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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
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作者:许照红 郭旺 陈树玉
论文关健词:家庭养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重建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老龄化发展,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人口老龄化加速、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农业经营风险增加的挑战,而已有泊讲寸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因存在保障水平低、农民参保积极,h}.不高、政府责任缺失等问题,因此依据立法先行、明确政府责任、城乡街接等原则,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重建,足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才氏权出路。
随着老龄俗良潮的汹涌而至,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正是看到农村养老面临的巨大挑战,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广大农瞅旨够老有所养,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
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依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占主导96%的农村老年人主要靠子女和其他亲属供养。家庭养老模式是和传统农业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靠家庭成员的代际支持进行养老。虽然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如河南省南街村实行了集体养老,但是就全国农村看,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家庭小型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农村养老供给和需求严重失衡。
1、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农村养老需求增加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按照国际通行的老龄化标准,印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阶段。到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超过城市。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我国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7.36%,而城镇同一指标为629%
近几年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比重下降,20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占57.01%.但是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1%,是城镇老年人口的两倍多。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农村总人口将这到6.39亿,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7.39%,而城镇同一指标为13.1 %.老龄化加速发展,农村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庞大,其养老问题解决得如何,不仅关系到一个庞大群体的生活质量,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随着农村老年人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农村老龄人口出现高龄化。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自理能力下降,他们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月浸务。而许多农村老人并不具备维持生计的充分收入。
2、社会变迁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得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长期不平衡,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动,农业部调查显示,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达9820万人,这种转移使农村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生活上的长期分离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纽带逐渐变得松弛,子女尊老敬老的观念弱化,加上外出打工者面临工作上的压力和居住上的空间分离,他们无暇顾及在农村的父母,留守老人孤独感增加。
我国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生育率的下降,也使得家庭子女减少,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4-2一和4-2-1家庭结构开始在农村出现。而能够提供养老保障的家庭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大家庭,即三代或者四代同堂的家庭,随着社会变迁,大家庭正在瓦解,家庭小型化使成员间的相互保障能力弱化,给下一代的养老和照料都带来沉重压力。
3、土地收益偏低、农业经营的风险的存在使家庭养老缺乏持续的经济来源
改革开放趁灯舌,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一些农田被占用,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种土地面积不断下降,加上农地处于分散经营状态,阻碍了土地经营的规模化,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削弱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土地收益长期低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在经济衰退或者调整时期,土地收益面临着市场风险。我国还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市场风险加上自然风险,使得传统的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的家庭保障模式,缺乏持续的经济支撑,难以承受养老的重担。
二、我国现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入困境
上个世纪中期我国就开始探索性地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套方案采取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方针,采用的是累积式的个人帐户模式。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陷入停顿状态。这套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运行中暴露出很严重的缺陷。
1、共济性差、保障水平低
农民社会保险是以县为统筹单位,在一个县范围内,各项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统计指标差别小,使得这套保险制度共济性差。按照《方案)规定,农村可以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祝选择2,4,6,8……20元等10个档次中的一个缴费,由于农村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选择2元/月的最低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一个农民缴费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缴费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这对农民养老支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即使每个月投保10元也难以保障老年生活。
2、政府和集体作用缺失,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除了对个人的缴费有明确规定外,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两个渠道并没有硬性约束,多数集体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政府也没承担起财政支持的责任。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交纳,这种筹资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个人储蓄式保障,失去了保险的“社会性”.因此农民对这项制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到20底,参保人数下降5428万,年年底参保人数为5442万人。其根本原因是这项制度缺乏强制性和政府责任,和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背离。
3、资金管理不善,增值乏力
在19以前,我国的农村养老金的收缴、保管、运营和发放全部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年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后,在管理体制上也没有实质的变化。由于缺乏农保资金的风险防范措施,当县一级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动用职权挤占或挪用农保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农保资金的安全性无法保证,给以后的养老金发放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我国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是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由于县一级技术条件差、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资金增值渠道不畅,在实际运作中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办法,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增值乏力。
此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和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方案的衔接性无法有效地解决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问题,也无法解决目前已存在的“准城市人”即农民工今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三、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途径
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承受着需求决速增加和供给萎缩的双重压力,现存的农村社会保险又存在许多自身难以修正的弊端。如果不尽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到21世纪30年代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广大农村老人的生活无以为继,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实际和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具有的长期性,必须依照以下原则重新建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立法先行”,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法可依
