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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论文:国际化
会计准则国际化是近年来国内外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是时代的潮流,是未来财务会计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从各国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是推动会计准则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我国也不例外。当今,证券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一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时会计准则的推动作用也更加明显。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虽然有了一些长足的发展,但是仍不够完善,其内在矛盾的存在导致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难以发挥,高度投机违背证券市场的交易原则,显现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点。这种不成熟和幼稚的证券市场同时也制约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时许多上市公司来说,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钱(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巨额社会资金)。(3)功能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证券市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价格形成的机制必须是市场化的,市场上聚财用财生财机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国,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资格成了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甚至政府时企业关爱的心照不宣的'目标。这样,资源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败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败了:在聚财用财生财这条因果链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财,即人们常说的圈钱功能了。(4)规则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从市场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市场的立法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由于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计划的证券市场一方面要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圈钱,向投资者转移风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诈,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两全的目标。正是这样的目标,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同时为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服务。我国199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要满足政府、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实际上是有计划证券市场的必然结果。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同一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会计信息要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须是:这三方关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冲突。显然.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来看,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一般定位在民众利益上。会计准则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否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等,大多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从长远观点看,我国证券市场终会完善、健全,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当定位于民众利益,把政府看作是众多投资者的一员。
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会计准则的价值取向及制定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国有股控股。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价值取向原则的设定。会计准则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从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三个:用户优先原则、送户优先原则和中立原则。用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进行会计选择过程中,以最大化用户(投资者)的效用为先决条件,而不管它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送户优先原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以最大化送户(经理人)的利益为前提;中立原则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考虑用户或送户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仅以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于是出现了我国会计信息应满足国家、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的各种需要的提法。我国奉行的这一中立原则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纵观我国现有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惯例,而这些国际惯例多是以用户优先原则为导向的。那么这就有可能与我们所持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就不太适应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情况。美国等会计准则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他们奉行的是用户优先原则,而这一原则的选择也主要出于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要使会计准则能够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须能够使投资者从所制定的准则中获益。
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政府的行政职能、经济调控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结合在一起.股权约束就渗透了社会政治目标,带有行政干预的属性。我国这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地位、国有控股的经济模式.导致会计的重.心是国有企业.会计目标是一种政府导向型的目标。这对会计准则的影响体现在:由于政府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产权主体,它兼有代表产权主体和权威性两重特性。
证券监管证券金融论文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所谓内幕交易又被称为知情交易,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及交易过程中,若干掌握有关上市公司未公开重要信息的知情者,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 经济 利益或避免经济损失为目的,在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先市场而动,直接或间接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
1.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损害
所有资本市场参与者具有公平获利的机会,而内幕交易使大众投资者和内幕交易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如果 法律 不能保障公平竞争,就无所谓竞争机制,信息公开就没有意义,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就会被破坏,这样,投资者就会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最终使证券市场的资金越来越少。另外,内幕交易存在时,内部人为了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长期获利,会尽可能地延迟公布这些信息,而信息传递的迅捷与否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这样又会使大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缺乏效率不满,从而减少投资。
2.内幕交易对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损害
内幕交易还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内幕交易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当市场存在内幕交易时,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能准确适当地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当内幕人员利用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内幕人员有可能尽量延迟公布公司的信息,信息公布的越延迟,公司的股票价格和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别就越明显,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状况,反过来又使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公司的大多数投资人会认为自己受到非公正待遇,从而丧失了对公司投资的信心,这必然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和进一步融资造成极大影响,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3.内幕交易违背公平原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公开竞争、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内幕交易直接损害了公平原则,内幕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得其他投资者无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无疑加重了证券市场交易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当内幕信息是利好消息时,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员就会大量买人证券,待消息公布后,市场做出反应,证券价格上涨,再卖出证券获取不正当收益。反之亦是。只有在所有的投资者享有平等的获得信息的机会时,证券市场才是公平的,如果听任内幕交易存在,投资者会逐渐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退出证券市场,导致证券市场的萎缩。
