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公平与其他典型国家社会公平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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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公平与其他典型国家社会公平的比较

篇1:我国社会公平与其他典型国家社会公平的比较

我国社会公平与其他典型国家社会公平的比较

我国社会公平的现实状况

当前我国社会公平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社会公平失衡、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凸显。本文以我国社会公平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平、教育不公平、就业不公平和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平为出发点,分析了社会不公现象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公民社会公平意识的培育三方面对社会不公问题的解决提出对策。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国民福利日益增长,民生问题持续改善,中国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始经济变革的新阶段,进入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代。然而,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并没有自动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进入本世纪以来,公众的社会公平感在减弱。这引起了学术界、政界的关注,各种议论与观点纷呈。

一、受教育权益的失衡

中国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性别之间的差别上。在公共投入方面,长期以来都是向城市倾斜,乡村获得的公共资源严重不足,很长一段时间实际上是农民办教育;在师资配置方面,大量优秀教师集中在城镇学校,而乡村因条件太差,很难拥有高质量师资,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以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为主体,城市小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占57・2%,农村小学仅为25・1%。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农村劳动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比重只有8・5%,比城市低35个百分点,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全部集中在贫困边远农村。在就学机会方面,城市初中与农村初中的升学率差距在拉大,高校扩招的机会主要被城市人群分享了。此外,性别的不平等也较为突出,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入学率,成年人口中女性文盲率是男性的2・6倍。在各类教育中,女生比例不仅低于男生,而且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而比例下降。在普通小学阶段,女生占学生总数的比重为46・82%,在普通高中占的比重为46・43%;在高等教育阶段,普通本科中女生比重为45・30%,研究生层次则比男生低13个百分点以上。教育权益失衡带来的结果,就是强化了起点的不公平。

二、社会保障权益的失衡

在养老保险方面,从传统退休制到社会养老保险,近30年确实取得了很大成就,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多层次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财务机制,逐渐取消基于单位所有制、劳动者的雇佣身份和户口所在地等的限制,淡化了身份的不平等。然而,现实中的制度缺失、身份差异与待遇差距问题并未消除,全国只有20%的劳动者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仅占同龄人口的20%左右。农民还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也因身份差异而事实上无法平等享受养老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达2倍多。养老保险权益失衡已成为引起社会矛盾与群体之间心理对抗的一个日益重大的社会问题。

在医疗保障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了医疗保障体系,但还未实现覆盖全民的目标。现行制度的城乡分割与群体分割,也必然从筹资到待遇给付造成不平等。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明显比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高,政府对市民的补贴比农民高,形成了职工高于市民、市民高于农民的医疗保障差序格局。

在社会救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覆盖到6 000多万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司法救助等也在不断发展。但到目前为止,这些项目是由地方政府规制并负责管理和筹资的,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确立。社会救助权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失衡,7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实际补差分别是东部44元、中部20元、西部19元,分别仅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35%、22%、20%,可

见城乡差距之大;二是制度自身存在缺陷,各种专项救助叠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上,造成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人群与靠近低保线的低收入人群之间的权益严重失衡。这种地区差异与群体差异必然带来社会救助权益的不平等,从而对社会公平造成损害。

在社会福利方面,总体上发展滞后,全国性福利政策体系并未建立。这使得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非职业妇女缺乏正常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途径,直接影响着社会权益的平等与社会公平,因为在缺乏福利制度安排的条件下,这些群体作为弱势群体便会愈加陷入弱势状态。

三、就业权益的失衡

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就业从政府包办到劳动者参与就业市场竞争和自主择业,农村就业从画地为牢走向农民可以进城务工或异地流动就业。就业权益的扩张是改革开放带来的进步,但原有的城乡分割式的平衡也被彻底打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城乡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急剧变化,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权益由极度的不平等向平等就业迈进,但就业权益失衡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

四、收入分配权益的失衡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实行国有化。平均主义不仅是当时的一种强烈意识形态,也是当时政府分配政策和再分配政策所追求的目标。城镇中收入差距小,农村公社内部收入分配也可以实现有限均等化,但生产队之间、公社之间、各个县与省之间的差距较大。同时,由于追求工业化,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使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这意味着中国的转型与改革并非起始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现有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一定意义上与过去的收入差距状况有联系。

