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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陷阱之:利用“见习”使用廉价劳动力
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的招聘信息,却与求职者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并将招聘信息中承诺的千元薪资改为420元/月的见习补贴,由于这些单位非劳动部门核批的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一旦录用求职者,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上海公共招聘网提醒广大求职者,如果不慎应聘了这些所谓的.“见习”岗位,要先核实该单位是否为见习基地,若不是,应及时设法脱身,以免被不法企业侵害个人利益。
案例:
姜先生,刚于某高校计算机系毕业,近日应聘了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该岗位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表示月薪800元--1500元,且工作性质为合同制,姜先生便欣然前往应聘,
姜先生被录用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见习协议,在之后的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单位每个月均仅支付给他420元的见习补贴,姜先生察觉到可能其中有所问题,立即到劳动部门进行核实,原来该广告公司并非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它仅仅是想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专家建议:
求职者在应聘“见习”岗位前必须要理解“见习”的真正涵义。所谓职业见习是指组织学员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其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发布所谓“见习”岗位都不合法。同样,这类单位以“合同制”为诱饵,骗取求职者廉价劳动力后,以“见习”推脱则更为恶劣。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要搞清楚“合同”与“见习协议”的区别,不要被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所误导。求职者在签订“见习协议”时要留心这家用人单位是不是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如果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反映,电话:12333。
如何防止大学毕业生就业陷阱
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时是求职的高峰期,多年来寒窗苦读,终于到了得以展现自己能力之时,他们无不全身心地投入求职的人海中,然而,由于高校毕业生增多、部分市场需求饱和等因素,大学生就业已不容乐观,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时可能遇到的第一问题是就业陷阱。形形色色的非法单位、个人利用了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对现实复杂性认识不足、过于理想的心态和特点,采取各种手段和名目诈骗钱财;一些本来没有用人需求的合法单位也利用强势地位,往往违规使用大学生的廉价劳动力。面对五花八门的就业陷阱,求职的大学生大都以无奈应对、不了了之,这又纵容了这些非法单位和非法用人的现象。很多就业骗术、陷阱使求职大学生往往面临危险、处于困惑,加上大学生毕业前后缺少社会经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的伎俩所蒙蔽。一度泛滥的非法职业中介就是一个例证。
陷阱一:高职诱惑
形形色色的非法单位用名堂越来越多的幌子来吸引大学生上当,比如年薪十万的“经理助理”、“市场总监”、“职业模特”、“职业保险代理人”、“演员”、“歌手”,等等,毕业生很容易被这些名称和待遇所迷惑。据了解,目前很多公司招聘业务员都是到各招聘网站搜集应届毕业生的.资料,以高职加以诱惑。对于诸如此类“挂羊头卖狗肉”的招聘伎俩,毕业生一定要警惕,清楚自身实力,从基础做起,逐渐展现自己的才华,不要轻信高职诱惑。
陷阱二:骗培训费
以录取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是屡见不鲜了,但仍有毕业生求职心切,掉入此类陷阱。将大学生套进去后,以收取培训费、服装费、介绍费、伙食费、保证金、档案费、手续费、宣传费、包装费等名堂。国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求职毕业生就要勇于说‘不’。一个遵纪守法的单位才能有发展前途,如其不遵守国家的规定,对其向求职毕业生许下的承诺也应打个问号。值得毕业生注意的是,一般正规公司会向求职毕业生说明试用期,即使求职毕业生在试用期没有通过,也会得到相应报酬。至于培训费,一般由公司担负。
陷阱三:“皮包公司”
现在的招聘通常以招聘会、电话、邮件、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广告等形式展开,求职人员通过简历向用人单位简单地推销自己。而用人单位则是通过准备好文字图像材料向求职者展示用人单位的情况,其情况是否真实,没有人能够证实,也没有相关的机构可提供免费便捷的求证。对此,求职毕业生们应该注意,如果接到一些自己并不熟知或者并未投放简历的公司的面试通知,应该事先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并上网搜索一下该公司的网站,确定其规模与用人需求,然后再去进行面试。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先弄清楚用人单位的背景、规模、工作的实际内容等,要保证不被非法单位所欺骗。如果有必要,可以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企业的合法资格,也可以通过亲人、朋友和同学了解相关单位的信息,
如今毕业生找工作较难,就业压力较大。但毕业生在主观上还是要保持冷静,才能客观地审视对方的情况。
陷阱四: 陷阱
