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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
内容摘要: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内核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 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也遵循起诉便宜主义。[1]可见,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不起诉层面使用的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
据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研究,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2]起诉便宜主义最早提出时,颇受负面评价,最强有力的攻击便是来自于起诉法定原则。因为起诉法定主义旨在于在国家主导公诉权的情况下,限制起诉方的肆意处分,防止对被害人及罪行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侵犯,如有罪不诉、恶意变更公诉罪名等。但事实上,起诉便宜主义并非指刑事追诉机关权衡裁量公诉权无限制,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依存在起诉法定原则基础上的,行使不起诉处分权,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之要件。由于起诉便宜主义与公诉权性质一样,都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站着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裁量权自应受到起诉法定主义之约束。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3]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各国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二、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
起诉便宜主义作为不起诉制度的一项原则,理论界对其一直非议颇多。但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生和存在自有其诸多合理性,下面笔者主要从五个方面来论证起诉便宜主义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完整的公诉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诉权从理论上可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不起诉即表现为消极的公诉权,因此,完整的公诉制度即不容质疑地包含不起诉制度。而在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原则时,可以说只有起诉便宜主义才真正能体现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这是因为从公诉权的性质来看,法律上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应能舍弃,如果一项权利只能行使,而不能对其斟酌处置,那么与其称之为权利,倒不如称之为义务更为合适。所以从此角度来说,如果我们要建立完整的现代公诉制度,不起诉制度特别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就是其生命之所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缺乏起诉便宜主义的公诉制度就是不完整的。
(二)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伴随人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司法也逐渐走上文明的道路,刑罚则从原始的无序和残酷走向有序和文明,从单纯的报应论转向了预防论或者说转向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因此,现代社会在犯罪与刑罚的问题上,人们不仅注重对犯罪的惩罚,也更看重对犯罪的预防和改造的社会效果。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陈兴良说:“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此乃用刑之道。”因此,他提出刑法之谦抑性的理论,认为“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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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暂缓起诉制度
[内容摘要]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这项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笔者从分析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出发,着重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 键 词] 暂缓起诉 问题 完善 借……
3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该“中心”由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区内每个高校派出一名信息员参加,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对暂缓起诉的大学生实施帮教工作。该制度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