五、政治权益失衡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民主政治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后,各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及时有序公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乃至于各种灾难信息等,公众知情权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展。城乡基层民主选举的推进,开门立法过程中公众的广泛参与(如《劳动合同法》审议过程中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到的公众意见达20多万条,《社会保险法》审议中征求到的公众意见也达7万多条),以及各种听证会、咨询会、征求意见会议等,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的参与权。在表达权方面,除了各级“两会”已经成为人民表达自己意愿的重要场所外,各种媒介也在提供着公众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在监督权方面,立法机关、政协机关作为民意机关的监督作用在不断强化,社会团体、公共传媒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监督角色,网络则成为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平台。

其他典型国家社会公平现实状况

“公平正义”不是富裕时代、富足国家的奢侈品,而是影响执政安全的重要因素 外国执政党新时期重视“公平正义”问题的大体背景是:一些国家存在比较严重的社会歧视现象,引起部分群体的不满乃至抵制。不少国家存在程度不同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种姓差别、司法不公等现象。一些国家的部分移民在政治上受歧视,成为孳生恐怖主义的“温床”。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内部延伸。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差别明显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一些执政党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与解决不力。部分执政党在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出现政策失误。因此,“公平正义”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成为执政党关注的政治议题。不同执政党在“公平正义”问题上侧重点有所不同,大致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强调应尊重人的平等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许多国外执政党强调:所有的人具有同等价值的平等,它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

第二,主张将“公平正义”作为党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观。大多数执政党都将“公平正义”纳入党的基本纲领。社会党国际成员党大多将“公正”作为自己恒定不变的基本价值观。

第三,认为团结互助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一些政党强调,没有公正和互助,进步和经济自由就缺乏道义上的说服力;没有互助,自由、正义就会失去价值并为社会多数所拒绝。

第四,强调“公平正义”的内涵应随着时代与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一般讲,在“公平正义”问题上,欧洲传统的左翼执政党更强调“公平”,即主张结果的等同;而右翼执政党则强调“正义”,即主张给予不同潜质的人以不同的发展条件,重视“起步条件”的等同。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左右翼两类执政党都在调整自己的政策主张。

外国执政党实现“公平正义”的举措与经验教训

1、力避“政策性歧视”和“社会排斥”,努力保证各社会群体社会地位平等。近期来,一些移民国家努力推动外国移民融入本国主流社会,避免在移民、土著人等群体中产生“二等公民”。为吸取巴黎骚乱教训,德国大联合政府在20召开了“社会融合峰会”,执政党代表同80多位来自经济界和社会各团体代表进行对话,商讨移民融合事宜。新西兰工党政府继通过《毛利人语言法》,将毛利人语言确定为官方语言后,近年又对土著民族毛利人的地权要求做出规定,致力于维护其社会权益。马来西亚巫统一改以前“一种语言、一种文化”的政策,适时提出“马、华、印一家亲”的民族融合政策,效果良好。

2、加强在分配领域的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在德、美等实行联邦制的西方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统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多通过法律约束。中央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手段十分丰富、多样,主要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许多执政党都制定了区域平衡发展战略,建立国家发展基金,加大对落后地区投资倾斜力度,对在欠发达地区兴办企业给予各种政策优惠,并重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促进地区均衡发展。发展中国家执政党大都把发展农村作为缩小区域、城乡差别的重点。强化对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大都通过设立个人所得税(尤其是累进制)、遗产税、巨富税等手段进行两次分配的调节,以体现执政党“削富济贫”的政策意图。

3、大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力促资源与机会的公平享用。这是绝大多数国家执政党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之一。战后以来,西欧国家执政党利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投巨资大力发展公共服务事业。许多国家建立和健全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欧,由国家组织的社保体系覆盖率占人口的90%以上,社保支出一般占GDP的三分之一。东欧国家执政党转型期间在社会政策上均

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重点,投入大量资金加以完善。古巴共产党、朝鲜劳动党推行免费教育、医疗制度。古巴还对公共服务实行高补贴,居民的房租、水电以及文化体育等娱乐设施收费极为低廉。

4、致力于解决民生问题,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在这一方面,各国执政党根据国情,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有:贫困问题。近年来,亚非拉许多国家执政党都制定了扶贫战略计划。几内亚统一进步党发动全民大讨论,通过了《减贫战略》。越共于启动了135扶贫工程,通过增加投入来解决边远山区特困乡村的基础设施与生活设施落后的问题,成立穷人银行为特困户提供优惠贷款。失业问题。西欧国家执政党大都采取加大培训力度,发展新兴产业等措施来扩大就业。南非非国大政府于推出黑人经济平权运动,要求各公司将黑人平等就业的比例提高到50%。农民的土地问题。印度国大党政府在90年代实行限制个人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把政府接管的土地分给佃农,地租数量由政府固定。巴西卡多佐政府通过没收非法土地、开垦新地等措施向广大无地农民提供了土地,劳工党现政府继续推进这一改革。