当前 和变相 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有的还宣称直销合法,称自己的营销模式是最先进的,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过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直销实验基地”等等,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有的 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把人骗往异地从事 诈骗活动。 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 组织。不少人被“ ”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 和变相 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工商部门的劝阻,再次参加 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家人也骗入 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甚至将大学生骗进非法 组织的火坑中,诈骗大学生的钱财。非法 组织以‘就业、创业’名义迷惑毕业生,他们被所谓高额的经济回报和“创业”所诱惑,受骗上当,有的甚至被当地黑势力控制,不能脱身。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 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 ,大多数 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 ,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 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非法 的伎俩:
请君入瓮——让你最信任的人欺骗你
精神 ——你也能当百万富翁
本来面目——骗钱没商量
劣迹斑斑——人身控制+暴力威胁
掉入非法 的陷阱的原因:一是利益驱动。很多人都想借 发财,改变自己的生活。大学生也不例外。二是 链强大的控制力。大学生一旦进入 链条,身份证、现金、通讯工具等等都被收上去,公司天天进行“ ”,让他们不由得不信那些天花乱坠的说法。一旦信了,他会反过来再作其他大学同学的工作。三是心理因素。很多陷入 组织的大学生性格比较内向,不爱说话,朋友少,容易相信别人。在学校,他们没有成就感,而在 组织中,他们找到了这种幻觉。四是有的大学生理想信念有所缺失,只用有无短期效益来衡量一件事情是否有益。
从大学生自身角度看,他们社会接触面不广,往往急功近利,对生活的期望值过高,很容易被那些宣称能暴富的 组织“ ”,上当受骗。同时,陷入 组织的大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家庭较为贫困,一旦被骗,无法索回交出的钱,但又想挽回损失,于是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从 组织角度看,其使用的“ ”方法切合大学生的心理需求,编造的谎言迎合了社会阅历浅、叛逆心理强的大学生们的完美幻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需防“见习”陷阱
连日来,记者在调查采访一些在用人单位试用的大学毕业生时发现,个别企业打着“见习”的旗号,频繁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小王是驻济某高校会计系毕业生,从今年3月开始到省城某单位试用,到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但单位仍不与他签约。记者咨询该单位负责人,回答说:“国家有规定,大学生见习期是一年。”
据了解,像小王这样的遭遇在省城较为普遍。正在复习考研的小宋曾在省城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见习”了近9个月,最后因为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只得被迫离开。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一些用人单位便采取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长劳动薪酬的做法,让试用者知难而退,“炒单位鱿鱼”,
是试用还是见习?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据介绍,今年2月,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信誉好、有实力、接收见习生数量大的单位可以挂牌,成为“见习基地”。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济南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济南市目前正在按《通知》的要求进行落实,积极筹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正式的见习基地,因此社会上所谓的“见习”都是违规的。
济南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认为,见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劳动法》有试用期的.规定条款,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它受《劳动法》规范。而见习期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据专家介绍,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便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故意混淆“试用”与“见习”概念,以“见习期”替代“试用期”,以此延长试用期。这样做无疑侵害了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就业陷阱:大学毕业生需警惕
用就业协议取代劳动合同