总之,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各方的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基于以上原因,世界各国纷纷制订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也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但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似乎还没有找到有效打击内幕交易的方法。因此,深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泛滥的原因非常重要,寻找治理该现象的对策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内幕交易泛滥的原因
1.内幕交易的巨大利益驱动
在证券市场中,获得利益是投资者和参与者的基本目的和投资活动的基本驱动力。这种市场参与活动本身是正当的,但某些人对金钱的贪婪,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利用便利条件谋取非正当利益。在内幕交易中,操纵者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人为制造股价波动,中小投资者据此做出的决策往往招致严重损失。而内幕交易者则通过各种操纵手段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行剥夺,从而获得巨额收益。
2.内幕交易的隐蔽性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不是普通的权钱交易或其他****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单纯的信息交易。显而易见,当市场好转并走向火热时,信息便能以最短距离最快速度转换成金钱,内幕交易随之比前几年更多地孳生,无论是那种形式的内幕交易,信息都作为一种有用的、稀缺的资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内部消息在披露前,公司内部人员或投机者就以获利为目的,提前于市场大众获得信息,并先于市场建仓或减仓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 网络 时代,信息传递方式和渠道的多样化,并且绝大多数内幕交易人员在从事内幕交易时并不使用自己的账号,这使得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和取证都很困难,可以说内幕交易隐蔽性已是证券市场的常态。
3.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相对西方国家的立法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以《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为重要补充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但其尚不能适应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且对于内幕交易,没有制定单独的法规,而仅仅在《证券法》中用很少的篇幅加以规范。过于粗略的法律框架,使证券监管部门对花样不断翻新的内幕交易方式缺乏必要的监管依据与有效的处理手段,也使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者更加有恃无恐,内幕交易泛滥也就成为必然。
[证券金融论文监管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证券市场筹资初探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有效地连接着资金的供求双方,其强大的筹资功能可以为高等教育发展募集资金,同时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将为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文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与证券市场对接的现状和主要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以期对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推动人力资本投资有所裨益。
关键词: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筹资 证券市场
本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是人才竞争的时代,大力发展担负培养人才与知识创新双重任务的高等教育就成为了时代的选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但是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生均教育成本的增长,受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是融资的主要途径,具有效率高、透明度高、监管规范的特点。高等教育利用证券市场融资,可以在多方面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相对垄断、风险较小、回报率较高、规模巨大的市场。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率为12.3%,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为20%,远高于同时期长期储蓄率。因此发展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必须扩大投资渠道,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强大的筹资功能募集大量资金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将为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我国高等教育证券市场筹资现状
(一)直接筹资
1993年,复华实业(现名复旦复华)、南洋实业(现名交大南洋)两所高校企业在国内交易所挂牌上市,拉开了高校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序幕。随后清华紫光、清华同方、方正科技、华工科技等先后加入了这个行列。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高校上市公司已达20余家,其中清华大学5家,北京大学4家,南开大学2家,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大学、天津大学、云南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各1家。这些校办产业类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价格定位较高,业绩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深受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既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募集了大量资金,同时也给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高校概念股之所以在股市中有优异的表现,其深层原因在于:高校类上市公司主营优势极其突出,在专业领域内拥有国家级科研成果和强大的技术储备,行业优势明显,市场占有率稳定,如清华紫光的扫描仪、华工科技的数控机床和大功率激光切割器、东软股份的软件和系统集成等;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科教兴国”基本国策的提出引发了市场对高校概念股的想像力,高校类上市公司拥有强大的人力资源和科研实力,通过资本的输入,知识财富将大大超过由传统的技术与有限的自然资源结合所创造的物质财富;高校类上市公司造就了一批经济建设迫切需要的科技企业家。过去这批人是高校的教职工,通过实践,他们现在已成为既懂科研又具有较高企业管理水平的科技企业家,如清华紫光的张本正、东软股份的刘积仁、北大方正的张兆东等。
(二)间接筹资
当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和水平的限制,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大量上市直接融资并不现实,更为灵活有效的是让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投资计划涵盖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的诸方面。拟上市公司存在一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问题,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募集的资金也存在一个投资项目的选择问题。投资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正好可以兼顾这些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上市公司介入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途径:
1.上市公司与高校在高科技项目上的合作。如新黄浦与复旦大学合作基因工程、大众出租与上海交大合作昂立一号生物工程、厦门国贸向北大未名集团投资生物工程、南京中北向南京大学投资制药产业等。据统计,学校或学校控股上市公司为学校和社会创造可供分配的净利润3.8029亿元,这些资金可用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弥补高等教育经费的不足。
2.直接投资办教育。如英豪科教通过其下属子公司英豪发展投入2亿元参与英豪学校,按学杂费收入总额的20%提取资金回报及拥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其学杂费收入由幼儿园的3.8万元到高中的5.5万元不等,收益稳定而可靠。在投资4亿元创建英豪外国语学院后,英豪学校形成从幼儿园到大学一应俱全的完整办学体系。类似的还有银广夏投资300万元参股西北农业大学葡萄酒学院,闽福发在第一大股东牛津—剑桥国际集团配合下参与创办津桥工商专修学院等。
3.投资教育软件。如远东股份与香港汇杰国际有限公司合资成立远东科技公司,从事教育软件的开发和销售;又如江苏吴中与南京大学苏富特软件公司及江苏共创教育发展公司合作创立江苏南大苏富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教学软件的开发与销售。
4.投资教育信息化。如部分上市公司抓住契机,利用自身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积极参与开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的远程网络教育。
我国高等教育与证券市场对接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投资的盈余只能用于学校的再投资,而不能给投资者分红。”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使得投资者难以获得必要的'经济回报,而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本性。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避开法规的限制,如英豪科教采用合作办学,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来获取回报,但这种方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利于对企业投资的保护,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多渠道筹资。
