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制度:我国证券市场渐进开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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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制度:我国证券市场渐进开放的必由之路

篇1:QFII制度:我国证券市场渐进开放的必由之路

QFII制度:我国证券市场渐进开放的必由之路

2.1 台湾的做法

台湾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该项制度,允许QFII自1991年起在政府的核准下投资台湾证券市场。台湾对QFII限制和审查内容主要为: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资金汇入汇出期限等方面。其中,资格条件是指投资主体范围及投资主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单位信托等进入台湾证券市场的条件;(具体情况详见表1)投资金额包括投资总额和个别投资额度,投资总额限制为25亿美元,每1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为500~5000万美元;持股比例包括总持股比例和个别持股比例:单个QFII对个股的持股上限为5%,全部QFII对个股的持股上限为10%;资金汇入汇出期限限制:1991年1月规定,QFII于核准后3个月内汇入本金;汇入本金满3个月始得汇出本金;利得每年结汇1次。1991年11月,将本金汇入期限延为6个月,1993年11月,规定汇出本金后3个月内才能再行汇入。1995年2月,本金汇入期限改为4个月,1995年8月改为6个月,1月取消汇出期限。其他资金运用限制包括货币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认购权证等投资比例限制。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它通过QFII在台湾投资条件的逐步放开来实现的。QFII的进入不仅使台湾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化,而且在投资理念的重塑、市场资金的供给和宏观市场的稳定方面令台湾证券市场受益匪浅。-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台湾股市受到的冲击较小,其中QFII制度发展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2.2 印度的做法

印度于1992年发布外国机构投资者指引开启外资参与印度证券市场的大门。其实施的FII类似台湾的QFII制度。根据印度证监会公布的指引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专业能力、财务实力、良好声誉、历史业绩并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严格监管,经印度证监会和印度储备银行批准后可取得FII资格。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印度一级和二级市场上市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认股权证)、未上市的`债券、印度国内的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F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股权上限为10%,所有F1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的股权上限为24%,但经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大会批准则可以增加到40%。对投资的资金出入没有汇出的期间限制,但采用了与汇出期间相关联的税收政策。资金在1年以内汇出,征收的资本增值税税率为30%,1年以上则下降为10%。投资者的资金可以在外汇账户与当地账户之间自由兑换,无须进一步审批。这种税收政策对资金汇出期间的限制作用相当明显,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造成了强行使资金滞留境内的效果。为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印度当属于1992年9月和1995年11月分别颁布实施了《外国机构投资准则》和《外国机构投资法》。

表1 台湾QFII资格条件演化过程

附图

资料来源:(1)LEE-RONG  WANG,“DO  FOREIGN  INVESTMENTS  AFFECT  FOREIGN  EXCHANGE  AND  STOCK  MARKETS-THE  CASE  OF  TAIWAN”,APPLIED  ECONMICS,,12,31,1303-1314;

(2)台湾证券交易所

尽管开放程度不及台湾,印度也不断调整政策鼓励机构投资。在原有的养老金、互惠基金、投资信托、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机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受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代管公司的基础上,FII的范围扩大后涵盖捐赠基金、大学基金、基金会和慈善基金等。印度证监会允许外国证券商代表注册的FII在印度运作,外资可与印度伙伴合作设立合资股票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人银行。FII可开立外币账户和非居民卢比账户,两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以市场汇率结算。此外,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还通过若干技术手段保证市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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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QFII制度:我国证券市场渐进开放的必由之路

QFII制度:我国证券市场渐进开放的必由之路

2.1 台湾的做法

台湾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该项制度,允许QFII自1991年起在政府的核准下投资台湾证券市场。台湾对QFII限制和审查内容主要为: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资金汇入汇出期限等方面。其中,资格条件是指投资主体范围及投资主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单位信托等进入台湾证券市场的条件;(具体情况详见表1)投资金额包括投资总额和个别投资额度,投资总额限制为25亿美元,每1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为500~5000万美元;持股比例包括总持股比例和个别持股比例:单个QFII对个股的持股上限为5%,全部QFII对个股的持股上限为10%;资金汇入汇出期限限制:1991年1月规定,QFII于核准后3个月内汇入本金;汇入本金满3个月始得汇出本金;利得每年结汇1次。1991年11月,将本金汇入期限延为6个月,1993年11月,规定汇出本金后3个月内才能再行汇入。1995年2月,本金汇入期限改为4个月,1995年8月改为6个月,191月取消汇出期限。其他资金运用限制包括货币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认购权证等投资比例限制。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它通过QFII在台湾投资条件的逐步放开来实现的。QFII的进入不仅使台湾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化,而且在投资理念的重塑、市场资金的供给和宏观市场的稳定方面令台湾证券市场受益匪浅。1997-19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台湾股市受到的冲击较小,其中QFII制度发展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2.2 印度的做法

