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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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分析报告

篇1:上半年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分析报告

截至6月30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284704人。在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248358名,平均每万人口为1.8人。

一、注册情况

(一)执业药师人数增加

20上半年,执业药师注册稳步增加,广东、山东、江苏、河南、河北、浙江、辽宁、安徽、四川、湖北、湖南11个省的执业药师超过1万人。

(二)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增长

年上半年,天津、辽宁、吉林、广东、浙江、海南、北京、重庆、陕西、上海的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较高,执业药师满足公众用药指导需求情况逐步改善。

(三)执业药师集中分布在东部地区

2018年上半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执业药师人数均上涨。但执业药师仍集中分布于东部地区。

二、配备情况

(一)社会药店中执业药师配备保持上涨态势

2018年6月30日,社会药店执业药师244984人,占注册总数86.0%,且呈逐步上涨趋势。

(二)药品批发企业中执业药师配备基本稳定

2018年6月30日,药品批发企业执业药师33245人,占注册总数11.7%,与批发企业数据之比达2.5。

(三)药品生产企业中执业药师配备缓步提升

2018年6月30日,药品生产企业执业药师3101人,占注册总数1.1%,与药品生产企业数之比为0.5,注册人数缓步提升。

(四)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配备逐渐增长

2018年6月30日,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3374人,占注册总数1.2%,注册人数逐渐增长。

三、执业药师人员构成

(一)学历专业

执业药师本科以上学历、药学(中药学)类专业人员增加,但占比逐步降低,说明新注册执业药师低学历、非专业人员增加。

2018年6月30日,研究生5990人,本科88328人,大专99794人,中专90592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3.1%。

2018年6月30日,药学类专业115003人,中药学类专业48749人,医学专业48724人,中医学专业17940人,其他专业54288人;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人员占比57.5%。

(二)年龄

44.8%的执业药师年龄在35至44岁间,4.8%的执业药师年龄在55岁以上。

(三)执业类别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最多,药学与中药学类的`执业药师人员逐步增加。

2018年6月30日,执业类别为药学178237人,中药学103196人,药学与中药学3271人。

(四)技术职称

分析取得技术职称执业药师的情况,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占65.9%。

(五)性别

女性占63.1%,女同志更有意愿在执业药师岗位上工作。

四、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报考单位分布

1995年至,我国累计考试合格人员约65万人。报考单位分布情况:

医院150986人、其他医疗机构(卫生站、保健院、计生服务站、门诊部等)118645人、药品生产企业91868人、药品批发企业59898人、药品零售企业209680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高校、学院、研究所、医药办、卫生厅、保险中心、医疗器械等)17568人。

五、执业药师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保障执业药师发挥作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中具有大量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但由于缺乏硬性规定,生产企业对执业药师注册需求不强,执业药师注册积极性不高,有必要从政策上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当是执业药师;而医疗机构实行药学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医疗机构执业药师也未能积极注册。建议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发挥作用。

(二)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警惕“挂证”群发。药店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逐渐增多,已有20万,但注册在药店的执业药师却超过24万,这与虚挂执业药师证书密切相关。建议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监管,并将其与企业经营行为的诚信体系考核挂钩,完善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取缔执业药师“挂证”现象。

(三)加大宣传,鼓励报考,壮大执业药师队伍。

(四)加强学历能力提升,提高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数据显示,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虽然逐步增加,但学历水平、专业程度不理想,有必要切实有效的实施学历能力提升项目、持续开展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能力。

篇2:执业药师注册协议书

执业药师注册协议书

甲方: (签章)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签字:

因药店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及费用: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成功注册之日起满周年止。甲方每年度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元。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注册成功后,甲方要及时归还乙方学历证书、身份证等相关原件。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乙方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

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将所保管的原件复印壹份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自成功注册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即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之后每年相同日期,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每次不得迟于5日。

四、聘用期间,乙方应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3、在甲方办理GSP认证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乙方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的,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

