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东佛山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共含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iaafb”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及住院其他费用
(1)医疗费: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由本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4)辅助器具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5)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3、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办理条件
1、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3、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4、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注: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工伤认定标准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材料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办理地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赔偿标准
1、医疗保险待遇
2、伤残保险待遇
3、工亡保险待遇
4、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办理条件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报销所需材料:工伤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共2份);(单位办理)
2、《工伤待遇支付账户登记表》;(单位办理)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与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张,银行卡个人业务凭证副联原件;
4、诊断书、出院证;医疗费收据、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5、门诊费用:门诊票据、处方(处方与票据须一一对应)。
办理流程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工伤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办理地点及时限
办理地点:武汉各区社保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合肥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被认定为工伤之后怎么获取赔偿?要准备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现在就来了解一下吧。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生病
办理材料
1.《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
2.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
4.医疗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
5.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6.报销伤残补偿待遇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报销工亡补偿待遇的提供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
每月22日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办理地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
联系电话:0551-6353649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途径公交车166路、18路、13路、129路
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潮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注: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潮州市口岸路社保大楼
电话:0768-2282351
潮州市枫溪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潮州市枫溪区外马路综合公司二楼
电话:0768-6887818