立法先行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和国家制度安排的表现,也是实现养老保障的重要保证手段。发达国家基本是在建立养老保障之前就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都有社会保障法和专门的养老保险法。我国修改后的宪法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到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也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问题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难以形成权威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社会保障实施机制也相对弱化。依据宪法建立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包括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和单独制定和细化的农村养老保障法。有了法律体系,制度的建立、资金筹集与管理、保险金的发放等方面都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运作会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才能为这一制度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2、明确政府责任和权力制衡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无论从公民权利还是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政府都应该承担对农村老年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政府既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行者,也是制度的监管者,具有确保养老保险资金安全性和收益人权益的责任。同时,在资金筹措上,政府也应该分担相应的比例。明确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养老保险投入的最低限额,明确缴费比例,使国家、集体承担的责任更加清晰化,这样农村养老保险才能体现出社会再分配性质。
为了避免资金流失,确保资金安全,必须对保险资金有效的监管。管理上必须适度集中,建立省级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可以避免}T于的县级统一管理存在的基金规模小、增值剩直不畅、管理成本过大等问题。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充分利用资金规模和专业人员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财、政、事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确保资金运营机构的专业性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3、街接性原则,实现和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是我们的目标,但是要在现在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还有很多无法克服的现实困难。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劳动力流动加快,客观上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这样劳动力由乡村转向城镇就业或者居住,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能够相应地向城镇养老体系转接。虽然现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还为时尚早,但是从长远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实现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最终能够和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整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年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个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才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但是,政府在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必须坚持因势利导、个人自愿的原则,提高其参与保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目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与分之间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整体联动,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推向深入。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足,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要坚持社会化的方向,注重对民政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使各级财政对民政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与国民收入、经济发展、物价涨幅、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挂起钩来,以确保广大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并使募集到的现金、物资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两用人才开发基金、村民互助储备金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技术、信息上扶持保障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保障线确定标准上,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及物价上涨指数,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要防止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以政府为主。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再补充一点。在保障对象界定上,一般应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或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偏低,参保对象不多,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必须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建立合理的筹资办法与运行模式。一方面,要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动员较富裕农户提高投保档次,增强养老保险能力。在运行模式上,要采取“个人积累返还式”的办法,将全部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给个人的资金,依一定标准按缴纳时间记入农民个人帐户,逐年积累,在其达到法定年龄时作为养老保险金按月或按季返还给本人。同时,要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办法和措施,逐步使基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基金的合理组合和最大增值。
四、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并存发展,为解决农民看病难、就医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改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加以完善提高。从抗风险能力和提高社会化程度来看,应以乡办乡管为主。从合作医疗的内容来看,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等三种形式可以同时并存发展,但应以合医合药为主。从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来看,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即集体补助部分一般应占筹资总额的20%,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一般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在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上,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40%―75%范围以内,使享受合作医疗的对象看病就医有保障。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 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摘 要: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在下一步的发展中,需要通过消除思想障碍、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完善监管体制等手段来进行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14-0045-02
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在下一阶段的发展中,应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消除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思想障碍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认识有了不断提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正不断形成。但是,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认识都还存在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收入少,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承担几亿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第二,我国目前农村已有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和社会互助等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农村社保体系的建设并不那么迫切。第三,以部分国家“高福利”模式以及我国城镇社保体系中出现的一些弊端为依据,认为农村社保体系的建设代价过高、成本太大[1]。此外,就农村社会保障的直接受益群体――农民来看,仍有许多农民因为对社保制度或相关政策不了解而拒绝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在韩央迪对北京3个涉农区县的抽样调查中,当农民被问及未来3年是否打算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时,仅有39.52%的人明确表示愿意参加,而高达60%的人明确表示不打算参加或说不清[2]。因此,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必须消除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将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促进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并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政府应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农村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农民能够真正了解社会保障带来的好处,提高对社会保障的认同度,以此吸引农民自愿参保。