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日本一些国家的规定,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起诉便宜主义源于德国,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这项原则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免受外界政治因素影响的挡箭牌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受到冲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德国司法实践领域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又被称为机会原则。即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有其它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可以遵循起诉便宜原则。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无疑更加着意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更加强调了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德国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纯法治原则发展到如今冲破法治原则,进而实施起诉便宜原则也正是基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二是轻罪不起诉;三是附条件不起诉(又被称为暂缓起诉)。暂缓起诉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暂缓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定要求,因而从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从公益的角度出发,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二、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虽然暂缓起诉制度确实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但在目前要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暂缓起诉制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认为:“许多大学生犯罪都有偶然性,如果简单走向诉讼程序,学生会被学校开除,失去就学机会,然后流向社会,这对社会稳定不利,而且,培养一位大学生,家庭、国家与社会都付出了很多,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可以说,浦口区检察院的采用这一制度的动机是善良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质疑的。这因为它直接违背了《宪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大学生犯罪,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怎么能够因为培养一个大学生花费了一定的社会成本,就允许大学生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呢?如果一个文盲因为不知法而犯法,我们会觉得他是可悲的,或许会因此而同情他。而一个大学生经历了一段比较长时间的学习过程,进入大学之后,也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对于文盲而言,他应该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大学生犯罪是知法犯法,比起一个文盲来,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仅仅因为涉嫌犯罪的大学生以后有可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就考虑不对他们处以刑罚,不但可能不利于已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大学生改过自新,也可能会使某些尚未犯罪的大学生误入歧途。即使是该制度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和保护,但也要注意到大学生中有成年和未成年之分,不能以偏概全。
(二)暂缓起诉制度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历来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立法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涉及人身权、自由权等重大问题,均应由全国人大做出相关规定。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它没有自己创设一项诉讼制度的权力。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浦口区检察院自己创设一项诉讼制度的做法是不妥的,这种做法是一种越权创设的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势必造成与现行司法制度的冲突。
(三)暂缓起诉制度没有刑事法律依据。
1、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的制度,没有刑事实体法律依据。如在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发出的《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中指出:“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达到元数额较大的起点,且情节轻微,并具有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很显然,前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违背。
2、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的制度,没有刑事程序法律依据。第一,暂缓起诉不符合起诉或不起诉的