印度于1992年发布外国机构投资者指引开启外资参与印度证券市场的大门。其实施的FII类似台湾的QFII制度。根据印度证监会公布的指引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专业能力、财务实力、良好声誉、历史业绩并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严格监管,经印度证监会和印度储备银行批准后可取得FII资格。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印度一级和二级市场上市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认股权证)、未上市的债券、印度国内的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F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股权上限为10%,所有F1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的股权上限为24%,但经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大会批准则可以增加到40%。对投资的资金出入没有汇出的期间限制,但采用了与汇出期间相关联的税收政策。资金在1年以内汇出,征收的资本增值税税率为30%,1年以上则下降为10%。投资者的资金可以在外汇账户与当地账户之间自由兑换,无须进一步审批。这种税收政策对资金汇出期间的限制作用相当明显,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造成了强行使资金滞留境内的效果。为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印度当属于1992年9月和1995年11月分别颁布实施了《外国机构投资准则》和《外国机构投资法》。

表1 台湾QFII资格条件演化过程

附图

资料来源:(1)LEE-RONG  WANG,“DO  FOREIGN  INVESTMENTS  AFFECT  FOREIGN  EXCHANGE  AND  STOCK  MARKETS-THE  CASE  OF  TAIWAN”,APPLIED  ECONMICS,1999,12,31,1303-1314;

(2)台湾证券交易所

尽管开放程度不及台湾,印度也不断调整政策鼓励机构投资。在原有的养老金、互惠基金、投资信托、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机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受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代管公司的基础上,FII的范围扩大后涵盖捐赠基金、大学基金、基金会和慈善基金等。印度证监会允许外国证券商代表注册的FII在印度运作,外资可与印度伙伴合作设立合资股票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人银行。FII可开立外币账户和非居民卢比账户,两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以市场汇率结算。此外,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还通过若干技术手段保证市场的安全性建立交易、结算保证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建立监测系统和独立的监测部门,研制股票实时监测系统等。近年来,印度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深度均因引入FII而有很大发展。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印度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较小,而且价格变化幅度也不大,市盈率稳定在18倍左右,这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FII制度的成功运作。

对比台湾与印度的做法,可以看出,在外国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持股比例和资金汇出汇入限制上它们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色之处,但都较成功地解决了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向外资开放本土证券市场的问题。由于台湾、印度证券市场与中国证券市场在市场规模、投资理念以及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等方面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它们的做法为入世后中国证券市场如何对外开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重要的参考价值,这对刚刚踏上国际化进程的中国证券市场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3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QFII制度的效应分析

勿庸置疑,QFII制度引入后外资的进出会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加剧汇率的波动、使我国监管的难度增大等等,这些负面效应是不容回避的,对此我们要有客观的认识。但我们更应看到QFII制度引入后所带来的正面效应要远远大于负面效应,其表现在:

3.1 改变市场结构和资金供求

散户投资者比重过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

以散户为主的证券市场存在投机风盛、市场波动剧烈的问题。QFII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将会有所改善,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将会逐步提高,最终会发展成为以机构投资为主导的市场。与此同时,外资的`进入也必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证券市场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使市场资金的供应渠道进一步趋于多元化,市场的规模和容量进一步扩大。

3.2 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金融创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生命线。我国证券市场发展10多年来,证券品种、交易手段、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层出不穷,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相比,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在证券品种、交易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金融创新的空间十分广阔。QFII的进入,必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制度创新等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3.3 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化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短线操作获取二级市场价差,对股票价格的涨落关注过多,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和效益则关心不够。客观地讲,这种投资理念是我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和证券市场制度的产物。QFII的进入,其本身所具有的理性投资风格将会引导整个证券市场趋于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市场对证券价值的判断将不完全由“资金”决定,而是由公司的真实价值决定。投资者会更加重视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投资价值,中长期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意识也将深入人心。

3.4 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竞争环境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QFII将

改变现有的市场竞争格局,可以有效地激活证券市场,提升证券市场的吸引力。只要政策调控得当,完全有可能形成证券市场发展、国内外机构投资者不断成长、投资者满意的“多赢”的局面。由于QFII的进入,市场的竞争必然加剧,这将有利于培育国内证券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在竞争中生存的能力。逐步对外开放的证券市场对国内证券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是一个最好的训练场。

3.5 促进证券市场化改革

在QFII制度下,外国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必将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介机构责任和权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准确、充分施加一定的影响,促进其发展和完善。外国机构投资者增量资金的投入会缓解我国股市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和股市扩容所面临的资金压力,加速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统一的改革进程。更进一步看,QFII制度的引入会促使A股和B股的并轨,加快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