二、构建以医疗保险为核心的农村社保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是一个包含多方面内容的完整体系。从世界社会保障发展的实践看,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都体现出一条重要特征,即实施多层次的社会养老金计划、普惠制养老金制度,重视综合救助,重视农村医疗保障机制[3]。就我国的情况看,十六大以后,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较快,保障项目日益增加,包括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制度不断健全[4],初步构建起了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加以完善。当前的重点应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一)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确立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从人的生存和发展角度讲,身体健康应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面。当前我国农村不断发生的“因病返贫”例子更是直接证明,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作支撑,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则无法持久。因此,应高度重视农村医疗保障的作用,确立其在农村社保中的核心地位。在现阶段,应继续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尤其要将大病和重病纳入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生病后“无钱可医”的问题;引导农民自愿参保,实践中,可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适度强制”的方式,如可将种粮农民的粮食补贴直接用于“新农合”,以此提高农民的参保水平。
(二)整合农村各项救助政策,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应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提高保障标准,扩大覆盖水平,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除此之外,还应完善灾害救济、五保供养、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扶贫、社会帮扶等其他救助政策。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不同的致贫原因,采取复合型的救助制度,整合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和资源,使不同政策之间相互协调和配合,发挥政策的合力。
(三)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新农合”推行的经验,参照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新农保”可考虑从低水平开始起步[5];构建有效的引导机制和制度宣传机制,调动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应逐步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养老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筹资机制,真正实现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
三、明确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责任
政府支持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根据国际经验,政府应在农村社保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的投入责任。但是有人怀疑,在这样的投入局面下,我国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财力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呢?针对这一疑问,李先德等学者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需求进行了预测。他们以我国农村“新农保”、“新农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对象,分别预测了未来社保三项在不同增长情形下的'资金需求规模,然后,又专门对我国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能力进行了预测,最后得出结论:在实现社保全覆盖的情况下,我国未来10年社保支出将占财政总支出的16.9%和财政总收入的6.6%。在参照美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国社会保障支出的基础上,他们认为,随着我国政府职能支出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财政负担农村社保支出不会有太大的难度。因此,对我国农村社保问题而言,“真正的问题并不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或政府能力的欠缺,而是政府意愿的欠缺。”[6]
基于这一总体判断,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和长期发展规划。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投入责任,不断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对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探索全民免费的医疗保障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度的资金筹集,应以省级以上财政为主,市县级财政配套为辅,并明确规定省级以上财政投入不能低于资金总量的80%[5]。 四、探索农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规模大,涉及一定的储存期限,在我国动态经济、金融环境以及潜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必须采取新的有效途径,实现农村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社保基金的运营途径主要是投资和银行储蓄两种。银行储蓄本身是一种消极、保守的手段,其收益性和有效性并不高;而投资则是一种较为主动的手段,如果运用得当,则可以促进社保资金增值的良性循环。但是,对于投资的具体方式,则需要合理选择。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放宽农村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实现投资手段多元化,将其用于购买股票或基金的办法[7]。作者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一做法无疑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即使是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也是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入股票市场的,对一般补充性保险也有严格的比例限额。因此,当前较为可行的选择是投资长期国债项目。建议国家推出社保基金长期国债投资项目,发行30年以上社保基金长期社会保障定项国债。国债利率实行指数化浮动,盯住经济增长率、银行利率、通货膨胀率等多种综合指数,实施动态调控[3]。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升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可主导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增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监管体制
健全、规范的监管体制能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任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设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针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监管不完善的局面,首先应整合监管机构,设立农村社保监管委员会,重点监控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发放和运营情况,实现资金收支和运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此过程中,由于农村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应做好与卫生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二是扩大监督群体,重视农民对社保制度的监督作用。在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的基础上,不断发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扩大监督群体,逐步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民代表参与社保制度的监管,探索农民参与民主监管的长效机制,使最广大的直接受益群体发挥主体作用。目前,一些地方通过农民自发组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会来进行相关宣传、筹资工作,并实施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总结并加以推广[1]。三是改善监管条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不断引入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增加监管工作经费,改善监管的资金保障和人才条件;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建立监督举报的信息反馈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延中,魏霞,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与未来发展[J].社会保障研究,,(1).
[2] 韩央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查研究――基于北京市三个涉农区县的抽样调查[J].北京社会科学,2009,(6).
[3] 林义,林熙.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探索及其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4).
[4] 王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与展望[J].财政研究,2010,(8).
[5] 单大圣.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9,(7).
[6] 李先德,王士海.城乡统筹下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需求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10).
[7] 叶莉,魏远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社版,,(3).