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显然,暂缓起诉不属于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因为暂缓起诉依然保留了起诉的可能性。暂缓起诉又不等同于起诉,因为它是起诉时间在特定考验期间的一种暂时推迟,一旦考验期间届满,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暂缓起诉既不属于起诉,又不属于不起诉,是一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游离状态。暂缓起诉制度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法之外的一种模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相关规定。据该院副检察长黄兴武介绍,暂缓起诉有一定考验期,一般为半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其中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缓起诉的考验期的时间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相似之处,但暂缓起诉并不属于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其考验期并没有被规定。
三、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完善
虽说暂缓起诉制度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加以运用还存在障碍,但如果能够加以克服或完善则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对该制度的适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暂缓起诉制度应当有法律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诉讼法》做相应修改,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暂缓起诉制度。或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不起诉制度的种类。
(二)暂缓起诉制度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实践中的个别地方的检察院规定只适用于大学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处于十六周岁至二十二周岁之间,他们中大部分人是成年人,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学历教育,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于未成年人强。暂缓起诉制度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也应从严把握:如: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及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暂缓起诉制度。
(三)落实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这种权力由检察院独立行使,如果权力运用不当,容易诱发权力滥用,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应落实好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如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审批权加以限制,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强对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工作,建立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为主,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的考察机制,如果在考察期间届满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并且履行了相应义务表明其确有悔改之心的,即应终止暂缓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在考察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提起公诉。
四、我国借鉴暂缓起诉制度的意义
(一)符合刑罚人性化的发展趋势
刑法是我国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法律,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刑罚在适用时应遵循刑罚人性化的原则。从刑罚角度看,无论国内外专家的研究,还是从对死刑存废的争论都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罚要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对犯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与世界法治文明的接轨。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暂缓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起诉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诉讼制度。如果每一个轻罪轻刑的刑事案件都经历由立案到执行等五个阶段,就会耗费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诉讼效率。