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功能的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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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功能的调研思考

篇1: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功能的调研思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为了给予有别于本国关境内一般地区的特殊政策,而采取特别的措施进行监管的区域。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港区。近年来,随着**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和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特殊区域在服务相关企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管理难点。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我们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目前**特殊监管区域总体情况

1.数量众多,种类齐全。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先后成立了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两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昆山、工业园区、高新区、常熟、吴中、吴江6个出口加工区。20xx年底工业园区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出口加工区合并组成综合保税区,昆山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吴江出口加工区正在申请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太仓正在申请设立入仓即予退税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以说,在全国很难找出云集了如此多的特殊监管区域的城市。

2.招商情况良好,土地使用效率较高。这些大型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进驻,有力地提升了我市出口货物的技术水平,同时通过大量的业务需求,拉动了相关配套产业的蓬勃发展。昆山、高新区这些设立较早的特殊监管区域,招商情况和土地利用率良好。

3.业务增长迅速,高新技术产品为主导。

二、特殊监管区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特殊监管区域的综合实力不断壮大,增强了吸引投资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功能,成为联接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要窗口和桥梁。同时,在带动周边经济、提升区域竞争力、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提高了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度,有利于资源的集约化利用。设立特殊监管区域,旨在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将现行“漫山放羊式”的加工贸易改为“圈养式”管理,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2.延伸补全产业链,促进了加工贸易产业升级。近年来,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集聚效应越发突出,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生产和采购基地放在**。这些企业迫切需要一个“零库存、高弹性”的运作平台,以便根据全球市场的需求动态调整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特殊监管区域很好地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3.对区外的相关进出口企业产生了辐射和示范效应。特殊监管区域由于具备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因此辐射效应十分明显。批次,为中心、园区乃至**发挥了很好的宣传推介作用。

三、现阶段**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特殊监管区域综合效益偏低。**作为进出口大市、加工贸易大市,设立一些特殊监管区域,以实现加工贸易企业集中管理是很有必要的,昆山、工业园区、高新区特殊监管区域业务量的飞速增长也印证了这一点。但是设立特殊监管区域毕竟是一种税收的让渡,**高度外向的宏观经济结构并不具有很强的简单复制性。因此,过多的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不仅建设运营成本高、税收代价大,而且很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事实上,**也存在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不平衡、功能单一、政策不配套、综合效益偏低、招商竞争激烈等问题。昆山、园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态势相对较好,而去年新设的常熟、吴中、吴江三个出口加工区业务量较小,吴江出口加工区使用的土地面积仅占规划面积的十分之一。

2.辐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我国,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新生事务,各地区、各部门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些特殊业务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有些限制性规定的弊端也逐步显露出来了。一是维修业务税负不公。区内企业不允许开展修理、翻新、拆卸等业务,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设备维修服务,通过主管海关备案进行,但是尚不能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这就意味者将视同内销业务进行征税。二是招商引资厚此薄彼。特别是生产和流通尚未紧密结合的贸易企业,几乎与特殊监管区域“绝缘”。因为政府在招商时,往往倾向于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而对流通企业并不欢迎。目前**尽管已拥有三个物流(仓储)企业进驻园区出口加工区,但是还没有直接从事流通贸易的企业,这也成为特殊监管区域一个共同的缺憾。

3.各部门管理制度缺乏有机衔接。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海关侧重于监管货物的实际状态,而税务部门还需掌握所有权的转移情况。因此,各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业务政策缺乏有效的衔接,影响了监管区域的实际效能。归纳起来,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税区管理上,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海关在操作上一般

篇2: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功能的调研思考

作为销售企业的出口业务,可以进行报关,且可以使用进料加工手册等作结转,但一般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因此,海关认定区外企业销售至保税区的货物就视同出口;而税务机关只有在货物实际离开保税区到境外后才认可货物出口。二是海关的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中只提到了对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而税务机关要求入区的货物必须是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区外企业才能凭相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三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对运入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而出口退税政策中则明确了享受出口退税的仅是销售给境外企业或物流中心内企业而运入中心的货物。四是去年底以来,国务院批准在工业园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了7个出口加工区进行功能叠加的试点,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及时针对试点工作,出台调整相应的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

4.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狭窄。目前,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各有一套税收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掌握的政策宽严不一;退(免)税方面貌似雷同却又有细微差别,企业很难准确把握,容易诱发税企矛盾。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只有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的“出口”信息,而且通常只有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入区信息;一线(区内和境外之间)进出口信息、二线(区内和区外之间)进口信息、以及货物在区内或者不同区域之间的流转信息、区内企业手册结案信息等等,都无法掌握。因此,依靠现在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的单证以及电子信息,很难全面反映出交易状况。对开票方向、货物流向、资金结算等事项,都要依靠深入细致地人工审核。不仅工作量巨大、效率低下,而且存在相当大的退税执法风险。