5、建立顺畅的利益表达机制,防止特权腐化,维护司法公正。许多国家的政党在执政时建立了社会关系的协调机制,如由工会、雇主协会、政府组成的三方对话机制,以及执政党、政府与其他利益团体的对话、协商机制,解决职工的工资、福利、培训、雇聘、退休及其他利益纠纷等问题。

6、法律是确保社会公平的最有效手段。1990年代以来,韩、德、法等一些国家的执政党相继推动了以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公正执法,提高办案、审判透明度等为内容的改革。不少国家都建立了对弱势群体的各种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律师,为诉讼者提供法律咨询等。

7、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纠正在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上的偏颇,努力实现社会公正的可持续发展。西欧执政党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到上世纪70-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弊端毕现,一些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甚至出现劳动收入低于社会救济等不正常现象。为此,西欧大多数执政党近些年来都启动了福利体制、劳动市场体制改革,降低所享受的福利水准,提高个人缴纳的各种保险比例,缩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严格领取病假工资条件,以及建立更加灵活的劳动市场,加大短工、临时工比例,放宽雇用与解聘条件等。

总结外国不同类型执政党在实现公平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教训,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如何克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抗是执政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2、执政党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3、公平不是富裕时代、富足国家的奢侈品,而是影响执政安全的重要因素。

4、实现公平必须从解决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与最切身的利益着手。

5、对公平的理解和对具体政策路径的探索必须根据具体的国情,并依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篇2: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所得税法改革与社会公平

摘要:  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是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分配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功能乏力,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实行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失衡。如何解决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国民待遇”问题,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为富不税”问题,如何认识和实现税负公平和税收的合理性问题?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施政文:在这个初春的晚上很高兴能和各位老师和同学一起迎来第二十期高峰对话。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大家知道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经济系数已经将近5%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公平,这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维护社会公平与结构和谐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是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分配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我国实行的是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失衡;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功能乏力,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人。如何解决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国民待遇”问题,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为富不税”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成为我国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所得税法修改和急待推进的所得税制改革的焦点问题。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三位嘉宾对这个问题进行对话,他们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现挂职任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的刘桓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三位教授的到来,首先有请刘剑文教授阐述他的观点。

刘剑文: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很荣幸能参加这次高峰对话。个人所得税自17诞生于英国,迄今已经有200 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施正文教授刚才已经介绍了。我主要说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为什么国家可以征收所得税。二是怎样看待所得税征税公平问题。

首先,关于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税法乃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之法,税法也被称为是“侵权法”,因为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否定,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剥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只不过与其他的侵权所不同的是,这种对纳税人财产的侵犯是由国家授权的,是国家法律所认可。

但国家为什么收税,为什么能够收税呢?这就涉及到国家课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关于税收的征收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任务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2.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p亚当,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为基础发展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应与宪法无条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税法主要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19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我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91年6 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并于7 月1 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也应缴纳税款。税法上的可税性,即税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以合法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为实质内容的。

其次关于社会公平问题。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一般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纳税能力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对国家的牺牲程度,也就是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

我国通过来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现象,东西差距、城乡差距、以及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加大。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就成为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也对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1)税制模式的转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应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这样,既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税率和办法课征。此外,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偷、漏税的特点。(2)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这种税前扣除办法虽然简单,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应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随着国家物价水平、汇率等的变化,规定浮动的生计费用。(3)税率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至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目分为十一类,其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的最高税率为45%.从各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趋势来看,45% 的税率是过高了。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 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1%,而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5%和10% 的两级低税率。可以说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意义不大,适用者甚少,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率之名。再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能适用第五级(月薪4万元以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亦为数不多,故有必要适当降低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方

面,从税制看,现行税制只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并没有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业享受,外商企业所享受的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这作为一种过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意义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的作用将会逐步减弱,不利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不利于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妨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施政文:刘剑文教授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可税性,即税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二是从社会公平出发,阐述了对我国所得税改革的一些见解。下面有请刘桓教授。

