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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初探
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发展日益步入正常轨道的现阶段,从宏观上系统地考察并研究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发展道路已经显得必要而且迫切了。社会保障改革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也充分暴露出传统社保制度的缺陷和各种改革方案在实践中的问题,社会保障改革仅作为配套工程难以发挥其主要的重要作用。因此,我认为要摆脱改革滞后的局面,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改变社保制度被动配套的改革推进方式,把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设作为整个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项主体工程,并主动性地推进,把社保改革真正引入快车道,使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证
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综合国力,造福于人类和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深化改革,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完善市场机制,保障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兴旺劳动力市场,作用重大。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市场规律自发地倾向激励强者,而不会保护弱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个弥补。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保护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具有充分的效力,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原则。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各地相继加快社保改革的进程,出台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因此,要因势利导,把社保纳入市场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实现劳动力配置――合理流动(或失业)――社会保险的良性循环,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社保改革,促进社会稳定,文明、进步。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它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营销者,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因而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丢下包袱,轻装上阵,改变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做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其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如上海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军人优抚、医疗保障及再就业工程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又有成效的工作,使其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迅速发展,为全国各地做出了表率,成绩斐然。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全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保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待深化,地区间发展不够平衡,其现状可概话为:
1、社会保险层次单一,实施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社保制度仍以养老保险为主,其他社保种类尚未真正推广,而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又仅限于国有的县以上集体企业。
2、离退休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
管理服务社会化虽然在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推
[1] [2] [3] [4]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探究论文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探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完善工伤保障制度;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设立农民工享受就业地失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民工;社会保障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中,我国社会转型不断深入,迅速进行,三农问题也备受关注。其中农民工即拥有农村住房,农村土地使用权和乡村社会关系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获得经济收入为目标的农民。[1]目前我国6亿农民中有1.2亿到承包地之外打工,这个数字不断上升,由于农民工的出现,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注入到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中,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农民工为一个重要的关键点,与异地的打工状况以及生存保障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农民工必须得到良好的社会保障,本文主要对农民工社保保障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社保立法不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目前仍然处于缺失阶段,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并不是社会保障全文,社会保障只是笼统的概述,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就更没有相应立法。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在农民工社保工作中不能强制要求,又因为个别地方上对本地区利益更加注重,总是会对城市居民就业问题优先解决,没能对农民工就业问题有足够的关注,现行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也需要完善,所以牵涉农民工基本保障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2、社会地位较低
我国社会正在转型时期,农民工受户籍制度的约束,没有城镇户口就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的.社会保障待遇,以及养老、失业和医疗这些社保待遇都不能平等的享受。
3、社保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国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农民工本身又缺少对社保知识的了解,自身的社保意识较差,同时农民工担心因为缴纳保费会减少自己的工资等原因,这就延缓了农民工社保问题。以上等原因导致了农民工对自身和用人单位的参保并不是持很积极的态度。
4、保障资金短缺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一直没能得到较好的发展,还有一个较为客观的原因就是资金短缺.近些年来我国更为注重城镇社保的建设和改革,而且城镇职工在失业和养老保险方面依然处于资金困境中。[2]中国的总人口目前为13亿7千万人,就业人口是8亿,2010年我国城镇养老金支出为5140元,由于企业的持续裁员以及下岗人员的增多,进行再就业,就会有更多的人员老领取失业保险金,近些年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加之农民工大量拥入城市,如果再考虑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资金缺口就更大。目前资金短缺,阻碍了社会保障覆盖扩大。
二、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1、完善工伤保障制度
农民工群体为出现工伤事故最多的一个群体,规模较大,而且还存在职业病,从而造成很多劳资纠纷,为此要建立工伤的保障制度,尽快确立我国最基本的社保项目。[4]由于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其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仅对城镇劳动人员,也对所有劳动及务工人员都有很大作用。因为农民工经常从事一些户外作业,所以工伤的发生频率较高,但因为支付能力的限制,一旦工伤很有可能自己负担不起,而单位又不能承担较大部分的资金,所以国家需要在立法中提出强制保险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办保险,或者直接支付工伤员工的赔偿费用,需要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
2、实施分类医疗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要给予模式分类,针对市民化程度高的农民工,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参保当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没有固定住所、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可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专门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有医疗支出时,根据缴费情况来享受医疗待遇,农民工缴费越高享受的待遇就越高,农民工医疗基金也有个人缴费底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待遇。
