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水流云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共含9篇),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水流云在”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

篇1: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的呢,相信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下面一起去看看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的哦!

1、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如被确认为需要继续护理的,护理费不再由单位出,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

2、医保范围内医疗费

只要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的,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非因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职工治疗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单位不用出一分钱!但前提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被第三人打了、上下班途中被别人撞了等事故,按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内,只要是合理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都由侵权人支付;但如果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而在工伤职工承担部分责任里,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是由工伤基金报销范围的。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通常职工住院了,在医院的伙食费肯定要比平时在家的伙食费要贵,所以条例规定对于比合理伙食费多出来的那部分由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很多时候,工伤职工因为情况紧急被送往的医院往往因医疗设备无法达到足够的条件,需要转到市外医院治疗,这其中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5、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名单)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给因公致残的劳动者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具体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

7、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之所以叫“一次性”,就是意味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是这笔款项由基金支付,这是给伤残职工今后就医的医疗保障费用。

8、1~4级伤残津贴

职工被评定为1~4级伤残,通常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这类职工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今后很难再回到工作岗位,所以由基金支付其每月的伤残津贴予以生活保障。

9、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如果上述人员为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总计: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1.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

2.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有哪些

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5.工伤保险的待遇类型有哪些

6.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7.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8.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

9.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0.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包括哪些?

篇2: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

1、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如被确认为需要继续护理的,护理费不再由单位出,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

2、医保范围内医疗费

只要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的,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非因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职工治疗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单位不用出一分钱!但前提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被第三人打了、上下班途中被别人撞了等事故,按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内,只要是合理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都由侵权人支付;但如果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而在工伤职工承担部分责任里,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是由工伤基金报销范围的。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通常职工住院了,在医院的伙食费肯定要比平时在家的伙食费要贵,所以条例规定对于比合理伙食费多出来的那部分由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很多时候,工伤职工因为情况紧急被送往的医院往往因医疗设备无法达到足够的条件,需要转到市外医院治疗,这其中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5、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名单)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给因公致残的劳动者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具体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

7、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之所以叫“一次性”,就是意味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是这笔款项由基金支付,这是给伤残职工今后就医的医疗保障费用。

8、1~4级伤残津贴

职工被评定为1~4级伤残,通常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这类职工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今后很难再回到工作岗位,所以由基金支付其每月的伤残津贴予以生活保障。

9、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如果上述人员为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总计: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职工发生工伤和伤残等级鉴定中间有一段过渡期――停工留薪期。在这段时间,职工躺在床上动不了了,上不了班了,但单位还得向他照发工资。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职工躺在床上无法动弹,必须得有人照顾基本的生活起居,现实中单位通常不是派人去,而是花钱!一般是按照当地护工标准(如100元/天)或者护理人员误工费支付。

(P.S经工伤职工或者他的亲属同意,也可以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在评定了伤残等级之后,单位就不用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了,职工从此正式享受伤残待遇。五级伤残津贴为职工工资的70%,六级为60%。

那么单位要一直发到什么时候呢?

如果职工不想这样拖下去,想早点一刀两断,则单位可以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之后伤残津贴自然就不必支付了。

如果职工的伤情一直不能从事单位所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对于单位无疑是灾难,因为这种情况下,单位就要一直支付伤残津贴直到该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适用于5~10级工伤。因为1~4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其公式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P.S每一个地区月数系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注意!如果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接下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单位承担!

篇3: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怎么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怎么支付?

1、待遇的确定原则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第五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4类,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和死亡补偿待遇。从待遇构成和支付渠道来看,充分体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应足额保障工伤职工的检查诊断、治疗、住院、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伤情稳定以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因工死亡的,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促进职业康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人工肢体、器官等辅助器具的规定,体现了注重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康复训练恢复其机体功能和劳动能力的原则。

2、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条件。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程序等。凡符合条件和履行了义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这两类费用,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应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第二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

延伸:工伤保险的有效期

从生效时起到保险限届满时止的阶段。

有效期也可提前终止情况:

1、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在发生连续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提供保障的保险单,即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2、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

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明确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定为限。

3、经被保险人申请

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间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4、依法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而提前终止保险。

5、违约终止

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保险单要求的行为,保险人有权依据违约程度,重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如果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行为发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虽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经发生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依然存在,保险人仍应给予赔偿。