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在上海、北京、福建等地的调查显示:对诉至法院,法院作定罪免刑判决或仅判罚金的占到法院轻刑判决的13%左右,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三)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所加强,但在具体的刑事执法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为处刑上重后果而轻其他、多从轻而少减轻,相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尚不够完善,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残忍、且初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定罪科刑,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其逆反心理,加大教育改造的难度。如果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就使得犯罪性质不很严重、初次、偶尔作案的未成年人在其行为未被处理而自身又明白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保持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状况,自觉自愿的约束自我,避免被定罪判刑。而这些人得到学校家庭乃至社会力量的教育挽救,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相对于向坏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要大。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惩罚犯罪,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重新犯罪,预防可能犯罪的人不去实施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在18周岁前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很大,在犯罪的道路上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思想既有易受不良思想腐蚀的一面,又有容易教育改造的一面。正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研究表明:在较早阶段就被剔除于司法制度之外的初犯十有八九在两年之内不会再犯。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罪改过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避免他们到监管场所交叉感染,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
4、阎利国.《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论民事起诉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机制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它却不是一项自给自足的制度。证据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制约外,还要受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运行状况的影响。195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从而产生了“起诉证据”这一证据法学上的新课题。因此,对“起诉证据”的基本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起诉证据的源起和含义
起诉证据开始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泛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证据。但起诉证据长期以来并没有被我国的诉讼立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律术语使用,更没有被立法文件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该规定在确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享有条件性审查权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从表面上看,此规定是对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出的证明要求,其实质则是对起诉证据的一种规范,隐含了对起诉证据相对于审理中其他证据的独立性的认可。就司法文件规定和一般使用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二)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三)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
显然,以上三层含义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起诉证据的内涵,但若仅从任何一点去对起诉证据进行概念界说,则又会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对起诉证据的界定,要在对以上三方面含义予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即对起诉证据的界定既要明确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也要对证明目的和举证的时间予以反映。这样才能使起诉证据的界说科学、准确、全面。据此笔者认为,起诉证据是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就一般意义而言,起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其在证明对象、举证阶段等方面的特殊性,又使之区别于审判中的证据。第一,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同。起诉证据只能在起诉时法院尚未受理之前提出,也就是说起诉证据只能在审查立案阶段提出。而审理中的其他证据,既可以在起诉时提交,也可以在立案后审理期间提交。第二,证明对象不同。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只能是以起诉权和管辖权为核心的程序事实,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是程序事实,也可以是实体上的事实。并且这此事实主要是以获得胜诉权和公正审判为基点的。第三,证明主体不同。起诉证据原则上只能由起诉人提交,起诉人是唯一的证明主体,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由作为原告的原起诉人提交,也可以由被告方提交,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依法调取。