(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滞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其高度集权和高度垄断的两大计划经济特征没有根本改变,教育体制改革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高等教育领域的多元化、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经济领域的多元化、市场化程度。在高等教育内部非公立学校的办学在融资、税收、征地等方面享受着不平等竞争的待遇。此外校园板块在整个股市中的比重还很小,结构较为单一,主要局限于高校的科技产业部分,其他领域如民办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未能涉及。因此品种的多样化是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今后直接上市融资的一个发展方向。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还有待健全,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股市进行调整,众多高校概念股的股价也不可避免地开始下滑,前几年聚集的光环开始消退,高等教育利用股市融资的前景不容乐观。可以说,高校概念股正面临新的挑战,或者说高校通过校办企业(上市公司)介入证券市场这条路将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高等教育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从高等教育的经济属性看,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部分私人物品的属性,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所以投资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与投资其他产业并无区别,资本都要实现营利性和增值性。根据我国现有《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投资高等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得不到必要的经济回报,投资者也不能撤资分红,这就无法吸引投资者的办学热情,势必会影响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完善《高等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高等教育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教育,在具体操作上要明确高等教育投资开放的领域,充许高等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经营的适当营利,让投资者获得必要的回报,从而为两者的对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2.健全配套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还有待健全和完善,主要包括:不断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使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券商、上市公司各司其责,为高等教育从证券市场融资建立起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平台;培育和规范各种中介机构,更好地连接和沟通高等教育与证券市场,高等教育与证券市场的对接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牵引和沟通,为此必须大力培育和扶植各种中介机构并加强监管,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1.切实扩大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从表现形式上看,我国高等学校已经是一个独立法人,但在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实际的办学自主权很少,这与市场经济的自主原则明显不符。我国高等学校目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不具备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条件,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限制仍然在制约着高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作用的发挥,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运用。
2.提高高等教育管理的科学性。高等教育管理必须把市场机制和理念引入办学体制,要学会经营大学。我们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避免教育投资的盲目性和竞争过度,同时正确处理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关系。
(三)强化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
就我国而言,高等教育与证券市场的结合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发展很快。因此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质量,同时有利于证券市场本身产业结构的调整,应当加大公立高等学校优质资产部分上市的力度,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同时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允许一些发展成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的民办高等学校及相关教育产业集团(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通过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募集更多资金。政府还应制定一些能够吸引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向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征地、贷款、税收等的减免,从而鼓励投资向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倾斜。
(四)积极拓展筹资新途径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及相关产业与证券市场结合形式较为单一,债券、基金几乎为空白,因此必须积极拓展新的途径,理顺股票、债券、基金之间的关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使之保持恰当的比例。我们在加强股票筹资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发行高等教育债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20多年发行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的经验,在债券的发行方式、品种构成、期限结构、利率结构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培养了一批精通债券发行和流通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这些都为专项教育债券的发行提供了技术支持与保证。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出于风险的考虑对债券具有较强的购买需求,客观上要求证券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选择。因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趋于成熟,已经具备发行专项教育债券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2.上海教育科学院.教育应成为经济新增长点[N].中国青年报,-6-9(教育导刊)
3.范国英.透视“高校板块”[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5)
4.张钰.中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研究[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证券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的公司立法、证券立法都努力对此实施强有力的法律规制。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制。但是,考察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规制体系中只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强调追究内幕交易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对内幕交易中的受害者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怀,致使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私权救济手段空缺。我国有学者认为川:刑罚和行政处罚重在遏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恢复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但不能对内幕交易受害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使得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难以恢复平衡。因此。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真正和彻底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证券交易最具有风险性和投机性,作为证券交易中内幕交易受害人,对证券市场上的风险应该负有预期责任.再加上正常股市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与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竞合,在技术上难以区分,因此有人主张,对内幕交易受害人不作赔偿.把这部分损失理解为其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此同时,对侵害人处以高额的罚款、罚金甚至科以刑罚,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而保护众多投资者(当然也包括内幕交易受害人)的利益。作者认为,对内幕交易受害人是否应该给予私权救济,换言之,认识构建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应该基于对内幕交易行为性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内幕信息
(二)行为主体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是指掌握了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人。从理论上讲,凡掌握了内幕信息并据以进行交易的人都应成为内幕交易规则的适用对象。它包括:公司内部人员、通过职业关系或合法途径获得内幕交易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的非内幕人员。由此可说,该行为主体不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而且在实践中其范围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从我国《证券法》第67条、第68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第13条等的规定来看.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包括内幕人员和以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非内幕人员。