案例1:早在8月,林萍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林萍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7月,林萍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林萍签订劳动合同,林萍也认为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重要。1月,林萍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为由,遂判决驳回了林萍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类似本案所涉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即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只有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约束。而林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案例2:201月5日,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赵菲等5名大学生,好不容易受聘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的工资比正式录用的工资下浮40,见习期满后自行恢复正式录用工资。赵菲等人鉴于工作难找,加之该工作比较适合自己,只好答应。年12月1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菲等,将于201月2日解除合同。赵菲等人并不明白,这实际上是公司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目的在于变相延长试用期,以赚取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点评:姑且不论公司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仅就纠纷的发生而言,关键在于赵菲等人未能区分见习期与试用期,以致上当受骗,
见习期是国家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的至少1年的考查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的考查期限。其区别在于:一是见习期的期限为1年以上;试用期的期限则视情况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二是见习期是国家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等转正之前执行的考核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考核期限。三是见习期只约束劳动者,用人单位认为其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者将其辞退。试用期则能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格,可随时辞退;若劳动者不满意,也可以随时辞职。四是见习期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设立与否及具体的试用时间。
不预先公布“录用条件”
案例3:通过近一个多月的奔波,2009年8月10日,朱婷总算找到自己喜爱而且符合自己大学所学专业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虽然朱婷觉得试用期太长,且期间的月工资竟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爱好和难于就业,还是答应了。转眼到了年2月,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将满前,尽管朱婷自我感觉良好,同事也常常给予赞誉,但公司却表示对她的工作、生活表现“不是很满意”,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朱婷走人。朱婷虽一再追问究竟具体因为什么,让公司“不是很满意”,但公司却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实际上,这仅仅是公司利用试用期,让朱婷廉价为其工作了半年。 法官点评: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而言,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预先公布“录用条件”,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劳动者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也有权提出疑义。其次,用人单位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预先公布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等。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是否事先向朱婷公布过录用条件,但公司至少不能说明对朱婷为什么“不是很满意”,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拿霸王条款限制“跳槽”
案例4:2009年9月1日,大学毕业的康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公司表示将由康玲从事某一专业技术性工作,出于稳定公司人才,如康玲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康玲鉴于工作难找,担心被别人抢去该职位,没有多想便答应了。2010年1月,已在深圳就业的大学同学,邀康玲加盟其所在的企业,而康玲通过了解、考察,也对该企业的前景及自己在该企业的用武之地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但公司要其交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予转档。康玲经苦苦哀求,东拼西凑给公司6万元后,公司才算放了她一马。
大学毕业生就业前可先去见习岗位“练手”
就业报到怎么办、落户手续有哪些、报到证遗失了又该如何“补救”……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惑。昨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调配处处长余卫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在线访谈专访,就“接收大学生报到”相关事宜与网友互动交流。
毕业生报到证遗失可申请补发?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唯一凭证,其它证件无效。倘若大学生不慎遗失《报到证》,该如何报到呢?对此,余卫东表示,若遗失《报到证》,应通过毕业院校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如原发证部门给予补发《报到证》的,按照厦门人事网公布的《接收毕业生业务指南》对应程序办理即可;如原发证部门只给予开具遗失证明或发放证明的`,则一并参照厦门人事网公布的《凭报到证遗失证明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要求》办理。
大学毕业生落户手续咋办?
