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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实施“三年百万”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等7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至,组织100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今年计划任务是30万人。
7部门要求,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要求,见习单位要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双向选择活动,并在见习期间,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福建“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启动
28日,福建省“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正式启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为16家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代表授牌。
同时举办的还有20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东南汽车等223家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及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参会,提供见习岗位4000多个。招聘会信息将在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中国海峡人才网上持续发布1个月。
截至8月20日,福建省今年新征集建立了33家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省级基地总数累计达91家。全省9个设区市共征集见习岗位1614个,已吸纳8941名毕业生参加见习。
福建“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出台
近日,由福建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共同研究制定的《福建省“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正式出台。计划明确,―,省、市两级示范性见习基地将扩展到500家,高校见习基地扩展到800家,3年组织3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每年在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和在榕非公有制企业中征集1000个见习岗位,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意见,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陕西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个十百”就业见习计划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陕西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个十百”就业见习计划。20到20,全省每年组织安排3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该就业见习计划要求,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小型企业每年接收1名以上10名以下高校毕业生见习,中型企业每年接收10名以上100名以下高校毕业生见习,大型企业每年接收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普通高等院校每年接收5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条件好、规模大、科研项目多的普通高等院校每年至少接收100―2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年接收1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技工学校每年接收5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科研院所每年接收10―5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规模大、岗位多的'科研院所每年至少接收5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条件每年应接收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见习。
据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服务对象为陕西省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优先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女性毕业生和残疾人毕业生等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助。省财政将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按见习期限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每人每月2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上要求,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视其见习工作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见习补贴。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在我省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为确保此项计划实施能够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应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职责,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强化政府组织化程度为手段,以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努力,提高高校见习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其市场就业竞争力,见习后一年内就业率达到70%以上;拓展和规范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逐年提高高校毕业生见习后在见习基地就业的比例;建立见习计划的岗位开发、信息发布、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基本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二)工作任务。2009年,省政府选择千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1万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见习对象。计划主要实施对象为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积极探索将尚未离校的我省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就业见习计划中。优先安排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2009年,就业见习计划实施对象范围,包括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我省生源的未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开发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见习单位通过两个渠道选择:一是省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经委、国有资产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厅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见习单位确定工作;二是由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主要是通过确定见习基地的方式开发,力求岗位数量规模化、见习工作长期化。确定见习基地的具体条件:见习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每年至少安排见习毕业生20人以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确定为见习基地。
拟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中达到见习基地条件的`,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并挂牌。
(三)公布见习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将核实后的见习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提供的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见习岗位见习时间和见习期限、对见习毕业生的资格条件要求、见习补贴标准等),及时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按月向社会公布。岗位信息主要通过辽宁省就业网、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布。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平台、高校也要采取适当形式发布见习计划的有关信息。
(四)组织参加见习。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工作网络体系,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要向社会公布受理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计划的专门机构及联系方式,承担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审核资格条件、对接见习岗位、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后续服务的职责。各实施机构可采取针对具体见习岗位向见习单位推荐见习人员的工作方式,也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洽谈会。
各个部门要按月将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及《见习协议书》等材料报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做出见习补贴资金的需求和使用计划。
(五)加强见习管理。见习之前,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要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时间、见习期限、见习岗位和见习待遇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要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维护见习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管理,督促和检查见习毕业生遵守纪律、履行职责。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有关组织实施机构要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其就业经历和能力证明。
见习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聘、录用的,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应及时向所对应的见习实施机构报告,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
四、政策支持
(一)实行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见习人员,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提供。
(二)鼓励见习单位招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正式招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且该生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可比照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强化见习服务。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开展评选表彰。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或者招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的见习基地,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度评选一次。在此基础上,全省命名一批“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将其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就业见习工作统计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各有关部门已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纳入到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见习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团省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与企业对接、考核见习成果等工作,省财政厅落实并拨付见习补贴。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见习岗位开发等见习工作,并负责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原有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价工作。经委、国资委、科技厅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确定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作为新增见习基地,中小企业厅、工商联要负责确定一批信誉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新增见习基地,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高校毕业生见习活动。财政部门要落实见习补贴,并监督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确保经费到位。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月领取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省财政补助部分在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单位。见习单位每月要向见习组织实施机构报送由见习毕业生签字的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由见习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统计当月参加见习毕业生的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提出财政补贴资金需求计划。财政部门认真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补贴金额,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见习单位。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见习计划组织实施机构要对见习毕业生开展见习前指导,要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政策宣传。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承担见习任务,促进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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