4、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每推迟一天支付,按滞纳金支付给乙方;

3、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出具乙方解聘证明等满足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完整归还乙方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GSP认证、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不得要求返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如无法达成续约,甲方应退还乙方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并无条件按要求为乙方办理解聘证明以及执业药师注册变更等所需的相关手续。

九、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3: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

20xx年度资料管理下载考试我报名点(部门)共报考资料管理下载人,我报名点(部门)承诺:

1、所有报考考生填报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一致,考生身份信息真实。

2、所有报考考生学历证书真实有效,符合报考条件。

3、所有报考考生的照片均符合要求。

4、所有报考考生没有跨单位报考现象。

5、所有报考考生不存在已取得同一级别的合格证书再次报考现象。

6、不存在违纪处理期内考生报考现象。

7、已将考试纪律要求和报名文件中的考生注意事项告知考生。

发现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考生的报考资格,对责任人和报名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报名点(部门)盖章:

责任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篇4: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

一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执业药师不兼职承诺书

本人受聘担任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仁爱药房有限公司驻店企业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向你局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一、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店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认真做好驻店药师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岗的,实行请假制度,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

三、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年内将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四、认真执行有关药品质量负责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要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5: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篇6: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指南

一、注册审批程序:

1、注册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填写注册受理登记表。

2、注册资料审查(特殊情况报领导审批)。

3、办证、发证。

4、网上公告。

二、注册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三、注册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4.执业单位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粘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6.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二)申请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5)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再次注册单位与原注册单位不一致,还需提供本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三)申请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至外省(直辖市)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执业药师已经在外省(直辖市)注册,准备变更到陕西省注册的,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篇7:执业药师注册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业药师注册新规定]

篇8: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是什么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9: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说明

使广大药学技术人员了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复习应考,现对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目的、时间、方法、科目、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性质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性质: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国家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了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格。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目的:加强对执业药师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以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三、考试时间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150分钟。

四、考试方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方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采用笔试、闭卷考试形式。

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

五、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六、考试要求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要求: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试题类型举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篇10:湖北省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滚动期限为两年,共设7个科目。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科 目考试型式1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2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3 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客观题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客观题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湖北省人事考试院

篇11: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

2.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5)执业单位证明;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篇12:陕西省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156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三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

第二章 注册管辖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第八条 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到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陕西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具体业务由人事教育处经办。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十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领取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领取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篇13: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滚动期限为两年,共设7个科目。北京地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及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篇1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注册管理

44.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是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执业活动前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同意准入。

(2)是对执业药师进行行政管理,加强监督调控的一种手段。

(3)通过注册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用人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45.为什么要实行再次注册?

为了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是一次就可以要不断地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要考核其执业能力,是否保持和提高到必备的执业标准。

上述情况都是通过再次注册的形式来实现的。

46.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47.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哪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48.执业药师注册包括哪些方面?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两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49.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

50.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51.什么是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第一次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52.什么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记录。

53.什么是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

54.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将予以注销?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篇15:-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二)

为方便查阅,对列入《大纲》的课程进行了编码。编码的体例采用字母加数字的形式。字母采用汉语拼音的三个大写字母,g、y、z。其中g代表共用课程;y代表药学类特有课程 ;z代表中药学类特有课程。数字采用二组3位数字,第一位是课程性质的代码,分别用1、2、3、4表示。其中1代表专业基础课,2代表专业课,3代表拓展课,4代表研讨课。后两位是课程的流水号。从01、02、03……直到最后一门课。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见表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见表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 研讨课见表5。

表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一、药学类

门数 课程名称

1.专业基础课 3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2.专业课 6 1.体内药物分析2.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3.药物治疗学4.临床药理学5.临床医学概论6.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3.拓展课 6 1.药物流行病学2.诊断学基础3.药物信息检索4.医药伦理学5.心理健康学6.沟通技巧