5.退税管理的工作负荷不断增加。由于税务部门与海关在直接进出口业务管理上存在很大区别,因而给退税管理增加了难度。一是货物实际入区时间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不符。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现象比较普遍,报关单上“出口退税日期”滞后严重,在退税率多次下调的情况下,企业为了避免吃亏,纷纷要求海关更正“出口日期”,或者要求按照货物实际入区时间计算退税,税务机关显得比较被动。二是出口报关单上的错误信息较多,改单时间长,造成企业办理延期申报的情况多,相应增加了退税管理的业务量。

四、整合特殊监管区域功能的建议

作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保税物流中心目前分别享受着不同的优惠政策,政策资源难以共享,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分散了监管人力,增加了管理成本。为保证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节约土地资源和管理资源,切实提高经济效益,有效降低监管风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推动功能整合和政策叠加,在更高起点上重新定位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特殊监管区域规范有序运行。

1.科学评估现有区域运行效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运作多年,但尚没有一套涵盖环保、能耗、税收、就业、国际收支、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科学的评估体系,来对区域的运行效能作出全面评价,因此制约了今后的规划发展。从调研情况来看,现有的特殊监管区域不仅占用了较多的耕地资源(每个出口加工区的占地面积近3平方公里),各区域的初始建设投资动辄数亿元,而且每年管理机构的行政开支和国内税收让渡更是庞大。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审视一下这些投入对于宏观经济产生了多少积极作用,又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目前,各地设立特殊监管区域大多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即先圈地围网,然后招商和上级验收,很容易造成设区的盲目性和土地资源的闲置。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设定一些刚性指标,如进出口总额、加工贸易比重、产业分布状况等等,达不到指标的地区,一律禁止圈地,使特殊监管区域布局于进出口金额大、加工贸易比重高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的地区。

2.拓展叠加功能,推进互动发展。要按照合理规划、统筹发展、依法行政、经济效能、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整合发展的基本原则,通过模式创新、功能整合、政策叠加,使现有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功能优势、区位优势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整体效能,实现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的协调发展、优势互补,使其成为成为先进制造业的聚集区、国际物流的集散区、服务外包的承接区。一是功能的整合,使各类特殊监管区域都基本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二是政策的整合,统一各类特殊监管区的税收政策,包括境外入区保税、区外入区退税、区内出区征税、区内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等。三是监管模式的整合,统一海关监管模式操作流程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从而降低管理的风险,提高管理效能。四是资源的整合,将目前分布在各类口岸物流和保税物流网点上的人力物力资源合并重组、科学配置,解决监管资源总体上相对不足的问题。通过功能整合,使各类特殊监管区基本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克服特殊监管区产业链和供应链脱节的缺陷,为吸引更多的物流和加工制造企业、国内外大公司的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营销中心入区经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3.理顺管理职责,避免交叉重叠。在海关总署牵头草拟的整合特殊监管区域指导意见中,赋予区内企业自主贸易权和分销权,不再认为整合后的特殊监管区域为“境内关外”地区,这给了区内企业更大的经营空间,有利于区域的发展。但是,应明确区内企业就是境内企业,区内区外的货物和劳务交易依然属于境内交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由税务机关征、退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区内企业与境外外商之间的货物和劳务交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海关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国内税源向海关税源转化,改变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分配格局。

4.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深度融合。目前,对进入保税区(自由区)的货物事实上存在入区、出区和库内三重监管,造成了手续繁琐和效率低下,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为此,我们认为,要建立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

在管理手段上依托“电子口岸”信息平台,

对特殊区域实行联网监管,共享管理信息资源,

从而构筑起政府部门间的执法互助体系。在具体业务的操作上,各部门应在一个总体原则下,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避免产生矛盾而使企业无所适从。同时,要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综合利用,尽快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加快与h20xx系统相接轨、与电子口岸相衔接的步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建立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高效监管体系,真正实行电子账册和联网管理。

篇3:加强社团收费监管的思考调研报告

加强社团收费监管的思考调研报告

截至__年底,__市共有社会团体__家,其中学术类__家,专业类__家。近年来,__市民政局对如何进一步做好社团收费管理,加强监督,并在着手建立长效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社团收费存在的问题

