子法修订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品种命名、授权原则、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备受关注的转基因问题,新种子法第7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强调,农业部门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宪法宣誓制度》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誓词作出较大修改字数增加5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据了解,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从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

制度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介绍说,决定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

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

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表决稿删除了备受舆论关注的机动车限行授权的条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稿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

陕西: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28日,记者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该局近期相继制定出台《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三项新规,并统一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陕西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三部《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三小”管理制度,我省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据介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对食品小作坊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现场巡查。其中强调小作坊不得生产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明确,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者,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工作。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甘肃: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兰介绍,该条例是在颁布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由原实施办法的29条扩展到9章60条,主要明确了老年人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及共享发展成果等四个方面的权益。

条例在具体内容上更为细致,同时也有许多创新,比如条例明确要建立老龄事业经费保障制度,规定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的6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制度,逐步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对于人们关注的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条例则有不少含金量高的新规定。比如条例明确卫生和计生部门也应当组织基层医疗机构为辖区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格检查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家庭赡养的责任,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规定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平均水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江西: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市民出行,12月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出台了《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5倍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当场出具。

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等,若被发现拒不改正的,将会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实施《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规范》明确提出,现场指挥官在抵达突发事件现场前,要做好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形成初步处置方案(意见)、迅速调用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远程指导现场处置等前期工作;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察看现场、听取汇报、组织会商、传达落实上级批示(指示)精神、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处置任务、决定依法应急征用、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向上级回报现场处置情况、配合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等工作;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要做好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督促做好征用财产返还或应急补偿、组织总结评估等工作。

《规范》出台,有利于推动现场指挥官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现场应急指挥统一、高效。

广西: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12月28日获悉,为加强企业注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11月出台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个文件分别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三个文件的出台,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助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广西企业信用体系,构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

其中,《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每年度按照全区企业总量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检查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出现上述情况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篇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将于1月1日起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将于1月1日起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将于20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参保登记程序、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方面规范了参保业务。

该规范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内容、时间、调查摸底内容以及参保登记程序5个方面规范了参保登记业务;从信息变更的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3个方面规范了信息变更业务;从参保人员缴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及集体补助3个方面规范了保费收缴业务;从个人账户记录、支付及结算3个方面规范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

该规范还从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发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停止支付及恢复支付5个方面规范了待遇支付业务;从所需材料、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理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从所需材料、服务流程、审核与关系终止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据了解,该规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牵头,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辽宁省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等单位参加编写。

篇6:《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备受市民关注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居民维权、业主大会等一系列困扰业主问题也将随着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得到有效解决。

可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

生活中,因为一些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的不配合,往往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给业主维权带来了一定难度。

对此,《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均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同时,条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成立的情况下,新增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能协助业主掌握维权的主动权。

住宅内开展经营性活动要征得四邻同意

如今,许多居民楼里开设了麻将馆、私房菜或是小饭桌等经营性场所,给同楼居住的业主生活或多或少地带来了一些影响。

对此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对小区内共有车位的收益归属以及人防设施的使用、收益等问题,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经营收益要用于补充住宅维修资金

小区内利用电梯间、公共场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十分普遍,但这笔收益到底哪里去了?用在了什么地方?许多业主并不知晓。

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新老物业交接不畅的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7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相关链接

●改变住宅用途需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共有道路规划停车位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

●电梯间经营收益应当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1月24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经过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规范了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使用与维护、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即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内能不能开设托管班、私房菜、棋牌室?条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条例还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包括: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电梯间公共场地等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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