据以上分析,笔者有理由认为,在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分类的基础上,还应有第四种分类标准,即证据的提证时间和证明对象的差异。[1]这样则可将民诉证据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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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彻底抛弃人治实现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的根本要求。按照一种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分类方法,法治被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是一种严格要求法律体系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而实质法治则更多的体现在法律保障社会和人民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对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争论和研究较多,一种普遍的要求是在形式法治的前提下更多的实现实质法治的要求。相比之下,国内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则显得不足,只有少数专著和论文论及该问题。
本篇论文试图通过对已有的材料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原先较为分散的观点和论述,并努力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四、在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第一部分从专门论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入手,分析形式法治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第二部分则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西方法治发展的进程,从而归纳和总结出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法治的发展是法律形式理性化的过程。第三部分论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国情阐明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在探讨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进行区分和理解。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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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主情主义的合理性及限度
主情主义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情感不是逻辑,却反映了道德生活的逻辑.情感为人提供了道德需要的泉源与动力支撑.主情主义又有其先天的缺弊.情感的多变性、情境的多样性以及因人而异的特征,都会使主情主义缺乏任何终极标准从而难以担保道德判断的一致性进而滑入相对主义的`渊薮.以整合的视域对道德多元视景予以统驭方能寻绎道德的本质与要害.
作 者:唐爱民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刊 名: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7(6) 分类号:B82 关键词:道德主情主义 道德情感 合理性 限度语言、存在与语言理念主义
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和语词的意义是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从语言与自然世界、语言与社会、语言与人类的情感世界3个方面讨论了语言与存在的关系,以及语言理念主义的合理性.作为系统化的符号,语言是人类所特有的,它是人类沟通主体的人与客体的外部世界的`桥梁,是联系人类符号化的思维与存在的纽带.近代西方哲学研究转向语言分析,此语言学转向仍是为了研究存在,旨在揭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语言和存在是密不可分的,语言实践创造了某些真理或存在.
作 者:王保昌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福州,350007 刊 名: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年,卷(期): 23(9) 分类号:HO-0 关键词:语言 自然世界 人类社会 情感世界 语言理念主义论现代启蒙批判的合理性
论现代启蒙批判的合理性发布时间: 2003-10-24 作者:程志敏
摘 要:启蒙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在现代性的风潮中遭到了全面的批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启蒙自身的痼疾,又掺杂着包括浪漫主义在内的现代批判者的盲目与过火。现代启蒙批判在挖掘出了一些真问题同时,以其自身的行动确证了启蒙的永恒价值。现代启蒙批判总体上就是一种启蒙。
关键词:启蒙;批判;浪漫主义;问题意识