4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QFII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采取循序渐进的稳健政策

台湾及印度证券市场成功实施QFII制度或FII制度的经验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QFII制度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稳健政策。在初期,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要对QFII的数额、参与资格认定、投资品种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挑选和限制,以避免外资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然后,可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并逐步放宽QFII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的各种限制;最后,在市场规模扩大、市场结构完善、监管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取消各种限制。

4.2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一方面,外国投资者由于担心法律风险不敢轻易进入中国市场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作及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投资者的资格等方面都没有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内容。引入QFII制度,还有赖于这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考虑制订《引进外资法》,对有关外资及境外金融中介机构的引进、QFII制度细节及QFII资格、外资汇入汇出、外资投资领域和限制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现存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文,则可采用附加条款的方式弥补因缺乏对外资的相应规定而导致的漏洞。

4.3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已经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行为的泛滥,既不利于投资者公平地获得证券信息,降低其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参与度,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进而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QFII进入我国必须与国内投资者在信息享有上拥有公平的地位。为此,我国必须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纵、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体系。只有这样,QFII才有信心持续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才能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4.4 构筑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固然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监管的不力和非市场化倾向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引入QFII制度,也对市场监管提出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惯例加强市场化监管,构筑完善的监管体系,就目前而言,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的诸多不规范操作现象,建立起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更好地吸引境外投资者,为QFII制度的实施做好准备;就将来而言,则在QFII制度实施时才能够积累比较先进的监管手段,以应对外资进入后对市场监管形成的挑战。

4.5 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目前最关键就是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制度性缺陷,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独特的“一股独大”的现象,小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治理机制被弱化。因此,只有解决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等问题,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才能改善。国有股的减持是一个重要的战略举措。但就今年6月以前实施的方案来看,效果并不好,未来的国有股减持方案要更多地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承受能力。此外,完善新的退市机制、执行严格的会计制度等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是十分有益的。

4.6 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人才引进

QFII制度实施后,人才将成为各方竞争的焦点。外资券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会以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制和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吸收国内优秀人才。因此,我国必须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留住人才,争取占领人才制高点,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引进先进的研究方法,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全面提升技术水平,加快国际化步伐。一方面,QFII的证券交易将成为二级市场上崭新的竞争领域;另一方面,国内机构也可能通过海外的分支机构或设立离岸基金等方式吸收外资。可以预见,那些成功进行公司再造的金融机构将在未来的竞争中赢得先机。

综上所述,我们要着眼整个社会经济运作环境和整个证券市场运作环境的配套,着眼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改革和发展,而不是证券市场在引入QFII制度方面的“单兵突进”,QFII制度的动态发展需要与整个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保持一致,形成良性互动。当然,QFII制度只是一个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们可以逐步放开各方面的限制,由QFII制度过渡到GFII(General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即一般外国机制投资者的制度,最终实现WTO的相关要求,走向全面开放。

【参考文献】

[1] 谢联胜.QFII的进入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J].证券市场导报,,(2).

[2] 张幼文.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J].上海金融,2001,(4).

[3] 高翔.QFII制度:国际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世界经济,2001,(11).

[4] 罗旭.外资专业投资机构制度的海外比较与借鉴[N].中国证券报,2001,(3).

[5] 陈巍.台湾QFII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策略选择[J].重庆金融,2001,(8).

篇3: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

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因而其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安排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借鉴与我国相近的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经验及教训,以便寻找适合自身条件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和所采取的具体模式。进入WTO使我国资本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的挑战,目前,我国正在尝试通过QFII制度 安排有限制的放开外资准入我国证券市场,其中有一些法律问题尚存疑问、亟待解决。

第一节 各国证券市场开放法律安排之比较

一、各国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选择

根据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的方式,证券市场的开放分为两种模式:

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其中直接开放又可以分为完全直接开放和有限直接开放。从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开放模式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有限直接开放或间接开放的模式,但更多国家并非简单选择一种单一的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而是根据其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模式予以调整。

完全直接开放属于一种金融自由化最高的模式。外国投资者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可以自由买卖该国国内市场上的证券,在买卖数量、品种以及本金和受益汇入汇出等方面均不设限制。这种模式 的优点就是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但同时也缺少限制,极易受到世界股市风潮的影响,容易遭受国际游资的冲击,在吸引外资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因此采取完全直接开放模式要求国内证券市场具有规模较大、功能健全、能够承受国际经济变化和金融风暴的冲击。目前,采取此种开放模式的一般都是取消外汇管制、证券市场规模较大、监管严格的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