4.研讨课 5 1.药事管理学2.药理学3.药物分析4.药剂学5.药物化学

二、中药学类

1.专业基础课 4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中医学基础 4.药理学

2.专业课 6 1.方剂学2.中药治疗学3.中药药理学4.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5.中药商品学6.中药分析

3.拓展课 5 1.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2.药物信息检索3.医药伦理学4.心理健康学5.沟通技巧

4.研讨课 5 1.药事管理学2.中药学3.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4.中药鉴定学5.中药化学

表2: 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1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理学 11来源:

g-1-02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y-1-03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23

y-2-04 药学类 专业课 体内药物分析 24

g-2-05 药学类 专业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y-2-06 药学类 专业课 药物治疗学 25

y-2-07 药学类 专业课 临床药理学 26来源:

y-2-08 药学类 专业课 临床医学概论 27

y-2-09 药学类 专业课 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30

y-3-10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流行病学 31

y-3-11 药学类 拓展课 诊断学基础 33来源:

g-3-12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y-4-17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分析 47

y-4-19 药学类 研讨课 药剂学 48来源:

y-4-20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化学 48

表3: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1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理学 11

g-1-02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z-1-03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中医学基础 35

z-1-04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药理学 36

z-2-05 中药学类 专业课 方剂学 37

z-2-06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 39

z-2-07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药理学 40

z-2-08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治疗学 42

z-2-09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商品学 43

z-2-10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分析 45来源:

g-3-11 中药学类 拓展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g-3-12 中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中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中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z-4-17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学 48来源:

z-4-18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化学 49

表4: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

编号 课程编码:药学/中药学 课程名称 页码

1 g-1-01 生理学 11

2 g-1-02 医学微生物和免疫学 12

3 g-2-05/g-3-11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4 g-3-12 药物信息检索 16

5 g-3-13 医药伦理学 17

6 g-3-14 心理健康学 18

7 g-3-15 沟通技巧 20来源:

8 g-4-16 药事管理学(研讨课) 47

表5: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程

编码 类别 课程名称 页码

g-4-16 共用课 药事管理学(共用课) 47

y-4-17 药学类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药物分析 47

y-4-19 药学类 药剂学 48来源:

y-4-20 药学类 药物化学 48

z-4-17 中药学类 中药学 48

z-4-18 中药学类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中药化学 49

(五)教学大纲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的现状调研,摸清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及培训需求等有关情况,科学地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指导与评估检查,使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一五”期间不再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纲》要求和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现状及培训需求,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选修内容,科学设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在教学内容上应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跟踪药学、中药学、生物学、医学学科发展的前沿。在教学方法上,鼓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机制和形式,适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倡导采用现代、新颖、实用的教学方法,如以问题为中心、计算机辅助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在教学手段上,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分层次、分类型、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按需施教,不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应根据国食药监人〔〕298号文件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确定必修、选修内容学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应严格考核程序,检验学习效果,考核形式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估,以评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执业药师应根据自身知识结构和培训需求,对照《大纲》的基本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完成规定学分。应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职业道德伦理观念,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正规高等药学(中药学)专业本科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将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2.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来源:

3.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

篇16:-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一)

为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2006-20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制定《大纲》的目的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国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转变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各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的思想认识,明确目的,协调行动,大力 推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质量和成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引导执业药师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强化药学服务理念;促进我国高等药学、中药学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逐步适应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发展需要。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fip)提出的“七星药剂师”的角色要求,执业药师应成为:健康的看护者(caregiver)、决策的制定者(decisionmaker)、交流者(communicator)、领导者(leader)、管理者(manager)、终身学习者(life-longlearner)、教学者(teacher)。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执业药师伦理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患者、消费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理念,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掌握开展药学服务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心理健康学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全面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卫生保健和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公众身体健康,提高公众生命质量。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一)背景分析

基于对执业药师队伍现状的分析,在设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时,充分考虑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背景的执业药师需求。

第一类为毕业于非药学(中药学)专业、药学(中药学)中专、大专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没有系统地学习过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继续教育重点在于补学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通过“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使这一部分执业药师学习并达到正规药学(中药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水平。