[责任编辑 高惠琦]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模式的初探
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发展日益步入正常轨道的现阶段,从宏观上系统地考察并研究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发展道路已经显得必要而且迫切了。社会保障改革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也充分暴露出传统社保制度的缺陷和各种改革方案在实践中的问题,社会保障改革仅作为配套工程难以发挥其主要的重要作用。因此,我认为要摆脱改革滞后的局面,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改变社保制度被动配套的改革推进方式,把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设作为整个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项主体工程,并主动性地推进,把社保改革真正引入快车道,使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证
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综合国力,造福于人类和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深化改革,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完善市场机制,保障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兴旺劳动力市场,作用重大。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市场规律自发地倾向激励强者,而不会保护弱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可以说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个弥补。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保护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具有充分的效力,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原则。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各地相继加快社保改革的进程,出台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因此,要因势利导,把社保纳入市场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实现劳动力配置――合理流动(或失业)――社会保险的良性循环,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社保改革,促进社会稳定,文明、进步。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它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营销者,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因而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丢下包袱,轻装上阵,改变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做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其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如上海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军人优抚、医疗保障及再就业工程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又有成效的工作,使其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迅速发展,为全国各地做出了表率,成绩斐然。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全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保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待深化,地区间发展不够平衡,其现状可概话为:
1、社会保险层次单一,实施范围狭窄
我国现有社保制度仍以养老保险为主,其他社保种类尚未真正推广,而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又仅限于国有的县以上集体企业。
2、离退休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
管理服务社会化虽然在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推
[1] [2] [3] [4]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调查报告
7月15日XX大学XX学院旅外系,体育旅游与外语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来到XX市XX县XX乡XX村,通过访谈、实地观察等形式了解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其中,主要是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障。同时,调查了学校及村民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认可和支持程度。我们在村卫生站进行调查
一、调研结果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和推动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长期以来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缓慢,医疗人员缺乏专业性,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造成农村地区抵御灾害、疫病的能力较低。而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实施更是不全面,养老基本靠子女抚养。因此,农村居民受到的健康、生命威胁也较大。农村居民肩负着夯实国家经济基础的重任,农民健康状况与农村医疗保险服务是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我们与张爷爷交流农村合作医疗
为了能够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大局,走进基层,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及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施状况,体育旅游与外语系暑期社会实践小队于7月15日到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山口村进行为期3天的社会调查。在活动前期,我们小分队的宣传和组织人员针对当地居民准备了调查问题:
第一、您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您了解多少;
第三、您觉得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合理吗;
第四、您认为新农村医疗的补偿程序方便吗;
第五、您认为目前乡镇医院需要改善的方面是什么;
第六、请简单的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可以举身边的例子来说明;
第七、您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了吗
第八、您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什么看法
第九、您希望我们的政府接下再为该体系做些什么;我们深入农家看农村养老制度
二、调查内容
7月15日,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来在XX市XX县XX乡XX村的诊所内,采访了该诊所仅有的.一位医生,在谈话中我们了解到本村村民绝大多数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家参险。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较广,解决了村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刘医生反映基本的医疗器械不足,一些常规的身体检查无法完成。
暑期社会实践小组还对村民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农村养老问题进行了解。村民刘阿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是偶尔关注,对此不是很了解,但是她认为新农合补偿程序非常方便,报销很简单,对该体系十分满意。村民刘大爷,今年72岁,但是因身份证信息错误并无参加养老保险,现在由子女出钱抚养。村民王大爷,今年60岁,参加了养老保险,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可以领取七十多元钱,现在跟着子女生活。
三、相关建议及结论
1、增加农村基本医疗器械,完善农村医疗环境;
针对农村医疗器械设施不完善,医疗环境较为简陋,我们应为农村提供基本的医疗器械,改善村民的就医环境。
2、加强农村医护队伍培养,吸收新鲜血脉;
农村医护力量不足,医疗人员太少,水平不高,影响村民就医质量。为提高村民就医安全度,最基本的应该是加强医护力量培养。医护队伍的不断壮大,需要吸收有活动的新鲜力量,鼓励当代医学大学生到农村就业。
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弘扬中国“孝”文化就农村养老问题的交谈
农村生活条件较差,子女外出务工较为普遍,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体制迫在眉睫。弘扬中华“孝”的文化,培养大家尊老爱幼的优秀品格,可以更好的为老人提供养老的港湾。
★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 农村养老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