3、设立农民工享受就业地失业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外出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其失业之后在城市的基本生活,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就要登记,可选择费用较低的保险。当工作确定后,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可为农民工设立专门失业保险基金,农民工需缴纳失业保险金,农民工失业后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
4、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地养老保障体系
针对长时间工作稳定,且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应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转移特点,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定相应的试行办法,养老保险缴纳方法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企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费用比例要占务工工资总额20%,而农民工缴纳的部分为个人工资7-8%。若农民工返乡,一次性将能够返还的数额都返还到农民工手中。
5、建立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都面临着支出资金短缺的难题,所以农民工社保基金的筹集制度要创新,改变投资运营方式,使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如可通过土地换保障,农民工放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养老金等,健全农民工社保制;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鼓励农民工用人单位缴纳其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税前列支,这样不仅积累了农民工社保的个人账户,还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扩大规模。
三、结束语
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在大局角度对社会弱者利益进行维护,完善司法保障措施。要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走上合理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当地政府也要引导农民工提高社保意识,让农民工积极参保,使农民工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缩小和城镇居民的差异,享受到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待遇,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使其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整体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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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模式研究
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本文结合河北省作为人口和经济大省以及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重点设计了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模式.
作 者:刘德智 郭爱英 靳秉强 李秀莲 苏俊 吴志岭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刊 名: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年,卷(期): 24(1) 分类号:F812 关键词:河北 社会保障 目标模式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
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作者:许照红 郭旺 陈树玉
论文关健词:家庭养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重建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老龄化发展,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人口老龄化加速、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农业经营风险增加的挑战,而已有泊讲寸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因存在保障水平低、农民参保积极,h}.不高、政府责任缺失等问题,因此依据立法先行、明确政府责任、城乡街接等原则,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重建,足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才氏权出路。
随着老龄俗良潮的汹涌而至,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正是看到农村养老面临的巨大挑战,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广大农瞅旨够老有所养,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
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依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占主导96%的农村老年人主要靠子女和其他亲属供养。家庭养老模式是和传统农业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靠家庭成员的代际支持进行养老。虽然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如河南省南街村实行了集体养老,但是就全国农村看,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家庭小型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农村养老供给和需求严重失衡。
1、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农村养老需求增加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按照国际通行的老龄化标准,印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阶段。到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超过城市。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我国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7.36%,而城镇同一指标为629%
近几年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比重下降,20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占57.01%.但是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1%,是城镇老年人口的两倍多。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农村总人口将这到6.39亿,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7.39%,而城镇同一指标为13.1 %.老龄化加速发展,农村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庞大,其养老问题解决得如何,不仅关系到一个庞大群体的生活质量,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随着农村老年人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农村老龄人口出现高龄化。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自理能力下降,他们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月浸务。而许多农村老人并不具备维持生计的充分收入。
2、社会变迁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得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长期不平衡,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农业部调查显示,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达9820万人,这种转移使农村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生活上的长期分离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纽带逐渐变得松弛,子女尊老敬老的观念弱化,加上外出打工者面临工作上的压力和居住上的空间分离,他们无暇顾及在农村的父母,留守老人孤独感增加。
我国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生育率的下降,也使得家庭子女减少,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4-2一和4-2-1家庭结构开始在农村出现。而能够提供养老保障的家庭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大家庭,即三代或者四代同堂的家庭,随着社会变迁,大家庭正在瓦解,家庭小型化使成员间的相互保障能力弱化,给下一代的养老和照料都带来沉重压力。
3、土地收益偏低、农业经营的风险的存在使家庭养老缺乏持续的经济来源
改革开放趁灯舌,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一些农田被占用,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种土地面积不断下降,加上农地处于分散经营状态,阻碍了土地经营的规模化,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削弱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土地收益长期低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在经济衰退或者调整时期,土地收益面临着市场风险。我国还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市场风险加上自然风险,使得传统的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的家庭保障模式,缺乏持续的经济支撑,难以承受养老的重担。