A reflection on the modern critique of Enlightenment
Abstract: Although Enlightenment had gained a great achievement, it also has brought lots of problems, hence it confronted a destructive critique in the modern times. The modern critique of Enlightenment can be inquired from many aspects, during which are two main points, first from the Enlightenment itself, second from the blindness and overreachedness in modern critique. The modern critique of Enlightenment itself is a certain kind of enlightenment essentially。
Keywords: Enlightenment; critique; romanticism; problematic consciousness
一
作为“理性的勇气和思想的激进主义”(卡西尔语)之象征,启蒙运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毫无疑问,通过把科学的方法运用于人类的普遍事务和人类永恒幸福的追求,启蒙运动已经作了大量有益的事情:减轻了人类的苦难,避免或者阻止了不公正,揭示了无知;教条得到了反驳,偏见和迷信成功地受到了公众的嘲笑。启蒙时代的人们相信,求助于主义、无知和权威以证明专断行为的合理性是行不通的,那只不过是自私、懒惰、愚昧或我无聊的托辞。事实表明,如果拿这段倍受诘难的启蒙运动的历史来与19世纪更为混乱的理论表征和20世纪伤痕累累的历史记忆相比较的话,我们肯定会意识到启蒙运动的思想更少引人误入歧途。由此看来,“18世纪天才的思想家们的理智力量、诚实、明晰、勇敢和对真理的无私的热爱直到今天还是无人可与之媲美的。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人类生活中最美妙、最富有希望的乐章。”[1](P25)无论从哪个方面说,极具天才特性的启蒙运动的确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在这期间,启蒙运动不仅提高了人类生活在物质方面的舒适水平,而且缓解了人类的饥饿、疾病和恐惧的痛苦。在启蒙的旗帜下,个人的天才力量和理智无畏的探险共同构筑了一个“英雄化”的时代,这使得我们今天视为进步的许多成果相形之下变得黯然失色。
但是一切合理的现实存在都不是最终的,都必将面对历史的烈焰和事实的考验。曾经是启蒙运动一面大旗和时代精神标志的那个巨大的疑问词Quid(为什么)如今又悬在了后启蒙运动时代的上空,成为人们心灵中一个新的兴奋点(其实这种疑问和惊异乃是人类的基本本性)。后来的浪漫主义、存在主义、解构主义甚至几乎所有的现代哲学都以“启蒙”的Quid来质疑启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所有的光荣梦想彻底幻灭后,康德的诚实之思就变成了数学上的费马大定理。康德欣喜地看到:“人类走向改善的转折点即将到来,它现在是已经在望了。”[2](P163)历经沧桑巨变的我们却不禁要问,这位诚实可靠而又严肃认真的哲人是凭借什么来认为“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除去被人们抨击过的理性乐观主义之外,康德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因而对该答案的求证就成了后康德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或者说,证实或证伪这个思想史上的“费马大定理”就成了左派、右派以及中间派的共同目标。由此福柯才会认为,“现代哲学没能解答而又无法摆脱的这个问题(按指“何为启蒙”)随着此文(按指康德的《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而悄然进入思想史中。”[3](P528)也许启蒙是一个永恒的,即所谓“不能解答而又无法摆脱的”问题。虽然人们没能解决该问题,但该问题却不断地滋养着后世的思想。同样地,康德的启蒙之思终究成了现代问题意识的源泉。
现代学术思想由于缺乏统一的严密的研究纲领,因此在较为零碎的发散性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以标新立异、另辟蹊径或者不落窠臼、不落俗套为美学境界。加之近现代历史的巨变导致人们心态失衡,怨心浓烈,在激荡的历史境遇中往往以“证伪”的方式来求得思想的发展。对启蒙而言,后世的思想家大多从否定的方面来看待先辈的学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必须的,所谓相反者相成,同时也是持不同意见者的正当权利。但无论如何,单向度(one-dimensional)以及过火(overreached)的批判都有陷入虚无主义、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洪流中去的危险。而如果要超越时下对传统的“解构”或“酷评”(套用坊间的世说新语)的混乱和偏激,同时又能挖掘出一些真问题,我们必须小心在意。的确,我们是在泥沼上寻找着前进的道路。
从宏观上说,最近两百年来人们对启蒙运动的批判甚至反叛是以下几种诱因的结果。一是启蒙运动本身的缺陷,如平庸、肤浅等等;二是社会文化主旨的变迁,这是转型中常见的现象并非由于启蒙自身的问题而使启蒙“过时”,而是由于时代精神兴趣的变化使然;三是在文化道路上的退化、下降的结果,这在孔子、赫西俄德(Hesiod)等的“退化历史观”看来,文化是“一代不如一代”的一种沉淀,
也就是说,后世在精神承受能力和思想品格上已不具备同前辈对话的资格而导致对古典的传统思想的陌生、不以为然甚至“怨恨”(如马克斯舍勒?担?凰氖巧缁崂?方?痰脑帜训贾氯嗣撬枷肷系钠?睿?嗣呛苋菀自谕期迷鹑蔚南肮咝裕ㄈ酥?G椋浚┑淖龇ㄖ邪汛饲暗奈幕?弊髋诨液吞嫠拦恚?饩褪窍执?说亩槁洹⒈拔⒂肟杀伞4送猓?侵侄云裘捎止?秩刃囊灾掠行┎〖甭彝兑降幕耪啪俅胗朊つ抗橐颍?涫等匀皇窍嗤?枷敫?吹慕峁??/P>
二