第二类为早年毕业于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毕业的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过去所学的知识大部分陈旧老化,已不能适应21世纪药学服务的需要,急需更新知识。这部分人员可以选学药学(中药学)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中部分课程。如:《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临床医学概论》、《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等课程。

第三类为90年代以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虽然毕业时间不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高等药学教育课程体系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主要是缺少临床药学、生物医学、人文方面的课程。所以《大纲》中特别增加了一些这方面的课程,如《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临床医学概论》、《诊断学基础》、《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心理健康学》、《医药伦理学》、《沟通技巧》等,以提供这部分执业药师选学有关知识。

第四类为高层次的执业药师。如近年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硕士、博士,以及相当于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水平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是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学术带头人,其继续教育应以跟踪国际药学(包括天然药物学)前沿,提高和扩大知识面为主。为此,在《大纲》的每门课程中,列出了若干研讨专题。由于是研讨性质,故只列出题目,而对研讨的内容不作统一规定。这些研讨专题反映了该门课程的国内外研究趋势,是药学(中药学)领域中研究的热点或难点,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追踪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

(二)课程体系

经过全国14所高等药学院校及有关专家调研论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整个课程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药学类,二是中药学类。每一大类里又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四种,课程总数为32门。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6门、研讨课5门。中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4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5门、研讨课5门。在药学类和中药学类课程中,内容完全相同的有8门课程,故采用同一个教学大纲,称为共用课程。

(三)教学时数

除研讨专题外,每门课程的教学时间,平均为15个小时左右。相当于5个学分。由于每门课程内容不一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可根据课程内容和执业药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教学时数。

课程体系中的研讨课,系指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9门课程,对于这些课程将不再编写教学大纲具体内容,只列出了研讨专题。

研讨专题的数目,每门课程控制在5个或5个以内,32门课共有研讨专题148个。研讨课的教学时间,原则上每个专题为3个小时左右,可授予1个学分。

篇17: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药物化学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共15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71.下列药物哪一个属于全身麻醉药中的静脉麻醉药 (  )

a.氟烷  b.羟丁酸钠  c.乙醚  d.盐酸利多卡因  e.盐酸布比卡因72.非甾类抗炎药按结构类型可分为   (  )

a.水杨酸类、吲哚乙酸类、芳基烷酸类、其他类

b.吲哚乙酸类、芳基烷酸类、吡唑酮类

c.3,5—吡唑烷二酮类、邻氨基苯甲酸类、吲哚乙酸类、芳基烷酸类、其他类

d.水杨酸类、吡唑酮类、苯胺类、其他类

e.3,5—吡唑烷二酮类、邻氨基苯甲酸类、芳基烷酸类、其他类73.下列各点中哪一点符合头孢氨苄的性质   (  )

a.易溶于水  b.在干燥状态下对紫外线稳定  c.不能口服

d.与茚三酮溶液呈颜色反应  e.对耐药金黄色葡萄球菌抗菌作用很弱74.溴丙胺太林临床主要用于   (  )

a.治疗胃肠痉挛、胃及十二指肠溃疡   b.镇痛

c,消炎   d.抗过敏   e.驱肠虫75.盐酸甲氯芬酯属于   (  )

a.中枢兴奋药   b.利尿药

c.非甾体抗炎药   d.局部麻醉药   e.抗高血压药76.环磷酰胺属于哪一类抗肿瘤药   (  )

a.金属络合物   b.生物碱

c.抗生素   d.抗代谢物   e.烷化剂77.巴比妥类药物的药效主要受下列哪种因素影响   (  )

a.体内的解离度   b.水中溶解度

c.电子密度分布   d. 官能团   e.立体因素78.枸橼酸哌嗪临床应用是   (  )

a.抗高血压   b.抗丝虫病  c.驱蛔虫和蛲虫  d.利尿   e.抗疟79.下列药物中哪个是β—内酰胺酶抑制剂   (  )

a。阿莫西林   b.头孢噻吩钠

c.阿米卡星   d.克拉维酸   e.盐酸米诺环素80.莨菪碱类药物,当结构中具有哪些基团时其中枢作用最强  (  )

a.6位上有β羟基,6,7位上无氧桥

b.6位上无β羟基,6,7位上无氧桥

c.6位上无β羟基,6,7位上有氧桥

d.6,7位上无氧桥          e.6,7位上有氧桥

81.奥沙西泮的结构式为   (  )