近期,经过对我市部分社会团体的收费情况尤其是会费收取深入调查及暗访,发现我市的社会团体在收费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超范围收取会费。社团收入项目有: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费,有偿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费等。其中会费收取是社会团体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按照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会费应由自愿入会的会员缴纳,但在现实中,社会团体会费的收取往往也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存在超范围收费的现象。如我市有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把一些党政机关也纳入会费缴纳对象,但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会员,所以社会团体向党政机关收“会费”是超范围收费。

2、提高标准收取会费。社会团体的章程中应明确规定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但实际收取时标准却有大幅度提高。如我市某协会在我局备案的会费收取标准为每位个人会员每年10元,但该协会却按每位个人会员每年50元的标准收取。

3、违反社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我省社会团体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是《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团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收取会费,不能用于收取其他费用。我市部分协会、学会用会费收据收取捐赠款,这是违反规定的。

4、会费缴纳标准不透明。我市个别协会、学会没有明确会员会费标准,没有制定会费缴纳管理制度,也没有到民政局进行会费收取备案,会费收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如我市某协会,经过我们查阅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发现,有的个人会员每年收取会费70元、有的收取50元,还有10元、25元等不同标准,收费混乱,极不规范。个别协会还存在收费不开收据、不入账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会团体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监督约束机制。社会团体会费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收取会费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并严格按照票据使用管理规定收费。

2、社会团体发展缓慢、能力不强,自身建设不足。我市社会团体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服务功能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包括我市的社会团体行政色彩浓厚,还不能很好的担负起自检、自评、自律等自身管理功能。

3、行政部门直接干预,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没有分开。“政社不分”是社会团体收费不规范的主要原因。社会团体的人事权、财产权都是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大多由行政部门人员兼任。在我市的社会团体中,有90%是我市行政部门要求成立的,社会团体往往成为了行政部门的派生机构、附属机构,具有较强的半官方性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

三、加强监管的思考

1、政社分开,划清权力和责任界限。严格约束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干预社会团体具体事务,社团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不准在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真正实现会员自主入会、独立法人、独立管理、自主运营、收费合理,改变行政机构附庸的错误做法。

2、部门联动,完善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社会团体收费的监督职能,增强社团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加强民政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之间配合,形成对社会团体齐抓共管的合力。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的行政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的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管,其中非税收入收入管理机构负责社会团体的收费监管和票据管理。一是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的建设,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民政部门要具体负责社会团体的管理,真正负起监管责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建立起职责明确、职能清晰、运转通畅、精简效能突出的社会团体运作机制。同时要督促社会团体通过公开栏、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会员监督。二是建立对社会团体评估体系,由民政部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建立诚信档案、诚信公开查阅平台和信息披露机制、失信处罚制度。确保规范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和业务行为。三是加强对社团收费项目的监督,有效防止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只能用于收取会费,且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其它收费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收取款项的批准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收取。未经审核的收费,依据

有关规定按乱收费处理。以此为切入点,加强对社团收费行为的监督。四是财政、物价、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既要定期与不定期加强对社会团体收费的监督与检查,又要通过建立收支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监督。要求凡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必须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信息报表,年终报送全年收支决算报表。将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纳入财政监督管理的范围,填补了财政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管理的空白。

3、加强社会团体自身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自治。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行业自律,探索建立社会团体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制度,社会团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社会团体的日常活动有章可循,形成一整套自律性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律性能够使社会团体的成员具有正义、民主、平等、良心、诚信等优秀品质,自觉抵御违规收费、超标收费等现象。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社会团体科学合理发展。三是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做到应建必建,不留盲点。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社会团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篇4: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配置,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注重质量,提升效益。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发展目标。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加强审核指导

(四)稳步推进整合工作。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和发展。

三、健全管理体系

(六)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七)健全退出机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加强保税货物监管,打击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维护质量安全,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四、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十一)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五、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能,规范税收政策,优化结转监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三)拓展业务类型。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十四)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功能,培育区域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特殊监管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监管、建设、发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篇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论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论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面临的对外贸易形势日益严峻,为了承接国际产业和产品的转移,海关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和不同的地点设立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提高了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文研究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进出口贸易总额严重下降,亟需通过各种方式为低迷的对外贸易注入一剂强心剂,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提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以期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外贸易;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而设立的特殊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负责承接产品转移和开展对外加工贸易,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新常态,对外贸易并不景气,我们更应该充分重视并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模式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家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具有联接国内外市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等特殊功能的,由国家海关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特殊区域。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在较多地区设立了上百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六种,分别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其中,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这些模式都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联动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还可以对周围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带动作用。