除了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也是大学毕业生关注的焦点。网友方芳提问,“自己毕业时办理了报到证,但是没有把户口迁到厦门,现在还可以迁过来吗?”余卫东说,如果尚未办理过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可以由接收单位按接收毕业生流程申报,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如果在厦门已经办理过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当时未办理落户的,现在不能再按毕业生就业办理落户;若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符合干部调动规定的,可以由厦门的接收单位按干部申请办理调动和落户。
如何参加职业见习活动?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大学生可通过人社局提供的平台,参加职业见习活动,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那么,有意向的大学生该如何参加职业见习活动?余卫东说,可登录厦门人事网,点击logo下方的“毕业生”图标可直接进入该频道,其中有专门的职业见习岗位信息,符合条件者可直接向见习单位报名,若办理见习业务则可查看《职业见习业务指南》。
大学毕业生遭遇就业陷阱的根源与防范对策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部分市场需求饱和等因素,大学生就业已不容乐观,而五花八门的就业陷阱更是无处不在,
一就业陷阱的基本类型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可谓五花八门,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就业陷阱的主体分类,包括招聘会陷阱、职业中介陷阱和“皮包公司”陷阱等。第一,招聘会陷阱。是指招聘会主办单位利用虚假宣传骗取求职者的门票或报名费、资料费等。第二,职业中介陷阱。是指职业中介机构以介绍工作为由来收取高额中介费。这类中介往往设施简陋,无正规的人员机构,是不够资质的“ ”,当求职者交纳数目不菲的中介费后,中介方就会列出种种理由来推辞甚至一走了之,从而骗取求职者的中介费。第三,“皮包公司”陷阱。其实质是非法用工单位用工,通常以低学历高报酬来吸引求职者。
2、按照就业陷阱的使用手段分类,包括高薪陷阱、合同陷阱、地点陷阱以及保证金或押金陷阱等。
第一,高薪陷阱。此类型陷阱一般是利用大学生社会阅历浅薄、好高骛远的心理,打着“高职”的幌子诱惑求职大学生,实际上却是让这些人做推销员,甚至从事 的非法行为。
第二,合同陷阱。有的单位在招聘时提出的待遇很好,但却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甚至不签订就业合同;有的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做出了种种承诺,可合同书里却不见只言片语;还有一些单位在合同书里设置一些模棱两可或带有迷惑性的字眼欺骗求职者。
第三,保证金或押金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3、按照就业陷阱的目的分类,包括收费陷阱和赚取廉价劳动力陷阱等。第一,收费陷阱。现在很多公司,巧立名目收取很多费用:譬如以诱人的岗位诱惑你,然后要求你参加培训,纳培训费;或者在录取以后要求购买公司产品等等。第二,赚取廉价劳动力陷阱,又称为试用或实习期陷阱,其实质就是借试用期榨取廉价劳动力。据了解,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力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另外一种就是无故延长试用期。
二、大学生遭遇就业陷阱的根源——职业定位不准
综合上述各类就业陷阱,我们不难看出的是,不管是哪种就业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用人者其实根本不想安排就业,而是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的特点,通过各种手段榨取他们的钱财和劳动力,
究其原因,通常我们会发现以下一些方面:
1.我国法律不够健全,未将在校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中。大学生和中介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合同关系,目前尚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来控告中介,因而,劳动监管部门对大学生兼职受骗也爱莫能助。
2.目前人才市场对招聘单位的`监管存在一些漏洞。按规定,如果一家单位进入人才市场招聘,需要出具营业执照、招聘人员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等,但大多数人才市场都无法对营业执照的真伪做出有效的鉴定。一些业内人士不无担忧地说,大学生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如果仅靠主观印象去辨别招聘单位的真假,难保不会上当受骗。
3.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分辨能力差。由于大学生长期生活在“象牙塔”之中,涉世不深,阅历不够,相对单纯,容易上当受骗,而社会上的人际关系相当复杂,很多求职的大学生一不留神就容易上当受骗。
4.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大学生在受骗上当后的自我保护行为实在不容乐观,根据调查,遭遇就业陷阱,近五成人选择忍气吞声,这无形中助长了黑心中介或骗子的嚣张气焰。
三、防范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手段——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所谓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对决定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和测定,确定一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 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编制相应的工作、教育和培训的行动计划,对每一步骤的时间、顺序和方向做出合理的安排。一个毕业生,只要树立了个人阶段性的或长远的人生目标,他就会对自己的才能、特长、爱好有充分的估计和定位,就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去选择、去追求。如果他觉得适合在大城市、到热门行业,那么他就可以到这些地方去;如果他觉得在中小城市、在中西部能够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大化,他就不会跟风、就会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有的毕业生求职碰壁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不了解用人单位的要求,不知道在人家的考核体系中自己是否合格,只是一味地跟风,同时也不清楚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职位, 是否与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人生规划相一致,带着这种盲目性求职,自然不会顺利。当然,大学生能不能准确定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的了解,二是对用人单位的了解。因此,当前的学校或就业指导单位要把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融入国家西部开发的建设,与对毕业生职业生涯教育、人生目标规划教育结合起来,做得实实在在, 不能笼统地号召, 空洞地要他们降低期望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