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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六级工伤,都能够赔什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单位:万元
级别
年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岁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7
5.2
3.5
2
26
77.0
69.1
61.2
43.2
27.7
21.5
请问跟上面赔偿项目有什么关系呢
[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注意: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赔偿项目要以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也应当支付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表
项 目待 遇备 注计 算 基 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 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医疗费用 实际发生100%工伤保险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统筹区内20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实报实销。 条件: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乘卧铺、乘飞机须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实报实销。 食宿费 省内: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医疗终结辅助器具 《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仙姑及费用限额标准表》 100% 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费完全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领取方式:按月计发
条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
18个月六级16个月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
70%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六级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22个月用人单位六级16个月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
13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6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用人单位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因工死亡丧 葬 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为28844元×20=5768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40%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到十级的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除了这些待遇,法律还有规定其他待遇吗?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了一到十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除此之外,职工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不在当地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等等。
一到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倍;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六级工伤待遇
1、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七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八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九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十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支付,标准同上。
伤残职工除了以上赔偿,还享有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标准由单位发放。根据受伤情况,不同部位的伤享受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
该费用需首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确认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工伤医疗费
由社保中心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5、残疾器具辅助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不在当地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在离开城市就医前,需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才可报销该费用。其中住宿费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职工工伤死亡有什么待遇
1、丧葬补助金
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该费用发放对象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发放。
(1)配偶的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40%,
(2)其他亲属的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上述两项相加之和不得不能超过10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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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表
6.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2015
7.工伤保险待遇
8.20提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
9.工伤保险的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是怎样的
10.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及项目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三)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备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备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及争议的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住宿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计算标准列表,便于工伤职工查询所需资料。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1、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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