二、我国现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入困境
上个世纪中期我国就开始探索性地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套方案采取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方针,采用的是累积式的个人帐户模式。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陷入停顿状态。这套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运行中暴露出很严重的缺陷。
1、共济性差、保障水平低
农民社会保险是以县为统筹单位,在一个县范围内,各项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统计指标差别小,使得这套保险制度共济性差。按照《方案)规定,农村可以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祝选择2,4,6,8……20元等10个档次中的一个缴费,由于农村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选择2元/月的最低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一个农民缴费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缴费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这对农民养老支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即使每个月投保10元也难以保障老年生活。
2、政府和集体作用缺失,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除了对个人的缴费有明确规定外,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两个渠道并没有硬性约束,多数集体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政府也没承担起财政支持的责任。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交纳,这种筹资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个人储蓄式保障,失去了保险的“社会性”.因此农民对这项制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到20底,参保人数下降5428万,年年底参保人数为5442万人。其根本原因是这项制度缺乏强制性和政府责任,和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背离。
3、资金管理不善,增值乏力
在19以前,我国的农村养老金的收缴、保管、运营和发放全部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年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后,在管理体制上也没有实质的变化。由于缺乏农保资金的风险防范措施,当县一级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动用职权挤占或挪用农保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农保资金的安全性无法保证,给以后的养老金发放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我国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是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由于县一级技术条件差、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资金增值渠道不畅,在实际运作中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办法,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增值乏力。
此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和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方案的衔接性无法有效地解决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问题,也无法解决目前已存在的“准城市人”即农民工今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三、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途径
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承受着需求决速增加和供给萎缩的双重压力,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险又存在许多自身难以修正的弊端。如果不尽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到21世纪30年代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广大农村老人的生活无以为继,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实际和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具有的长期性,必须依照以下原则重新建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立法先行”,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法可依
立法先行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和国家制度安排的表现,也是实现养老保障的重要保证手段。发达国家基本是在建立养老保障之前就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都有社会保障法和专门的养老保险法。我国修改后的宪法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到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也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问题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难以形成权威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社会保障实施机制也相对弱化。依据宪法建立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包括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和单独制定和细化的农村养老保障法。有了法律体系,制度的建立、资金筹集与管理、保险金的发放等方面都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运作会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才能为这一制度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2、明确政府责任和权力制衡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无论从公民权利还是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政府都应该承担对农村老年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政府既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行者,也是制度的监管者,具有确保养老保险资金安全性和收益人权益的责任。同时,在资金筹措上,政府也应该分担相应的比例。明确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养老保险投入的最低限额,明确缴费比例,使国家、集体承担的责任更加清晰化,这样农村养老保险才能体现出社会再分配性质。
为了避免资金流失,确保资金安全,必须对保险资金有效的监管。管理上必须适度集中,建立省级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可以避免}T于的县级统一管理存在的基金规模小、增值剩直不畅、管理成本过大等问题。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充分利用资金规模和专业人员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财、政、事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确保资金运营机构的专业性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3、街接性原则,实现和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是我们的目标,但是要在现在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还有很多无法克服的现实困难。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劳动力流动加快,客观上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这样劳动力由乡村转向城镇就业或者居住,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能够相应地向城镇养老体系转接。虽然现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还为时尚早,但是从长远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实现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最终能够和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整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浅析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阐述了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意义,分析了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即:加强立法,用法律强制实施;完善机构设置,提高管理效率;多渠道筹集保障基金;构建完整的保障体系;运动员要加强自救意识.
作 者:田广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体育部,广东,广州,510642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23) 分类号:G80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 运动员 问题 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