我们的思想需要一种“问题意识”。在启蒙批判问题上,我认为启蒙运动自身肯定存在许多“毛病”,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它的毛病,如急躁冒进与通俗肤浅等,才构成了它的伟大。同时我们不能对这些后世才能清理出来的“毛病”作目的论和情绪化的处理。当然,我们也不必为贤者讳,启蒙运动之中必定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从外在形式上说,各种各样的思潮大量涌入启蒙运动之中,致使这个新的理论世界太过繁杂,也就必然充满矛盾。其次在新的精神启蒙之中所释放出来的巨大能量会使玉石共泥沙而碎、神圣与陈腐同消。启蒙在反对经院哲学的过渡性斗争中激起或产生了一种“形而上学的幻想”。一方面,启蒙运动自以为是地割裂了历史联系的纽带,幻想自己已经发现了人类的永恒真理,还以自己取得的一些暂时性观念来代替活生生的历史事实并以此勾画出未来的蓝图,对此卡西尔虽一再袒护启蒙运动,却也不得不承认:“启蒙时代的主要缺陷在于,它对历史距离和历史隔阂缺乏理解,出于天真的过分自信,它拿自己的标准,作为评价历史事件之绝对的、唯一有效的和可行的规范。”[4](P6)而妄自尊大的启蒙在自我意识方面的确走得太远了,也就必然产生了对传统的极端态度。高昂的激情变成了野性的冲动,试图解构一切而从头开始? 愠晌?苏飧鍪贝?詈旎鹨沧畈磺惺导实哪勘辍!霸诖耍?裘稍硕?娜醯愫芸焖孀抛陨淼挠诺愣???恕:屯?R谎??裘稍硕?尤嘶蛲蛭锲毡榈挠篮阈灾手形?∷??邢执嬷贫群吞岢龈母锵钟兄贫鹊淖荚颍灰虼怂?床患??废质档暮戏ㄐ院蜕??Γ?⑶宜?嘈牛?谙执嬷贫缺硐殖鑫シ蠢硇缘牡胤骄陀斜匾??执嬷贫缺涑梢豢tabula rasa(白板),以便根据哲学原则建立完整的社会。”[5](P714)可以说,关于tabula rasa的观念是启蒙运动的形而上学幻想中后果最为严重(甚或惨重)的方面,正是它铺平了法国大革命之后与历史实际破裂的道路,而神圣的启蒙演变成血腥的暴力和无边无际的痛苦,盖源出于此。更为深远的效应可能会延伸到19世纪末传统的幻灭和20世纪的灾难性空想,任何试图抛弃传统而另起炉灶的做法,就会遭到相同的厄运。那种以为“重建…”的现代性工程需要首先破旧,并且是在毁灭性的意义上先把传统变成一块tabula rasa的先锋行为,在20世纪的尝试中只有血的教训和荒凉的虚无感、幻灭感。在20世纪人类所经受的考验中,我们愈发能明白一个以超出我们承受能力的灾难所换来的简单道理:从幻想到幻灭,原来只有一步之遥,其演变之自然就好比云卷云舒、潮起潮落。今天的人们之所以尖锐地反对启? 傻摹肮?А保?蟾攀粲凇巴炊ㄋ纪础钡挠嘈鳎?慈魏问焙蚨家?岱佬紊系幕孟搿2恍业氖牵?庵帧巴炊ㄋ纪础钡乃既匀淮?幸恢中味?涎Щ孟氲某煞郑?嗣嵌云裘傻姆此疾捎昧思负跬??tabula rasa观念和妄自尊大的态度。大概形而上学的幻想乃是社会文化转型的根本特征。
从维护者一方的利益来说,法国大革命使启蒙运动的进程走向了终结,仿佛是法国的政治动荡革了启蒙运动的命。但是不可忘了,法国大革命正是启蒙运动的产物。我以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许不是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更不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实际上,它们都是“欧洲精神危机的表达”[6](P178),只不过表达的方式不同罢了。法国革命是以现实层面中更为让人触目惊心的铁与血的方式展露欧洲文艺复兴以来所积累的种种力量,而稍前的启蒙运动是在思想领域内以赤诚和坦荡的气度横扫精神世界的一切“牛鬼蛇神”。达朗贝尔在《哲学原理》中总结到:“一种新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发现和运用,伴随着这些发现而来的那种激情,以及宇宙的景象使我们的观念发生的某种升华,所有这些原因使人们头脑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亢奋。这种亢奋有如一条河流冲决堤坝,在大自然中朝着四面八方急流勇进,汹涌地扫荡挡住它去路的一切。……人们头脑中的这种普遍亢奋,其产物和余波使人们对某些问题有新的认识,而在另一些问题上却投下新的阴影,正像涨潮落潮会在岸边留下一些东西,同时也要冲走一些东西一样。”[4](P2)在这场暴烈的思想洗礼中,我们可以发现科学的成就、宏伟的蓝图、永恒福祗的信念,以及闪烁不定的“黑子”或 “暗斑”。现代启蒙批判便是启蒙思想历程中的一个波澜壮阔的“潮起潮落”。
三
如果把启蒙扩展为一个宽泛的历史命题,那么法国革命亦从属其间。甚至远到21世纪更为冷静客观的反思,以及了结历史恩怨、收拾历史残局、开创转型新局面的整个“现代性工程”都可以“启蒙”名之。而文艺复兴那种诸因素错综交织并使人百感交集的场景再三再四地出现于现代启蒙批判中,实在不足为奇。这种场景在社会文化转型的高潮时期最为清晰:富于创造性,但却步履不稳;情绪激昂,却往往耽于乌托邦式的幻想。正如布克哈特所说:“和极端的堕落一起出现了最崇高的谐和的人类个性和一种艺术的光辉,这种光辉给人类生活罩上了一层光彩,而这种光彩是古代文化或中世纪精神所不能或不愿赐予的。”[7](P446)这种艺术光辉不仅是文艺复兴顶上的光环,同时也是启蒙运动体内所孕育的浪漫主义胚胎虽然浪漫主义最后成了启蒙运动的敌人。正是浪漫主义开了现代启蒙批判的先河,而我们在后来的所谓“现代性”启蒙批判中,常常看得到浪漫主义的影子。他们的相同点便是在思想上都领有一种唯美的浪漫气质,虽然没有人这样称呼,但把他们看作浪漫主义者绝不是毫无道理的其实只有把他们共同具有的感伤气质视作浪漫主义的核心才是理解他们思想精髓的关键。其实,现代启蒙批判根本上就是一首浪漫的歌谣,丝丝入扣地秉承? 死侠寺?饕宓姆绻恰?/P>
在浪漫主义者看来,启蒙运动只是把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精神家园变成了虽然现实存在着的、但却是不能种植粮食的酸碱土。启蒙运动所提倡的人类的幸福只不过是一种实利主义的小商小贩的观点。浪漫主义着重于诗和历史的创生性功用,追求天才和直觉的权利,因此在浪漫主义者看来,启蒙运动所贯彻的精巧细致的思辨、讲究实际的健康常识其实只不过是一种没有诗意的理智文明,缺少艺术的熏陶和足以美化精神家园的那种轻灵的生机。从此,在自然科学巨大成就的诱惑下,包括哲学在内的所有人文学科被硝制成了科学的标本。在随后的20世纪末全面的具有浪漫主义气质的后现代思想家看来,文化走向科学主义及其终结等历史性“大灾变”(catastrophe),最终都要算在启蒙的帐上。
浪漫主义在内容上彻底否定了启蒙运动,即便在启蒙者的内心生活里或许同样地关注那种不受人干扰的艺术享受。因此后来的“狂飙突进运动的年轻人谴责(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把感情的自发性、
人的个性、天才的灵感从属于冷冰冰的古典主义理性化规则和不自然的趣味。” [8](PP111-112)人们于是在自然世界和理性主义之外设立了另外一个维度的世界,通常把它叫做“文化世界”,也就是思想的、价值观的、信仰的、艺术的、语言的、象征的、神话的、制度的、历史的世界。启蒙运动因为过分的矜骄而不注重历史的传承,历史主义在后来的浪漫主义那里被发掘了出来,作为启蒙运动特征的非历史性思维方式被后来的德国古典哲学克服了。