篇4:天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该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最近有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那么条例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哪些应有待遇呢?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一、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类别项目计发标准

医疗医疗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待遇(康复)费

住院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

外地就医交通费: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

每天150元伙食费:

交通食宿费每天50元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五级12个月八级6个月

医疗补助金月平均工资

六级10个月九级4个月

七级8个月十级2个月

伤残待遇一次性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伤残补助金

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生活护理费本市上年度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辅助器具按照我市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配置费

工亡待遇一次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亲属本人工资配偶4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

其他亲属30%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五级70%

六级60%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18个月八级9个月

就业补助金

六级15个月九级6个月

七级12个月十级3个月

篇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九项待遇

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当中,首先要根据工伤的构成条件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畴,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的结果确定来支付的待遇,包括一次性的待遇和长期支付的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具体内容请见下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十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九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六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九项待遇

工伤医疗费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对于在已联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在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康复性治疗费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不超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用人单位支付的六项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由于治疗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为其安排适当岗位,从事本人现有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的工作。对于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篇6:工伤保险待遇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1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办理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2、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本人工资的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14、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5、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6、工再次发生工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此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18、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确良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1、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2、断缴费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3、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处理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4、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篇7: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2)

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旧伤复发、工伤康复、职业康复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那么,工伤职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包括哪些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境内每人每天15元、境外每人每天20元。无住院发票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异地就医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通级(火车硬席、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票价,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异地就医的食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补助时限为5天。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食宿费定额补助。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咋算?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自鉴定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老工伤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呢?根据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篇8:工伤保险待遇

1,本人7月20日受工伤,公司尚未办理完工伤认定,

2,若办理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待遇(工资和奖金)

3,若工伤认定没有办理完成的情况下,本人调离本单位,公司是否有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

篇9: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思考和建议

兰方武

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就涉及到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申请和支付问题。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实体方面规定了上述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支付的程序。而各地工伤待遇的申请支付程序不尽相同,常见的作法是: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相关工伤待遇的申请必须由单位进行,经办机构同意发放并审核数额后,将该款发放至单位提供的账号,再由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上述工伤待遇申请支付程序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因为,工伤发生之后,单位也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项目。而职工和单位往往容易在赔偿数额上发生纠纷,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就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此时,职工和单位的关系就会破裂。在这样的背景下,上述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谈判破裂后,单位往往以在申请支付程序中占主导地位为要挟,给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设置重重障碍:或迟迟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或将社保部门发放到单位账号的职工工伤款据为已有,拒不支付。此时如果职工想得到这部分待遇就必须再通过仲裁诉讼。众所周知,工伤赔偿案件的仲裁诉讼过程非常漫长,加之胜诉后执行的困难,使职工原本唾手可得的工伤待遇变得遥不可及甚至成为泡影。

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来看,虽然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但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劳动福利待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只承担缴费义务,而不享受其他任何权利;职工则恰恰相反,只在工伤发生后享受相关待遇,而不用承担义务。因此,职工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中最直接、最根本的受益人。事实上,用人单位在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之后,就完成了费用代缴人的角色,之后职工和社保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与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关系了,()故,完全没有必要再经用人单位之手为职工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种程序设计不但有悖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本意,反而使职工在工伤待遇申领环节受制于人。对此,笔者建议对上述申请支付程序作如下几点改革:

一、在工伤待遇的申请主体上,或增加职工为申请人之一,或直接规定工伤职工为唯一的申请人。

二、将相关工伤待遇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而不通过企业的账号。

三、如果职工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和企业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可以借鉴交强险的相关作法,将社保机构列为第三人或被告,直接裁决或判决社保机构应当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将社保机构列为第三人的好处,不但可以直接解决工伤待遇的申请支付问题,同时还可查明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职工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对于那些未足额缴纳费用导致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可以一并裁决或判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述工伤待遇支付程序的改革一方面最好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加以明确,使工伤职工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在不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由社保部门通过重新改造内部的申请支付流程来加以实现。这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是举手之劳,但对落实职工的工伤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职工的诉累来说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重新修订实施,原来由单位承担的多项赔偿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形势下,上述申请支付程序的改革更显迫切和紧要。

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尽快推动相关立法,修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支付流程的程序设计,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

山西省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材料

吉林工伤保险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赔偿标准

武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办理流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保险待遇支付风险的调研报告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精选9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必支付有哪些,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