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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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篇1:贵州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贵州省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唱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发挥好教书育人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作风养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切实转变就业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励志讲座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创业引导。

二、继续开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我省将继续实施以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

(五)选调生工作。进一步加大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力度,选调人数逐年递增。

(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在中央计划基础上再增加1000名省内计划,力争用五年时间选聘80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七)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起,每年选聘3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并适度扩大服务期满续聘生的比例,名额不占当年计划。

(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年起,每年在团中央计划基础上增加700名以上省内计划,选派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志愿服务。

(九)“三支一扶”计划。2009年起,每年选派1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十)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9年招聘7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以后年度计划数,根据实际岗位需求进行调整。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教师资格。

(十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组织3200名以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

(十二)对上述基层就业项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把好入口关,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参加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除外),将享受如下待遇及保障政策:

(十三)生活补贴。“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在管理岗位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生活补贴。年度考核合格的,增发一个月的补贴,每人每年发放500元交通补贴。对新聘人员同时发放元的一次性安置费。以上所需经费按5∶3∶2比例由省、市、县财政专项安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保险政策。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现行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五)公务员招考录用政策。

1.从2009年开始,省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另有规定的特殊职位除外,下同)。

2.从2009年开始,各市(州、地)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3.县以下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拿出部分职位面向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定向招考,择优录用。

(十六)事业单位聘用政策。

1.省、市(州、地)两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特殊岗位除外)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县、乡(镇)要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对在基层服务满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3.在艰苦边远地区县的乡(镇)、村(社区)(不含县城所在地)服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可在编制内考核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十七)选拔任用。基层服务期间,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选拔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符合《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

(十八)升学政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免试推荐入读省内院校硕士研究生;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十九)入伍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去建功立业,锻炼自己。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十)学费补偿。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返还或代偿。

(二十一)其他优惠政策。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服务所在地,需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后,在基层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基层工作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视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在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聘用时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和其他政策倾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二十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龄计算、社保缴纳、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定、技术创新、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

(二十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兑现劳动报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四)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五)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六)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二十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二十八)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二十九)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

(三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岗位信息。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三十一)各市(州、地)每年要为高校毕业生举办专场招聘会。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采取校园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至少要提前15天在媒体公布招聘信息。

(三十二)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管理和传递服务。对为待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将中央及我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印制成册,及时发放给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人员、经费、场地上给予保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支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十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700元,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400元以上,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伤残商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到企事业单位见习期满半年仍未就业的,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见习期至一年。鼓励有需求的事业单位采取合同制聘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三十七)加强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继续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大力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积极性高、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所属事业单位见习岗位,逐步探索扩大实施范围,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见习基地,以满足本地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

(三十八)大力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各高校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确保大学生正常实习;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引导大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能力鉴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能力培训,组织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九)加强高职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为大学生组织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十)大力实施继续升学计划。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在高校毕业生中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本科专业和技能紧缺人才的高职(高专)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

八、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十一)放宽准入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中介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四十二)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十三)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专门窗口,高效、优质、快捷地做好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四)税收优惠政策。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贷款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向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四十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十七)实施“五个一创业工程”。在全省范围内打造1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立10个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和相关创业支持,组织100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探索实施导师制,挑选企业家以传、帮、带形式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四十八)其他优惠政策。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

九、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四十九)各高校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帮扶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最大限度地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

(五十)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高校毕业特困生实行求职经济援助,经院校证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保障。

(五十一)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特困生在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办理户口迁转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一律免收相关费用。严禁各高校因欠费扣发特困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五十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家庭毕业生身上。

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十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不力或在工作中设置障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十四)省、市、县三级要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经费落实、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充分保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服务大学生的培训、管理、培养和使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打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的“绿色通道”,全力营造大学生在基层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要积极探索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整合,做好政策衔接,统筹工作岗位、生活待遇和各项保障措施,实现基层就业项目政策基本平衡。

(五十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检查督促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

(五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篇2:贵州省贵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贵州省贵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今年以来,贵州省贵阳市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贵阳市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法(试行)》等多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为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贵阳市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特聘教师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或由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对参加上述项目工作满2年且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时按招考简章规定予以加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分别予以市级5分、县级10分、乡级15分加分。