(三)行为条件
内幕交易必须以掌握内幕交易信息的人不当利用信息为要件。至于具体的行为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学理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四是非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交易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所谓不正当手段可以理解为骗取、套取、偷听、监听、窃取等。因此,行为人是否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并非构成内幕交易的必备要件,即并不要求非公开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只要内幕信息掌握者存在不当利用信息之情况,即成为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
(四)主观心理
内幕交易行为应以主观故意为条件,即明知行为违法却仍然为之,具体包括故意隐瞒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证券交易和故意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或窃取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证券交易的两种情况。在这里.主观故意仅仅指行为人明知行为违法而为之的主观心态.营利动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的必备要件。因为即使内幕信息掌握者没有营利动机,也不排除交易相对人因内幕信息掌握者滥用内幕信息而受损的可能。因此,西方国家提出的缺乏营利动机、因必要而交易、交易真正理由与获利或避免损失完全没有联系等抗辩。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理由,对此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客观归责,只要内幕信息掌握者不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证券金融的内幕交易论文]
影子银行属性证券金融论文
一、证券金融公司影子银行机构性质特征
(一)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信用中介化经常利用第三方的流动性和信用担保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大多采取流动性或信用认沽期权的形式。信用转换是指信用中介化通过运用优先索偿权以提升发行债务的信用质量。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来看,存款人的资金到投资者的过程中一共进行了三次转换。首先是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其次是证券公司获得证券金融公司贷款,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转换为证券公司的信用;再次是投资者获得证券公司的资金支持,即证券公司的信用转换为投资者的信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仅实施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的信用存在隐性增级,而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目前都没有明确享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其信用转换过程基本属于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二)复杂多样的流动性转换
与银行类似,证券金融公司利用期限错配为贷款及证券投资组合融资,但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吸收存款。证券金融公司在试图实现各类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转换。这里的流动性转换是指运用流动性工具满足缺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需要。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从批发融资市场融入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借入证券,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供其卖出。通过流动性转换,可靠的评级机构能够减少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流动性的贷款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以之为担保的高流动性证券。
(三)主动错配的期限转换
证券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类似,通过管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进行获利,但不同的是期限创造信用的过程主要依赖批发交易模式,而非传统银行的零售模式。证券金融公司在努力实现资金、证券的期限转换。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合约期限为固定期限,分别为: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融出合约期限也均为固定期限,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均为六个月以下的短期融资融券的信用借贷交易。而作为资金借入方,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借入证券,贷款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限制为6个月;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基金等基金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多样,期限也有所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甚至可以发行债券,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获得持有时间更长的资金支持。而作为上述资金的初始源头,广大存款人的存款和中央银行的高能货币才是这所有资金的来源。也就是说,一分钱从存款人的口袋存入银行开始,到向证券公司融资的融资人手里时,已经经历过了多次期限转换。
二、证券金融公司风险及救助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发挥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但从目前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设计架构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存在天然的脆弱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救助机制。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
1.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也与普通金融企业一样存在经营管理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操作性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安全内控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等。
2.交易对手风险传导
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聚集,证券金融公司处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由于其规模、关联性而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可能会放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1)业务规模风险。
信用交易对证券的交易量具有放大效应,为获得更高利润,证券公司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拓展规模。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其承担的客户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若证券公司盲目地扩大规模,就会带来很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而这些风险都可能传导给证券金融公司。
(2)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一旦向客户融出,在一定时期内就会被占用。同时,公司从外部筹来的资金也是有期限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归还所融资金,即使对其质押证券平仓亦不足偿还融资款,而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就会造成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旦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主动违约,从而引发证券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
(二)证券金融公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扩张整体信用规模,可能引发虚拟资本的增长及经济泡沫
在单轨制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放款后,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贷款方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信用关系。转融通具有双重信用的特性,扩张了整体信用规模。信用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2.联结资本与货币市场,使证券市场风险
向整个金融体系传导“一边是货币市场,一边是资本市场”,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同时,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串联起来。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公司、各种社会基金等可通过融资融券机制,开辟再投资渠道,利用长期投资的证券进行信贷交易,获得利息收入。通过融券交易,银行、保险等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稳健、严格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间接介入证券业务,并从这种业务中获得新的利润来源,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盈利渠道。但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通也使风险易被传导,证券市场风险也可以通过转融通扩散到银行、保险行业,形成系统性风险。
3.信用交易特征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及价格稳定目标
