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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如下:
1.需提交材料: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到工伤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个人申请;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通知单复印件;原始发票;门诊处方及病历本;医院费用总清单;工伤职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于交通事故的必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节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
2.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3.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4.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手续和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5.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6.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7.工伤保险费应如何征收?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已开征的险种统一征收。
8.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六、参保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职工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
4、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2、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24-6个月;
4、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75%;
5、生活护理费。工伤重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支付。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丧葬补助金。
8、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40%―30%的抚恤金。
八、参保单位因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前期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欠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3、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费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欠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各类企业如何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20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原件;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一、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办表格:《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1.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2.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3.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4.单位与个人如何办理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程序
6.工伤保险报销比例
7.2016广州工伤保险报销比例
8.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材料
9.工伤保险如何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0.2016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多少
1.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持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到社保中心登记科进行登记,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一式两份;
2.携带加盖承包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一次性趸缴;
3.到基金科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打印缴费票据(每月1-14日可以支票形式缴费,其他时间只可刷卡;选择支票方式缴费时,缴费三个工作日之后方可打印收费票据);
4.持趸缴收费票据复印件到登记科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1.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登记科出具);
3.《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登记科出具);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趸缴收费票据复印件(基金科出具)。
该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中的那些时限 你都了解吗
一.视同工伤: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果没有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
二.工伤认定时效:30日/1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此外,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6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停工留薪期: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导致死亡、伤残等情况可申请工伤保险报销,但是前提是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那么单位如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呢?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一、工伤保险费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工伤保险核基征缴科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
3、初审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审批;
7、登记、存档、录入基本信息;
8、向用人单位反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 二、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流程图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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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下面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要求介绍给大家,希望对相关企业和参保人有所帮助。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5-10级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2、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户口簿、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结算存折。
3、退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丧葬费支付明细单》)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存折。
4、1-4级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1)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20日,供养人和定期待遇为每月1―10日。(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3)职业病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10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办须知
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工伤职工五级至十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特殊材料产地等)、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本项待遇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4、职业病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退)亡人员: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医疗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1.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2.单位与个人如何办理工伤保险
3.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待遇及办理流程
5.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6.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
7.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
8.2016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保险待遇条例
10.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