二、常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

(一)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及保税港区

1.保税区

保税区不仅能够增加有关部门的收入,而且有利于国际贸易往来,只要是在海关的监管范围之内,保税区就可以对运入的货物进行存储、分类、包装和展览等活动。对于从海外运来的货物,保税区也需要对存放在其中的货物收取一定的仓储费用。自1990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保税区以来,我国保税区的数量一直在增加,保税区进出口额占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额的比重也呈现出较快的增长速度。

2.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为了降低企业的通关经济成本和提高企业的通关效率而建立的一个特殊区域。保税区将自身的政策优势与港口的良好区位优势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区港一体化的管理和运作。上海高虹桥保税区在2003年通过了国务院的.批准并与邻近的港口建立了联动点,成立了保税物流园区,2004年以来上海先后成立了十多个保税物流园区。这些正在运营的保税物流园区,大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园区内的企业数量和经营总额逐年上升并且上升速度较快,推动了保税物流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3.保税港区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税港区应运而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保税港区是功能最齐全并且效益较好的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不仅具备港口的功能,而且具备国际中转、出口加工、货物采购等多重功能,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自2005年成立第一个保税港区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增加并且呈现出较快的增长速度,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一般会设立在经济比较发达、人力资源比较丰富、交通相对便捷以及贸易比较便利的地区。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出口加工区的数目有60多个。出口加工区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出口货物或进行产品加工、装配、组装。作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出口加工区扩大了本区域的对外贸易,引进了国外的人才、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增加了地区就业机会,能够加快该区域经济结构的转型并对周围地区的发展产生辐射作用。

(三)跨境工业园区

跨境工业园区可谓是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于一身的特殊区域,因为跨境工业园区在实行保税区政策的同时,在货物进出口时执行出口加工区的政策,所以在此区域内进行贸易不会产生增值费用。但是有一点值得强调,除了海关以外,由于该区域是跨境工业园区,所以在此驻扎的边防部队还要对出入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和登记。跨境工业园区在带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并且对周围地区产生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民收入。

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

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下,当前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论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方式不能仅仅进行形势上的改变,还必须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完美转变。以下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及叠加

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加大了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和政策叠加的力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各个区域间的联动作用,并以此推动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功能整合方面,中央要具体明确各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做到明确分工和错位发展,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模式,相关部门不仅要建立具体负责联动的机构,还要创新区域的发展模式。同时国家应建立新的发展体制,如在保税区建立绿色的运输通道,形成一个高效的保税网络体系。此外,各个特殊区域内的产业也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促进各个区域的功能、管理模式的有效整合,争取形成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形成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有效政策导向 作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力量之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政策必须不断地进行更新和优化,以适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为此国家要根据具体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的发展阶段出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有效政策。首先,相关部门应该调整目前的有关政策,加快引导区域内现有产业的升级。其具体政策包括结合经济的具体发展状况制定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避免规模较小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企业进入,避免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关联不大的企业进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拉动国内知名的、有实力的企业进驻园区,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同时要引进国外的企业进入特殊监管区域,为该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其次,相关部门必须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出机制,实现资源的高效优化组合和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制定多样化的退出模式,降低企业的损失,形成高效的市场退出政策。

(三)完善海关监管制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前制定的许多经济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不能处理当下遇到的问题。同样,我国对海关的监管制度也不能较好适应当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经济发展需要。因此,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时,一定要体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的具体情况。例如。货物管理的备案及其后续手续办理过程复杂,阻碍了管理效率的提高,所以国家应将货物管理陆续放开;手续的复杂增加了企业的通关成本,进一步影响了区域的联动性发展。只有进一步完善海关的监管制度,才能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中转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四)实现功能效应最大化

要实现功能效应的最大化,首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实现物流、贸易、加工等功能的融合与统一,尽量扩大区域内企业的经营范围。其次,管理部门应允许国内不属于保税区域内的转关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转货、集拼等相关业务,并且开展转口贸易,进一步拓展国际中转等相关功能。再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增加保税仓库等,允许进行加工、维修、组装等业务,尤其要开展国际维修的保税业务。

四、结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虽然目前而言,其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但是我们有足够的信心相信,经过政府部门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必将很好地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今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促进区域联动方面,以此带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和政策叠加,不断优化升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导向,并形成促进对外贸易良好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好地推动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叶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外贸发展的作用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5(8).

[2]王明达.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之路[J].物流工程与管理,2008(11).

[3]赵燕.保税监管区税收政策浅析[J].市场周刊,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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