证券转融通业务一方面在传统信贷中介环节上放大了银行业信用规模,导致资本市场虚拟信用扩展,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中介渠道、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乘数因子。同时,在经济上行时期,微观经济向好预期可能助推证券转融通市场融资信用规模快速扩大,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财富效应、企业证券投资美化资产负债表以及拓展企业再融资功能,进一步导致社会信用规模急剧扩张;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则加剧社会信用规模收缩。证券转融通业务由于信用交易特征导致资产价格快速变化,并通过各种路径与渠道影响社会一般物价水平,导致货币政策稳定物价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下降。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保持一般价格水平稳定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对证券金融公司可能的支持和救助
1.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必要性
证券金融公司系统重要性特征是中央银行参与证券转融通业务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大、关联性高、传染性强,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必须参与到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机构的决策管理过程,况且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期间也仅有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才能遏制风险传染与扩大。
2.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可行性
一是法律存在允许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旦国家决定对证券金融公司采取救助,在法律上可以允许中央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发放特种贷款。二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特种贷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他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是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经验有利于对证券金融公司实施救助。近年来,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提供给证券公司的周转贷款,主要是创新类证券公司获得的贷款,用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包括给申银万国和华安证券的200亿元,合计300亿元;另一类是偿还被关闭或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即从鞍山证券开始,中央银行承担了11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债务缺口,合计270亿元。在这两类救助中,人民银行积累了大量的救助经验,对以后可能的证券金融公司救助有着重要意义。
3.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操作性
证券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出现重大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可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流动性予以支持,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风险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传染。但具体操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建设性模糊。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二是高利率惩罚。沃尔特-巴杰特(Bagehot)认为,中央银行的贷款或贴现,应该是大量的、及时的,同时执行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惩罚性”利率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地遏制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和资源浪费问题。“惩罚性”利率会驱使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首先利用市场资源,求助于同业市场,也可以剔除掉那些并不是真正需要最后贷款的机构,防范公共资源的浪费。目前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多数没有实施这一原则,应当适时改进,尝试实施这一原则。三是实施市场退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时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依赖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清算,结果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较大的成本。同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不能贯彻,金融体系中许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整个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鉴于此,应当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应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加强和改进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方式,促进监管标准趋同,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二是应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间的横向协作,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缓解顺周期影响,提高金融稳定协调处理能力;三是应前瞻、灵活、合理制定实施监管政策。要遵循审慎平衡原则,综合考虑潜在的政策干预对成本与效益的影响,并使用适当标准来评判其效率,考虑金融市场调整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管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监测体系应考虑宏观审慎规则。监测重点在于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过度杠杆化现象,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应基于宏观视角监测。目标是估算证券金融公司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与增长速度,通常以资产绝对额及其与总债务、GDP、传统银行体系规模的相对量来衡量,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基于微观视角监测。微观监测视角同样需要定量和定性信息,来源不仅限于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传统银行部门或其他受监管部门(如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信用敞口数据有助于识别证券金融公司向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溢出效应。
(三)完善中央银行监管措施的建议
一是采取与社会融资总量扩张有关的政策措施。这类措施主要用于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动性。比如规定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贷款比例、额度等等;二是限制性的信贷政策。通过“窗口指导”或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调整授信额度、调整信贷风险评级和风险溢价等方式,限制信贷资金过度投放。主要是制订一定时期内对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的总额度。各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提出额度申请,由人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信用总额度进行调整。三是制定信贷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防范信贷风险。如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四是参与和共享证券转融通的统计、分析与管理,以满足有效行使货币政策需要。五是要积极推进证券金融公司加入金融业信用体系,依托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记录体系,完善现有的征信体系,扩大征信系统覆盖面。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开展信用评级,并有效使用评级结果。六是推动建立有效的传统银行与证券金融公司业务风险防火墙制度,降低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溢出效应。
会计标准国际化与金融企业会计改革论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与之息息相关的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已成为各个国家面对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筹资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其竞争力。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金融企业将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国内,与我国金融企业争夺客户和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企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中,这就必然要求我国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标准国际化的进程。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在会计标准国际化方面已做出了巨大努力,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内的会计标准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这对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经济转轨型国家,我国在市场发育、法制建设等市场经济环境方面还不十分健全。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还在逐步深化,金融企业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有的金融企业还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等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标准国际化的进程。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毕竟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我们在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中应始终把金融企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作为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一、关于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会计领域的问题,还涉及到许多其他层面的问题,如金融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建立等方方面面。我认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实行审慎的会计原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适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要求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竞争能力”。“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严格约束与有效激励相统一的经营机制,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十五”计划纲要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提出了总的要求和目标。