刘桓:我主要说两个问题。第一,中国的税制与世界各国是不同的。不同税制的选择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问题,它的选择与很多因素相联系,如一个国家自身的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民的觉悟意识,除此,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民俗也有相当大的关联。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分类,大体有以下几种:

1.“盎格鲁撒克逊型”,以直接税也就是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国际上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居主要地位的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像美国的所得税就占到税收的85%.这一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发挥收益税的优势,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保持收入的稳定,更直接地体现政府的行政意图和目标。

2.拉丁、欧洲型,这是以增值税等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多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相对较低,经济管理尤其是税收管理水平较差的发展中国家、如爱尔兰、芬兰、印度、泰国和中国等国。这一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发挥流转税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优势,能更好地体现税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则。

3.日耳曼型,国际上也称之为中间型,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所得税与流转税二者都不偏废。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哥伦比亚、马来西亚和丹麦等国。这一税制模式是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税和间接税各自的优势,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和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税制属于第二种,主要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比重较少。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其流转税的比重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所得税所占比重则比较小。

第二,关于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关于近期税改的方向,可以参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在完善财税体制提出近期(本届政府)的七大任务:

(1)实现增值税的转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改革出口退税制度。(3)“两法合一”,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条税法必须合并。(4)

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5)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6)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7)推动农村税务制度改革。税收与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国家选择税收,人民选择政府。

然而,虽然税收特别是所得税的征收对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就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并不能对此抱太大的希望,因为社会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否决定,一个好的完善的税收制度也不能保证社会公平。真正决定社会公平的在于财富的初次分配,社会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看到税收制度,还应注意的税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决定了不可能实现结果上的公平,及时通过所得税的调节也一样不可能实现,所以我们对所得税改革所能带来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刘桓院长强调了要素分配,认为要素分配是社会公平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不能对所得税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对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刘院长持的是一种比较悲观的态度。下面我们有请人民大学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讲。

徐孟洲:

谢谢施教授,谢谢各位老师同学。关于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社会公平。任何社会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减少矛盾,协调各种矛盾,均衡各方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财富分配公平,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为之提供保障,实现交易、竞争、分配的公平。所谓公平,就是指处理事务时,能够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义,这又包括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形势公平是必要的,实质公平更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目前除了强调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们还得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这种要求反映在税法上就要求税收法律制度能够保障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也就是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显。它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证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国所得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是支持刘桓教授的观点的,就是在实现社会公平上,不应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给予太大的期望。社会不公是与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紧密相关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税法所能规制的。另外社会公平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也是相关联的。我认为应当首先惩治腐败,规范“灰色收入”,然后再来规范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我也是主张“两税”合并,消除内外差异、内外矛盾,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也是我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至于两税合一,是否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这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两税合并的方案之所以迟迟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对外商撤资的担忧。但是否两税合并之后真得会造成外资的萎缩还是值得研究的,当初给外资以税收上的优惠,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外资,事实证明,这的确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外商的吸引渐渐转向良好的投资环境,转向市场、销路、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税收则退居其次。底美国通过了本土投资法,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来吸引广大的投资商投资于本国,吸引海外资金的回流,从而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率是15% ,实际税率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率是33% ,实际税率为23% 左右。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长期以来,内外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税负不均等,给国内企业造成了过重的负担,也是造成

我国企业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两法合并的步伐应加快进行,建立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法。

施政文:

听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两派,一派是刘桓教授,对我们的所得税法改革持悲观态度,认为不应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刘剑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们都主张我国的所得税法应进行改革,并且也是对此抱有希望的。在我们的法学研究中,有“应然”与“实然”之分,从规范分析到实证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们希望能看到两派的交锋。我们今天就从“应然”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分析,请三位教授再谈一下公平与效率之间,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还是有请刘剑文教授。

刘剑文:

对于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的关系我还是基本上同意这位刘教授的观点的。

的确现在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不是靠所得税法的改革所能解决的。我们的经济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还很不完善,社会公平的实现还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现在好多省已经免征农业税,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并不能解决农村所存在的问题。因为农村矛盾更多的表现为干群矛盾。对于收税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奉行的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我认为在所得税上,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完善,首先应该是税法要素的科学规范。纳税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的,但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从公平角度来看,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对非劳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红利会较公平地对待,因为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时对这些所得的源泉扣缴根本不考虑其实际纳税能力,在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这些所得并入家庭总收入再对某些项目进行扣除,能更好地体现综合纳税能力。