82.甲基多巴的结构式为   (  ) 83.盐酸美沙酮的化学名为  (  )

a.(士)6—二甲氨基—4,4—二苯基—3—庚酮盐酸盐

b.(土)6—二甲氨基—5,5—二苯基—3—庚酮盐酸盐

c.7—二甲氨基—4,4—二苯基—3—庚酮盐酸盐

d.(土)6—二甲氨基—4,4—二苯基—2—庚酮盐酸盐

e.(土)6—二甲氨基—3,3—二苯基—2—庚酮盐酸盐84.盐酸布桂嗪为镇痛药,临床用于   (  )

a.偏头痛、三叉神经痛、外伤性疼痛及癌痛

b.偏头痛、内脏平滑肌绞痛、外伤性疼痛及癌痛

c.偏头痛、慢性荨麻疹   d.创伤痛、癌症剧痛、手术后镇病

e.各种疼痛及手术后镇痛、亦用作麻醉辅助药85.富马酸酮替芬在h1受体拮抗剂中属哪一结构类型   (  )

a.氨基醚类  b.哌嗪类  c.哌啶类  d.乙二胺类  e.三环类三、c型题(比较选择题)共15题,每题0.5分。备选答案在前。试题在后。每组5题。

每组题均对应同一组备选答案,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备选答案可重复选用,

也可不选用。

[111——115]    (  )

a.安乃近  b.萘普生  c.两者均有  d.两者均无

111。含有吡唑环

112.可治疗关节炎

113.有抗心律失常作用

114.含羧基的非甾体抗炎药

115.解热镇痛药[116——120]     (  )

a.硝酸异山梨醇酯   b.利血平  c.两者均有   d.两者均无

116.遇光易氧化变质

117.在酸催化下可被水解

118.水解后缓缓加硫酸亚铁试液接界面显棕色

119.在硫酸及冰醋酸存在下,遇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呈绿色,再变为红色

120.为强心药[121——125]  (  )

a.盐酸小檗碱  b.三氮唑核苷  c.两者均有  d.两者均无

121.结构中含有氮杂环

122.加稀盐酸溶解后滴加氯水显缨红色

123.抗病毒药

124.用于菌痢和胃肠炎

125.与热氢氧化钠溶液作用,生成物呈红色,该生成物存在三种互变异构体

四、x型题(多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

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26。下列哪些理化性质与盐酸普鲁卡因相符  (  )

a.对光敏感    b.淡黄色结晶

c.可被水解,溶液ph对其水解速率极有影响,ph<2.5时稳定性最大

d.本品水溶液,加入碘化汞钾试液产生沉淀

e.易溶于水,2%水溶液ph为5—6。5127.甲丙氨酯理化性质和临床应用特点为  (  )

a.毒性较大     b.久用可能产生一定成瘾性

c.可溶于热水,易溶于丙酮

d.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紧张、失眠

e.具有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128.氢氯噻嗪理化性质和临床应用为  (  )

a.利尿药  b.主要是抑制肾小管上皮细胞中的碳酸酐酶而产生利尿作用

c.有降血压作用  d.在碱性水溶液中稳定   e.易溶于水129.下列药物结构中哪个药物含有磺酰胺结构 (  )

a.盐酸氯丙嗪  b.氯噻酮  c.吡罗昔康  d.呋塞米  k.吲哚美辛130.下列哪几项与盐酸哌替啶相符  (  )