在浪漫主义对启蒙运动的颠覆过程中,最耐人寻味的便是浪漫主义重新给自文艺复兴以来被启蒙思想打入地狱的“神话”观念以文学性的崇高地位。在浪漫主义者那里,神话不仅成了最高的理智所感兴趣的对象,而且成了敬畏和崇拜的对象。神话被认作是人类文化的主要源泉,因为在他们看来,艺术、历史都起源于神话。所以海涅在谈到德国的浪漫主义时也认为:“它(按指浪漫主义)不是别的,就是中世纪文艺的复活,这种文艺表现在中世纪的短歌、绘画和建筑里,表现在艺术和生活之中。这种文艺来自基督教,它是一朵从基督的鲜血里萌生出来的苦难之花。”[9](P5)在海涅对浪漫主义的杰出评论之中,我们似乎感受到了浪漫主义这种没有被命名的新“文艺复兴”的历史轮回或回归的趣味。这莫非就是历史的宿命?此间我们是不是更能明了批判者与被批判者、颠覆者与被颠覆者之间的有趣关系呢?
正是在启蒙运动这种“一切都显得简单、协调、一致、合理,一切都合乎理性”的社会观念中,“逐渐地,民众的想象抛弃了现实社会,沉湎于虚构社会。人们对现实状况毫无兴趣,他们想的是将来可能如何,他终于在精神上生活在作家建造起来的那个理想国里了。” [10](P181)所以这种脱离现实的理性主义空想很快就在法国大革命及紧接着的血腥历史中破灭了,从此引发了直至今日的混乱与“黑暗”。因为在浪漫主义中贯穿的正是启蒙的理智信念和道德信念,因此浪漫主义并没有推翻启蒙运动,他们只不过是移动了一下启蒙运动的重心而已。这次移动最终在康德哲学显示出了作用。虽然浪漫主义者的批评没有摧毁启蒙运动,但他们对启蒙运动的诊断却比较准确。浪漫主义对启蒙的这种攻击的情形有如苏格拉底在高贵而庸懒、自以为是却不知黄金时代已然过去、危机就要来临的雅典所发出的沉沉呐喊一样,浪漫主义对启蒙运动的激烈攻讦恰好是一种典型的“启蒙”行为。福柯在思想“回归”后的晚年指出,批判就是启蒙,那么,现代启蒙批判亦必就是一种启蒙。
四
启蒙运动的浅薄是在形式上被受后世垢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有关启蒙运动的各种针锋相对的评论中间,几乎每个流派(哪怕是互相对立的)在这一点上却取得了一致,都认可启蒙运动的肤浅。海涅风趣地论述到启蒙运动的平庸,他说:“最可怜见的平庸作品当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盛行,空洞愚蠢之物象寓言中的青蛙似的,吹得天花乱坠。”[9](P22)当然我们要看到,个中原由大抵在于这种肤浅是必需的,因为要唤起广大人民的觉悟,开启民智、祛除蒙昧,就需要思想为效用的宽广而牺牲深刻,在此之前必须把理性的思想作一些通俗化的处理,结果启蒙运动也就不可避免地陷入到庸俗的实利主义和小市民的世故圆滑中去了,因此有人刻薄地认为理性不过是小市民的世故圆滑。黑格尔从一个扬弃了启蒙运动的更高的理性主义角度总结到,启蒙运动沉没到一种没有生气的通俗状态中去了,而“通俗的东西是深刻不了的”。在启蒙思想这种呆板的严格性和学究气之中,人们已经陷入一种踏实却单调与空洞的状态中,而失掉了那种聪明的生动性、活跃性和独创性了。[11](P235)
当然,虽然“浅薄的启蒙运动”这一口号依旧时兴,但却不能不说那是一种偏见。如果深入到启蒙运动的创造性维度中,我们完全能够编织出启蒙运动的另一幅图景,启蒙运动毕竟成就斐然。若以后发的情况和后来的思想来要求前代,则总能在此前的奋斗历程中找到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但如果我们对历史的总结老是耽误在这种无聊的游戏中,那么除了证明后继思想的更完善并由此满足论者的虚荣心以外,恐怕了无趣味、一无用处,反而同样会陷入启蒙运动那种曾经倍遭谴责的狂傲之中。如果再由此以为后继者的思想是对“浅薄”的前代思想的一种胜利,并以这种精神胜利法和几近暴发户心态去衡量重大的历史事件,那么它显然就会变成一种新的蒙昧。与其说,启蒙的“浅薄”是一种“善意的愚昧”,[5](PP696-697)倒不如说这种对启蒙的浅薄的理解才是一种真正的善意的愚昧。现代启蒙批判就摆脱不了这种嫌疑。
现代启蒙批判由于正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那么它对启蒙的评定就需要我们给它衬上它的时代特征来加以理解,而发现了启蒙批判的浪漫主义特征。早在1820年法国作家诺迪埃(Charles Nodier)认识到:“浪漫主义诗歌萌生于我们的苦恼和绝望,这不是我们的艺术缺陷,而是我们日益进步的社会的种种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后果。”[12](P5)言辞中透着意味深长的讽刺和无可如何的悲凉,这便由于他把浪漫主义看成了生活在社会危机时代的个人应对危机的一种负面的自卫性反应。浪漫主义自身的双重特性在此决定了它对启蒙运动的态度的两分局面,当然结果都一样,都是总体上都是对启蒙的瓦解。那么现代启蒙批判就更值得仔细审查,而整个现当代思想亦当作如是观。
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现代启蒙批判对启蒙理解的推进性价值。其中,尼采对启蒙的批判就具有特别深刻的学理意义。尼采以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掀翻了西方尤其是启蒙运动以来的经典教导,他把苏格拉底以至启蒙运动所建立起来的道德哲学视为干瘪的谱系和概念的木乃伊。因此尼采在现代社会文化转型方面就成了一个过渡性的关健人物,他对启蒙运动的颠覆是对浪漫主义的继承,更是大大地超越了具有小家子气和病态美的浪漫主义虽然尼采本人身上的“权力意志”在凡俗的常规模式看来仍不免是一种病态,是一种富有激性和创造力同时也愈加可怕的病态,但尼采对启蒙运动的批判达到了一个相当的深度,在此人们已不能靠喋喋不休纠缠于启蒙运动的浅薄来掩饰思想对自我卑微的深刻解剖。随着认识的深入,20世纪的思想家越过了尼采这道世纪之交的门槛。从另这个方面来说,处在尼采所生活的下一个世纪之交的人们面对展现在自己面前的这幅历史长卷,自觉不自觉地把启蒙运动放进了现代思想史的总体性去考察,也就必然更有史学的韵味和后发的优势。
另一方面,现代启蒙批判却无疑大有可垢病之处。德国文学家伯尔(Henrich B?ll)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动荡的岁月里深情地眷顾马克思的丰功伟绩时所抒发的感慨恰好可以用来评价整个现时代人们对传统(包括启蒙)的态度,他说:“一部进步史乃是一部忘恩负义史。后生者只是一味地捞取和享用好处,至于曾为好处所付出的代价连想也没去想。掺和在这种忘恩负义之中的还有愚蠢、无知以及理论家、知识分子通常所具有的蔑视。”[13](P60)伯尔以“忘恩负义”来指称那个正好是“后现代主义”崛起的时代,真是再恰当不过了。而我们这个时代亦与之相去不远,伯尔的评论仍然适用。在反启蒙、反传统中究竟有多少属于愚蠢和无知,我在此不敢妄言,但“知识分子通常所具
有的蔑视”却实在泛滥成灾,可以肯定地说这乃是现代病的病源之所在,也是现代启蒙批判的主要症结之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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