对于征税对象和税率这两个要素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十一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占70%以上,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也过高;对于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 ,而工薪所得的税率却可高达45% ,对于勤劳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税,是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勤劳致富。税前费用扣除也需要进一步规范,近年来中国相继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改革,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标准扣除太低,已经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需要。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此外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应该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虽然所得税在社会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应重视。

刘桓: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应当是效率第一。这涉及到对公平如何定义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公平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马克思说过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所以从事复杂劳动的人获得比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多一些说得收入是应该的。这还涉及到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博士生毕业之后为什么要求工资高,因为他要弥补自己三年所丧失的机会成本。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中的年轻人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则对税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发展需要年富力强的富人积极投资,为其他人创造就业机会和为国家增加税收而来推动。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人课以近乎没收的高税率,再由国家进行低效率的投资,这对社会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税收有很多种,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税应该体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这个是要推敲的。个人所得税即使在调节的过程当中,也有两面性,也就是说在实行公平的同时,也可能伤害纳税人投资的基础或者是他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不是无限的,美国的麦克尔。博斯金来中国的时候谈了一个问题,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个人所得税似乎并不是最优的,因为它可能影响到投资行为,对像比尔。盖茨这样的大企业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税的话,微软的公司可能早就没有了。公平不公平,不仅要看个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钱怎么花。对于有钱的人,不仅要调节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调节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投资和消费。“杀富济贫”,牺牲效率来换取暂时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决这个问题靠社会各界引导企业家把钱拿出来投资。所以我们鼓励投资可以让他少交税。税收的本身就有导向作用,而且这个导向的作用还非常重要。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税收让私营企业主多投,多投资对社会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资而去消费的话,我们可以通过消费税来进行调节。我们要学会把握人们的纳税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设置,利用人类的贪婪、愚昧来达到税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谢刘教授。下面请徐孟洲教授为我们阐述他在这问题上的观点。

徐孟洲:

说到税收的公平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税收本身是公平的吗?大家都知道税收是国家征税机关无偿、强制征收的。既然是无偿、强制的,就难说是公平的。所以税法被称为是“侵权”法,当然侵权两个字是要加引号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经说过了,就是在处理事务时,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标准,也不是绝对的,这个标准是有它的发展阶段的,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标准,这是与历史传统有联系的。在众多标准中,“受益标准”应该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谁受益谁付费,谁受益谁交税,这是公平的。比如说车船使用税,当然是那些有车的人才用缴纳。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能力标准”,就是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作为公平标准。如何判断纳税能力,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或支出等客观指标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或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同。

税收效率是税收学中与税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则问题,就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来说,税率是应当降低的。税负太重,使经济落后的原因,太讲究公平福利了,就难免会丧失效率。只顾公平,不讲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税率是很高的,所以爱立信等比较大的企业就将自己总部搬出瑞典,这对瑞典的.经济来说应该不算是件好事情。

税收效率除了经济效率外,还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我们在征税时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充分考虑这个税制的开通是对经济的促进还是阻碍。我们强调公平的同时也应反对绝对公平、平均主义。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呢?首先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可以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两

个人联合申报;税制改革要求由于一个度,拿遗产税来说,提的抬高就会影响效率的发挥。另外我们的费用扣除额也应当予以增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费用扣除额经常称为“起征点,这是不对的。起征点和免征额还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在一个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发挥一定的效率促进作用,对于公平也应当恰当处理,公平与效率应该兼顾。至于哪个更优先一些,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良税、恶税的评判标准,也就是: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我认为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施政文:

听完了三位教授对公平与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很多启示。税收公平主义是税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也是税法一直追求的目标。

我国目前也掀起了税制改革的狂潮。刘建文教授目前也正在组织一个税法的国家研讨会,我们请他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研讨会的一些信息。

刘剑文:

我想先对刚才的公平效率问题再说两句。首先我想说的是我国税收体制的内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现在有很多税收都是由中央统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经很少了。毕竟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才是绝对的。另外,所得税的内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税种之间,内外企业之间,都是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的。其实遗产税是对所得税的一个补充,它将有助于所得税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协助解决社会不公。但是遗产税何时出台,怎么出台,这都还是一个问题。税法是极其复杂的,一部法律是复杂了好还是简单了?当然是复杂了好,只有复杂了我们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饭碗。税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它的税法却是成文法。我们这次要组织这个研讨会,就是要遍邀世界各国的税法国家,让他们了解中国目前的税收法制,我们也希望从他们那里借鉴一些国外税法的理念,为我国的税法改革有所助益。能够制定一部好的税法,应该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一般都是将其划归在经济法内。但我认为它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它跨越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法律部门。它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而不是从属于经济法。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否定经济法,只是认为税法应当单独出来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我们在研究法律时,应该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个律师拿到一个案子,他不会想这个案子时属于哪个法律部门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解决。我们在进行研究时也应当这样,我们应当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问题为中心;也应打破国内法、国际法的界限;还应打破理论与实践的界限,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最后应该打破历史与现实的禁区。

施政文:

对于所得税改革,牵涉到一个界定问题,就是所得税应该是“富人税”还是“穷人税”呢,当然还有俄罗斯的“单一税”。对于这一点我们请刘桓局长讲一下他的看法。

刘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对性一样,税制的优与不优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既是富人税,也是穷人税,看从什么角度来看。因为它要向富人征税,所以说是“富人税”,而它要帮助穷人,所以又是“穷人税”。税法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有一个出台的好的时机。并且我们认为一部好的税法不应该不太过复杂,而应当简化,否则复杂的税收机制带来的就是税收成本的高昂,这也不利于效率的实现。立法越复杂越完善,在实践中就越难做得到,这要考虑到现实中的可行性问题。

施政文:

刘教授的主张就是简化税制。在税收征管上,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这两种方式都是存在着问题的,我们请刘剑文教授谈一下对完善税收征管的看法。

刘剑文: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实。自行申报体现了主权在民,这里还涉及一个税务机关的性质问题,究竟税务机关只是一个收税的行政机关还是一个执法机关,这个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税凭证来说,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纳税人索取税务机关才给,但完税凭证的交付究竟应该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还是税务机关的一项义务是值得我们考虑的。我认为税务机关的性质应该有两个,一是依法收税的机关,而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机关,税务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决定其必须为纳税人服务。

施政文:

谢谢刘剑文教授。下面请徐孟洲教授为我们谈一下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徐孟洲:

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是很复杂的,对企业的优惠不一,乱、多、碎,并且在执行中走样。各地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就必须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因为引进外资的多少是衡量其政绩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于是就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导致了优惠政策的混乱和随意。要纠正这一状况,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在立法上应当予以明确,在执法上应当进行统一。给外商一定的优惠是应该的,就像我们给残疾人一定的优惠一样,但是应该有个度,有个时机,应当规范化。

税法的确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也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其性质是政府主导型的,将其拉入经济法的体系也是自然的,我不主张将其从经济法的体系中划拨出去。所得税的改革不应当是单独的,应该与财产税、流转税的改革相联系,避免重复征税,做到配套完善,才能相互促进,更好的促进税制发展。

于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高峰对话栏目

刘剑文 刘桓 徐孟洲 施政文(高晓燕整理)

篇3:社会合作与公平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20XX年11月5日泉州网报道,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将与全球500强之一的美国江森自控公司共同组建江森自控芜湖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这表明。

A.我国汽车业对国外依赖大B.社会生活离不开合作C.只有经济领域要中外合作D.社会合作要付出代价

2、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合作不断发生变化。具体体现在()。

①社会合作范围不断扩大②社会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③社会合作的内容越单一④社会合作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D.①③④

3、良好的合作()

①一定是公平互惠的②让每位合作者既享有利益也承担责任

③要求合作者只享受利益不分担负担④可以使合作者顺利地融入社会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4、良好的合作需要公平,公平要求对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都要

A.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统一B.承担责任要大于获得的利益

C.获得的利益要小于所承担的责任D.只讲奉献,不要索取

5、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对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上述材料说明()

①社会的发展需要公平②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做到了公平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④维护社会公平只能用法律来保障

A.①③B.②④ C.①③④D.①②③

6、有的人遭遇不公平的事情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而有的人则会倍感委屈、困惑,甚至走上极端,做出不该做的事情。人们之间的这种差异说明,公平与否的判断主要是()

A.受个人知识水准和受教育程度的制约B.受个人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制约

C.受客观环境和外界刺激程度的制约D.受社会舆论和他人评价态度的制约

7、20XX年,中国宏观社会经济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突出关注民生,更加注重公平,成为社会发展主题。之所以“更加注重公平”,是因为

A.公平有利于社会稳定,只要维护社会公平,就能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B.有了公平,人们的各种期望,就都能得到满足

