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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
12月10日讯:昨日,记者从重庆市人社局获悉,针对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我市现出台处理意见。
退休应办理缴费年限认定
意见规定,对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从其停待之月起恢复基本医保及大额医保关系,并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按停待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予以补划。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参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相关补缴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办养老待遇资格审查将暂停医保
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医保待遇,如果参保人补了生存验证,那么医保待遇也会补上。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此项通知从201月1日起执行。
近日,海盐县出台《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据悉,这是海盐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首次出台的一个适用于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一:整合
据海盐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许宏亮介绍,整合是指将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经办管理职能统一后,互相取长补短,吸收对方在基金管理和运行方面的优点。
《规定》指出,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这意味着把居民医保纳入国家整体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而不是原有的合作医疗,也为下一步提升居民医保的统筹整治打下基础。
“整合还体现在结算管理上,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施行统一的医保目录,包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这实质上是在扩大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许宏亮说,“另外,还与职工医保施行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大病保险机制。”
《规定》显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嘉兴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500元,三级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元。另外,在年度内,如果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二次补助。补助比例是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补助55%,5万元以上的补助60%。
《规定》明确了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为个人和财政共同筹资,每年将根据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逐年增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总额820元,其中个人出资280元,各级财政补助540元。
解读二:提升
许宏亮认为,提升主要体现在提高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上。首先,基层医院门诊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60周岁以上老人的报销比例为55%。
对十大特殊病种的门诊补偿,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取消了原有的中草药和检查治疗费用的限度,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65%比例报销。
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解读三:规范
根据浙江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海盐县被列为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首批试点县。“我们将通过设置一定的自费比例对跨区域就医的行为进行限制,引导规范分级诊疗行为。”许宏亮说,“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简化转诊流程,规范转诊管理,市域范围内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
《规定》指出,参保人员转往市域内本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费比例为5%。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自费比例为10%。按规定转入上海、杭州以外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自费比例为20%。未按统筹地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或在市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自费比例为20%,再按本规定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另外,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其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3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海盐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
许宏亮表示:“20我们医保经办工作的重点是跨统筹地刷卡结算、大病保险直接刷卡、尽量缩短手工报销的结算时间、与职工医保并网运行4个方面。希望能有所突破,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保服务。”
新生儿参保:随时可以进行参保登记
为方便新生儿参保,统一参保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好户籍后仍可在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内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对于本市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的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等特殊群体仍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
参保者一年内前去申报都来得及
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规定:自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6元),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也将相应调整。
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620元),其中,失业人员缴费费率可选择9%或5.5%,月缴费金额235.80元或144.10元;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9%,月缴费金额235.80元。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缴纳医疗救助保险,每人每月15元。
合肥市人社局特别提醒参保人员:为了避免7月份社保申报高峰期间等待现象,个体参保人员可在6月24日前任何一个月的1日至24日间工作日前来办理本社保缴费年度内(2015年7月至206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手续,不必集中在夏季高峰期申报,逾期不能补缴。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请在下个缴费周期的首月凭“个人社保编号” 直接到徽商银行缴费,不需再次办理申报手续。
【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对应表】
(月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20%)
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金额
2620 524
2700 540
2800 560
2900 580
3000 600
3100 620
3200 640
3300 660
3400 680
3500 700
3600 720
3700 740
3800 760
3900 780
4000 800
4100 820
4200 840
4366 873.2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居民养老金再涨、事业单位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打通……明天起,多项事关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
失业保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统一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7月1日起实施。按规定,只要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即使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管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符合条件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相同。
以前,失业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要由失业者缴纳,但按新规定,个人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以前,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现在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
新条例还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该条例还规定,一定时期内单位不减员,可适当降低实业报销缴纳费率;一次失业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
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从65元涨到80元
明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80元/月,达到全国前十名;7月起提高到100元/月,达到全国前六名。前,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起实施。国家人社部同时出台了两个配套文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相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
驾照新规4月1日起执行【最新】
重点1
“互联网平台”正式露面
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让大家办理业务更方便。
这个叫做《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长这样:
重点2
单眼人士可考驾驶证
139号令中新增了单眼人士申请驾照的条款,符合条件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将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条件是什么呢?单眼视力障碍的人士,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150度。
重点3
换证不用回发证机关
取消了户口所在地限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全部准驾车型,也可以换证。考试也可以自行安排考试地点和时间。这一项实现了驾考社会资源平等享有, 驾培竞争全国化。
重点4
小型汽车夜考有变化
小型汽车夜考,可用白天模拟灯光操作的方式代替夜间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夜考没有变化。
重点5
城市公交车驾驶证可以直接增驾
增加了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增驾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
同时,也增加了申请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的限制。
重点6
C1、C2 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
C1、C2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这绝对是真的。但是,有很多条件限制,千万不能随便练车,要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要安装规定装置、要有专业人员跟车指导、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不得搭载其他无关人员。
重点7
未违法注销证的可直接申请恢复
只要不是因为发生了违法行为被吊销和撤销的驾驶证,而是因为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经过申请有机会直接恢复原准驾车型。
重点8
一次性参加科目二、三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重点9
老年人定期体检年龄进一步放宽
新规实施后,应当每年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从60周岁提高到70周岁,70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将不用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重点10
学车时的交通违法责任更明确
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担责。
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学车人担责。
★ 职工医保申请书
★ 职工医保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