贵阳市还积极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在岗培训的,培训经费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从今年起,兴办或拓展经营项目的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连续3年每年接收1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每人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篇3:甘肃优化就业服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新兴产业创业

甘肃优化就业服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新兴产业创业

据甘肃省教育厅披露,4月18日,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会召开。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王嘉毅在会上指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乎万家幸福,关乎学生的前程命运。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从政治高度和全局角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全力抓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针对今年的就业创业工作,王嘉毅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各高校要切实建立领导主抓、部门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就业、招生、教学、学生工作等部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构,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开辟专用场地,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服务”五到位,促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认真组织实施“甘肃省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夯实就业创业工作基础。各高校要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到省内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引导自主创业贯穿始终。要明确坚持三个突出,突出就业创业机制建设、突出就业创业教育、突出大学生自主创业、突出开放合作、突出解决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初次就业率稳中有升。各高校要针对企业特点,主动邀请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主动推送毕业生。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服务保障力度,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省内企业就业。要按照相关征兵工作和会议的要求,扎实做好今年的.大学生征兵工作。

大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高校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要深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和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大学创业园、孵化基地等实践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大学生创业创造条件。

通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和技能竞赛、创业大赛等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提升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专业教师带领、帮助学生创业。要深入落实创业政策,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为创新创业学生清障搭台。

进一步优化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根据毕业生需求,将他们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相对接,实现智能化共需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订制服务,为毕业生“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信息化。

深化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优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培养创新型人才、要进一步完善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制度。

篇4:特岗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拓宽就业渠道

特岗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拓宽就业渠道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副司长宋永刚介绍情况

教育部于11月25日(星期三)15时,在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举行第16次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有关情况。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副司长宋永刚介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的情况。他说,四年的实践证明,“特岗计划”是一项广受欢迎的重要举措,探索和创新了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

一是为农村学校补充大批合格师资,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在农村学校教学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并实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招聘10多万名大学生到师资紧缺的农村学校任教,充实加强了师资力量,缓解了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为巩固推进“普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师资保障。

二是提高了教师整体素质水平,增强了农村学校的生机和活力。三分之二以上特岗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尤其是集中补充了近2万名英语、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短缺学科教师,较好地改善了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一些省还吸引了大批非本地生源教师,如新疆兵团非本地生源特岗教师占到34.6%。大批青年教师的到来,给学校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改变了农村学校面貌。

三是创新了教师补充机制,并起到积极示范效应。“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支持,解决了部分地方因受财力影响有编难补的困难,缓解了教师青黄不接的困境;更重要的是这种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的办法,公开、公平竞争的机制,保证了招聘质量。同时,还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各地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四是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拓宽了就业渠道。“特岗计划”通过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和优惠政策以及广泛的宣传动员,吸引了一大批优秀大学毕业生应聘,多数省份报名应聘人数超过招聘岗位数的3-5倍,部分地方达到十多倍。鼓励服务期满继续留任,长期从教,为农村凝聚了一批青年人才,部分留任教师成长为教学骨干。

各地反映,实施“特岗计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是一项具有治本意义的创新举措,有效缓解了农村地区,尤其是“两基”攻坚地区的燃眉之急。“特岗计划”走活了农村教育一盘棋,缩小了城乡教育的差距,促进了教育公平。

篇5:四川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记者昨(20)日从省人事厅获悉,今年,我省将继续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三州和乡镇工作,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选拔政策作了一些调整。一是因今年下半年全省将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深化机构改革工作,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对省上去年下达的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从今年开始,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根据录用计划数、参加考试人数和考试情况等,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达不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三是从明年起,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原则上应从选拔到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今后组织公招,将重点面向在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据介绍,今年的选拔工作拟于8月19日发布公告,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市、州自定,9月25日进行笔试,11月12日至13日面试。整个选拔工作由各市州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在今年底前结束。(黄先明)

来源:四川日报

篇6:浙江力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浙江力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9项具体措施。

一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和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争取今明两年全省增加两万个城乡社区工作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二是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三是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四是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2009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招收高校毕业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五是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六是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七是加快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八是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九是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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