C.公平能使人们稳定持久地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D.公平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只要维护公平就可以实现同步富裕

8、下列言行中具有公平合作意识的是()。

A.我们的任务是学习,家务活应该全部由父母承担B.老师为我们的学习呕心沥血,我们应该尊敬老师

C.在学习上,为了考出好成绩,我们可以不择手段D.公平合作意识对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并不重要

9、对社会上不公平的现象,我们也应给予关注、思考和批判,这有助于()。

①提升我们的公平合作意识②建设更加繁荣的社会③帮助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④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10、某学校给了八年级(2)班一个外出交流的名额,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投票选举来定人选。对这种做法认识正确的是()

A.太麻烦了。班主任自己决定就可以了B.这样对全班同学来说都是公平的

C.无所谓。反正也轮不到自己D.不参加投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30分)

1、从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一起学习,到工作之间的分工协作;从一个家庭的和睦相处,到国家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这些都说明()。

A.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B.要与别人和睦相处C.社会上合作比竞争更重要 D.社会需要分工协作

2、下列关于社会合作说法正确的是()。

A.政府为社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B.任何时代社会合作的内容都一样

C.社会合作需要制定公平制度来保证D.社会合作是社会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3、近期,有关考试舞弊的丑闻屡见报端,打击考试舞弊行为已刻不容缓,这是因为考试舞弊行为()

A.不利于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B.不利于国家全面考查和选拔人才

C.阻碍了个人平等发展进步的权利和机会D.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4、下列措施正确体现社会公平的是()。

A.全面免除农民农业税,提高农民的收入 B.实施医疗改革,让低收入人群看得起病

C.国家进一步改革税制,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D.某厂家将霉变发黑的面线条粉碎,制成新挂面

5、最近几年,我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实行高收入者多纳税。对此你不认同的是()

A.这样做有利于完全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B、这样做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C.这样做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D.这样做会助长懒惰之风,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材料题(共30分)

公平的合作意识对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幸福。中央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促进社会公平。”

(1)在我们身边存在哪些不公平现象?(2)从小树立公平合作意识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第八单元对社会负责

篇4:社会合作与公平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B2、C3、C4、A5、A6、B7、C8、B9、B1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30分)

1、ABCD2、ACD3、ABC4、ABC5、ACD

三、材料题(共30分)

(1)谋私、任人唯亲、假冒伪劣、强买强卖、城乡差距拉大、教育乱收费等。(2)从小树立公平合作意识,对于我们个人素质、个人能力的提高和个人前途的发展,对于建设一个更加稳定、繁荣的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篇5:如何解决我国的社会公平问题-政治试题

● 吴忠民

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富裕、文明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我国目前的社会不公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发展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一,必须确立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这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过去,我们在考虑改革与发展问题时,过多地考虑社会成员的承受力。在某个特殊时期,这种立足点有一定的策略意义。但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更应当立足于让广大民众不断地获得些什么,应当让广大民众普遍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国家已初步具备了这个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

第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才能为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要防止用平均主义的方式来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不公问题。平均主义一旦重新抬头,将会使社会丧失发展活力,并形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三,保证民众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和基本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我国现阶段的大量社会问题都集中在与民众基本生计有直接关联的部位。要从总体上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必须由此入手。

第四,充分就业应成为社会的优先目标。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地失去工作,就意味着他社会生活状况的边缘化,进入了片面、狭小、封闭的社会生活情境。于是,失业者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便会出现障碍,形成不平等的、不对称的社会互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互动不仅会造成失业者与正常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隔阂,还会使失业者的尊严及独立的人格受到严重的伤害。长此以往,必将损害社会稳定。因此实现充分就业,是缓解贫富差距、大面积地消除贫困现象的有效途径,也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社会活力的必要前提。

第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以构筑“社会安全网”刻不容缓。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平等和不确定的因素,这使得不同的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处境中存在较大差别。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有可能因丧失工作或其他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状态。对于这部分社会成员,政府和社会有责任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社会福利等措施,对其进行必要的救助,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底线,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运行。

第六,尽快形成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我国现在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分配结构,很不健康。全国城镇居民低收入户约占城镇居民总户数的32%左右,中等偏低收入户也占32%左右,两部分合计为64%,如果再加上农村居民的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低收入户,这个比重就更大了。要想使社会得到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就必须培育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人群,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结构。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那样,应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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