目前,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准备分三步走:第一步,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更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二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国家对改组后的四家银行可以先绝对控股,后相对控股。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广泛吸收内外资企业参股,同时组建若干基金,吸收自然人资金组建基金法人对银行参股;第三步,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整体与分拆相结合的方式,分行别、分步骤公开上市。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证券市场的发展带动了会计思想的进步,但对会计实务的影响却没有发达国家那样明显,在银行业尤其如此。财政部于1992年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修订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修订成为《企业会计制度》。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自20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上市,同样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实行审慎的会计原则,逐步完善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鼓励金融企业合理计提准备金,加强风险的管理和披露,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巴塞尔原则,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提出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原则。巴塞尔原则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其内容实质就是强调增加银行信息透明度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经营决策的重要意义,对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则强调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并要求银行按风险类别披露信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协调组织,它于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成立。近年来,在全球拥有100多个协议成员国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一直致力于银行信息披露规范性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标准和建议。这些原则、标准和建议,常常成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共同遵循的最低标准或最佳做法。201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结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原则和要求。这些原则和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在当前的银行业经营环境下,银行信息屏蔽已成为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阿根廷金融危机、联合爱尔兰银行外汇交易诈骗案、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所受到的重创,其给我们的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金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够。许多金融机构掩盖了业已严重恶化的不良资产状况,直至出现支付危机并濒临倒闭时,监管当局才获知实情,但此刻即使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为时已晚。综观世界金融业兴衰的案例,我们认识到,金融业的发展及其风险的防范与会计标准和会计披露息息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危机爆发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在遭受金融危机袭击的国家,企业和银行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种种缺陷,都与缺乏适当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我国银行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有些会计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表外业务的披露和金融风险的揭示方面还有很多欠缺。而这些表外业务通常会形成或有事项,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潜伏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中,我们应深入贯彻巴塞尔原则,改进信息披露会计标准,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会计国际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也逐渐深入,与国际金融接轨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金融会计的国际化,使得传统会计理论的束缚得以突破,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得到了改变,尤其是公允价值方法的应用,会对商业银行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主要围绕金融会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就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探究。
当前,在我国的银行会计业务中,大多都是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渐深入,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也有了相应的发展,突破了以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然而,金融会计的国际化会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就该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首先,随着我国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势必会促使传统的金融资产分类方式以及负债分类方式发生重大的改变,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几种:(1)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贷款、(3)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负债划分为以下几种:(1)交易性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载,资产与负债的分类一旦经过了最终的确定,那么就不得随意更改。这种分类方法能够反映出商业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对报表使用者有着重要的帮助,有助于他们能够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作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金融会计的准则提到,当成为了金融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对以下几方面进行确认,一个是金融资产,另一个是金融债。与此同时,在《金融资产转移》的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的终止条件进行了确认,即金融资产所有权的有关回报或者是有关风险是否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从这些规定上看,商业银行要将各项权利、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者是负债,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会变得越来越丰富,所提供的信息也会越来越全面。
再次,金融工具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部分,其价值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一方面,负债公允价值会发生变动,另一方面,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到当期损益或者是当期权益之中,而这就使得权益的变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故此,在没有其他负债的变动情况下,若金融工具价值发生波动,那么势必会导致资产负债率发生波动。与此同时,准则对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其他的金融资产减值都一律运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而这种方法也对资产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促使资产发生了剧烈的波动。
最后,对于从事套期活动的会计,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为了防止银行无节制的利用金融工具,通过金融工具来任意的调节利润,套期保值准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在套期开始时,要对套期的关系进行规定。当前,我国衍生的金融工具品种还相对较少,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套期避险的水平还较差,难以达到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故此,在近期内,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方面,套期会计对其影响不会很大。