有限直接开放是一种较为普遍也更为现实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它允许非本国的居民可以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但是在投资品种、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机构设立、投资程序及公司的控股权等方面均作严格的规定,并逐步放松限定条件,以实现完全开放。这种模式既可以吸引国外的证券资本,又对外资的进入具有一定的可控性,避免了国际投机资本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和操纵。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以及我国台湾等新兴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模式。比如菲律宾的B股市场,泰国的外国板块(Foreign Board)等;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的范例。但这种模式对境内、境外投资者区别对待与证券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相背离,而且也容易造成市场的分割。

间接开放则属于一种较为保守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不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该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但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由该国在国际市场发行的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某种金融工具(如投资基金、投资凭证等)的方式间接进入该国市场。比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开放证券市场的初期都曾成功地在美国发行基金间接开放市场。这种模式既可以筹集境外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又可以避免国际游资投机活动和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并为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创造条件。但这种模式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而且采取较长过渡期的做法,使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会非常漫长。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比较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刚刚完成奠基阶段的新兴证券市场,由于发展的时间很短、初建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生长的环境相对较为封闭,因此存在种种缺陷,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兴证券市场存在共性,主要表现在:国内经济金融实力不够强大、投资者结构上以散户为主、尚未取消外汇管制措施、证券市场以迫切的筹资(吸引外资)需求为导向、面临同时进行国内金融自由化(对内开放)与国际化(对外开放)两大任务 、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证券法制环境还不完善等等。可见,通过分析透视与我国相似的其他新兴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我们可以得出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一)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具有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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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证券市场实施QFII制度的冷思考

摘要:QFII制度如果能顺利实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发展是有利的。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却对QFII制度的顺利实施构成了障碍。必须从改善资本市场制度和促进法制建设入手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为QFII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QFII制度;实施障碍;制度性缺陷;投资环境

Calm thingking abo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QFII system in China securities market

Abstract: If the QFII system can be implemented favourably, it is beneficial to the gradual opening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 capital market. But the institutional defects of China capital market form the obstacles of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QFII system.. Only starting with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capital market and promote the legal construction to build a good investment environment, can we Establish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QFII system.

Key words: QFII system; obstacles of implementation; investment environment

7月,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深圳指出,中国将实行“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一时,QFII制度成为市场和学术机构的热门话题。笔者认为:QFII制度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但鉴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对于QFII制度是否能在中国资本市场开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顺利引进中长期资金却不得不作一个冷静的思考。

篇5: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 ,而且能够有效的防范与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制度化,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及必要性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能够依法公开有关自己发行证券的一切真实信息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 .其完整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行,定期报告公开和重大事件的临时公开。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与三公原则紧密相连的制度。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中,公开是核心,我国证券法也正是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证券信息一方面可以使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途径少的证券投资者防范高速流动的投机资本市场给证券市场带来繁荣场面的同时所隐藏的巨大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欲借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的上市公司迅速得到融资。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与问题透析

近几年来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方面违法行为相当严重。从琼民源到红光,自银广夏到郑百文,以至于华纺股份上市第二天就发布公告承认公司上市时公布的信息虚假。就连一直在二级市场上相当活跃和强势的`新疆啤酒花近期也被死死砸在跌停板上,原因就是涉及10亿元的地下担保却一直没有任何的信息披露。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证监部门及政权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子公司资料及查访显示:1998-2000年4月异常上市的公司约有50家,其中6成的公司有挪用公司资产,利益输送或虚伪不实的情况①。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像传染病一样迅速扩散开来。这不禁使我们想问中国证券市场你怎么了?

(一)被忽视的信息公开

我国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目前证券的发行与上市采取审批制。而主管部门在对发行和上市的主体资信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时往往不以时常市场需求为指南,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自身来说又怠于履行公开义务的要求。长此以来,主管部门依据政府的偏好暗箱操作使得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面临融资困境,而那些经营能力较差的国有企业为了争取稀缺的上市资源而进行违规包装的又比比皆是。由此可见,证券上市采取单一政府审批制已无法适应高度灵活的证券市场,反而给层层官卡“的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二)欺诈的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包含 :发行公开与持续公开两方面的内容。其体现形式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书,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各种形式的财务报表。而正是在这些财务报表的制作过程中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采用当期利润增长,而实际消耗并未下降;粗制滥造降低服务质量从而掩盖变相提价;通过交纳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托管经营;或向关联方面低价购入资产而虚构经营业务,违规提供地下担保等各种手段包装上市圈钱。例如96年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就采取了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3亿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从而骗取上市资格。刚刚上市半年后,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度报告中既告亏损1.98亿元之巨,引起市场一片哗然。正如1998年时任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瑟,莱维特在一篇题为“数字的游戏”的报告中指出的:“请公司管理者铭记,财务报告数字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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