a。易吸湿,常温下较稳定  b.镇痛作用比吗啡强

c。连续应用可成瘾   d.与苦味酸反应生成黄色苦味酸盐

e。与甲醛硫酸试液反应显橙红色131.按结构分类,中枢兴奋药有  (  )

a.黄嘌呤类  b.吡乙酰胺类  c.酰胺类   d.美解眠类   e.生物碱类132.下列哪几项符合硫酸阿托品理化性质 (  )

a.易溶于乙醇   b.不易被水解

c.水溶液呈中性  d.呈旋光性,供药用的为其左旋体

e.可与氯化汞作用生成黄色沉淀133.盐酸左旋咪唑结构中含有 (  )

a.乙基  b.咪唑环  c.苯环  d.羧甲基  e.噻唑环134,下列药物中哪些属于雄甾烷类  (  )

a.黄体酮  b.苯丙酸诺龙 c.甲睾酮  d.醋酸泼尼松  e.醋酸甲地孕酮135.有关氨苄西林钠稳定性的下列叙述哪些正确  (  )

a.浓度愈低愈不稳定   b.碱使其不稳定

c.在碱性条件下葡萄糖能加速它的水解

d.对光不稳定    e.本品溶液对热不稳定136.药物化学结构修饰的目的有  (  )

a.改变药物的基本结构和基团,以利于和受体的契合

b.提高药物的组织选择性   c.提高化合物的活性

d.延长药物作用时间    e.改善药物的吸收137.从药物化学角度,新药设计主要包括  (  )

a.药物剂型的设计 b.剂量范围的确定

c.先导化合物的发掘和设计 d.先导化合物的结构修饰

e.先导化合物的结构改造138.抗溃疡药法莫替丁含有下列哪些结构  (  )

a.含有咪唑环   b.含有呋喃环

c.含有噻唑环   d.含有氨磺酰基   e.含有硝基

篇18: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与解答药物分析(一)

一、b型题[配伍选择题)共25题,每题0.5分。备选答案在前。试题在后。每组5题。每组题均对应同一组备选答案,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备选答案可重复选用,也可不选用。

[86——90] ( )

a.硫酸铁铵 b.结晶紫 c.淀粉 d.二甲酚橙 e.酚酞

下列测定中所选择的指示剂为

86.以k2cr2o7为基准物标定na2s3o3滴定液

87.用edta滴定液测定氢氧化铝

88.用hcl04滴定液测定盐酸麻黄碱

89. 用naoh滴定液测定十一烯酸

90.用agn03滴定液测定三氯叔丁醇

[9l——95] ( )

a.0.3 b.0.95—1.05 c.1.5 d.6 e. 10

91.恒重是指两次称量的毫克数不超过

92.在色谱定量分析中,分离度r应大于

93.溶出度测定时,一般应采取供试品的片数为

94.含量均匀度测定时,一般初试应取供试品的片数为

95.在气相色谱法中,除另有规定外,拖尾因子应为

[96——100] ( )

a.对氨基苯甲酸 b.对氨基酚

c.对苯二酚 d.肾上腺酮 e.游离水杨酸

下列药物中应检查的杂质是

96.药典规定酚磺乙胺 97.药典规定阿司匹林

98.药典规定盐酸普鲁卡因 99.药典规定对乙酰氨基酚

100.药典规定肾上腺素

[101——105] ( )

a.中和滴定法 b.双相滴定法

c.非水溶液滴定法 d.络合滴定法 e.高锰酸钾滴定法

下列原料药在中国药典(1995年版)中所用的含量测定方法为

101.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 102.阿司匹林 103.维生素b1

104.苯甲酸钠 105.硫酸亚铁

[106——110] ( )

a.硝酸银试液 b.氯化钡试液

c.硫代乙酰胺试液 d.硫化钠试液 e.硫氰酸盐试液

106.药物中铁盐检查 l07.磺胺嘧啶中重金属检查

108. 药物中硫酸盐检查 109.葡萄糖中重金属检查

110.药物中氯化物检查

黑龙江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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