二、对商业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1.对银行经营损益的影响
以现行会计框架为基础,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如果发生变动,那也仅仅是在它们实际实现时确认收益,如此一来,银行为了增加会计利润,就有较大的可能去进行某项交易。例如,通过对潜在的剩余价值的资产进行销售,以掩盖一些业务活动中的不良业绩。然而,准则对金融工具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金融工具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并且要根据金融工具所持有的目的,来使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益得失计入到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将其直接计入到资本公积之中,从而阻止了银行通过金融工具,来对利润进行操作的行为。此外,对于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促使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来对利润进行操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准则对其施加了一定的限制,这就表明了商业银行提前去进行确认的利得将会减少,促使银行的管理收益空间再次缩小。
2.对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随着金融会计的逐渐国际化,也对传统的损益表披露方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在传统的损益表中,主要是根据实现原则来对收益、利得等进行确认,而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确认,势必会造成大量的未实现的利得或者损失存在,因此,以下面几种原则为特征的传统收益确定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冲击,(1)历史成本原则、(2)实现原则、(3)配比原则、(4)稳健原则等,面对一系列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准则制定结构都在致力于财务业绩报表的改进。而我国金融会计的发展,也会促使我国的损益表得到不断的改进。
三、对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公允价值的运用所带来的影响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工具,有助于其在表内的反映,也符合当前的现代化管理风险技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利于他们对商业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有着更好的了解。与此同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一个作用,那就是可以削弱商业银行“摘樱桃”的动机,使得商业银行的利润操作空间大大减小,使得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得到了提高。但是公允价值的运用也有着不利的影响,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尽管在财务表表中,公允值剂量能够提供相关的信息,但是因为其具有以下几种特征,(1)不确定性、(2)变动性、(3)集合性,故此,很难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公允价值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会在损益表中得到具体的呈现,会导致我国银行的财务报告发生波动。由于受到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非市场化资产价值确定就需要依赖于银行,需要银行所采用的估价模型较为科学。而最为关键的是,假使各金融结构以不同的假设为依据,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会不同,银行不同,对损益账户的影响也会不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降低。
2.减值准备方法的改变所带来的影响
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 金融资产减值,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发生了减值,那么就要将其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要将其减至可收回的金额,而对于可收回的金额,可以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来进行确定。当前,商业银行所采用的是“五级分类法,”与这个方法相比,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有着更大的优势,折现法也更符合银行监管的以下几种目标,(1)防范并化解银行风险、(2)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银行业的持续发展。此外,与五级分类法相比,折现法也显得更加客观公正,符合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
四、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有助于银行提升风险管理的能力
为了更好的顺应金融会计国际化的发展,我国银行业要做好准备,要加强对银行内部的管理,在银行内部建立起配套措施。此外,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不仅仅是会计处理规范转换的一个过程,还是银行内部管理水平逐渐提升的一个过程。因此,需要商业银行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而这一工作就需要经过多方面的配合,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风险识别机制、(2)风险预警机制、(3)风险规避机制等,这些都能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
2.促使银行监管资本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接受外部会计监督,另一部分还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在这当中,对监管资本的要求更加严格。当前,在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其常用的金融工具,主要是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的目的机构,促使信贷资产发生转移,转移至表外来进行。从风险的角度上分析,银行仍然要对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承担,如,为了促使证券的发行得到有效的保证,商业银行会对证券化资产提供信用支持。因此,金融会计的国际化,会使银行监管资本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银行只有提升监管资本的能力,才能够取得更好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势必会对我国的商业影响产生重大的影响,对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会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对商业银行的损益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就行要商业银行不断的提升风险管理的能力,提升其信贷资产质量的能力,要不断的提升监督资本水平,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应对金融国际化所带来的影响。
[摘要]互联网时代,证券行业也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模式。文章主要简述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并对互联网证券的发展对策及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证券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跃发展,在以“大数据”为核心特点的互联网时代,云技术、移动支付、数据挖掘等为代表的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背景下,互联网与金融行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形成新的产业融合。
1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环境和技术,所实现的资金融通和支付、金融中介业务。当前状态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主要包括有: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
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渠道销售是现阶段十分普遍的金融营销模式,在社会电商营销的大环境中,众多的银行纷纷展开了电商业务,许多信托产品、基金也将销售中心转移到网络渠道营销,除此之外,互联网渠道销售还衍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业务。
众筹融资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融资者向广泛的投资者融资,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接触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的一种方式。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独立于交易双方的支付平台,是现代环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重要支撑,作为交易的资金中间平台,一定程度地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技术应用范围极为广泛。
P2P网络贷款与众筹融资的区别在于,P2P指的是个人对个人,在互联网环境中,发起融资的为个人,其主要涉及的业务也主要为个人贷款,无论是贷款金额还是惠及层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这种方式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并且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互联网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的相互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产业,这种新兴的产业既得到了先进的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拥有了十分丰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在证券行业中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是证券行业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改变也必然会给传统的证券行业带来许多的影响。这些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不利于其发展的一面。
2.1积极影响
首先,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证券行业的交易主体以及交易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通过虚拟化的业务经营,会进一步的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同时互联网金融也会赋予证券更高的价值,继而导致证券价值的进一步扩张,甚至改变证券行业价值的实现方式。与此同时,在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信息呈现高度的透明化,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束缚,继而更加充分地体现出证券服务的自由和平等性。券商也能够通过数据挖掘实现精准营销,充分地设计出针对客户需求的证券商品来创造证券价值,实现“长尾效应”。
其次,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证券行业的市场得到了更广阔的拓展,例如券商可以通过互联网有效地拓宽服务范围,而且证券产品基于地域的限制也将会得到明显的缓解,对券商的经营创造了更广阔的营销空间。对于券商的自身经营而言,证券产品的营销模式已经能够跳脱传统的人海战术,通过一对多的同时服务,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
最后,互联网时代,人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更加强烈,造就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经营环境。在互联网金融潜移默化的影响中,许多人接触到证券产品的渠道、频率日渐增多,导致证券市场的有效扩张。
2.2不利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证券行业带来很多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性,特别是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使得互联网证券的发展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风险。当前环境下,我国对互联网证券的监管、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得到较好的完善。
第二,互联网证券的实现平台十分局限,技术尚不够成熟,现阶段,互联网证券与客户的交互通常通过相关的软件客户端,而在当前的软件技术中,许多产品设计仍旧存在一定的漏洞,利用互联网为媒介展开证券业务,其数据的安全技术和数据的处理技术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第三,互联网证券将会一定程度地降低券商的盈利,直接结果是佣金费用大幅下降,但由于我国的监管较为严格,所以实质上互联网券商的大战还未全面打响,目前还未对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冲击。
第四,互联网金融将会进一步加剧证券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互联网金融有着低成本、多渠道快速传播的先天优势,这势必会改变证券资本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十分宽松的互联网监管制度下,这种竞争格局改变直接导致了证券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低价竞争现象十分普遍。
3互联网证券的发展对策及发展趋势
3.1发展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将深深影响证券行业的价值实现方式、基础功能定位以及行业竞争格局等,在为证券行业带来价值增速的同时,也为证券行业发展带来了问题和挑战。各大证券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加快与互联网的融合。
首先,证券公司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技术为证券金融所带来的全面影响,不仅要从经营实践上得到转变,更需要颠覆传统的券商经营理念。证券公司应该尽快地实现“有形”市场到“无形市场”的转变,积极建设网络证券平台,创新互联网证券产品,并积极地利用网络与客户进行交流,通过数据引流实现对客户的精准营销。
其次,证券公司需要进一步地探索与互联网金融融合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证券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必须要把握两个方面:其一是需要进一步的丰富网络交易产品,实现券商―电商的身份转换,形成更加优化的证券金融产业链,为用户提供金融一站式服务;其二则是需要创新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建设更加大众化的证券交易平台,如微信平台。
最后,证券公司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券商的现代化服务水平以及专业能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将会引导资本市场的环境更加复杂,多个市场并存、多种平台共存,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要强化证券公司对于证券的专业程度,并能够提供给客户更加现代化的服务水平。
3.2发展趋势
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证券行业将迎来一个新的时期,我们应该积极运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对证券行业的积极影响,推动证券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未来互联网证券的发展必然会朝着更加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进行发展。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朝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转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市场化改革将会为证券行业的市场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在全球化经济影响下,互联网证券必然会更加国际化,地域约束已经不存在,国家之间的相互竞争和资源交换将会成为常态,虽然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可能会给证券行业带来挑战,但国际化仍然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4结论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必然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必然会给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证券公司想要在竞争激烈的资本市场中获得可持续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地做出多角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3(1.1):4-8,1.3.
[2]于晓东关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在我国分业金融环境下的证券业发展实务问题探讨和研[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证券金融企业运作模式对比及影响论文
证券公司融资是国际惯例,无论是德国全能银行模式还是美英投资银行或者商人银行模式,都给证券市场提供融资渠道。证券金融公司也称证券融资公司,源于信用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其主要是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和存券,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融资制度是目前世界上两大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之一,现存于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国内券商在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与国外知名券商相差甚远,尚不具备与其相抗衡的能力。因此,建立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拓展国内券商融资空间,增强其风险控制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显得越来越紧迫。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
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
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
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
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一)设立试点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设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放大的风险。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二)立法先行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正确定位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资格设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五)先资后券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后,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2.建立健全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新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的监管体系。
(二)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①
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规定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②
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 目的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③
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④
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首先,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其次,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规范的合同是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及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依据,可以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中国已经成功加入WTO,国际金融巨鳄对我国尚未成熟的金融市场虎视眈眈。我国的金融企业要强大,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在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如何做好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及其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只有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才能发展,才能壮大。我们的邻国日本和韩国已经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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